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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八答 | 私募基金实操系列“解码”之旅

陈芳 杨晓瑞 中伦视界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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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涉及融 、投、管、退各个环节,各个环节都存在有关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实践中碰到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并分析。基金成立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管理过程中合法合规也很重要哦!


日后,我们将就私募基金热点问题、最新动态进行进一步“解码”,敬请关注!


   1   

Q&A

好消息!投资人明天就可以缴款了,是不是投资人直接打到基金托管户,我收到之后就可以去投资啦?

根据现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管理人或者基金应当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来统一归集基金的募集资金。如果投资人实缴出资,应当支付至本基金(或者管理人)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冷静期满,确认实缴出资成功后,方可划转至基金托管户(如未开立托管户,则划转至基金账户),用于对外投资。

   2   

Q&A

有个合伙企业要投资我们基金,需要如何对它进行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

需要区分合伙企业是私募基金产品还是一般的合伙企业。如果是已经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如果为一般的合伙企业,应当穿透最终投资者(个人、公司等法人机构、私募基金、已经备案的产品/投资计划、社会公益基金等)核查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如果投资人声称自己为私募基金,但未能提供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文件的话,应作为一般的合伙企业进行穿透核查。

   3   

Q&A

我们基金的一个LP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金在投资的时候,有的目标公司不接受基金的投资,这是什么原因呢?

实务中对于某些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的行业,监管部门一般会穿透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含有外资成分。如果基金LP有外资成分,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业务和取得的证照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基金投资该类企业可能会遇到障碍(该类企业一般倾向于不接受有直接或间接外资成分的基金),或者即使投资进入,后续也可能会对被投资企业的运营或未来上市有负面影响。

   4   

Q&A

我方有限合伙型基金拟单独设立SPV公司对于某目标公司进行投资,但是A地工商不给注册这种SPV公司,是何原因呢?我们之前在B地设立这样结构的SPV就可以。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由于其本身法律性质不属于法人。实践中,有的地方工商严格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认为合伙企业不属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范畴,对于合伙企业独资设立有限公司不予工商注册。有的地方工商的口径更宽一些,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唯一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对于工商口径严格的地区,可以考虑由基金的GP/管理人(入股很小比例)与基金共同作为SPV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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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XX行业好的不得了,我的XX行业基金一期还没投完,但我想再募一个新基金加大对于XX行业的投资,是否可以?

对于这种做法,从法律上并未有禁止性规定。但鉴于新设基金可能会涉及到和原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结合一期基金LPA或其他文件是否对于此情况有限制约定进行研判。如果一期基金的文件中对于同行业同策略新基金设立有限制的情况下(一般为基金投资期届满前,或者基金的投资比例已经达到了某个比例之前,不得新设行业和投资策略相同或相似的基金等),管理人需要达到新设基金的条件,才可以设立行业和投资策略相同的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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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合伙企业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在缴纳增值税方面是否有不同?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的规定,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契约基金过程中,契约基金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反馈,一般来说,有限合伙型基金从税务局的口径上,认为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法,6%税率。


上述仅为税率上的差别,但实践操作中,对于基金的各类收入所得的定性上,根据不同基金的性质、收入来源、税务局认定口径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基金中增值税应税收入部分的范畴、金额等还是要参考具体所属税务部门的意见。

   7   

Q&A

我的小基金投资很简单的,能不托管么?

目前基金业协会并不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在无托管情形下,根据协会的备案要求,对于无托管的基金,需要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全体合伙人知悉并同意无托管的安排,并且要求管理人对于本基金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说明。此外,风险揭示书中需要特别对于无托管的风险进行提示,可能本基金的风险等级也需要管理人评估是否需要调高(高于同等情况下有托管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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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我们管理人刚刚已经登记成功了,但我们股东之间有了些变化,可能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需要有些调整,可以么?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的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根据目前的监管口径,管理人在备案首只基金之前,不得变更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如果您的管理人目前尚未备案产品,在此时点是不能调整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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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芳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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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瑞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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