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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才能不被抓

金宏伟 金宏伟念兹集 2020-12-09


最近一直忙着开庭,刚知道河北全省取缔P2P。没记错的话,在河北之前,至少湖南、四川等省份也都采取了对P2P团灭的政策。P2P热热闹闹了三五年,最终以孩子、脏水一起泼的境遇退出了舞台。


当然,是否允许P2P的存在,不是我关心的重点。我想知道的是,在P2P纷纷涉案的过程中,有多少律师被牵扯其中。今年在北京召开过一场“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法律理解与适用研讨会,就提到的了不少律师涉案信息。


这一段时间最好的消息——被抓的南昌熊昕律师被取保候审了。先向承办案件的斯伟江、周泽律师以及案件背后积极发声的李金星律师、朱明勇律师表达深深的敬意,李庄案、北海案、詹肇成案、熊昕案、吕先三案,各位律师急公好义,且在多宗案件中取得了让人激动的辩护效果。


相信很多刑事律师都听说过熊昕事件,但民商律师或许了解的不多。所以我现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熊昕事件的梗概。《新京报》对熊昕事件做了全面报道,题为《律师熊昕涉嫌辩护人伪证罪调查》,有兴趣的可以检索阅读(借此一并向新京报记者王翀鹏程表达敬意,王记者采访报道了多宗律师被抓案件)。概括一下《新京报》的报道,熊昕律师接了一个强奸案,嫌疑人在会见过程中称自己受到非法取证,并向熊昕律师陈述了嫌疑人认可的真实案发过程。据此,熊律师向检察院写了《不批捕建议》,并告知嫌疑人,如果检察院来提讯,嫌疑人可以把自己认可的真实情况向检察官反应。


应该说,熊律师的行为其实已经体现出了风险意识。辩护风格更为激进的律师,有可能会在网络上直接公开非法取证情况,而熊律师选择了一种相对常规、平稳的处理方式,也是大多数刑事律师都会选择的处理方式,将情况反应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去做判断。


然而,风险有时与激进与否并不成正比例关系。激进的辩护在当下并不鲜见,但并不必然引来风险。而熊律师反倒很不凑巧,恰被站在会见室门外的干警听到了熊律师与嫌疑人的会见过程,于是干警举报熊律师教唆嫌疑人做伪证。


关于律师会见不应当被监听、监听内容不具有证据资格的问题,不是我今天的讨论重点,且朱明勇律师已经写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秘匿特权之国际通则,为何我们还不知道》,我不再狗尾续貂。对这个问题有兴趣的,推荐阅读朱律师文章。


还是回到律师如何避免被抓的问题。前面我说了,熊昕律师选择一种常规、平稳的处理方式。我这样说,不是指责熊昕律师不够勇敢。换成是我,我也一样会选择熊昕律师这种处理方式。一来这是律师最常规的处理方式——嫌疑人提出一种主张,律师协助嫌疑人向检察机关反馈。这个过程不是律师主动替嫌疑人编故事,而是转述嫌疑人自己的说法。二来这是有职业道德的职业律师必须要做的事,律师应当去鼓励当事人坚持自己的合法权利。否则,嫌疑人说,我被非法取证了,笔录记载的不真实。这时律师说,你别说,你说了我也不听,咱们就以笔录为准。如果律师都这么干,那律师这行当就真成趁火打劫的大忽悠了。


所以,即便不去考虑律师的秘匿特权,仅从当下的工作实践去看,相信所有还有点职业道德的律师都会认为熊昕律师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是合法、常规的执业行为,不存在法律风险。但是,问题就出在了大家都认为这是“合法、常规的执业行为”。很多民商律师都觉得自己离危险很远,其实不是,此次扫黑,涉案的民商律师似乎比刑事律师还多。太多的民商律师同样认为自己做的是”合法、常规的执业行为”,但办案机关认为律师有罪。


被舆论广泛关注的青海林小青案,林小青到派出所参与纠纷调解。作为法律顾问,客户说我这有事,你过来调解一下。试问哪个律师会说NO?客户让你来你不来,你连客户的纠纷调解都不参与,那要法律顾问干啥?


但是,到了办案机关的眼里,客户让你来你就来,属于服从组织安排。有些行业大咖在讲课时把“I AM TAXI,CALL ME ANYTIME”作为律师特有客户意识,特有服务精神的体现。但办案机关不care大咖们怎么讲课,你去调解了纠纷,办案机关也不认为你成功地定分止争,而是觉得你是在给组织铲屎,利用专业优势压制受害人。


OK,有律师说,为了规避风险,所有治安、刑事案件我都不参与,我只做民商案件。那么好,我给你讲个民商案件。客户来了,说:“我有民间借贷,对方不还钱,我要起诉。”律师说:“你有什么证据?”客户说:“起诉需要什么证据?”律师说:“借据、流水、对方认可你主张过债权等方面的证据。”客户说:“借据、流水都没有,给的现金,但对方认可。”律师说:“那你把对方认可的证据给我看看。”客户说:“好,过几天给你。”


相信这段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问答,在很多律师眼里也是合法、常见的法律咨询吧。“借据、流水、对方认可你主张过债权等方面的证据”,这就是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答案啊,作为律师,把司法解释的标准答案告诉咨询者有啥毛病?


但是,办案机关觉得有毛病。这就是吕先三案。吕先三是民商律师,吕案先是指控律师授意制作伪证,后来可能是感觉证明律师明确授意的证据不太充足,又说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当有能力认识到此种行为可以引导、诱发他人制作伪证,律师应当明知此种后果出现的可能性,依然放任后果的出现,属于间接故意。最后法院也判吕先三诈骗。


好吧,如果你害怕了,说惹不起躲得起,我这辈子不进法院门了,民事、治安、刑事案件都不做,我就做点非诉工作。那么好,我接下来给你讲只做非诉的。一个律师,没参与诉讼工作,只参与客户的合规内审。按照律师自己的说法,他承认很多人向自己发送各种文件或问一些问题,自己作为法律顾问,审看一下这些文件也是正常工作。


但在办案机关眼里,问题很简单,合同是不是你设计的?你设计的合同被这么多人用来骗人,还有人让你审文件、问事情,说明你是实控人啊。律师说,我看一下是看有没有法律问题,这跟实际控制两码事啊,任何文件都不需要我签字,这怎么是我在审批、控制呢?办案机关说,你身为律师,应当有能力认识公司行为的违法性,但是你却利用自身的专业来规避法律责任,文件上没有你的签字,恰恰说明你早就有规避侦查的意识。


看到了吧,“身为律师,应当知道”是一个多么高频出现的表达。律师这个工作简直成了一种“准身份犯”,你是律师,你就应该知道。前段时间著名的某女律师案件,她收了当事人300万律师费,办案机关同样觉得这位女律师“应当知道”这是赃款,应该退赃。


不否认,现实中确实有些居心叵测的律师,但并非所有律师都是“应当知道”。相信所有的律师都明白,99%的律师其实都是碎催、垃圾桶、背锅侠。客户什么都不和你商量,一天24小时不分昼夜地甩给你各种合同、文件,告诉你尽快审一下,明早甚至半小时后要用,你主动去问还招人烦,连你主动去问的机会都不给你。而一旦出了问题,业务部门说“不怪我,我给律师看了”,监管部门说“就怪你,你是律师不尽责”,而办案机关则更是说“你是明知犯罪还参与。律师里外不是人。


当然,办案机关的这个思路其实也不仅仅用在律师身上。另一个案子,被告人是财务咨询,办案机关也是先指控其直接故意,后来发现证据不充分,改为即便没有事前共谋,但作为专业人士,应当有能力在工作过程中认识到所参与业务的违法性,而认识到违法性依然积极提供帮助,属于片面共犯。你说你哪有地说理去?还有公证员、保险销售、抵押公司……各种专业人员,都跑不掉“你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应当知道”这个紧箍咒。但那么多官员给P2P剪彩站台,没人觉得官员“应该知道”。那么多所谓的“投资人”去报案却没人立案,那么多诉讼都判债务人输,也没有一个公检法被要求“你作为专业人士,你应该认识到”。


咱们不扯远了,还说P2P。不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骗子,但一棒子打死就对吗?在2019年放贷入刑之前,除央行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效力层面对民间借贷没有禁止性规定,仅规定超出法定利息不予司法支持。从金融管理政策的角度看,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务院从增加市场流动性的角度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参与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各地的P2P和金融办就是这么出来的。


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化解金融风险第十次会议上,与会专家说部分银行自身风控水平有限、只关注短期效益,忽视企业可持续发展,不恰当地抽贷、断贷行为加剧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事实上,关于银行“抽贷、断贷”问题,包括新华社、人民网在内的各级官方媒体多次报道过银行行为对民营企业造成的打击。所以银保监会曾连续下发《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关于开展银行机构不合理抽贷、断贷专项检查的通知》等多份专项整治通知,明确提出近年来民营企业的融资状况明显恶化,遭遇了大量的抽贷、断贷,对实体经济的持续发展已造成负面影响,易诱发实体经济风险。


说白了,P2P公司的那些债权是怎么来的?不就是帮着企业和银行之间“倒贷”赚利息差嘛。追根溯源,好多P2P逾期,根源是什么?是P2P刻意骗人吗?其实不是,是银行抽贷,把企业的资金链搞断了,企业的资金链断了,P2P的债权也就无法实现,P2P债权无法实现,投资者就不干了,造成群体性事件。最后,被抓的是P2P,以及给P2P提供服务的律师。


借了民间资本,把企业玩转了,是企业家牛逼。没玩转,是放贷人太坏。或者,买了P2P理财,赚钱了是投资者有眼光,买赔了是P2P没良心,P2P在他们眼里是只赚不赔的铁杆庄稼。这个世界就被这样一种畸形的逻辑支配着。就在我写这篇小豆腐块的时候,人民网刊发了一个新闻——《一成首付“弹个车”?购车一年后发现车变成了租的》。从行文上看,似乎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很坏,故意给人设套。但是,为什么不反过来想,凭什么一个人交千把块钱就能买到一辆车?想想也不可能啊。人们天天梦想着天上掉馅饼,一旦馅饼没来就是别人骗。


周光权教授针对林小青案写过一片《中性业务活动与帮助犯限定》,法理上说的很清楚,但遗憾的是,现实中可能没用。法理文章总有形式上的美,法理清晰、逻辑顺畅,似乎把问题说的毫无疑义。但是,法理文章最大的问题是,其对事实的假定过于抽象。不管你用什么法理来解释,办案机关只要能制作出几份证人证言,说你律师对犯罪行为早就知道的一清二楚,那法理就啥用都没有了。甚至相反,按照周教授的文章,如果律师对犯罪知道的一清二楚,还参与其中,律师的行为就不是中性业务活动了。


所以,绕了这么一大圈,我终于要把话题拉回到“律师如何才能不被抓”的问题。你明白了上面的道理,你会知道:


  • 问:律师如何才能不被抓

  • 答:运气。


很多民商律师最大的误区是用民商思维来理解刑事问题。民商法律是相对主义、外观主义。不管欠多少钱,我一破产,和我啥责任没有。我成立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只是控股,有事你找他。这都是民商法律体系下的有效责任规避手段。但是,到了刑事领域,全没戏。刑事法律的特征是穿透型的,你弄出个十八层子母公司结构,刑事案件也能穿透十八层来定你就是实际控制人。你什么字不签,你连电话都不打,你所有社交软件都不用,但如果有几个证人说你在一个小黑屋里参与了商议或知情,你就跑不了。这就是刑事案件,你怎么防?


不接触刑事案件的人,包括不接触刑事案件的民商律师,你们一定要明白刑事案件最核心的两个特征——直插到底、口供为王。我写过一篇《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里面提到最大的风险就是风险的不可预测性。这个特征同样适用于律师。企业家随时面对刑事政策的变化,处于危险之中,而律师作为提供“中立业务服务”的人群,也必然脱不掉池鱼命运。正所谓,冀求公民虔谨奉法,公权力行为首当重信守诚。合理信赖乃是公法最基本、最核心之法理。但现实情况就是,昨日之许诺,转眼就成黄历,私募、P2P、养猪……赚钱的风口不一定有你,但背锅的风口则很多。


律师是否被抓,和参与何种业务类型其实没关系。就算你办家事案件、劳动关系案件,只要你有人想整你,一样可以说你虚假诉讼。很多时候,决定命运的真的就是运气。


第一,你运气好,有个靠谱的客户。要么是大到不能倒的企业,要么是国企,出事的几率都小一点(律师对国企行贿的除外啊)。律师作为一个中介行业,命运是和客户绑在一起的。客户不出事,你就不出事。或者客户不指认你,你就不出事。


第二,律师圈常有人抱怨立法立的比较粗,可解释空间比较大。比如最近爬虫公司频频涉案,什么是个人信息也规定的不太明确。这个问题,其实也应该各位律师注意。因为解释的空间大,就代表想管的时候,都可以解释进去。那么你作为律师,就不要天真的只按照自己认可的解释去做事。


国外律师的职业伦理同样不允许律师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但是也仅仅是禁止律师故意提供虚假陈述。相反,国外律师即便知道客户说了不真实陈述,律师基本也不会遇到问题。但在我国,到底何种行为是合法的职业行为,到底什么样的价值观是合理否认职业道德,始终没有清晰的界定。


举个例子。有证人说原告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说没有,或者代理律师说没有,这是不是虚假诉讼?司法判例中,我查到有把这种行为定性为虚假诉讼的。但是,你反过来想,所有最终引发纠纷的事件,不都是因为至少一方的否认而引发的吗?如果有人说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立刻就承认,那么法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或者,那么认定了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说假话的一定是用人单位吗?很多人虚构用工人数,以工资的名义索要工程款,这钟事情也很多啊。谁有能力认为自己一定能接触真相?


当下对于虚假诉讼的要求,上从原来的放任,一下子转到了近乎天下无讼的道德高标。在这种思路下,各位律师,能给自己放假就放假吧。


第三,要深刻理解“邻人遗斧”的故事。斧子丢了,怎么看邻居都是贼。斧子找回来,怎么看邻居又都不是贼。人是一种理解能力有限的生物,情绪往往先于理智。很多人以为自己理智,其实也只是没有意识自己受情绪牵引。很多律师都在网上写过,自己去办案,被人问“你收了多少律师费”。这就是现实,这就是社会心理,太多人天然就觉得你是为钱服务的,你当然知道猫腻,你当然是为虎作伥,你当然和你的客户一样是坏人。这是一个无解的现实,这也决定了律师的命运天然就带着风险。


第四,多看上海的司法案例。无论是民商还是刑事,上海的很多司法判例都走在全国之前,甚至给我一种上海实验,全国推广的感觉。打击套路贷的过程中抓律师,一些地方是看着上海的。上海出现了律师涉案,其他地方也就觉得律师应该被抓。早一点发现苗头,就有可能多为自己争取一点机会。


第五,努力提高自己与客户的谈判能力,商量一个对接流程——我只和谁谁谁接触,其他人我一概不见,免得整出那么多证人。或者相反,绝对不和客户的任何人单独见,见面就要一帮人都在,大家都串在一根绳上。


第六,养成做工作纪律的习惯。比如我会用华典记录工作过程,今天去哪里做了什么事情,明天和谁见了面,等等。一旦有事,至少是给自己一个回忆的线索。好多人出事了,自己都说不清案件代理过程。


第七,买个安卓手机,随时录音,祈祷录音保平安,而且录音还要多处存放,一旦手机被扣了,从别处还能拿得到。不要迷信二人取证,两个人去取证,一旦另一个人指认你,你就麻烦了。人不如机器可靠。


第八,有冤就要坚持。我办了这么多申诉案件,始终不认罪的是最容易申诉成功的。如果事发时实在无力回天,至少给自己留个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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