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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2-04-04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制定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的规定,对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如占地面积、层数、层高)、建设技术指标等进行明确。


(一)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各地要划定中心城区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规划区范围内外可以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探索集中建房。


(二)严格申请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农村村民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申请宅基地。


(三)规范村级审查。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规范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完善联审联办制度;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地质灾害预防是否符合规定,包括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市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是否符合建筑风貌引导和管控要求;是否选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并组织力量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级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推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到村到户。同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二、加强用地建房管控


(一)科学编制乡村规划。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村庄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坚持“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的规划理念,分类有序推进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全面查清村庄存量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分布情况,遵守“一户一宅”原则,结合村庄危旧房屋改造,解决好村民住宅用地刚性需求,科学选址,统筹安排。针对低效、闲置的农房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优化村庄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以村为单位,形成“一宗一表”台账,建立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实行滚动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报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县域为单位,由自然资源部门逐级汇总上报,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应优先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研究制定农村闲置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对村民退出闲置旧宅基地给予适当补偿;合理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边界,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规模上限。鼓励闲置旧宅基地调整使用。


(三)加强农房质量风貌管控。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县级住建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确保每个乡镇有图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实地审查、批准后实地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实地核查“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宅基地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敦促村民建房施工期间在建设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自觉接受监督、监管;对房屋建成后会形成高陡边坡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依法落实属地责任


(一)依法落实县级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


(二)依法落实乡镇政府责任。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落实乡镇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充实健全乡村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及农房安全等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实施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及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三)依法落实村组责任。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在村级审查环节,确保宅基地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使用、“一户一宅”等情况的审查到位。落实动态巡查管控,探索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


四、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担当。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负责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非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共享互通,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各类问题,防止宅基地管理“空档”等问题出现。要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掌握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规模。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查处等管理信息化。要建立互相抄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置,若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及时抄告给有处置权限的部门,严格按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进行处置。


(二)实现工作衔接期间不断档。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有序做好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工作。工作职能交接期间,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支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人员、工作资料、技术力量支持。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的违法行为,2020年1月1日前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办结的案件由自然资源部门继续办理;个别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需要重新立案调查依法处理的,重新立案查处单位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需做好交接工作。2020年1月1日以后立案查处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处罚决定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取得宅基地执法资格证之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安排持证执法人员配合办理案件,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房地一体)问题信访,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研究出台贯彻落实措施,指导乡镇、村一级抓好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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