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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你出来,律师律所排名不是广告

2017-12-10 敏大 金宏伟念兹集


      昨天发了熊par写的《律师律所排名实名举报信》,随后收到围观群众“敏大”的攻擂文章——《律所排名不应简单认定为广告》。非常感谢群众对我的信任,特此刊发。虽然我并不认同该观点。

      另有其他群众对熊par文章表达了异议。鉴于微信公号每天只能推送一次,所以我会在攻擂文章后做一个附录,附上相关观点,并说点我自己的想法。——熊二。



一、攻擂文章



律所排名不应简单认定为广告

作者:敏大

 

今天朋友圈的最大热点,是熊定中律师撰写的《律师律所排名实名举报信》。该文虽名为举报信,实则清晰明确地论证了为何他认为律所排名构成《广告法》第二条所定义的广告。

我完全支持熊律师的举报,也认同需要监管部门介入,用法律规制律所排名机构的排名活动。排名机构以律所赞助作为收入来源,甚至与律所达成“花钱买榜”的默契,都是对律师行业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法律媒体在发布相应文章时,也应当慎之又慎。

但我认为,律所向排名机构递交材料受评,及排名机构发布律所排名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广告法》所定义的广告。至于律所排名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乱象,以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为宜。具体理由如下:

 1、律所和排名机构的关系

熊律师认为,律所排名是排名机构“根据收到的申请提供评估服务”,并在每年发布的榜单中对申请律所进行排名的商业行为。即,律所是排名机构的客户,排名机构为律所提供评估服务,以实现对提交申请的律所的宣传效果。

但我认为,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难以得出排名机构通过排名活动为律所提供服务的结论。例如,钱伯斯官网称,钱伯斯提供排名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客户找到正确的律师或律所,包括了解律所的全球运营情况,在不熟悉的领域或司法管辖区找到优秀的律师等。而钱伯斯所列举的客户大多是公司的管理层或法务人员,即需要聘请律师的人士(参见钱伯斯官网,https://www.chambersandpartners.com/why-clients-use-chambers)。

换言之,根据钱伯斯官网的陈述,在进行排名活动的过程中,律所和排名机构之间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排名机构所服务的对象是需要借助相关排名评估律师或律所的人士。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排名机构能真如其陈述的那样保持客观公正,即便律所有意愿借助排名实现宣传效果,排名机构也不能且不应与律所达成在律所排名中发布特定信息的合意,则律所和排名机构无法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当然,尽管有前述陈述,实践中律所和排名机构可能达成“花钱买榜”的默契,事实上形成了排名机构为律所提供服务的局面。但这种现象是对排名机构自身宗旨的背离和对正常排名活动的扭曲,不能仅因此就下结论排名机构都是或都应当是向律所提供广告服务的媒体。
 
2、律所排名的性质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广告法》第二条明确了商业广告活动的根本性质是营销属性,即“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如前所述,在排名机构保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律所排名虽然客观上增强了特定律所在市场中的口碑,但由于排名机构未与律所达成宣传推广的合意,则律所排名不具有推销服务的营销属性,因而不应当被视作广告。

事实上,和律所排名类似,第三方机构对于律所的认可都可能产生增强律所口碑的客观效果。如果将该等第三方机构的认可都认定为广告,则将过分扩大《广告法》的适用范围,违背《广告法》的立法原意。

例如,某重要国家部委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某律所为法律顾问;或商务部聘请某律所在国际争端中代表中国应诉。虽然前述事项都能对律所产生正面的效果,且律所大多也都会将其作为自身服务的宣传点,但不宜将其都认定为广告。

3、对律所排名机构的法律规制

 尽管本文陈述了律所排名不应被认定为广告的理由,但我绝非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律所排名乱象视而不见。如本文一开始所说的,我坚决支持对律所排名机构进行法律规制,只是不认同应以《广告法》作为法律规制的切入点。

律所排名本身并非坏事,乱象的来源是排名机构的不公正、不客观。排名机构本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向法律市场的客户提供切实的排名信息,而非仅仅作为广告经营者,为律所提供宣传服务。

我之所以不认同用《广告法》规制律所排名,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如果把律所排名认定为广告,相当于认可了排名机构可以根据律所的要求,对律所排名结果进行竞价排名式的筛选和调整。这对于塑造公正的律所排名环境是不利的。

因此,我认为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包括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及其他反不正当行为的相关规定,对律所排名机构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以尽量杜绝律所排名过程中的各种乱象。前述条款的适用也存在模糊地带,具体的法律分析,本文暂不赘述。

最后,本文也借这个机会对熊定中律师表示敬意。希望法律行业从业者能共同努力,塑造一个更公正、更合理的律所排名环境。



二、附录


熊二要自己的说话了。


1、“敏大”的观点,不周延


熊par是清华法学院毕业的,“敏大”也是。所以,我就借用清华法学院张明楷老师的一个方法,来论证“敏大”观点不周延。张老师说过,把一个待证命题放到最普通的生活经验中,看看是否能够普遍适用,是检验这个命题是否周延的便捷方法。


那么以此来衡量“敏大”观点。他说,钱伯斯的官网注明“为了帮助客户找到正确的律师或律所”,所以钱伯斯的服务对象是要聘请律师的人,而不是律师或律所。


把这个观点放到普通生活经验中。百度竞价排名,同样是为了帮助网民找到至少在百度看来正确的检索结果,那么百度的服务对象是网民吗?竞价排名不是广告吗?《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此已经做了官方定性,竞价排名是广告。


事实上,所有广告的用途都是给消费端观看。手机广告是为了帮助客户找到能把自己拍成仙女的美颜术,杜蕾斯向李娜致敬的背后其实还是希望各位记住杜蕾斯。“帮助客户找到”是广告外观上的“果”,其所传递出来的信息才是“享受宣传效果”的广告本质的“因”。


(李娜退役,杜蕾斯文案)


所以,钱伯斯的律师律所排名是广告吗?在我看来是。广告的核心,就是“享受宣传效果”,取意“广而告之”。换言之,所有“广而告之”的行为,结果上都是“帮助受众找到”,但这个“结果”,并不能构成下定义的内涵语素。即,钱伯斯不能借助“帮人找律师”来回避自身的广告性质。


2、钱伯斯收费与否,不是认定是否构成“广告”的评价因素。


有网友说说,钱伯斯不收费,如果这样的事物能算是广告,那么大学排名或雇主排名,算是什么?




关于钱伯斯排名是否收费,我也注意到网络上在流传另外一种声音。



我在网上检索了一下这位陈律师,确实曾经获得钱伯斯排名。至于这两年是否因未交费而落榜,我们就只能等钱伯斯官方回应了。看看陈律师落榜的真实原因,看看在榜律师是否就比陈律师具有更出色的业绩。


不过我想强调的是,即便钱伯斯回应了陈律师的落榜原因,那么这种回应也仅仅是解决我们如何评价钱伯斯排名的公允性、科学性和可参考性。而这些问题,并不属于界定“广告”的评价因素。


以刘庆芳律师提出的疑问为例,大学排名算什么?雇主排名算什么?


事实上,很多大学排名或雇主排名真的就是商业广告,此类新闻在网络上俯首即是,我就不摘引了。当我们去判断一个排名行为到底是属于商业广告,还是研究意见。我想,我们应该从“分析方法”入手。


统计学里有句名言“Garbage in, garbage out ”。一个中立的、公允的、可参考的研究机构,对某个群体或行业进行评价,首先应当有科学的取样,然后有正确的分析方法,然后得出一个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分析结果,进而根据分析结果做出排名。


所以,假设一个大学排名或雇主排名,具备科学的取样、充分的数据、正确的分析、周延的逻辑,那么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研究意见,而不是广告。反之,一些莫名其妙的机构,以买榜的形式推出所谓的大学排名或雇主排名,“广告”的属性就比较明显。


由此可见,刘庆芳律师关于“怎么看大学排名、雇主排名”的这个观点,并不能必然得出“钱伯斯排名不属于广告”这个结论的。


此外,我们还可以考察钱伯斯的排名方式。按照其官网介绍,评选方式是:


These factors and considerations are judged by:
(a) interviews with those active in the market - mainly clients (who can be law firms instructing other law firms) and other lawyers with whom they work
(b) assessing recent work done
Internal meetings are held by researchers, deputy editors and editors to go through the research we have conducted and to compile and approve the ranking tables.


简单说,其取样对象是申请者,其访谈对象也是申请者提供的客户。不用看别的,单是这个取样对象和分析方式,显然就达不到研究意见的科学性和公允性。申请者能够正确反映中国律师的整体水准吗?申请者提供的案例和客户能够代表这个律师或律所的真实服务能力吗?在申请者之外,有没有比申请者更出色的律师或律所?在申请者提供的成功案例之外,还有没有失败案例?在申请者提供的满意客户之外,还有没有不满意客户?


钱伯斯以“访谈申请者所提供客户”的方式得出一个排名,然后冠以“中国地区贤达、元老、第一等、第二等”的名称,印刷手册对上榜者进行宣传,召开晚宴形成宣传事件。这在我看来,广告的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


至于钱伯斯是否收费,在我看来,与界定“广告”无关,所以我不做讨论。钱伯斯不收费,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广告”;反之,如果钱伯斯的排名足够科学、公允,那么即便收费,也可能只是研究意见。再有,关于“敏大”提及,律师律所与钱伯斯是否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这其实也不是界定“广告”的因素,所以,我在此处也不做讨论。


3、有没有必要“别了,钱伯斯”


说了这么多,可能您没想到,我是支持钱伯斯的。


我的兴趣点,仅仅在于讨论钱伯斯的排名是否构成广告,而不在对其进行价值评判。


请律师类似请医生。或许某个青年医生对某个医学问题的掌握更准确,更先进还收费合理,但很多患者还是希望花大钱请个名医生,即便这个医生可能忙于行政失误早就荒废了医术。为什么,因为可交代,可免责。不是孩儿不孝,我花钱请了最贵的医生,至于你死不死,那就是医生的事了。请律师也是这样,有时客户请律师,不一定必然追求诉讼结果,而是考虑一旦诉讼不利,这个责任算在谁头上。尤其在我国这种案外因素很多的地方,诉讼结果是很仅凭法律分析就做出合理预期的,那么一个年轻律师文采再好、能力再出众、既往胜诉率再高、诉讼策略再合理,可一旦败诉了,股东可能就会问,明明有更有名的律师,你为什么请年轻的?(事实上,这是我遇到过的真实案例。有个案子,当事人说见了那么多律师,只有我在第一次见面就准确把握了问题的核心,很多根本没有告诉过我的事情,也都被我说中了,提出的诉讼意见也是他们听起来最可行的。但是,我没有名气,怕请我,公司内部无法通过,所以,他们可以给我高价授权费,让他们找其他律师来操作我的诉讼策略。)


正像我前面提及杜蕾斯,再轻薄的杜蕾斯也达不到没有它的那种爽,所以杜蕾斯的出现不是为了让男性“没有后顾之忧地爽”,而是保护女性不受到伤害。各种排名的作用也在于此。律师行业,第一等永远是天然生在贾府的那种律师,第一等永远是可以在麻将桌上可以和院长、发审委员称兄道弟的那种律师,这些人需要上榜吗?不需要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说,还在寻求上榜的律师,肯定不是第一等,但榜上的律师,有个好处,就是可以给选择者提供保护——他是XXX大律师,他都没搞定,责任不在我。


更何况,与国内“这个强”“那个佳”直接打电话要钱的各色评选机构相比,钱伯斯毕竟是个国际机构,服务的对象也包括国际客户。如果钱伯斯中国榜很稀烂,让国际客户上当,那么显然钱伯斯国际榜的可信度也会受影响,所以,就算为了整体形象,钱伯斯榜也应当是具有一定可参考性的。(除非它国际榜也是假的,那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此处不讨论)


所以,没必要“别了钱伯斯”。一来别不了,钱伯斯是有用的;二来即便走了钱伯斯,还有李伯斯、张伯斯。这些后来者,不一定比钱伯斯就能好到哪去。


我看到,网上流传一份某官方机构说,除了官方的评选,其他评选一律无效的文章。在我看来,市场的,可能多少比指定的会好一点。


如果围观群众还有意见,也可以如“敏大”一样留言,只要不是人身攻击的,或难以求证真伪的,我同样会给你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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