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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雷区丨错录被执行人信息的国家赔偿责任

2017-01-19 赫法通言

裁判要点:执行中把他人信息误导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虽未造成其现有财产损失,但错录信息可能影响该他人银行贷款等生产、生活,该他人为及时消除影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被认定为因执行错误产生的直接损失,法院应予赔偿。

众所周知,执行雷区多,到处都是坑。很多老执行员都是越干越肝儿颤。

过去,常有执行员半夜惊醒一身冷汗。所谓“垂死病中惊坐起,好像昨天忘续封。”然后,就开始在床上辗转反侧,怎么也睡不着,嘴里不停的嘟囔着,“我擦,到底过没过?”当然,要是突然想起来有已经到期的被执行人还没被放出来,肯定就哭着直奔拘留所了。

后来,执行工作开始信息化,系统中有了到期提醒功能,确实帮同志们减轻了很大的负担。但如果不注意,操作不当,信息系统也会带来新的风险,虽然这种风险相比它的好处来说不成比例的小。就像《阿甘正传》里讲的“生活就像一碗卤煮,不吃到最后,你永远不知道里面有几块大肠。"


本期推送的案例及分析来自一篇论文,谭星光“错录被执行人信息的国家赔偿责任”,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171期,第101-103页。

案号:(2015)浙甬法委赔字第13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起诉杨女士、A公司(杨女士为法定代表人)等11名被告。

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院允许撤回了对杨女士及A公司的起诉

原告胜诉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中,执行法院错误将11名被告均列为被执行人,并全部录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后杨女士向银行贷款被拒,发现自己是被执行人。

2015年5月28日,杨女士提出异议。

2015年7月16日,杨女士名字仍在系统可查。

2015年7月26日,杨女士确认名字已经从系统内被删除。

 

杨女士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

执行法院以赔偿无事实依据为由驳回申请,不予赔偿。

杨女士向宁波中院申请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赔偿损失30万,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论及理由

宁波中院认为:

(1)执行法院直接将一审立案时当事人的信息全部自动导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属于执行错误。

(2)杨女士并未证明被纳入系统导致了A公司贷款不能和关闭;也没有证明其个人因未获贷款遭受损失。

执行法院在发现公布错误后,及时删除并出具了详细情况说明书为其澄清,上述补救措施足以消除外界对其怀疑。杨女士个人被影响贷款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贷款不能而遭受了直接损失。

A公司在关闭前没有贷款不能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其生意伙伴因为其被纳入被执行人库而拒绝与其合作,从而导致其关闭。

(3)被执行人信息库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同,不构成道德评价。

列入被执行人,仅说明其为案件当事人,表明其已进入执行程序,不具有道德评判性。此点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同,后者系权威黑名单,表明被列入主体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换言之,被纳入被执行人信息库,不构成对杨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失抚恤金应不予支持。

另外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网站登载着“相关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4)虽然不构成道德评价,但被纳入被执行人信息库确实给杨女士造成了影响,银行暂缓对其贷款就是如此。对此制造问题的行为人应承担排除妨碍消除不利影响的责任。因删除过程需要时间,杨女士为完全和及时消除影响,尤其是银行的误解,来宁波直接联系相关事宜,系执行行为引发,产生的交通、误工费用应认为为直接经济损失。


最终,因杨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费用,故从实际出发,宁波中院酌定赔偿杨女士2000元。

三、导入信息要当心

毫无疑问,信息系统具有便捷,可复制,批量导入的优势,但也正因如此,操作时更要小心。本案就因直接导入了一审被告信息,而未发现原告已对杨女士及A公司撤诉而错误将杨女士及A公司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库。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估计还要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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