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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伟 金宏伟念兹集 2020-12-09




……时间

在我的心上

缓缓碾过

碎碎的薄冰下

又涌出泥浆

陈旧的血

我躺着,沉默着

因为我是路

命里注定

要被践踏

——顾城,《路》



2018年1月,扫黑风暴平地而起,恰是应了“如秋风扫落叶”,这场“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运动,不出意料地表现出种种非法治的做法。


联合办案


《刑诉法》规定了公检法的各司其职,《<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院特别指出:“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容易导致先入为主,不利于确保办案质量,也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要求不相符合。《意见》第23条因此规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曾经引起全国舆论关注的云南刘少斌律师伪证案,再审无罪的一个核心理由是,公检法三家在审前联合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全案证据均不具有合法性。刘少斌的辩护律师李春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排除地方政法委干预个案,成果正在被印证,该案具有样本意义。


显然,李春光律师高兴早了。扫黑来了,联合办案也回来了。在我办理的安徽吕先三律师涉黑案中,案卷材料中赫然写着:“我局考虑到法律适用、证据规格等方面的问题,多次与市检察院公诉、侦查部门会商,并邀请市检察院、市中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赴上海市公安局学习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成功经验,与会人员就邵某、吕先三等人涉嫌诈骗犯罪初步达成共识。”看到了吧,案子还刚开始侦查,吕先三构成犯罪这个事,已经“初步达成共识”了。这等于是说,上海的案子里抓了个律师,那安徽的案子也要照葫芦画瓢、削足适履地抓个律师。案子刚开始,在公检法三家心里,这事其实已经就定了。


还是有我正在代理的江西九江德安县的涉黑恶案件。我8月27日去会见,了解到案子移送审查起诉了。从看守所出来,马上去阅卷,被检察院告知,证据材料刚送过来,还没整理完毕。然后,你猜怎么着,9月9号,《起诉书》出来了。一个礼拜多几天,从公安移送,到检察院发起诉,审查起诉程序就走完了。人家公诉人倒也敞亮,直接告诉律师,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就介入了。


现在很多检察院都把“重大案件提前介入”这句话挂在嘴上。但问题是,法律让检察院提前介入是去做什么?


《刑诉法》有一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条当初体现在最高检、公安部2001年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参加的检察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对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显然,这句话说的是检察院对批捕必要性的审慎审查,在充分了解侦查情况的基础上决定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这是让检察院直接参与侦查吗?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有一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一条说的更明白,让你检察院提前介入,是监督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而不是喧宾夺主,废掉“分工负责”,然后真到了自己该管的“审查起诉”,反而一个礼拜就算审查完事了。这不本末倒置吗?


就算,咱们退一步说,司法改革了,补诉合一了,检察院提前介入,保证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明标准。这说破大天,也就是检察院提前介入吧。可如今呢,”扫黑办”这个机构,往往是公检法司四家同堂吧。这案子八字还没一撇呢,法院已经在扫黑办里共襄盛举了,这后面的审理程序,还有意义吗?


非法取证


对于非法取证这个事,除了职务犯罪,出现最多的领域估计就是黑恶案件了。我接触的涉黑案件,非法取证这问题都快把舌头说出老茧了。当年我在兰州办的一个案子,我让当事人当庭展示伤痕。一个合议庭成员站起来说:“你这是什么?”另一个合议庭成员脱口而出:“就是脚镣紧扣,勒进肉里留下的。”此话一出来,法庭上瞬间安静,这位脱口而出的合议庭成员似乎也意识到这么说不合适,开始王顾左右而言他。最后,非法取证也没认定。是不是那个事,其实大家心里都明白,但就是不承认。


常看我公号的,都知道我可能是律师圈里最喜欢搞实验的好学生了。为了验证胃内容物的消化时间,我会照着案卷自己做涉案食品吃进去,到了时间再扣吐出来。我为了验证消毒水对指纹的影响,我会自己直接把手泡在84里。为了验证作案时间,我会自己开着车把现场按照笔录重新走一圈。


我在武汉新洲区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说自己五天时间里没回监室,一直被押在驻所检察官的办公室,车轮战讯问,不让睡觉,到最后两天,自己身体极度不适,都得输液了,但讯问依旧。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注意到这个讯问地点——驻所检察官办公室。驻所检察官是做什么?核心职能就是监督侦查合法性的,但如今可好,非法讯问的地点就是驻所检察官办公室。非法取证,一点不避着,反而就在驻所检察官的眼皮底下,这时候,检察官们又忘了“提前介入”了。


这个案子,经过各位律师的几番争取,拿到了同步录像。录像里,我的当事人真的五天里被车轮战讯问,疲劳审讯地到了要输液的地步。但法官说什么?法官说他们计算了时间,我的当事人每天总有两小时左右没有被讯问,这就不是非法取证。


我真的是没话可说。每天两个小时没讯问,就算得到了必要休息,就不存在非法取证。这时候,谈法律还有用吗?所以,我干脆不说法律了,我直接当庭说,要不这么着吧,即然大家对什么是疲劳审讯有争议,那我提一个正式的侦查实验申请,咱们控辩审三家各出一个人,也连续五天呆在办公室里,每天“休息”两小时,只要五天后有谁不觉得疲劳,那我就不提非法证据排除了。


还有另外一个案子,也是湖北的,我的当事人癌症晚期,且手术后出现癌症复发,被医生明确说要按时治疗。结果呢?人被关了一年了,没得到任何治疗,连检查都没有。我几次提取保候审,一点回响都没有。我能怎么办?似乎啥依据都没辙,我只能求菩萨,大慈大悲,千万别让我当事人被关死了。这事不是没发生过,2015年前后在湖南办的一个案子,一个同案,胃癌,也照样关着,后来实在不行了,放了,出来一个月,死了。


秋后算账


随便检索一下各地律师写的涉黑辩护,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早就处理过的案件,如今被重新翻出来,再判一次。


我代理的案子,刚才说的武汉新洲那个案子,最后一起指控事实,发生在2009年。今天是2019年,十年了,也不知道这个“黑社会”有什么神奇的魔力,都说“打江山易,守江山难”“长江后浪推前浪”,可我代理的这个“黑社会”就能克服地球引力,十年间没有任何犯罪行为,连违法都没有,却依然能一统江湖,千秋万代。这届黑社会新势力们也真是不行,东方不败了十年,长江后浪们也拍不上来。


还有前面说的癌症晚期的那个案子。当地只有我当事人的企业具有一级建筑资质,政府以会议纪要的方式要求我当事人企业自筹资金,承建政府工程。我当事人的企业把政府工程建好了,结果,扫黑一来,我当事人成黑社会了——说违反招投标程序。银行有贷款任务,让我当事人的企业配合贷款,这样银行有成绩。正式文件就在那放着,结果,扫黑一来,我当事人成黑社会了——说骗取贷款。我当事人拆迁,被拆迁人提出拆迁置换商铺要“同样位置、同样面积、而且必要装修到可以直接开业,并且必须按时交付,不按时交付就要赔违约金”。这么苛刻的拆迁条件,放在全国,你见过吗?可我当事人真的“同样位置、同样面积”提供了装修好的商铺,还赔了三万违约金。就这样,扫黑来了,我当事人成了黑社会了——说强拆。


还有我前面说的江西九江德安县的案子。前几年,环保风暴、安全治理、产业升级等口号下,甭管是煤矿、铁矿还是石料矿,各地都在整合矿山(一说环保,又想起二师兄,当年二师兄的家也是因为环保而被强拆)。德安这边出石料,小矿山也要整合,于是政府将小矿山整合,打包拍卖。出让的时候,政府特别约定,拍卖的矿区内曾经有一家建筑材料公司的采石场进行过建筑石料开采活动,目前矿区上方地表物和采矿权已经被德安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以4018万元做补偿处置。该原有采石场征收款项中的180.36万元将以现金形式发放,剩余401.8万元以本次出让的德安县朱家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0%的股权作为补偿。对此,出让方案详细解释道:如实际挂牌成交后,总价在4018万元至4100万元之间则按10%的股权分配,挂牌成交价超过4100万元以上,补偿乙方的股权比例按实际挂牌成交价进行核算配股。

还有一个附加条件是,由于出让矿区范围内包含原有的注销采矿权范围,竞得人还需要为该矿山严格执行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并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此外,出让方案还规定开采的矿产资源优先保障本地建筑市场使用。

各位看清楚了吧。征收尚未到期的矿山后给予补偿,这本是政府的事,但德安要把这些成本转嫁到即将接手的下家。甭管你愿意不愿意,甭管你认识不认识,反正你竞拍的矿山里,有10%的股权是别人的,在尚未开工生产之前就要为前采石场留下的废矿进行土地复垦。


就这种条件,竞拍者怎么看都有种冤大头的冒险感吧。我当事人在这种条件下参与了竞拍,结果,扫黑了,我当事人成了恶势力——说强迫交易,把其他潜在竞拍者吓跑了。


火箭速度


刚才说,我代理的德安案件,一个礼拜的时间就走完了公安移送到发起诉的全部过程,这已经让我很惊讶了。但我后来发现,自己少见多怪了。


“九江政法”官方账号发布官方消息:“9月16日至17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瞿某某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一案。”


两天,23人。如果你有点实验精神,可以试试。两天时间,念《起诉书》就差不多半天,随后是被告人对起诉发表意见,然后调查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九个罪名,23人,任何一个环节,一人说15分钟就是一天的时间,你说这两天审完,这是怎么审的?


同时检索到的另一个消息更让人震惊,“江西政法”官方公号发布文章——《江西扫黑除恶:打掉涉黑组织130个、涉恶犯罪团伙428个》。我不知道这些官宣人员在写文章前是否考虑过逻辑。扫黑一来,查处黑社会130个,恶势力428个。于是,这里的问题自然就是,扫黑之前,各位在做什么?如果真有这么多黑恶势力,那么人民群众水深火热了这么多年,各位都在尸位素餐、玩忽职守吗?正好第二轮和第三轮督导的任务都提到打保护伞。在我看来,如果真有这么多黑恶势力,江西的公安系统可以整体塌方了。而反过来,如果查了这么多黑社会,同时公安系统的工作也一直兢兢业业,问题就变成了现在办案的人是不是滥用职权,人为降低定罪标准?


老赖狂欢


各地老赖们正借着扫黑雷霆而反咬一口,这个问题已经被众多律师提出,所以我放在最后。


我在《吕先三办案手记》中就写过,套路贷是一个很邪恶的东西,真打套路贷,没有人反对,但问题是,原来是各被害人举报无门,全被当成民间纠纷,而今又反过来,什么都成了套路贷。放高利贷的,成了套路贷。地下钱庄,成了套路贷。甚至连融资租赁,也成了套路贷(具体案情可以检索徐昕、何兵老师正在办的临汾案)。


现在各种媒体都在报道“撸贷族”。如著名的“拍拍贷”,人行在2017年对网贷行业进行整治,随即拍拍贷2017年第四季度的逾期率成倍上升,很多人借着整治开始赖账。自此,“撸贷族”这个群体借着政策红利浮出水面。借钱不还,还反说出借方违法犯罪,蔚然成风。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全村撸贷,感觉想发工资一样》《撸贷撸出一套房》等等,微信公号里有很多这类的文章。


怎么说呢?正如我在文章开始引用的顾城的诗,或许,我们这代律师,命中注定,要被践踏,我们的职业尊严难以在辩护中体现,我们没有办法,我们唯一能做只是经历、记录,把自己化成路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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