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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要不要刑事自诉

2018-01-12 金宏伟 金宏伟念兹集


前两天借着“阴三儿”的歌词写了一个《这么美好的一天,就这么胡逼了》 。原本觉得有点八卦,就从微信平台上删了,改放到知乎上。但不知道为什么,后台明明显示删除,但还是有人能看到。


于是,我收到了一个提问——pg one或马苏对这种事能不能刑事自诉?


对于这样的问题,所谓的“能不能”,要看你问的是“有没有这样的权利”,还是问“是否应该这样做”?


“刑事自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从权利角度看,当然能提起刑事自诉。


但是从诉讼效果看,我在前面的文章写过:


在既往的狗仔爆料时代,无非就是律师发个声明:“谣言止于智者,同时我们正在积极收集证据,保持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这种法务应对方式有用吗?对于一般怕麻烦的网友或许有点用,但对于真有推手的事情。按照当下的法律,就算你告赢了,能判几个钱?拿点打发乞丐一样的赔偿,爆料人反而就算输了也照样声名远扬,就像《甲方乙方》里的葛爷一样“求求你,快告我们吧”,你说你“保持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又有个鸟用?

真打官司,你也根本就吓不着人。相反,搞不好,还没等你打官司,你刚说“保持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就激起了对方更多的吊打欲望。像“雪乡”里面的故事——“你乱说我告你!”——啪,更多录音甩脸上。

至于有些艺人对“造谣者”要报警或刑事自诉。我直接的答复是,脑子进水了吧。被爆料的都是成名的,成名的艺人本来就被舆论视为强势人群。那后你再报警或刑事自诉,那基本就是给对方提供一个权钱勾结的口水点。


一、刑事自诉比民事诉讼更有威慑力,但也更不容易得到期待结果。


单纯的民事名誉权诉讼,可能存在部分人群以被起诉换流量效应的问题。如2015年莫小棋被人说吸毒。按照网易新闻的报道,莫小棋团队与博主取得联系,希望她删除微博。岂料博主声称有种你告我,还有更多料。案件发展到这里,还是《甲方乙方》里葛爷“求求你,快告我们吧”的路子。不过随后,莫小棋团队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很快爆料博主提出和解,并赔偿30万精神损失费。


从莫小棋的案例看,刑事自诉比民事起诉更有震慑力。


但是,2017年李枫自爆被郭敬明性骚扰,随后郭敬明在当年8月对李枫提起了刑事自诉。如今半年过去了,有谁知道案件的结果吗?反正我没有检索到。


对比莫小棋和郭敬明的这两个案例。有什么不同吗?我觉得有三点是值得注意的:一、要不要钱;二、要不要命;三、要不要惹民意。


所谓“要不要钱”,指的是刑事自诉的发起方。如果自诉方确信被诉方的手里没有黑料,且自诉方可以接受赔偿和解,那么不妨尝试一下“以刑罚促谈判”的刑事自诉。


自从有了立案登记制,刑事自诉也被划归了立案登记制的范畴。理论上,你只要写个起诉状,准备一点初步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并向被诉方发传票,甚至不排除对被诉方施以刑事拘留和逮捕。(关于如何逮捕被诉方,后面会细谈)


但是,如果自诉人不要钱,非要把被诉方判刑,或者被诉方宁可冒着被判刑的风险也绝不和解,那就麻烦了。中国的无罪率虽然很低,但每年的两高报告里又总是有点无罪案件。为什么?因为刑事自诉案件的无罪率还是挺高的。从绝对值来看,在每年几百万件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自诉案件少得近乎可以忽略不计。但从相对值来看,如此少的刑事自诉案件竟然能硬生生地影响无罪率。那么刑事自诉案件中,无罪的比例有多高,大家应该是可以想到的。


郭敬明案件中,我看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李枫必败,理由是李枫不可能拿出性骚扰的证据。但我想反问的是,近一段时间席卷好莱坞,还有我国各高校的“ME TOO”运动,有几个是能拿出真凭实据的?几乎没有。对于性骚扰这样的事件,受害者往往都是在事发多年之后才有勇气站出来。从证据上看,这些受害者确实很难拿出实锤证据,但为什么一个又一个的大佬在没有实锤证据的情况也低头了?


还是前面那句话,人们天然认为大佬就是强势群体,也天然认为没人会拿着自己的声誉去说自己被性骚扰。对于司法机关,此类可能引发舆情的案件,本身就是一个很难裁判的烫手山芋。如果再出现不止一个人站出来说自己被骚扰,那么天平会向哪个方向倾斜,就是明摆着的了。


此外,诽谤可以民事诉讼,也可以刑事自诉。那么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的区别在哪里?在“情节严重”。传统意义上,如果没有出现被诽谤者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司法机关更倾向于把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是不会轻易认定诽谤罪的。


至于说“点击5000次,转发500条”的网络诽谤条款。请各位务必注意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立法目的。“500条条款”是用来解决个别公共事件的,而自然人个体能不能用“500条条款”来压制爆料,司法实务上的争议就比较大了。


不是绝对不能,就像我在前面提及刑事自诉也可以拘留并逮捕被诉人一样。前几年我参与了一个某市政法委副书记以诽谤罪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我去看守所会见被诉者,旁边排队的律师都笑,说当地从来没有听说过刑事自诉还逮捕人的。等我一说自诉人是政法委副书记,这些律师就不说话了。这个案子,就是罕见的刑事自诉能逮捕被诉者的案例,也是罕见的自然人个体用“500条条款”把被诉方判刑的案例。所以,“500条条款”不是绝对不能用,但“你能不能用”,还是值得考虑。


再一个问题,就算没有更多人站出来说自己被性骚扰,就算被诉者没有实锤证据,就算被诉者最后判了刑。那么,刑事自诉的诽谤罪能判几年?三两年而已。


如果某人舍得一身剐,被刑事自诉也照样说。被司法机关判,过两三年出来后继续说。结果会怎样?基本上被诉者会成为一个挑战强权的正义符号,而自诉者会成为借用自己的强势力量,利用公权力压制舆论的负面代表。


所以,虽然我是一个律师,但我每次遇到有人向我咨询要不要刑事自诉的时候,我都劝对方三思。


二、如何判断是否需要刑事自诉?


如果一个人一定要刑事自诉。那么我建议你应该考虑:


第一,问问自己,有没有“我爸是李刚”的条件。如果有,可以尝试刑事自诉。前面提到的政法委副书记刑事自诉,不就是成功了嘛。


第二,如果有“我爸是李刚”的条件,想想能不能接得住案件引发的舆情。比如,如果有帖子说你的某个行为辱华,你觉得委屈,要刑事自诉。那我会建议你尽量放弃这想法,因为这种事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还包含价值判断。同一个行为,有人看着正当,有人看着辱华,这说不清,还容易引起民粹者的共鸣。一旦形成案件,后果难以控制。一来你很难实现把对方判刑的目的,二来即便你中彩票,真把对方判了,同情被诉方的口水也能把你淹死。


第三,看爆料者是否舍身炸碉堡。如果爆料者说你吸毒,同时爆料者拿不出你吸毒的证据,你就可以大胆刑事自诉。在这种情况下,爆料者只是一个第三方的信息提供者,很难引起舆论的同情。相反,如果爆料者说自己被性骚扰了,这种舍身炸碉堡的行为,是能引起舆论同情的,也是能影响司法机关认定的,那么刑事自诉的结果依然是,一来你很难实现把对方判刑的目的,二来即便空日持久地真把对方判了,判不了三两年,人家出来可以继续说,同情被诉方的口水还是能把你淹死。


第四,也是最后,才是看对方有没有证据。如果被诉方有些证据,例如男女共处一室一晚上,那么被诉方说男女涉嫌出轨,虽然确实没有捉奸在床的证据,但也很难被认定为诽谤罪。因为刑事惩罚是让一个人失去自由,是最严厉的惩罚,所以法理上要求有利于被诉方。遇到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很可能建议你去民事起诉,而不是直接认定被诉方有罪。


做了这么多的铺垫。最后回答pg one和马苏能不能刑事自诉。


在我看来,pg one采取刑事自诉的可能性不大,毕竟那么多截图和贾乃亮的声明都在台面上摆着。至于有些帖子说马苏做了什么事情,这个肯定能民事起诉,但能不能刑事自诉,也很难说。


如果马苏能接受和解,那么可以尝试刑事自诉。否则,很可能出现即便法院立案,也长时间没有判决结果的局面。同时,因为目前没有看到马苏出现传统意义上的“严重后果”,判被诉者有罪的可能也不是很大。


至于马苏能不能用“500条条款”去刑事自诉,我看也难。因为爆料者也不是等闲之辈,显然也会有自己的资源去协调案件。


当然,如果马苏真的刑事自诉,估计会与郭敬明一道成为刑事自诉的典型案例。


三、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刑事自诉。


重婚可以刑事自诉,经纪人侵占财物可以刑事自诉,特别是对付老赖可以刑事自诉……比如你名誉起诉的民事官司赢了,对方就是不履行判决,这时你就可以去刑事自诉。


下面总结一下法条,供参考:

属于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诉状格式符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已经对自诉状格式作了规定。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①侮辱、诽谤案。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未致被害人死亡的。③虐待案。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④侵占案。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包括三个要件:第一,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第二,有证据证明。这里就要求被害人提供相对充足的证据。此规定较之民事、行政起诉,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这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不能无故将无罪的人作为被告。但从实践看,被害人收集证据能力可能相对较差,特别是有些犯罪行为日渐隐蔽,个人自诉取证困难重重,在立案阶段难以提交充足证据。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起诉阶段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此权利,当事人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第三,属于情节轻微的案件。包括:①故意伤害案。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②非法侵入住宅案。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即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④重婚案。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⑤遗弃案。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人民法院收到自诉状后,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原本为公诉案件,且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控告或者举报,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此转化为自诉案件。对此类情况,通常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当事人需要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书。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告诉权,对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3)主体适格。自诉人应当是案件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此外,被告应 60 33931 60 20450 0 0 6879 0 0:00:04 0:00:02 0:00:02 6878当是明确的。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类型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8)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9)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立案实践中,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时,并不是所有情形均当然地立即作出书面裁定,而应根据情况作不同处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先向起诉人释明。释明后,起诉人表示理解并且同意法院的指引和释明意见,可以不出具书面裁定;如果起诉人不同意法院的释明意见,仍然坚持起诉,则应按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出具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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