金宏伟念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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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又又又被报警了

​有一年我去某地办事,飞机延误,到目的地时已经是下午四点了,连忙打车直奔法院,差不多四点四十前后,可算到了,说进门找法官。诶,保安说要下班了,不安检了,改天再来。我说,一来没到五点,不是强求法官加班,二来眼前就是律师通道,说明你们平时对律师也不安检。不知道是因为保安觉得我说话声音大了点,还是我戴着墨镜、口罩,看着不像好人。保安忽然喊旁边房间的人,让对方报警,说大厅有人扰乱秩序。我说,你这就报警,那不如让分局给你们排个人,天天就坐在门房,要不然一天八百回报警,累着片警可怎么办。旁边的人还比较理智,出来问了问情况,知道我只是来交材料,就说法院确实不让进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不到五点就不让进了),但可以把材料给他,帮忙转交。我说,你看,就这么点事,至于吗?刚才那个保安又不干了,指着我说,你再说一遍,同时,执法记录仪也举上了。还是旁边那个比较理智的人,说算了算了,他今天有事,你赶紧走就行了。我想着也不至于为这点事掰扯,就走了。可走了是走了,心里肯定还是不舒服。这点事,如果是我报警,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谎报吧。但公家人报警(如果他真报的话),片警肯定会来,被带走的肯定是我,大概率,保安都不需要跟着去做笔录,被耽误时间的只有我。即便,最终认定我不存在违法行为,保安这报警跟玩一样,也不会有什么后果。还有执法记录仪这个东西。他都快怼到我脸上了,也许是想把我脸上有几颗青春痘都要准确地拍下来吧。可换过来,我拿手机也怼他脸上,结果会怎么样?不敢想。今天在微博上看到朱孝顶律师被带走了。大概情况就是朱律师用手机拍摄他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对方让他删,他不同意,于是,报警,带走。想当年,北海案时朱明勇律师与对方互拍,双方都比较克制,现场照片还被刊发在媒体上,一时风行。​但最近这些年。多次听说,因为拍工作人员,被投诉侵犯隐私或肖像权的;因为拍工作人员,被指斥妨碍公务执法的;更有甚者,还有说寻衅滋事的。这个事情就非常诡吊。大领导们每每高调宣传:工作人员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努力、持续、全面、深入、进一步、创造一切条件…公开。可真要去拿手机拍一下。那就是个事儿。迟夙生律师在开庭前拍照取证,手机被扣了,人也有段时间不让走(参《中国的哪条"相关程序“允许警察见证法官私拿律师手机?》)。红星新闻报道万淼淼律师只是被怀疑“偷拍”,手机被扣,人也被留置了一段时间(参《律师阅卷时遭羁押!法院院长当面致歉,分管院领导等停职检查》)。这些都是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而那些没曝光的呢?比如,法律规定,工作人员接受律师提交的材料,要出具回执。但我做了16年律师,就没遇到一个给我回执的(别拿立案开反驳我,这个法条谈的就不仅仅是立案,而是后续程序中收材料也要出回执)。而且,还真发生过我当面把材料给他,事后就找不到,还不承认见过材料。好在都是复印件,没太大影响。但有一次,我想固定交材料的时间,拿出手机来要拍一下。对方不高兴了,叫来法警。法警问,你干嘛呢?我说拍个照片,证明我交材料的时间。法警就要检查我手机。看了照片,确实没有拍到对方的脸,本来法警都觉得没事了,收材料的又说必须把照片删了。我说要么你今天给我出个回执,要么我等开庭交,你别说我没提前交材料。对方说,那你等着吧,转身走了。有时,我就觉得律师和被关在看守所里的嫌疑人很像。嫌疑人说,我被刑讯逼供了。对方说,你有证据吗?嫌疑人说,我被关着,周围全是你们的人,又不提供看守所的监控,我怎么提供证据?于是,对方就会说,那没有证据证明你说的。​律师也是这样啊。律师说,遇到工作人员违法办案。对方说,你有证据吗?律师说,不让我拍照啊,或者照片被强制删除了啊。于是,对方就会说,那没有证据证明你说的。而如果你硬钢,像朱孝顶律师这样,就要拍,就不删。那么,大概率,就会被带走。
4月17日 下午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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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哪条"相关程序“允许警察见证法官私拿律师手机?

自听说迟夙生律师的手机“失踪”的消息后,一直在等官方通稿。OK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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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为什么禁止律师在律所之外设立办公室?

如果认为“只要设立办公室,就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那么很多法院、看守所的门口天天有人开着房车、搬着小马扎“承揽业务”,而且他们也时常能够“承揽到业务”,但他们没有设立办公室、接待室,要不要处罚?
202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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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当下的司法

一早上看到新华社刊发的新闻:全国打掉黑恶犯罪组织4048个。但要知道,我国的县级行政区不足3000。两相对比,我知道该说什么。二这些年,参与黑恶案件辩护,至少以我接触的实践案例来看,少有恶性暴力犯罪,绝大多数都是所谓的软暴力,且“软暴力”的根源都是借贷纠纷。正好,前天最高法也出台新的司法政策——《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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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律师提交的证据,我看都不看

周泽写了篇《软肋》。文中提及的某些场景,对于做刑事业务的律师,忧同难共,不言尽知。私下,周泽说,前段时间去会见,当事人告诉他,办案人员提审时称:听说你找了一个大牌律师?找什么律师都没用。”找什么律师都没用。听着真耳熟。这是经过统一培训吗?最近,我刚援助了一个案子。去会见,当事人告诉我,也有法官对他说:“找什么律师都没用,到我这,都得看我心情。”一这个案子,我介入时,已经被两次发回重审。云岩法院——贵阳中院——云岩法院——贵阳中院——云岩法院……上上下下,转了四年。现在,案件第三次到贵阳中院。当事人说,金律师,刚进来的时候,我还相信凡事都能说清楚,这事是有人花钱搞我。可第一次庭审,法官就当庭对着我和律师说:“律师提交的证据,我看都不看。”我问当事人:“你能为你这句话负责吗?”当事人说:“随时可以查庭审录像。”其实,家属来找我咨询时,就提过法官不采信辩方证据。我拿着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2020]黔0103刑初770号),对家属说,判决书上并未记载你们提交过证据,你确定律师帮你们交过证据吗?家属说,非常确定。于是,等阅完卷,我先查了《庭审笔录》,看到这段:附卷的辩方证据清单,记载了十三份证据。可落到《判决书》上,是“零”。《庭审笔录》清楚地记着,法官没有安排公诉人质证,直接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第一次一审的法官,确实“兑现”了“律师交的证据,我看都不看”。律师举证,在法官眼里仿佛不存在。庭审不安排质证,判决只字不提。如果不是看《庭审笔录》,我甚至会误认为辩方根本没有举证。经常有人质疑,你们律师听到的都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太容易轻信了。法医有句话行话——尸体不会说谎。我们律师相信,案卷也不会说谎。例如本案,《庭审笔录》告诉我,法官对辩方提交的证据,确实做到了“看都不看”。这就是真实的司法。二那么,法官“看都不看”的证据,是什么?是能够证明被告人遭人诬告陷害的证据。如,辩方律师与某某明的电话录音。一段录音中,某某明自认:“从头到尾都是我弄的,他不把我弄恨了,我也不会弄他,你叫他自己讲。”在另一段录音中,某某明再次强调了自己与办案单位的“良好”关系。可能各位也注意到了。谈到这位某某明,我作了匿名化处理。我尊重“未经审判不为罪”的原则,所以暂对其匿名。但从案卷情况来看,我高度怀疑这位某某明就是真正的嫌疑人和操盘手。案件本身不复杂。我的当事人孙勇,与这位某某明,2017年相识,合作承接工程。偶尔,自己做不下来的,就介绍给别人,收些介绍费。2017年,某某明向被害人介绍某工程,保证金300万。被害人将300万全款交给某某明,但始终未能进场施工。被害人要求某某明退费,亦未如愿,遂报警,贵阳市云岩分局以“某某明涉嫌诈骗”立案,立案时间2019年1月17日。发展到这一步,事情尚与孙勇无关。被害人报案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全程未提及孙勇,对整个事发过程的介绍均为某某明介绍有工程,将钱交给某某明,向某某明催进场或退款,某某明承诺退款并出具欠条,但到了承诺时间依然未退款。然而,据案卷显示,直到2019年6月13日,某某明才接受了短暂“询问”。注意,我使用的字眼是“询问”,不是“讯问”。这不是笔误。作为“某某明涉嫌诈骗“的嫌疑人,云岩分局对其实施刑事侦查,却制作了《证人询问笔录》,并且,第一个“询问”问题:你把关于孙勇收取保证金的详细经过讲一下。2019年1月立案,在案最早的某某明笔录却是在6月。即正式刑事立案之后六个月,才第一次“侦查嫌疑人”。此时,这个案子还叫“某某明涉嫌诈骗案”,然而第一个问题不是问某某明本人的情况,而是“关心”孙勇。相信任何一个接触过刑事业务的人都会产生疑问——这半年,发生了什么?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出来的是,案卷中有一套《排除嫌疑人申请表》和《终止侦查决定书》,制作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内称“经侦查认定,某某明无诈骗行为”。2019年1月17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终止侦查。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某某明的在案身份一直是嫌疑人。但我未在案卷中检索到《传唤证》《讯问笔录》《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之类与嫌疑人有关的相关材料。某某明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都是一个嫌疑人,案卷中却连一份作为嫌疑人的讯问笔录都没有,同时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案件三次一审,第一次发生在2021年,第二次发生在2022年。还是那句话,2019年1月17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终止侦查。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某某明的在案身份一直是嫌疑人。但云岩检察院和云岩法院始终将某某明列为证人。某某明,好神通。三法官给我的案卷,能体现审查起诉工作的资料,很少。第三次强调,2019年1月17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终止侦查。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某某明的在案身份一直是嫌疑人,却享受证人待遇。但我在案卷中没有查找到云岩检察院纠正此问题的相关资料。而且,还有更令人匪夷所思的。第一次一审([2020]黔0103刑初770号,2021年6月7日),法官在“律师交的证据,我看都不看”的情况下,认定孙勇有罪。孙勇上诉,贵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就在这次重审中,云岩法院以《公函》形式要求云岩检察院针对五项问题进行补正、说明。其中一个问题是:法院已经明确发现了这个核心的问题:“某某明对于联系被骗人,收取相关款项,支取转移相关款项均起到直接作用,某某明与被告人孙勇是什么关系?”法院要求云岩检察院“进一步核查”,那么云岩检察院补充了何种证据或解释?我在案卷中没有找到。我也核对了第二次一审([2021]黔0103刑初872号,2022年8月29日)的庭审笔录,依然未查询到公诉人对此问题做过当庭举证或说明。相反,我注意到庭审笔录中记载:前面说过,云岩检察院将某某明列为证人。云岩法院似乎也忘了自己曾作出的《公函》,在判决中未做任何释明或论理,同样将某某明作为证人。第四次强调,2019年1月17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终止侦查。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某某明的在案身份一直是嫌疑人,相关文书上盖着云岩分局的公章。更重要的问题是,云岩法院已经意识到:“某某明对于联系被骗人,收取相关款项,支取转移相关款项均起到直接作用,某某明与被告人孙勇是什么关系?”相信任何一个在大一开了刑法课的学生,也只知道,如果此次事件确属诈骗的话,那么“某某明对于联系被骗人,收取相关款项,支取转移相关款项均起到直接作用”,结论只有一个——某某明是标准的直接正犯。某某明一个人完成了“联系、收款、支取”的全部行为。换言之,没有某某明,所谓的“诈骗“根本就不可能完成。但第二次一审,法院再次认定孙勇一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四这还不是全部。开篇,我提到:2017年,某某明向被害人介绍某工程,保证金300万。被害人将300万全款交给某某明。但云岩法院第一次一审,判决书并未明确孙勇的涉案金额。直到我看到第二次一审的判决书,我才注意到这样一段:被害人给某某明300万。云岩分局问某某明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讲一下孙勇收钱的过程”。即便不讨论云岩分局何以未卜先知地锁定孙勇。即便按照最善意地理解,被害人把300万给了某某明,云岩法院认定孙勇收到245万(孙勇说自己一分钱都没有收到,所谓的转款凭证是与某某明早前合作的钱款。这个问题,我们暂不讨论),用小学算术加减一下,某某明手里还有55万吧。一个独立实施了“联系、收款、支取”全部行为的某某明,并且还拿了55万。是证人。是证人。是证人。五孙勇不服,再次上诉。贵阳中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于是,我看到了本案的第三次一审判决([2023]黔0103刑初164号,2023年7月31日)。某某明的在案身份依然是证人。而涉案金额:看到了吗?变215万了。被害人损失300万,某某明一人拿了85万,近三分之一。是证人。是证人。是证人。你说某某明想给孙勇做个局,可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忘了自己的手上也不干净。外行嘛,可以理解。然而,云岩公检法三家,对于这么明确的问题,视而不见。当然,云岩法院在第三次一审中,回应了一下,为什么要将某某明列为证人。对于云岩法院的这个提法,我翻遍了全部案卷。能够证明云岩分局排除某某明犯罪嫌疑的,只有前文提到的制作时间于2023年5月25日的《排除嫌疑人申请表》和《终止侦查决定书》。然而,《庭审笔录》并未记载云岩检察院曾未将《排除嫌疑人申请表》和《终止侦查决定书》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判决书》([2023]黔0103刑初164号,2023年7月31日)亦未将《排除嫌疑人申请表》和《终止侦查决定书》作为定案依据。云岩法院是多想把某某明视为证人,公诉人都没举证的事实,云岩法院就直接就写进判决。我还注意到,辩方律师在连续三次一审中均当庭明确提出了某某明应属共犯的问题。而前两次判决,云岩法院均未在判决中阐述该问题。第三次一审,云岩法院则是这样说:真的,云岩法院三次一审,每一次都能刷新我对司法实践的认知。云岩法院三次一审都认定被害人给某某明300万,“某某明在联系、收取、支取等环节起直接作用”。更重要的是,第二次一审认定孙勇诈骗245万,第三次一审认定孙勇诈骗215万(第一次一审直接回避涉案资金问题),那剩下的进了某某明手里的几十万,算什么?如果本案是一宗诈骗。任何一个学完大一刑法课的人,都能看出来某某明在中国刑法中属于实施了全部正犯行为且获得犯罪收益的典型正犯。但云岩法院在判决里写“某某明与孙勇是否是共同犯罪不影响对孙勇的追诉”。这不就是明摆着说:“就抓你,抓不抓别人,你少管。”云岩法院已经完全不顾刑事审判的最基本底线。一宗刑事案件,到底是独立犯罪还是共同犯罪,这是最基本的犯罪事实。什么叫“某某明与孙勇是否是共同犯罪不影响对孙勇的追诉”?如果是独立犯罪,判决书就应该大大方方地写“经审理查明,某某明未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本案为孙勇一人所为”。反之,如果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但共犯另有其人,不是某某明,判决就应该写“经审理查明,孙勇与XXX(另案处理)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且共犯就是某某明,但因客观原因未到案,则应该在判决中写“经审理查明,孙勇与某某明(另案处理)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因什么什么原因,某某明(另案处理)尚未到案”。就这么简单的三种情况吧。都是做刑事业务的,这点最基本的判决书行文要求,有谁不懂吗?不管云岩想不想抓某某明,至少先要说清楚本案到底是独立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吧。可遗憾的是,简简单单的一个诈骗罪名,云岩法院连最基本的是独立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都不作正面回答。六会见时,孙勇说:“我在里面四年多,早就想明白了,只要案子还在云岩,他们想方设法都要判我有罪。”我问:“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这个想法的?”孙勇说:“就是第一次开庭,法官说律师交的证据,他看都不看。”我问:“那你和律师提过管辖异议吗?”孙勇说:“都提过,特别是第三次一审,张涛律师在庭前会和庭审时都专门说过。”我问:“然后呢?”孙勇一笑:“那还能怎么样?法官连律师的证据,看都不看,还说什么样的律师来,都要看他心情,你觉的还能怎么样?”会见结束,我去查了一下《庭审笔录》。云岩公检法认为自己有管辖权的理由是,被害人的转款行为发生在云岩区,属于犯罪结果地,所以云岩就有管辖权。但依据《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规定:“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这是一宗从开始就不应该发生在云岩的案件。可它就是发生了。公安部白纸黑字的《批复》,完全不被当回事。至今,未得纠正。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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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神秘的“禁止律师带电脑”

出于行业共情,我很早就开始关注广西冯波案。以我个人的观察,冯波案一度非常沉寂,以至于有两位朋友多次在朋友圈里感慨——难道大家都不关心同行被抓吗?谁想到,来宾中院的三个动作——1、脱鞋安检;2、禁止律师使用自备电脑;3、半小时审结案件并剥夺律师辩护权——瞬间把冯波案推上了风口。目力所及,远不止刑事律师,民商律师、媒体记者、各地学者都在谈论。冯波的几位辩护人曾那么努力地寻求外界关注,可收效甚微。突然峰回路转,而且还是来宾中院为冯波提供了机会。甚至让我隐约感觉,冯波案只有比照林小青案做无罪化处理(或定罪免处),才能有效回应民众的关切。命运有时就这么神奇。不过,现在还是回到现实,看看来宾中院的三个动作。第一项,脱鞋安检,当下是一个事实问题。来宾官方通稿(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该通告随后被删除)说:对所有诉讼参与者及旁听人员均做了脱鞋安检。检察员姜鸿表示,当天他与检察员罗雪波提前半个多小时到法院参加庭审,按照法院的要求脱鞋安检,并将携带的电子设备存放在安检处的储物柜中,仅携带了存储庭审所需资料的移动硬盘。摘选自:来宾融媒体中心但冯波一方的亲友及律师则认为,脱鞋安检是只针对辩方律师的特殊要求(见《来宾中院,请拿出证据》,来宾融媒体中心的通告全文,该文亦有转载)。对于事实问题,我不做讨论。证据是最好的说明,期待来宾中院尽早公开相关资料。我最关注的是第二项要求,禁止律师使用自备电脑。据冯波辩护人称,来宾中院称此要求的法律依据系《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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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忘了你心中曾有的理想

在座的各位同学都了解法律史,你们现在回想一下脑海中的著名律师就会发现,绝大多数青史留名的大律师都是刑辩律师,民商案件会让后人记住案情,而刑事案件正相反,案情可能模糊了,但律师的个人风采久久激荡人心。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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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才能不被抓

当然,是否允许P2P的存在,不是我关心的重点。我想知道的是,在P2P纷纷涉案的过程中,有多少律师被牵扯其中。今年在北京召开过一场“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法律理解与适用研讨会,就提到的了不少律师涉案信息。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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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蒙冤者写书:吕先三办案手记(更新版)

也有人说感谢舆论,这话同样是也对也错。舆论是风,没有舆论这个东风,组织也没长袖善舞的空间。而说这话错,是因为,如果舆论起来了就能成事,那么舆论多了去了,为什么这个舆论有用,别的舆论就没用。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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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刑事风险:活的路径,就是死的根本

第二,刑事风险的另一个问题是“统治利益”的解释权也难以预测,中央有政策,你看新闻觉得自己没做错,但地方官员也有自己的统治利益,他可能觉得你有错,县官不如现管,你的刑事风险还是很大。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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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中的怪状与辩护

在我接触的单纯的高利贷案件中,所谓的“被害人”其实同样存在大量的问题,甚至我搜集的案件材料中,几乎没有借款人只从一家放贷人出借款的,几乎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到最后,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欠了多少钱。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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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呢?正如我在文章开始引用的顾城的诗,或许,我们这代律师,命中注定,要被践踏,我们的职业尊严难以在辩护中体现,我们没有办法,我们唯一能做只是经历、记录,把自己化成路的一部分。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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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蒙冤者写书:吕先三办案手记

也有人说感谢舆论,这话同样是也对也错。舆论是风,没有舆论这个东风,组织也没长袖善舞的空间。而说这话错,是因为,如果舆论起来了就能成事,那么舆论多了去了,为什么这个舆论有用,别的舆论就没用。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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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吕先三律师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庭上发言稿

不过,一个小小的遗憾,就是庭审笔录对我的辩护意见有部分遗漏,个别地方似乎与我表达的意思也不太一样。当然,这些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除了经过专业训练的速录员,没人能记录他人的全部发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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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真的想查“身份”就可以查

前媒体人何光伟在街头被查身份证,期间坚持要求警方明示法律依据,后被传唤3小时。事毕,何光伟将自己的经历写成了一篇《过冼村派出所》的文章,该文被网络广泛转发。就在网间广泛讨论警察是否有权随机检查公民身份证的时候,据周泽律师的朋友圈显示,何光伟家被断电,且围着一群警察。何光伟家门口为什么会突然出现警察,目前还没有明确消息。不过朋友圈里都猜测与《过冼村派出所》这篇文章有关。关于警察是否有权查身份证,这几年多次被讨论,我也写过一篇小文(见下)。在我看来,认为警察无权查身份证的人,可能不太懂警察内部实务。而认为警察有权查身份证的,则是不太懂法。这样说是不是很拧巴?看看我下面这篇旧文吧。一个核心的结论,有人在《警察法》之外自我赋权,且得到司法机关的背书。这种肆意玩法的行为,我称之为“不懂法”。但毕竟这事已经被警方内部自我赋权了,所以说警察绝对不能查,也是不太了解实务。警察真的想查“身份”就可以查——刑案通识(四)这几天,法律人一直在批评“深圳警察执法不当”,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如魏克托写的《身份证不是你想查,想查就能查!》和仝宗锦写的《警察可以随意查验身份证吗》。对于“身份证”问题,这两篇文章的法律分析都是正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随意查身份证”不等同于“不能随意查身份”。“身份证”与“身份”一字之差,法律依据却全然不同。一、警察不能随意查身份证,但是可以随意查身份。对于“身份证”的检查,正如魏克托和仝宗锦已经说过的:首先,我国没有规定公民必须随时携带身份证的法律义务。其次,《身份证法》限定了检查身份证的法定情形。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明确:“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无关人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便,执法中还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大家不要忘了《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同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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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崇园家属诉其导师的案子,已经立案了

按照当下的法律规定,即便是当事人死亡,赔偿金不过就是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陶崇园为例,武汉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城镇可支配收入不过四万多一点,那么即便是陶崇园家属胜诉,20倍无非80余万。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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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值得我们去坚持吗

很多次,我都被问到:“这个案子收了很多钱吧?”我回答:“没收钱,连路费是自掏腰包。”于是接着就会被评价,“那你是想出名”。在他们的眼里,看到的钱,看到的是名,唯独看不到监狱里那个遭受屈辱的人。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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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蒙冤者写书(四)——张晓辉案的法理与情理

张晓辉的辩护人之一刘洋律师在微博上提到,张晓辉向他提供过信息来源。但在法庭上,张晓辉对律师说,鉴于法院驳回了回避申请,他情愿坐牢,也请律师不要说出信息来源的个人身份,以免那些人受到打击报复。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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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要不要刑事自诉

至于有些艺人对“造谣者”要报警或刑事自诉。我直接的答复是,脑子进水了吧。被爆料的都是成名的,成名的艺人本来就被舆论视为强势人群。那后你再报警或刑事自诉,那基本就是给对方提供一个权钱勾结的口水点。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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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富的张晴,不就是这个社会最真实的映像吗

有人说张晴的“北大”是虚假宣传。但问题是,嘲笑张晴的人调查过吗?不是全日制的,那是不是自考的?是不是函授的?是不是各种研修班的?只要张晴能拿出一张带着北大钢印的毕业证,她说自己是北大毕业有问题吗?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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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美好的一天,就这么胡逼了

至于有些艺人对“造谣者”要报警或刑事自诉。我直接的答复是,脑子进水了吧。被爆料的都是成名的,成名的艺人本来就被舆论视为强势人群。那后你再报警或刑事自诉,那基本就是给对方提供一个权钱勾结的口水点。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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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热的“交叉询问”培训,歇歇吧

英美法系是直言规则。甭管是被告人,还是证人,往台上一站,就以台上说的为准。换到我们这边,你有权庭上翻供,但你庭前有8次认罪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判决书都是这种认定逻辑,你说“交叉询问”的作用有多大?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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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战场是法庭,然而,不让律师上法庭怎么办?

据澎湃新闻报道,作为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的新任辩护人,政法大学的何兵向杭州中院递交了出庭委托材料,但随后未能进入看守所会见莫焕晶。看守所称莫焕晶已有两名律师,拒绝了何兵和党琳山的会见要求。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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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泼妇骂街”更不堪的,是对骂——兼论“不告不理”原则

建军三十周年是1957年,而在1957年的《解放军报》就公开发表了《红色娘子军》报告文学,比梁言回忆自己到海南体验生活早了一年。那么电影版《红色娘子军》与报告文学版《红色娘子军》到底有多大区别?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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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法条梳理(三)——审查

2、实践中,很多法官在举证质证环节总是“三性、三性、只说三性”,其实“三性”质证是一种很无效的质证方式,“合法性”与“非法证据”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关联性”是绝对的“有”或“没有”吗?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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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法条梳理(二)——申请和启动

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戴长林本人,都没有对“原则”与“特殊”作出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也便理所当然地未如戴长林所期待的那样区分“原则”与“特殊”,而是滥用了法庭的处置权。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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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法条梳理(一)——定义

(四)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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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蒙冤者写书(二)——付存绪强奸幼女案

“为什么不抓别人,就抓你?”这是很多办案人员都会说的话。我也会拿这句话作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摆给每一个初次见面的当事人。很多时候,你只有想明白了“为什么不抓别人,就抓你”,才能找到拨开迷案的线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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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你出来,律师律所排名不是广告

尽管本文陈述了律所排名不应被认定为广告的理由,但我绝非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律所排名乱象视而不见。如本文一开始所说的,我坚决支持对律所排名机构进行法律规制,只是不认同应以《广告法》作为法律规制的切入点。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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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所排名实名举报信》

今日得知,我的前同事、非基友、《广告法》大明白、清律法师三元老之毒舌星君——熊定中,直接把律师律所评选这个事情给实名举报了。问他为啥,熊桑回答:“俺们那噶的校训是——行胜于言,别整那用不着的。”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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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天下名器,窃之不祥——​ 评律师排名

其实,这都是以非钱伯斯上榜者的心态在评价。你说,人家第一等律师所的人,怎么会这点自信都没有呢?钱伯斯难道是一篇文章能点评倒的吗?人民网说:网民应该明白网上谩骂骂不倒党和政府。钱伯斯不能和政府比吧?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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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蒙冤者写书——河南商丘吴春红故意杀人案

吴春红只在侦查阶段做出了有罪供述,随后则始终坚持自己无罪,并称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下才违心做出的。但是,原审认为,吴春红未能提供与刑讯逼供有关的证据,且吴春红有罪供述与现场勘察情况一致,可以相互佐证。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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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杜宇平案

但正像让人说吐了的一句话,理论是苍白的。纪委问题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回避理由,但在实践中,却是对案件公正审理最有影响的政治因素。“倚天一出,莫与争锋”。哪个司法人员敢质疑这样的纪委?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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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风口,企业家平反

总之,这只是一种举例式分析。核心是想提醒各位,为经济犯罪的企业家申诉,很可能会成为近期的一个风口。最高院的文章中明确说“成立专门工作机制平反一批申诉案件”,还有比这更直白的暗示吗?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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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看电影,学刑辩

辩方:证人调查开枪事件的时候,道森怎么回答?(证人说:是对方先动手后才开枪的。)辩方追问证人:为什么不处罚道森?(证据不足,无法处罚道森,因为唯一的知情者即圣地亚哥死了。)(以此证明道森的无辜。)
201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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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腾的感谢是对法律最大的嘲讽

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政府没有证明车有问题,所以厂商就可以继续卖。为此,我写过一篇文章,叫《速腾断轴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立法制度的傀儡化》。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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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靠不住,生死要坦然

近日细务缠身,加之想到雷洋这类热案必定会有很多出色的评论,所以原不打算动笔。但是,在看到昌平警方的情况说明之后,我感到有必要给各位朋友提个醒——北京的治安并不如你们想象的那么好,一旦出了事也并非如你们想象的那么容易解决,请各位做好坦然面对生死的心理准备。1、天网靠不住。旧社会受自然环境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月黑风高”一般都与案件的高发相联系。但自从有了天网工程,特别是看了央视《天网》节目之后,身边很多朋友误认为有这么一个无死角的天网,当下的治安一定很好。但是,通过雷洋这个事情,我们可以看到,多个摄像头居然可以同时损坏,而且是损坏多时,并且没有人及时发现及时修理。特别是据财新网报道,事发地龙锦苑东五区有不少楼是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和国安局的员工宿舍(见《目击者称雷洋被便衣追赶并有打斗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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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交叉讯问

在几乎全部的关于交叉询问的书籍中,都强调“绝对不要问自己不知道的问题。”本文提到的《讯问证人的技巧》《交叉讯问的艺术》《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庭审致胜》《美国庭审宝典》同样持此观点。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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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下)——兰州聚众案样本

首先,牟强当庭陈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并当庭展示刑讯造成的脚部伤痕,至今清晰可见。辩护人注意到,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在看到牟强的伤痕时,下意识地脱口而出:“哦,就是审讯椅下面那个铐子拷的”。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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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中)——衡阳周氏黑社会案样本

第五份录像,录像的内容与笔录的记载还是不一致。例如笔录最后一页记载周跃飞承认叫周某、曹某去给付某帮忙。但是录像第33分钟显示,周跃飞根本没有作出上述陈述,而是侦查人员口述给周跃飞听的,这又是诱供。
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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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上)——浮生纪

法律层面,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32条就已经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然而时隔不久,“八三严打”开始,《刑事诉讼法》被架空为一纸具文。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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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对方证人》

5、在问下一个问题以前,务必要聆听证人的回答。讯问是一件事关耳朵的事,如果你不具备听的能力,你将会败诉。那些优秀的讯问者都会认真聆听每一句回答,并伺机捕捉那些不期而遇的真金白银。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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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刑辩律师,先回家问问你妈吧

利用媒体同样涉及勇气问题。一样的事情,有人天生脸皮厚,会表演,敢出位,可能引发媒体关注的几率就高一些。所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就是这个道理。你说一个小孩刚出生,谁教过他?可就是有人有奶吃,有人没奶吃。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