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法通言

其他

执行实务丨上市公司股票执行实操攻略

编者按: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可点击→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八“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是武汉中院办理的。该院用48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了某上市公司4亿股股票,最终总成交价10.03亿元,溢价率达到24.8%。应该说,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由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一直是执行中的热点问题;同时,又因为此项工作专业性强,“门槛”相对较高,不少执行同仁缺少相关经验。我们认为,武汉中院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处理如此大标的的股票,想来必定已经有了丰富经验。于是,就联系了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处的负责同志。这才知道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处不仅组建了证券基金执行团队,而且对股票执行中的很多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上市公司股票执行实操攻略》一文。该攻略内含25个实务问答,以简洁明了的方式,介绍了股票执行中最常见的问题(包括强制执行是否受《减持规定》限制等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并详细介绍了法院端的具体操作流程(甚至提供了协助机关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堪称“保姆级”操作指南(甚至明确了裁定要如何表述)。经商请,作者同意授权公号独家转发。以下是《上市公司股票执行实操攻略》全文,再次感谢作者的无私分享和授权发布。说明
2023年5月30日
其他

民法典与强制执行(一)丨《变更追加规定》第10条之修订

但是,鉴于当时的《继承法》中对遗产管理人尚无规定。所以,《变更追加规定》2016年出台时,最终没有使用遗产管理人的表述。不过,在变更追加主体的排列顺序上,依然考虑了继承编有关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2020年6月15日
其他

新规简析|关于规范指定执行等案件立结案统计和考核的通知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涉及执行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部分内容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立结案意见》)的规定,不可不察。本期推送《通知》全文,并做简要分析。特别感谢薛圣海法官的指点。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35号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解决一案多立带来的数据失真问题,确保一个执行依据原则上只能立一个首次执行案件的工作要求落地,让相关数据真实反映执行工作情况,现就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等的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通知如下:简析:引言部分上来就点明了《通知》的出台目的是为了“解决一案多立带来的数据失真问题”。通俗点说,就是要挤掉司法统计中的“水分”。那么哪些算水分,标准是什么呢?就是“一个执行依据原则只立一个首次执行案件”。换言之,一个依据对应一个“执”字案件。01关于委托执行需要委托异地法院执行的,原则上要通过事项委托方式办理,不提倡将全案委托执行,确需全案委托执行的,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辖法院全案委托执行和受托执行工作的管理。简析:根据委托执行司法解释,执行辖区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以委托执行为原则,异地执行为例外。但从实践情况看,全案委托容易导致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效果并不好。相比之下,事项委托的运行则更加顺畅。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在网上办理事项委托,取得了非常良好的实践效果。在此基础上,《通知》明确要求“委托异地法院执行,原则上通过事项委托办理,不提倡全案委托执行”就很容易理解了。02关于恢复执行案件的统计执行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条件,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又恢复执行的,立“执恢”字案号,恢复执行案件统计作为内部管理项,不再纳入司法统计。简析:本条规定不仅明确了恢复执行案件的统计,还明确了一个过去比较模糊的问题。根据2015《立结案意见》第6条,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后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恢复执行案件立案。但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根据第520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这两条中的“再次申请执行”,是否改变了《立结案意见》,是否意味着应当重新立“执”字案号,存在一定争议。《通知》明确延续了《立结案意见》的规则,明确规定终本或终结执行后,如果具备恢复条件的,应当立“执恢”字案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纳入司法统计的做法,与过去存在一定差别。这里的“不纳入司法统计”是指人民法院在统计执行案件数时(通常这项工作由研究室完成),恢复执行案件不算入案件数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恢复执行案件没人管,因为其仍作为执行局的“内部管理项”,通过执行考核系统中有关恢复执行的指标进行统计考核。03关于指定、提级、委托执行的统计首次执行案件因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结案的,以“销案”方式结案,不纳入司法统计;接受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而立执行案件的,立“执”字案号,作为首次执行案件纳入司法统计,其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前案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结案的,其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和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不予计算。《通知》的本条内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立结案意见》的结案方式。根据《立结案意见》第17条,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以及委托执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而根据本条,指定、提级、委托执行案件,将以“销案”方式结案,且不纳入司法统计。这一规则的出台,首先是贯彻“一个依据一个案”原则。如果原案件不销案,而是裁定终结执行,就会出现两个执行案件。此外,或许也和去年巡查过程中,发现个别中院将全部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反而可以获得更“好看”的数据有关。根据《通知》确立的新规则,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法院的案件以销案方式结案,不纳入司法统计;受指定执行法院,则立“执”字作为首次执行案件。举例来说,甲申请A法院执行100万,A法院在执行30万后,指定B法院执行的。此时,B法院应当根据指定执行裁定,立“执”字案,该案为首次执行案件,纳入司法统计,其申请执行标的为70万元而非100万。A法院的案件则应作销案处理,该案件不纳入司法统计,原来执行到位的30万元在计算到位金额时也不予计算。很明显,这一规则有助于抑制将执行案件无端指定给下级法院执行的冲动。
2018年6月2日
其他

终极法智·执行智库(第3辑)丨执行机构查控财产之形式判断原则相关问题

合法性原则是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强制执行不应突破明确的制度规定。当然,实务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也是非常严重的问题,而且,现有制度无法有效应对。但无论如何,这不应成为突破现有规定的理由。雷运龙:@百晓锋
2018年1月17日
其他

实务问题丨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债权的确定时点

2007年《物权法》第206条规定,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时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而没有再附加通知或知情等条件。可见,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面明确采纳了客观说的观点,而不考虑抵押权人的主观状态。
2017年3月26日
其他

最高法院案例丨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后发生的利息,是否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该条中的“债权”应指主债权。主债权确定至实际清偿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抵押担保范围。
2017年3月20日
其他

实务问题丨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

该种观点的主要思路是,一方面,从实质看,不予受理起诉和执行申请给的救济途径应该是类似的,不予受理执行申请也应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另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既然没有上诉,与之相对的就应是复议。
2017年2月18日
其他

最高法院执行判例丨受理执行案件的行为适用执行行为异议

近日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最高法院执行裁定中,最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行为,性质上属于执行行为,认为人民法院不该受理执行案件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异议。
2017年2月15日
其他

新法拆解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执行转破产以一次为限。破产审查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能重复移送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有新证据足以证明符合破产原因的,应当自行提出破产申请。(第19条)
2017年2月7日
其他

执行热点问题丨商品房预售款的强制执行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争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购房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另一种是被执行人、建筑单位、购房者或者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
2017年2月2日
其他

旧文新说丨宁波虎事件与个人责任

可我还总是想起一针见血、语言犀利的苏力老师,他在上课时说,生命从来不是无价的,当冒一点生命的风险可以换来更大的便利时,人们往往是愿意的,不然没法解释为什么有汽车。(当然,这种观点不是苏力老师的原创)
2017年1月30日
其他

告别丨丙申猴年

新的一年,要多读些有趣的书,多码些有趣的字;也希望遇到更多有趣的人,碰到更多有趣的事。
2017年1月27日
其他

争鸣丨“执转破”,到底能解决什么问题,怎么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自身因素导致的破产受理难,才是“执转破”制度能够解决,也应该解决的问题。即,让此前当事人愿意申请,而法院不愿受理的破产案件,通过执行机构移送进入破产程序。显然,这里的关键是有人愿意接。
2017年1月21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执行雷区丨错录被执行人信息的国家赔偿责任

执行法院在发现公布错误后,及时删除并出具了详细情况说明书为其澄清,上述补救措施足以消除外界对其怀疑。杨女士个人被影响贷款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贷款不能而遭受了直接损失。
2017年1月19日
其他

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丨“债权最高额”or“本金最高额”

(2015)川执复字第34号执行复议案中,四川高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双方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有效,但并没有确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金额,因此根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认为应当适用债权最高额。
2017年1月16日
其他

最高法案例丨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出不出裁定?

(案情略复杂。。。大体是,中行在执行程序中未经拍卖,以评估价接受被执行人一处房产抵偿债务,山东高院出具了以物抵债裁定;工行认为,该以物抵债裁定损害了其利益,导致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偿还自己的债务)
2017年1月7日
其他

最高法院执行案例丨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及通知瑕疵对转让效力的影响

就前者而言,按照自由主义(德国、台湾地区模式)和通知主义(法国、日本模式)完全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就后者而言,虽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
2016年12月21日
其他

司法解释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016年11月8日
其他

司法解释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11月8日
其他

最高法院执行案例丨再行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其中,设置拍卖保留价的目的在于,“避免利益向一方当事人的过分倾斜,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参见赵晋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6年10月11日
其他

最高法院执行案例丨收入还是到期债权?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
2016年10月1日
其他

最高法院执行案例丨债权转让与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

不仅如此,在债权连续转让的情况下,只要该债权转让的过程是明确的、连续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的申请直接裁定变更最后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参见最高法院(2009)执复字第1号裁定
2016年9月21日
其他

首发论文丨强制执行之基本定位

强制执行应忠实于执行依据。执行机构无权对执行依据合法与否、错误与否作出评判,并据此选择性地予以执行或不执行。当然,执行中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可循法律途径反映[4],但不得以此为由停止执行。
2016年8月20日
其他

司法解释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第二十六条,规定两次网络拍卖不成则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2016年8月3日
其他

执行案例丨对注销保结人的追加问题

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如公司股东希望快速完结清算程序、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意图逃避公司债务,公司解散后第三人在登记机关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但公司并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大量存在。
2016年7月9日
其他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已找到破解"执行难"根本路径

四是实现财产处置改革。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推广网络司法拍卖,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执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2016年6月4日
其他

北京法院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债务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24%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执行裁判部门经审理,对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