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

其他

曼昆出海丨澳大利亚加密货币监管政策介绍

Licence)或获得豁免。构成金融产品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将要求获得AFSL牌照以及相关的合规和披露要求。澳大利亚公司法(Corporations
2月29日 下午 5:00
其他

中国反洗钱法首次大修,虚拟货币是重点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2024年1月22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根据立法计划,修订草案2025年将有望获得通过。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参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讨论的专家王新观点,中国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知是“三级跳”:从最初关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和声誉之最狭义的理解,发展到洗钱与产生经济利益的上游犯罪之间联系而延伸至维护金融安全,最后提升到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擒贼先擒王,对于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的中国反洗钱的事业,当前最紧迫的、最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解决的,就是涉及到虚拟资产的洗钱问题。一个略带调侃的说法是,如果一个国际犯罪团伙洗钱的时候还没有使用虚拟货币,那可真的有点太不与时俱进了。根据知帆科技发布的《2022年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显示,从案件数量上来看,2022年利用虚拟货币诈骗洗钱类案件数量位居首位,占总数量的30.5%,远高于其他类型;从涉案金额上来看,诈骗洗钱类案件位居第二,占比22.5%;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涉案金额上,在涉币类犯罪案件中,诈骗洗钱占据了大头。但在虚拟货币洗钱的防范和打击犯罪上,存在诸多令中国监管层、司法执行层的朋友们头大的问题,我称之为中国虚拟货币司法实务三大难:01第一难,事前防范难近年来,各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采用传统洗钱模式寻求“漂白”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转向使用更为隐蔽便捷的“虚拟货币”作为载体来实现非法所得资金的“清洗”。基于区块链技术背景下产生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流通性和算法加密难监管等特性,已在网赌、电诈、网络传销等各种犯罪形式中充当起了主要的支付结算通道。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是完成从法定货币买入到虚拟货币转换,再出售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的过程,期间经历“放置、清洗、归集”三个阶段。首先非法资金注入所要清洗的渠道,再运用混币器、跨链、匿名币等混合技术手段创建复杂交易轨迹,最后将洗白后的虚拟货币汇聚到某一地址进行提现,具有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链条化等特点。(一)专业化方面。随着技术普及和大量虚拟货币“暴富”效应的影响,各类钱包类APP、交易所APP、浏览器钱包插件不断涌现和普及,利用虚拟货币为赌博、电诈、贩毒等犯罪洗钱已形成一类犯罪产业,在规则设计、货币发布、平台架设、系统运营、交易流通、产品推广等各个环节都可以找到相应的专业团队完成。(二)智能化方面。随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规模的日益增大,人工兑换法币与虚拟货币的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犯罪分子大批量、大额度、高频次的洗钱需求。许多犯罪分子将虚拟货币洗钱业务与区块链智能合约结合起来,利用智能合约自动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匹配、兑换和流转,既增大洗钱效率,又增加洗钱安全性。(三)隐蔽化方面。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可以脱离现有金融监管视线,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弃交易所不用,改为利用境外通讯软件上的泰达币承兑、担保等场外交易市场服务,完成更为隐蔽的线下同台交易或匿名担保承兑。同时,跨链、混币应用愈发盛行,利用类似于资金池的方式来切断付款者和收款者的资金链条。(四)链条化方面。虚拟货币钱包作为虚拟货币交易中的重要环节,逐渐呈现出犯罪链条产业化、犯罪职能专业化和犯罪团伙公司化等特点,部分犯罪团伙为进行宣传推广,与开发运营虚拟货币钱包的专门团伙进行勾联,将虚拟货币钱包添加到网络赌博、传销、电信诈骗等相关涉案APP
2月1日 下午 5:03
其他

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落实,对Web3.0行业有何影响?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最高法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至此,内地与香港已经通过的关于相互司法协助的安排已全部生效。01两地相互司法协助的历史香港内地民商事裁决有着较为悠久的司法协助历史。跨司法辖区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通常要依赖国际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来实现。在香港与内地则通过两地协商签订的各种安排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目前,两地已经签订的关于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如下:于1998年13月30日通过于1999年3月30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于1999年6月18日通过于2000年2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06年6月12日通过于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6年10月31日通过于2017年3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3月25日通过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7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从上述安排的通过历史可以看出,两岸从最初的文书送达、证据提取到相互承认和执行,从程序到实体,从仲裁到判决,其司法协助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这有助于加强两地的合作,提高司法体系的效能,保障相关方的法律权益。特别地,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跨境执行难”的问题。02对Web3.0行业的影响港府《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最高法《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也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两地在落实司法协助事项下完完全全做到了同步。目前在内地,由于监管原因,涉及虚拟货币的纠纷不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裁决,其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并且被司法机关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极高。但是香港却致力于打造世界Web3.0中心,其对待Web3.0行业的态度与内地大相径庭,自然而然,可以预见在涉及虚拟货币的法律纠纷上,香港司法机关会更加开放与包容。虽然,普通法下有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1月30日 下午 5:00
其他

银行卡被冻结,一定要退赃么?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币圈的痛点是出金目前,律师收到很多有关个人银行卡解冻的咨询,往往是由于收款人由于不慎收到赃款,如嫖资、赌资、毒资、涉诈涉黑以及其他赃款,导致个人银行卡被冻结。例如,相当部分的炒币玩家,在卖出虚拟币USDT(或称“出U”)时收到黑钱,玩鹰被鹰啄了眼,导致整张卡乃至个人所有账户喜提小黑屋。解冻时限呢,短则三天,长则半年,更长的话遥遥无期。收到赃款导致被冻卡,除了自怨自艾没有做好背调、感慨无妄之灾外,收款人还是得抹干眼泪收拾脸,及时向银行、警察询问解冻事宜。办案警官往往会告知,退还赃款就给你解冻,速速办理不要再拖延。这时候收款人经常会泛起几个疑问:本人银行卡收到赃钱被冻,我也躺枪很无奈啊,作为受害者的我能不退么?比如到期自动解冻什么的。以及退赃就一定给解冻吗?02曼昆律师分析首先,有关赃款的最终归属,有一定的顺位,依次是善良的你、被坑的受害人以及兜底的社会国家。银行卡因收到赃款被冻结时,一般只有持卡人有正当的收钱理由,才不用受牵连退款。法律上的专有解释是:你收钱得是善意取得的。通俗的理解就是:虽然对方打过来的钱不是什么正经钱,但你收钱时是不晓得的,是有合法依据的,比如正常贸易收款结算、合法债务催收款、被裁员后的经济补偿金等等,即彼之砒霜,我之饭碗。此时让善良无知的你买单,会造成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因此,有正当理由,即使收到赃款也不用退款,那么,无正当理由就得乖乖退款,并由办案机关退赔给受害人。如果不存在受害人,比如涉嫌黄赌毒等应该被罚没的赃款,那就会被直接收缴国库。总之,犯错就得认,下次不再被骗不就好了!你破财了,吃一堑长一智,财商也高了呀!其次,先不谈USDT的事儿,先说下通常情形下,银行卡被冻结,善良的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不退款呢?银行卡涉赃被冻结后,此时压力就给到收款人了。要想不退款还能解冻,收款人要自证清白是善意取得的。就善意取得的认定,收款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款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是赃款,即使事后知道收到赃款的,也不算在内;2.收款人收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收款对价也是合理的,不是无偿或者低价取得的,即收钱不存在白嫖、占便宜的情形;举例来说说善意取得的具体情形:公司让你主持操办年会,并让你先垫着花销。完事后,公司根据你提交的发票与提款申请,给你报销了,并往你工资卡打了对应款项。到账后,你美滋滋地吃着火锅唱着歌,正在回味“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法是找到问题的关键”,突然就被警察叔叔叫去问话了!办案机关告知,公司打给你的款子涉及赃款,已经把你的卡冻了,并让你赶紧退了好解冻,不然你连下次烫火锅的钱都付不起。这时候抱屈的你得支棱起来,把公司委托你办事的邮件或者聊天记录,你为年会采购的商品服务买卖合同、付款与沟通记录、银行流水,以及你根据公司报账流程申报的各种审批文件等等,都一五一十的亮出来,才能证明你从公司收到垫付的款子是应得的,即善意取得的,才不用退款退赃。类似所谓赃款的善意取得情形还有合法工资所得、合法交易投资所得等。当然,如果你证明不了收钱是有理有据的,那就没办法拖着不还了,只能乖乖退钱。直接上法条,比如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再其次,继续聊USDT的事儿,卖出虚拟货币时收到赃款,需要退款么?怎样解冻?如上所述,如果是合法正常的交易投资,即使不幸收到赃款了,只要证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就不用退款。但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在我国比较尴尬。简单来说,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可以被合法持有,但是涉及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当下还不为法律所认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924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其中法币与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相关活动就被认为非法金融活动,被坚决予以取缔。司法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的买卖合同,也经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卖出虚拟货币本身获得的价款,虽然不应像赌资等被认定为非法,目前也处在不被法律保护的状态,故难以主张出U的收款本身属于合法取得的款项。虽然也有观点认为,与平台被绝对禁止买卖虚拟币不同,个人之间的虚拟币交易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当下涉U冻卡解冻的实务现状,个人炒币时不慎收到赃款,难以被认可为合法善意取得的。总之,该退还是得退!最后,一般来讲,收款人按照办案机关要求的步骤退赃,银行卡就应当获得解冻了。但是,也不排除仍未解冻的情形,例如涉案刑事案件复杂、办案机关事务繁忙等,导致银行卡还不能立马使用。所以在配合调查退赃后,可以在过一段时间,适时询问解冻状况,必要时可以寻找专业人士代为咨询,而不是干等、干着急。03曼昆律师建议1.被冻卡后,如警察叔叔手头忙不开,可能会让你先等着。但要想快人一步,仍需积极联系办案人员、主动澄清资金来源。大家都这么忙,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2.决不能抱着银行卡冻结到期自动解除的幻想,在傻傻等待6个月后,又喜提续冻6个月,甚至直接被划扣。赃款该退就退,不要强撑,赶紧摆脱嫌疑,将个人合法财产与赃款及时切割;3.基于银行卡冻结与解冻的复杂性,不要一股脑、一根筋地去做无效沟通,而是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特别是有关证明材料的准备、提交、沟通等,最好委托律师负责——以提高效率,抚平焦虑,尽快让生活重回规律。原创作者:马德林律师———END———咨询涉外相关的问题👉请添加律师微信马德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德林律师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工科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与民刑交叉类疑难诉讼案件。善于从证据可采性、实体法论证角度解决问题,致力于为当事人谋求权益最大化。业务领域:刑事辩护、Web3.0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1月24日 下午 3:31
其他

NFT数字藏品业务合规指南,看看你的生意“刑不刑”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市场上数字藏品当下有哪些类型?如今的数字藏品市场形态早就过了百家争鸣的时期,现在至少都是万花甚至十万花齐放的年代,通过简单梳理我们总结出目前市面上主要有以下几类数藏产品:(一)数字艺术品艺术家将创作转化为数字形式,用NFT进行唯一性标识,实现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确认和交易。(二)音乐和影视作品艺术家、音乐家、制片人可以通过NFT数字化音频和视频作品,并在市场上进行售卖。(三)虚拟实体如虚拟跑车、虚拟房地产等通过NFT代表虚车辆、拟空间或数字地块,允许用户购买、拥有和交易相应虚拟产品。(四)游戏物品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物品可以被映射为NFT,使得玩家可以真正拥有并在不同游戏中使用。除了以上四类,市场中的数藏品花花绿绿,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各类产品的底层逻辑都是一致的。02NFT数字藏品合规要求对于资质要求方面,主要是涉及到制作(铸造)数字产品和发行数字藏品两个环节。在这过程中,各方(主要是平台方)需要遵循相应的资质要求,以确保未来展业的合法合规。(一)平台方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平台网站的ICP备案及许可;公安网安备案;EDI许可证(第B21类增值电信业务,在平台允许第三方商家入驻为买家提供数字藏品的交易服务时需要办理);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以上资质或备案如果能够全部取得那必然是极好的,但是实务中能够全部取得上述资质或备案的少之又少,这也埋下了未来法律风险的隐患。(二)IP合法有效发行人或平台合作的IP方均需要对发行的数字藏品有真实的知识产权,即使平台使用AI生成的图片来铸造,也要关注AI平台对于生成图片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声明。目前来说多数平台对于用户并未授权或转让任何的知识产权类权益。(三)真实上链国内的数字藏品以使用联盟链为主,平台方在和区块链服务机构合作时要审查服务机构有无资质、手续费是否合理等事项。根据刘律师代理的几起数藏平台涉刑的案件中,一个明显特征就是部分平台虚假上链或者干脆不上链,或者是出售数字产品当时并没上链不符合营销宣传内容。03数字藏品平台常见的法律风险其实在上面的合规要求中已经包含了法律风险,比如不符合相关资质、IP方面出现问题、没有真实上链都是常见法律风险。刘律师之前也曾写过一篇有关数藏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的文章(NFT数字藏品平台涉刑,会有哪些罪名?)。这篇文章会概括性地列举一些常见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风险。对于创业者来说,了解这些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对于平台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一)刑事法律风险除了刘律之前文章中提到刑事法律风险之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侵犯犯罪,比如侵犯著作权罪。想要规避也很简单:保证自己的或者合作的IP真实、合法、有效,不要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视频、音频等内容;此外对于具有证券属性的数字藏品或者利用数藏平台为他人进行非法支付结算帮助的,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民事法律风险当下很多数藏平台多多少少都会牵涉到民事诉讼,一般是作为被告的角色出现。主要原因是平台涉及到虚假宣传、保底承诺不兑现等等,甚至刘律师还看到过一家数藏平台因为不付公司房租被起诉、拖欠员工工资被仲裁的情况。还有一个民事风险就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比如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音视频等。这里刘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当民事法律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很容易就“进化”为刑事风险了,比如说当平台出现大量的老鼠仓、自买自卖、保底保收益、增发等情形后,很容易触发刑事法律中的诈骗、非法集资犯罪。(三)行政法律风险所谓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因为平台的不合规运营导致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比如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数藏平台来说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没有取得前述提及的全部或部分运营资质;其次还有因虚假宣传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处罚;最后数藏创业者还要关注有关税务合规、数据合规(尤其是涉及到数据出境)等方面的行政法律风险。04曼昆律师建议有些朋友会认为律师基于自身的职业思维上的路径依赖总是告诉创业者这样做也有风险、那样搞也违背法律,但是创业不就是要在不确定性中寻找一个光明的未来嘛,要是全听律师的话那只有躺平最好了。事实当然不是这样,一个最简单的原因就是现实中那么多法律风险永远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律师提出来或不提出来就消失掉,刘律师做过不少区块链或者币圈的刑事案件,当你违反刑法规定时,警察叔叔并不会因为你不懂法律或不知道刑事法律风险就放你一马,所以律师必须要告诉创业者前方的路分别有哪些大坑和小坑,如何更好地进行规避。至于说效果如何,往往取决于律师对法律或监管政策的理解把控和解释,以及创业者能听进去多少。不过优秀的律师肯定不是告诉客户你不能做什么,而是如何更好地做什么,如何在法律、监管的框架内既不逾矩又能最大限度地到达目的地。啰嗦这么多,回到本节的主题:数藏平台如何合规?简单一句话就是既要满足文中提及的合规要求,同时不要去触及法律和监管红线。当然,在您创业路上如果有个靠谱律师陪伴,何尝不是一个既安心又“浪漫”的选择呢。原创作者:刘正要律师———END———咨询NFT数字藏品相关的问题👉请添加律师微信刘正要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曾在银行和法院工作,积累了广泛的法律实践经验,并持有企业高级合规师和心理咨询师等证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涉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法律服务。核心优势:刘律师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涉税犯罪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细致入微的工作方式以及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都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刘律师能够为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的案件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包括币圈高发刑事案件的辩护、银行卡解冻、刑事控告和合同纠纷代理等服务。刘律师深刻理解这些新兴技术和行业的法律挑战,并能够为客户制定最佳解决方案。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1月17日 下午 5:07
其他

曼昆律师 | 银行卡解冻成功案例(一)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案例一卖USDT被冻结上百万,律师协助高效解冻1、案情介绍黄女士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某地公安冻结,被冻结金额为100万元,其中涉案金额为5万。黄女士本人与公安进行了初步沟通,了解到涉案资金是两笔卖USDT收到的钱,这两笔钱由被害人转出,中间经过两层流入黄女士账户,现被公安认定为赃款。后来黄女士又与公安多次沟通,并提交了自己书写的情况说明,但公安依然表示这种情况无法解冻。即便黄女士表示愿意配合公安调查,请求公安将未涉案资金予以解冻,公安也尚未同意。由于黄女士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无奈之下向曼昆律师寻求帮助。2、律师助力与黄女士进行初步接触和沟通后,曼昆律师向其提供了证据清单,并结合案情、材料进行综合研判,拟订了解冻方案。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与公安进行初次沟通,确认了基本信息、了解到案件进展,并与公安约好线下沟通。刚开始警官同样坚持不能解冻的观点,然而,经过曼昆律师专业而真诚的沟通、多方面的法律分析,警官的态度有所改变,并与律师交流了解卡应符合的条件。经律师与黄女士、警官的多次协调,各方确定了解卡的步骤及细节。最终,黄女士在曼昆律师的陪同下办理了相关手续,其银行卡于一周后成功解冻。案例二银行卡反复被冻结影响名下其他卡,律师推进提前解冻1、案情介绍王先生的银行卡在两年前因为卖USDT收到赃款被某地公安冻结,被冻金额约数万。因金额不大且这张卡并不常用,王先生没有在意,想着日后说不定能自动解冻。六个月后,王先生果然发现卡里的钱可以用了,于是全部取出。谁知过了一段后,王先生的银行卡又被冻结了,经过了解,原因还是之前收到涉案资金,且冻结机关与上次相同。因为卡里的钱已被取出,王先生没有马上处理。今年上半年,王先生突然发现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也被限制使用,银行人员告诉王先生,要想解除他名下其他银行卡的限制,必须先解除公安机关的冻结。王先生急忙与公安联系,警官告知他案件正在办理中,无法解冻,案件的办理周期也无法预测。2、律师助力曼昆律师得知情况后,首先与公安机关进行了电话联络,警官表示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冻王先生的银行卡,王先生能做的就是配合调查。经律师多次努力,公安机关同意接收并审核王先生的解冻申请和证明材料,同时,律师将王先生相关流水的全部情况向办案警官做了详细的陈述和解释。经过数轮沟通与讨论,办案警官最终同意解冻王先生的银行卡。案例三业余卖USDT被冻结银行卡,律师紧密沟通全额解除司法冻结1、案情介绍周女士几年前参加工作时,看到一位同事在某平台上操作买卖USDT,于是她从同事那里了解到虚拟货币并学会了在平台上交易,但平时没有怎么参与。今年上半年,周女士想起该平台,开始在空闲时间用闲置资金进行场内USDT交易。在周女士连续卖出几笔USDT并收到不同人转来的款项共计10余万元后,她的银行卡先后被三个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冻结,且三个公安都距离周女士十分遥远。周女士和家人打电话向冻卡公安询问冻结原因,办案警官不仅没有同意给她解冻,还表示怀疑她涉嫌帮信罪。周女士非常担心,连忙向曼昆律师求助。2、律师助力由于对周女士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的机关较多,曼昆律师在接到周女士委托后,立即进行了多方的联络。三地公安对周女士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的原因、期限等情况各不相同。经过充分的了解、具体的判断,曼昆律师确认了需要重点沟通解冻的公安,为周女士梳理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逐一化解了周女士遇到的警官联系不上、事件陈述不清、解冻程序不明、申请停滞不前等困难。曼昆律师全程协助和跟进,与承办警官保持良好地沟通,最终帮助周女士全额解除了其银行卡的司法冻结。案例四卖USDT被冻结银行卡,律师往返两级公安促成解冻1、案情介绍林先生自己经营着公司,业余有买卖USDT的爱好。几个月前,林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虚拟币同行,又在该人士的中间介绍下,对接到一名网上的买方。虽然林先生之前不认识这位买方,但和介绍人、买方交流后觉得交易可行,随后也收到了买方称其转来的几十万人民币。林先生见钱已到账,便把U转到指定地址。谁知,林先生收款的银行卡随后被公安冻结,其名下还有多张银行卡受限无法正常使用。林先生曾尝试联系派出所相应的办案警官,但警官不同意解除林先生银行卡的冻结,并告知林先生必须将收到的款项全部退还才能解冻。2、律师助力曼昆律师在接到林先生的求助和委托后,为他梳理了情况说明和全部证据材料,并立即与派出所承办警官取得联系。派出所承办警官接收了材料并进行审核与调查,明确林先生本身不涉及违法犯罪,可以解冻银行卡。但是,公安分局的上级警官认为,流入林先生卡内的资金为诈骗案受害人的被骗钱款,不能解冻林先生的银行卡。曼昆律师立即安排前往分局与上级警官进行沟通。经过律师的多次沟通与协调,相关诈骗案件的受害人与林先生达成了和解,经上级警官同意,林先生在受到更多银行卡方面的限制前顺利解冻了银行卡。案例五网贷被骗险成帮信嫌疑人,律师紧急联络四地公安避免涉刑及续冻1、案情介绍郑女士手头紧张,急需用钱,恰巧她在网络平台看到一则借贷信息,与借贷机构的客服甲某加上了微信。郑女士说明想借几万块钱周转,甲某声称公司有银行内部的放款渠道,给郑女士包装好材料并办好手续,当天即可下款,成功了才收取手续费。于是郑女士按照甲某的指示和要求,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到了线下某地点。甲某称有工作人员会来对接做材料,并让郑女士不要问太多。陌生的工作人员见到郑女士后,向其索要了银行卡,并当场进行操作。当天,郑女士的银行卡就被银行冻结。郑女士追问甲某,甲某不再回复。后来郑女士询问银行,得知自己的银行卡当天有多笔流水入账,已被四个异地公安机关冻结。2、律师助力郑女士认为自己只是为了贷款才按客服的要求去做,却一下子被四个地区的公安冻结了银行卡,害怕自己涉嫌违法犯罪并被采取强制措施。曼昆律师在充分了解郑女士“贷款”一事的来龙去脉并核对相关材料后,对郑女士的情况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和判断。律师认为,郑女士的行为虽然某种程度上具有涉嫌帮信罪的风险,但结合其自身情况、现有证据,并不构成刑事上的违法犯罪。律师为郑女士整理了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并与四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多次联络与沟通,分别递交了全套材料。最终,四地公安排除了郑女士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意联合处理郑女士卡内的涉案资金,并且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对其银行卡进行再次续冻。咨询银行卡解冻相关问题
1月3日 下午 5:41
其他

买手机送BONK虚拟币,虚实结合营销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注意:由于Token发行在中国大陆被严格禁止,本文为在境外相关法律法规语境下展开的行业普法学习、信息交流。近期由于BONK币的暴涨,原本滞销的Web3手机Solana
2023年12月29日
其他

曼昆问答 | 请问在国内,个人持有、交易虚拟货币合法吗?

金鉴智律师专业解答在国内,个人持有、交易虚拟货币合法吗?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监管层面截至目前,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下称“28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公告”),还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924通知”),虽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币属性,但并没有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或商品属性。虽然924通知进一步载明“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从文义而上言,924通知并未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交易需要违反公序良俗才会无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效力层级上,924通知并不是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924通知并不是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司法实践现阶段,虽然存在不少法院直接依据289号文、94公告、924通知否认交易虚拟货币行为的效力。但根据曼昆律师的长期执业经验,法院的前述判决其实是在加密行业发展初期,对监管唯命是从的“懒政”行为。很多行业都曾经在司法实践上经历过类似阶段,随着行业的发展成熟,最终都会迎来法院在效力层级上正面政策性文件的“春天”。并且,某些比较有法治意识的地方法院就是这么做的,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合法有效。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924通知之后做出的(2021)沪01民终11624号民事判决,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虚拟货币。虽然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所谓虚拟货币,但本案中张某向何某购买BSN币以及挖矿机,试图挖取更多的BSN币获利,并不属于公告中的情形。故买卖BSN币的合同应属有效。”初步结论综上,个人可以合法持有虚拟货币,但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效力有争议。但曼昆律师倾向于认为,个人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咨询虚拟货币相关的问题👉请添加律师微信本文作者金鉴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金鉴智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国际经济法和商法硕士),执业以来一直专注涉外法律纠纷、复杂公司纠纷以及大型投融资项目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的商事法律服务经验,使其能够围绕客户的商业诉求提供可行性强的解决方案。主攻业务领域: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Web3.0投融资合同纠纷、新经济领域企业法律服务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12月26日
其他

主播被判开设赌场罪,平台也担责?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文末有福利!引言:据都江堰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斗鱼董事会主席兼CEO陈少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而在此之前,就不断有相关新闻爆出斗鱼主播利用平台直播抽奖规则进行赌博活动。比如去年被都江堰市法院判决的斗鱼主播“彡彡九户外”,此外还有曾被媒体曝光的有“斗鱼最大赌场”之称的
2023年12月13日
其他

Web3.0出海:日本区块链行业监管政策介绍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在和业内人士的交流过程中,曼昆律师发现日本也是区块链创业氛围火热的国家之一,很多著名前Web2大厂人就在日本进行区块链创业,比如郭宇。但由于语言限制,日本往往容易被华人创业者忽视。但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的日本,其危机意识多少影响了当局对于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态度,当局既试图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保住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的地位,又要保护本国投资者不至于使日本成为监管洼地乱象频出。在这种纠结暧昧的态度下,日本的区块链行业监管政策反倒呈现出成熟和稳定的特征,使得区块链创业氛围一片大好。本文将从日本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和税收政策、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牌照制度和自律组织、数字货币发行融资(ICO/IEO)的规则和指导方针、日本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支持和展望几部分介绍日本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政策,以便曼昆的朋友们了解概况并获得较为全面且准确的信息。01日本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日本在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政策是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从早期的重视数字货币(日文:暗号資産)交易安全,到后期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各行业的应用,日本展现出了在这一领域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以下是日本区块链行业发展中的重大事件。2014年:Mt.Gox事件的启示2014年,日本发生了著名的Mt.Gox比特币交易所倒闭事件,导致了大量比特币的损失。这一事件引发了政府对数字货币交易安全的高度关注,成为日本数字货币监管政策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2016年:数字货币合法化如前所述,2016年,日本内阁通过了《资金结算法》(日文: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的修正案,正式将数字货币纳入法律规制体系,该修正案于2017年4月生效,这标志着数字货币在日本的合法化。2017年:牌照制度的引入随着《资金结算法》生效,日本金融厅开始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申请牌照,并接受其监管,以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投资者利益。2018年:JVCEA自律组织的建立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标准,日本数字货币交易所成立了日本虚拟货币交易业协会(JVCEA),致力于提高行业透明度和消费者保护。2019年:ICO和IEO的监管框架日本虚拟货币交易业协会发布了《新币发售相关规则》及配套的《关于新币发售相关规则的指导方针》,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融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框架。2021年:STO协会的建立日本金融厅正式批准了日本证券代币发行(STO)协会作为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执行STO相关的规则和标准。2022年:日本央行启动数字日元的试验日本央行宣布启动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试验阶段,目前仍在进行测试,日本央行行长计划于2026年就是否发行做出判断
2023年11月29日
其他

“大逃杀”玩法类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引言:最近接到一个咨询,某平台想做一款类似潮玩宇宙“大逃杀”小游戏的仿盘,但又担心如果平台机制设置消耗玩家的碎片(虚拟币,道具等)是否会视为平台“抽水”,会不会因此存在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法律风险?曼昆律所邵诗巍律师对此做出解答。01平台通过消耗平台通过消耗碎片“抽水”构成开设赌场罪?无论是最近很火的“大逃杀”,还是传统的抽卡片,开宝箱,幸运转盘之类的小游戏,其共通的地方都是概率类小游戏。能否在游戏中胜出,是一个由平台机制决定的不特定事件。如果平台设置了用户需要投入碎片才能参与游戏,那么输家投入的碎片一般会被平台销毁处理。用户不断的付费投入→投入的碎片被消耗→用户再次付费投入,通过这种循环,平台才能获利。但是对于这种机制,有的游戏项目方在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会提出疑问:这会不会构成刑法中开设赌场罪的“抽头渔利”的行为呢?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笔者曾在《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中提到,一款游戏涉赌,应同时具备3个要件:1、参与前提:用户需要付费购买平台内的道具/游戏币;2、表现方式:玩法具有偶然性,用户通过“以小博大”的方式参与游戏,且具有亏损可能性;3、收益结果:用户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提现,获得法币;因此,若平台没有为用户直接/间接的提供游戏道具/代币变现渠道,仅仅是在用户玩游戏的过程当中设置了消耗碎片的机制,没有同时具备上述3个要件,那么就不构成赌博类犯罪。至于《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该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构罪,也是建立在平台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平台销毁了用户的碎片,就是在“抽水”。02曼昆律师建议概率类游戏和赌博类犯罪之间确实存在转化的可能性。该类游戏的不确定玩法会激发用户的胜负欲,对用户有着极大的吸引力。为了避免涉赌类风险,我们建议,游戏项目方在游戏玩法的设置方面,注意以下3点:1、将二级道具作为玩家随机抽取的碎片根据2009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二十)条通知: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2016年12月1日发布的(已失效[1])《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虽然该通知已经失效,但尚未有新规定替代,因此仍可作为参考。这意味着:用户投入法币参与游戏、用户使用法币直接购买虚拟币参与游戏、用户使用虚拟币兑换的一级道具参与游戏,均存在一定程度上违法法律规定的可能。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我们建议使用二级道具,即一级道具(直接用法币或虚拟货币购买的)兑换得来的道具。2、同时存在游戏涉赌3要件,涉刑风险高上文提到,一款游戏涉赌,要同时存在付费投入,随机玩法,现金/实物产出。“付费投入”,这是游戏项目方利润的来源之一,“随机玩法”这是吸引用户不断玩游戏的机制,大部分游戏都会存在这两个要件,这本身也无可厚非。大部分游戏项目方涉刑,问题还是出在了“现金/实物产出”。要想合规,只能是整个游戏代币/道具链条的单向兑换,平台发行的任何代币/道具只能用于游戏内的各类玩法,不能将其用于兑换现金,实物。实践中,有些平台为了规避“现金/实物产出”环节,不直接在平台中设置兑换功能,而是与第三方合作,或者以平台内部回购的方式,给与用户现金/实物奖励。但这种变相操作的方式,在司法实践当中,仍无法规避赌博风险。若用户间自发的进行道具买卖交易,平台未参与其中,也未提供支持,则不构成“现金/实物产出”环节。例如CSGO游戏当中,用户之间进行饰品买卖,在此种交易当中,卖家用户将道具变现而获利,但这是用户相互间进行的饰品交易,与平台无关。3、游戏的胜负概率,公布用户随机抽取的结果游戏项目方对于抽取的概率,赢家的中奖结果需进行公示。例如,在游戏开始之前,在游戏平台当中或公司官网上,介绍游戏玩法,总参与人数,获奖概率,奖品信息等内容;在游戏结束之后,公布中奖结果,中奖用户信息(部分信息打码,保护隐私)等内容。在执行细节上,根据《通知》第(六)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根据通知第(七)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4、随机抽取的碎片不能仅仅通过某游戏获得,需要存在其他获取方式根据《通知》第(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其他的获取途径,也是为了降低涉赌的风险,在保留随机抽取趣味性和偶然性的同时,也让用户能够更加理性的消费。例如,除“法币——一级道具——下注道具”的获取渠道外,用户还可以通过签到奖励、任务奖励、充值回馈、虚拟币兑换等方式获得,从而削弱和法币的牵连关系。为助力链游合规发展,曼昆律所特推出《区块链游戏刑事风险控制法律服务》👇添加律师微信👉链游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邵诗巍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6年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曾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国内外多家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工作,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尽最大限度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完成项目和达成交易。主攻业务领域:加密资产领域民商事法律诉讼加密资产挖矿、矿场争议解决区块链、加密资产相关刑事辩护典型案例:代理某数字藏品平台法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律师提交逾万字法律意见书,与承办公安检察官多次沟通探讨数藏行业商业模式及平台运营规则,提出该平台及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无罪的辩护意见,终被司法机关予以采纳,在法人被捕4个月后,公安撤销案件;代理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律师会见询问案情及调查取证,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在37天内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撤案;核心优势: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勤勉尽责,高效主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办理多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案件。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11月15日
其他

买卖虚拟货币,要当心这三种情形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10月26日人民法院报有一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对于涉及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类犯罪的情形进行了总结,但是这个文章太过于学理化,需要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尤其是刑法学基础的同学才能畅读,这些法律专业术语极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行业壁垒,将很多读者拒之门外。本篇文章曼昆律所刘正要律师将会从法律从业者之外的视角对《人民法院报》的文章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虚拟货币在刑事犯罪中不同类型的支付结算类的帮助作用,以及行为人将会被如何定罪。01虚拟货币涉刑案件越来越多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是指利用虚拟货币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尤其是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财物转移的帮助行为。为什么要把支付结算类的帮助行为单独拿出来讲?甚至是“两高一部”专门对其出具司法解释类的规定呢?主要原因就是近些年电信诈骗数量激增,电诈资金的转移方式关系到公检法机关帮受害人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大小。前些年“断卡行动”的目的之一便是尽可能切断实施诈骗的人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转移资金的可能性,相关罪名数量飙升便是这一行动的产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案发数量急剧增加。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其中和虚拟货币有关的内容是第11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有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等转换财物、套现。”由于虚拟货币独特的匿名性特征,在《意见(二)》实施过程中,一些弊端开始显现:在虚拟货币类支付结算案件中,支付结算的时间较为灵活,可能是诈骗过程中也可能是诈骗结束后;判定行为人在支付结算过程中的“明知”程度较难,由此可能造成评价行为人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可能是诈骗罪,也可能是帮信罪、也可能是掩隐罪,从而影响到刑法的精准适用(实质上是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一文根据电信诈骗与诈骗得手后财物的转移过程的不同节点,以及提供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的人主观明知等因素,提出了界定不同罪名的方法。02同样用虚拟货币,罪名大不同帮信罪的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掩隐罪最高是7年有期徒刑。在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类刑事案件中,提供帮助之人的参与程度不同决定了他涉嫌的罪名有着天壤之别。(一)事前有通谋,构成诈骗罪或掩隐罪通谋,简单来说就是有出谋划策、意思联络的行为。张三打算实施电信诈骗,李四不仅知道此事,还为张三出主意并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帮助。如何评价李四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要看李四介入张三诈骗行为的时间点,如果是张三诈骗既遂之前(受害人把财物转出之前),那李四是涉嫌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张三既遂之后(受害人把财物转出之后),李四涉嫌构罪掩隐罪。(二)无通谋,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如果李四是知道张三在实施网络诈骗,但仍未其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服务,李四属于诈骗罪的帮助犯。但是刘律师认为这个结论过于急率,因为片面共犯问题在理论上乃至实务中仍有争议。(三)无通谋,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构成帮信罪如果李四只是知道张三在进行网络犯罪(不知道是否为电信诈骗),而为张三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服务,李四涉嫌构成帮信罪。03哪种情况是掩隐罪?掩隐罪的基本含义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所以,只有当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帮助犯罪中,犯罪所得明确的时候,才可能构成掩隐罪。犯罪所得明确,是指犯罪所得具有财产性、刑事违法性、确定性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犯罪所得首先必须是财物,具有流通性、财产属性的特征;其次必须是由犯罪行为获得,具有刑法上的不正当性(民事违约、行政违法等获得财物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所得);最后犯罪所得的财物必须是一个确定的数额。举一个简单例子:抠脚大汉张三利用美颜、变声软件化身宅男女神进行网络交友诈骗,受害人被骗后损失5万元,张三拿到5万元后找李四换成了虚拟货币,如果李四明知这5万元是张三的犯罪所得(财产性、刑事违法性、确定性均满足)而仍然帮助他的话,李四就涉嫌构成掩隐罪。04哪种情况是诈骗罪?在电信诈骗中,诈骗罪是否既遂(可简单理解为诈骗行为已经完结、终了)采用学界相对较为“冒进”的失控说:被害人失去对被骗财物的实际控制。电信诈骗中的既遂表示诈骗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诈骗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受害人已经把钱转出自己的银行卡(不管资金是否到达实施诈骗的人手里),也意味着犯罪所得的主体、数额等已经确定。以此为标准,在既遂之前发生的为实施诈骗人员提供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在既遂之后发生的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行为,属于比较典型的涉嫌掩隐罪。仍以张三为例:张三假扮美女实施诈骗,受害人上当后,只要受害人按照张三指示把钱转出自己的银行卡,不管钱有没有被张三实际收到,张三的诈骗罪已经完成了。这时候,在受害人将钱转出自己银行卡之前,李四就已经介入诈骗事件(包括和张三通谋实施诈骗,或在得知张三实施诈骗后仍愿意为其提供虚拟货币支付结算业务),张三和李四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是在受害人将自己的钱转出银行卡之后,李四再介入诈骗事件,在明知张三提供的资金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为他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服务,李四涉嫌的是掩隐罪。05曼昆律师建议实务中,如何认定“通谋”“明知”等行为人的主客观证据非常复杂,至少应当考量行为人的生活经验、工作情况、与电信诈骗人员的关系、支付结算的方式、获利情况等等。但是基本的判定逻辑就如《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一文中释明的情况,此外,必须要提醒各位的是,不同的地区司法实践的口径也不一致,司法实务者,尤其是律师要时刻关注以上信息,做好基础的案例、地方规定检索。唯有如此,才能在代理案件时最大限度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添加律师微信👉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刘正要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曾在银行和法院工作,积累了广泛的法律实践经验,并持有企业高级合规师和心理咨询师等证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涉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法律服务。核心优势:刘律师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涉税犯罪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细致入微的工作方式以及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都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刘律师能够为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的案件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包括币圈高发刑事案件的辩护、银行卡解冻、刑事控告和合同纠纷代理等服务。刘律师深刻理解这些新兴技术和行业的法律挑战,并能够为客户制定最佳解决方案。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11月14日
其他

无游戏版号上架Steam发行游戏违法吗?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前言:出版物号(俗称“版号”)相当于游戏的“准生证”,未取得游戏版号即上线运营并收取费用的,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可对经营者处以最高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关闭网站,没收违法所得等一系列惩治措施。但由于我国政策原因,游戏版号被严格管控,近年来,游戏版号每年的发放数量只有数百个。(来源[1])在此情况之下,众多的游戏厂商选择游戏出海的方式曲线救国,例如将游戏上架至综合性游戏平台Steam。那这样做是否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呢?本文做出分析。01为什么Steam可以面向国内市场销售?Steam是美国Valve公司(被玩家俗称为“V社”)推出的电子游戏数字发行平台。全球游戏行业的主流是“分级制”,“版号制”是少数国家的现象。在Steam上上架游戏不需要版号,其面对国内用户销售游戏也不存在障碍。这是因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条款的保护。Steam作为一家美国公司(这里的概念不包括蒸汽平台),未进入中国市场,仅是为中国用户提供了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渠道以及中文页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中对于“视听服务·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CPC83202)·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中国用户购买Steam上的视听服务产品,是被法律允许的。02国内游戏厂商未取得版号,上架至Steam平台,面向国内玩家,合法吗?在国内做游戏,无法取得版号,就意味着游戏无法上线收费,平台不能有充值功能,否则,就会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因此,许多游戏厂商会选择将游戏上架至Steam。这样做是否合法?这首先就要提到我国法律的域外管辖问题。笔者曾在此前的文章《链游Gamefi没有游戏版号就上线,可以吗?》做出过分析,若国内无版号或套版号上线游戏,在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特征,不应再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惩治。在刑事案件中,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因此,理论上只要是中国人犯罪、受害人是中国人或者犯罪地在中国的,中国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但行政处罚可没那么大的适用范围,其只适用于中国国内(外国人,外国公司在国内有违法行为,也可适用)。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国外,就无法适用了。因此,若游戏厂商无版号发行游戏的行为在国内是受行政法规制,但其是在国外平台Steam发行的游戏,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2月,Valve和完美世界合作的「蒸汽平台」(Steam中国)正式在国内上线。若在蒸汽平台上架游戏,仍需取得版号。03既然Steam那么香,是不是不需要在国内辛苦排队等版号了?根据CompareCamp2020年统计,Steam平台是全球最大的电脑游戏数字发行平台,可想而知,该平台上会有多少款游戏。竞争力极大的地方,能赚到钱的可能性就会变小,但如果能在国内上线,游戏厂商能赚到的钱会多得多。另外,虽说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来说,人在国内,在Steam上发布游戏风险确实不大。但实践中仍然不排除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我们来看以下2则近期发生的案例:案例1:中国程序员翻墙为境外公司工作,登陆Github领取公司任务,被承德市公安局认定“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被处以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余万元。案例2:李某某将其从拼多多上购置的衣物拍摄图片后上传至Facebook,将采购商品销售至海外,被阳信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同上述案例1
2023年10月25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买卖预付卡收虚拟货币,是门合法好生意吗?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近期,曼昆律师收到客户一则咨询,客户在海外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出售世界各地的预付卡,收款方式为虚拟货币,买家中有不少中国人,客户想了解,他的业务是否存在什么法律风险?01买卖预付卡违法吗?预付卡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分别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订)》《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监管。本文所称的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日常生活中所见的各种礼品卡。根据不同情况,企业发行预付卡需要向市监局或者商务部门备案并有相关的资金管理要求。除了发行行为受监管以外,交易预付卡的行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即倒卖预付卡是完全合法的市场行为。曾经江苏检方对某公民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提起过公诉,但最终闻某不构成犯罪被当庭释放。在该案中,法院还认真分析了从事购物卡回收业务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见【刑事审判参考】闻福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093号]——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审理部分见最后)。02买卖预付卡会构成非法经营吗?在解读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前,需要先行理解下这个业务模式,为什么用虚拟货币卖预付卡?原因可能有多种,做世界的生意?或者是,方便小额出金?在中国内地虚拟货币出金环节很容易因收到赃款等被冻结银行卡是个既定事实。因此,在出金的过程中,不仅买家防卖家,卖家也防买家。对于只想小额出金的用户来说,用虚拟货币卖预付卡这个商业模式非常天才地解决了双方的忧虑。买家收到预付卡,绝对不可能被冻。卖家收到的都是小额虚拟货币,黑钱的可能性极大降低。这个模式完美解决了小额出金市场需求的痛点,但是非法经营吗?首先,曼昆律师需要科普的是,中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很大,只要业务模式的任何一环跟中国有点关系,理论上都有可能受中国刑法管辖。只是说,增加业务模式中的涉外因素,譬如公司主体为境外公司等,可以极大降低中国刑事风险概率。其次,即便中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很大,但还是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即,刑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03买卖预付卡是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吗?那么这个业务模式是否属于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非法经营?根据曼昆律师前述分析的该业务模式立足的市场需求,这种业务模式最有可能靠边的是非法经营罪里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对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司法解释,曼昆律师认为,该种业务模式并不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的任何一种行为。原因在于,(一)该业务模式对应的交易真实,价格也遵循市场价;(二)不涉及提供银行账户或者支票套现;曼昆律师觉得重要的一点是(三)不是钱到钱的行为。什么不是钱到钱的行为?曼昆的朋友们在心慌慌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任何司法辖区(包括在中国)的监管或者是刑罚,都会存在一个“实质重于形式”的倾向,所以遇事问自己,我的行为的本质是什么?这个违法犯罪的惩罚的实质是什么?穿透刑法规制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实质,其实是未经批准许可,直接搞钱到钱的兑换。客户的业务模式说白了可能只是涉及钱到钱的一环,因为买预付卡的用户会不会再去找其他商家,把预制卡再换成人民币,就跟客户的业务模式完全没有关系了,最好也不要有关系,一旦有关系,钱到钱的兑换就形成了闭环,形式再花也掩盖不住这个“直接搞钱到钱的兑换”的实质,踩刑法底线了。因此,在曼昆律师看来,如果只是用虚拟货币卖预付卡并不构成非法经营,但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去介入、撮合预付卡到人民币的那一环交易,就很难讲了。当然,曼昆的朋友们看到这,可能开动了灵活的商业小脑筋。或许想进一步追问,如果是国内公司搞一模一样的事情呢?国内并未禁止所有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言尽于此,如果想进一步追问的话,欢迎进一步咨询曼昆律师。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3.【刑事审判参考】闻福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093号]添加律师微信👉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金鉴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金鉴智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国际经济法和商法硕士),执业以来一直专注涉外法律纠纷、复杂公司纠纷以及大型投融资项目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的商事法律服务经验,使其能够围绕客户的商业诉求提供可行性强的解决方案。主攻业务领域: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Web3.0投融资合同纠纷、新经济领域企业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公司纠纷参与日本著名商事上市公司与台资⻰头⻝品企业集团采购合同纠纷的商事仲裁,最终成功获得上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参与领先区块链服务器⼚商与其供应商软件采购合同纠纷,就其软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展开充分论证、激烈辩论。代表国内某⻰头重型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就其在欧洲某工程建设纠纷设计全套解决方案,最终以客⼾满意的⾦额庭外和解结案。知产纠纷参与日本跨国化⼯上市公司与国内知名化⼯设计单位专利侵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成功启动法院现场勘验,极⼤解决知产案件“举证难”问题投融资项⽬代表国内领先不动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州某城市更新项⽬,该案涉及⼟地历史遗留问题众多、政府部⻔政策模糊等多重难点。代表国内领先不动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海地区某⼤型综合商业体。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10月18日
其他

中国公民交易虚拟货币需要纳税吗?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曼昆律师有不少热爱虚拟货币的朋友们。这几年,一有偷税漏税的重大新闻出来,大佬们难免心慌。于是跑来咨询曼昆律师,国内虚拟货币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在境外交过税了又如何是好?01在国内,个人持有、交易虚拟货币合法吗?监管层面截至目前,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下称“28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公告”),还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924通知”),虽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币属性,但并没有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或商品属性。虽然924通知进一步载明“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从文义而上言,924通知并未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交易需要违反公序良俗才会无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效力层级上,924通知并不是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924通知并不是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司法实践现阶段,虽然存在不少法院直接依据289号文、94公告、924通知否认交易虚拟货币行为的效力。但根据曼昆律师的长期执业经验,法院的前述判决其实是在加密行业发展初期,对监管唯命是从的“懒政”行为。很多行业都曾经在司法实践上经历过类似阶段,随着行业的发展成熟,最终都会迎来法院在效力层级上正面政策性文件的“春天”。并且,某些比较有法治意识的地方法院就是这么做的,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合法有效。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924通知之后做出的(2021)沪01民终11624号民事判决,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虚拟货币。虽然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所谓虚拟货币,但本案中张某向何某购买BSN币以及挖矿机,试图挖取更多的BSN币获利,并不属于公告中的情形。故买卖BSN币的合同应属有效。”初步结论综上,个人可以合法持有虚拟货币,但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效力有争议。但曼昆律师倾向于认为,个人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毕竟从逻辑上而言,没有交易,哪来的大规模持有呢?进一步而言,禁止交易,那怎么还好意思收税呢?02在国内,个人交易虚拟货币需要纳税吗?虽然,对于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政策上似乎持有否定态度,但不代表虚拟货币交易就是免税行为。既然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那么我国现有税法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就可以征税。虚拟货币会缴什么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个人转让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产生的所得,税务上可能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游戏币与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有天壤之别,但目前他们在法律定性上别无二致。因此,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所得可以参照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进行纳税。不缴税的后果会如何?补缴。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缴纳。缴纳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八条,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刑事责任。根据不同情形,可能涉及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前述罪名都是主刑并处罚金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其他风险。如阻止出境、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等。重复缴税怎么办?如果在境外已经就转让虚拟货币交过相关税款,再在中国境内交税涉及到重复交税。目前两种方式可以避免重复交税。第一种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中国大陆目前已经和
2023年10月17日
其他

律师测评|链游龙之岛大逃杀玩法,有什么法律风险?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引言随着5G、区块链、VR等技术的发展,游戏领域也在由web2朝着web3不断的探索前行。龙之岛(Dao
2023年10月16日
其他

Filecoin虚拟货币挖矿亏损,到底能不能维权?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在加密资产领域“挖矿”活动一直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参与币圈项目的人或多或少都会了解甚至是参与挖矿,早在2017至2018年Fil(Filecoin)挖矿就名声大噪,但当时更多的是炒作与收割;2020年
2023年10月13日
其他

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前言:在我国的政策监管环境下,区块链游戏创业者从合规角度出发,需要注意规避涉赌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明确表示,“涉嫌赌博的应用软件,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相关的提现功能。”链游的基本模式“play
2023年10月10日
其他

链游Gamefi没有游戏版号就上线,可以吗?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引言:目前,元宇宙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链游GameFi
2023年10月9日
其他

强监管来临,海南告别NFT数字藏品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近日,多家注册在海南的NFT数字藏品创业者跟红林律师交流,说公司准备注销或者迁移到其他城市。原因是一份来自海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其他部门下发通知,通知内容很明确,要求辖区内经营NFT数字藏品业务的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报送经营资质,否则“相关责任由企业自负”。按理说政府规范行业发展是好事,但事情显然没有那么简单。红林律师浏览了通知的全文,整体感受是:当地政府对于NFT数字藏品行业资质的要求,名为促进数字藏品行业健康发展之需,实为地方政府一刀切的懒政之行为。NFT数字藏品行业,是时候要跟海南说再见了(被动的那种)。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在海南当地经营NFT数字藏品,需要具备的资质有:(1)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ICP。(2)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EDI。(3)艺术品经营备案(备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超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4)区块链备案。(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6)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7)拍卖许可证(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8)等保二级或三级备案。(9)交易市场开设许可(备注:《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宇样的交易场所,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对于哪些数字藏品企业需要办理上述9个资质?当地政府采取的是一刀切模式。通知文件中的说法是“企业若开展数字藏品业务,特别是开设二级市场开展交易,应当具备上述资质。若不具备上述资质,擅自开展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是行业从业者理解的数字藏品平台只有一级市场发售行为,还是开设二级功能允许用户交流藏品,都是需要办理上述资质才行。当地政府的这般合规性要求,真的合理、合法吗?别人怎么看我不知道,至少我的个人观点是:合法、合理性,皆存疑。我们知道,国内主流的NFT数字藏品的经营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只做NFT数字藏品的销售,不支持用户之间的流转,行业知名的如鲸探。这种业务模式下,发行方只是将数字藏品当成虚拟商品来进行销售,所销售的数字藏品无论绑定的权益是什么,其从法律上属于典型的商品,只是这商品是数字时代的虚拟商品而已,这种场景下,发行方赚到的是商品的销售费用,平台方赚的的是技术服务的费用,完全合法合规。这种情况下,对于数字藏品的经营者,其业务模式和经营范围,和目前主流的电子商务网站外,并不存在特殊之处,其资质合规性要求自然也不存在特殊之处。第二种模式是在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平台方支持用户之间的藏品流转,比如寄售或者求购,类似二手闲鱼平台的“流转行为”,因Token这词在中国语境下的敏感性和金融化风险的防范,用户间的交易型流转成为数藏行业中的合规重点,互联网大厂等公司会比较慎重,往往并不支持用户之间有偿流转功能,并对用户的流转功能进行多维度的限制从而避免炒作,用户只能通过私下或者第三方软件的方式进行交易。此番海南当地政府部门不管经营模式之区别,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设置数字藏品经营的资质型门槛,要求在已经满足互联网企业经营合规基础的增值电信许可证(ICP、EDI)、文网文之外再申请跟经营模式无关的拍卖许可、交易市场开设许可等资质,这多少就有点强人所难了。比如,当地政府所要求经营数字藏品的平台需要有网络出版许可证,这就有点不靠谱。NFT数字藏品是否构成网络出版物本身就是个问题,以数藏行业中比较常见的虚拟结合的NFT门票或者会员权益类NFT为例,作为出售方,发售NFT要么是为了引流促进消费,要么就是单纯的品牌营销和宣传,单纯的一张图片或绘画就属于网络出版了吗?不看经营实质,一刀切的要求办理证件,显然不管创业者办理这证得花多少钱,能不能办的下这个证。其实对于NFT数字藏品行业的限制其实还是小事,但往往事情能够以小见大。海南出台相关该限制性的政策,显示是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被数藏行业的客户维权和投诉闹得头疼不已,于是干脆一禁了之。但这政府偷懒的动作显然不符合当前国家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远的不说,且说国务院在今年7月19日的《促进民营经济31条》,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第一个要求就是: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意见》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在此情况下,海南当地为了管理企业方便和省事,逆政策之鼓励来建立市场准入之壁垒,多少是有悖国策。在NFT数字藏品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的2022年初,红林律师跟杭州当地的一个NFT创业者交流,我问他行业中那么多的公司将注册地放在海南,资质好申请,税收优惠也多,你们怎么还留在杭州?他说:海南看似宽松,但对新事物的接受还要点时间。看来海南的这个时间,也就一年。写这篇文章不是说要让注册在海南的创业者朋友们要跟政府硬杠,因为确实没啥必要。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良禽择木而栖。好创业者不跟地方政府斗,反正你也斗不过。既然当地政府都已经表态不欢迎了,对于创业者们最好的应对方式也就是顺势而为,速度且体面的跟海南说再见,该注销公司的注销公司,该迁移地址的迁移地址,毕竟除了海南,还有对互联网和新经济创业更加友好的地方,比如杭州、深圳、成都。唯一希望的是:在海南当地创业者要将公司注销或做迁移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业务的柜台工作人员别再来个门槛说:你这公司有人在投诉,这工商变更的事情我们办不了。参考资
2023年10月8日
其他

区块链创业发币不融资,注意这三点。

在区块链的世界,为了有效激励网络参与者,维护共同的目标及共识,代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甚至有人认为,没有币的区块链不是真正的区块链。而在我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项目方也常常搞不清楚涉币类的业务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里有坑。前段时间就有某宇宙大型深度社交学习平台项目方来咨询曼昆,在项目中,用户之间使用项目特定积分进行消费,平台为其提供项目积分与虚拟货币的结算,并收取一定的结算费用,是否可行,这其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呢?本文我们就来详细聊一聊。01虚拟货币业务全面禁止?谈到虚拟货币业务,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这事违法,不能做。得出接这个结论,大多是因为2017的94公告和2021年的924公告过于深入人心。2017年央行、网信办、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从上述两个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否认的是虚拟货币作为法币的货币属性,禁止的是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融资和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结算业务。但上述公告并未对虚拟货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也并非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全部交易。比如,如果对虚拟货币的使用,仅仅是类似在Web2
2023年10月6日
其他

中国移动咪咕发行首款NFT,动真格了?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2023年10月1日,咪咕官方公众号宣布,中国移动咪咕首款NFT来了!都快2024年了,发行NFT其实也不是什么稀奇事,但其新闻稿中还是有几处地方吸引了曼昆律师的注意。01中国移动咪咕什么来头?中国移动咪咕是中国移动全资子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于2014年成立。据中国移动官网介绍,中国移动咪咕是中国移动负责数字内容领域产品提供、运营、服务的一体化专业子公司,是中国移动旗下音乐、视频、阅读、游戏、动漫数字业务板块的唯一运营实体,下设咪咕音乐、咪咕视讯、咪咕数媒、咪咕互娱、咪咕动漫五个子公司。据中国移动自称,中国移动咪咕是国内最大的正版数字内容资源库。简而言之,中国移动咪咕是中国移动在数字化领域的亲儿子,是国家队。作为具有最强合规意识的国家队,其发行NFT的姿态值得学习研究。02发的是NFT,不仅仅是数字藏品中国移动咪咕称这是其发行的首款NFT,但曼昆律师发现,中国移动咪咕之前早就发行过数字藏品,但仍兴师动众地对外宣称“首款NFT”,肯定有不一样的地方。结合其新闻稿及配套物料传达的内容来看,此次拟发行的NFT对应的官方中文是“数字权益凭证”,不再是简单的“数字藏品”。也即,这一次发行的NFT是真正的NFT,有权益的那种,不仅仅是个凭证。具体是什么权益呢?中国移动咪咕称,其为购买NFT的用户准备了咪咕视频、体育会员等诸多权益好礼,购买NFT可享受看各类赛事、追剧综等多重自由。同时,用户还将获得《熊猫咖啡屋》游戏NFT专属礼包。买NFT送App会员、送游戏礼包,说实话,这些权益看起来非常Web2.0。但这种完全不Web3.0权益,是否是一种将Web2.0用户吸引到Web3.0的好方式呢?只有实践会告诉我们。03不在国内,而在OpenSea上发?在国内发NFT的玩家其实蛮多了,比较受认可的联盟链也不少,但中国移动咪咕为什么直奔海外OpeaSea?曼昆律师猜测,除了国家队大手笔大制作烧得起GAS费的高大上定位外,中国移动咪咕大概率还是有拥抱NFT二级市场的想法。截至目前,关于NFT交易,国内并无明文禁止性规定。但是分别发布于2011年11月、2012年7月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简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简称“37号文”),始终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悬在NFT二级市场的头上。作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37、38号文透露出国内监管的考量就是防范NFT的金融风险,一旦NFT开放二级市场,发行方可能存在因NFT自身属性无法被明确界定从而被归为ICO行为的风险;伴随NFT发行及交易本身,发行方及交易平台也可能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经济型犯罪。但是OpenSea作为一个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NFT在线交易市场,主打的就是交易,该买买该卖卖,不存在任何对于NFT交易的限制。中国移动咪咕在OpenSea上发首款NFT,没有人会怀疑它期待甚至鼓励用户买卖NFT的行为。04海外发NFT送国内APP会员?中国移动咪咕并不是第一家在OpenSea上发行NFT的中国企业,一些互联网大厂比如百度、哔哩哔哩早已在OpenSea上发过了。但相比较互联网大厂NFT附带的社区建设的用户权益,中国移动咪咕送会员而且是国内App会员的操作属实别具一格。这是一种强行横跨Web2.0和Web3.0的操作。曼昆律师尝试理解,或许中国移动咪咕瞄准的仍然是中国用户,因为很难想象老外朋友们拿着国内视频账号的会员可以做什么。那么问题来了,中国移动咪咕如何保证宣称的会员权益、游戏礼包的兑换?虽然中国移动咪咕曾经公布过一款“实名NFT交易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的专利,据称该专利可通过监管匿名钱包关联的实名钱包,间接监管匿名钱包在公链上的真实交易。但曼昆律师合理怀疑该专利可能只能在国内公链上施行。中国移动咪咕的新闻稿最后称,该款NFT将致力于为企业及品牌打造产品数字化营销方案,吸引更多新消费场景用户。结合前述分析,曼昆律师浅浅地理解“吸引更多新消费场景用户”指的或许是,将Web3.0用户拉到Web2.0来?但是,在当前这种熊市阶段,中国移动咪咕这种剑走偏锋的打法或许能有出乎意料的效果。曼昆律师也非常期待后续在白名单里的曼昆朋友们告知我们这款NFT权益的兑换方法。添加律师微信👉数字藏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金鉴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金鉴智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国际经济法和商法硕士),执业以来一直专注涉外法律纠纷、复杂公司纠纷以及大型投融资项目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的商事法律服务经验,使其能够围绕客户的商业诉求提供可行性强的解决方案。主攻业务领域: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Web3.0投融资合同纠纷、新经济领域企业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公司纠纷参与日本著名商事上市公司与台资⻰头⻝品企业集团采购合同纠纷的商事仲裁,最终成功获得上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参与领先区块链服务器⼚商与其供应商软件采购合同纠纷,就其软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展开充分论证、激烈辩论。代表国内某⻰头重型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就其在欧洲某工程建设纠纷设计全套解决方案,最终以客⼾满意的⾦额庭外和解结案。知产纠纷参与日本跨国化⼯上市公司与国内知名化⼯设计单位专利侵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成功启动法院现场勘验,极⼤解决知产案件“举证难”问题投融资项⽬代表国内领先不动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州某城市更新项⽬,该案涉及⼟地历史遗留问题众多、政府部⻔政策模糊等多重难点。代表国内领先不动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海地区某⼤型综合商业体。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10月4日
其他

中国NFT创业者,如何在香港乘风破浪?

免责声明:本文仅是红林律师个人的观点,仅供NFT从业者交流学习,不代表针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与建议。超坡赶美,还得是香港有时候,优秀全靠同行衬托。与美国近期对于加密货币打压的态度相反,为了重塑国际金融中心的江湖地位,香港逆风而行,从去年底开始就不断释Web3.0的利好政策,颇有成为全球Web3.0当红炸子鸡的趋势。2022
2023年10月1日
其他

NFT数字藏品用销售分成模式来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些?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最近参加了一个NFT圈内的活动,行业内的人才们都在讨论如何在熊市布局,团队如何突出重围或者至少别饿死。其中一个嘉宾就分享了他们目前在做的一种新的合作模式——RBF(销售额抽成)模式,说是实测效果很不错,给在座的大家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解决思路。笔者听着嘉宾讲的很有想法,作为财经学校毕业的刑事律师,今天就来聊聊RBF模式。01啥是RBF融资模式RBF,全称是REVENUE-BASED
2023年9月28日
其他

币圈老玩家也被骗,买卖虚拟货币当心支票转账新骗局!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最近有个币圈混迹多年的老朋友向曼昆律师咨询,自己在某交易所出售虚拟货币,竟然被骗了5万泰达币USDT!大概情况是,自己在一家海外知名的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平台出售所持有的泰达币(USDT)
2023年9月8日
其他

区块链自媒体KOL刑事风险避雷指南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自媒体行业的兴起带动了许多新职业领域的出现,博客、微博时代的意见早已被流媒体时代的KOL所替代。KOL(Key
2023年8月23日
其他

一文讲透|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持牌制度

得益于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背靠大陆的巨大地缘优势,要钱有钱、要人有人的全球金融中心香港曾颇受加密行业青睐。如今,在港府周全的计划、务实的精神、灵活的身段和落地的决心的保驾护航下,香港“王者归来”,致力于成为全球加密金融中心。欲戴王冠,必承其重。香港或许是Web3.0从业者的巨大机遇,但并非是所有人的。只有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们才能分享这个市场的巨大机遇。一、自愿发牌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来说,SFC于2019年引入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并在《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立场书”)中做出了详细规定。《立场书》规定证监会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因为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而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因此,在“自愿发牌制度”下,如果是从事非证券型代币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不需要持牌的。实际上,《立场书》与SFC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公布证监会监管沙盒的通函》中对“金融科技”领域创新采取监管沙盒的立场一脉相承,也是其在加密金融领域的具体举措。2018
其他

银行卡被冻结,向公安申请解冻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有一位卡主在找工作的时候被他人编造的谎言蒙骗,把银行卡交到了别人手上,帮忙收款20万左右。他因为银行卡被冻结来咨询的时候,我们不禁捏了把汗。如果他人用卡主的银行卡做违法犯罪的事,金额又大,那么卡主本身也有一定的刑事定性风险。好在卡主及时来咨询,我们才可以根据他的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估。有的卡主一旦发现银行卡被冻结,非常着急,从开户行那里获得公安和警官的电话后,匆匆忙忙地打过去,说得没有头绪,听得也一知半解,一番交流下来没有获得多少信息。这倒也不要紧,要紧的是,如果卡主对自己所处的事件和法律关系没有一个较好的认识和辨别,可能还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和困扰,不仅银行卡被冻结,自己也在涉案的边缘“越陷越深”。总结起来,当卡主们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在与公安机关联络的过程中,越沟通越忙乱的情况可能有这些。情况一:收入构成较为复杂一部分卡主没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平日通过不同渠道打打零工,收入构成较为复杂,流水比较零散、杂乱,不利于对自身收入合法性进行说明。当这部分卡主们解释说明主要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时候,应当注意几点。第一是不要歪曲虚构,毕竟公安机关经验丰富,也有权核查我们的情况。第二是如果对一些工作或兼职部分不能够很好地确认其合法性,可以与律师提前进行沟通,进行梳理。情况二:与不法人士撇不清关系银行卡被冻结所涉及的具体流水往往出于某一笔交易、某一次收款等。因为付款方是直接将资金打入卡主的银行卡中的,那么,卡主与付款方的关系如何讲清楚?如果对方真的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比如,直接骗取了被害人的钱财,那么我们也很可能被公安机关怀疑为共同犯罪人。这个时候,对卡主本人与资金转入人的关系进行说明,就显得非常重要。卡主尽可能提供打款方的身份信息,并且说明与打款方的关系,是朋友,或是通过网上平台对接到的买方等等。如果卡主先联系到对接人,由对接人指示第三人向卡主打款,那么可以提供直接对接人的身份信息,且说明第三方和我们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情况三:情节可能触犯部分罪名如果我们的银行卡被他人借用、租用、骗取,被他人用来收款,我们是否有因此而受到牵连的风险呢?可能存在风险!银行卡被冻结还算是比较轻的后果,有的卡主甚至因为银行卡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而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行为上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很多情况下卡主将银行卡给他人后就“不管不顾”了,他人后续的行为看似与卡主没有直接关联,但如果存在涉案资金达二十万、将银行卡出借给三人以上、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等情形,即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他情形亦视具体情况而存在定性风险。所以,如果卡主的银行卡被他人取走与使用,且所涉及的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或情况不明,建议卡主在联系公安机关之前先进行评估,不要贸然沟通。情况四:退赃时的选择和表述银行卡被冻结的卡主对涉案事件往往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但是银行卡里却收到了涉案资金。这时卡主往往会面临公安机关提出的是否退赃的问题。卡主的第一反应大多是赃款和自己并没有多大关系,但即使“身正不怕影子歪”,也要注意退赃时的选择和表述,不必因为“损失”不大而随意作出同意,也不必因为拒绝退赃而拒绝沟通。如果没有做好选择,卡主可能会落入涉案事件中,或是因为在退赃这件事上无法与公安达成一致而阻碍了解冻的整体进程。律师提示为了降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卡主与公安进行沟通前与沟通时,应多注意这几个地方:首先,事先评估,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如果卡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需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事先的评估也能给我们带来较好的参考以及准备。其次,与公安沟通时需要注意把问题讲清楚。在说明时,尽可能作清晰的表达,避免在人员关系与自身行为的阐述中出现歧义和误解,以免被误认为主观上具有不法目的。再次,尊重公安的办案程序。即使急于解冻,卡主在沟通过程中也要尊重办案人员的工作,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最后,记得适时寻求帮助。如果卡主在与公安机关沟通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是对公安机关的行为有疑问与异议,可以及时向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咨询,这是卡主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
2023年4月28日
其他

为什么被刑事立案的数藏平台,都是诈骗罪?

(3)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
2023年1月12日
其他

数字货币玩家,突然被抓怎么办?(二)

书接上回《数字货币玩家,突然被公安抓走怎么办?》上次文章说的是警察突入家门,打我们个措手不及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做什么。写完之后仔细思考,其实这只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开始,万里长征第一步,与警方的交锋才刚刚开始。下面我就来说一下,如果我们真的不幸被警察抓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该怎么办。文|魏富海律师1
2022年12月9日
其他

新加坡放弃成为加密货币活动枢纽,警方调查币安

深度在FTX崩盘事件中,新加坡国有投资机构淡马锡亏损2.75亿美元。黄循财表示,该损失令人失望,并对国家声誉造成损害。链新(ID:ChinaBlockchainNews)原创作者
2022年12月3日
其他

数字货币玩家,突然被抓怎么办?

📚关注本公众号回复「区块链」三个字免费领取《区块链创业法律手册》👇🏻最近有好几位客户来到律所咨询有关区块链、数字货币涉及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在咨询当中,我发现客户有一些共性的问题,在此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以便在面对警察询问过程中更从容地应对,万一后续发生什么事情,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也能从容应对警察的询问。1
2022年12月2日
其他

FTX破产,中国用户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1月以来,中国数字资产玩家的心脏一直被FTX抓着。11月8日晚,FTX交易所全面暂停提款服务,用户购买的数字资产成了一笔“拿不出来的钱”。紧接着,11月11日,FTX启动美国破产重整程序,局面进一步恶劣。不少朋友来问,购买的加密资产拿不出来了,FTX在美国,还有别的办法吗?自己加的维权群也不少,但好像没什么用,还越来越晕。对此,中国用户隔着海岸向FTX维权,需要搞明白3件事。1FTX里的加密资产还属于你么?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另一个问题:FTX的用户协议看了么?FTX从四面楚歌到全面崩溃,花了不到一个月,只留下一份长达62页的英文服务条款给用户。中国用户群体中,大多不爱看服务条款;谨慎一点的用户看了,但没全看,或者说不知道用户协议看什么,被果断劝退。事实上,FTX服务条款里第8.2.6条写着:“您的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将始终属于您,且不得转移到FTX”。出现在62页中的第10页。结论是,FTX平台的加密资产属于用户。但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其他交易平台上的加密资产也完全属于用户,需要具体平台具体分析。以Cryptopia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