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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金主与马甲不得不说的事|信息披露新规实操指南

2018-04-16 补短板的寻瑕君 寻瑕记

2018年4月13日,上交所、深交所就《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寻瑕从划重点、聊干货的角度,对交易所信息披露新规实际落地进行详尽解读,并附上一个“水火同盟抢月球”的模拟案例,协助各位理解新规之下信息披露的关键节点。


划重点

规范对象:5%以上股东及第一大股东

规范事项:上市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应当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出台背景:针对上市公司收购和5%以上的大额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在原来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专门的业务指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披露的节点和内容要求。

七大规范:针对目前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以下7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间隔从每5%缩减至1%

2、将持股比例未达到5%的第一大股东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3、明确控制权争夺下双方权益变动信披义务

4、明确穿透披露要求

5、明确资管产品的权益归属认定标准和合并原则

6、明确增持计划和重组计划的承诺与履行

7、规范一致行动人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和履行

实施进度: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新规由两家交易所同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5月13日,尚需证监会批准后实施,所以,预计实施时点应该是在6月下旬。

聊干货


如果你是控股股东

1、此次新规增加了“提示性公告”的要求;

2、对于控股股东来讲,几乎什么情况都需要披露了。变动1%,甚至变动不超过1%但低于了特定比例都需要披露;

3、控股股东增持变难了。按照以前的规定,控股股东增持不超过5%,增持后不超过30%,可自愿选择信息披露。现在增持1%后就需要披露,势必会增加收购成本;

4、控股股东减持从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变难了;控股股东减持从一级市场取得的股票,难上加难。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从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此次新规,对于从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同样适用。

寻瑕点评:“大股东,你增,你减,交易所就在那里,看你披露”


如果你是举牌方

应该说,信息披露新规的每一条都是针对举牌方的。

1、举牌方增持步步艰难。达到5%后需要公告,之后每增加1%都需要公告,一致行动人内部关系变化需要公告,一致行动人中单一股东达到5%需要公告。

2、披露的要求增加了。例如,控制权争夺中,对大股东构成威胁的时候(超过10%,且差距低于5%)。需要明确披露持股目的、未来6个月计划、融资安排与合同;如果举牌方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或者资管产品,要详细披露协议及融资安排等等

3、马甲更容易穿透了。举牌,一般都会有些暗仓,通过信托做3210、318结构,或者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在券商开立的两融账户做235结构。按照以前的做法,资管产品是不能任意披露委托人信息的。但是,根据现有的要求,在出现媒体质疑、达到披露节点时,资管产品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义务披露背后的协议与资金安排。

4、未来减持变难了。对于在二级市场增持的股票,一旦超过5%,在减持的时候,每达到1%就需要公告,降低到30%要公告,降低到20%要公告。试想,对于因增持股价大涨的股票而言,如果看到举牌方减持了,是不是散户会先跑啊。

寻瑕点评:“举牌,来时亦难别亦难,马甲容易被看穿 ”


如果你是资管产品管理人

1、资管产品交易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通畅,一直是信披监管的难点;

2、由于管理人一般不允许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此次增加的常规信息披露节点,对管理人影响不大;

3、对于市场屡次出现的投资者利用各类通道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此次的信息披露新规,特别对资管产品的权益归属和穿透披露提出了要求;

(1)资产管理产品持股,管理人默认为实际权益人(即“第一责任人”),除非表决权另有所属;

(2)构成穿透披露的三种情形,①投资者因其成为5%以下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披露权益变动提示公告;②因争夺控制权披露权益变动提示公告;③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资管产品应当层层穿透披露权益结构,直至最终出资人,及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同时披露其内部关于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投资决策、权益归属等事项的约定,以便判断投资者的控制权。

4、特别的,如果媒体报道了收购或举牌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核实,作为投资人的资产管理机构有义务配合回复。

在未来的控制权争夺战中,借助媒体对举牌方的资金来源和协议安排进行摸底盘查,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抵御野蛮人的第一道防线;但此类信息披露可能导致管理人被动违反保密义务,管理人对此类产品的合同条款势必会更加谨慎,避免卷入举牌和控制权争夺中。

寻瑕点评:“蒙面金主出没,马甲请当心”

读案例

为了便于理解,寻瑕君模拟了一个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举牌方的信息披露案例“水火同盟抢月球”,带大家看看在新规下,各方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人物角色:上市公司「月球集团」,控股股东「地球控股」,持股比例21%,举牌方「火星人」拟逐步增持,取得控股权,火星人还有个同盟者「水星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企业,GP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剧情分镜:

剧本梗概:

1、火星人增持到5%上下1手的时候,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火星人继续增持,在增持到6%、7%、8%、9%的时候,公告提示性公告;

3、火星人继续增持到10%时,再次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火星人找到一个同盟者水星有限合伙,以水星有限合伙的名义进行增持,增持到了5%,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火星人与水星有限合伙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形成水火同盟。根据要求,在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同时,需要详细披露水星有限合伙背后的协议安排和融资结构。假设此刻水星有限合伙做了选择性的披露;

6、媒体《太阳报》质疑水星有限合伙背后的资金实际是火星人提供的。此时,月球集团需要给水星有限合伙发函,要求其回应媒体质疑;

7、水星有限合伙继续增持了1%。由于水火同盟持有的股权比例已经达到了16%,与地球控股的21%相差5%以内,需要披露包含“明确的目的、资金安排(融资成本)、支付安排、控制关系安排、未来6个月明确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8、水火同盟增持到17%、18%、19%的时候,公告提示性公告;

9、水火同盟增持到20%的时候,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0、水火同盟增持到21%的时候,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财务顾问意见;

11、水火同盟增持到22%、23%、24%的时候,公告提示性公告;

12、水火同盟增持到25%的时候,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水火同盟增持到26%、27%、28%、29%的时候,公告提示性公告;

14、水火同盟增持到30%的时候,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决定不发起要约;

15、12个月后,水火同盟继续进一步增持,且计划不超过2%,水火同盟公告增持计划,在增到31%的时候,发布进展公告,进一步增加到32%的时候,发布增持计划完成公告;截至此时,火星人持股21%,水星有限合伙持股11%;

16、月球集团的原控股股东地球控股,其股份为首发取得的股份,其放弃了此次的控股权争夺,准备逐步减持;

17、地球控股拟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减持,需要提前15天公布减持计划;

18、受减持新规的影响,地球控股在3个月内只通过二级市场减持1%和大宗交易减持2%。此后,地球控股需要公布进展公告;在减持至20%以下时,还需要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9、为了尽快减持,地球控股将剩余持有的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3个投资人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各转让了5%,自己保留了3%;地球控股、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均需要分别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转让后6个月内,地球控股、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每3个月只能通过二级市场减持1%;

21、转让后满6个月,地球控股作为特定股东,仍需继续遵守3个月二级市场1%、大宗交易2%的限制减持,但天海冥不需要再遵守上述限制;

22、由于已经奠定了胜局,水火同盟打算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由于最初双方没有明确一致行动期限,水火双方仍应在12个月内遵守法定义务;此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3、水星有限合伙完成任务,拟进行减持,每减持1%,需要披露提示性公告;

知识点

针对主要股东增减持行为,相关法规体系散落于如下文件中:

1、证监会层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2、上海证券交易所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

3、深圳证券交易所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寻瑕解读就到这里啦,关于交易所信息披露新规原文及起草说明,欢迎前往知识星球获取阅读,并参与更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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