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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游Gamefi没有游戏版号就上线,可以吗?

邵诗巍 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 2023-10-26

特别声明:

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

引言:

目前,元宇宙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链游GameFi 作为游戏和去中心化金融 (DeFi) 的结合体,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具有很高的市场潜力。国内的链游项目如龙之岛,塞波尔,也受到不少玩家关注。

NFT为链游赋予了价值属性,不少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如HOTDOG、十八数藏等)也开始布局链游赛道。

但在我国,一款网络游戏的上线,需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审批并获得出版物号(“版号”)。由于政策层面的原因,游戏版号被严格管控,2018年,监管层甚至曾暂停游戏版号的发放[1]。时隔9个月恢复审批后,网络游戏版号审批数量开始断崖式下降。

目前,我国也尚无链游平台取得版号

在此背景下,一些数藏项目方在希望转型链游的同时,又因担心无法取得游戏版号,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我们来看一则新闻:

(警方收网抓捕现场)

可以看出,无版号或套版号上线游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作为我国的口袋罪,对于该罪名的适用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议。对于未取得游戏版号即上线运营的链游平台,不应以该罪名入罪。

以下分为2点进行阐述:

根据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本罪有2个基本条件,1违反国家规定,2扰乱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01
理由一、无版号上线链游项目,不构成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国家规定”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认为无版号上线链游涉刑,所对应的依据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但该规定的效力级别属于部门规章。该规定所依据的《出版管理条例》的效力级别虽然属于行政法规,但《出版管理条例》的适用限于“电子出版物”等。但网络游戏是否属于“电子出版物”范畴,尚无明文规定。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一般是一种有形载体[2]。

因此,链游无版号即上线运营,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02
理由二、无版号上线链游项目,不构成“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并列举了如经营国家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批准文件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行为。

刑法的特征之一,就是“应受刑罚处罚性”。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可对经营者处以最高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关闭网站,没收违法所得等一系列惩治措施。

在刑法无明文规定链游无资质证照构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特征,不应再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惩治。


03
风险提示

无版号上线的链游项目,即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运营时,仍需注意其他层面上的合规性。例如,是否存在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是否涉黄,涉暴,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若情节严重达到其他刑事罪名立案标准的,则仍存在一定风险。



[1] 2018年3月29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游戏申报审批重要事项通知》,称由于机构改革,所有游戏版号的发放全面暂停。

[2]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在……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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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邵诗巍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邵诗巍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6年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
曾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国内外多家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工作,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尽最大限度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完成项目和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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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代理某数字藏品平台法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律师提交逾万字法律意见书,与承办公安检察官多次沟通探讨数藏行业商业模式及平台运营规则,提出该平台及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无罪的辩护意见,终被司法机关予以采纳,在法人被捕4个月后,公安撤销案件;


    2. 代理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律师会见询问案情及调查取证,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在37天内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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