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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丨“执转破”,到底能解决什么问题,怎么解决问题

2017-01-21 王赫 赫法通言


陈若英薛兆丰两位老师的影响,我一直很爱法律经济学。因此,也一直喜欢看徐徐的文章。

昨天碰巧读到《“执转破”,到底解决什么问题?》,觉得写的特别好,也感到有些话可以写写说说。

徐徐作为搞过执行的“破人”(搞破产的同志喜欢自称“破人”),既懂行又诚实。他先表示“有人说,执转破是为了解决‘执行难’”;然后谦称自己不擅宏大叙事;接着用让步语气说“好吧,徐徐就承认执转破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掉一部分‘执行难’”;最后笔锋一转,开始谈“执转破”解决什么问题。认真的读者一定从字里行间读出了徐徐的态度。

笔者完全赞同徐徐的观点,即“执转破”不是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包办,否则执行难的下一步可能就是破产难

实际上启动意义上的破产难本来就存在。并且,如果破产不难,“执转破”这项制度本身的价值可能就要大打折扣了。换言之,“执转破”这味药,针对的就是“破产难”这个症。

一、“破产难”是“执转破”的药理基础

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进入执行程序并不妨碍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

因此,虽然破产的确具有高度透明、平等清偿、一劳永逸等好处,但这种好处是破产程序固有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自行申请破产同样能享受到。

质言之,在执行到破产本来就有路可走的情况下,“执转破”这一程序转换机制之所具有重要意义,一定是因为原来的路径看似前途光明,实则此路不通,或者至少是满地泥泞。

二、“破产难”存在吗?

在知网用“破产难”作关键词一搜,就能发现“破产难”并不是什么新鲜词。

李曙光教授接受采访时也说:“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9 年来的情况并不理想。从数据看,2007 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数量不升反降。2006 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尚有4253件,但2007年至2013年,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分别为3817件、3139件、3128件、3567件、2531件、2100 件和1998件。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的态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统计,近年来,从市场退出的企业每年在70万至80万家左右,这表明企业主要是通过行政上注销、吊销程序退出的。

上面的数字表明,一方面,破产难是确实存在的;另一方面,结合刘贵祥专委的介绍“2015年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为480万件,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到40%到50%”,如果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尸企业能够通过破产退出执行程序,确实可以大大缓解执行方面的压力。

接下来的问题是,破产难的原因在哪?执转破能够解决吗?

三、破产难与执转破

从实践看,破产难主要有以下几类原因:

(一)当事人不愿意申请

当事人不愿意申请破产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已经控制住了主要财产,个别清偿当然比平等清偿更有吸引力;有的则是债权人份额比例很小,不愿意折腾。但无论是什么原因,“执转破”虽然由执行机构移送,但同样需要取得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同意或认可。(《民诉法解释》513条)质言之,通过“执转破”无法解决当事人不愿意申请的问题。

(二)费用问题

目前破产受理的同时要指定破产管理人,因此很多法院都要求破产申请人预交相应费用。不难想象,债权人在一轮轮的执行中都没拿到钱,谁又愿意去交这笔费用呢。虽然建立破产基金,争取财政支持等制度都可以成为解决办法。但一方面,这些制度至少目前还没普遍建立;另一方面,即便有,也和“执转破”无关,因为这个问题如能解决,当事人自行申请破产的积极性也会提高。反之,这个问题不解决,想用破产程序去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也存在现实困难。

(三)社会因素。

在很多地方,比如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推荐观看电影《钢的琴》),一说要破产,工人大哥们就会不约而同地散步。这也导致地方政府对于破产顾虑重重。但是,对此,执转破似乎也无能为力。

(四)法院自身因素

目前,一些法院确实存在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的情况。破产案件审判周期长,通常也比较难,一个破产案件的工作量相当于N个普通案件。在缺乏普遍认可的换算指标的情况下,法官不愿意办破产案子是可以理解的。年终考核时,人家一年审了600多个案子,里面还有一半是调撤的,你就审了10个案子,在联欢会上好意思和人家打招呼、尬舞吗?

综上所述,法院自身因素导致的破产受理难,才是“执转破”制度能够解决,也应该解决的问题。即,让此前当事人愿意申请,而法院不愿受理的破产案件,通过执行机构移送进入破产程序。显然,这里的关键是有人愿意接。

四、执行欢迎破产

在这个问题上,徐徐好像在给执行局的小伙伴讲“执转破”的好处。他说:“执行局的小伙伴担心‘执转破’会影响执行结案的效率。其实,这是没有看到执行与破产的连接。”

But,执行的小伙伴对移送破产真的没有不愿意啊。

第一,破产受理后,执行案件依法中止,同志们的包袱不在,轻松的不要不要的。本来就能够不费力气顺利执结,因为破产不得不中止的案件即便有,也是绝对少数。前一段时间,北京一中院受理了大兴法院移送的国光高科破产案,107个执行案件随风而去。碰到承办人聊起来,他可开心了。

第二,执行的小伙伴真的是想尽办法在配合移送破产。

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该条的整体思路就是,对于企业法人不再适用参与分配,按照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倒逼后顺位的债权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你看,执行局的小伙伴们是不是在创造各种条件让该破产的破产?

所以,在执转破的问题上,执行的小伙伴真的不是障碍,也不可能构成障碍,即便不移送,当事人还能申请破产不是?


好了,就到这里。如果执转破工作真正良性运转起来,不仅在于执行局的移送,更是在于破产庭的受理,在于目前体制机制上导致破产程序不畅的问题都能获得解决。如果最后还需要加一句总结的话,赫赫要说的是:

“执转破”,我代表执行的同志们举双手赞同。(当然,这属于无权代理,但同志们可以点赞或转发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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