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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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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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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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第四十四条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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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若干规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8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30日(2020年8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第一条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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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对“关于推广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的答复

蒋卓庆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的统筹协调根据中央部署,我部自2015年起牵头在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试点县(市、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坚守底线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因地制宜,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惠群众的制度创新成果,在盘活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试点推动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能,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充分发挥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了城乡土地平等入市、公平竞争。在深入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6月进行了两次审议。草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程序等作了规定,并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由国务院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具体办法。下一步,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修改工作中,我部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成员、全国人大代表及各方面的意见,加强建章立制的整体谋划和系统设计,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制度,并在法律通过后督促、配合有关方面尽快出台配套规定,推动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权。二、关于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要素市场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根据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和经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这些改革举措有利于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及其融资担保功能的实现。各改革试点地区积极统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截至2018年底,浙江义乌、湖南浏阳、福建晋江抵押贷款余额分别达到了95.4亿元、47.6亿元、20.3亿元。浙江德清、山东禹城、辽宁海城等非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探索,其中德清累计农房抵押贷款1473户,金额3.5亿元。但考虑到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面还不够宽,试点时间比较短,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及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未作规定。201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研究起草宅基地使用条例。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宅基地法制建设,已将宅基地立法列入农业农村立法工作重点,下一步将按照中央要求,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我部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同时,根据人大代表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农村住房融资担保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三、关于推动基层积极探索先行先试2015年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以来,在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增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提升农村土地利用和治理水平、促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支撑土地管理法修改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路径和机制,报中央批准后组织实施。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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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将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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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保障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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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是什么?

本文作者:耿五三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农经中心本文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在探索建立成员登记备案信息化的过程中,发现“户”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都是以“户”为单位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也要确权到“户”。这些“户”是指户籍管理意义上的“户”,还是法律规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婚姻家庭意义上的“户”,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为了搞清这些问题,笔者到这一方面有超前探索的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学习了两地界定“户”的先进经验,并对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化提出了思考。一、江苏常州武进区:提出“宅基地保障户”概念(一)“宅基地保障户”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基础2020年7月,武进区农工办、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居民户是指户内成员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户,户内成员具备宅基地保障资格的简称为宅基地保障户”。当地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比较细则周密,将宅基地的面积与“户”中的人数进行挂钩,具体标准是每人30平方米,促进了宅基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宅基地保障资格权实行动态管理,录入暂时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的数据库系统,“调整周期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保持一致”。简而言之,武进区的“宅基地保障户”,其本质是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基础,根据宅基地保障资格权的规则进行微调、细化管理,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和先进性。(二)“宅基地保障户”与“户籍户”不同武进区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严禁以户口簿作为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的唯一依据”“享有宅基地保障资格权的人员必须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这表明,武进区已经明确宅基地权益户与户籍户不是同一个概念。此外,武进区还建立了宅基地权益户的“分户”规则:禁止将宅基地保障户擅自分户,严禁对独生子女、未成年子女、有子女的独居老人等进行分户。这种做法,创新性地回应了实践中的问题,符合法律政策方向和当地实际。二、斗门区:成员管理数据库的“户”未来可演变为“股权户”(一)成员动态管理会衍生出“股权户”斗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数据库”,日常的管理维护由街镇农经部门负责。该数据库系统功能较多、实用性强,股权设置非常细致,已经将每户的银行卡号码录入其中用于分红转账。斗门区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股权的调整期限设定为“至少10年以上”“原则上固化到2058年12月31日”“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共享”。该区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则,而且开发了详细的成员增减变动、分户等数据管理功能。所以目前这个数据库系统中的“户”信息暂时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信息保持一致。但是,由于该数据库主要目的和功能是用于股权管理,数据库系统中的“户”,未来可能从“农村承包经营户”演变为“股权户”。这是因为随着改革的深入,势必会出现股权的继承、自愿有偿退出、整“户”丧失成员身份等情况,从而导致数据库中的“户”不再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致。如,外村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城镇“家庭户”或者“户籍户”都有可能通过继承而取得股权,这些“户”都属于“股权户”但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另外,自愿有偿退出股权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股权户”但仍然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二)“股权户”未来将与“宅基地保障户”不同斗门区的成员管理系统,暂时没有明确与宅基地保障户进行关联。笔者认为,现阶段,这个系统中的“户”与宅基地保障户基本一致。随着股权的特殊变动,该系统中的“户”与宅基地保障户将产生分离。如,取得股权的外村“农村承包经营户”、城镇“家庭户”或者“户籍户”,属于“股权户”,但不属于宅基地权益户;自愿有偿退出股权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股权户”,但仍然属于宅基地保障户。(三)“股权户”与“户籍户”不同斗门区在认定成员资格时以户籍关系为基本依据,并兼顾土地承包、长期居住地、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义务履行等因素。可以说,斗门区的“股权户”与“户籍户”不完全一致;两者有交叉重叠的情况,也有不交叉重叠的情况。未来如果某个“农村承包经营户”整“户”退出成员身份并迁出户籍,那么他们仍属于本村的“股权户”但不属于本村的“户籍户”。这是因为斗门区规定:“凡符合集体成员身份丧失条件的,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办理除名,退出集体成员身份后,不再享有成员权益。股权固化期内,成员家庭户内股权不因成员数量的增减而变化”。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厘清“户”的关系农村实际上至少存在着7种意义上的“户”。农村居民户。也就是户籍管理意义上的“户”,本文简称“户籍户”。户籍一元化改革之后,取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划分,统称“居民户口”。但是,客观上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仍存在区别,两者享有的权益仍不完全相同,例如现阶段民政部门在发放城乡低保金时就执行不同的标准。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是与“成员”紧密联系的一个概念。宅基地保障户。《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两处的“户”并未被明确定义,笔者认为,前者应该理解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谨慎起见,暂时称为“宅基地保障户”,也就是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户”;后者应理解为户籍管理意义上的户。股权户。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中央倡导对股权实行“静态管理”,很多地方采取了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分享”的做法,我们将股权享有及管理意义上的“户”暂时称为“股权户”。村民户。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既包括了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人,也包括了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因此,村民自治意义上的“户”,我们暂时称为“村民户”。联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提到了“联户”的概念。家庭户。《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农村存在的7种“户”,错综复杂、互相交织,实践操作中在使用“户”的概念时,应当尽量予以明确。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理层面,还是两地的经验来看,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清晰、最规范、最核心、最重要的概念,应该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基础,可以有效厘清不同“户”的关系,这对于明确村民大会、成员大会、股东大会等之间的权力边界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户内成员信息更新可能存在滞后,属于具体操作的问题。第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宅基地资格权紧密联系。将宅基地相关法律政策中“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户”解释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最为合理,最有利于操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据此衍生出“宅基地保障户”的概念。第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与“户籍户”明确区分,与户籍管理脱钩。武进区和斗门区的实践探索均已表明了脱钩的必然性。例如,户籍在某个村的公务员、户口靠挂人员等,当然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进城落户农民,也未必就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四,“股权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尽量保持一致。确属无法保持一致的,必须明确规定两者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区别。第五,“村民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须明确区分。绝不能混为一谈,对于明确村民大会、成员大会、股东大会之间的权力边界具有重大意义。第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联户”的关系,也应明确区分。第七,“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家庭户”,也必须明确区分。例如,夫妻双方,一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一定属于某一个“农村承包经营户”;另一方如果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但是,两者必然属于同一个“家庭户”。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化的思考以“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个法定概念为基础,采取“以户管人”的方式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信息化,可以厘清各种“户”之间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一是建立与户籍户脱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化登记备案管理体系。至少以区县为单位,规范成员增减、迁入迁出、分户合户等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开发成员登记备案数据库系统,明确该系统中的“户”指的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全面录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并进行清洗,实现动态管理。开发人脸识别、信息推送、民主决策等功能。逐步建立数据交换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二是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基础,建立完善宅基地保障和股权管理体系。尽量不新引入宅基地保障户和股权户的概念,直接应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管理。三是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基础,优化完善承包地确权颁证管理体系。前期开展的承包地确权颁证,由于缺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支持,很大程度上依赖户籍户资料,实际操作中对于成员和“户”的管理不够完善。例如,有的分户不合理、夫妻分户后拿到两本承包经营权证;有的户内成员信息长期不更新、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建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数据为基础,将其与承包地确权颁证系统对接打通,完善数据动态调整机制,为承包地确权合同变更登记、土地流转网签等确权成果应用奠定基础。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河南一地对宅基地超占部分实行阶梯收费宅基地灭失后怎么办?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都昌县早部署早行动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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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灭失后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日“一点”】宅基地灭失之前我们知道了宅基地是什么,有人不禁会问,要是宅基地灭失了怎么办呢?本期就带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条文释义】一、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的灭失虽然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消灭的,但是从用途角度上说,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适用某种用途。例如,由于河流改道,原来的住宅和宅基地有可能完全被淹没;又如,由于山体滑坡,原来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发生这类自然灾害,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设住宅的情况下,就必须对丧失居住条件的集体的成员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维持生计。二、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保障性的权利。作为基本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因此,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分配给仍然属于本集体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不应当把失去多占的宅基地的村民也纳入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村民中。三、重新分配宅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节约利用和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珍惜每一寸土地,特别是要严格限制对耕地的占用。在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情况下,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尽可能保证将适宜耕作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芜湖县因地制宜探索四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沈北模式”破解资源盘活难题广东省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昆明市推进解决农村“立户分户”难问题关于盘活城乡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的思考用“面积问题”解决“面子问题”,看江西上饶整治任性的农村建房乱象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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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早部署早行动 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都昌县农业农村局早部署早行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一是高位推动。为确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暨农村宅基地改革及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局属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并安排专人同自然资源局进行合署办公,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及时部署。及时召开全县24乡镇的乡镇长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参与的工作部署会,要求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耕地“非农化”、农村建房问题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积极履责,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集中学习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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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连政综〔2020〕16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连江县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8日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水平,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连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应当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审批”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二、审批职责分工及审查内容(一)简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按权责一致原则,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表),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表)。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新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凡在凤城、敖江、江南(县城规划区)、琯头镇(省级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除D级危房有条件允许改建外,原则上停止零星建房审批。对个别确属无房户、紧房户的,在不影响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划区边角宅基地,经乡镇、村(居)主要领导签字把关,可按规定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二)禁止批准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除外。(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由乡镇审批,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先由乡镇提出用地计划,上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才能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四)乡镇应成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并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集中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指定农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并实行多部门并联审查,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1.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等是否齐全;(2)是否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申请面积、界址、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4)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建筑基底面积及建筑面积是否超过本规定标准;(5)是否违法使用宅基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的审查内容。2.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2)建筑层数、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3)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4)是否有违法建设行为及是否已查处结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的审查内容。3.乡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审查:(1)是否直接选用或参照省市县设计通用图集;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师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有效资质,工程设计师是否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的审查内容。4.涉及住建、林业、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五)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三部门共同到现场勘测,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块是否符合规划,并绘制住宅用地规划红线图;住宅用地和建设许可依法批准后,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农房建成后,一起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六)乡镇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农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审批情况进行公示。村委会应将农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乡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3.年龄未满18周岁的;4.不符合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各类保护规划的;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应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2.户口薄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4.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检验报告;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6.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四)简化审批程序:1.村委会根据已通过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在村务公示栏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村委会出具审核意见。2.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政务窗口递交资料。村民也可委托村委会递交资料。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4.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收件日期和办结日。5.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农业服务中心。由该部门将申请材料分送至国土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站所,并组织实地踏勘,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核。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林业、农用地转用等审批的期限除外)。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政务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7.农房建设竣工后,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政府经验收后合格的,应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乡镇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8.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如审批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用地规模、层数和面积。1.农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强化规模控制,鼓励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沿海等用地十分紧张的村庄,可视情况建设中高层单元式住宅小区;建设独栋或联排式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以农村住宅小区形式建设的,每亩原则上不少于三户。2.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含)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10平方米(含)之内,建筑屋顶原则上应设计为坡屋顶。(四)间距和朝向。建筑前后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多层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中高层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一般不低于15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6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五)道路、铁路、河流、电力线、文物保护规划紫线等退距。新建(含改、扩建)农房应满足道路、铁路、河流、电力线、文物保护规划紫线等所规定的退距要求。(六)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土结构。(七)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顶,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八)配套。应同步配建三格化粪池等处理设施,尾水按规范达标排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五、管理责任(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乡镇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二)资源规划局负责推动“多规”衔接,落实农房建房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审查新农村建设、联合建房方案,指导乡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住建局负责对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进一步修订推广使用农房通用图集;对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个人建房三层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申请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按规定进行监管。(四)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对依法未纳入施工许可的农房建设项目,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相关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质量安全技术指导;监督建房村民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推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引导购买工伤保险;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安全巡查制度,采取包片制,每周两次以上巡查,做到“四到场”,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含安拆模板、搭建脚手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乡镇政府依据职权负责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应予以查处;负责制作农房建设规划公示牌,并监督挂牌实施;负责加强房屋立面管控;每月应将审批证件名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效能办、“治违办”等部门备案。(五)村委会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发挥村庄建设协管员作用,安全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及时上报,将村民建房质量和安全问题纳入村庄治理范围。村委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六、其他事项1.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2.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各职能部门应做好工作衔接,乡镇内设机构职能涉及调整的,上述联审小组部门由乡镇负责相应适时调整,确保职能顺利交接过渡。4.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连政办〔2012〕221号)、《连江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审批管理的通知》(连政综〔2014〕46号)同时废止。5.该办法解释权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芜湖县因地制宜探索四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沈北模式”破解资源盘活难题广东省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昆明市推进解决农村“立户分户”难问题关于盘活城乡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的思考用“面积问题”解决“面子问题”,看江西上饶整治任性的农村建房乱象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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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地对宅基地超占部分实行阶梯收费

近日,河南新乡某镇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对“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按阶梯收费,引起关注。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在石婆固镇的公开信中,明确了收取对象、“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收取标准、缴费主体、收取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宅基地是保障居民居住权益的土地资源,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滥用、乱用、闲置宅基地等行为,石婆固镇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对“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按阶梯收费,可以理解为“超占罚收”,目的是保障宅基地资源合理使用,确保宅基地资源的公平性,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石婆固镇对宅基地超出面积按阶梯收费近日,河南新乡石婆固镇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一封致全镇广大群众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明确提出要在全镇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并在工作指导方案中明确收取对象、“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收取标准、缴费主体、收取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信中指出,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完善宅基地日常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机制。石婆固镇“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为:1、农户只有1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2、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认定为一户。3、农户有2个以上儿子,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居住的,认定为一户,其他儿子待年满18周岁后可认定为一户。4、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167平方米的,认定为一宅。5、对入驻新型农村社区,单体独户的认定为一宅,多层、高层单元户不认定为一宅。6、新批划宅基地,必须按规定每处不得多于167平方米。石婆固镇对“一户一宅”超出起征点面积的多出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指导标准如下:(1)超出面积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5元/平方米计费;(2)超出面积51-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3)超出面积101-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4)超出面积201-3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0元/平方米计费;对大于300平方米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回。根据石婆固镇有关规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收取,镇政府负责指导。每年的第一季度为有偿使用费集中交纳时间。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退出补偿等。目标是实现农地集约化、有序化管理宅基地是保障居民居住权益的土地资源,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今的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滥用、乱用、闲置宅基地等行为。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石婆固镇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对“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按阶梯收费,可以理解为“超占罚收”,目的是保障宅基地资源合理使用,确保宅基地资源的公平性,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其中“一户一宅”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据了解,实际上,自2015年国土资源部启动宅基地改革试点,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宅基地闲置问题,引导落户城市的农民和过度占用宅基地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以来,湖北宜城、云南大理、江西余江、宁夏平罗等地均在国家授权下探索了各自的解决方案。如湖北宜城依据宅基地使用对象的身份及宅基地利用现状,对超占部分按照时段、面积、区域等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云南大理对利用宅基地上住房从事客栈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集体按使用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江西余江、安徽金寨对退出宅基地或放弃建房进城购房的农户实行购房补贴;宁夏平罗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以地养老”模式,允许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置换养老服务。不过,对于“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收费,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和标准,目前只是个别地区根据当地情况而制定方案,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国家有明确规定,其中一条就是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芜湖县因地制宜探索四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沈北模式”破解资源盘活难题广东省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昆明市推进解决农村“立户分户”难问题关于盘活城乡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的思考用“面积问题”解决“面子问题”,看江西上饶整治任性的农村建房乱象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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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因地制宜探索四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近年来,芜湖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因地制宜探索四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农户有偿退出+村集体入股”方式。根据农户的意愿,经过充分协商,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村集体收回后以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经营主体。如六郎镇殷港社区,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后,芜湖原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收购地上房屋以及其他附属物,并按拆迁标准补偿农户;农户在房屋拆迁后自行选择政府安置房或购买商品房(购买商品房的每平米再补贴1000元)。殷港社区以回收的4.6亩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原野园林公司发展乡村休闲农业项目,合作期限20年,按“保底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收益。公司非盈利期间,保证殷港社区取得保底收益(每年每亩土地1500元),每五年调整一次,分红最高可达到保底收益的三倍;公司经营盈利期间,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税后利润分配。二是“农户出租”方式。农户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使用权打包出租给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按照一定标准每年向农户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农户可以收回,也可以让经营主体优先承租。如陶辛镇双桥村7户村民将890余平方米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出租给芜湖杨帆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用以打造恋花湾景区,租期20年,房租3.5元/月·㎡,租金五年一付。每户村民仅租金一项,每年可增加财产性收入近5000元。三是“农户自营”方式。农户在政府引导扶持下,利用当地丰富的旅游资源,通过将自有的闲置住宅进行改造升级,发展民宿和农家乐自主经营。如红杨镇挖掘本地自然环境和人文风情优势,不仅打造了金谷春、梅溪塘等7家民宿,与民宿相关的饭店、农产品销售等业态也不断聚集。西河古镇部分农户还将原有住宅改造成手工艺品商店、传统文化手艺展示厅等。如王铁匠铺,在平时出售自制工艺品的同时,根据旅行社或政府的通知,向游客展示作为农耕文化的打铁手工艺,每次开炉可获300-500元补助。四是“宅基地复垦+农户入股”方式。村集体统一将农户破旧的闲置危房进行拆除并进行复垦,再以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经营主体。如,湾沚镇新丰村按照全县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部署,实施土地增减挂项目约60亩,争取资金276万元,项目涉及三湾自然村50户村民的30亩闲置宅基地。农户在闲置危房拆除后可获得补偿,购买商品房还有价格优惠。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使用权仍归农户,但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农户入股芜湖三湾乡村田园休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年租金300元/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该村人居环境整治,拆除无功能房屋,挖除杂树、开挖山塘、安装路灯,新建乡村大舞台、公共厕所、健身场所、乡间小路、节点绿化、休闲凉亭、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项目实施,既盘活了闲置宅基地,又助推了人居环境整治。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广东省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昆明市推进解决农村“立户分户”难问题关于盘活城乡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的思考用“面积问题”解决“面子问题”,看江西上饶整治任性的农村建房乱象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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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模式”破解资源盘活难题

8月初,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宅基地改革首个试点项目落地。试点村农民将闲置的宅基地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拢后,统一租赁给农事企业,“批量”建设了旅游民宿,用于开发乡村民宿发展观光农业。农民得租金、村集体增收入、农事企业获经营空间。参与试点村民将成为“四金”农民,有宅基地租金收入,有集体经济的股金收入,有到农事企业打工的薪金收入,流转承包地的还有承包地现金收入。村民年增收益最高可达3.3万元。专业人士认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善用合作社”为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找到了钥匙。此设计被当地称为“沈北模式”。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理事长肖金成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沈北模式”的创新在于,不仅实现了中央要求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适度放活了宅基地使用权,守住了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保证了农民利益不受损,而且在此基础上,为农民创造更多收益,集体经济也得到发展壮大,实现了一举多赢。正在建设中的民宿宅基地“批量”建民宿8月1日,《中国经营报》记者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一个村子看到,利用闲置的宅基地“批量”建设的数栋旅游民宿已拔地而起、初具规模,8户村民成为宅基地改革的首批试水者。“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宅基地闲置状况在加剧。以本街道总计89户农民的单家村为例,截至2020年上半年,有32户的民房处于长期无人居住状态,占比超过35%。空置房屋常有坍塌,农户院落多有破败,不仅影响形象,而且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兴隆台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剑锋介绍,中央多次提出要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兴隆台街道也希望结合本地情况,于2020年初开始探索盘活宅基地的新模式。“我们希望能够探索出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进而令资本变资金的良性循环路径。”兴隆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王辉如是表示。巧合的是,与单家村毗邻的是沈阳锡伯龙地创意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伯龙地”)经营的稻梦空间产业园,该公司为实现“全季旅游”谋划民宿项目,正在寻找合适的发展空间。据介绍,稻梦空间是以稻米为主题的产业园,位于兴隆台锡伯族聚集区,占地面积3万余亩,拥有世界最大的3D稻田画。是沈北新区着力打造的将创意农业、稻米文化、锡伯文化与旅游服务相结合的“生产-生活-生态”产业园。憨豆先生主题的稻田画供需高度契合的两者在积极的磋商、调研中达成了共识。单家村首批8户农民将自家的宅基地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给锡伯龙地,用于开发乡村民宿发展观光农业。农民得租金、村集体增收入、农事企业获经营空间。“村民把宅基地租给村集体,村集体按照原价格将使用权转租给企业,企业盘活开展商业活动,打破了企业使用村民土地的转租障碍。”李剑锋表示。目前,锡伯龙地投入200余万元,已开工建设4处餐饮旅游民宿和1处书画馆共约2500平方米,地方政府配套投入129.5万元建设的500平方米锡伯族民俗馆主体框架基本建成。“我们也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由于各地区、村镇资源禀赋、历史传承等差异,实际状况很复杂,不能用一个模子套到底,甚至需要一村一模式。”王辉表示,比如,兴隆台街道辖区的立新村即富有朝鲜族民俗文化特色,已经建设朝鲜族特色民宿大院6个。据悉,两个村的民宿项目在9月份均将正式营业。回头看,“沈北模式”的落地极为迅速,从开始专题研究宅基地改革试点事项,到首个项目落地,仅6个月时间。这期间,作为基层政府,还要针对抗击疫情做大量复杂而且细致入微的工作。三份协议“锁定”三方权益“保证集体所有权资产不流失、增加村民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是这次宅基地改革试点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李剑锋如是强调。而从权益保护角度来看,“沈北模式”建立在三份协议的基础之上。而这三份协议是聘请专业律师耗时两个多月、历经30多次修改而出炉,其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首先,合作社与农户签订《不动产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1》”)。《中国经营报》记者在单家村看到的《协议1》中约定,村民同意通过合作社将宅基地转租给锡伯龙地,期限为20年。锡伯龙地支付的租金分为固定租金和可变租金两部分。固定租金每年0.3万元,为出租宅基地的村民所有。可变租金即分红,前两年均为2万元、第三年3万元,由合作社平均分配给参与民宿项目建设的村民;从第四年开始,合作社留存分红中的50%为集体财产,其余50%平均分配给参与民宿项目建设的村民。其次,合作社与锡伯龙地签订《不动产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协议2》强调,锡伯龙地不得单独与村民签订宅基地租赁相关协议,也不得单独向村民支付租金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锡伯龙地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给任何第三方。“这两份协议是此模式的最大创新点,经济组织与所有村民都是跟合作社发生关系,而不与农户发生直接关系。”肖金成认为,好处在于通过合作社统一价格、统一模式来统一谈判,为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关键问题找到了钥匙。因农户诉求不一致、开价不一样,逐一跟公司谈判难以达成共识。此外,上述8户村民当中愿意将承包土地流转给锡伯龙地的,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前5年每亩1200元;此后以当地当年土地租赁均价年递增400元。李剑锋表示,此模式落地之后,村民成为“四金”农民,有宅基地租金收入,有集体经济的股金收入,有到锡龙伯地打工的薪金收入,流转承包地的还有承包地现金收入。几年前就搬到城里居住的村民潘中表示,自此不仅不用再牵挂年久失修的老房子,而且每年还能增加9000元收入。“粗略计算村民年增收区间在0.5万~3.3万元之间。”李剑锋补充道。“沈北模式”完全契合中央精神“沈阳探索的这个‘沈北模式’,可以说极大程度上契合了中央深改委第十四次会议的精神,放活了宅基地使用权,守住了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保证了农民利益不受损。”肖金成认为,“沈北模式”不仅实现了中央要求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而且在此基础上,为农民创造出更多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改变了很多地方农村合作社有名无实的状况,真正实现了一举多赢。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肖金成认为,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提出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思路确立后,如何在落实所有权、保障承包权基础上,合理放活使用权成为宅基地改革的关键。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副处长金峰在署名文章《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推向纵深》中提到,当前,农村建设用地资源紧约束,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存量宅基地及其房屋资源利用不够充分,原来粗放型宅基地管理制度已不可持续,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城镇化水平已超过60%,这就意味着农村房子的空置率在提高。在此背景下,无论从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还是从强化乡村振兴,深化、放活宅基地的改革均已迫在眉睫。中央一号文件也曾多次提出,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肖金成表示,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一户一宅”制度在中国贯彻了60年,已演变成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但在过去的改革实践中,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促进宅基地流转、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步伐缓慢、力度不够。“目前来看,允许村集体成员内部有偿转让、允许对外租赁是解决现存宅基地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具体方式上,‘沈北模式’可以借鉴。”肖金成表示,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很大,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开展试点,坚持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如已在城市定居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将自己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户,也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给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或旅游企业,还可租赁给城市退休居民。但要防止“以租代售”,农村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要制订严格的标准,不能大拆大建,保护农村风貌。进城定居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将弃之不用的宅基地恢复为合格的耕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用地指标(地票),在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上挂牌出售。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广东省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昆明市推进解决农村“立户分户”难问题关于盘活城乡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的思考用“面积问题”解决“面子问题”,看江西上饶整治任性的农村建房乱象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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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一)不同时期形成的宅基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或镇乡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同意意见,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审批限额内面积予以认可,限额外面积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若干规定》(2000年8月21日东阳市十一届政府第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不含)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审批限额内面积予以认可,限额外面积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若干规定》(2000年8月21日东阳市十一届政府第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处理后,按实际使用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4.1999年1月1日(含)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现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由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对限额面积内的未批部分直接补办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手续,超批准面积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170号)规定标准处理后,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建面积不予登记。5.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二)2014年3月27日(不含)前由于新农村建设、地质或自然灾害搬迁、移民安置、危旧房治理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拆迁等原因,经镇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边批边建占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房,虽审批日期在2014年3月27日(含)后,但经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可按实际动工时间段的相应政策处理。涉及补办农房审批手续的,可按照有利于农户建房审批时点(动工时点或现时点)计算审批限额。(三)对2015年12月31日(含)前原国土部门已作出处罚决定,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房,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本指导意见中不同时期形成的宅基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方式处理的第2、3、4项规定处理。尚未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不再申请执行;已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人民法院已委托、裁定由原国土部门(土管局)或镇乡(街道)执行的,不再继续执行。房屋确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一)根据“先确地权,再确房权”的指导思想,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不同范围分阶段确定房屋所有权:1.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占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①对于城市核心区(东至迎宾大道、西至义乌界、南至南山脚、北至北山脚)范围内的农房,其占用宅基地时间为1990年10月1日(不含)前,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其占用宅基地时间为1990年10月1日(含)后(包括已建农房在1990年10月1日〔含〕后有扩建、翻建等情形)的,在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经街道办事处规划确认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规划批准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登记。②城市核心区范围以外的农房,其占用宅基地时间为1997年12月31日(含)前,至今未扩建、翻建,且建筑总层数在4层以下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建筑总层数超过4层的,经镇乡(街道)规划确认并补办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规划批准的房屋建筑不予登记。其占用宅基地时间为1997年12月31日(不含)后(包括已建农房在1997年12月31日〔不含〕后有扩建、翻建等情形)的,在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经镇乡(街道)规划确认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规划批准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登记。2.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后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房,一律按现行政策从严处理。(二)农村私人建房和规划审批补办工作统一由镇乡(街道)负责,在审批方式上可以简化手续,农村私人建房和规划补办审批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设计制作。农房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一)原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其住房至今未拆建、翻建,且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在误差(≤2㎡)范围内,直接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超出误差范围,不存在瞒报审批情况,且无异议的,原登记面积予以认可,超出部分按本指导意见处理。(二)1982年2月13日(不含)前建造的农房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今未扩建、翻建,但实测宗地面积超出原登记面积误差范围的,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该农户未新批建宅基地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2.该农户登记后已依据原登记权证面积新批建宅基地的,若其总面积不超农房审批限额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超过审批限额,按原土地使用证面积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在权利证书附记栏备注。(三)因分家析产、房屋调换(调剂)、买卖等原因已签订相关协议,且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证已办理转移登记的,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农房登记。(四)农房登记涉及庭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经依法批准建造的庭院,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未经批准建造的庭院,分不同时段予以办理:①1982年2月13日(不含)前建造的庭院,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②1982年2月13日(含)至1986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造的庭院,经依法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③1987年1月1日(含)至1998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造的庭院,在2015年4月10日(不含)前已经镇乡(街道)或原国土部门处理的(没收作价款低于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足),予以确权登记;未经镇乡(街道)或国土部门处理,或在2015年4月10日(含)之后处理的,不予确权登记,在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应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时,由其承诺在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备注;④1999年1月1日(含)至2014年3月27日(不含)期间建造的庭院,不予确权登记。在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应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时,由其承诺在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备注;⑤2014年3月27日(含)以后建造的庭院,须在庭院拆除后方可办理农房登记;(五)农房登记涉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的,可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下一层空间建筑面积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在不动产权利证书和附记中注明。(六)对依法继承取得的农房,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附记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房的合法继承人”。(七)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农房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附记中注明相关信息。(八)涉及农村房屋买卖情形,按以下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农房买卖情形①购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公房,至今未扩建或翻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a、在2004年1月1日(不含)之前已缴纳契税的;b、农户能提供其公房购买时间在1999年1月1日(不含)前的原始凭证依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房屋所在自然村(小区)公示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补缴相关契税的;c、符合农房审批条件,并已办理农村私人建房调剂审批手续的;②购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住房,至今未扩建或翻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a、已办理土地或房产过户手续的;b、在2004年1月1日(不含)以前已缴纳契税的;c、符合农房审批条件,已办理农村私人建房调剂审批手续的。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城镇居民购买农房情形①已办理土地或房产过户手续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②1999年1月1日(不含)前已缴纳契税,经房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九)对符合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互相调换(调剂)房屋的,按规定办理农房调换(调剂)审批手续。调换(调剂)房屋免缴税收,凭《东阳市私人房屋调换(调剂)审批表》办理不动产登记。(十)对拆旧建新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建农房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农房注销登记手续;若已办理新建住房登记手续,但旧房尚未注销的,当事人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后直接予以注销。对于危旧房整治统一拆除的农房,可由村委会(社区)汇总后经镇乡(街道)核实,并在农房所在自然村(小区)公示栏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统一注销。(十一)在登记中涉及违法超占的宅基地及房屋建筑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权利证书附记中予以注明,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和分层分户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可以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用斜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和分层分户图上注明所超占的面积。(十二)对于登记中涉及需要办理继承、分家析产、委托等手续的,可由农房所在地镇乡(街道)出具鉴证意见(具体由各镇乡〔街道〕或村〔居〕法律顾问、驻村干部、镇乡〔街道〕司法所干部等组成的鉴证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申请人凭鉴证意见和其他材料办理申请不动产登记。市公证处负责对各镇乡(街道)相关鉴证工作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房不予确权登记:1.权属有争议的农房;2.因依法查封等原因限制权利的农房;3.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农房;4.1999年1月1日(含)以后违法占用宅基地,经补办审批后,除阳台、挑、门厅、金字墙外超占面积在一规划间以上的农房(不含已经“两违”处理的农房);5.非法“一户多宅”的农房;6.其他有严重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认定应当拆除的农房。其他事项(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房,至今未依法处理或由于历史原因而无法登记的情形。(二)农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客观公正、让利于民”的原则,妥善解决农村建房管理中存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及在农房登记中遇到的难题。(三)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镇乡(街道)作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发动、村民身份确认、权属调查审核、规划确认、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等工作,协助开展违法用地处理、登记发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四)登记中涉及的违法用地处理、罚没款及土地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按相关文件执行。(五)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违法用地处理、规划确认、审批补办及登记发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意见自2019年7月12日起施行。本市之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广东省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昆明市推进解决农村“立户分户”难问题关于盘活城乡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的思考用“面积问题”解决“面子问题”,看江西上饶整治任性的农村建房乱象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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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推进解决农村“立户分户”难问题

李国文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请公安部门解决农村“立户分户”难》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为规范我市乡村地区分户业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11年5月,昆明市公安局出台《关于规范办理居民立分户户籍业务工作的通知》,乡村地区户内家庭成员分户以结婚成家或单独生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土地权属划分为原则,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或证明材料可以申报立(分)户登记,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应当立为一户。2019年12月,云南省公安厅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乡村地区分户业务,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凭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等材料申请分户,以解决分户和审批宅基地互为前置条件的矛盾。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针对您提出的农村“立户分户”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部分农户房屋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材料,导致不能办理分户。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部分乡村地区土地、宅基地、林地被征用或权属发生了变化,户口与集体资产收益、福利保障、拆迁补偿、宅基地分配等密切相关,昆明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规范要求,对农村地区合法房屋进行分户,确保户口登记合法性,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房屋的合法性和权属,还是要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明确的为准。经市公安局积极对接市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其表示正积极推进土地确权工作,预计年内工作将有重大突破,在一定程度上为分户工作提供支撑。下步,昆明市公安局将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乡村地区房屋权属问题,确保乡村地区群众可以在其合法稳定住所进行分户。同时,继续抓实抓牢民警培训、政策宣传、窗口规范、便民利民等工作,确保户籍政策全面落地,窗口服务提质增效,不断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2020年8月25日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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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面积问题”解决“面子问题”,看江西上饶整治任性的农村建房乱象

本文来源:瞭望2020年第32期作者:胡锦武 范帆站在刚刚破土动工的新房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下源村村民周凤菊倍感轻松。此次建新房,她再也不用硬着头皮跟别人攀比面积了。“政府有规定,新房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用‘面积问题’解决了‘面子问题’。”周凤菊的盖房之变得益于江西上饶施行的《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不仅规范了当地农民建房行为,刹住了盲目比高比大的风气,还成为深化农村各项改革的金钥匙。《条例》实施两年来,当地农村地区面貌持续改善,发展活力持续释放。建房乱象凸显三大矛盾“你三层,我五层,盖的毛坯不住人。”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农村地区建房攀比成风,很多人碍于面子把房子越建越高,哪怕家里没钱,也要多建两层,不然会被村里人看不起。还有村民表示,很多房子三层以上的房间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浪费了资源。部分农村地区无序建房还导致“有新村无新貌”。由于农民建房缺乏规划意识,布局散乱,建筑风格五花八门,没有形成整体规划,有的房子建了几年也不封顶、不粉刷,与村庄整体风貌极不协调。有受访基层干部说,当地曾经有一栋农房甚至建到七层,矗立在村里就像一栋“炮楼”,十分突兀。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民住房已成为乡村振兴中的关键要素之一。近年来,不少地方农村规划滞后、农民建房无序,特别是超高超大房屋和违法建设问题仍然突出。“攀比成风、规划滞后、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问题只是表象。”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陈国樑认为,农村建房乱象已经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大掣肘。陈国樑等受访基层干部认为,农村建房乱象背后折射出三大深层次矛盾:一是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成为秀美乡村建设的“拦路虎”;二是暴露出基层治理短板,尤其是乡镇属地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三是折射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一批与村镇建设直接相关的国家法律面临执行难题,亟待地方制定更为细化的法规。从规范建房着手破解农村乱象面对农村建房乱象背后的矛盾,上饶市迎难而上,通过立法方式规范农村建房。上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建新介绍,《条例》共6章41条,对农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申请审批、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农民建房必须做到占地面积统一、建筑面积统一、房屋高度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同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建筑设计通用示范图集,指导农民规范建房。“《条例》的出台,抓住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的最后窗口期。”上饶市横峰县委书记饶清华说,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出台,规范了建房,确保了公平。规范农民建房、整治农村乱象的同时,上饶市更解决了一些深层次矛盾,推动了农村深化改革。倒逼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条例》的制定,促使基层政府部门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引导、管理服务力度,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倒逼农村“三大乱象”的系统解决。长期以来,房屋乱建、垃圾乱倒、坟墓乱埋被称为农村三大乱象,而要解决农村“三大乱象”是一个系统工程。上饶市通过规范农民建房,同步推进多项改革。倒逼农村宅基地改革。通过学习江西鹰潭市余江区的宅改经验,上饶市启动了农村宅基地改革,确立了农民建房规则,促进农村公平,激发基层内在活力。与此同时,确保《条例》有效落地是关键。为此,上饶市在广泛开展宣传的同时,通过发挥村民理事会在规范建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激发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横峰县姚家乡七甲村,村民理事会会长杨秋根不仅说服自己的叔叔退出多占的宅基地,还拆掉了自己在村里的唯一住房。“只有先从自己‘开刀’,工作才能推得动。”杨秋根说,在他的带动下,村民们都自觉拆违拆旧。“等着自家民宿下金蛋”木质栈道蜿蜒曲折,成片荷叶迎风摆动,徽派民居错落有致……横峰县莲荷乡义门村村支书张立荣介绍,这几年,村里陆续拆除7000多平米的违章建筑后,政府投入资金进行秀美乡村建设,对村庄进行整体设计,打造成江西省4A级乡村旅游点。如今,村民坐在家门口就能“卖风景”。改革要惠及民生福祉,才能变法律约束为群众自觉维护。《条例》实施后,当地农村面貌焕然一新,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农民直接受益。婺源县思口镇漳村村民俞建告诉记者,如今村子已是小有名气的网红景点,慕名而来的游客越来越多,他索性经申报批准后,将自家的新房按民宿风格进行了改建。“现在就等着自家民宿给我下‘金蛋’了,所以更要维护好村里环境,不然游客都不来了。”“规范农民建房是婺源成为‘中国最美乡村’的秘诀所在。”婺源国家乡村旅游度假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单文彬说,通过打造景点村、富裕村、示范村,火了乡村旅游、农家乐、农产品,为农村带来了活力、人气、财气,也提升了农村房产价值,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条例》实施以来,上饶市共退出宅基地17.54万宗,退出面积2037.29万平方米,拆除空心房11.52万栋,建筑总面积1159.76万平方米。截至2019年底,上饶市通过规范农民建房带动乡村旅游综合收入756.5亿元,农民人均增收807元。“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规范农民建房是突破口之一。”上饶市委书记马承祖说,《条例》既能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风俗习惯,又助推了脱贫攻坚,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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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城乡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的思考

推动咸宁高质量发展,必须做大总量、做优增量,更要盘活存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加快,大量农民流向城市,导致很多农村农房和宅基地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成为农村地区的沉睡资源。与此同时,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导致城市中也出现了一些闲置的废旧厂房,造成土地和固定资产的浪费。盘活城乡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让“死”资产变成“活”资源,将“包袱”变财富,将有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如何盘活利用这些闲置资产使其发挥价值,已成为一道现实课题。一、现状分析我市城乡闲置资产存量有多少,一直都没有一个相对准确的数据,在这次调研中,我用定量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初步分析: (一)农村闲置房屋情况。我从农村闲置房入手,采用农村用电大数据分析与实地抽样核验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闲置农房开展了初步调查与推算。以2019年末农户电表数据为基础,初步确定将月度用电量低于10度的农房确定为闲置农房,并根据持续时间,将连续12个月月度用电量低于10度的农房确定为连续整栋闲置农房。依据上述判定标准,随机选取咸安区双溪桥镇李容村、通城县隽水镇铁柱村2个村共309户,初步判定为连续整栋闲置的农房进行实地核验,发现确为连续整栋闲置的农房为298户,占比96.4%,说明连续整栋闲置农房用电判定标准基本可行。根据市供电公司从省供电公司调取数据显示,全市用电农房总量54.38万栋,其中闲置农房18.63万栋,占比34.3%;连续整栋闲置农房9.78万栋,占比18.0%。(二)城市闲置资产情况。粗略统计,仅潜山国家森林公园周边,光经营不善或倒闭的闲置温泉酒店、宾馆等就有15家。此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及学校在发展改革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闲置房屋(办公用房、生产用房)、闲置土地、闲置设备。如赤壁市蒲纺工业园区内,就大量存在废旧厂房等相关闲置设施。这些闲置资产不仅增加经济运行成本,造成大量浪费,而且也影响了咸宁城市形象、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二、可行性分析我市盘活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具备四大优势。(一)政策支持鼓励。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康养产业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国务院及民政、发改等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在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政策,为盘活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提供了政策保障和项目资金支持。2017年-2019年,全市养老服务财政直接投入达4.44亿元,其中,市本级2017-2019年共投入2814.8万元,财政投入逐年加大,有力支持了包括社区养老服务在内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2019年,我市成功申报全国第四批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试点城市,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795万元。根据咸宁市政府文件规定,对兴办的养老机构,按所属类别分标准给予运营补贴。2020年市财政已统筹资金1150万元用于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社区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档升级改造支出。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全市18户从事康养事业纳税人,2020年共享受免征增值税22.38万元。对5户纳税人所得税享受减计收入20.27万元。纳税人知晓相关税收政策,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等均进行了零申报。2019年,应落实建设补贴机构数量1家,补贴5万元,应落实运营补贴机构数量20家,已落实20家,补贴112万元。2020年,应落实运营补贴机构数量88家,已落实88家,补贴163.92万元。 (二)条件比较优越。咸宁位居武汉、长沙、南昌三大省会城市地理中心,交通区位优势明显,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国最适宜人居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等称号,享有中国桂花之乡、楠竹之乡、苎麻之乡、茶叶之乡、温泉之城等美誉,中药材资源十分丰富,药材品种繁多,尤其以九宫山、药姑山、黄袍山丰富的野生中药材资源闻名省内外,据统计,我市天然野生中草药品种多达166科、1313种,占全省药用植物总数的46.59%,盛产黄精、白芨、七叶一枝花、钩藤等名贵中药材,境内的药姑山更是被誉为“江南天然药库”,具备发展康养产业的优越条件。(三)基础较为扎实。近年来,我市以开展全国第一批医养结合试点为契机,扎实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创建、老年宜居社区创建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等工作,初步构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现代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全市现有养老机构95个,各类养老床位15438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33.2张,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点覆盖率分别达到82%和58%。(四)市场前景较好。我市现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48万,人口老龄化率达18.7%;80岁以上老年人4.69万,占老年人总数9.8%;失能、半失能老年人7.87万,占老年人总数17%;空巢老人19.2万人,孤寡老人1.6万。周边城市如武汉市60岁及以上人口占21.43%(2019年末数据)。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尤其在疫情的冲击下,人们对健康和安全认识更加深刻,对康养的需求将更加旺盛,康养产业的发展势头将更加迅猛。三、实践案例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市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在城市和农村都有成功的实践案例。 (一)由城市闲置废旧厂房改造而成的“医养结合”模式(赤壁市老年康复中心)。该项目位于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由蒲纺工业园废旧厂房改建而成,有单间、双人间、特护套间,同时配备健身房、娱乐厅、阅览室、多功能教室等公共活动区域,于2007年12月28日正式投入运营,现有床位有222张,其中医养结合病区床106张、养老床位116张。入住老人有专门保健医生,看医就诊、出入院手续办理无需家属参与,极大地减轻了子女压力,解除了老人的后顾之忧,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口碑。目前,赤壁市已出台专项规划,计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把蒲纺社区打造成为全国闻名的康养小镇。(二)由流转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改造而成的“农户+社会资本投资”模式(高新区百草园)。该项目租用咸宁高新区横沟桥镇袁铺村,利用农民闲置房屋拟建医疗康养中心,目前已累计完成投资1500万。项目结合乡村振兴要求,依托5900亩山水田园,对五一水库周边环境打包进行改造升级。2019年已陆续与31户村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每月每平米3元的价格租用村民闲置房屋4000余平方米,并按健康养老相关标准进行改造、装修。项目建成后,可提供养老服务床位600张。打造以活力老人为主,以生活、快乐、健康为三大核心的长者乐园。在社会效益方面,计划提供200人以上就业岗位,吸纳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调研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规划统筹不够。当前闲置资产经营性盘活利用较少,各地及相关部门也极少编制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相关规划,导致对区域闲置资产的规模、分布等家底不够明晰,对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潜力、规模、依托资源、模式、布局、项目储备等缺乏统筹引导,导致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率低、利用方式单一。(二)政策扶持不强。目前现行医保政策没有涉及失能人员护理、康复和照料服务项目,医保、大病医疗、养老机构床位费补贴等政策配套不够、落实不足,康养机构的建设、营运,居家养老的医疗服务和助餐、助浴、助洁、助急以及专业人才的培养,缺乏具体的补贴政策,盘活闲置资产导向不明。(三)配套设施不全。许多闲置资产在社会资本等主体的改造下,盘活为康养基地或乡村民宿。这种盘活方式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社会整体环境及配套资源的支持。后期发展规模扩大后,还需要政府建设各种基础设施作为保障,比如道路交通、停车场、医疗设施、宣传造势等。(四)整合利用不易。闲置资产隐藏分散,盘活利用难度大、投入多。此外部分闲置资产存在产权归属纠纷,确权和盘活利用成本较大。闲置资产农村流转方面,由于水源地保护、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违章扩建等因素,农村闲置房屋流转不畅。城市闲置资产盘活方面,民营企业在闲置资产盘活后发展定位不准,或变形为房地产开发等重资产投资,从而引发新的风险点。四、对策建议资产闲置是资源的最大浪费,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现有资产,采取有效的途径激活,发挥闲置资产效用,这既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盘活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主要目的是唤醒“沉睡的资产”,助力咸宁高质量发展。(一)坚持规划引领。康养产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头连接民生福祉,一头连接经济社会发展。盘活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总体规划至关重要。可结合我市特色产业,以养老服务、湿地养生、温泉疗养、旅游休闲、养身运动、避暑观光等为切入点,将其打造成为我市又一个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在盘活方面须更加突出康养产业内容和功能的规划设计,一方面,利用存量资产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时,应体现安全、便捷、生态等特点,同时项目容积率、绿化率、公共活动空间以及用电、通风与采光等方面都要更加注重老龄群体的需求和感受。另一方面,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不同层次客户群体,在存量资产转型养老项目开发中需注入更多的医疗健康管理、老年文化娱乐及家政物业等“软”服务。建议分区域编制好康养产业规划,建好康养产业项目库,着力引进大型康养企业落地,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大力发展生态文化旅游和休闲度假,促进康养产业持续发展,将咸宁打造成全国知名的康养胜地。在新项目选择上,应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避免二次闲置。(二)坚持政策引导。对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的康养产业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列出工作清单,抓好政策督促落实。在此基础上,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清理盘活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业的实施意见,支持各类资本对闲置农房、废旧厂房、学校等可利用的闲置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在用地、税费减免、政策性奖补、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和扶持。比如:对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达到一定规模(占比20%以上),养老床位建设标准符合一定要求或利用闲置农房、废旧厂房改建老年人照料中心、康养基地的,给予一定政策性奖补。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各类型企业同等对待,加大财政对公益性康养产业包括体检、康复护理、保健等领域的投入。着力拓宽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运行渠道和模式。以闲置农房为例,可采取“农户+村集体或合作社+社会资本投资”、“农户+村集体或合作社”或“农户+社会资本投资”等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兴办合作社,将流转来的闲置农房进行市场化运作,或引入社会资本和先进管理经验,通过一次性付租金或每年收取固定收益等方式,让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这些方式可有效解决农民或村集体资金短缺问题,有效降低风险,确保农民权益。此外,在政策层面加快康养与旅游、温泉、文创、中医药、农产品加工等产业融合,配合关联产业联动发展,将大大激发康养产业发展活力。比如将盘活闲置农房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乡村振兴项目等相结合,发挥政策合力,鼓励社会资本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利用闲置农房发展庭院经济、民宿经济,发展农旅、康养、文创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三)坚持典型引路。在盘活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上,我市不少地方进行了大胆探索,涌现出了赤壁市老年康复中心、咸宁高新区横沟桥镇百草园等成功案例,提供了可借鉴复制的有效经验。要大力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起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效果。可借鉴百草园模式,在交通便捷的国省道沿线,将流转来的闲置农房进行市场化运作,发展大众化、普惠制康养产业。可复制赤壁市老年康复中心模式,由各县(市、区)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实施责任主体,对国有闲置资产资源,采取“一企一策”盘活发展康养产业。建议先以咸安区为试点,房产、住建等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闲置资产摸底调查工作,统计“真”闲置和长期闲置农房、废旧厂房、学校等的数量及面积,按闲置原因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台账,摸清闲置现状和闲置原因,在此基础上探析闲置资产利用潜力。由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闲置资产信息收集、发布与交易对接工作,通过市场化运作对闲置资源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介入,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公建民营市场化改革为抓手,推动社会资本成为发展康养产业的“主角”,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发展潜力,进一步提高康养市场活跃度。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设立康养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形成社会资本为主体的盘活闲置资产发展康养产业的多元投入机制。(四)坚持宣传引势。新媒体时代,名气就是吸引力。以打造“康养咸宁”品牌为目标,坚持以项目建设为抓手,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模式,布局投资引导和推广介绍为一体,进行咸宁康养旅游产业的大展示、大推介、大招商。借鉴秦皇岛、攀枝花城市营销经验,建议由宣传、卫健部门牵头,制定康养产业宣传方案,筹备全国性康养产业论坛,宣传造势,提升咸宁知名度,扩大影响力。整合统筹各县(市、区)资源,激发调动康养企业积极性,实现康养营销多元共力。加大与央视、湖北卫视等媒体合作,推出咸宁康养广告片、形象片、专题片,推介咸宁康养产业。强化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朋友圈、群)、微博、博客等新媒体和自媒体营销,培育咸宁康养产业IP。强化节会营销,坚持“常年一主题,四季有节庆,月月有活动,天天有互动”,用节会活动吸引广大游客。挖掘传统养生文化,大力开发康养食品、饮品、化妆品、纪念品,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康养地理标志,扩大影响力,增强竞争力。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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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的经济分析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语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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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东农房联综〔202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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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

据媒体日前报道,北京卫视5月3日播出的《向前一步》节目中,一村民提出诉求,认为其女儿依法应当分得宅基地安置利益,但涉案项目的“宅基地认定办法”却仅支持儿子获得相应的安置利益。然而该村民的这一主张却遭到节目中部分嘉宾的反驳。他们反驳的理由主要是“传统习惯”使然。有嘉宾称,一方面,几千年的传统生活习俗沿革下来,宅基地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分给男方;另一方面,女方一般是外嫁,符合政策的话女方家庭也一定会有一块宅基地。在现实中,“宅基地分男不分女”在我国农村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从法律法规来看,《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既给男孩家庭发放,也给女孩家庭发放,并没有性别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显然,农村宅基地在审批、认定时“批男不批女”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不管以什么名义剥夺其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与国家法律相悖的。以“习俗使然”为这种行为辩解是站不住脚的。况且,女性是否外嫁他村乃至是否结婚都是个人权利自由,以此为依据否定其宅基地审批、补偿安置权利明显不妥。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比如,农村女性外嫁他地后,其在本村的宅基地如何分配,在丈夫家是否还能再分配;如果万一离婚,丈夫家的宅基地是否跟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那娘家的村子呢?种种情形涉及到一系列公平分配的问题。因此,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过程中,有关考量还需更精细化,把这些具体情形都考虑在内,制定更细致、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让农村女性“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在公平的前提下,与男性平等享有权益。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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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

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密云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密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了《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公布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意见建议征求时间:2020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提出意见建议方式:发送电子邮件至mynwczk@163.com联系电话:(010)69070726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11月6日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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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农户增收1亿多元

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的经济分析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语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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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的经济分析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语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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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30日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方案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常住人口不断减少,沙坡头区农村“空心化”程度逐年加剧。为破解“空心村”问题,积极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有效途径、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通知》(农经发〔2019〕4号)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一)规划引领,分类施策。按照村庄规划分类结果,重点对“空心化”程度高的搬迁撤并类村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行整体整治退出,对聚焦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整治改善等类型村庄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因地制宜,灵活开发利用。(二)试点为先,量力而行。以实际需求和增加效益为导向,充分考虑各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及退出成本,项目政策支撑,社会资本投入、土地流转等情况,分期分批实施,稳妥有序推进。防止简单的一拆了事、大拆大建,征而不用、违规开发。(三)群众自愿,依法依规。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程序,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征收、坚决杜绝强征,强拆及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四)县区主导,乡村实施。区农业农村局要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统筹安排,深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及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认真调查摸底,用足用活政策,整合项目资金,依法有序推进。乡镇、村要做好群众工作,稳妥推进征收补偿安置和清理整治等工作。三、目标任务建立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信息数据库;构建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流转交易平台;努力打造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示范村、农产品加工仓储基地、田园综合体等盘活利用样板,探索新型乡村经济发展路子。四、工作内容(一)全面摸清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基本信息。各乡镇组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调查摸底工作组,以自然村为单位、逐村逐户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的权属、面积、位置、流转意愿等基本情况,建立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信息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流转交易流程。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定出台《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处置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流转交易流程、流转交易范围、流转期限、流转交易用途、流转交易对象等内容,积极发挥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作用,及时为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社会资本等交易人提供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流转交易供求信息及流转交易规范文本等服务,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公开流转交易。(三)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模式。大力倡导闲置宅基地复垦复耕,鼓励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商物流、乡居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要素保障,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私人会所、别墅大院。(四)支持培育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主体。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五、盘活利用的类型和方式(一)整体征收后,复垦复耕。对位置偏远、房屋陈旧、群众生产生活不便、宅基地和住宅空置率较高,急需搬迁撤并类的村庄进行整体征收整治、复垦复耕。整治复垦后按村集体和农户所占面积划片调整确权。被高标准农田、盐碱地改良、土地整治项目覆盖的“空心村”优先列入复垦复耕范围。(二)整体征收后,调整性质。对交通相对便利,住户规模相对较小、占地面积相对较大、宅基地和住宅空置率高且有布局发展产业项目需求的村庄,进行集中征收整治,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高效种养、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乡村旅游等产业。(三)小型征收后,灵活利用。对布局零散且占地面积较小村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行征收整治,可复垦也可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原住户到规划保留村庄置换房屋或新建住宅。对规划保留村庄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支持镇、村集体征收整治,主要用于搬迁住户置换或新建住宅。对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好的村庄内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支持村集体征收改造、住户自营或其他经营主体开发等方式,发展民宿、农家小院、农家作坊、传统手艺等项目。六、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沙坡头区征收补偿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安置方式主要有进城居住、在保留村庄点置换房屋或新建住宅等。征收程序按照“发布公告、测量核实、价格测算、张榜公示、风险评估、签订协议、整治利用”七个步骤实施。七、实施范围2020年,我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试点工作选取若干个试点开展,并根据情况逐步推开。八、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9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出台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村,报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10月底前)。各乡镇全面完成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摸底调查,形成调查成果,建立区、乡镇、村三级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基本情况数据库。(三)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11月)。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根据各自职责,扎实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工作。(四)工作总结阶段(2021年12月)。各乡镇形成总结报告和经验材料,报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九、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成立专项工作组、依托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信息发布、流转交易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各乡镇要把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作为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建立相应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组织有关村按要求、按时扎实推进。(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举办宣传推介活动,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总结宣传先进经验,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利用闲置农房拓展乡村产业的典型。(三)加大政策支持。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试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对盘活闲置农房发展新业态,在工商登记、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优惠政策。治安、消防对特种行业经营要提供市场准入便利服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积极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拓展融资渠道。(四)强化工作指导。聘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化旅游、司法、金融、评估、拍卖行等相关领城的专家学者为顾问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中会商研究,确定解决路径,指导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试点工作合法高效推进。(五)健全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抓好农村宅基地和住宅不动产登记、确权颁证等工作,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提供依据。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宅基地标准面积等要求。加大宅基地和住宅违规审批、违规建设、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等问题清理整顿,确保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顺利推进。(六)强化督查考核。将沙坡头区相关部门和乡镇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附件:1.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2.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宅基地调查统计表3.沙坡头区农户闲置农房调查统计表4.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进度月报表5.沙坡头区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进度月报表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中共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意义西安市高陵区:用活农村土地共享模式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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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宅基地改革能否破壁入市流转?

作为农村土地制度中涉及利益最复杂,也是改革相对滞后的领域,宅基地改革在“十四五”期间将迎来哪些突破?据新华社2020年11月3日消息,《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况伟大对界面新闻表示,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未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将逐渐扩大。尽管目前并不宜在全国甚至城乡之间实现农村宅基地流动,但在“十四五”期间,可以通过试点对宅基地使用权流动进行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农村,随着大量农民举家迁入城市,不少“空心村”宅基地大量闲置,且存在“一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官网日前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99号建议的答复》,其中关于宅基地制度改革问题,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地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曾提出,要完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谈及“十四五”期间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对界面新闻表示,宅基地制度改革首先要以保障好农民的居住权益为前提,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同时要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从而进一步用好宅基地。“以上两点已经在最新版土地管理法中进行了明确,而‘十四五’期间宅基地改革探索的关键在于宅基地能不能入市流转。只有宅基地真正入市了,才能更好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居住和产业的融合。”王小映说。王小映认为,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逐步建立,在此前提下,可以考虑有条件地放开宅基地对外入市,比照“经改商”(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进入市场,并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对此,况伟大认为,可以循序渐进,最初的突破应该是本村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动,然后是本乡镇和本县宅基地使用权的流动,最后是全区域的宅基地使用权流动,不能一蹴而就。“从目前来看,更大范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动易破坏农业生产活动,引发和提高农村犯罪率,破坏农村文化和文明,破坏邻里关系。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最好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展开比较合适,不宜在全国甚至城乡之间实行农村宅基地流动。”况伟大表示。此前,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伟民曾公开呼吁,农村“三块地”(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改革试点取得了不少成效,可以在思想上再解放一点,拿出一小部分农村控置的宅基地转为城市居住用地,允许城市人下乡购买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将一部分农村宅基地转为城市居住用地是进一步改革探索的尝试,此举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且有利于扩大建设用地供应。从改革趋势上看,我们要放活土地要素市场,扩大流转范围,这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但也有质疑声音认为,土地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改革牵扯面广,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基础就是土地双轨制,实施的阻力较大。此外,担心房地产开发商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到农村收购宅基地,通过建设庄园或者别墅等方式,从中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而那些已经出让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很可能会在城市居无定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王小映也强调,宅基地入市不能操之过急,应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对宅基地审批制度进行严格规范,避免地方乱批而导致的投机和失控。与此同时,对于农村现存的违法占地、小产权房、一户多宅等情况,要建立起配套的整治方案。况伟大表示,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稳定、不破坏农村优秀的文化和文明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试点对宅基地使用权流动进行进一步探索,从而对流动人口对当地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文化和文明继承、农村社会稳定进行探讨。今年9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春华在全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影响因素错综复杂,需要进行长期探索才能建立起新的制度框架,决不能急躁冒进、急于求成。要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周密谋划、有序实施,稳慎做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中共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意义西安市高陵区:用活农村土地共享模式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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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意义

近日看到一条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进行答复,明确表述“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里的依法,是指根据国家《继承法》,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而房地一体,所以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可对其按集体用地使用权而确权。由此而有如下初步思考和分析:现代国家治理,需要有明确而合理的不动产确权和登记作为社会正常生活的基础条件之一,这种确权和登记,当然不仅要覆盖城镇,而且也要覆盖农村。中国农村户籍成为“农民居民”身份的认定依据,而“农村人”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总趋势是不断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村人”的后代,会去城镇工作和生活并取得城镇户籍,变为“城里人”,他们能否继承前辈去世后留下的乡村房屋?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房屋是自建的私产,当然可继承;那么房屋所占据的“地皮”(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其使用权必然随着房屋的所有人走,所以合乎逻辑的制度规则,是以这一“答复”明确肯定宅基地使用权要随房屋一起继承,认定形式即是予以“登记”。由此可进一步推论: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了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之后,许多人会无暇实际居住,随着“城里人”越来越多,“农村人”越来越少,中国农村闲置状态的房屋及其宅基地势必越来越多,从“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的概念考虑,如何依照中央促进“要素流动”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精神,积极探索农村房屋及其相联地皮使用权与市场对接的流动机制,减少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必然是深化改革无法回避的一篇大文章。远景上可以作一基本框架的前瞻: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格局,必然需要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弥合为“城乡一体化”,那么城乡“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二元格局”,也就合乎逻辑地可探索如何走向一体化。其实,深圳已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土地集体所有”概念,所有土地归入法定的国有这个大平台,在消化深圳原“农村居民”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后,所有的不动产产权(既包括房屋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在统一市场内依法合规地作出交易,实现要素的无壁垒流动。我认为,深圳的这一“先行”,也客观地形成了“示范”,昭示着中国土地、不动产制度变革的前途,必然是合乎逻辑地打通城乡,告别“二元经济”格局。(作者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西安市高陵区:用活农村土地共享模式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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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

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外公布。《建议》细化提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内容。深化农村改革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建议》指出,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记者从农业农村部获悉,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国2838个县(市、区)、3.4万个乡镇、55万多个行政村已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15亿亩承包地确权给2亿农户,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目前,全国农村承包地颁证率已超过96%。《建议》还指出,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副院长马晓河近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对土地征收提出建议,他认为“十四五”时期应明确农村土地公益性征收范围要进一步缩小。“公益性征地具有强制性,并且补偿价格低。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搭车’现象。”马晓河说,一些土地本不是公益性用途,比如用于城市建设的土地本来可以不占用公益性征地指标,但为降低成本而把它变成公益性征地,这些都不够合理。“除了缩小公益性征收的范围,还要强调公平。”他说,公益性征地从法律上可以强制,但从经济补偿上应该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市场补偿价格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建议》明确提出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中国产业集聚研究专家杨建国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是强调县域在乡村振兴实践以及解决“三农”问题上的重要作用。“通过强化县域,使之成为对接城市与农村的‘中介’渠道和桥梁。”在他看来,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主要是统领构建“一县一业”的特色产业体系,通过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电商产业园等一二三产业平台,尽可能把产业链留在县域,通过县域在产业集聚发展方面的引领和带动,更好更快地实现农业产业的深度开发,推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最终让整个县域实现转型升级、提速换挡、结构优化。“而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主要是强调要让乡镇成为带动农村发展的龙头。”他说,在我国农村,乡镇上面连着县,下面连着村,是农村资源要素交换的关键节点,也是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还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环节。杨建国认为,想要真正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需要把乡镇建成农村的服务中心,包括通过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不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也包括通过加强乡镇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农技推广站等条件建设,形成区域性服务中心;更包括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加快在乡镇建设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平台,实行“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等。“还需要把乡镇建成乡村的产业中心。”他说,要通过乡镇产业园、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建立起与乡村产业的紧密联系和带动能力。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西安市高陵区:用活农村土地共享模式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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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0〕53号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宗旨〕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宅基地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第四条〔管理机制〕落实市级指导、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的管理机制。由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职。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第六条〔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确权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先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区林业、水利、生态环保、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乡镇政府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第八条〔乡镇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建新拆旧、监督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规范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第九条〔村级组织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在乡镇政府监督指导下,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劝阻、上报。第二章用地原则与标准第十条〔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单户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第十一条〔建新拆旧〕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新住宅建设竣工后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第十二条〔选址要求〕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村庄规划。其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并尽量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第十三条〔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严格选址,鼓励建设集中农民新居,除严重危房和地质灾害确需搬迁的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第十四条〔禁止违法买卖〕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第十五条〔面积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3人以下户按3人计,4人户按4人计,5人以上户按5人计,扩建住宅新占土地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第十六条〔使用权收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七条〔申请对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对象为:(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已达婚龄,经分户需另行建房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申请扩建的;(四)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严格条件〕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对象,一律不得批准宅基地,包括:(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五)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或在拟征收范围内的;(六)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七)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的;(八)有违法用地和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九)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本村村民的;(十)其他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第十九条〔申请类别〕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供以下要件:(一)万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申请人家庭户籍材料;(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四)原有不动产权属证书(迁建、改建、扩建提供);(五)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决议(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明确是否同意占用耕地);(六)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一条〔申请流程〕宅基地用地申请流程:(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村民小组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后,将申请理由、拟用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审查。(三)未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村级组织审查通过的,在《万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申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窗口受理。第二十二条〔审批程序〕按以下程序审批宅基地用地:(一)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填写《万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中心(站、所)联合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原则上按季度统一打捆准备资料报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重庆市乡(镇)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有关规定执行。(二)根据联审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审批不过的,依法答复申请人。(三)涉及林业、水利、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第二十三条〔审查重点〕村级组织需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规划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是否为复垦户、征地已安置户,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乡镇政府要规范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组有序妥善保存。各乡镇应在每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管理台账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四章建房与登记第二十五条〔按规施工〕农户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第二十六条〔有效期限〕《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实施农房建设的,需重新申请。第二十七条〔建设安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可以与施工方(建筑工匠)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明确各方安全责任,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八条〔监管到场〕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农业经营管理、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要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宅基地建房完工后,要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第二十九条〔权属登记〕通过建房验收的村民,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在申请登记前先行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未按要求“建新拆旧”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盘活利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模式、流转对象进行规范,防止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办法,搭建平台稳妥推进。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督查机制〕区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每季度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审批程序批准村民建房或者为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办理建房手续的,责成乡镇政府立即整改,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群众监督〕乡镇政府及时公示宅基地审批情况,内容包括审批人、家庭成员人数、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数、批准时间等,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三条〔动态巡查〕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本区域内宅基地用地及建房行为的监督检查,纳入动态巡查和网格化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劝阻、制止。村级组织指定一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第三十四条〔监督村级履责〕乡镇政府依法对村级组织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村级组织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使用权争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三十六条〔禁止弄虚作假〕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真实提供相关信息材料。采取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申请的,其申请宅基地行为无效。第三十七条〔禁止非法批准〕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划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三十八条〔禁止非法占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禁止违法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四十条〔禁止行政违法〕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集中居民点审批〕农村村民集中居民点用地由乡镇政府按相关规定及要求负责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第四十二条〔参照执行〕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10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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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用活农村土地共享模式 激发乡村活力

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的经济分析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语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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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闲置问题日益突出。积极稳妥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对增加农民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沈阳市积极探索在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浑南区满堂街道、王滨街道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试点,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坚持盘活利用基本原则。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试点,坚持着眼乡村产业发展需求,遵守安全消防规定,符合环保卫生要求;坚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二是因地制宜盘活利用模式。鼓励试点街道利用闲置住宅和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餐饮民宿、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依托“稻梦空间”和朝鲜族民族文化优势,利用单家村和立新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积极打造民宿集群,发展民宿经济。三是探索培育盘活利用主体。引入社会资本,由企业租赁民房及宅基地,用于建设民宿项目。同时在企业的带动下,以村集体和村民名义,建设风格统一的民宿项目,用于家庭式民宿经营。浑南区满堂街道与沈阳春田花开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十里芳华”项目已初见成效,样板工程的三个小院“清欢、贪欢、撒欢”和一个配套的生态餐厅“芳华小馆”在古砬子村落地,并已开始试运营。浑南区王滨街道与沈阳锦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驴妈妈旅游等集团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为魏家沟村引入社会资本上亿元,计划发展特色民宿、生态农庄、旅游服务中心。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农业农村部将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加快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龙门县认真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四字诀”舟山市积极探索多元化路径全面推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现状与解决问题的建议”提案的答复祁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明确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除了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深远意义宅基地改革的余江样本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允许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接下来该干什么?农村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放开搞活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国家明确:对农村宅基地,该批的一定要批义乌市:大胆探索与尝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发证新举唤醒“沉睡”资产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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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邛崃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结合邛崃实际,邛崃市农业农村局拟定了《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欢迎社会各界于2020年11月4日前向邛崃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建议,联系人:蔡梦柯;联系电话:15108456065;工作邮箱:qlsxcjs@qq.com。附件: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邛崃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10月28日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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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加快解决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难

一是明确职能定位。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划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二是健全工作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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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视频)

习近平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始终充满活力李克强作出批示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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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认真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四字诀”

(2020年5月21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黄智饶率省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调研组到龙门县调研宅改工作情况)(2020年10月21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副书记、省委农办、扶贫办常务副主任许典辉率队到龙门县召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龙门县自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以来,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严格控制村庄撤并,充分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原来开展“一户一宅”、农房简约报建、农房风貌管控等三项改革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围绕“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共七方面试点主要内容统筹推进、创新探索,形成改革合力,破解实践难题。一、以改革“明”权属,夯实工作基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工作。龙门县按照工作任务要求,狠抓落实,将“以民为本”作为核心贯穿始终,聚焦农村宅基地“谁能申请”的问题推进改革。一是把握工作原则。2019年12月23日,龙门县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委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的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办公室主要职责,从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和县综合执法局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形成党委政府抓总、各部门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各乡镇(街道)也已成立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设有办公室、配备办公设备、有专职人员、有办事指引以及制度上墙。同时,邀请专家协助“想问题、找对策”,聘请律师团队提供宅基地资格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方面法律咨询,打通政策、法律、信息、落实、咨询等方面的交流渠道,建立“政府、村社、专家、律师”四位一体的工作推进机制。二是坚持试点先行。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村委战斗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原则,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选定了12个行政村共32个村小组作为宅改工作的试点村。各试点村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本着有利于推动宅改工作的原则,选择办事公道,有能力、有威望的村民组成村民事务理事会。同时,建立责任明确的领导挂点包干制度,县级领导挂点乡镇,县直单位帮扶村组、乡镇领导包干村组,细化责任分工,逐村落实具体包干领导、责任人,把试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挂点包干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三是回应群众呼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认定过程中,龙门县充分考虑兼顾各类群体利益,制定《龙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提出“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对成员资格取得、丧失等提出指导意见,对外嫁女、入赘婿、移居海外人员、服刑人员等特殊人员认定作出详细规定,试点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依据《龙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具有分配宅基地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建立名录库。对进城落户务工经商的村民,宅基地资格权保留固化10-15年,并约定其他情形由各村社民主决策后实施。截至目前,全部试点村已全面完成农村地籍测量、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调查等工作,并依法依规颁发了颁发了87本“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证,公示待发188宗,其他村的颁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四是建立维稳防控机制。县信访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参与,重点加强集体资产使用的监管、农村宅基地纠纷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及时调处,并针对试点可能引发的农村矛盾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原则。二、以改革“破”困局,创新体制机制龙门县针对的农村居民点“多、散、乱”、农村建设用地扩张过度、宅基地审批难、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着力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一是摸清家底。聘请4家专业测绘公司对试点村的人房地开展调查,按照《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的要求明确每一宗宅基地的地块位置,土地、农房面积,权属状况等信息,组织村小组理事会成员对村庄内猪圈、茅房、闲置农房、空闲地进行测量登记。根据2018年地籍调查,全县农村宅基地约5290公顷,12.4万宗,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4000多宗,全县15个试点村宅基地458.1公顷,有5886户24615人,一户一宅3200户,一户多宅1301户,无房936户,占用基本农田449户。二是做好调研。通过召开征询会议、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形式,了解农村集体基层群众对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意愿,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使制订政策符合实际,体现群众参与的成果。三是完善规划。为解决规划建设“两张皮”问题,确保规划实用、管用、好用,我县聘请广东省核工业局测绘院等对全部试点村开展权籍调查,依法依规修订完善试点村的村庄规划。目前,已完成123.31平方公里(155个村委)的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工作,完成100.68平方公里(131个村委)的三维建模工作,完成93.47平方公里(99个村委)的数字线划图工作,共调查农户33414户,全部试点村的权籍调查和村庄规划已经完成。同时,将村庄规划的核心内容浓缩为浅显易懂的图表,确保村庄规划“镇里能管、村里能用、村民能懂”。四是盘活存量。探索符合龙门发展实际的宅基地退出机制,印发《龙门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形成“有偿使用、按需流转、依法退出”等模式,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截至目前,共盘活宅基地面积3979.5㎡。三、以改革“促”治理,推动乡村善治龙门县坚持以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抓手,推动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落实,将基层议事协商贯穿改革工作的全过程。一是事前服务提升。出台《龙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村级组织权责,梳理业务、政务、服务“三张清单”,各乡镇成立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人员从农业农村办、经济和建设办和自然资源所抽调,建立了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内部联审联办机制,推动“人在家中住、事在村里办”,实现“家门口申请宅基地”。二是事中扶持有力。龙门县将乡村治理的理念引入农村宅基地退出、利用等过程中,充分运用民主协商的方式,召集利益相关人召开协商会议,讨论村庄内部危旧房屋拆除问题,全县乡镇利用中秋国庆假期,在试点村组织召开21场(次)外出乡贤座谈会,龙田镇和蓝田乡召开180场(次)村小组代表会议,成立村民事务理事会,向村民解疑释惑;聘请专业团队制作近6分钟《宅基地申请和农房报建程序》、《龙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话你知》动漫视频,确保宅改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依法有偿拆除66户村民的泥砖房。引入、社会专业团队利用整理后的宅基地建设乡村微景观,着力打造“家门口小公园、邻里间聚集地”。三是事后强化监管。针对现在农房建设中“重数量、轻质量”(建设面积大但无外立面装修)的问题,龙门县倡导各村(社区)强化民主自治,要求村民申请宅基地要“带图审批”,并缴纳建房10000元的风貌管控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退回给农户,从根源上解决“少批多占”“裸房多”等风貌管控问题。四、以改革“激”协作,实现部门联动为确保农村宅基地改革蹄疾步稳,龙门县按照“布好局、编好图、打好拳、担好责”的工作原则,统筹推进,形成改革合力,提高改革实效。一是布好局。发挥好改革试点示范突破带动作用。选好点。在认真做好全县宅基地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基础好、条件成熟、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小组开展改革试点,为全县铺开改革探索经验。分好类。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我县不同类型的村庄,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村施策。拓展面。积极推进改革试点,总结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增强示范效应,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逐步拓展改革面,确保明年实现全面铺开。二是编好图。认真做好各村规划编制完善工作。突出规划引领。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对我县村庄规划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结合修编国土空间规划、布好各村小组宅基地规模,完善提升村庄规划。发挥村组作用。乡镇、村、组干部要主动服务,搞好衔接,积极配合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实效。认真解决规划建设“两张皮”问题,充分倾听村民意见,结合农村群众诉求,梳理地方和农村特色,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传承当地的历史传统文化,突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生态优美、文化传承”,因地制宜修编完善实用性村庄规划,解决一户多宅,乱搭乱建等问题,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进一步优化我县农村居民点布局。三是打好拳。做到多点发力,整体推进。整合各项改革。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当前我县实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年度清查核实、纠纷仲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乡村治理等多项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联动推进。整合多方力量。按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村县级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的工作要求,实行挂点包干制度。县级领导挂点乡镇,县直单位帮扶村组,乡镇领导包干村组,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整合各类资源。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协同推进的工作模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全面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城镇建设、涉农惠农、精准扶贫和乡村风貌提升等方面资源,形成聚集效应,为改革试点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四是担好责。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龙门县在深化改革的大潮中敢为人先,勇于打破陈旧观念束缚,破解发展中的难题。担当使命不动摇。坚持发扬“万众一心、迎难而上、奋勇争先、乐于奉献”的创文精神,强化使命担当,坚定必胜信心,矢志真抓实干,全力攻坚克难,确保高质量完成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决不辜负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期望和重托。强化问责不手软。为确保农村宅基地改革“不挂空挡”,龙门县采取协同办公、联合执法的方式,由各乡镇(街道)成立了镇长(主任)为组长,成员由镇(街道)领导班子、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村小组长和村民理事会成员组成的“两违”管控巡查队伍,以村小组为网格单元进行“两违”巡查管控,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做到巡查有记录、有台账,努力做到“两违无新增,执法不停顿”。同时,不断完善考核机制,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对各乡镇(街道)“两违”网格化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建立务实有效的考核考评办法,进行动态跟踪,严考细核。强化日常调度,实行挂牌抓工作、日报抓落实,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督查,对因不履行职责,怠于履行职责,决策不当造成“两违”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现状与解决问题的建议”提案的答复祁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岳西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画册江西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现场会在鹰潭召开明确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除了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深远意义宅基地改革的余江样本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允许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接下来该干什么?农村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放开搞活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国家明确:对农村宅基地,该批的一定要批义乌市:大胆探索与尝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发证新举唤醒“沉睡”资产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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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积极探索多元化路径全面推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自2019年渔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以来,舟山积极探索盘活主体、盘活模式和业态培育多元化路径,全市盘活闲置农房1500余套,在建闲置农房盘活示范区15个,有力推动渔农村产业发展、渔农民增收,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一是盘活主体多元化,大力激发创业创新动力。全市形成了“国资+集体+农户”、“集体+农户”、“社会资本+农户”、“农创客+农户”等四种主体投资模式。嵊泗花鸟岛整岛开发、普陀田园综合体建设是“国资+集体+农户”模式的典型代表,实现村民、村集体和投资者三方共赢;普陀虾峙的碧海蓝天民宿、嵊泗黄龙乡船模工作室、五龙乡“钓点咖吧”等都是“集体+农户”的成功案例;“上海漫居”“大乐之野”、“村回”、“秘境”等民宿品牌先后落户舟山,一批批以返乡大学生、都市白领、媒体人、艺术从业者为代表的农创客激情参与,带来了大量的资金资本、先进的理念创意、丰富的游客资源,推动了民宿产业集群发展。二是盘活模式多元化,有效整合提升资源质效。整岛整村开发型、安置小区盘活型、集体经济项目推动型等不同的盘活模式,有效提升了资源质效。定海新建村、嵊泗花鸟村、普陀白沙港村是整岛整村开发的成功样板,先后获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花鸟岛“一套机制运行、一套规则管理、一个平台营运”“三个一”的整岛开发模式正向全市推广,花鸟岛现有民宿64家,今年1-9月接待游客4.4万人次,实现营收6660余万元;整村搬迁安置小区“东荷嘉园”,全村近80%农户发展农家乐民宿,今年1-9,户均营收达12.8万元;全市各村通过产权交易平台采用出售、租赁、承包、开发等多种形式盘活集体闲置资产,增加集体经济收入,2017-2019年累计交易472宗,成交金额1.07亿元。三是业态培育多元化,畅通美丽经济转化通道。全市90%以上闲置农房开发盘活后用于发展渔农家民宿,依托“民宿+”休闲渔业、海鲜美食、运动骑行、电商文创、旅游康养等培育发展多元业态,将民宿与美食、渔业、文创、非遗等有机融合,打造乡村休闲产业链。如定海新建村的火车广场和戏剧文化体验园、普陀展茅田园综合体的晚风市集和夜经济、岱山上船跳村文化节庆系列、嵊泗东海五渔节等不断丰富了渔农村业态,促进了渔农民增收。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现状与解决问题的建议”提案的答复祁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岳西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画册江西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现场会在鹰潭召开明确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除了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深远意义宅基地改革的余江样本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允许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接下来该干什么?农村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放开搞活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国家明确:对农村宅基地,该批的一定要批义乌市:大胆探索与尝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发证新举唤醒“沉睡”资产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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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将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加快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

贾红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科学规划、统筹发展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编制或修订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特别是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对具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作出规划;全面完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报告》强调,充分发挥规划在引领发展、指导建设、配置资源等方面的基础作用。各地均制定发布了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把编制规划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第一道关口,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坚持规划引领,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好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任务;结合研究谋划“十四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分类有序推进相关建设。二、关于以点带面、因村施策在分类推进方面,《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确定本地区目标任务;确定实施易地搬迁的村庄、拟调整的空心村等不列入整治范围。2018年4月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分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指导各省(区、市)将所辖县分成三类,提高工作精准性。组织召开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深入学习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全面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会议等,部署推动重点工作,强调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避免千村一面。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分区分类推进,结合实际明确不同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任务。在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方面,一是出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政策措施。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2019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二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地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取得明显成效。在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资金支持方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城市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通过合村后将空闲的宅基地进行整合建立的农村社区,不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内容,不宜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支持各地分区域、分类型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避免一个模式套到底;会同有关部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加快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关于抓住关键、攻坚克难《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加大投入力度。2018年4月以来,我部组织召开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深入学习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全面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会议等,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等指导性文件,对加强资金项目整合、加大投入力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根据《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指导各地以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环渤海为重点区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一是“十三五”以来配合财政部累计安排专项资金258亿元,完成12.5万个建制村环境整治。二是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目前全国30个省份已印发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三是印发《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推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四是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手册》,指导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技术与模式。五是印发《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排查治理,在河北、湖北等10个省份的34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此外,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在安徽巢湖召开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现场会,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合理选择技术模式、坚持走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路子。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2019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强收运处置设施建设,推动每个自然村组建设或配置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每个乡镇具备转运农村生活垃圾的能力,每个县(市、区)具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或能力。目前,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已覆盖全国90%以上的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河南兰考召开全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推进现场会,对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完善村庄保洁机制、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等进行部署。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各地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做好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加快探索治理技术模式与管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提高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四、关于加大投入、健全机制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于行业内涉农资金,进一步加强源头整合,优化涉农专项资金设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行业间涉农资金,在预算执行环节加大统筹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加强涉农资金监管,督促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2019年,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系。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允许县级按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中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励各地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功能衔接等方面加强统筹,发挥政策合力;《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已稳定脱贫的贫困县可适当安排整合资金,用于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地方可按规定整合相关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抓好政策落实,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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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祁政办〔2020〕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好机构改革后宅基地职能转换,为有利于下一步工作具体开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部门工作职能转换,乡镇管理职能承接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住建、交通、林业、供电等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二、加强村庄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用途管控(一)严格实施村庄规划。各乡镇要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要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编制和修改规划要强化村民主体和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作用,动员、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在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可参考现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乡镇主体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规划,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确保与即将编制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好衔接。(二)着手启动新一轮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强化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美丽乡村建设、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须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的方可实施。各乡镇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上季度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应当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三、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管理和工作程序(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要求。1.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公开明确农村宅基地审请条件、用地面积标准和申请程序,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2.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同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由祁山镇政府负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各乡镇可根据我县下达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汇总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城郊、农村集镇和村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2.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四)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五)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限定的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水利局所在乡镇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在区域中心所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乡(镇)农经站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所在乡镇要及时征求意见。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五、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一)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指导农村村民按规定申报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和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等部门联审查审核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水利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在公示前,可以组织预审。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工作人员等部门一起现场勘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二)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乡(镇)、村二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四)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水利部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和奖惩办法,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六、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乡镇要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七、建立分级责任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一)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责任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农村用地建房的监管合力,共同遏制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可与乡镇土地规划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乡镇要开展土地国情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和自觉性。村级组织要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二)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八、本通知下发后,2018年12月20日发布的《祁门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祁政办〔2018〕42号)同时废止。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日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岳西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画册江西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现场会在鹰潭召开明确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除了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深远意义宅基地改革的余江样本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允许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接下来该干什么?农村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放开搞活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国家明确:对农村宅基地,该批的一定要批义乌市:大胆探索与尝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发证新举唤醒“沉睡”资产
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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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现状与解决问题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王迎春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现状与解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经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9年底,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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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让宅基地使用权“动”起来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对8类问题实行“零容忍”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语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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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画册

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江西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现场会在鹰潭召开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考察武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视频)明确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除了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深远意义合肥市农业农村局答复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建议宅基地改革的余江样本瞭望|宅基地政策并没有改变晋江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胜利完成,农村改革持续深化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执法监管“零容忍”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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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考察武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视频)

昨天,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于永德带队考察我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区委副书记丁一陪同考察。考察组一行来到嘉泽镇跃进村和西城村,了解宅基地制度改革情况和成效,并与镇村干部交流探讨改革经验。2015年—2019年,在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过程中,我区开展了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突破口,主要涵盖宅基地资格权数据库建设、宅基地审批制度、农民自建区等相关方面的改革试点任务,初步建立健全了宅基地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宅基地改革红利得到有效释放。今年9月,中农办、农业农村部在全国选择104个县(区)深化开展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我区名列其中,将围绕宅基地改革国家《方案》9个方面试点内容,选择性开展6方面共14项任务的改革试点,同时,深化拓展前期改革制度和实践,努力探索形成“宅基地资格权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有偿流转、退出、抵押及宅基地全流程信息化综合管理”的全链条改革样本。考察组充分肯定了我区在宅基地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认为改革中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农民自建区建设、宅基地审批制度等一系列创新举措走在全国前列,值得学习和借鉴,希望武进借助全国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春风,进一步破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庄治理中的难题。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宅基地改革的余江样本瞭望|宅基地政策并没有改变晋江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胜利完成,农村改革持续深化灵璧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执法监管“零容忍”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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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农村局答复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建议

康玮代表:您在市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建议”收悉,经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办理,并征求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解决农村实际生产者的用地问题方面。依据《关于服务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1号),我市明确强化乡村规划引领,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生态、农业、农民住房、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为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提供规划保障。建立规划留白和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机制,增加规划弹性,要求在新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一时难以定点定位的零星分散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同时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用途的地块进行留白,方便乡镇更加灵活高效地使用农村建设用地。另外,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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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除了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深远意义

让宅基地使用权“动”起来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对8类问题实行“零容忍”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语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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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现场会在鹰潭召开

央广网鹰潭10月29日消息(记者范存宝)10月29日,江西全省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暨规范管理工作推进现场会在鹰潭市余江区召开。会议传达全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广运用余江宅改有益成果,研究部署江西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和全省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余江区是全国15个第一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自2015年3月启动以来,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不动摇,大力弘扬“战天斗地、敢为人先,不达目的决不罢休”血防精神,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群众,实现了自然村宅改全覆盖,探索了一套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惠群众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体系。改革中,余江区围绕宅改目标任务和群众所需所盼,开展集中调研,聚焦“改什么”,突出“五个推进”:改传统思维,推进“一户一宅”;改保障方式,推进“户有所居”;改建管方式,推进“规范有序”;改村容村貌,推进“环境提升”;改社会风气,推进“三治融合”。通过宅改,全区共退出宅基地4.12万宗4946亩,退出的宅基地可以满足未来10-15年的建房需求。余江“抓宅改促治理”做法被评为首批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四套班子齐上阵、区乡村组抓落实、村民自治促改革。余江区聚焦“怎么改”,抓牢“五个关键”:突出党建引领,始终把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书记工程”,定方向、把大势、抓落实,党政同责,层层负责;突出规划先行,对全区1040个自然村科学编制村庄总体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让村民看到了村庄未来的发展蓝图;突出群众主体,做到“蓝图自己绘、组织自己建、制度自己议、事情自己办”,群众参与改革的心更齐、气更顺、劲更足;突出制度跟进,村民事务理事会组织村民集中酝酿、民主协商本地区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突出统筹推进,以宅改为抓手,系统推进“一改促六化”,即农业发展现代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村庄面貌靓丽化、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村治理规范化,以宅改带动乡村治理、以宅改促进乡村振兴。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改革成果更多地惠及群众。聚焦“改出效”,实现了“五个气”:改出了“力气”,增强了基层党组织战斗力,提升了基层党员干部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改出了“正气”,公平公正地保障了“户有所居”;改出了“和气”,干群同心同向,群众齐心协力,干群之间、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改出了“财气”,农民的“口袋”和“脑袋”都富了起来,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不断得到提升;改出了“新气”,村庄环境明显改善,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当天上午,与会人员现场考察了余江区平定乡、锦江镇、潢溪镇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情况。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宅基地改革的余江样本瞭望|宅基地政策并没有改变晋江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胜利完成,农村改革持续深化灵璧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执法监管“零容忍”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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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宅基地政策并没有改变

本文来源:新华社新媒体作者:张苡德近日,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引发热烈讨论。有观点认为这是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中宅基地买卖限制放开的前奏。这种观点是对答复一厢情愿的误读,答复并不是新规更不是宅基地新政。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这是答复内容的依据,也意味着“有房的时候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房的时候宅基地就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更进一步来看,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但并不能上市交易;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并不意味着城里人可以到乡下买地盖房子。虽然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释放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农民祖祖辈辈都生活在农村,许多农民及其子女不愿落户城镇是因为担心转了户口“祖宅”要被收回。答复为有意进城的农民解除政策担忧、提供制度保障,让落户城镇的农民及其子女有老家可回,也避免了部分农村宅基地的荒废闲置。同时也要看到,在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后,大家对于农村房屋翻建的需求会随之高涨,对农村房屋翻建的各项政策限制也需要与时俱进,以提高这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应该清醒认识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从促进城乡人口流动、资源要素合理配置的需求出发,宅基地等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深化,但守住耕地红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条底线不会变。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农业农村部:“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胜利完成,农村改革持续深化灵璧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清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夏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执法监管“零容忍”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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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2020〕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晋江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1日晋江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与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村民住宅加层按照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设家庭居住性的住宅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等;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联社)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幸福工程、旧村改造、村民联建统建、住宅小区等。(二)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符合规划原则。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应符合批准的规划要求,禁止在行洪区、蓄滞洪区、泛洪区、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涉及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规划范围的,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2.节约集约原则。村民建房应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尽量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通过采取宅基地和空闲农房退出、流转、腾退的方式,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兴建住宅小区,对空闲宅基地进行有效盘活。3.依法审批原则。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4.差别化原则。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中心城区288平方公里(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除市定特殊对象外,一般采取“一户一居”的保障方式,中心城区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外采取“一户一宅”与“一户一居”并存的保障方式。(三)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管理,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审核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违法占地建房查处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公安、水利、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进行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涉及使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二、规划与批准(一)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编制村庄和集规划的,不得进行宅基地审批。(二)申请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1.每户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使用村庄建设用地的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10平方米;2.每户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50平方米。(三)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村民,一般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本规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安置的;3.因发生灾毁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4.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缺少宅基地的;5.向中心村或者住宅小区、农民公寓等集聚的;6.村民自愿退还全部旧宅基地的;7.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四)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标准或现有住宅条件已经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家庭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达60平方米的或有宅基地、房产可以继承,其继承份额分摊至家庭成员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达60平方米的);2.年龄未满18周岁的;3.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规划或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地处行洪区、蓄滞洪区、泛洪区、地质灾害点的;4.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5.户口虽已迁入,但原有宅基地未退回村集体的;6.夫妻双方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7.有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8.其他不符合“一户一宅(居)”政策规定的;9.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的。三、申请和审批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一)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应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经联社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属集中建房的,由村(居)委会、经联社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还应制定建房实施方案。(二)审查讨论。村级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要求,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三)公示报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经联社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四)镇级联审。镇人民政府实行单一窗口对外受理,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园林、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五)审批备案。根据联审结果,由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申请宅基地属于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公布,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并抄送市城市管理局;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组批次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镇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六)打桩放线。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核发后,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相关科室、单位人员和村(居)委会、经联社相关人员进行打桩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和面积。(七)批后监管。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村(居)委会、经联社申请初审初验,初审初验合格后由村(居)委会、经联社签署意见后报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到实地进行检查。根据实地查验结果,确定是否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对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其按期整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在未完成整改前或整改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入住或使用。(八)登记颁证。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凭《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继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以流转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四、建设与管理(一)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二)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市住建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建房,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明确本村村民建房关于房屋外立面装修、自觉清理房前屋后临时搭盖等相关要求,以刚性约束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三)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一定规模以下的村民建房可自行选择农村建筑类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应当遵守的技术标准见本规定附件。(四)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依法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对镇、村负责农房建设安全巡查的人员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五、流转、退出与有偿使用(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转让、出租、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所有权一并流转。(二)旧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所在村(居)委会、经联社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应退回全部旧宅基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将旧宅基地移交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村经联社将退出的宅基地用于除商品住宅开发之外的农民住宅小区、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等建设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筹集资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存量宅基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于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三)鼓励村经联社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复垦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纳入指标交易平台。对农村旧宅基地退出后形成的闲置地、废弃地、空心村等,鼓励村经联社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进行盘活利用。(四)对自愿退还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权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鼓励村经联社以适当增加股权份额的方式予以奖励。(五)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阶段处理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超面积问题、一户多宅和未批先建等问题。(六)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地、买卖宅基地。六、责任追究(一)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每季度组织一次农村宅基地村民建房专题协调会,形成工作合力。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村住宅以外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住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查处。(二)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要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构建市、镇、村三级巡查监管网格管理体系,健全巡查制度,各村、组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宅基地或建房行为的应立即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制止。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依法依规履职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出现违规办理规划许可或宅基地批准的,其批准手续无效,分别由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收回,并由市人民政府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赔偿。2.对违法用地建房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的,由市人民政府对所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宅基地镇级审批后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对审批10日后未进行网上备案的,视为非法批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七、附则(一)市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二)一本公安户口簿为“一户”,家庭人口数以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为准;“一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户人数按其所在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进行计算。市农业农村局要探索制定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三)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审批许可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照原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四)位于中心城区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属市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确定的计生、残疾、低保、“四帮四扶”和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翻建等特殊对象,参照适用本规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政府审批同意。(五)中心城区和各镇区规划区内宅基地申请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在近期改造范围内,申请人应书面承诺若因政府征收需要无条件配合征收安置。(六)市农业农村局会相关单位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晋江市农村宅基地建设技术指标附件晋江市农村宅基地建设技术指标一、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已建有市政设施的用地(给排水、供水涵渠、电力、电信、燃气等)。二、建设规模:个人建房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控制区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第四层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20%,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区域,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四层,第五层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私的20%,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在本规定出台前已批准未建设的宅基地,可参照上述技术标准执行。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单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具体标准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三、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使用石结构。四、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五、配套:应同步配套排水、排污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排污应按规范设施三格化粪池;污水管网应接入村(社区)污水管网系统(或市政公用管网),集中建设居住小区应办理施工排水许可证及投产后接入污水管网系统排水许可证,不得乱排乱放。给水一律采用自来水供水管网系统,确保用水安全。市有关单位:残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城市管理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燃气公司、广电网络公司。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1日印发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农业农村部:“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胜利完成,农村改革持续深化灵璧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清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夏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执法监管“零容忍”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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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的余江样本

本文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发布时间:2020-01-132015年,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县之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开始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如今随着最后两个试点村启动改革,余江区的宅改工作告一段落。几年时间过去了,改革推进得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果和经验?在南国的初冬季节,记者走进余江,实地一探究竟。按照什么标准改?规划制度作保障房挨房、屋碰屋,四轮小车“路边哭”,就连棺材都要通过梯子抬出去……在改革前,余江区农村建房布局杂乱、村庄道路不畅、基础匮乏,可谓是管理乱象丛生。改革后要变成什么样?改完之后干什么?先期的规划十分重要。因此,余江区把做优规划作为试点工作的首项任务。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共投入1500万元为全区1040个村编制了村庄规划。“有了规划就能让村民看到村庄的发展空间、产业前景和美好景象,看到子孙后代的福利,有利于增强群众改革的信心和决心。”中童镇中童村驻村干部熊结和对此深有感触。他们村是镇政府所在地,因此将村庄规划和城镇规划相结合,将有很多空心房的一片区域都进行了退出,并为村民重新规划了一片宅基地地基,村民可建新房,也可领取补贴去城市买房。现在改革启动后,村庄的道路宽阔了很多,村口竖立的一个大大的规划图显示,未来这里将变成一个整齐干净的小区,村民对未来充满信心。对于村民新建房,各村也严格按照规划执行,要求村民建房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风格、统一面积,实现民房整齐美观,彻底改变农民建房无规可循、有法不依、有新房无新貌的旧格局。改革推行中,一套上通天线、下接地气十分管用的制度非常关键。在改革之初,余江区就在调研的基础上,精心设计了宅改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区级22项制度机制、乡镇层面11个运行办法、村组层面9个制度办法的制度成果,充分利用了制度优势来保障改革的方向不走偏、改革的底线不突破。据邓埠镇人大主席、桥西殷家村驻村干部胡细亮介绍,他们村就按照余江区提出的“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在法定范围内确定统一的面积标准、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实行危旧房、空心房无偿退出;有人住的宅基地如果退出,房屋每平方米补偿80元,厨房每平方米补偿10元;三女户只能入赘一户,超出的需要退出;对历史形成多占且无法退出的收取有偿费;影响村庄规划的房子,即使符合“一户一宅”也要退出……等等一系列的办法。如何实施推进?村民事务理事会来担当改革是一场利益再分配的过程,难免会触碰一些人的利益,遭遇一些阻碍。如果政府强推,必定会遭到反弹。因此,余江区秉着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将改革任务交由村民事务理事会,让村民共同协商决议,政府则负责方向引导和底线把控。村民事务理事会为什么能承担如此重任?从滩头村的改革就可窥一斑。“这个村是最后两个试点之一,原本我们都打算放弃了,没想到今年他们达成了一致意见。”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副局长许华高兴地向记者说道。走在这个满地水泥沙子、到处还在修修补补的村,春涛镇副镇长、滩头村驻村干部吴官文道出了其中的缘由:原来前两次改革他们也成立过理事会,但因为不是所有房族都有代表进入理事会,没进入的房族担心利益受损就不支持改革,到2019年3月,村里再次启动宅改工作,全村18个房族的代表都又进入了理事会,村民就不再担心公平问题了,他们还把宅改方案做得细致明了,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清单一一列出公示。“我们连房子拆掉后剩下的每一块红砖如何利用都写得清清楚楚。”到了2019年5月,滩头村仅用了一周的时间就完成了拆除任务,累计退出宅基地2.1万余平方米,接近村庄总量的一半。目前,余江区1040个自然村都因村制宜建立了村民事务理事会,并被赋予了12项权利和15项职责,承担建房管理、村庄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事务。然而等到方案真正实施的时候,难免会有很多困难。邓埠镇桥西殷家村委会主任殷亮高回忆,刚推行改革的时候,就有一位叫徐早香的老人为了不让村委会拆她儿子的房子,晚上拿着被子就在他家的客厅里睡。“我们就上门宣传,跟村民讲清楚,改革后会通路、通水,村庄会变得更好,赢得他们的理解。”胡细亮说,同时理事长、村干部、党员带头拆除自家多建的住房,也让不少观望的村民打消了疑虑。如果真有村民无理取闹,情绪比较抗拒,理事会则通过先期制定的村规民约来进行相应的制约,主要包括7项措施,如不得参与村内的划龙舟等集体活动,不得上族谱,红白喜事村委会干部一律不参加……“我们这里的人都比较看重端午节的赛龙舟,如果真不能去的话,会觉得很丢面子。”所以慢慢地,改革的氛围逐渐转好,得以顺利推进。目前,全区退出宅基地41180宗面积4946亩,共对8048户农户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144万元,宅基地乱象得到遏制,农民建房重回“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公平起点,依法用地意识进一步增强,促进了集体所有制观念的回归,破除了土地私有和祖业观念。改革后如何发展?系统推进“一改促六化”建设小桥流水人家,冬日暖阳普照,几位老人安详地坐在广场怡然自得,走在桥西殷家村,感觉像置身于一幅美丽古朴的乡村画卷中;广场、草坪、路灯、花坛,一排排银白色的小洋楼整齐划一,环境优美宜居,别有一番情趣……类似的村庄还有很多。改革释放了大量存量土地,村集体收回的宅基地可满足未来10-15年村民建房需求,村庄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宅基地改革启动后,余江区顺势提出了推进“一改促六化”美丽乡村建设,包括村庄面貌靓丽化、农村治理规范化、农村发展现代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人口市民化等六方面。不少村还成立了卫生清洁志愿者服务队,维护村庄清洁干净;有的村利用空余出来的宅基地为村民建设老人照料中心、卫生室或休闲广场。在外地的村民看到家乡惊人的变化,也想出一份力,先后有50多人返乡担任理事长或理事,捐资垫资5500多万元支援家乡建设。随着改革的进行,一个个规划整齐有序、房屋错落有致的村庄在这片大地上逐渐呈现。曾经的上访户邓埠镇桥西殷家村村民殷欲芳告诉记者,以前的“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刮”的现象不复存在,河边的垃圾清理得很干净,家家户户门前也很整洁,看到村庄变化这么大,他的心转变得也很快,“我感到政府实实在在做事,所以就不想上访了。”现在殷裕芳每周都有几天晚上免费教村里的学生们练书法,同时还担任村里的法律明白人,成了村里的热心人。不少村还探索盘活宅基地、发展农业产业,走出了一条增收致富的道路。因为是血防精神的发源地,平定乡宋家村还是鹰潭市红旗干部学院的所在地。作为市委党校、市委组织部的实践基地,来此培训的学员比较多,住宿也就比较紧张,宋家村村民在宅改理事会的组织下,自发将空余的3-4层房间拿出来,加入了理事会下面的农房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改造提升。产生收益后,村民每间可获得90元的收益,合作社收取50元的运营费。桥西殷家村还发展了700亩莲藕,莲花盛开时,形成了村庄一道美丽的风景,秋天收获的莲藕又给村民增加了一笔收入。关于转载和征稿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联系方式微信:Mr_zhu198312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电话:4008315151农业农村部:“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胜利完成,农村改革持续深化灵璧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清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夏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执法监管“零容忍”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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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市下达我县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争取的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第十条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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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胜利完成,农村改革持续深化

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刘焕鑫、党组成员吴宏耀、总经济师魏百刚介绍“十三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主要成就有关情况。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刘焕鑫表示,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胜利完成,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争取了战略主动。一是14亿中国人的饭碗端得更牢。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完成8亿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划定10.88亿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产量连续6年超过1.3万亿斤,产能再上一个新台阶。水稻、小麦自给率保持在100%以上,玉米自给率超过95%,肉蛋奶、果菜茶品种丰富、供应充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二是农业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突破60%,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70%,主要农作物良种实现全覆盖。全国家庭农场超过100万家,农民合作社达到222.5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89.3万个,成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有力推动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化肥、农药施用量连续3年实现负增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成为现代农业主旋律。三是农民收入提前实现翻番目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9年突破1.6万元,提前一年比2010年翻一番,增速连续10年高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由2015年的2.73∶1缩小到2019年的2.64∶1。今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297元,实际增长1.6%,第四季度增速将继续提高,小康之年农民将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四是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到今年底,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将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将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将得到解决。产业扶贫政策覆盖了98%的贫困户,贫困地区累计实施产业扶贫项目超过100万个,建成各类产业扶贫基地超过30万个,每个贫困县都形成了特色鲜明、带贫能力强的主导产业,产业扶贫成为覆盖面最广、带动人数最多、取得成效最大的扶贫举措。五是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发布实施,党的农村工作条例颁布施行,乡村振兴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65%,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超过90%,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农村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乡村面貌焕发新气象。六是农村改革持续深化。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巩固完善,2亿多农户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出台,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取得重大进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启动实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基本完成,6亿多人集体成员身份得到确认。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逐步健全,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初步建立,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政策出台,农村改革“四梁八柱”基本构建。(总台央视记者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