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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战场是法庭,然而,不让律师上法庭怎么办?

2018-01-08 金宏伟 金宏伟念兹集

据澎湃新闻报道,作为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的新任辩护人,政法大学的何兵向杭州中院递交了出庭委托材料,但随后未能进入看守所会见莫焕晶看守所称莫焕晶已有两名律师,拒绝了何兵和党琳山的会见要求。


从公开材料看,党琳山律师是莫焕晶的出庭律师。发生律师退庭事件后,杨金柱律师在自己的博客中披露,党律师邀请其作为新的辩护人,并曾经进入看守所会见莫焕晶。


依据两高三部出台的《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截止目前,未见党琳山律师或杨金柱律师表示自己收到莫焕晶的“书面解除通知”。所以,不管新律师是谁,至少在“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问题上,杭州方面没拿“两高三部”的《规定》当回事。此外,除非被告人“书面拒绝”,否则看守所“应当”安排律师会见被告人,确认是否解除委托关系。这一点,杭州方面也没拿“两高三部”的《规定》当回事。


杭州保姆纵火案作为一个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法院漠 51 28891 51 14689 0 0 4873 0 0:00:05 0:00:03 0:00:02 4875视党律师的取证要求。党琳山律师愤而退庭后,一票人跑出来说“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还有些“大律师”纷纷表示“教教”党琳山如何辩护。好吧,现在党琳山律师要重返“战场”,何兵也要上“战场”增援,但官方堵死了上战场的路。不知道各位“大律师”们谁能再出来“教教”,这个死路如何破?


在一个死刑研讨会上,我曾经讲过一个案例。2013年,北京法援中心指派的两位律师,在承办死刑案件过程中,既没有会见,也没有在庭上全力辩护,而是书面写写“触犯偶犯、认错态度”之类的套话就算对付完了法援任务。以至于该案被二审法院以律师没有尽到辩护职责而发回重审。事后,该案被学界成为中国无效辩护第一案。(2017年随着陈瑞华的文章,该案又火了一次)


我讲这个案例的时候,有法援中心的律师说我批评同行。我当时回答,我无意批评同行,我批评的是现在的法援制度。按照现在的法援制度,并不是律师有一颗公益的心就能参与法律援助,而是先要进入官方的法援库。进了法援库,也不代表这些律师就能平衡地出现在现实案件中。最明显的是,电视上好几个高官贪腐案件都是所谓的法援指派律师出庭,这些被指派的律师也都是这个主任那个委员的“大佬”,但这些“大佬”,我检索了一下,似乎很少出现在死刑案件的辩护中。贪腐案件几乎没有死刑,却一水的豪华“大佬”辩护。相反,死刑案件关乎一个人的生命,却长期被“非大佬”们承担。


法律圈有句话“死刑是给穷人准备”。辛普森案之所以能够成为经典,很大程度是因为辛普森有钱,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允许辛普森花钱。需要操控媒体,有皮下罗。需要分析种族问题,有柯克伦。需要交叉询问有李贝利,需要质疑DNA有巴里舍克(此公就是大名鼎鼎的无辜者计划发起人),需要梳理法理问题有德肖维茨。正是这些律师各施所长,才最终帮助法庭实现了流传至今的“世纪审判”。而反观我们,一个被告人只能聘请两个律师。这样规定的设计初衷是什么?刑事法庭是追求真相的地方,刑事案件又包罗万象。为什么只允许被告人聘请两名律师呢?


被告人有钱,愿意花钱多情律师。那么基于何种理由禁止被告人的选择权利呢?即便被告人没钱,但律师愿意付出公益之心,又是基于何种理由禁止律师善行公益呢?公诉人可以多名人员同时出庭,为什么律师就只能两名呢?这种只允许被告人聘请两位律师的做法,既没有做到控辩平等,同时也是拿律师当什么法庭科学都插两句的万金油使用,这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吗?


为了解决穷人请不起大律师,公设律师又可能经验不足的问题。英国有项制度,死刑被告人可以自主选择他认可的名牌大律师。这些名牌大律师只要不存在时间冲突,就必须接受被告人的选定去出庭辩护。这是一种律师的公益义务,同时英国政府再向大律师支付一定的补助。


我们也进入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时代了。但“有律师”和“有辩护”显然是两个概念。广西北海案不就出现了律师说被告人有罪,法院反而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奇观吗。所以,今天一看到何兵无法会见莫焕晶的新闻我一下子就想到上面这些事。


莫焕晶现在的律师,能力比何兵更强吗?莫焕晶的案件涉及到火灾方面的专业知识,现在的律师在此问题上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吗?莫焕晶的案件可能是死刑,同时做出了绝不撤换党琳山律师的声明,那么这样一个面临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我们尊重她的自主选择权了吗?


希望,换律师是各方协商好结果的一种平衡。希望,我们在死刑案件中,能够多想想现在存在的这些不利于被告人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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