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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研究 | 毒药还是良策:“四型”现状分配条款设计

乔兆姝 冯林玉 PE之道 2023-08-25

 摘    要 


近年来,私募基金也频频出现“暴雷”事件,投资人如何从私募基金中全身而退是投资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现状分配不仅可以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缓解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在退出环节的矛盾,还可以在税负方面为投资者创造一定的调整空间。本文立足于四种类型的现状分配条款,逐一分析不同投资诉求语境下的条款安排。


受国内外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资本市场越发显现的动荡与困境已经对私基金的退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随着资本市场动荡时期的持续,私募基金退出放缓将会进一步扩大到其他渠道和投资阶段。现状分配不仅可以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缓解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在退出环节的矛盾,还可以为降低投资者税负方面创造很大的调整空间,灵活调整投资者税负,鼓励投资者参与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转型的浪潮。

01

“0度型”现状分配条款
“0度型”是指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完全没有现状分配条款的相关约定,完全按照私募基金按时到期、各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正常退出的思路设计的。
典型条款示例:
基金来源于项目投资产生的可分配收入(即基金所取得的来源于项目投资的收入扣除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债务、基金费用(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基金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留)后可用于分配的净额),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一步:还本。基金按照“先返本后分利”的原则、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按照财务年度对基金的可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基金在每年度结束时可将当年的可分配收入通过利润分红或减少出资额等方式在所有参与投资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出资额。在基金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资金累计达到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和优先回报前,普通合伙人无权提取业绩报酬。
第二步:优先回报。在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分配后,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在确保基金投资净收益通过现金分配的情况下,如有剩余,将剩余可分配收入在全体参与投资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均就其截至分配之日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实现优先回报;
第三步:普通合伙人追补。在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分配后,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在确保基金投资净收益通过现金分配的情况下,如有剩余,则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本轮所取得的分配款项达到第二步全体合伙人取得的优先回报以及普通合伙人本轮取得分配款项之和的20%。
第四步:2/8分配。在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分配后,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在确保基金投资净收益通过现金分配的情况下,如有剩余,将剩余可分配收入中的20%作为业绩报酬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将剩余投资净收益的80%在所有参与投资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

02

“姿态型”现状分配条款

这一类是指双方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管理人只能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的,即使到期后私募基金的资产为非现金形式的,管理人也要等到资产变现分配后才能退出。在资管新规发布前,银行、保险机构的资金在投资私募基金时,股东协议、合伙协议基本都明确为现金分配,不接受现状分配。
典型条款示例1: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应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
典型条款示例2:
A基金应将截至基准日应分配给A基金股东的非B基金相关利润以现金分配和/或支付定向减资款和/或其他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的方式支付给A基金股东,并通过定向减资程序以实现除C方之外的A基金其他股东自A基金完全退出。

03

“选择型”现状分配条款

这一类是指双方在设计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时就事先给了委托人/受益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即私募基金到期后委托人可以通过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方式要求管理人进行现状分配,此种情形下,现状分配只是一种兜底条款,以备极端情况的出现。

典型条款示例: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合伙企业的收益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享有,本合伙企业分配以货币资金分配为原则(合伙人会议同意的非现金分配例外)。管理人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向合伙人分配收益的,管理人通知托管人将收益按照约定的分配顺序划付至合伙人的账户。

04

“决绝型”现状分配条款
这一类是指双方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事先明确约定,如基金到期时合伙企业资产为非现金形式,则投资人可以基于自身的商业诉求选择是否接受现状分配。这一类型在我们团队前段时间负责的紫光集团重整项目中有类似安排,通常在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看好标的公司相关资产的情况下,投资人愿意在基金到期后通过现状分配实现股权下沉。   
典型条款示例:
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应根据有限合伙人的需要,尽其合理努力通过非现金分配的方式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权。
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普通合伙人(清算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以将合伙企业持有的全部资产通过非现金分配的方式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除具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外,以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资产价值应按照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而确定;该专业机构的聘请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作为清算费用的一部分进行拨付。
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优异的退出成绩是获得投资人青睐甚至是实现超额募资的有力支撑。如何设计现状分配条款,是获取投资人信任、持续有资格为投资人打理资金的关键一环,也是资金体量巨大的投资人寻求安全退出路径的一个有效途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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