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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三)

2017-04-20 张勃 观韬中茂律所

观韬中茂特开设《劳动法系列》专栏,每周将推送一篇劳动法专业文章,与大家分享劳动法方面的最新资讯、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对劳动就业方面的最新研究等。欢迎共同交流探讨。


文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图 | 李青


今天我们讲“病假工资”和“加班工资”的问题。

 

在“月工资”话题中,涉及一个曾经的“超级难题”----病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由于相关规定的冲突(至少在上海地区),产生了诸如“病假工资基数要不要打七折”、“什么情况下打七折”等一系列问题。似乎各种观点都能在法规中找到依据。

 

比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1日)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其中“无任何约定”就有两种不同的解读:究竟是对病假工资基数无约定(很常见),还是对于月工资无约定(极少见)。


如果是前者:依照目前实践,“病假工资基数”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详见《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故大多数员工病假工资都将在正常工资打七折的基础上,再根据连续工龄打折或不打折(连续工龄8年以上)。这也是大多数人力资源从业者认为“病假工资打七折”观念的由来。


如果是后者: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约定工资的劳动合同或无劳动合同的情形极为罕见,所以该条“打七折”的规定并无太多用武之地。大多数劳动者的病假工资的计付,还是应该以正常月工资标准(不打七折)为基数。

 

同时,“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标准倒是明确,一般就是以“正常月工资”作为基数。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第二条“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明确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涉及“打七折”的问题。

 

随着2016年新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颁布,上述争议基本消失;“病假工资”也归入“假期工资”范畴。


关于“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简单结论如下:

 

1、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包括病假、婚假、丧假等)的计算基数按相同原则确定;


2、对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月工资即为计算基数;


3、如对月工资没有明确约定,则依照正常出勤月月工资的70%确定计算基数;


4、计算时不包括年终奖以及各种津贴等;


5、但前述《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并未失效,故其中“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之规定依旧限制了高薪员工的病假工资基数。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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