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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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T投资实践(二十九)——红筹架构如何设计股权激励并衔接海外上市?(中)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红筹架构ESOP如何衔接港股上市?引言在我们之前的“红筹架构如何设计境外股权激励?”中,我们解答了创始人关于上市前境外员工股权激励计划(“ESOP”,为本文之目的,ESOP指公司上市前制定的ESOP)的种类、架构、外汇及税务合规、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对ESOP的影响等问题。实践中,ESOP的境外上市衔接也是创始人和公司高管重点关注的问题。创始人经常询问我们以下问题:ESOP尚未执行完毕,是否影响公司境外上市?境外上市之前制定的ESOP是否在上市后允许保留?为上市目的,是否需要修改上市前已经制定的ESOP?境外上市需要披露ESOP的哪些内容?赴美上市和赴港上市对ESOP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境外上市后,员工是否需要缴纳境外税款?因此,我们在此就红筹架构ESOP的港股上市衔接考虑要点进行基本介绍,并将在本系列文章(下)篇中介绍美股上市衔接考虑要点,供创始人和公司高管了解和参考。第一节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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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T投资实践(二十八)——红筹架构如何设计股权激励并衔接海外上市?(上)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红筹架构如何设计境外股权激励?引言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创始人经常询问我们如下问题:搭建红筹架构时,员工股权激励计划(“ESOP”)应该如何在开曼公司层面实施?他们也需要在开曼设立有限合伙代持ESOP股权吗?搭建红筹架构后,境内公司的ESOP应该如何处理?员工可以办理37号文登记吗?如何设计境外ESOP,是红筹架构搭建时不可避免的关键问题。在设计境外ESOP时,需要考虑境外ESOP架构、激励股权种类、需签署哪些文件、外汇合规、税务等诸多方面。此外,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定义见下文)已经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ESOP方案需要适应其监管要求。第一节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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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全球加密资产监管框架蓝图

Board)近期发布了备受期待的全球加密资产监管框架蓝图,旨在促进在全球范围内对加密资产活动与市场的一致监管和监督。本文将介绍金融稳定理事会就加密资产活动与全球稳定币(Global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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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太忙或太闲,单位可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俗称“被迫离职”情形。其中,最为常用、司法尺度较为明晰的情形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一项的内涵尚不明确,外延弹性较大,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被迫离职的,如其他情形均不存在或不符合,则多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辞职,所涉的具体事由包括单方调岗、安排待岗、日夜倒班、企业搬迁、职场骚扰或霸凌等。后疫情时代,个体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劳动权利义务“分配”极化,内卷和躺平、过劳与失业同在,导向相反的诉求,但超时加班和开工不足的劳动者均有主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本文试探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项下的“劳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含义和边界,从工时长短之争入手分析各种情形,并提出防范“被迫离职”的实操性建议。01何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的“劳动条件”,法律上未作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经常援引的定义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2版)》,“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1]“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保证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劳动必不可少的条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3]另有部分地方法院出台文件加以明确,例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2015年)第六条规定:“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用以保证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劳动条件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或职位虽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应支持。”由上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项下的“劳动条件”,在狭义上,至少包括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类同于劳动保护等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位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4]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与其他必备条款并列而互斥,换言之,劳动条件不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事项。而在广义上,劳动条件涵盖前述事项,接近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02延长工作时间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尤其是超时加班)违反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约定,构成未依约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争议。目前多数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一般不构成未依约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有的法院持工作时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称“劳动条件”的鲜明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并列而互斥的事项,例如表一中的案例1和案例2。有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项下的“未依约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应指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相当于对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的“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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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区别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本文是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第八篇,将介绍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和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的区别。2020年1月14日,新加坡推出了可变资本公司结构,旨在进一步完善新加坡的投资基金架构。该结构自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寻求搭建离岸基金的基金经理的欢迎。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和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另外两个与新加坡VCC有着类似特点的基金结构。下表将总结新加坡VCC、开曼SPC和香港OFC之间的主要区别及它们各自的主要特点:(点击查看大图)如需了解关于新加坡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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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吉林,布局东北——金杜长春办公室开业

2023年7月27日,金杜长春办公室正式落户吉林省长春市。在当天举办的长春智慧法务区成立一周年暨“智慧创新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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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漫谈(一):您该关注什么?——一文详解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前言“股权代持”作为一种商业安排,在实践中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股权代持争议、股权代持涉及的税务问题、股权代持在离婚及继承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等,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当计划采用股权代持这一模式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不免有诸多疑虑,例如作为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因股权代持各自会面临哪些风险?可能承担哪些责任?需要提前关注哪些事项?应预先做出何种安排?基于此背景,笔者回顾了近期相关问题的实务发展,梳理了股权代持所涉及的各项风险,以期窥一斑而知全豹、更加全面认识相关法律风险。01作为实际出资人,应预先关注哪些风险?对实际投资人而言,将股权委托第三方代持的主要风险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代持协议的效力风险,二是代持的股权处于第三方名下,因第三方原因被处分和被执行的风险,三是名义股东不履行代持协议的风险。引起这类代持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代持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下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1]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所体现的“商事外观主义”基本原则之间并不一致、存在张力,代持有可能威胁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故容易产生争议。作为实际出资人,如果选择代持安排,确需提前充分了解该类风险。1.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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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必有方(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办案札记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前言不同于上市公司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其流动性较弱,缺乏市场价值锚定,往往成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鸡肋”。若要食之,则面临重重阻碍,但要弃之,却也是必然不愿,因此此类公司股权的执行处置常常陷入僵局,空有冻结查控,却难以处置变现。本文拟结合笔者实操经历,向诸位分享公司股权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经验,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1]0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现状概览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主要措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置通常也需经历这一过程。为便于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股权处置的现实情况,笔者筛选了某时刻(2023年7月13日9:30)某主流司法拍卖网站显示的正在拍卖的诉讼资产数量(标签项选择:资产类型:诉讼资产;拍卖状态:正在拍卖),并进行了简单的汇总统计,结果如下:由上述图表可见,股权的处置及拍卖在司法实践中占比很低。从我们的经验看,一方面,这与被执行人持有的财产类型的比例相关(大多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机动车、现金),另一方面,也与股权处置及变价的流程启动、推动难度有强关联性。0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拍卖标的的固有特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数量少,变价难度高与其固有特征不无关系。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拍卖标的有以下特征:(1)非标性:不同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风格、经营情况、价值情况均不相同。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典型的非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的实际价值很难通过某种方式进行衡量确定。即使是进行资产评估,受限于公司经营的复杂性及不可预测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也至多是一个参考值。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程序的推进以确定财产参考价为前提,在无法通过双方当事人议价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参考价的情形下,拍卖标的可能陷入难以顺利挂拍的僵局。(2)低流动性: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没有交易市场,且基于公司股权的非标性,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总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流动性是较低的。这一特征导致:没有一个所谓的市场价值来对标的股权进行价值锚定且标的股权的买受人后续如拟出售股权会较为困难,这直接影响了市场上各类投资者的交易积极性,进而导致即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成功挂拍,也会陷入多次流拍、难以真正变价的困境。(3)私密性: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并不公开,外界对于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甚了解,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私密性。有限责任公司的私密性会影响投资者的交易积极性。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私密性导致公司真实经营资料完全由其经营者了解、掌控,经营资料是否提供、提供的是否真实、完整完全仰赖于公司经营者的配合程度。一旦经营者作梗,评估审计、司法拍卖的流程即可能陷入僵局,这直接影响了股权司法拍卖的成功率以及人民法院启动拍卖程序的动力。(4)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公司价值与经营者强相关。而公司的经营者又往往与公司的持股情况强相关,因此一旦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会随之变动,进而影响公司股权的价值。上述人合性会降低外部投资人购买公司股权的意愿,也引发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潜在买受群体大多为关联主体或公司内部人士的现象。此外,为保障公司人合性,《公司法》还赋予了公司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安排也降低了股权拍卖的交易稳定性,进一步降低外部投资人的交易热情。有限公司股权的上述固有特征相互作用,共同造就了股权处置数量少、流程繁琐冗长且易受阻碍、拍卖成功率低的结果。0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的一般流程及常见阻碍1.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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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巨星传奇完成香港上市

2023年7月13日,巨星传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巨星传奇,香港股份代号:6683)完成其全球发售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联交所)主板上市。本次全球发售的发行价为4.25港元/股,股份总数为126,640,000股,募资金额约为5.382亿港元(受限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巨星传奇主要在中国内地从事新零售业务和知识产权(IP)创造和运营,打造了独有的明星IP,包括相当受欢迎的“周游记”和“周同学”。其新零售业务主要是通过社交电商渠道开发和销售健康管理产品和护肤品。本项目中,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巨星传奇提供关于其上市的香港法意见。本项目由香港办公室合伙人陈博志牵头负责,项目团队成员包括吴嘉骏、刘家其、马瑶和王炫焜。陈博志表示:“我们很高兴能够助力巨星传奇完成本次上市。独有的商业模式和各运营部门之间的协同发展,使得巨星传奇实现了跨越式成长。我们期待依托金杜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和在资本市场的丰富经验,帮助更多客户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其商业战略目标。”*中国内地被称为“中国内地”。任何对“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应被诠释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项目负责人陈博志合伙人香港办公室johnbaptist.chan@hk.kwm.com业务领域:资本市场、公司融资、私募股权、并购与商业事务陈律师拥有将近二十年的香港执业经验。他的客户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内地和跨国公司以及领先的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陈律师是一名专门处理股票资本市场交易的法律顾问,并成功完成了超过40个首次公开发行和二级市场发行项目,总金额超过300亿美元,当中包括了华泰证券、交通银行、海通证券等标志性的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这些交易当中,许多均在多个奖项中获得“全年最佳交易”奖项。法律服务需求若您有法律服务需求,可扫右边二维码留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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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基金结构 - 单位信托基金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本文是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第七篇,将介绍新加坡单位信托基金。单位信托基金是新加坡最常见的集体投资计划的结构之一,也是最普遍的基金设立形式之一,本文将简要介绍单位信托的基本要素、主要法律框架以及信托基金类型。01什么是单位信托基金?单位信托基金是信托契约构成的一种信托安排,信托契据通常由受托人与基金经理签订。单位信托基金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受信托契约条款的约束。根据信托契据,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受托人以信托形式为信托单位持有人之利益持有该等财产。信托单位持有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基金的投资额或承诺投资额。新加坡单位信托基金可以设立为单一的独立基金架构,也可以设立为有一个或以上子基金的伞型基金。对于设立为伞型结构的单位信托基金而言,每支子基金之间的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可以具有不同的投资目标,但都由同一基金经理所管理。新加坡的基金经理通常以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的形式组建而成,如需管理在新加坡境内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除非基金经理获得豁免,否则基金经理必须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CMS牌照)。若管理在新加坡境外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基金经理也需根据其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要求取得业务所需的牌照,并遵守相关的规定。为了满足多样化投资需求以及允许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新加坡单位信托基金通常采用伞形基金的结构。伞型基金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可以在多个子基金中进行投资,且可以在子基金之间调整其持有份额。单位信托基金也可以设立为单一的基金架构或联接基金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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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迎来白建民先生的加入,持续增强知识产权业务实力

近期,金杜律师事务所非常高兴地迎来白建民先生加入。白先生深耕知识产权领域近30年,拥有强大技术背景、扎实的法律功底、深厚的美国知识产权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极具声望。白建民先生的加入将进一步加强金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实力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白建民先生的核心业务领域为重大知识产权诉讼,包括复杂的专利、技术秘密、商标、著作权诉讼,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诉讼,尤其擅长跨国知识产权诉讼。白建民先生服务的客户遍及医药、化学、半导体、通讯、制造、生物化学、金融科技等众多行业领域,曾为多家跨国公司和中国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服务,并带领团队办理多个开创性案件。加入金杜之前,白先生曾分别在Jones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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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法拉帝回归米兰泛欧交易所双重上市

(潍柴集团的子公司)(售股股东)的现有股份,出售约占公司股本的26.1%股份。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为每股3欧元(约25.74港元),并为售股股东募集资金合共约2.65亿欧元,或约22.7亿港元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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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基金结构(第二部分)- 可变资本公司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本文是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第六篇,将介绍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结构的主要特点、基本设立要求与程序,以及与VCC的成立或注册相关的政府资助计划。2020年1月14日,《可变资本公司法2018》(Variable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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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必有方(六):能动执行——如何在法院四查之外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前言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查清被执行人财产,一般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这一财产查询过程通常被称为“四查”或“五查”。因法院执行局工作繁忙,如若四查无法有效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宗执行案件则往往会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终结本次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空有一纸胜诉判决,但无法获得实益。因此,如何在法院四查之外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何主动介入、参与强执案件的办理过程,则成为了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本文拟结合笔者实操经验,分享几种可行的财产查询路径,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路径一:通过各类登记、备案平台查找财产线索据笔者经验,人民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一,因数据互通原因,部分查控数据(如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真实情况可能有所差异,往往法院需另行委托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再行核实不动产信息;其二,则是法院四查系统并不覆盖全部财产登记、备案平台,查控结果可能有所缺漏。对于查控范围缺漏的问题,申请人可以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找潜在财产线索。此类财产线索及对应查询平台如:除上述平台之外,实际上申请执行人也可结合被执行人经营、消费特点以及财产特征,针对性的查找各类财产公示平台、机构,或者通过各类新闻、公告以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财产种类较多,对应平台、机构亦较细碎,本文本着不求“鱼”但求“渔”的宗旨,不加以详列。路径二:检索裁判文书挖掘到期债权及财产线索对于有裁判历史的主体,其既有裁判文书中可能会涉及大量的财产信息。举例而言,如被执行人曾作为原告胜诉对外享有债权的,该到期债权即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99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第三人(即到期债权的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对于裁判文书中列明被执行人为担保人的情形,如可了解到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申请执行人还可考虑借此行使代位权,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于被担保主体的追偿权,以此也可扩大执行范围。除了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外,对于被执行人作为被告以及被执行人在另案被执行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可能记载有被执行人抵押、质押财产的情况、被执行人在另案被执行过程中自主申报、或被申报、被查询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线索均可为申请执行人所用。路径三:追加被执行人以扩大执行范围对于被执行人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扩大执行范围,增加财产清偿的可能性,实践中常见的追加情形可见下表:路径四:借助婚姻信息执行共同财产、发掘避债财产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如该自然人婚姻关系处于存续过程中,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亦在被执行范围内。在此类情形中,除财产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共同财产与登记于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外,即使是登记于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仍可执行。对此类财产,则可结合婚姻关系起止时间、配偶名下财产的取得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且必要时申请执行人还可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方式对共有财产进行财产分割。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将财产全部归属于配偶一方,试图躲避债务、规避执行。此类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由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离婚协议,并在后续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撤销离婚协议的财产处分部分,以追回财产用以偿债。不过需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法院对于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婚姻信息及离婚协议的态度不一,不同地区的民政、档案机关对于律师调取婚姻信息及离婚协议的材料要求也不一致,因此存在无法调取相应信息的风险。此外,对于共有财产的可执行性及执行流程,本系列前文《执必有方(四):共有财产执行的基本问题简析(上)》《执必有方(五):共有财产执行的基本问题简析(下)》已有论述,本文在此不再赘述。路径五:善用调查令查询潜在财产线索,获取财产流转信息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调查令是律师查找财产线索,或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情况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律师调查令可用于调取公司工商内档、税务资料及财务报表、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等等(不同地区、不同机关对于律师调查令的接受程度不一,相关财产信息能否凭律师调查令调取,应视不同地区、不同机关的政策而定)。对于上述信息,除可获知被执行人直接持有财产的情况外,还可以了解诸如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流转情况。在工商内档中原则上还可调取被执行人转让股权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此类流转信息、流转协议对于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摸排财产线索、后续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等权利索回财产有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财产线索。结语强制执行是一个由人民法院主导的法律程序,实践中多数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持被动姿态,被动等待人民法院的执行结果。然而,在等待的过程中,便常常会遗落被执行人隐藏的财产线索,导致执行结果并不理想。因此,在执行案件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介入、参与执行过程,主动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核实财产线索便成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的主要课题。对于人民法院四查之外的财产线索,应该来讲,本文提供的路径并不完善,笔者在此欢迎各位对本文的批评、指正、补充,以期为执行程序更好地贡献律师力量。本文作者马捷合伙人争议解决部jay.ma@cn.kwm.com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与诉讼马捷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稳健的出庭风格,熟悉与金融、证券相关的非诉法律事务,善于全面细致的发掘梳理证据、分析法律关系,进而妥善处理诉讼与非诉交杂的复杂商事纠纷。尤其在案涉多方、对抗激烈的复杂案件处理时能鞭辟入里,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和路径。马捷律师曾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争议解决案件,负责案件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近年来马捷律师成功代理一系列最高院、各地高院的一二审案件,涉及资管、债券、两融、股权、建工、涉外纠纷等诸多领域。宋滕昊律师争议解决部感谢实习生朱雨娴对本文作出的贡献。往期文章执必有方(五):共有财产执行的基本问题简析(下)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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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基金结构(第一部分)——有限合伙企业

有意于新加坡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外国人必须指定一名注册呈报代理代其提交申请。如果他们打算在新加坡开设实体办公室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则应在完成注册手续后获得新加坡人力部(Ministry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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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新农开发完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5月27日,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农开发,600359.SH)公告重大资产出售项目已顺利实施交割。本次交易中,新农开发将估值3.18亿元的阿拉尔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97.4359%股权以现金方式出售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润乳业,600419.SH)。本次交易各方已顺利实施项目交割,新农乳业已成为天润乳业全资子公司。本项目为两家国有A股上市企业间资产重组的典型代表。新农开发作为新疆第一师国资委控制的A股上市公司,借由此次交易剥离乳制品加工及销售业务,集中资源推动种业发展,着力打造现代化种业生产基地,做大做强种业品牌。新农乳业是新疆规模最大的有机奶生产企业,同时也是新疆首家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乳品企业,其出售是新疆奶业振兴战略布局的要求。本项目中,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农开发的专项法律顾问,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及资本市场领域服务经验,高效完成了本次交易的法律尽调、重组方案设计、交易文件起草、磋商等各项工作,就重难点事项提出了诸多可行的解决方案,协助客户履行国资监管程序、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支持,在仅四个月的时间内助力本项目顺利实施落地,得到客户及其他中介团队的高度评价。本项目的负责人为合伙人梁瑾、丁天和顾问叶远迪,项目团队成员包括袁业立。项目负责人梁瑾合伙人金融证券部liangjin@cn.kwm.com业务领域:证券及资本市场、公司并购、国际投资、国有股权划转、基金、私募梁瑾律师在证券业务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承办了多家企业境内外上市、重组、非公开发行、增发、国有股权划转项目。在公司并购方面,梁瑾律师也曾承办过多个上市公司境内、跨境并购项目,行业涉及医疗、能源、房地产、制造、物流、纺织等,投资标的涉及美国、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并购经验及相关法律服务经验。丁天合伙人金融证券部dingtian1@cn.kwm.com业务领域:证券及资本市场、公司并购、改制重组等领域丁天律师在证券业务领域拥有十多年积累的丰富执业经验,曾承办了多家企业境内外上市、再融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行业涉及医疗、汽车、制药、纺织、物流、房地产、家具、信息智能化、互联网及软件等;上市地包括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法律服务需求若您有法律服务需求,可扫右边二维码留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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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基金税收豁免和激励计划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本文是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第四篇,将介绍新加坡针对基金和基金经理推出的主要税收豁免和激励计划。除了传统的离岸基金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亦同样有对基金和基金经理优惠的税收制度。01税务风险一般而言,无论基金是设立于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在新加坡的基金经理会因开展对该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而使该基金被认定为在新加坡当地具有应税存在。因此,除非另有豁免,该基金的收入和资本收益可能被视为源自新加坡的收入,并且可能需要在新加坡纳税。02税收豁免新加坡《所得税法1947》(Income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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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募资监管制度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亚洲地区正在经历快速发展,并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一支全球力量。新加坡凭借其孕育创新公司的沃土和活跃的私募股权和风投生态系统,有望成为亚洲地区领先的募资中心之一。本文为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第三篇,我们将聚焦私募基金,简要列出新加坡募资监管制度的概要。01一般监管规定规管新加坡私募基金权益销售和营销的主要法律包括《2001年证券及期货法》及其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法》”)。除《证券及期货法》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刊发的守则和指引亦与规管私募基金的募资活动密切相关。新加坡私募基金权益的发售通常会构成《证券及期货法》下的集体投资计划(“CIS”)单位发售。向新加坡投资者发售CIS单位受《证券及期货法》的规管,而且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惟已获豁免者除外):[1]CIS必须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授权(若其在新加坡设立)[2]或认可(若其在新加坡以外地区设立)[3]。任何人触犯该项规定,则一经定罪,即可被处以不超过15万新元的罚款或为期不超过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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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珠江股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4月24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珠江股份,600684.SH)公告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已顺利实施交割。本次重组中,珠江股份将估值28.04亿元的房地产开发相关资产及负债置出,置入控股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珠实集团)持有的广州珠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珠江城服)100%股权(置入资产估值作价7.79亿元),估值差额部分由珠实集团以现金补足。本次重组各方已顺利实施项目交割,珠江城服已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本项目亦成为第一单地方国有A股上市房地产企业通过重大资产置换成功实现主业转型的案例。珠江股份作为广州市属国有企业珠实集团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重组前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通过本次重组转型为以物业管理和文体运营为主业的轻资产城市服务提供商,化解风险,提升盈利能力。本项目中,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珠江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凭借在房地产、物管行业以及资本市场领域的丰富经验,高效完成了置入、置出资产的法律尽调、重组方案设计、交易文件起草等各项工作,就重难点事项提出了诸多可行解决方案,协助客户履行国资监管程序、取得金融机构及私募债债权人支持、完成项目公司外部股东沟通等众多交易环节,助力本项目顺利实施落地,得到客户及其他中介团队的高度评价。本项目的负责人为合伙人孙昊天、胡光建,项目团队成员包括蔡昌盛、卢冠廷、郑兆江、杨博、姜瑶、肖斌。项目负责人孙昊天合伙人金融证券部sunhaotian@cn.kwm.com业务领域:境外红筹和H股上市、境内A股上市,债务重组与并购、境内外债券发行、私募投融资等孙昊天律师在证券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参与数十家知名国内外公司的A股及境外IPO、REITs上市、债券发行、ABS发行、债务重组与并购、PE投融资等项目。孙昊天律师深耕于红筹上市及回归、并购和投融资交易领域,在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及回归A股市场、债务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等方面亦具有丰富经验,其服务的行业包括房地产、教育、TMT、消费品在内的众多商业领域。胡光建合伙人金融证券部huguangjian@cn.kwm.com业务领域:证券、国有企业资本市场服务、金融、基金等在证券业务领域,胡律师曾承办了多个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境内外的发行上市和债券发行项目,行业涉及能源、房地产、机械装备、制药、交通运输、互联网及软件等。在公司并购方面,胡律师承办了多个具有市场影响力的项目,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境内、跨境并购项目,方式涵盖借壳、重大资产重组、换股、整体上市等。法律服务需求若您有法律服务需求,可扫右边二维码留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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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中控技术成功发行GDR并在瑞交所上市

2023年4月17日,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控技术,股票代码:688777)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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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盐田港REIT冲刺首批扩募

2023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准予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通知》(证监许可[2023]735号),至此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301,简称盐田港REIT)成为首批获准扩募的四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之一。盐田港REIT首次扩募拟购入资产盐田港世纪物流园项目位于深圳市盐田综合保税区内,与首发资产深圳盐田港现代物流中心项目毗邻,共同背靠全国唯一两次获得“亚洲最佳码头”奖项的盐田港,具备良好的区位和通航优势,与首发资产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盐田港REIT首次扩募发行对有效盘活粤港澳大湾区存量资产、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仓储物流类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圳打造全球创新资本中心均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中,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项目律师,全面参与了项目法律尽职调查、重组架构论证、交易文件起草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等各项重要法律事务,提供了全面、专业、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有效助力盐田港REIT冲刺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本项目的主办合伙人是李文敏、胡凌波。项目负责人李文敏合伙人金融证券部liwenmin@cn.kwm.com业务领域:REITs、资产证券化、结构金融与金融资管方向李文敏律师在房地产与基础设施领域拥有超过15年从业经验,成功主办多个不动产证券化标杆性项目,已经或正在为深圳、广州、北京、上海、杭州、重庆、青岛、天津等地的购物中心、社区商业、保障性租赁住房、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环保、水利枢纽、收费路桥等多个公募REITs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胡凌波合伙人金融证券部hulingbo@cn.kwm.com业务领域:资产证券化与大资管、金融数据合规方向胡凌波律师拥有约8年从业经验,成功主办较多具有创新意义及里程碑效应的资产证券化代表项目,已经或正在为商业购物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收费路桥等多种类型的公募REITs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责任编辑:赵天园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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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长三角知识产权中心开工暨金杜无锡办公室揭牌仪式成功举办

2023年3月26日,全国半导体领域首个实体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江苏省无锡市启动,金杜长三角知识产权中心开工暨金杜无锡办公室揭牌仪式同期在无锡隆重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雷筱云讲话,无锡市委书记杜小刚出席。无锡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秋峰,金杜全球主席王俊峰分别致辞。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二级巡视员施蔚,无锡市滨湖区区委书记孙海东、区长李平,金杜全球管理合伙人Sue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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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方大炭素成功在瑞交所发行GDR并上市

2023年3月15日,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大炭素,上交所股票代码:600516,瑞士证券交易所代号:FDCB)成功发行22,000,000份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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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天合光能发行88.6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3月15日,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合光能,股票代码:688599)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成功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88.65亿元,系截至目前科创板已成功发行并上市的融资规模最大的可转债项目。天合光能创立于1997年,是全球领先的光伏智慧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业务包括光伏产品、光伏系统、智慧能源等板块,近三年天合光能光伏组件出货量排名均位居全球前三。天合光能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将主要投资建设N型硅棒的先进产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天合光能的行业优势地位,促进天合光能N型技术路线的提升和整体推广,同时可增强天合光能在上游产业链波动时控制最终电池组件成本的能力。本项目中,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合光能的法律顾问。这是金杜团队继在2020年6月助力天合光能成功完成科创板首发上市、2021年9月助力天合光能成功发行52.52亿元可转债之后,再次助力天合光能实施可转债融资。本项目的主办合伙人为张明远、曹余辉、王立峰、陆顺祥,项目组成员包括卢冠廷、姜羽青、周宇虹、仲伟华等。项目负责人张明远合伙人金融证券部zhangmingyuan@cn.kwm.com业务领域:企业改制、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私募(PE)融资等张明远律师拥有丰富的证券法律实践经验。张律师曾主笔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负责起草或参与讨论了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与上市公司监管和证券发行上市有关的规章、规则和指南等;经常参与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及有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授课工作。张明远律师办理过大量的企业重组改制、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收购和再融资、私募融资和设立PE基金等业务。曹余辉合伙人金融证券部caoyuhui@cn.kwm.com业务领域:境内外IPO、境内外发债证券业务,以及企业收购与并购、上市公司“借壳”等重组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私募业务等曹律师曾先后主办了诸多具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A股公开发行和上市项目、H股公开发行和上市项目、境外红筹重组融资及上市项目、融资并购项目、上市公司重组收购项目、境内外发债及再融资项目、基金设立及投资项目,行业涉及基础设施、房地产、电信通讯及互联网、制造业、医疗、农业、食品、零售、服务业、文化产业等领域。王立峰合伙人金融证券部wanglifeng@cn.kwm.com业务领域:证券、公司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投资等王律师有十五年以上的证券从业履历,在企业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债券发行、PE投资等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多次代表客户完成相关项目,提供包括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方案设计、交易文件拟定、协助信息披露、出具法律意见等全程法律服务,行业涉及新能源、金融、通讯、医药、传媒、农业、零售业、房地产、制造业等。陆顺祥合伙人金融证券部lushunxiang@cn.kwm.com业务领域:证券、金融、投资并购等陆顺祥律师具有多年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经验,承办处理过多起IPO、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配股、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等项目,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新能源、半导体、医疗、汽车及零部件、消费等。陆顺祥律师于2021-2023年被《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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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私募基金市场概览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在新冠疫情肆虐数年后,亚太(亚太)地区的私募基金行业在“新常态”下呈现更强劲的复苏态势。根据Preqin《2022年亚太地区另类资产报告》(Preqin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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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必有方(五):共有财产执行的基本问题简析(下)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前言本文上篇《执必有方(四):共有财产执行的基本问题简析(上)》就共有财产执行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共有财产的变价处置规则等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结合正在征求意见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后续的修法动向进行了介绍。本文拟围绕析产诉讼与代位析产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待继承财产的执行三个主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01析产诉讼与代位析产诉讼在共有财产的查控及执行过程中,为免因共有关系引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该条款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是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其二是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的代位析产诉讼通常理解即是由该条款所创设的制度,该类诉讼的案由也在2020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再行明确,即“54.共有纠纷中的(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对于析产诉讼与代位析产诉讼,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争议:(1)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是否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1]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无权主张分割共同财产?(2)析产诉讼与代位析产诉讼的提起是否系共同财产变价处置的前提?对以上两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中提出的观点与山东高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中提出的思路存在一定差异。在(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条(《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原第十四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Z认为G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内蒙古高院不支持Z‘先析产再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宗再审案件中所持的观点是:(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仅因被执行人而主张析产的,违反民法相关规定;(2)析产诉讼与代位析产诉讼的提起并非共同财产变价处置的前提,即使未经析产,人民法院也可就共同财产进行变价处置。但在2020年7月发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中,山东高院提出:“12、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个人,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答: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个人,对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由上述解答可见,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也可进行分割,且原则上应先分割后执行。在上述相反的观点中,管见以为应允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执行而提起析产诉讼以及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但析产诉讼的提起并非共同财产变价处置的前提。其原因在于:不论对于共同财产的变价处置采取前文所列的何种路径,亦不论被执行人配偶作为共有人系通过排除对变现份额的执行来保障权利还是通过事后另行追偿来维护权利,确定配偶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是其主张权利的关键及前提,而析产诉讼或代位析产诉讼的提起不仅有助于确定配偶享有的共有份额,也可以避免因过度执行而导致配偶本应享有的共有权利受损,弊大于利,并无阻碍之必要。而对于析产是否是变价处置前提的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所述,相关司法解释赋予相关主体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克以义务,要求“先析产后执行”并无相关依据,且将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效率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故该观点不应得到支持。02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实践中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最为常见及主要的类型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在一般情形下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此原则上应当遵循前文所述的共同共有财产的查控及变价处置规则。不过,在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或是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等情形中,可能会引发一定争议,本段内容即就此类特殊问题展开简要分析:1.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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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必有方(四):共有财产执行的基本问题简析(上)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前言物的所有权归属状态可分为单独所有及共有两种基本形态。相对而言,单独所有的财产权属清晰,易于执行;而共有财产则往往因存在被执行人以外的所有权人导致执行困难或引发执行异议纠纷。现有规范体系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1]外,对于共有财产执行的规定较少,使得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处理缺乏明确指引。本文拟围绕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结合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地方性司法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相关争议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01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处置以财产查控为前提。就共有财产能否查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存在份额之说,因此进行查、扣、冻势必是对于共有物的一体查控,但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所作出之查控系针对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还是整个共有物,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对此,我们关注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可予查控的共有财产并未作出按份共有的财产及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区分。而该条文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由该条款可见,即使对于可分割的财产,也需共有人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认可后,方可使人民法院解除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的查控。而按份共有并不代表共有物分割的完成,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查控的条件并不具备,换言之人民法院仍应对财产整体进行查控。而《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23期曾刊载《对按份共有财产的整体处置规则》一文,该文作者(作者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主要观点为:“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查封”“针对共有房产,在分割前应将共有物进行整体查封”,该文援引的(2016)京0105执20877号案件也遵循上述处理思路,即对于被执行人按份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直接查封共有物,而非查封财产份额。综合上述规范、文章可见,对于按份共有财产的查控,似应对共有物进行整体查控,而非仅查封按份共有人持有的财产份额更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之精神,且这也是实践中为人民法院所采纳的做法。不过,需注意到的是,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就按份共有财产的查封,草案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份共有的财产有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办理查封登记;没有登记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由该规定可见,《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明确采取的是份额查封的思路,而非对共有物一体查封的思路。故此,规范层面会否对共有财产的查封规则作出调整,尚有待进一步的观察。02共有财产的变价处置对于物的共有状态,当事人可以通过分割的方式予以消除,此种情形可以避免被执行人以外的共有人利益受到潜在影响,因此为相关规范所提倡。前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即作此规定。但如共有物难以分割、因分割会减损价值,或是共有人的分割方案无法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或是共有物实际上并未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能否将整个共有物予以变价处置?还是仅能就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变价处置?对于上述问题,各级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思路:1.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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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制裁介入商业秘密纠纷,中国企业需提高警惕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2023年1月5日,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Protecting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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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东方盛虹成功发行GDR并在瑞交所上市

2022年12月28日,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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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必有方(三):外观主义在江苏地区执行异议案件办理中的理解与适用(下)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前文提要前文(《执必有方(二):外观主义在江苏地区执行异议案件办理中的理解与适用(上)》就“股权代持型”“借名买房型”两类案件的不同裁判观点以及该两类案件在江苏地区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实践中的审理思路进行了简要分析,对外观主义在相关案件中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阐述与解释。从结论上看,对于“股权代持型”“借名买房型”两类静态关系下的执行异议案件,江苏高院对于外观主义的适用是持积极、扩张态度的。在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这一基本问题上,江苏高院认可非交易相对方,即一般的金钱债权人可基于标的财产的权利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并进而认为标的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原则上并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江苏高院的上述审判思路是否在“股权转让型”“房屋买卖型”等涉及物的流转的动态关系中予以贯彻?即上述关系中的股权受让人、房屋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是否有权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两类情形中是否是外观主义保护的对象?以上法律模型及相关的执行异议问题则将在本文中进行探讨,具体如下:01“股权转让型”案件中股权受让人提出的执行异议1.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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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必有方(二):外观主义在江苏地区执行异议案件办理中的理解与适用(上)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前言外观主义,通行含义为“以交易当事人行为外观认定其行为所发生之法效果”。在民商法领域,外观主义是否属于法律原则、能否在具体案件中直接适用,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具体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应否基于权利外观判断财产的实质归属则成为了“某一财产同时存在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这类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争议问题。对此,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在引言部分中指出:“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九民纪要》上述意见明确外观主义仅系学理概括,而非法律原则,并概括性指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不应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但对于因“股权代持”“借名买房”“股权转让”等几种导致财产同时存在名义权利人及实际权利人的具体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九民纪要》未予明确规定。故此,本文拟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于2022年6月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二)(三)》,就外观主义理论在江苏地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与办理提供参考。01“股权代持型”案件中委托持股人提出的执行异议1.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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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贷款:境外贷款人关注热点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尽管过去两年多市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冲击,香港仍然是亚太区最活跃的贷款市场之一,且仍为境内企业境外借款的重要来源。我们在本文将着重讨论在香港开展涉及境内公司或资产的跨境贷款交易中,几个值得境外贷款人关注的热点:外债额度如何计算内保外贷审查要点境内房地产跨境担保难点现金流的有效控制如何选择融资文件管辖法律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的最新监管框架01境外贷款人直接贷款予境内主体——外债额度如何计算?境外贷款人除了可以在境外向境内主体的境外控股公司或境外子公司发放贷款外,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下,亦可以直接向境内主体发放贷款。境内主体直接从境外贷款人借款在中国法下构成“外债”。境内主体是否能够举借外债、以及能举借多少额度的外债,根据其企业性质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举借外债的额度受到以下风险加权公式的限制(简称“宏观审慎额度机制”):仅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既可以选择采用宏观审慎额度机制,也可以选择继续按照以往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监管外商投资企业的以下“投注差”公式计算外债额度(简称“外管局额度机制”):如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宏观审慎额度机制,则之后无法转换回外管局额度机制。境内企业应在签订贷款协议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就相关外债在外管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如借取授信额度不超出相关境内企业的外债额度,一般而言能在外管局成功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请注意,如相关外债期限超过一年,则境内企业还需要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有关外债登记。02内保外贷——审查要点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借款人和贷款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所涉及的跨境保证或资产担保。自2014年外管局有关内保外贷的规定出台以来,内保外贷涉及的相关规定逐步获得一些放松。其中包括取消了对内保外贷结构下贷款资金回流内地的主要限制。近年来,由于中国严厉打击资金非法出境,内保外贷登记申请须面对更严格的审查。境外贷款人须注意除非外管局对以下情况得出满意的审查结果,内保外贷登记可能不获成功登记:境外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担保的商业合理性境外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内保外贷如未获得成功登记,虽然不影响有关担保的可执行性,但会对执行担保所得汇出境外构成障碍。另外值得境外贷款人注意的是,近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担保人需要通过公司决议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如相关境内担保人是一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子公司,其必须就提供担保通过的公司决议进行公告。有关详情,请参阅此前文章《及——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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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要轻易扣上“专业技术培训”的高帽儿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日前一位私立三甲医院的主任医师找到笔者,低落地诉说其在医院工作十六年几乎无休,如今身体不再健硕,好不容易寻了一份社区医院的工作以安享退休前的岁月。然在办理离职的流程中,大跌眼镜地收到了人事部门的正式信函,告知该主任医师违反了与医院签署的《服务期协议》因而需要在离职前向医院赔付60万元的违约金。这份《服务期协议》载明的培训内容是至本市的另一个公立三甲医院半脱产地参加两个月的现场学习,开销为5000元的培训费。就这样一个咨询,引得笔者希望写一篇文章,解释一下“培训服务期”的正确理解和合规适用方式。众所周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或承担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后,与劳动者签署服务期协议的管理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企业易对“专业技术培训”的外延进行灵活扩大,从而导致相应签署的服务期协议的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质疑。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专业技术培训这一概念进行研究和界定,具有一定的实践参考意义。目前我国关于专业技术培训的界定主要规定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生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5月1日生效)中。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上述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对该等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也做出了类似规定。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对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规定都较为简单、概括,且侧重于强调公司有权与劳动者就专业技术培训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但对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认定并未阐明。有鉴于此,本文根据以往经验,从司法实践层面探讨和分析专业技术培训的认定。根据实操经验和案例研究,一般而言,专业技术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特定的职业技能、劳动素养、专业知识等,额外出资向劳动者提供的专业培训。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不脱产的,该等培训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也可以由关联企业进行。培训地点可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对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认定往往会考量以下几个方面:1.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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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向左,违规向右——跨境电商进口模式创新如何不“踩雷”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近年,在消费需求增长、行政服务优化、政策红利释放等催化下,作为外贸新业态,跨境电商进口业务持续高速发展,参与企业不断探索业务模式,包括结合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赋能,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然而,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由于一些跨境电商企业照搬原用于境内网购活动的交易模式,或者仅着眼于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越界踩雷的现象频频出现。本文从案例[1]分析入手,探讨跨境电商进口创新模式中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及合规路径。01返利推广构成走私?相较一般贸易进口或“海淘”,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在税负、交易保障、通关效率和物流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明显优势。但创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本意是为施惠于消费者个人[2],因此,适用相应政策的前提之一是买卖关系应仅存在于境内消费者个人与境外卖方之间,即已经购买的商品应为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而返利推广作为社交电商业务中常见的营销模式,虽说实践中在跨境电商业务领域已并不罕见,但一方面,该模式中潜藏的传销、诈骗问题不容忽视,另一方面,还可能构成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商品,如涉及以伪报交易信息的方式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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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跨境破产重组热点问题研讨会

欢迎于活动完结后向本所下列工作人员通过电邮索取。活动咨询如您对活动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殷切期待您的参与。联系人:张俊文邮箱:KWMeventsHK@hk.kwm.com电话:+86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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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面面观之第一篇:从ESG的前世今生看其价值与重大议题的选择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引言我们正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而ESG方兴未艾,它正深刻影响着各行业的企业行为及绩效评价标准,并在多个维度为企业创造着价值。ESG在我国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对ESG尚缺少统一、明确的边界和定义,但这并未影响ESG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如何理解并运用ESG,在不确定性中抓住确定性,是摆在每一家企业面前的必答题。因此,金杜的公司治理、投资、融资、环境、劳动、合规等各相关团队共同准备了ESG系列文章——ESG面面观,以实践为导向,从不同方面切入,尝试对内涵丰富的ESG话题进行讨论和剖析,希冀能为ESG中国实践的发展尽绵薄之力,并与企业界一道在ESG的广袤蓝海中乘风破浪。01ESG的前世今生ESG是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其并非一个具有固定含义的法律术语,相反地,我们更愿意称之为“动态的伞形术语”(Dynamic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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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ing In China's 'Internet Hospitals'

Regulation转载声明:好文共赏,如需转载,请直接在公众号后台或下方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封面图源:画作·林子豪责任编辑:赵天园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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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同伴的意义是什么?

👆点击视频,聆听TA的心声从秋冬到春夏我们共同走过256天没有竞争,没有内卷互相帮忙,相互调侃无论成就时的开心还是挫折后的失落我们都可以成为彼此的同行相伴之人2022年9月,英才四期,不见不散!报名通道招生简章一对一项目咨询机会往期内容2022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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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贷”事件下银行的风险防范和应对

日前,多地楼盘业主因楼盘延期交付宣布停止还贷(下称“停贷事件”),本次停贷事件是商品房预售风险的集中爆发。商品房预售制度使得开发商获得资金进行工程建设,但同时也诱发了开发商违规挪用资金、资金链断裂、房屋无法按期交付、购房者无法按计划入住等风险,在此背景下,银行可能面临资金监管规范、贷款回收受阻以及相关诉讼频发等问题。本文将对停贷事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就银行在停贷事件中可能面临的诉讼、应对措施以及未来风险预防措施进行探讨。01停贷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和争议问题1.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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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大宗商品需要注意的价格申报合规问题——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2022年8月刊)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目录01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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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私募基金股票实物分配税务关注要点

直播时间:8月16日(周二)14:00-15:30本次活动,我们将围绕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政策,讨论以下税务关注要点: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的税务处理有无差异?实物分配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怎样的税务影响?参与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管理人和投资人在税务方面应做好哪些准备?活动报名活动时间2022年8月16日(周二)14:00-15:30报名方式本次活动为线上直播活动,请长按识别二维码报名。仅邀请企业客户报名参会,感谢您的理解。报名通过后,具体参会链接将在邮件确认函中通知。主讲嘉宾余悦合伙人合规业务部业务领域:税务合规和咨询、税务争议解决及私人财富管理余律师在中国税务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余律师为企业并购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上市提供税务解决方案,为高净值人士提供税务规划等。余律师在协助企业应对税务争议方面亦拥有丰富经验,成功帮助企业处理多个富有挑战性的税务争议案件。余律师被《法律500强》评为中国税务领域“特别推荐律师”。王一骁主办律师合规业务部业务领域:税务合规和咨询、税务争议解决及私人财富管理王律师在跨境及境内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股权及业务税务规划等方面具有一定经验。在私募基金领域,王律师为客户在投资与退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税负优化及团队激励个人税务规划等方面提供综合税务解决方案。此外,王律师还长期参与地方或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制定咨询和研究。封面图源:种子计划-发芽·杜飞辰责任编辑:赵天园我知道你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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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企业合规热点问题研讨会

Reeves,2017责任编辑:赵天园我知道你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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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企业合规热点问题研讨会

Reeves,2017责任编辑:赵天园我知道你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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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人“破圈”的无限潜能

科幻电影《银翼杀手2049》中,生活在未来城市的女性虚拟人乔伊是一个没有实体的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男主的全息女友,除她的形态只能从投影装置中投射出来这一点外,她拥有与一位普通女性一样的外表。她能够实现一键换装,也能自如地在空间中行走、与男主交谈,在言语间还流露出鲜明的个人观点和性格特征,其人格魅力折服了许多观众。虽然现阶段虚拟人的智能水平和功能还未到达上述影视作品中的高度,但无论是以声音形式存在的AI助手,或是具备高度拟人外形的虚拟偶像、虚拟主持人,都可以视为属于广义的虚拟人范畴。其实在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各个行业中,早已处处可见虚拟人的身影。另一方面,伴随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经与元宇宙、DAO、NFT等新兴概念相结合后,虚拟人也有望创造出新的价值。本文将通过介绍虚拟人的概念、主要类型及应用场景、产业链结构及各环节企业类型、涉及法律问题等方面,分享我们对于虚拟人相关产业现状及发展前景的理解和展望。01进击的虚拟人1.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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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发布《私募与基金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分析》

近年来,国内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性和规范化在逐步加强,一系列重要举措的落地对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作为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见证者,金杜参与了大量私募基金各阶段事宜和行业立法、规则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结合过往经验,金杜律师整理和汇总了对近期私募基金行业重点、热点问题的专业探讨和解读,通过“新规速递及政策解读篇”“私募基金实务篇”“私募基金税务篇”三大部分对行业新监管规则进行梳理及分析、为私募基金实际运作中的疑难杂症答疑解惑,并对私募基金税务规则的适用及新进展提供新鲜观点。希望本出版物对业内同仁有所帮助和启示。如您希望在线阅览或下载本出版物,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KWM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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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南方航空非公开发行3.69亿股H股普通股

2022年8月11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方航空)发布公告,宣布南方航空完成向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龙控股有限公司发行H股普通股368,852,45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88港元,募集资金总额为港币18亿元。同时,南方航空已与南龙控股有限公司顺利完成相关股份认购及交割事宜。南方航空总部设在广州,2020年南方航空旅客运输量0.93亿人次,连续42年位居国内各航空公司之首,稳居亚洲第一位。在此交易中,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了该项目的各个环节。凭借丰富的项目经验、多法域的服务能力,金杜提供了全面、系统、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及其他中介团队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本项目中的主办合伙人为陈倩思,主办律师为罗巧明、李其蒙、卢绮瑜。项目负责人陈倩思合伙人金融证券部chenqiansi@cn.kwm.com业务领域:证券、并购重组、国企混改、股权激励、基金及风险投资、公司治理等陈倩思律师尤其在证券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主办和参与了多家企业的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境内外发债、并购重组、私募投融资等项目,在国企混改、股权激励等方面也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咨询和服务。陈律师的客户涉及地产、金融、物业、航空、交通运输、物流、制造业、通信、高科技、生物医疗、大消费等诸多行业领域。责任编辑:赵天园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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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扣除条款之效力认定——最高院184号指导案例分析

设置明确的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应当基于劳动者的实际岗位、保密需要以及潜在的经济补偿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期限的长度,避免采取任何不确定的、模糊的表述。3.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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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LR 1000中国”年度排名正式公布

1000中国”使用其已有30年研究法律市场的经验,以案例为基础,从地区层面、而非国家层面对中国的法律市场进行研究。封面图源:火元素·陈幼坚责任编辑:赵天园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