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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2017-05-12 蒋雯 张勃 观韬中茂律所

观韬中茂特开设《劳动法系列》专栏,每周将推送一篇劳动法专业文章,与大家分享劳动法方面的最新资讯、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对劳动就业方面的最新研究等。欢迎共同交流探讨。


文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蒋雯  张勃

图 | 刘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超过法定年休假部分的公司福利年休假(以下的“福利年休假”均指超出法定部分),常常存在前后矛盾的态度:既想给予员工实实在在的福利,又希望单位可以对超出部分掌握主动权。


现在,由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普及,大多数单位均知道,福利年休假的处理可以通过约定或规定来掌控(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但具体如何拟定相关条款,本文稍作归纳。

 

一、明确区分两类休假的天数


有的用人单位仅约定总的年休假天数,其中几天属于法定年休假,几天属于福利年休假,并未区分。在实践中会存在被全部认定为法定年休假的风险。


建议条款: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入职以后可以享有每年20天的假期,其中15天为法定年休假,5天为公司福利年休假。

 

二、明确休假的先后顺序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果员工还有剩余法定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单位一般应折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法条原文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实质是经济补偿)。所以在上述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并存的休假制度下,单位可以通过约定或规定,要求员工先休法定年休假;如剩余部分系福利年休假的,单位可以约定不支付或少支付相关工资报酬。


建议条款:员工在使用年休假时,应先使用法定休假天数(15天),再开始使用福利休假天数(5天)。

 

三、对于未休福利年休假的补偿约定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员工未休法定年休假的,单位应依照日工资300%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包括已付工资)。但对于福利年休假,单位的自主权就大得多。


建议条款:因公司工作安排,导致员工未休法定年休假的,公司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未休福利年休假的,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这里,单位即便约定不支付补偿也是可行的。但类似约定赋予了单位随时取消福利年休假的权利,令员工几乎完全无法感受到“福利”的意义;故不建议如此约定。

 

四、关于安排员工补休年休假的约定


在劳动合同将要解除或终止时,单位可能会安排员工补休年休假,以此替代应当支付的未休年休假补偿。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安排年休假并非完全是单位单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员工同意。所以,在法定年休假部分,即便单位想安排员工休假的,员工也有选择不休假,而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但在福利年休假部分,单位就可以通过安排员工休假的方式,节约成本。


建议条款:公司可以要求任何员工在任何时间休完剩余福利年休假。如员工拒绝公司休假安排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安排的休假天数,公司不再安排补休或给予任何补偿。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蒋雯律师为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执行合伙人,蒋律师擅长国际贸易、并购、外商投资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蒋律师拥有近15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曾主办过多个非讼的重大项目,包括物业收购项目,股权转让项目、外商在华投资项目、风险投资项目、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新三板项目、资管项目等,并担任众多外资公司、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蒋律师曾荣获上海市第三届优秀女律师。


联系方式:(Email:jiangw@guantao.com)


作者简介: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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