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法系列 | 那些“特殊”的劳动者们

2017-10-11 张勃 观韬中茂律所

观韬中茂特开设《劳动法系列》专栏,每周将推送一篇劳动法专业文章,与大家分享劳动法方面的最新资讯、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对劳动就业方面的最新研究等。欢迎共同交流探讨。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

供图 | 王宝珍


今天,我们讲一下“特殊”的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


在劳动法的各种法规和解释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词频频出现,甚至有人认为是除用人单位和普通劳动者之外的“第三种主体”。


但是,劳动法并没有对“高级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定义,所以一般会引用《公司法》第216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除了上述例举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之外,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其他人员。比如: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应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另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定义和范围,还包括一些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散见在各种规定中,我们大致归纳如下:

 

一、企业高管要求企业支付薪酬的限制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求企业支付薪酬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除非其可以证明已对该企业丧失控制权。


2、企业高管仅凭单位盖章确认的欠薪证明,要求企业支付高额薪酬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其可以进一步举证。


3、对于高管欠薪事实明确但具体欠薪金额不明确,经释明后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高额欠薪事实,且企业已处于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并存在大量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参照本市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认,本市相同或相近行业没有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可参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依据: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

 

二、企业高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认定 


法律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由企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如未经审批程序的,即便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也很可能不被认可。


但是,部分地区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

  •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 《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劳社规(2009)13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 《宁波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二辑)(2011)

 

三、企业高管适用“加班工资”的认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加班的,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但有的地区鉴于上述“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认定,认为企业高管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有的地区直接认为高管“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较高年薪制”,故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 《宁波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二辑)(2011)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

 

四、关于企业高管“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由于出现了企业高管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藏匿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于企业高管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各地均出台了较普通员工更为严格的意见:


1、  法定代表人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


2、  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管人员,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


3、  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管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4、  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依据: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

 

五、企业高管作为职工代表的限制


高管一般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职工/员工/劳动者中的一员。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高管多半又是站在资方或管理者的立场。由于其身份与立场的双重性,一般不将其视为职工代表,也不能担任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职务。


所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也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依据:

  •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联系方式:(Email:zhangb@guantao.com)


劳动法系列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1、病假管理那些事儿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3、恢复劳动关系后,何时开始补发工资呢?

4、 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一)

5、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二)

6、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三)

7、这笔“分手费”,需要纳税吗?

8、年终奖如何发放

9、上班期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0、高管缺乏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11、关于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新观点

12、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一)

13、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二)

14、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三)

15、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四)

16、浅析是否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

17、公司给管理层的股权分红去哪里了

18、我们如何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

19、 我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什么时候过期作废?

20、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1、员工“软性对抗”,公司该如何应对?

22、从“郭某某李某事件”谈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困境

23、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就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24、公司可以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25、虽然他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网址:www.guantao.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8层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到观韬中茂官方网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