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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菜的期待,谁来回购

寻瑕小姐姐 寻瑕记 2019-12-11

这是寻瑕记第74篇原创文章,新规解读系列第28篇文章。


今年是A股的回购大年,前九个月已有 490家公司实施回购,合计回购资金达241亿元,是2015-2017年三年的总和。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4天加急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修改了股份回购制度,更是为市场注入了回购牌鸡血。


先旗帜鲜明的亮出观点,缺乏制衡的制度,注定不是个好制度。


本次股份回购制度的修订,取消了股东会审核、取消了资金来源的限制、默许除股份注销外不需债权人同意,作为“救市行动”的重要一环,无疑起到了提振市场信心的效果,但是,如此迫不及待的宽衣解带,在未来的某一天,可能会反过来损害上市公司、股民和债权人的利益。

火急火燎的回购新规

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从征求意见-提交审议-审议通过-正式实施,分别历时5个月、10个月和2个月;而本次公司法修订,用了一个多月征求意见,提交人大常委会后短短4天就审议通过,并马不停蹄的同日开始实施。


等不到证监会的配套规定,围困质押危局的大股东,心急如焚的上市公司,已经迫不及待的修改章程,发布预案了!


从回购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回购规模和注销限制,全面松绑。


1 回购条件简单了,“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是个框,啥都可以往里装。

2 决策程序简化了,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只要股东大会一次性修改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决议即可。

3 回购库存股的比例提高了,从总股本5%增加到10%,回购之后转让或注销的期限拉长了,之前最长六个月,现在可以到三年。

4 回购资金来源限制取消了,不需要用税后利润进行回购,杠杆配资,举债筹资也可以用来回购。

毫无限制的资金来源,可能引发死亡游戏

原公司法要求“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本次修订把“来源于税后利润”删掉了,并且对资金来源不加限制。这会造成什么情况?不光是贷款,杠杆都可能加上来了;大股东的权益可以肆意扩张,兴风作浪,股市会出现异常的波动,这个问题防不防、怎么防?万鄂湘


我们所推崇的“境外先进经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会对回购的资金来源有所限制。


美国加州规定回购的资金来源应该是留存收益,纽约州和特拉华州规定回购的资金来源应该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德国规定资金来源应是可分配利润。


香港并没有库存股制度。腾讯连续二十多个交易日回购的股票,需要马上予以注销。


台湾《公司法》则要求回购总金额不能超过留存收益和已实现的资本公积的总和。


我赞成去掉“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这一表述,因为该限制根本没有任何操作意义,原有框架下的“税后利润”根本就没有明确是历史累积的未分配利润,还是当年新增的利润。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被拿来随意解释,2015年股灾中就出现了,存在历史未弥补亏损或者当年利润为负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回购股份。


注:上交所2013年回购指引也规定,存在未弥补亏损且长期无法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回购股份。


但是,万万不可对资金来源不做限制,放开手脚随便回购,有可能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如果公司本身不赚钱,把本应该发工资、买设备、搞开发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钱拿去回购公司股票,无异于饮鸩止渴。今年的每股收益确实上去了,但是明年的每股收益就可想而知了。


如果未来公司经营情况不佳,股价持续下跌,库存股难以对外转让,股份回购实际上加剧了经营风险,变成了一场死亡游戏。

没有中小股东参与的回购,变成大股东的收割机

本次修订,简化的审批流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告回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意见,即可实施,不再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事实上,新规推出后,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急切的修订了公司章程。将涉及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用于可转债的转股、市值管理作为董事会权限,写入了公司章程。


我们来看一下,自10月23日以来,新公布回购预案的23家上市公司情况:

上述23家公司中,有17家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有11家大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超过了50%,有10家资产负债率超过50%,有6家今年上半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有6家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5%。


大A股的普遍生态是,实际控制人几乎控制了全部董事会席位,把股份回购的权利完全下放给董事会,董事会做出的决策,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的,还是从大股东的利益出发的呢?


如果从整个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而言,在目前再融资名存实亡,去杠杆导致资金短缺的大环境下,如果真的是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着想,上市公司又怎么会动用宝贵的现金回购股份呢?


中小股东在股份回购的事项审议中彻底丧失了话语权,大股东是会宅心仁厚的让渡利益,通过回购向股东发放免税的特别股利,还是名正言顺的利用上市公司账面资金帮自己做市值管理,玩起了低价吸筹,高价抛售的割韭菜呢?


哈耶克说,通往地狱的道路,往往是由善意铺就的。


面对利益,人性经不起考验,面对韭菜,大股东拥有绝对信息优势的股份回购,不能无脑跟进。

不注销的库存股,或是追涨杀跌的助推器

什么样的公司应该回购自己的股份?


我们学公司金融课程,看美股大牛市的回购,得到的标准答案是:


公司股价低了,要向市场传达“价值被低估”的信号(例如,PB低于1的,或者A股和B股差价较大的),并且有钱(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资产负债率低,货币资金充裕)。


但是,A股并不是一个教科书式的市场,给出的也不会是这样浓眉大眼的标准答案,无情而现实的答案更可能是:


实现了内部人控制的大股东希望股价涨上去,解决股权质押的债务压力;希望再融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时候换股价格高,稀释的股份少等等。


而回购股票不强制注销,在三年内转让的条款,等于给了上市公司一个为期三年的炒股仓位,如果三年后股价低于回购价,可以注销了之;如果三年后股价上涨了,一买一卖还可以从中获利。


A股不以注销为终点的库存股制度,究竟是稳定市场的压舱石,还是追涨杀跌的助推器呢?

并不完善的回购新规,连债权人都不通知了

本次的公司法修订,并没有提及债权人通知的问题。从法理上而言,单纯的库存股回购,如果不予以注销,不应该属于减资行为,不需要通知债权人。


但是,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回购制度并不健全,对于非注销目的的股份回购(如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也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意见,并履行债权人通知的程序。


在本次公司法修订前后,有些公司实施的回购中,已经开始明确,仅在需要注销时,才履行债权人通知的程序。例如,新力金融回购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自发布预案至公告回购报告书,并没有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


随着证监会配套规则的明确,预计对于非注销目的的股份回购,不再会强制要求提前通知债权人了,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先拿钱把股份回购了,等真要注销了,再来通知债权人。


对于那些大股东负债高企、质押盘岌岌可危的上市公司,这样的回购制度,无疑是紧箍咒的暂时松绑。

谁来切实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公司法回购规则的修订,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就有过争议。


主要的争议点在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对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都有重大影响,应当慎重稳妥对待”,最终妥协的结果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配套规定,督促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现有规则,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防范内部交易方面,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如果在回购期卖出股票,应说明理由;在敏感日期不允许进行回购。


在避免操纵市场方面,要求回购价格不超过均价的50%,每天成交不超过拟回购股份的1/3,不能挂涨跌停,不能在集合竞价阶段和收盘前半小时挂单等。


而对于目前迫切想赶快推出股份回购的各家公司,未来库存股转让的时候,是否需要提前公告呢,是否需要适用减持新规和上述条条框框的约束呢?


摆在证监会面前的难题则是:


“股份回购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笼统的表述,应当如何落实?会不会成为一个粉饰太平的面子条款?


一切的一切,且等证监会的配套规则出台。


三个月前,寻瑕梳理了证监会两年以来的相关政策,写了出师表|富凯大厦的两年政策印记,证监会“以问题为导向”在两年间出台了100多份文件,剑指并购重组、定增、减持、举牌的种种问题同时,也伤到了市场的流动性和融资功能。


为了救市,股份回购规则匆忙改了,从2014年争论至今的定向可转债仓促出了,一而再再而三“重大利好”刺激之下,A股颤颤巍巍的涨了,但再过3年,对于这一轮的政策转向,又会怎么评判呢?


套用罗兰夫人在自由神像前的一句名言,创新啊创新,多少乱象假汝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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