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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研究 | 合规着陆系列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实务指南

乔兆姝 冯林玉 PE之道 2023-08-25

摘 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间引发热议。经过两个多月的征求意见,《登记备案办法》在进行了较小幅度修订后于2023年2月24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自《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客户就如何按照《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进行整改咨询PE之道团队,PE之道团队结合各个客户自身的诉求,通过闭门研讨会、专项培训等方式向客户提供问题解决方案。本文将对《登记备案办法》相关的实务问题予以集锦。

问题一:办公区间的独立性,需要独立到什么程度?租赁协议独立,但是未实现完全的物理隔断。

租赁协议独立而物理空间未实现完全的隔断是不满足中基协的要求的,具体应独立到何种程度?我们认为需要设置独立前台、名称标识(水牌),完善办公地、办公人员及办公用品与其他主体的物理隔离等,切实做到公司与关联机构或其他主体之间在人员、办公场所、资产等方面严格封闭隔离。

PE之道福利放送:如果不能确定公司已有的办公区间是否满足中基协关于独立性的具体要求,可发送办公场所视频至PE之道,PE之道会予以研判解答。

问题二:A私募控股股东同步参股B私募,在实操层面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已有实务经验并再次与中基协沟通,A私募控股股东同步参股B私募,如果不作为持股在25%以上(含)的主要出资人则实操障碍较小。需要提醒的是,中基协对交叉持股持审慎态度,应避免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交叉持股。

问题三:普通员工在其他公司担任监事、董事算不算兼职?普通员工名下是否可以有出资成立的公司?工商层面可以挂职哪些职务,财务负责人、董事、监事等。

现实中,除了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形外,还存在大量员工虽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本职工作之外作为其他公司股东参与经营活动的情形,例如以员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在其他企业机构或非营利机构任职,向其他企业机构提供劳动、服务等,我们认为,即使该员工不领取相应报酬,前述行为均属于广义上的兼职行为。结合实务经验及中基协的最新回复,普通员工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不属于兼职,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工监事、财务负责人属于兼职,且普通员工不得在冲突业务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问题四:合规风控负责人相冲突的业务除了投资,还有哪些?该岗位是否可以兼管其他职务?比如是否可以监管运营,是否可以接触类似销售业务,是否可以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除了投资业务不能从事外,没有其他明确禁止不能担任的职务,但实务中需进一步结合实际职责予以判断。合规风控负责人需要通过对公司相关运营是否合规及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前述内容可以理解为合规风控负责人对公司运营各环节进行合规监管和风险评估防范。但是,为了确保合规风控的独立性,不建议担任除合规风控负责人之外的其他职位。

问题五:普通员工曾经从事冲突业务的,离职剥离之后从事私募是否受限?

不受限。《登记备案办法》只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5年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未对普通员工进行明确限制。

问题六: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不可兼职,是否专指不能在金融行业兼职,其他行业不在范围?

在金融行业和其他行业均不可兼职。

问题七:在《登记备案办法》实施前,进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中基协是否会审核趋严?

据与行业资深人士了解,目前中基协监管从严,主要目的是规范行业发展,清理小、伪、乱,资源向头部倾斜。后续新的管理人注册和实际控制人变更要求会从严,管理人登记审批速度也会放缓,除非特别优质的团队和背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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