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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神秘的“禁止律师带电脑”

金宏伟 金宏伟 2024-04-22

出于行业共情,我很早就开始关注广西冯波案。

以我个人的观察,冯波案一度非常沉寂,以至于有两位朋友多次在朋友圈里感慨——难道大家都不关心同行被抓吗?

谁想到,来宾中院的三个动作——1、脱鞋安检;2、禁止律师使用自备电脑;3、半小时审结案件并剥夺律师辩护权——瞬间把冯波案推上了风口。目力所及,远不止刑事律师,民商律师、媒体记者、各地学者都在谈论。

冯波的几位辩护人曾那么努力地寻求外界关注,可收效甚微。突然峰回路转,而且还是来宾中院为冯波提供了机会。甚至让我隐约感觉,冯波案只有比照林小青案做无罪化处理(或定罪免处),才能有效回应民众的关切。命运有时就这么神奇。

不过,现在还是回到现实,看看来宾中院的三个动作。

第一项,脱鞋安检,当下是一个事实问题。来宾官方通稿(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该通告随后被删除)说:对所有诉讼参与者及旁听人员均做了脱鞋安检。

检察员姜鸿表示,当天他与检察员罗雪波提前半个多小时到法院参加庭审,按照法院的要求脱鞋安检,并将携带的电子设备存放在安检处的储物柜中,仅携带了存储庭审所需资料的移动硬盘。
摘选自来宾融媒体中心

但冯波一方的亲友及律师则认为,脱鞋安检是只针对辩方律师的特殊要求(见《来宾中院,请拿出证据》,来宾融媒体中心的通告全文,该文亦有转载)。

对于事实问题,我不做讨论。证据是最好的说明,期待来宾中院尽早公开相关资料。

我最关注的是第二项要求,禁止律师使用自备电脑。

据冯波辩护人称,来宾中院称此要求的法律依据系《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 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这个《通知》,我不是第一次听说。但这么多年,无论是参与间谍案件,或近年的些许舆情案件、黑恶案件,以及与冯波被抓近似的吕先三案件,我作为辩护人,也从未遇到哪个法院严格执行该《通知》。

所以,我一直有点疑惑,真有这么个《通知》吗?

于是我去检索。

“百度一下”确实能检索到个别网站刊登了该《通知》。但我常用的各大法规数据库(含收费法规数据库)则并未收录该《通知》。

当然,我原以为这是各数据库的数据延迟问题,也就没再关注。

此次来宾中院将该《通知》适用到司法实践,再次勾起了我的兴趣。于是,我又去检索各常用法规数据库,发现各法规数据库对该《通知》依然未作收录,包括中国法院网的法规库亦未检索到该《通知》。(依然还是个别网站上刊发了全文,不过均未注明出处。如果哪位同行在正规数据库检索到该文,请不吝赐教)

索性,直接检索最高院的官网。知识的积累就是在“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而慢慢建构成型嘛。

按照“法律图书馆”网站的披露,该《通知》的文号是“法[2020]145号”,由此可知,《通知》大概率属于2020年出台的司法文件。(《9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0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21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12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七)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机关工作人员,批转、转发公文。)

然而,我查阅了最高院官网2019年以后的全部“司法文件”,并未检索到该《通知》。为了不遗漏,我亦检索了最高院官网2019年以后的全部“司法解释”,还是未发现该《通知》。(检索过程见视频)

这让我略感奇怪。该《通知》直接对律师执业行为作出了规制,涉及律师辩护权利,何以不示人?建议最高院,如果真有这么个《通知》,烦请在官网公示一下,明确该《通知》的真实性。(如果有人检索到了结果,或发现我的检索错误,请指教,也许是我的检索能力问题)

当然,也不是解决了真实性,这个《通知》就不存在问题。

无论是制定司法解释还是司法公文,均需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并且应当做到法律体系的自洽。

以此标准审查该《通知》,2015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8年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均未限制律师携带自备电脑。相反,两《规定》明确了:“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的保护性原则。

而从具体条文角度看,《2016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2010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2015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据说,不让律师带电脑,是防止律师偷偷录音录像。但我觉得这个理由很诡异——既然庭审必须有同录,而且同录就放在正卷里,律师想查阅同录,法院就应当给律师。

那么律师压根也用不着偷录啊,光明正大地要庭审同录不就完事了。还是原本就那么一说,其实也没真想把同录给律师查阅?

然后咱们再说最高院自己对《2016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官方解释。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说:“为保障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行使各项权利,法庭规则规定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法庭安检方面待遇同等。律师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论、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是:“三、关于电子设备的法庭使用。手机、电脑等越来越成为个人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传统上完全禁止法庭内使用电子设备的做法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司法实践中,部分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经常需要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进入法庭,以进行法规查询等工作。这些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是办案工具,应当允许诉讼参与人带入法庭。律师越来越依赖于使用电子设备展示证据等。如果完全禁止法庭内使用电子设备,必然会导致进入法庭的时间拖延,由法院保管和储存电子设备则将引起包括设备损坏等方面的投诉。……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但是法警要对旁听人员的电子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查看,一旦发现有发送庭审情况的,暂扣其电子设备。我们认为,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罚更加现实,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将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关闭,或者设置为静音或振动模式。

这就是最高院自己的官方观点,不仅不限制律师自带电脑,连旁听人员都可以携带电子设备,法庭仅仅是“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罚”。要知道,《法庭规则》是审委会审议通过的,效力是司法解释。如此《通知》与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条文,应当自然无效。

事实上,还可以从技术角度,聊聊所谓的“防偷拍偷录”。笔记本电脑的摄像头都是面向使用者的,根本不具有拍摄法庭情况的功能。笔记本电脑的麦克风,有效采音距离只有50CM。就算律师录音,也只能记录自己的发言。两米以外的声音,基本都是杂音。即便配合专业降噪软件,笔记本电脑的有效采音距离也很难超过5米且那些能在笔记本电脑上安装的专业降噪软件,工作原理都是“算法降噪”。即,都需要联网使用。在动不动就屏蔽手机信号的重大敏感案件中,根本无用武之地)。所以,我特好奇,当年制定这个《通知》的人,没去问问技术人员吗?

至于刚刚提及的“重大敏感”案件。我此前讨论过,《刑诉法》只有公开与不公开之分。那么“重大敏感”案件是否等同于不公开案件?

如果重大敏感案件就是不公开案件,法院未依职权宣布冯波案不公开审理,就是审判事故。当然,即便是不公开案件,《法庭规则》也不限制律师自带电脑。

反之,如果重大敏感案件属于公开审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是:“庭审公开的标志,就是公民可以依法自由旁听。法院的一切审判活动,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一律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实行公众无障碍旁听是庭审公开的一项基本要求。法院有义务尽量为公民旁听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允许社会公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再大的审判法庭也只有几百或上千个座位,法庭容纳不了所有有旁听意愿的公民。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之际,就需要核发旁听证。但是,旁听证的发放可能给了法院有选择地发放旁听证的机会,从而人为地增加了旁听资格的审查,造成对旁听人员的不公平和歧视。对于旁听席位实在有限的,一般采取先来后到排队的方式或者抽签排序的方式来决定旁听人员,从而有效防止了法院有计划排除社会旁听的可能。尤其是对于申请旁听的人数众多的,抽签方式可以较为公平有效地解决旁听席位不足的问题。对影响大的案件,在确定旁听人员的方式时应当提前放号,再从报名的号码中摇号确定一定数量的人员。同时,席位还可以灵活调整,如果取得旁听证的人员没有按时参加旁听的,可以取消其旁听资格,将席位重新分配。……每一个当事人的亲属应当适当限制人数,例如3至5人。对于媒体记者,鉴于《法庭规则》第三条已经规定了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相当于已经预留了旁听席位。”

公民自由旁听,就算限于客观条件需要发放旁听证,每个当事人的家属有3-5个优先名额,记者有专门的记者席,有人不来或提前离开,就重新安排新旁听人员。所有事情都发生在大家的眼皮底下,这还用律师偷拍偷录吗?再者说,一个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啥事是怕被拍的?

怎么看,都没有限制律师自带电脑的合理性。而考虑到《法庭规则》的效力是司法解释,限制律师自带电脑就更加没有合法性。

这个《通知》是真实存在的吗?为什么连最高院官网上都没有?又为什么直接与《法庭规则》及最高院的公开观点相互矛盾?不知谁能指教一二。

至于第三项动作,半小时审结案件。在写作本小文时,看到来宾融媒体刊发了新通告,称冯波案会继续审理,那我就不多讨论了。我相信,再一次开庭时,律师一定是可以自带电脑的。唯一的问题就是旁听问题,如何解决。做律师时间久了,总会很频繁地遇到一种“旁听人员”,手里拿着手机追剧、打游戏、频繁进出法庭解打电话,一副生怕别人不知道他们是“特殊旁听”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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