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私募研究 | 毒药还是良策:关于现状分配的相关实务操作建议

乔兆姝、冯林玉 PE之道 2023-08-25

 摘    要 

在实务中,现状分配应当关注底层资产的类型、监管要求以及转让限制,明确签署现状分配的相关书面文件。如管理人发现现状分配条款实际上无法实施,则管理人可选择与投资者协商延长基金存续期限至资产变现完成,必要时可以通过GP/LP重组实现基金清算分配的效果。


01

关注底层资产特征及转让特殊要求

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安排现状分配条款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投资所形成资产的特征,其转让情形下对受让方、转让程序的特殊要求,现状分配与其他交易安排之间的衔接等事项,并据此对投资者、管理人、投资标的在现状分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出有针对性且可操作的条款安排。

例如在投资不良资产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租赁收益权、保理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其他类的私募基金的情形下,因伴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资管新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等文件的相继发布,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已在2018年停止对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在此情况下,截至目前存量其他类私募基金产品大部分已进入清算退出的阶段,如果采取现状分配的方式,则面临以下现实问题:

(1)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否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处取得保理应收账款收益权?应收账款的价值如何确认?

如果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能取得应收账款权利?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苏05民终2443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保理融资业务是一种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为核心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保理商在受理保理业务时,有义务对应收账款的情况向债务人进行核实和要求确认,而债务人对其与应收账款转让人之间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债权债务数额应是明知的,其应根据真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告知所涉应收账款所附条件等情况,否则不能在确认之后以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债权债务数额有误等理由要求免责。

(2)如底层资产为不动产的私募基金,能否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所持不动产?

在不动产变现有难度情况下,将不动产进行实物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一种现状分配的清算方式。但是,各地出台了商品房限购政策,规定商品房交付后3年才能转让,且当地商品房的购买者必须具有当地户口或者为缴纳一定年限社保的外地人。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所持房地产以实物分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无法绕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的现实问题。


02

签署现状分配协议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一般首先会清理基金产品上负担的债务,例如管理费、因处理清算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税款等,编制财产清册;第二,制作清算报告书;第三,基金财产的实际分配。在实务中,为明确管理人现状分配的义务履行完毕,管理人还往往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现状返还、分配确认书》《现状返还、分配协议》等文件,从而实现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中完全退出的目的。

在现状分配条款的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应尽量避免以单方通知的形式向委托人进行现状分配,宜采用签署现状分配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固定各方在分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相关方届时不予配合。

同时,根据“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之规定,在基金财产转移至投资者名下以前,管理人仍应为投资者之最大利益,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包括及时行动,积极配合投资者并督促投资标的配合投资者完成财产转让;妥善保管拟转让财产,不得擅自运用基金财产等。

03

LP/GP重组

如管理人发现现状分配条款实际上无法实施,则管理人可选择与投资者协商延长基金存续期限至资产变现完成,并对在此期间管理人的职责、管理费的收取、因管理资产发生的费用承担等事项,重新进行明确约定。

如双方就延期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则为免发生争议,并尽量降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我们仍建议管理人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包括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及时向投资标的主张权利,及时办理与基金财产相关的登记续期等手续,就基金财产的管理及变现情况及时告知投资者等。同时,我们建议考虑LP/GP重组方案。基金到期时,GP如还有投资组合未退出,为了实现这些投资的价值,可将这些资产转移到新基金中。因此,基金重组就为不接受现状分配的LP提供了选择退出的机会。这意味着GP有了额外时间来慢慢退出项目,实现剩余投资的最大价值。

目前,GP在基金重组中扮演着更加主动的角色,致力于为有需求的GP和LP提供解决方案。基金重组逐渐成为GP、LP获益的一种方式。对GP来说,能更灵活地管理资产组合,既满足部分投资者的变现需求,又能最大化剩余资产的价值。对LP来说,可以解决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或者通过重组后的基金获得更大的收益。但另一方面,GP主导的基金重组交易成功预付也是对GP的声誉的挑战。

相关推荐
私募研究 | 毒药还是良策:现状分配实操的重难点解读
私募研究 | 毒药还是良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重难点
私募研究 | 毒药还是良策:“四型”现状分配条款设计
私募研究 | PE参与紫光重整项目的“忧”与“解”
私募研究 | 顺应趋势,PE参与基础设施领域存量资产盘活正当时
私募研究 | 国有创投机构如何开展员工跟投初探
私募研究 | 私募基金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否可以“穿透”?——以两则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的判决为例

END

PE之道私募基金法律服务

私募基金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总体法律风险防控  

· 法律培训方案与实施

· 法律资讯整合服务      

· 日常运营法律服务

私募基金设立法律服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

· 私募基金设立

·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

· 构建/优化基金结构     

· 母基金设立

私募基金交易法律服务

· 私募基金投资/并购        

· 私募基金融资

· 另类私募基金交易          

· 私募基金涉外交易

私募基金合规法律服务

· 产品合规审查   

· 系统填报指导

· 管理人自检合规审查    

· 监管机构检查指导   

· 信息披露合规指导


私募基金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 私募基金募集设立争议  

· 私募基金内部管理争议

· 私募基金对外投资争议  

· 合伙人违约争议

· 私募基金退出清算争议  

· 私募基金涉刑争议

· 私募基金托管人争议


私募基金税务法律服务

· 税务架构设计               

· 税务筹划

· 日常税务问题咨询        

· 税收争议解决

“PE+”特色法律服务

· PE+产业投资基金        

· PE+母基金

· PE+S基金                   

· PE+并购基金

· PE+上市公司             

· PE+证券公司

· PE+保险机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