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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值得我们去坚持吗

2018-04-10 金宏伟 金宏伟念兹集


当年张海超走投无路,面对官方机制的冷漠和无效,拿生命做赌,开胸验肺这才揭开尘肺病的黑幕。


我的当事人付存绪,被错判强奸。付存绪有明确的不在场证据;当年庭审时,控方证据显示嫌犯现场遗留27公分足迹,付存绪就当庭脱鞋验脚,赤足足长已超27公分;原审认定有证人证明付存绪就是真凶,然而证人证言仅为一个男人在路口撞到了自己的肩头,原审竟然认为一个男人在路上撞到一个女性的肩头就可以证明这个男人强奸了另一个女性,这是多么奇怪的审理逻辑?并且,即便是这么奇怪的证人证言,笔录签名还是他人代签,毫无真实性可言。(关于这个案子,我写过办案手记,《中国冤案集大成者——陕西付存绪案》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付存绪在看守所被羁押12年才获得一审判决。在这12年中,原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下判,遂向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而检察机关直接回复,不需要补充侦查(见原审审理卷的《检察院函》)。如此,原审法院在接到检察机关的强硬拒绝后,仅仅过了两个星期就判决付存绪有罪。


就是这样一个案子。推动过浙江张高平叔侄案平冤的张飚检察官,一个“全国模范检察官”,多次呼吁,但没人任 44 30286 44 13310 0 0 5287 0 0:00:05 0:00:02 0:00:03 5288人理睬。我介入这个案子后,到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申诉也一年多了,还是没有动静。


去问为什么?接待法官说,承办人调离了,谁接手还没安排,请等待。我去最高检申请抗诉。接待检察官说,既然已经向最高院申请了申诉了,那我们就不能接了,得等最高院那边出结果,请等待。


我说,这个处置流程设计的存在明显问题啊。付存绪的案件发生在1979年,付存绪顶着强奸犯的大帽子几十年,申诉了几十年。如果法官接了检察院就不接,法院又迟迟没进展,被冤枉的老百姓就只能“等待”吗?面对错误这么明显的案件,难道法院几十年没结果,检察院就当做几十年看不见吗?


张飚检察官时不时就会给我发发微信。微信上,我们两个不停地交流,又找什么地方了,又见什么人了,又做什么工作了……但聊下了的结果都是——“没结果”。看着张检察官的留言:“我们一定要共同努力、一定要坚持”。我都不知道该如何回复,张检察官作为全国检察系统的“模范检察官”尚且难以唤醒这个系统,只能像等待戈多一样地和我这么个小律师相互打气“坚持”,那么我们在“坚持”什么?是在等待体制的良心发现,还是仅仅是在“坚持”自己内心对法治残存的一点点善意的期待?是不是有一天心死了,也就坚持不下去了。


就在我被巡六法官告知“等待”的同时,我在河南的当事人家属也被官方临时约谈。


河南的案子是吴春红杀人案。我也写过办案手记,《为蒙冤者写书——河南商丘吴春红故意杀人案》。吴春红喊冤十多年。期间,吴春红在狱中不接受学习改造,不认罪悔罪,却有相关部门来主动和吴春红协商减刑。但是吴春红拒绝减刑,表示“要么以清白之身走出监狱,要么就死在这里”。


吴春红案是原审法官在笔录中都直接承认案件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却依旧作有罪判的案件。


原审认定吴春红以向面粉投毒的方式实施杀人行为,该面粉被村民W用于制作“面托”,W之子因食用“面托”中毒身亡。然而,本案证据可以证明,“面托”并不含毒,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食用了“面托”。


原审认定吴春红投毒后再未进入案发现场,且现场遗留物品先后被受害人家属及办案人员反复地移动、使用,然而吴春红竟然能准确地说出各物品被移动之后的摆放位置,办案人员“喂口供”的特征十分明显。


本案的尸检鉴定意见与公安部鉴定标准明显相悖;证人证言显示,办案机关存在隐匿证据的行为;受害人家庭于案发前即曾发生过中毒事件,且受害人父母亦提供了怀疑对象,但侦查人员对该线索未做任何侦查。


可就是这样一个同样错误明显的案件,当事人家属每次被约谈,谈话内容都是要求“放弃申诉”。


下图是当事人家属发出来的约谈内容:



看到这样的消息,我真的不知道该如何评价。一边让人不要申诉,一边说提供法律援助还给钱。这是多么神奇的逻辑,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让人不申诉!不申诉,法律援助做什么?替家属探监吗?


吴春红案件,我介入两年了。每次去第四巡回法庭,虽然得到的都是冰冷漠的“等通知”,但我至少进了法院的大铁门,至少见到了接待法官。而我的当事人,竟然连续两次去法院都被直接拒之门外。申冤的人,竟然连法院的大铁门都进不去。这可真像卡夫卡笔下的法律之门,嘴上向你敞开,可是你就是进不去。


周泽说过:“做律师,做法官,有没有接受法学教育并不重要”有些人抓住周泽这句话来嘲笑周泽的法律功底不好。


有一段时间,我也不同意周泽的这个观点。但是,随着这俩年办了一些案子,参与了一些事,我开始同意周泽的观点了。是的,有些学者把法律概念拆解的条分缕析,有些法官谈起法律构成头头是道,我也经常在日志中说体制内法律人的逻辑感越来越强了。


但是,so what。康德说,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成为工具。学者们和法官们的法律功底无论如何扎实,法律技术无论如何娴熟,但如果这些人没有把人看作为人,而仅仅把人工具化地视为一个分析对象,没有把法律看作为助人实现正义的良善之器,而仅仅把法律工具化地视为一种分析方法,那么在我看来,这样的人都是不配被称为法律人的。法律人的唯一标志,是内心的道德律令。没有对人的真切关心,没有对道德感的真切敬畏,一个人接受过再多的法学教育,也不过就是“智足以拒谏,言足以饰非”的拿法律当饭碗而已。


很多次,我都被问到:“这个案子收了很多钱吧?”我回答:“没收钱,连路费是自掏腰包。”于是接着就会被评价,“那你是想出名”。在他们的眼里,看到的钱,看到的是名,唯独看不到监狱里那个遭受屈辱的人。


遗憾的是,这样的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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