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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保护和利用中的问题不容忽视

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2022-05-07

本文发表于《中国房地产》2020年第4期


2019年《人民日报》在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来临之际,重新刊发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为《福州古厝》一书撰写的序言。序言作出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文脉的重要论断,阐明了生态、人文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关系,揭示了福州戚公祠、马尾昭忠祠、林文忠祠、开元寺等古建筑的丰富文化内涵,对于保护好古建筑、传统街区、文物、名城、自然遗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传统古村落的古厝数量较多,并且聚居历史在百年以上,承载着人们生产生活的点滴历史,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独特的建成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极其脆弱,并且不可再生,传统古村落正在加速消逝。福建由于地理环境和政府重视、经济发展等因素,保留了大量的传统古村落。2020年第四十四届世界遗产大会在中国福建省福州市举办,必将有力的推动福建省乃至我国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一、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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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古村落大多位于较偏僻的地区,年代久远,建筑多为木制结构,受潮湿多雨气候、风化等诸多自然因素的影响,许多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生态环境不断受到破坏,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被破坏甚至消亡的压力。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村居住生活需求和方式发生改变,古村落内居住的农民也有追求现代物质文明的愿望。村落部分老屋已经损毁、老化,缺乏卫生、空调等生活便利设施,村民更热衷于建造宽敞明亮的新房而不屑于对老屋进行修补,破坏了古民居乃至村落原来的风貌。在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双重冲击,不少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及村落文化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逐渐消失。对古村落合理的开发利用,不但可以给城市人群提供了一处体验传统文化和田园风光的去处,也能让古村落再次焕发生机,成为以旅游观光、乡村体验、休闲度假为主要类型的乡村旅游重要集散地。

国家近年来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2008年国务院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2年住建部组织开展全国传统村落摸底调查,评定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并联合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出台《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目前福建省已有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闽安村等近500处被列入国家名录。2017年我省公布《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已认定2批近800处省级传统村落,并予以资金扶持。

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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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护意识淡薄。传统古村落的大部分古民居还居住着农户,村民对古民居的价值认识不足,一些住户为了满足生活舒适需求,随意对古民居进行整修、翻建,甚至拆除,也有很多地方把古村内的公共活动空间当作宅基地建设住房。大量风格各异的现代建筑夹杂其间,不仅破坏了古村落原有的风貌,而且改变了整个古村落的规划布局,破坏了古村落所蕴含的耕读文化内涵。

二是人才缺失,原住人口外流。村落是有生有死的,传统村落保护并不是将建筑“保护”起来不让人使用。只有当人们依赖的生活状态得以延续时,村落才是充满生机的,可持续的。村落原住民是非物质文化的主体,是被保护建筑的精神和保持生命力的内因。如果原住民持续减少,建筑会随着保护主体的流失而逐渐破败。传统村落往往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大量外流,尤其是大量的青壮年外出务工,造成村中人口构成比例失衡,原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活动得不到延续,在其历史文化传统延续上产生“断档”。人口的“老龄化”也导致产业单一,吸引不到高素质人才返乡建设,使古村落失去生长和发展的动力。

三是保护经费缺乏。古村落古建筑总体数量较多且分散,面积不大,很少能形成集群,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许多古民居已成危房。保护修缮古建筑的成本巨大,政府出资修缮古建筑的专项资金有限,文保部门只能抢救性地对一些重要的代表性建筑进行修缮,对于其它大量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则无法顾及。

四是保护建设无序。古村落是我国农耕文化的载体,它在选址布局和建筑特色方面蕴涵着丰富的古代哲学思想,其建筑结构形制、传统生活方式具有地区与民族传统文化特色。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各地纷纷开展新村建设、旧村改造、村村通公路等建设,侵占了具有传统特色的历史空间,村落原有的布局、场点、街巷正逐步缺失,无形中抹杀了原来很多富有乡村韵味及历史价值的元素,破坏了村落的古风古貌,传统古村落应有的审美意义荡然无存。

五是旅游开发无序。古村落传统的建筑风貌、丰富的文化内涵、独特的古韵生态以及宝贵的历史价值,对旅游者具有强烈的吸引力。目前已有不少古村落如湖南的张谷英村、浙江永嘉的苍坡村和芙蓉村、浙江兰溪的诸葛村、安徽徽州的宏村和西递村等成为了旅游的热点。当地往往委托企业开发经营,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现象。但古村落环境容量有限,旅游观光的人数不断增加,容易导致旅游规模超过极限容量。企业偏重经营,在旅游活动的管理和组织方面未顾及古村落的保护,地方政府缺乏监管,可能导致旅游资源遭到更大的破坏。另外当地的传统文化被外来强势文化所同化,还会冲击传统文化和环境品味,失去古村落的特色。

三、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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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华盛顿《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认为,房屋的改进应该是保护的基本目标之一。1994年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奈良真实性文件》规定,保护是指用于认识遗产,了解它的历史和涵义,确保遗产的物质安全,如果需要,确保其修复和加固的所有行动。针对保护和利用中所面临的现实和潜在问题,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理清传统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内外部作用机制,有效保护古村落并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科学合理规划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美国著名城市建筑师芒福德(Lewis Mumford)曾说过:“真正影响城市规划的因素是深刻的政治和经济的转变。”古村落规划首先要立足于对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处理好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要将古村落的开发建设放在保护规划的框架内,进行梯度和渐进式开发,优先开发少数资源占优势的景点,严格保护尚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古民居和古建筑。同时还要为当地村民提供发展的机会。规划中不仅要注重对古村落及其建筑遗产的保护,还要将被保护区域内村民的发展要求置于规划目标内,充分考虑当地村民的发展需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吸收当地村民的充分参与。

(二)要考虑建筑与当地自然和人文因素的联系。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认为,对乡土建筑进行干预时,应该尊重和维护场所的完整性、维护它与物质景观和文化景观的联系以及建筑和建筑之间的关系。古村落是“古建民居+ 自然环境+ 历史氛围”的多元统一,文化风俗习惯含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与艺术信息,是当地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与文化艺术成就的重要见证。古村落保护开发要与文化的传承发展相结合,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力量,对古村落的建筑艺术、传统手艺、地方掌故、生活习俗等传统加以收集整理,以文字、图片、摄像、测绘等方式记录下来,系统挖掘整理保存村落文化与传统的精髓;另一方面要创设条件延续并发展古村落原生态的生活气息、风土人情、传统习俗,使之与现代文明相适应,使之散发出新的活力。

(三)要审慎开发古村落旅游资源。古村落保护开发要和其它旅游资源相结合,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以古村落为主体的乡村旅游,通过保护带动旅游,通过旅游发挥文化保护的作用,使古村落获得更多修复资金,村民获得合理收益,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要注重适度控制商业开发力度, 结合本地情况, 以保护为主、开发为辅,制定长远规划和政策方针, 避免对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的影响和破坏。有关部门应重视古村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坚持在对古村资源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四)要全面保护古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在发展古村落旅游业的同时,保护好传统古村落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及文化价值。首先要注重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古村落选址因地制宜,讲求风水,依山就势,体现古人“天人合一”的思想。其次要注重对传统建筑风貌的保护, 避免传统文化形态被破坏。传统古村落的存在价值是以其完整的文化形态而出现的, 不仅包括古建筑物、古朴的环境和众多文物遗存, 还包括世代生活的原住民的传统生存状态,不可偏废。

(五)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古村落开发利用中需要妥善处理企业、村集体和村民之间旅游收益分配问题,建立公平的收益共享机制。古村落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有根深蒂固的“私权”意识,如果在收益上把村民排斥在外,一些村民(尤其是未从中收益的那部分村民)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同程度破坏古村落资源的行为。因此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权利归属关系,让村民也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调动村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保证古村落原真乡村生活的呈现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同时避免村民自发无序的低层次饭店、旅馆等建设的破坏性开发,使村民们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古村落强有力保护者。

(六)要加大资金投入。政府的公共财政支持是古村落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投入,用于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古村落的维护修缮,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保护和利用古村落,可以采取民间捐赠、企业帮扶等措施,发挥乡贤的作用,多方筹集资金,通过当地老人会等组织,募集使用好资金。

(七)要采取整体或连片保护的思路。村落通常通过单独个体出现,但与周边村落群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共同的文化背景、生活方式、自然条件演绎的民俗文化,不能割裂。只有将村落群当作一个整体来看,才能保持村落间历史记忆的传承和传统生命力的延续。传统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不应局限在某一具体村庄,而应与周边村落群一起统筹规划,整体开发。可以参考江西的婺源地区、浙江的松阳地区和黔东南的一些苗寨,建立起一个“古村落群”保护区,使“古村落群”的人文力量进行自我的凝聚、互补与强化。

(八)要加快古建筑确权登记发证。目前古村落产权登记发证率比较低,除了由于农民意识比较薄弱,不愿意申请登记外,客观上历史较长,相关资料缺失也造成登记的困难。特别是人员流动较大,产权争议纠纷很多,熟悉情况的老人陆续去世,继承人难以认定,很多都不在国内,给确权登记带来很大的困难。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购买公证服务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妥善解决古建筑的确权登记发证,为古村落保护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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