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剑

其他

秦朗丢作业事件,感谢浙江的刨根问底,但绝不应该止于罚酒三杯

文|庄志明律师曾经,“秦朗丢寒假作业”事件网上沸沸扬扬、人声鼎沸、锣鼓喧天,昨天该事件水落石出、拨云见日了:“秦朗丢寒假作业”全TMD编的,编的动机——流量,流量,还是流量。我们再认真看看杭州公安对该事件的《警情通报》:原来如此:为吸粉引流,网民徐某某(女,29岁,网名“Thurman猫一杯”)与同事薛某(男,30岁)共同策划、编造“拾到小学生秦朗丢失的作业本”系列视频脚本,后网购寒假作业本,用手机自拍、制作相关视频,并散播至多个网络平台,造成恶劣影响。虽说网红“猫一杯”已经道歉了,但这个道歉和当初造成的恶劣影响是一个重量级吗?也就是说道歉能消除恶劣影响吗?道歉配得上恶行吗?人长的人模人样,就有造谣的资本了?目前,浙江杭州公安机关已对徐某艺、薛某以及涉事公司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公开道歉,随后对其账号予以阶段性禁言。必须感谢浙江杭州对该事件的刨根问底,平心而论,如果伦家不去查处,就像很多的网络事件一样有头无尾,稀里糊涂过去了。但浙江就是浙江,有魄力,有作为,有担当,不遮不掩,把这事一查到底了,笔者作为网民,作为网络人士必须感谢,必须致敬,必须心怀感恩。“猫一杯”是网络人士,我也是网络人士,如果造谣的“猫一杯”不处理,那我们这些不造谣的网络人士将举步维艰,寸步难行,所以我必须感谢浙江,感谢杭州,感谢公安,感谢网信,更要感谢始终如一关注这一事件的网民们,没有你们的持续追踪,也不会有水落石出的结果。话分两头,各表一方。必须说,对徐某艺(猫一杯)的处罚,太温柔了,如同罚酒三杯,为此我得先念一首诗:圆魄上寒空,皆言四海同。安知千里外,不有雨兼风。大千世界,有其同也有其不同。捋一捋:2月16日,浙江杭州网民徐某艺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发布“在法国巴黎捡获一年级学生秦朗的寒假作业”相关视频,迅速引发全网关注热议,多日占据多个平台热搜榜。2月17日,江苏南通杨某在该视频评论区假冒“秦朗舅舅”进行引流并进行造谣、摆拍、直播,引发“全网寻人”行动。2月19日,徐某艺再次发布视频谎称“已联系到秦朗母亲”。时间轴上,徐某艺是这一谣言事件的始作俑者,且还推波助澜,而江苏南通杨某只是推波助澜。现在的处罚情况是:“江苏南通公安机关已对杨某处以行政处罚,账号已关停。”很明显的情况是徐某艺的恶性比杨某大,杨某行政处罚+账号关停,而徐某艺则是行政处罚+阶段性禁言。这两个人的恶性同吗?不同,处罚同吗?基本相同,甚至于徐某艺的处罚还轻于杨某。这不很扯淡的事了?徐某艺、杨某这类蹭热度、赚流量,自导自演、编造事实、无油加醋的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或者说惩罚此类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处罚网络谣言的重要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秦朗丢寒假作业”这样的谣言,举国影响,欺骗了所有国人,贩卖焦虑,恶化内卷,只为自己一己之利,对此登峰造极的恶行必须予以严惩。如今浙江和江苏的公安分别对徐某艺和杨某予以“行政处罚”,但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为什么不公开具体的处罚措施?如果行政处罚仅仅是罚款,那就滑天下之大稽了。对徐某艺和杨某的处罚至少是5日以上拘留,这才是对国人恰当的交代,更是对诚实运营自媒体的人的公平的、负责任的交代。最气愤的不是欲言又止、欲语还休的行政处罚,而是:推波助澜的杨某的账号都关停了,始作俑者+推波助澜的徐某艺的账号居然是“阶段性禁言”,阶段性禁言后呢?让其重整旗鼓、卷土重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众账号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4月13日 下午 12:21
其他

房价暴降怒砸售楼部的老业主,公安抓了没有?

文|庄志明律师又看到一个又双叒叕、倒行逆施的新闻事件:【#房价暴降老业主怒砸售楼部#】#业内人士回应房价暴降老业主怒砸售楼部#日前,一段业主怒砸售楼部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视频中,中国电建地产武汉泷悦长安因近期采取打折促销方式,引发前期购房业主情绪失控。4月11日,记者从武汉多位渠道经纪人处证实了此事,“清明节期间,项目确实采取了一些促销措施。”简单梳理这个新闻:房价降确实降了,业主砸也砸了。现在问题来了,砸售楼部的视频上网都形成热点话题了,可见该影响是很大的了,那么砸售楼部就白砸了?公开砸售楼部的行为不论是从扰乱公共秩序方面还是从故意毁坏财物方面,行政处罚都是跑不掉的,当地的公安是如何作为的呢?我们看看过往砸售楼部的几个新闻案例:还好,本事件也有积极的信息,据新闻,砸售楼部的业主当时就被警察带走了,现在售楼部正常开放,项目也正常销售。同时据相关新闻,“目前开发商还在协商解决,但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我就纳闷了,这有什么可商量的,业主买房,房地产商还包稳赚不赔?难不成老业主砸了售楼部,房地产商还得向她赔笑脸?也可能是这里的“协商解决”,是砸售楼部的业主承担赔偿。如此,还能靠谱点。当下的房市很残酷,降价不一定有人买,但不降价是死路一条。谁也没办法保证你买得即赚得。话说回来,我倒是要问问砸售楼部的业主,你买房亏了砸售楼部,你买房赚了,有没有对售楼部感恩戴德,送一面锦旗给售楼部。放眼全国,没有一个买房赚钱的业主给售楼部送锦旗以表达涨价之恩的。买房赚了,是自己的本事;买房亏了,怪房产商。这TMD还是不是人类的逻辑啊?虽说房地产商大多不是东西,但砸售楼部的业主更不是东西。笃定地说,房价涨了这么多年,就是这些不是东西的东西狼狈为奸、相互串通哄抬起来的。如今的网友也很清醒了,来看砸售楼部新闻下的评论:有个网友的评论一针见血:“所以中国没有刚需,只有投机。”笔者旗帜鲜明说,没有我上文说的这两方东西的推波助澜,房价就是个屁。虽说历史上老业主砸售楼部屡见不鲜,但这次我还是要愤愤不平,锱铢必较,耿耿于怀,关注砸售楼部的业主。当下房市都这个样子了,你还抱幻想买得即赚得,这种智商再不亏是天理难容了。如果这种智商的人干坏事都得不到惩罚,法治不成笑话了?期待当地对该起砸售楼部的行为来一个回应,以飨读者。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4月12日 上午 11:54
其他

福建的老婆可以查老公的财产,老公查不了老婆的财产?

文|庄志明律师福建的妇女要扬眉吐气了,因为有一则喜讯来了: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妇女权益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注意这里的两个话题——#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
4月10日 下午 10:32
其他

最高法最新婚姻司法解释:同居=事实婚姻?

文|庄志明律师这两天#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开征求意见#话题热度不减,今晚再蹭一波热度,因时间关系只写一个点。经常看我普法文章的网友都了解,我写的普法文通俗易懂,认识800字以上的人基本上都能理解我的文章,且我写的文章就一两个点,看起来很轻松,此时灯火阑珊,你看我的文章比谈恋爱轻松快乐多了。最高法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诚布公,广纳民意,有兴趣的网友赶紧建言献策,千万不要错过。今晚我说只说《意见稿》中的同居:在《意见稿》中,对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进行了析产,很多网民便认为此番最高法把同居关系作为事实婚姻考虑了,事实情况是这样吗?我们先看看事实婚姻是啥东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简单粗俗说,1994年前“结婚”的人没拿证的,就算事实婚姻。而事实婚姻和拿证的婚姻在法律关系处理上是一样一样的,事实婚姻=婚姻,关于婚姻的处理原则对事实婚姻同等适用和有效。而同居享受不到这个法律待遇。然后我们看同居的历史渊源。1989年最高法便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同居若干意见》),在该意见里即有了关于同居关系的析产。比如“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再比如“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期间解除时,也存在经济帮助义务。这就叫历史。但本次的《意见稿》关于同居并无经济帮助义务,从这个方面简单看,法律不鼓励支持以同居代替婚姻。这次最高法的《意见稿》关于同居的规定和原先《同居若干意见》一脉相承,并在这个基础上与时俱进。笔者必须说明,如今《意见稿》更是突出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区别。同居往往是白睡了,婚姻往往没白睡。“(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注意,这里的“各自所得”“各自所有”,体现了各人归各人原则,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1989的《同居若干意见》可没有类似规定。“(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同居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该规定强调了“贡献大小”,同居期间赚钱能力强的一方拿大头,赚钱能力弱的一方拿小头。1989年《同居若干规定》同样没有类似规定。如今《意见稿》集中体现了个人的能力对同居财产的作用。这个原则和婚姻中的财产享有是根本不同的。我们来看民法典关于婚姻中夫妻财产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所得的财产均纳入共同财产,不存在同居的各自所得、各自所有的情况。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是这么来的,不按照各自所得和贡献来享有财产。老公年薪百万、老婆年薪一万,这101万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中则是百万归“老公”,1万归“老婆”。显而易见,《意见稿》中关于同居财产规定比过去的规定更敞亮了,同居就是同居,和夫妻关系不是一回事。夫妻关系具有超强的人身性,同居关系来去自由,经济上不存在捆绑性。网上说最高法出台的《意见稿》将同居混同事实婚姻,纯粹就是扯淡,压根就不知什么是同居,什么叫事实婚姻,以及它们的历史渊源。最后再说一点,同居过去的说法叫“非法同居”,现在没有“非法”前缀了。同居是一种男女生活状态,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特定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中的相互约束和权利义务,在同居中基本上不适用。鉴于同居的“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特点,一夜情、约炮不属于同居。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4月8日 下午 10:16
其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开征求意见,最高法又让男人吃亏了?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网上全民热议法律了,什么情况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婚姻编解释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前几天,我曾经写过一个帖子,生动说明了为什么中国人喜欢讨论法律问题,大家来看看:中国人喜欢讨论法律问题,因为法律的文字设计上让大家看得懂,不像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字设计,很玄乎,如坠云雾,晕头转向,也正是如此西方国家的律师地位比较高,除了律师谁也看不懂法律,律师地位自然高了。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在法律条款的设计上重要的一条就是通俗易懂,如此老百姓容易看懂,所以讨论的就多了。这就好比家长辅导孩子作业一样,孩子小学时家长辅导起来浑身来劲,不亦乐乎,指手划脚,耀武扬威,上了初中家长们基本上呆若木鸡,都老实了,因为看不懂,根本插不上嘴。今天最高法对《婚姻编解释二》征求意见了,网上的讨论那是锣鼓喧天,热闹非凡,人山人海,最集中的领域是很多男网民生气了,抑郁了,甚至于有的心慌了。鉴于今晚时间不早了,我就简单说一个方面吧——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开门见山,其实离婚经济帮助并非新鲜事,long
4月7日 下午 10:58
其他

前夫殴打10岁女儿,女子起诉变更抚养权 ,谁将一锤定音?

文|庄志明律师下午看到一个话题——#前夫殴打10岁女儿女子忍痛拍下取证#4月3日,安徽蚌埠。前夫一家殴打10岁女儿,孩子母亲对面楼含泪拍下视频取证报警。孩子母亲钞女士称,女儿每次见她回去都要挨打,因为孩子长得像自己,前夫一家把情绪都发泄在孩子身上,目前钞女士已经起诉,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晚上看到这个话题的对应话题——#男子回应被前妻取证称殴打女儿#近日,安徽蚌埠。蚌埠市禹会区钞女士自称,拍下了前夫宗先生殴打10岁女儿的场景。4月6日,宗先生回应称,女方所言并不属实,他们目前已经向警方报案。这两个话题针锋相对,真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到底是什么情况,不是我随意猜的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情况是,女孩现在是随父亲生活,做母亲的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是确定的。新闻可见,这个做父亲的好像是不愿意放弃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因此孩子的父母又将是一场抚养权争夺战。但这场争夺战不会是一场焦灼的、有多大悬念的恶仗,因为道理明明白白,套路清清楚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新闻事件中的小女孩今年已有10岁了,那就主要看小女孩的意愿,愿意和谁在一起就和谁在一起。如果还给这个意愿加点料的话,那就是“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抚养能力”具体如何体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来说包括这些:陪伴孩子、工作条件、收入状况、居住质量、生活环境、辅导孩子、对孩子价值观塑造的条件、身体健康条件等等。这里须特别提醒的是,“家庭主妇”式的母亲在争取(变更)孩子孩子抚养权方面基本上是处于劣势的,争取抚养权靠眼泪是没有用的,法官同情眼泪,但在抚养权方面是不会支持眼泪,法官更相信强者,而不是弱者。这里的强弱不是体力的强弱,而是关爱、培养孩子的能力方面的强弱。下面看一个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认定:再看一个案例:好事成仨,再看一个案例:这三个抚养权变更的案例一个共同点就是孩子的话语权,孩子的意愿最重要,次要的是直接抚养方的条件。可见争取抚养权,和孩子的亲密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孩子不愿意跟你,你再神通广大也没屌用。锅不热,饼不靠,自己慢慢悟吧。重点提醒,对孩子过于严厉,失去孩子的“喜欢“,对自己争取抚养权是极其不利的。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4月6日 下午 9:00
其他

这些祖坟,要扒了!

文|庄志明律师近日,青岛头有点大。#崂山风景区数百亩青山遭非法公墓霸占#
4月5日 下午 2:36
其他

不想当行长的少年不是好少年?童言虽无忌,家长很无耻

文|庄志明律师近日,“我想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的小男孩火了,真的火了,大火特火。想当行长的小男孩火,这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不火就不正常了。“三代行长”这个噱头不让网民怒火,那是天理不容的。所以必须让小男孩火。人类历史所以能够持续前进,谁也不服谁、羡慕嫉妒恨的心态就是最强大的动力。“我想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行长,继承我的爸爸。因为我的爷爷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行长,我的妈妈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所以我想继承我们的家产。”
4月4日 下午 12:21
其他

提灯定损的房东,把自己提进号子了,更悲催的是他的邻居们

文|庄志明律师下午看到很喜大普奔的话题——#提灯定损房东已被行拘#3月28日,江西省上饶市陈女士发视频称,她租住在上饶玉山县一处自建房,退租时房东郭某林拿着高瓦数“探照灯”对全屋无死角检查,用黄色标签纸标出了墙上、家具上细微的磕碰。房东提着灯一点一点检查,最后列出清单要求赔偿损失一万余元,“提灯定损”由此而来,迅速引来舆论关注。历来房东的名声就好听不到哪里去,如今提灯定损更是将房东的整体名声再次一落千丈,从十八层地狱直接下坠到三十六层地狱了。从此房东圈更是声名狼藉了。我相信当地肯定也是恨透了这个无良房东,今天,江西玉山县联合调查组发布通告称,郭某林存在拿砖块砸向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此外,郭某林存在检查方式有悖常理、赔偿要求不合理等问题。目前,他已退还“赔偿金”。另外,涉事房屋存在违建情形,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人啊,千万不能欺人太甚,欺人太甚容易被反噬。其实提灯定损这事发生在去年,纠纷也早解决了,但这郭房东耿耿于怀,今年又和人家杠起来了,甚至还拿砖头砸人,这不,郭房东的报应来了。拿砖砸人,拘留,已成定案,没必要深究了,我现在比较关心的是违法建筑,郭房东2017年建成的五层半房屋,这个违法建筑是堂而皇之、威风凛凛地供在那里的,不知当地的主管部门看到没有。没看到的话,是真的没看到,还是假装没看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建房的程序要求,郭房东多年前的违建都被网民扒出来了。我劝天下的房东们,不要拽得很,不要利欲熏心,不要贪得无厌,不要得寸进尺,不要牛逼哄哄。得瑟过了,你也会有郭房东的下场。郭房东有没有申请规划许可证,我不敢确定。但我敢确定的是,即使郭房东申请了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也不可能为郭房东的自建房批五层半的楼房。所以郭房东是笃定违法建房了。我就纳闷了,在城市里大张旗鼓地建违法建筑,执法人员就眼瞎了?或许有网友说,执法人员或许没发觉呢。以我的经验看,不要说违法建房了,就是合法建房都有举报的,何况郭房还是违法建房的。郭房东建房时肯定是有举报信息的,为什么主管部门不及时制止处理呢?原因很简单,执法人员走过场,举报来了,白天就来现场看看,假惺惺推掉一小块墙,勒令不得建造。郭房东于是晚上建房,晚上建房,执法人员“睡觉”了,就管不住了。白天停工,晚上违建,是很多违法建筑(尤其自建房)惯常的套路。等到形成完整房屋了,执法人员即使上门执法也不好随意拆墙了,得走正规的流程。正规流程走起来,往往比较复杂,于是作罢。大量的存量违建横七竖八地矗立在那里,道理就在如此。而之所以,在违建行为中有老鼠戏猫的游戏,那是因为老鼠在猫身上下功夫了,金钱、美女什么花样都有,所以才有违法建筑经久不衰的局面。执法人员教违法人员如何应对现场执法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鄙人虽没有违法造房的经历,但听的多、见的多了,我说的都是简单的套路,实际生活中还有比这个更复杂的,本文就省略了。但这次郭房东是没办法经久不衰、金枪不倒了,他现在是全国人民的公敌,当地执法部门绝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对郭房东继续保持恩爱有加了,对郭房东依法处置是必然的,怎么个依法处置?法律自有办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以,郭房东的违法房屋那是必须拆除的。虽说依法拆除的程序走起来有点复杂,但再复杂,对行政机关来说也是小菜一碟,他们就是干这行的。我党只要想干的事,没有干不成的。只是苦了郭房东的邻居们,他们的违法建筑跟着受累了。没办法,谁让你摊上这个无良邻居呢。。。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4月3日 下午 10:22
其他

重庆师范大学教授诱骗女学生当小三,处分从三级教授降为四级教授,这个处分你服不服?

文|庄志明律师重庆师范大学近几个月头大了,心乱如麻,网传该校退休教师、美术学院原院长黄某某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情,最终还是理出了头绪:降低黄教授退休待遇,从三级教授降为四级教授。我查了一下,黄教授从三级教授降为四级教授,退休金大概降1500元左右。对于一个教授来说,1500元确实是小意思,这处分还是很温柔的,体现了重庆师范大学对教授们的厚爱有加。更温柔的是,《情况通报》里用的“黄某某”,连个名字都不提。我相信,随着重庆师范大学对黄教授的处分的广为人知、津津乐道,全世界的教授们将纷至沓来、趋之若鹜,他们热切期盼能在重庆师范大学接受这样的一次处分及其背后的待遇。这个背后的待遇包括什么呢?据新闻:“当事人王女士称,在黄某某诱骗下发生多次关系,甚至被灌醉后失身。对方以各种理由让自己给他当小三,让做他的干女儿。因担心学业受影响,她长期隐忍未举报。直至答辩完成,王女士才鼓起勇气举报。”黄教授享受过的“待遇”,读者自己体会,自己品味吧。本事件是王女士鼓起勇气举报后,才有了这个处分的,众所周知,遇到这糟心事能鼓起勇气的又有多少?从博弈的角度看,在重庆师范大学做叫兽性价比超高。从此,重庆师范大学是绝无可能出现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了。以一毛不拔的一纸处分打出了千金难买的招聘广告,比那些千篇一律给房、发安家费的人才引进政策广告不知高到哪里去了,重庆师范大学有高人。我不仅佩服重庆师范大学,还佩服黄教授,人姓黄,还擅长干黄事,姓如其人,人如其姓,交相辉映,相得益彰。我朋友圈也有几个姓黄的教授,下次逮着机会也要像重庆师范大学的黄教授一样灌灌酒,看看他们有没有人如其姓的事。或许聪明的网友会说,“在黄某某诱骗下发生多次关系,甚至被灌醉后失身。”这是女学生的一面之词,按理来说灌醉失身涉嫌强奸,现在公安机关没认定,说明也不见得就是女学生所说的情况。网友的说法是正确的,刑事层面是要着重疑罪从无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是证据灭失是没办法追究黄教授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的(后期证据补足,一样可以追究),但作为重庆师范大学来说,黄教授的违反师德师风的生活作风问题,一个罚酒三杯适合吗?不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还是《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黄教授、黄院长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严重失德、影响恶劣的行为,都不应该是一个降低退休待遇所解决的。虽说其已退休,难道就没有相关党纪国法伺候了?我们来看一个教授强吻女学生的案例:四川美术学院王小箭副教授强吻女学生,处分是降低退休待遇。黄教授的问题比王教授的强吻要严重得多吧,一个降低退休待遇怎配得上其色胆包天的行为?王小箭教授看到黄教授的这个处分,他不会万箭穿心?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3月31日 下午 12:06
其他

律师费30万元,系用犯罪所得缴纳?

周五,我们所推的法律小贴士是关于“帮助他人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想起之前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该起刑案系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整间公司基本全部人被抓。开庭的时候,二十多个案涉嫌疑人,每个嫌疑人一个或二个律师,坐得满满的。一天下来,到了下午四五点,开庭接近尾声,说到犯罪所得案涉金额的问题,忽然,审判长问了一个问题: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听说你们律师费收了30万元?第一被告就是本案主犯中的主犯,该第一被告有两名律师参与开庭,两个律师闻言都不作声,倒是我们律师们,开始窃窃私语,说什么的都有,比如:难怪做无罪辩护……比如:30万律师费就算是犯罪所得,律师也不知道呀,难道要追缴不成……又比如:人民币上面又没写着“犯罪所得”……说实话,当事人被羁押,聘请律师的是家属,家属和律师接触之初,律师是没有深入了解案件的客观基础的,只有在接受委托之后,起码是经过了第一次会见之后,才会有基本的了解。所以,对于当事人所缴纳的律师费来源,律师无从得知,正如前述所言:人民币也没写着“犯罪所得”。律师主观上更没有“帮助转移隐匿”犯罪所得的动机。所以,即便那30万元律师费确实是来源于当事人的“犯罪所得”,也不影响律师所正常收费。极端案件除外。毕竟,凡事没有绝对。比如《蜗居》里面宋思明的御用律师。其实,相比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律师费还是很真实的。因为刑事案件都是“谁的律师谁付费”,但民商案件不是。如果民商合同约定“一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另一方承担”,那么,律师费是可以由对方买单的。这个时候,有的当事人会和自己信任的律师商量,把律师费无限提高,把律师费转入律所账户走个流水,再把虚高的律师费退回给当事人,——这样,合同、发票、流水“三俱全”,让对方当事人全部买单……当然,这种情况,极少发生,通常是在认识多年有坚实信任基础的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如果,没有信任,律师也不是傻子,不会轻易置自己于危墙之下。当然,信任是双方的,也是可以感受得到的。有些律师,和在当事人初步接触之后,会直接告知当事人:这段时间很忙,时间安排不过来,你再找找其他律师吧。——宁缺毋滥。我们确实有遇到过这样的对方。所以,在那之后,给当事人出具合同的时候,如果我方也有可能违约,对方又要求写明律师费承担。我们会加上一句:一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另一方承担。但律师费限额在
3月30日 下午 4:33
其他

女子未出月子抱着孩子离婚,爆料人还要点脸啊?

文|庄志明律师打人不打脸
3月30日 下午 4:33
其他

妻子报警称遭丈夫强奸,传说中的“婚内强奸”?

文|庄志明律师每次说到婚内强奸,我就想到柳堡镇,对了,就是电影《柳堡的故事》的柳堡。那时我还很年轻,夏日炎炎,口干舌燥,偏僻的乡村公路拐角,小桥、流水,还有一家孤零零的小店。一对新婚小夫妻开的店(有双喜),两人谈着美国的事,后来老婆居然说到婚内强奸,意思美国的妇女地位高,丈夫不听话,老婆可以控告强奸。虽说我是学法律的,但对美国的法律不是很了解,荒郊野外听到这种高论,我还是很诧异的,狠狠地买了一瓶最贵的饮料。前两年的一个春天,我曾经骑车路过柳堡,特意寻找当年的那个地方,可惜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桃花不说,说中国有没有婚内强奸。暂不说答案。先看图:#结婚10年育三子妻子报警称遭丈夫强奸#
3月28日 下午 1:20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女子举报生父强奸,假如反转,女子会不会被追究诬告陷害的责任?

文|庄志明律师女子控告幼年时被生父强奸的事,今天又看到新话题了:【#女子称被父亲强奸事件姑姑发声否认#:都是假的
3月27日 下午 4:49
其他

老师强奸5名未满12岁的女生,所幸中国不是俄罗斯,中国有死刑……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又看到一个人神共愤、罪恶滔天的新闻,关于禽兽老师的:话题
3月25日 下午 9:45
其他

原来美国有这么高的文盲率,而且能左右政治!

全文共3229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上层“精英教育”,下层“快乐教育”,美国默默通过这种分层教育的方式巩固着社会结构,维护着资产阶级的权势和利益。本文首发于千秋墨
3月25日 下午 9:45
其他

女子举报亲生父亲强奸,这事要不要让子弹飞?

文|庄志明律师晚上看到一个丧尽天良的新闻:3月24日,内蒙古赤峰。一女子发视频自述曾遭亲生父亲多次强奸猥亵。当事人刘女士称,自己今年18岁,儿时遭到父亲多次强奸猥亵,其奶奶知道此事但不管不问,还多次被逼无路写下遗书。对此,#警方回应女子遭父亲多次强奸#,目前正在调查,当地妇联也已介入。对此热点,“时间视频”直接震怒了:【这样的禽兽怎么配活着!#女子实名举报年幼时遭亲生父亲多次强奸#】“时间视频”还报道:“去年10月报警后立案,目前其父亲处于被羁押状态。24日,牛古吐镇派出所表示知道这事,案件已移交给刑警队。目前,当地妇联与警方都已介入。”时间视频对这个被举报的父亲定调了——禽兽。我对“时间视频”的定性非常诧异,什么个神通广大,警方还没定性,它一个媒体都已经定性了。而“百姓关注“则比较含蓄:百姓关注:“13时许,记者从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处了解到,警方已完成对刘海静反映问题的侦查,但不便于透露案件具体情况。”梳理以上信息可以发现,目前关于该女儿举报父亲性侵的事件,还仅仅是单方面(举报人)输出的信息,如此话需要了解一个术语——孤证不立。“孤证不立”是一个推理原则,其意思是指如果只有一条证据支持某个结论,那么这个结论是不可接受的。在逻辑学上,这被称为弱命题。“孤证不立”这个原则在多个领域都有应用,包括法律、考古、考据学、科学研究,等等。尤其在法律实践中,如果案件只有一条证据支持某个结论,这条证据不论是被告人的认罪口供、同案人的认罪口供、关键证人的证言或其他,这类单一孤证可能都不足以定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遵循“孤证不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被告人认罪的单一证据,法律层面尚且都不予认定,何况对控告人的单一证据呢。所以我认为,仅仅是控告人举报父亲强奸这个单一信息源不能证明一定存在强奸行为。虽说我说的这话看起来很残酷,很冷漠,但情况必须如此,这些年来的N多的新闻反转,反转,反转,已让我们有了让子弹飞的经验教训和心理准备,这种心理准备必须有。如今网上的小作文确实比较多,我随意举一个:2024年2月,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女子曲某在社交平台上发视频称,她被丈夫木某长期家暴,2023年8月,木某将酒泼在她的身上并点燃,导致其身体被大面积烧伤。今天,越西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对此事的调查情况进行了详细回应:“经警方多方调查结合心理测试,目前,未发现证据能够证明木某对曲某长期实施家暴,也未发现证据能够证明曲某被烧伤一事系木某所为。对曲某及其亲属报案反映被木某烧伤一事,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开始是女子单方面陈述丈夫家暴,最终经调查,未发现其丈夫家暴,更未发现丈夫烧伤女子的证据。通报里有这么一句话看起来轻描淡写,但其实很有深意,“经警方多方调查结合心理测试”,心理测试四个字很有讲究,笔者点破不说破,自己悟吧。不少的网络举报警方都是要考虑“心理测试”的,不细说。内蒙古赤峰女子举报父亲强奸一事,“去年10月报警后立案,目前其父亲处于被羁押状态。”如其父亲处于被羁押状态,说明警方已进行了充分调查,如后期能转逮捕,涉罪的概率就很大了。否则,即使前期羁押了,也很难坐实强奸罪。按照刑事层面“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就没办法认定犯罪事实,所以想认定女子举报的强奸还是比较困难的,这么多年过去了,证据收集就是一个严重问题。而结合警方“不便于透露案件具体情况。”的回应,我隐隐感觉该案有很复杂的不可描述的因素,这种复杂的不可描述的因素并非后面有什么神秘人物,而往往来自复杂的个人情况,或许网民后期甚至都未必能看到该案的情况。笔者最后认为,该女子的举报如能证实,希望对“禽兽”绳之以法,千刀万剐,让女子的心灵得到慰藉;如女子举报情况未能认定,也希望有关部门对该女子实施一定的救助,如此才能挽救一个家庭。而当下,少安毋躁,让子弹飞,必须成为我们看纷繁复杂的舆情事件的美德和操守。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3月24日 下午 9:17
其他

胡锡进说俄罗斯形势严峻,那就真的很严峻了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胡锡进称:“普京领导的俄罗斯面临严峻形势。莫斯科郊区一音乐厅遭血洗显示,俄中心地区的安保已经十分脆弱,存在严重空白。”当地时间22日晚,俄罗斯莫斯科州一音乐厅发生恐怖袭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老胡作为流量王,这样的大新闻那是肯定不会缺席的。老胡在帖子结尾处还说:“这次恐袭相当于朝着普京的新任期砍了一刀,让我们等着看普京会采取什么办法开展报复,安抚国民吧。”老胡是对普京拱火+激将法?在我看来,对待恐怖袭击最重要的是防范,安全重于泰山,防范胜过一切。“安抚国民”最有意义的做法是在日常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经得起检验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制度,而不是在恐怖袭击后去报复,报复能挽回失去的生命吗?据俄罗斯侦查委员会消息:“目前,莫斯科恐袭事件中已确定
3月23日 下午 7:56
其他

无臂男子免费乘地铁被要求出示残疾证,无臂还不及残疾证?

文|庄志明律师什么叫僚气,看一个:近日,“无臂男子免费乘地铁被要求出示残疾证”一事流传社交网络,引发网友热议。网络视频中显示,一名乘客乘坐地铁体验无障碍通行,在明显双手残疾的情况下被工作人员要求出示残疾证才能享受无障碍通行。这名乘客表示,工作人员非要出示残疾证才能证明是残疾人,有些残疾人本身就不便携带和出示证件。这样的新闻并非武汉地铁首家,过去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梗。我懒得找了,读者感兴趣的可以翻翻。坐地铁出示残疾证的目的是为了让残疾人士免费乘坐,那现在问题来了,残疾证又是用来干嘛的?笔者作为律师,喜欢找依据。《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可见,残疾证是用来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残疾人免费坐地铁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凭残疾证免费放行也是符合相关规定,但此处必须注意残疾证可以证明三个方面:1、证明残疾人;2、证明残疾类别;3、证明残疾等级。残疾人免费坐地铁针对的是残疾人,而并非针对某个类别、某个等级的残疾人。无臂人是残疾人,这是肉眼可见,这一认定,肉眼即可做到,是残疾人就可免费乘坐,就无需再以残疾证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地铁相关规定是以残疾的某个等级以上才可免费坐地铁,那么仅仅肉眼是不可以认定的,得凭证,认证不认人。人的外形已经清晰可见残疾,还有必要纠结于残疾证?这不是脱裤子放屁?还好武汉地铁后来道歉了:“该事件中,我司工作人员现场处置问题不周,未能妥善保障残障人士出行权益。在此,我们诚恳接受广大网友的监督指正,我们将持续优化特殊乘客的出行服务保障,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武汉地铁有错就改,我认为这就是认真谦虚的单位。虽说是认真谦虚的单位,我还是要借题发挥,批评批评,批评使人进步嘛。武汉地铁这个事我立马想到郑人买履,一个郑国人只相信量脚得到的尺码,而不相信自己的脚,不仅闹出了大笑话,而且连鞋子也没买到,成为了千年的历史笑柄。郑人买履这个故事告诉人们:对待事物要会因地制宜,与时俱进,不能墨守成规,死守教条,要注重客观事实,凡事要从实际出发。说到客观事实,我以法律专业上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概念对武汉地铁的这个事再来说道说道。在客观事实没办法重现,我们只能以法律事实评判;当客观事实已经明确,那就无需以法律事实来认定了。残疾证就好比“法律事实”,当查验人看不出被查验人是否残疾情况,就以残疾证这个“法律事实”为准;而如今大活人在这里,无臂的客观事实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还纠结什么残疾证?还要什么自行车?白马非马、指黑说白,这个游戏好玩?不好玩,只能彰显小聪明。如今武汉地铁的工作貌似也教条到郑人买履这种地步了,甚至过犹不及。古有郑人买履,今有汉人验证,这些都是要批评的,更是要警醒后人的。李强总理在出席记者会谈到政府自身建设时曾痛彻心扉指出,不能只踩刹车、不踩油门,不能只设路障、不设路标,凡事要更多作“应不应该办”的价值判断,不能简单作“可不可以办”的技术判断。武汉地铁犯错误就在这里,不认真听总理的话,只是做技术判断,不做价值判断。相关人员根本不深入了解查验残疾证的价值取向,而纯粹是在技术上注重要看证,看证,看证。但平心而论,武汉地铁这波舆情事件板子不能完全打在一线人员身上(虽说也该打),我认为板子更应该打在有关冒号身上,有关冒号有没有认真学习李总理的“应不应该办”的价值判断,有没有把全心全意服务的理念贯彻下去。笔者身为律师和媒体人,毫不吹嘘说阅人无数了,深有体会的是很多冒号心里装的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心里装的是全心全意甩锅。为了全心全意甩锅,在日常工作中,面对群众诉求、企业需求,冒号们只唯上,不唯实,机械教条地“打钩画叉”;特别是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墨守成规,推诿扯皮,完全置群众和企业的急难愁盼于不顾。这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看似循规蹈矩,有板有眼,实则是爱惜羽毛,怕担责任,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党员,不能算一个好干部。人民需要的是守正创新担使命,奋楫笃行续新篇的好干部!加油吧,朋友们!!!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3月22日 下午 8:44
其他

教科书式的警情通报,学习下

流量为王的时代,突发事件的发生瞬间就可能在网海激起惊涛骇浪。面对突如其来的关注与可能引发的质疑、谣言等舆论导向,这个时候最需要的,便是含金量高的“官方回复”。3月19日中午,浙江台州一高校内,一辆小型汽车冲进学生当中,连撞数人,视频迅速网络传播,社交平台相关话题热度急剧上升。按照以往官方回应的惯例,我想大概会出现如下情形:一是迟迟不见官方回应。还记得去年5月2日发生的“高铁掌掴”事件吗?去年5月2日网传视频开始发酵,8天后才有正式通报。尽管还原了事件过程,勾勒了事件全貌,甚至警方精确到秒,但是因为迟来的回应,给了猜疑、谣言充分发挥的空间,导致事态并没有出现预期的反转。二是回复避重就轻,或千篇一律。这两天,河北邯郸三名学生残忍杀害同学的舆情热度始终下不来,原因在于网民对于未成年犯罪相关立法的期待和未能满足期待的失望,同时校园霸凌几乎就是所有家长们内心深处最大的担忧,生怕自己的孩子会在学校遭遇同样的事情。所以一旦发生涉校舆情,不管是“吃瓜群众”还是以流量谋生的自媒体,甚至境外一些时刻盯着国内敏感事件的那些眼睛,就一定会制造各种舆论话题,子弹乱飞,谣言四起。这个时候,官方的及时回应就显得极其重要,但是很少见到学校在回应此类事件的时候能够满足网民期待,大部分回应千篇一律的实用官方腔调或者避重就轻,或者三言两语遮遮掩掩。比如前段时间某地一中学学生死亡,官方的通报在给出“排除他杀”的结论后,既没公开调查结果、陈列证据,也未对舆论中“究竟有没有霸凌现象”等焦点问题作出解答。原本并不复杂的突发事件,在质疑声中逐渐发酵升温而引发舆情。三是回应毫无温度且语出惊人。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好的官方回应通报中永远是将回应的速度、回应的力度、回应的温度三者完美体现出来的。现在几乎每个单位都很重视舆情,也在不断改进舆情应对的方式方法,职能部门在回复群众诉求时也能做到及时互动,满足关切,虽然有的因为经验问题回应不免含有套路化,但也无伤大雅。最怕的是有的政务新媒体在与网友互动时说话“任性”,令人反感。如某地网友在当地环保局公众号上留言反映“学校校外的建筑工地扬尘大,希望你们能去管管”,却被回复“不说话没人把你当哑巴”这样毫无温度且影响政府形象的话语。令人意外的是,浙江台州昨天发生的这起校园敏感的突发性事件,因台州警方的及时回应及时满足的网民的期待,也获得了舆论点赞。这也给了全国公安一个鲜活的学习样板。台州警方能够迅速回应网络关切,释放权威信息,理顺公众情绪,压缩流言质疑,我想他们大致就做到了如下几点:一是及时回应,质疑止于信息公开。奥尔波特的流言流通量公式认为,流言的流通量与问题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该问题的证据暧昧性之乘积成正比。也就是说,信息公开程度越高,大家“脑补”越少,遭遇流言、质疑的可能性就越低。面对突发事件,网民期待权威部门将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等细节及时公开,以消除心中疑虑。台州警方深谙其中的道理,上午11点25分发生的车辆冲撞校园学生事件,12:45分,事发不到两小时,@台州公安便及时发布了首次通报,确认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车型。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有个“黄金4小时”法则,及时而有步骤地发布权威信息,不错过最佳发声期。事件一旦发生,网友最想知道的一是官方回应的速度,二是回应的态度。这一点,台州警方做到了。第一时间发布,获得舆论赞同,也极大压缩了小道消息的传播空间。校园车祸并伴随有人员伤亡,而且还是学生,社会关注度高,这样的突发事件,由台州公安这一层级发布,是恰当的。二是释放权威信息,理顺公众情绪。及时而准确的权威声音具有一锤定音的作用,不但有助于厘清事实,挤压谣言生长与传播的空间,也给渴望辟谣快点到来的人们一颗“定心丸”。因为突发事件发酵过程往往伴随着网络谣言产生,网友在筛选与甄别的时候,如果找不到权威出处,就只能跟随小道消息,以“谣”传“谣”,便会在谣言四起的“网路”撒欢狂奔,去年的胡鑫宇事件就是如此。网络时代,各种宏微观事件通过互联网第一时间摆在公众面前,很多人很容易被先入为主的观点所影响、所左右,然后便情绪代替了理性,观点替代了事实,最终不可避免地影响了舆情处置引导工作的认可度。面对突发性事件,我们的回复及时与否、权威与否、真诚与否,决定了权威声音能否第一时间抵达人心。把该说的话说好,该办的事办好,架起沟通的桥梁,这才是好的“官方回复”。浙江台州警方在首次回应突发性事件做到了及时、准确、公开。根据事态的发展,在当天晚上21:35时,也就是事件发生10小时,台州公安再次通报:披露了车主身份,澄清了网络传言,说明肇事车主并非传言的校外“闯入”学校的社会车辆,并通报了死亡和正在救治的受伤人数,及时回应了舆论关切。台州警方两次发布,都是直奔主题,文字不多,信息量却不少。通报内容全篇没有“高度重视”或“全力救治”这样的套话,更没有“情绪稳定”这种表述,回复的一字一句中体现出台州公安的工作态度、作风、思维、方法,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台州警方的两次通报,可以看出行文通俗易懂、分析客观准确、内容详略得当、语言简洁庄重接地气,真正做到了在面对突发性事件中,官方的冷静与沉着,没有丰富的舆情应对经验,是做不到高质量、高效率的舆情应对能力的。如何让引导大于管制、主动多于被动、对话多于对立,我想台州警方给了我们全国公安机关一个样板。县政协主席嫖娼,而非强奸,这个辟谣意味深长南京的电动车管理动真格了……假如,最高检不同意追诉邯郸三未成年人渣,怎么办?小杨哥和东方甄选的主播们吃过槽头肉扣肉吗?这问题有讲究正当采访是记者的权利,“正当”了吗?网传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只能再次放过他们?“点读机女孩”事件,必须全面声讨谴责万恶的MCN机构了
3月21日 下午 9:56
其他

三个狗东西死刑,只有一个可能

文|庄志明律师邯郸三泡未成年人渣杀同学的事件,网上的热度根本停不下来。今天我又看到一个新话题——#治理校园暴力不妨制定反校园暴力法#新闻:学生欺凌、校园暴力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肇始,也是其表现形式。为加强对学生欺凌、校园暴力的治理,我国有必要借鉴《反家庭暴力法》,制定《反校园暴力法》,以专门立法对校园暴力予以精细治理,切实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笔者必须说法律不是万能的。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21年6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治理学生欺凌纳入立法,明确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但霸凌现象根绝了?霸凌现象是没办法杜绝的,贩毒的惩罚够重的了,还是有贩毒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法律能压制犯罪,法律能惩罚犯罪分子,甚至消灭犯罪分子的生命,这就是法的价值。《反校园暴力法》只是一个设想,其很难推动立法,原因很简单,校园暴力完全可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覆盖,没必要多此一举再立个校园暴力法,这是其一;其二、暴力随处可有,以“校园暴力”来立法对制止未成年犯罪未必有多大益处,甚至还有误导——校园外的暴力是不是会松点?但再怎么说,#治理校园暴力不妨制定反校园暴力法#话题也算是个脑洞大开的建议吧,思考还是积极的、靠谱的。比起至今还有人认为这仨狗东西会不会判死刑的问题不知要靠谱多少了。三个狗东西能否判死刑直接见刑法规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三个狗东西犯罪时未满14周岁,肯定不会判死刑,这是笃定的结论,明确的结论,没有任何疑问。更不会先判决死刑,关上几年,等到18岁后再执行死刑。既然死刑不存在,那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刑(注意:最高)就是无期徒刑,这同样是笃定的结论。但这三个狗东西不要说死刑了,连无期徒刑都基本上不可能,为什么呢?仍然见刑法规定,此处要再次说明下,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是刑法,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刑法背了无数的锅,挡了无数的枪。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3月21日 下午 9:56
其他

县政协主席嫖娼,而非强奸,这个辟谣意味深长

文|庄志明律师晚上看到一个很逗的新闻,直接牙掉了:记者从湖南洞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欧阳佑春处获悉,洞口县政协主席因嫖娼被抓,对象是14岁以上,不是强奸,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以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通报为准。大河报,异地监督,浑身来劲。政协主席不是强奸,是嫖娼。人大主任为什么要辟这个谣呢?看此前一个话题新闻:【#湖南洞口县回应政协主席涉刑案#:在长沙被警方控制】近日,有网传消息称,湖南洞口县政协主席尹某龙疑因涉刑案被长沙有关部门控制。估计这里的涉刑案就是涉强奸案。政协主席涉嫌强奸,这个脸丢尽了。人大主任那是肯定要辟谣了——“洞口县政协主席因嫖娼被抓,对象是14岁以上,不是强奸,”
3月20日 下午 9:52
其他

南京的电动车管理动真格了……

文|庄志明律师一个众所周知、教训惨痛的原因,南京市于今天发布了《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3月18日 下午 8:19
其他

假如,最高检不同意追诉邯郸三未成年人渣,怎么办?

文|庄志明律师三未成年人渣杀害同学的事,今天我看到一个消息,多少算是有点欣慰:据新闻:“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本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已派出法制部门专业人员,赴肥乡指导侦办此案。”之所以欣慰是因为有法办人渣的可能了,否则连法办的可能都没有。何以见得?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第十七条
3月17日 下午 2:55
其他

小杨哥和东方甄选的主播们吃过槽头肉扣肉吗?这问题有讲究

文|庄志明律师我比较喜欢吃梅菜扣肉,所以比较关注梅菜扣肉的新闻,一早关于梅菜扣肉的大新闻来了:3月16日,@王海
3月16日 下午 3:51
其他

正当采访是记者的权利,“正当”了吗?

文|庄志明律师廊坊三河市燕郊镇爆燃事故抢险救灾的关键时刻,当地道歉了,但不得不说,《情况通报》写得有水平:我们深刻认识到,保障记者正当采访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工作需要,记者一线采访报道有助于让公众及时了解事实真相。此次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中,指挥部未能统筹好保障现场安全与保障记者采访需要的关系,致使一些记者在采访中被强行劝离,暴露出我们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我们对此深感自责,对央视等媒体记者表示歉意。事故发生地三河向记者同志们道歉了。我说《情况通报》写得好,好在哪里呢?请看这里:“随着救援工作深入开展,指挥部专家组经专业检测发现,事故现场仍存天然气泄漏风险,建议所有非救援人员全部撤离到警戒线以外。指挥部本着生命至上原则,要求所有非专业救援人员及附近居民迅速撤离,坚决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现场维护秩序工作人员按照指挥部指令,对包括媒体记者在内的非专业救援人员进行了劝离。期间,对仍坚持在现场采访的记者朋友进行了强行劝离。由于一线工作人员沟通能力不强,方式方法粗暴简单,引发了记者朋友的误解和舆论的质疑,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昨天胡锡进激动地喊起来:“各地政府应当在现场救援不受打扰的情况下为新闻报道提供便利,而不是干涉、制止。”昨天同样激动的还有“中国记协”:中国记协:正当采访是记者的权利。面对资深媒体人、流量王老胡的发问,再加中国记协的“三问”,三河向媒体记者的致歉那是必须的,有问题要道歉,没有问题给自己找个问题也要道歉。我说《情况通报》写得好就好在自己找问题——“由于一线工作人员沟通能力不强,方式方法粗暴简单,引发了记者朋友的误解和舆论的质疑,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千错万错,都是我们的错,记者们无错。功过是非,网民评判。如今的网民不是传统媒体独霸天下,颐指气使的时代下的网民了。请看#河北三河致歉#
3月14日 上午 11:35
其他

网传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只能再次放过他们?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说的又是未成年人渣,而且是三个未成年人渣:【#网传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村书记:嫌疑人已被公安抓住】3月10日,河北邯郸。网传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随后将王某某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网传信息显示,3名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极佳,直到调出监控视频,其中的主犯才被指认。找到尸体后发现,受害者已经面目全非。我在网上看到还有说法:“知情人称,王某某经常被这三人欺负,被打死后三名嫌疑人还将王某某手机中的190元转账给了自己。”但非常蹊跷的是该话题在我查阅时已经显示这样了:主持人为“暂无”的状态。从这个状态看,该新闻是存疑的,也可能是信息不准确。但这个“新闻”情况还是可以说说的。如确实存在“杀害”,且三人渣为初中生,我认为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大有希望的,三人渣逃脱不了法律制裁。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12周岁以上即可承担刑事责任了。本新闻中三未成年人渣已上初中,达到12周岁是大概率的,其共同“杀害”的犯罪行为致人死亡,追究它们的刑事责任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可惜是对这三人渣不可能适用死刑,这也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三人渣手段再残忍,再触目惊心,也不可能适用死刑,这是笃定的结果。从刑法层面追究这三个狗崽子的刑事责任没有障碍。在民法层面对三人渣(家庭)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更无障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追究的规定,在刑法,在民法典。但在网上总是有很多网民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归结于未成年保护法,认为未成年保护法宽宥了未成年人渣,比如网络大V“马上谈”先生:马先生说:“当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不了良善的孩子,却屡屡保护了施暴者,说明这部法到了必须要修改的时候了。”难道未成年保护法还能对未成年人渣的犯事责任年龄修改?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是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这次修正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到12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只能在刑法中予以调整,这次调整距今不到4年。可见,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关系,未成年保护法过去不会、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规定。每每遇到未成年人渣犯罪便怪罪未成年人保护法,我认为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希望放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非议。笔者在此强烈呼吁对仨未成年人渣严厉惩罚,绝不姑息。。。最后向网友问一个假如:您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还会下调吗?假如刑事责任年龄再下调,您希望下调到几岁?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3月13日 下午 9:27
其他

“点读机女孩”事件,必须全面声讨谴责万恶的MCN机构了

文|庄志明律师以前没关注“库存视频”说法,今天严重关注到了:“点读机女孩”事件新闻持续引发关注,12日,据杭州市余杭区网信部门发布举报声明,目前接网友举报,质疑MCN机构杭州豁然开朗科技有限公司近期发布的“点读机女孩”高君雨自曝患罕见脑瘤并接受手术治疗相关视频为“库存视频”。视频去年9月拍摄、今年2月剪辑,拍摄、剪辑、加工,拍电影手法啊?事情是这样的,近日,“点读机女孩”高君雨自曝患罕见脑瘤,其账号更新多条视频记录治疗经历,引发大众关注。因视频中出现人物的穿着与季节不符,不少网友质疑是库存视频。有网友爆料说,高君雨早在去年10月份就已经做完了手术,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就出院了。高君雨的治疗都过去快半年了,没想到,高君雨账号居然会拿去年生病的库存视频来戏弄大众,以生病炒作成话题,消费别人的善良,把网民当猴耍,骗取流量和关注。3月11日,@高君雨
3月12日 下午 10:12
其他

精神病人是抢劫金店的无冕之王?

文|庄志明律师3月9日,#杭州万象城#商场内,一名男子手持铁锤打砸金店视频在网上流传。随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发布通报:3月9日18时34分许,我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万象城商场珠宝店抢劫后逃离。公安机关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处置预案,于18时43分,在来福士商场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亮。那个抢劫金店的视频我昨天一看,便判断是精神病人了:道理很简单,打劫金店一般是团伙,至少两人,他是一个人,不正常的犯罪;二是罗某亮走路都走不稳,嘴里还胡言乱语;三是没带脸罩,逃的时候大摇大摆……这一切都不符合正经抢劫的犯罪逻辑。虽说我没抢劫过金店,但没吃过猪肉也见过猪跑啊,我立判精神病人。今天关于精神病人的话题来了:【#持铁锤打砸抢金店男子疑有精神疾病#,警方:疑有精神疾病,待鉴定】3月9日晚,一男子抢劫杭州万象城金店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这名男子直接用锤子敲碎展示柜取走大量金饰,被抓之后还大喊自己有外交豁免权,引发关注。3月9日晚,杭州警方人士告诉新黄河记者,男子疑有精神疾病,待鉴定。我算是阅人无数的了,但“警方人士”更是阅人无数,警方人士说“疑有精神疾病,”基本上就确定了,下一步就等正式的鉴定报告了。这个罗某亮昨天从云南飞抵杭州的,看一些网友对他的精神病怀疑:“精神病人好坐飞机?”这话说的,好像我们每次坐飞机前还得进行精神鉴定似的。抢金店的罗某亮如后期确定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是大概率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刑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最终要看罗某亮精神疾病的状况,且看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不用怀疑,这些你认为很玄乎的东西是可以经过专业鉴定的。但需科普的是,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并非干坏事白干,经济赔偿责任是免除不了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罗某亮经法定程序认为为精神病人后,其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砸坏的东西,那是要赔偿的,不存在金店被白砸的情况。现在很多网民气愤的是:凭什么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首先我要对这些网民说,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的,不是随随便便说自己(孩子)是精神病人就是精神病人的。你和精神病人较什么劲,难不成你还对精神病人羡慕嫉妒恨啊?读者来看看精神病人怎么认定的,打开图片看一看:这么多项目走下来,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不亚于上“双一流”。所以啊,不要羡慕嫉妒恨,不要想当然想得精神病就得精神病的,当上精神病人没那么容易。精神病人的“铁帽子”须经九九八十一难。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完全的能力或意识去理解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精神疾病阻碍了自身判断力和认知能力。他们虽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主观上无法认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应认为他们具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而在刑法层面犯罪构成上,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是犯罪人主客观相统一,但精神病人不符合这一基本要求,因此精神病人犯罪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3月10日 下午 2:29
其他

取消家长群,可行不可行?

文|庄志明律师北京四中校长提及父母陪太子读书的问题,令人回味:#北京四中校长反对陪伴式写作业#【北京四中校长:#建议家长育儿做园丁不做木匠#】“我坚决反对家长陪伴孩子写作业,不要只看到眼前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四中校长马景林表示,长期陪孩子写作业,会让孩子产生依赖,自主能力减弱。专业的事专业的人说,马校长的说法那笃定是多年教育经验之谈,毋庸置疑的。我看该话题下的评论也很积极支持,网友还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建议:比如有网友建议把家长群取消了,老师不要给家长安排任务,我认为这些建议是对马校长建议的有益补充,甚至可以说是锦上添花,画龙点睛。但取消家长群的建议必须一分为二的评价。家长群本来是老师联系家长的纽带,但如今家长群很大程度上成了炫富、攀比、拍马的平台,这是极其不正常的现象。最奇葩的是如今一些大学居然还建家长群,这都神马驴踢脑袋的操作啊。家长群最起初建立起来是为了给孩子布置作业,可惜家长群建立后,功能越来越强大,从布置作业到要求家长批改作业,再到布置手工,通知各种杂七杂八的任务,家长群已不堪重负了。很多家长一听家长群里的信息就浑身发怵。难怪“双减意见”明确提出:“要有效减轻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中央对实际生活中的家长负担清楚的很,明白的很。我们就说批改作业吧,老师是教学的专家,由老师批改作业才能最有的放矢,最把脉学生的薄弱环节。现在很多情况是作业由家长改,家长为了让孩子作业完成的光鲜一点,往往是用尽力气和手段,这样的纸面作业根本反映不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如此老师又怎能发现学生的不足?发现不了不足,又怎能提高学生的成绩?形式主义在家长群里是很典型的,为了完成作业量而大量布置作业,为了表现工作负责而大量布置作业,为了拼班级成绩而大量布置作业,恼人的是还转嫁任务,让家长做作业。在现实社会里,很多父母为完成孩子作业和孩子同步又接受了一次义务制教育,你们说这种情况是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未成年人的父母本该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励精图治、奋发有为的高光时刻,却偏偏成了陪太子读书的工具,这是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陪伴孩子写作业
3月9日 下午 3:14
其他

同居施暴为家暴,网友: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罪?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网上有个话题——#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牟林翰凌辱同居女友致其自杀,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确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实际上,同居施暴人员作为家庭成员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新鲜事,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行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家暴意见》)就有相关规定了。《家暴意见》明确:“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可见,婚前同居的暴力可以作为家暴来追究法律责任的,这本来是一件保护女性的好事,但没想到很多人居然不理解,不领情,相反她们认为:为什么以家暴,难道不是故意伤害罪?这些人的意思是给犯罪人一个“家暴”,就轻描淡写、大事化小了。她们的认识肯定是错误的,认识水平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中国的法律没有家暴罪,对家庭成员的犯罪该是什么罪就什么罪,不存在以一个“家暴”就豁免了家庭成员间的犯罪。那么什么叫家暴呢?《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简称家暴。从家暴的定义看,家暴的范围是远大于故意伤害罪的,实际上如单是以故意伤害罪罪名追究实施家庭暴力的人的行为,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故意伤害罪是有伤害门槛的,家暴造成轻伤以上的才可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一般自诉),重伤以上的才可公诉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生活中大多数的家暴行为都不可能达到故意伤害罪标准的。气势汹汹(头脑简单)统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家暴,本质上是放纵家暴。说个不准确但通俗易懂的例子,如果家暴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必须把受害人的腿打瘸了才可追究刑事责任,请问您会同意这样的做法?照此,精神折磨受害人,受害人自杀了,也没办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你会同意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在家暴情况中必须多管齐下,为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话题中,牟林翰凌辱同居女友致其自杀,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如果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根本没办法追究责任。但虐待罪又是个什么情况?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此处的家庭成员内涵你心里是怎么想的?我相信你压根没想到会将同居女友作为家庭成员考虑的,但司法机关为考虑维护弱者利益,毅然决然地将家庭成员扩大至“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也正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层面将家庭成员范围人性化扩大处理,牟林翰凌辱同居女友行为才可以虐待罪刑事处罚。#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
3月8日 下午 3:55
其他

胡锡进,有人拿你的身份证开房,你说行不行?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3月5日,我用雷锋同志的一个名言开个头:“有些人说工作忙、没有时间学习。我认为问题不在工作忙,而在于你愿不愿意学习,会不会挤时间。要学习的时间是有的,问题是我们善不善于挤,愿不愿意钻。”学习是重要的事,要贯穿我们一生,你不学习,你就退步。大学生不学习,水平就不如小学生了。今天我又双叒叕开始学习了。#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入住酒店必须刷脸规定#【游客入住宾馆酒店必须刷脸?全国政协委员戴斌建议取消】2024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_旅游
3月5日 上午 11:19
其他

河南一小学拖欠教师工资,“命苦”就得怨政府?

文|庄志明律师实际生活中,拖欠工资不是什么稀罕事,各地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案件很大一部分就是为劳动者讨工资,但这次欠工资欠的的是一群教师:据媒体爆料:“2月29日,河南开封一家长爆料,祥符区乐学求实小学已开学四天,但学校没有老师上课,让学生们在教室看电视。学生家长称,疑因学校欠薪没有老师到岗,校长半年没有给老师发工资,一个班就只有一个老师守着学生,学生就看看动画片或者电影,学校食堂也没有正常供应饭菜给学生,校长不仅不对老师负责也不对学生负责。”一般来说其他职业欠工资一点水花都溅不起来,拖欠教师工资能上热搜,说明了教师地位高,说明教育事业之重要。本质上说是绑架了一帮孩子,学生看电视,学生倒是挺开心的。我看很多网友责怪政府,甚至不少网民认为有钱给公务员发工资没钱给教师发工资之类……细看这小学的名称——乐学求实小学,这名字怪怪的。赶紧上“企查查”,这一查,恍然大悟,豁然开朗:该小学全称是开封市祥符区乐学求实小学,民办学校(非公办),目前都上限制高消费名单了。一个上限制高消费名单的被执行单位发不出工资很正常,如果限高的被执行人能正常发工资,那才不正常呢。我查了下祥符区乐学求实小学的司法案件,目前的债务情况还是比较隆重的,学校账户上大概率也不会有钱,即使账户来钱也得被法院划走偿还债权人。学校上限高名单,教师工资发不出,倒也说明了当地法院执行很负责任。目前乐学求实小学欠发教师工资那是自然的事,怪不得别人,这话说得有点狠,有点绝情,但事实就是如此。祥符区乐学求实小学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10万元,就这个基本情况,这些信息是公开信息,你应聘时就应该明白该小学的实力。《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3月2日 上午 11:54
其他

对形式主义就得这样动刀子!

文|庄志明律师昨天我就说了,我就喜欢通过网络学习,今天又学到新知识了,对形式主义的,仍然是在微信群里看到的:扬州的做法:面向全市征集问题线索。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文山会海反弹回潮、隐形变异,督查检查数量繁多,调研集中扎堆、只调不研,“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乡村振兴中存在的简单“一刀切”做法,创建示范活动华而不实,违规借调基层干部,节庆论坛展会不规范,考核体系繁琐、重“痕”不重“绩”,基层组织“滥挂牌”等。我可是拳打形式主义的先行者,2011年我就在网上公开抨击形式主义了,对形式主义的研究我其实还是很专业的,相关的文章也是写了不少,但今天看到扬州的征集形式主义的线索新闻貌似还是第一次看到,习惯性地搜索了一下,发现征集形式主义线索去年6月就有报道了:这说明征集形式主义线索扬州并非首家,莫道君行早,更有早行人。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信息茧房里,比如我此前就不了解形式主义线索征集,今天算是知道了,这就是今天我通过网络免费掌握的知识。一个人的成功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三个阶段):经历问题,解决问题,总结问题。我主要的是经历问题,大部分止于解决问题,总结问题是欠缺的,所以不是成功的人,我只是一个期待成功,但又不愿为成功费心劳神的人。我对形式主义理论总结上是外行,只能发表些浅表性的想法,如有得罪的地方,那只能证明你心里有鬼。开会是形式主义的鼻祖。尤其是那些不喜欢坐着不动的人,那滋味太难受,一坐着就容易打瞌睡,可是为了避免让人看到打瞌睡,又得强撑眼睛皮,这种撑又撑不住的感觉要多难受有多难受。偶尔开个会还可以,可是很多冒号就喜欢开会,开起会一说起来如黄河之水一发不可收拾,真的是口若悬河还好,就怕的是颠三倒四,这个那个的,问题是他们自我感觉还特别好。实际上大多数的会议,尤其是线下会议是不需要开的,打个电话、发个微信就可解决了。为什么要开会呢?原因很简单,可以拍照片,顺带过过小官瘾。照片一拍,新闻一报道,那就是工作,这就是领导重视啊。再后来是扶摇直上的APP、公众号、小程序的网络形式主义,这是形式主义之升级版。什么大事小事都要在网络上走一遍,关键是TMD这里面有价值的几乎没有,我甚至都怀疑这里面有利益输送。最令基层痛恨的填表操作就甭提了。很多表格数据就是瞎编,连人名、手机号都瞎编,这些表格报上去除编的人外没有第二个人去看,去计算,但这些表格就得有(编)。最好玩的是我以前听说(遇到)过,连律师的一对一法律援助咨询都要编,,比如一个律师一年完成多少个咨询,还要编咨询内容,害得律师上网搜咨询,自问自答。最掩耳盗铃的形式主义是小题大做的极端化程序。本来一个签字就解决的事,不行,得弄N个签字,把服务对象当敌人看待,这个提醒,那个承诺的,把人弄的紧张兮兮。美其名曰风险管理,实质是害人害己。我在这里说个笑话,我曾经送父母去旅行社参加旅游,旅行社让我签一个老年人旅游的免责承诺书,我父亲担心这个签了会不会出事他就不管了,我说不要紧,直接签,怕他个锤子,反正免责声明是无效的,签了也白签。举这个例子什么意思,真理只有一条,歪理千万条,想找茬的人靠繁琐的程序是杜绝不了的。极端化的程序只会欺负老实人,不会阻止会折腾的人,极端化的程序只会伤害群众的美好期待和服务体验,害人又害己。最厉害的形式主义留痕主义,这个堪称葵花宝典的形式主义了,我相信未来一万年都不会比留痕主义更破鼓万人捶的东西了。什么事情,什么工作,什么过程都要留痕,纸上留痕、网上留痕、照片留痕,让基层苦不堪言,我曾经和一社区工作人员交流过,他说他最怕的不是做实打实的工作,他最怕的是各种留痕、填表格,留痕填表格耗费的时间不亚于真正的工作时间,这是多么恐怖的事。其实准确说我今天写这文章也是“形式主义”,这不公号上的一篇文章完成了,不过我这个“形式主义”不害人,至多害自己(你们如果搞的形式主义只害自己,不害人,我双手鼓掌欢迎),这么晚了,你们搂着美人睡觉,我还得辛辛苦苦码字,就此搁笔,睡觉去。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3月1日 下午 10:21
其他

党员要不要上网?上网是不务正业?上网是捅娄子?上网能否评优评先?上网能否直播带货?……这个文件说清楚了

文|庄志明律师因理论水平有限,关于为什么要上网的问题好像我基本上没写过文章,这些宏大叙事俺写不出来,写出来也是贻笑大方。但我有优点,准确说是唯一的优点,那就是喜欢学习,尤其喜欢通过网络学习。之所以通过网络学习是因为这个不花钱,而之所以要不花钱学习,是因为我没钱。买书学习要花钱,培训听课学习要花钱,哪怕培训听课不花钱至少也得花交通费吧。这不昨晚通过网络又学习了一个新知识点,是微信群里网友发的,三人群必有吾师:《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以下简称《网络行为规定》)——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这个来头很大。《网络行为规定》读起来那是酣畅淋漓,大快朵颐啊,一下子解开了多年来想解没解开的心结,回答了想回答回答不好的问题,戳中了想戳不敢戳的痛点。闲言少叙,本律直接上干货,“网络正能量传播”:重点是第七条:“党员应当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对网上各类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敢于亮剑发声,旗帜鲜明批驳谬误。”显而易见,党员必须上网,党员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管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网进行网络正能量传播,上网战斗,是党员义不容辞的工作,不存在不务正业的说法。说上网是不务正业,那是对党的政策精神的学习没有入心入脑入灵魂,是需要提高认识水平的。上网更不是捅娄子,上网是弘扬主旋律的需要,上网是群众路线的需要,上网是参与伟大斗争的需要,上网是讲好中国故事的需要,这怎么成了捅娄子?关于上网捅娄子的指责,老支书早在2018年4月20日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即指出:“个别单位对网上亮剑发声的人,不但不支持保护,反而认为他们给自己惹了麻烦、捅了娄子。这种态度要不得。”上网要鼓励还来不及呢,哪能说人家捅娄子?说曹操曹操到,《网络行为规定》对上网制定了奖励措施。 《网络行为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应当激励党员在网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作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参考。”这一规定,对一些曾经遭遇不公正对待的网络人士来说犹如雪中送炭,绝渡逢舟,底气有了,正气足了,精气升了。上网上得好,奖励一定到,更关键是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那就更证明上网不是不务正业了,狠狠打了认为上网就是不务正业的人的脸。本文单单就这一个方面了解了,那就是如同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热水烫脚丫的人生之幸啊。但《网络行为规定》是好事做到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和保护制度,关心爱护为党和人民利益敢于在网上亮剑发声的党员。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敢于斗争、担当尽责而遭受诬告陷害、网络暴力、威胁恐吓的党员,各级党组织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中央的精神不仅仅是要奖励敢于亮剑发声、作出贡献的上网人士,还要保护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我作为一名党员,读了《网络行为规定》,真的是热泪盈眶,心潮澎湃,定心丸,定心丸,定心丸。我相信未来会得到更多的组织关怀,没有组织的关怀,任何的发展和名利都是昙花一现。关于做微商、直播带货,《网络行为规定》也明确了,第十九条规定:“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职务身份开展网络借贷、直播带货等营利活动。”注意这里的主体表述——党员干部,有“干部”一词表述。为了说明此表述,我再引用第十七条:“党员应当培育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不良网络文化,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直播打赏、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网络现象。”第十七条主体名称是“党员”,第十八条主体名称是“党员干部”,显而易见,这两个词含义是不同的。第十八条中关于直播带货的“党员干部”主体范畴是小于第十七条“党员”主体范畴的。第十八条中的直播带货限制是针对党员中的干部,党员中绝大多数都不是干部,可见大多数党员是可以直播带货的,只是党员干部是限制直播带货的。但这里是需要深入说一下,直播带货限制的是营利带货,如果是公益带货,当不在此限。所以,党员干部做微商,做直播就得慎之又慎了。。。总之,《网络行为规定》很有实操性,引领性,内涵丰富,博大精深,非常值得学习,今日重点推荐。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2月29日 下午 1:50
其他

起诉胡锡进,比起诉莫言靠谱多了!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新浪微博上有个话题很热闹——#胡锡进称起诉莫言者是在扣帽子断章取义#胡锡进说:有人向法院起诉作家莫言,指控其在作品中“涉嫌抹黑英雄先烈”“涉嫌美化侵华日军”,并且将此事拿到网上炒作,获约万人投票支持。这件事就是一场个别人用“打莫言”自我炒作的闹剧,该起诉能不能被正式立案都很难讲,更不用说得到起诉人希望的结果了。……这个事情源起一个叫“说真话的毛星火”的网络账号,据说其起诉莫言了:毛星火起诉莫言,在我看来,他是以法律的途径去表达自己的愤慨,这个是值得肯定和点赞的。但既然以法的途径去解决,那就得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解读这个起诉。民事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中“(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一下子就把毛星火起诉莫言的路给堵死了。或许有网民出主意:买莫言的书,看莫言的书,不就有关系了?买了莫言的书,成为莫言的读者,看了莫言的书,引起心理不适,这可以算得上和莫言有关系了,但须注意法律规定的是“直接利害关系”,买莫言的书还构不成“直接利害关系”,你顶多是和书店有直接关系。我们再看看毛星火的起诉书:该起诉书的诉讼请求更证实了起诉人毛星火和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简单说吧,莫言的作品没针对毛星火,对毛星火未构成明确、具体的侵害,由此毛星火是不具备起诉的条件的。当然了毛星火非得要起诉,法律也阻止不了,毕竟起诉权是公民的权利,法律明确赋予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见起诉是公民的权利,但立案与否就由不得你了,那是法院的权利。法院就是立案了,还有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权利。所以就起诉莫言的事,笔者只能遗憾地说,很不靠谱,不说实体方面了,单是个程序性就不靠谱。对莫言的起诉,如同前期某人对张雪峰“文科生就靠舔”言论的起诉,进不了法院的程序。#胡锡进称起诉莫言者是在扣帽子断章取义#舆情事件后,毛星火转而说准备起诉胡锡进了,胡锡进的一番评论或迎来一场官司。单就毛星火起诉胡锡进,我认为比起诉莫言靠谱多了,起码程序上可笃定走起来。。胡锡进在网上公开评价(批评)了毛星火,虽说没点名道姓,但这个指向是明确的,没有模糊性(同时期也没第二个人说起诉莫言)。胡锡进对毛星火发贴评价,毛星火认为胡锡进的评价损害了其名誉权,是完全可以起诉胡锡进的,在胡锡进和毛星火之间产生了“直接利害关系“,起诉没有障碍(起诉的结果不论)。老胡也知道毛星火要起诉了,好像他也无所谓,大风大浪、风风雨雨见多了,淡定的很,老胡肯定是不怕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有起诉就有应诉,法治中国,一切依法主张,这是极好的事。拭目以待,静待花开。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2月28日 下午 9:37
其他

“专家称应该让房价有上涨空间”,赵秀池院长,你拉黑我,为嘛?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发现一个匪夷所思的事,先从一则新闻说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京津冀房地产研究院院长、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秀池表示,现在有一个说法:……所以应该让房价有一个小幅的上涨空间。说实话我没听说过“赵秀池”这个名字,我顺着新闻下的评论看到有网友提到“@赵秀池”,很好奇就打开@赵秀池
2月27日 下午 2:37
其他

比亚迪重奖见义勇为的律师20万,这个堪称教科书式的拉流量,赢翻了……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网上看到一个欢欣鼓舞、振奋人心的话题,请看大屏幕:#杭州高架劝架大哥是位律师#:2月25日,有网友发布视频:浙江杭州一高架发生伤人事件,前方宾利驾驶员与后方宝马驾驶员发生肢体冲突,前车驾驶员将宝马驾驶员叫出驾驶室,当街对其进行殴打。视频中,有位身穿深色外套、戴眼镜的男子从车上走下来,对双方进行劝阻,并阻挡了进一步的施暴。网上很多人好奇这个见义勇为的人的身份,最终身份确认——这位见义勇为的年轻人是浙杭律师事务所的孙子见律师。紧接着又看到新话题——#比亚迪奖励杭州劝架车主20万#据@比亚迪汽车25日消息,比亚迪集团品牌及公关处总经理李云飞发文称,已找到见义勇为的比亚迪汉车主孙子见先生,他是位律师。比亚迪决定:对孙先生的车辆终身免费维修保养,并奖励20万元。孙律师关键时刻说出手就出手,比亚迪则是闻风而动,请原谅,没想起别的成语,闻风而动用在这里最形象,最贴切,花了20万,做了一个最完美、最时尚、最接地气、最正能量、最吸引眼球的热点推广。而孙子见老师也是好人好报,一下子获得了比亚迪的奖励,这奖励是实至名归,名副其实的,孙律师配得上这个奖励。孙律师获得的20万奖励也是对网上那些唧唧歪歪瞧不起见义勇为的网民的狠狠打脸。不是我说句让一些人不开心的话,20万这个数字对大多数网民来说风里来雨里去要干4年。不要整天牛逼哄哄一个个好像都是百万年薪似的。今天我在网上看到有网民针对孙律师见义勇为这个话题说出“律师中也有好人”这样阴阳怪气的话来,很是不爽,所以我就很不爽地写今晚的文章了。见义勇为的孙律师是好人,好人总是谦虚的,今天,孙律师看到同事群里有人转发了他救人的视频,给他点赞,他说:“说我是英雄、见义勇为,有点不好意思,我没觉得有啥,这是应该做的。”除此之外,孙律师还提到,部分网友只截取了打人的片段,缺少后半段救人的视频,导致有人误解事发时无人帮忙,有所质疑。“其实,当时大家都还挺热心的,不存在说冷漠之类的。”另外,孙律师是东北人,东北人都是活雷锋啊,此话不假。律师中有孙律师,是荣誉,但律师中不唯孙律师。我们再看看律师中见义勇为的好人:救火律师李赫男勇救落水者的郑小强律师和火场救人的徐华律师勇救落水老人的李荣律师勇救跳江女子的吴江律师、谢海阳律师、王清律师这样见义勇为律师还有很多很多,侠肝义胆、舍己救人的律师在生活中并不鲜见,说“律师中也有好人“的人你是对律师严重的傲慢与偏见,你傲慢与偏见的勇气哪里来的,梁静茹给你的?你们今天所见的劝架的律师孙子见只是律师中的一个,某种程度上说,他在网上被你们所知并非是因为他的见义勇为,而是因为宾利司机打人事件,如果不是宾利司机打人,而是别的车牌司机打人,孙律师的见义勇为大概率是淹没在尘烟中,没有人会关注到。正如前面我举例的那些个见义勇为律师,你们哪个知道?孙律师的行为令人称道,比亚迪的行为同样令人称道,抓住正负面舆情对冲的好时机,奖励了见义勇为的孙律师,同时也为自己的商业宣传拉了一波流量,不管比亚迪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的行为那都是绝对的一波流量——滚滚而来、商业同行羡慕嫉妒恨的正能量流量。比上次的某车牌借舆情事件网络推广不幸翻车不知要强多少倍了。我们的社会需要热心肠的孙律师,我们的社会同样需要善于捕捉商机、弘扬正能量的商家,社会因孙律师而美好,国家因比亚迪而强大,这就是精神变物质,物质变精神的活力中国。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2月25日 下午 10:38
其他

没有“执法权”的物业公司,对电动车违规无能为力?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元宵节,但在南京15个鲜活的生命告别了本该闪耀着幸福的节日。昨天4时39分,江苏省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支队调派20多台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约6时许明火被扑灭。截至昨天24时,事故共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其中,1人危重,1人重症,42人伤情较轻。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据新闻,南京广电《法治现场》栏目2022年4月报道,该小区2019年曾发生火灾,后由于不少居民将电动车停放在架空层,也就是一楼单元门旁的廊道中,存在消防隐患,引发投诉和媒体关注。很巧的是,关于明尚西苑违规停放电动车问题,网友@半穷不穷的小杆子曾在2020年8月发文反映称:明尚西苑小区2栋,架空层充电位置不够,没有照明,单元门里很多电动车,还有电动车上电梯充电,多次和街道物业反应,一直说再想办法,从年头开始到现在没有动静。天热车多,有失火隐患。其在2021年6月再次发文称:“物业不作为,多次反馈依旧有人推电动车上楼,隐患很大,多次反馈街道物业无果。”今天,该网友发文回复称:“我21年就搬走了,父母住那里,住的是二栋,家人没事,谢谢大家。”这次火灾事发楼是6栋,不是2栋,或许2栋的电动车违规问题在该网友的持续举报反映下有所整改,如此的话也是2栋楼居民的幸运。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问题,《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南京的这场火灾,最终是否和违规停放、充电有关,目前还不能确定(等最终结论),但如果有关,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那是肯定的,这种责任包括行政的、民事的,以及刑事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国家的事,属于事后惩罚,安全工作最重要的不是事后惩罚,而是事前预防,防患未然。今天的这场事故,我们要重温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教导。说一千,道一万,不管是排除隐患,还是日常预防,物业公司是首当其冲的。这个工作推诿不了。面对物业违规问题的举报,有负责任的物业公司,也有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不负责任的公司往往就是一句口头禅:我们没有执法权,难办啊。笔者认为,执法权不是物业公司不履职、不作为的挡箭牌。你物业公司收物业费的时候咋没说“我没有执法权,不好收费啊”?排除隐患、日常预防是你物业公司的职责,和执法权无关,又不是让你去罚款,去没收财产,仅仅让你去排除隐患,扯什么执法权?《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明白白地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依据该规定,违规停放电动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请注意这里的用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应当”意味着面对此类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必须予以制止,没有推诿的理由,没有其他选择。既然规定是“制止”,显然不是停留于口头劝阻,也包括行为、行动上的制止,该拖的拖,该锁的锁,该拔电的拔电。在制止的过程中发生肢体纠纷咋办?报警,由警方处理。当然了,如果制止过程中有难度的,则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这就涉及“执法权”问题了,由行政机关介入,权限更大了,不仅仅有制止权,还有罚款权,甚至拘留的权力。就笔者近年来对几起违法建筑排除的案件实践看,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违规方面不是无所为,而是大有作为,不是无能为力,而是力大无穷。为什么我说物业公司力大无穷呢?因为物业公司有人,业主家正常就一两个人,物业公司可以一下子调出十个八个人,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时,发挥集体的力量,一哄而上,拦人的拦人,拖车的拖车,安全无小事,怕它个锤子。提醒,制止权是《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力,这个权为什么不用?这个权不用,一旦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了,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那是笃定的,甚至于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要坐牢的,笔者友情提醒。《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给你的权你还嫌小?难道你想要砸天的权力?所以我一直说,不要扯什么执法权,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执法权,而在于责任心,在于魄力。你没责任心,没魄力,就是给你执法权,你也是怂人一个。笔者在此呼吁物业公司强起来,硬起来,雄起来,坚决和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斗争。如果物业公司尾大不掉,畏畏缩缩,不积极应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怎么办,拒绝缴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拒绝物业费,人家可以告你,而且是一告一准,所以拒绝缴物业费是最糟糕的做法,除非你不在乎名声,否则不要做这样低级龌龊的事。拒缴物业费不行,那还能咋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显而易见,向房地产行政部门投诉物业公司。如房地产行政部门对投诉无动于衷、处理不力,那就再投诉房地产行政部门,对了,一般向12345投诉,注意实名投诉,留下手机号码,那么12345是必须回应的。总之,一根藤往下捋,总有结果的。下面我贴一个图,是我两年前的一个成功投诉案例,大家可以参照参照:最后归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管是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还是违规占道,还是违法建筑,还是违法添置设施,这系列违法行为,物业公司都有制止权。动辄就是“我没有执法权”,那只能说是无能的物业公司,更是无赖的物业公司。殷鉴不远,尤当警醒!!!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2月24日 下午 1:49
其他

贵州山火:年味是坟头烧纸、放鞭炮?

文|庄志明律师昨晚看到好友“补果君”的帖子,今天不得不为#贵州山火#
2月23日 下午 1:46
其他

今天又曝出一个下半身的大瓜……

文|庄志明律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上海女教师出轨高中生的大瓜还没啃完,今天又来新鲜大瓜了:【#方正证券再爆大瓜#!实名揭发营业部领导参与多人运动!】这个瓜有点大,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举报者称妻子和她领导多次通奸,还多次参与多人运动,该领导还存在受贿等违规行为。“多人运动”见下图画圈部分:如还不理解的,请自行百度,本律不负责科普。@方正证券
2月22日 下午 9:56
其他

齐齐哈尔体育馆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一个启示,看完此文,让你心惊肉跳

文|庄志明律师去年齐齐哈尔体育馆坍塌事件的调查通报,今天来了:2023年7月23日14时52分许,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校体育馆屋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4.1万元。截至目前,51人已被追责。追责力度不可谓不大,不可谓不严厉,但再多人的追责也无法挽回11条鲜活的生命。实际上《齐齐哈尔第三十四中学校“7·23”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月8日就在黑龙江应急管理厅官网上发布了,直至今天才有新闻报道,这个有点莫名其妙了。或许,不仅仅是网民,包括媒体也是七秒钟记忆,他们恐怕都忘记去官网查一查了,而是在追下一个热点。但历史的教训是不能忘记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着活着的生命,我有必要延伸谈谈这起悲剧的直接原因。根据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为:“屋面多次维修大量增加荷载、屋面堆放珍珠岩及因珍珠岩堆放造成雨水滞留不断增加荷载,综合作用下网架结构严重超载、变形,导致屋顶瞬间坍塌。”去年7月24日,我曾经就齐齐哈尔体育馆坍塌事件的原因做过分析,请见下图:我很笃定地分析预判:“当活荷载严重超出设计范围,屋顶将因不能承受之重而坍塌。”“在建筑物符合要求的情况,需要重点查处在屋顶违反规定放置堆积物的问题。”现在的调查报告里的直接原因和我当初的预判不谋而合,追责的人也和违法放置堆积物有关。当时我发这个帖子是因为看到一些人在网上不负责任带节奏,说体育馆是豆腐渣工程,潜台词就是官员腐败了……凭经验我当时基本上判断出这是违规堆放造成的坍塌事故,和豆腐渣无关,所以我发了这个帖子,或许是我说得比较专业的原因,这个帖子的阅读量很大——1139万的阅读量。齐齐哈尔体育馆屋顶坍塌并非在体育馆主体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而是在修缮建设中发生的。这正是我今天谈的重点。历史地看问题就会发现,建筑物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往往不是出自主体工程建设中,而往往出自后期装修、修缮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呢?原因很简单,主体工程从立项、审批、设计、施工、验收全流程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整个流程是专业化操作,各方都比较重视安全。而到了装修时,特别是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装修经常是草台班子就干上了,随便找几个农民工就粉墨登场了。网友可以自行百度,装修出严重安全事故的是很多的,装修为什么会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是因为不够专业,装修人员很多对建筑施工的基本概念都不懂就搞装修了,怎么可能会不发生安全事故?齐齐哈尔体育馆修缮的施工人员他们压根就没想到珍珠岩随意堆放(尤其积水)会带来严重超载的危害性,如果他们想到,是绝对不会干这样的事的。笔者虽是律师,但也是懂建筑的,本律在此不妨做一个小提醒:在外露的屋顶、悬臂阳台等位置千万不要堆积海绵、废纸盒等,这些东西看起来虽很轻,一般不会有什么安全危险,但万一遭雨呢?遭雨的海绵和纸盒重量会剧烈倍增,当这种均布荷载(或集中荷载)严重超出当初设计荷载,事故往往就来了。不起眼的玩意造成的建筑物大事故,历史是很多的,我随便说几个:1831年,在英国曼彻期特附近也发生过军队齐步过桥时,桥面塌陷。1849年,法国昂热市一座102米长的大桥上有一队士兵经过。当他们在指挥官的口令下迈着整齐的步伐过桥时,桥梁突然断裂,造成226名官兵和行人丧生。1906年,一队俄国士兵迈着整齐的步子,踏上了圣彼得堡附近的丰坦卡大桥。突然,大桥坍塌了,桥上的士兵全都坠落下去,非死即伤,损失惨重。这是什么现象?共振。鉴于成队士兵正步过桥时容易造成桥的共振,后来各国的惯例做法是大队人马过桥,便步通过,不得喊“一二一”了。实际生活中,装修人员是严重的参差不齐,草台班子为主,很多人对建筑物的结构根本拎不清,只会打洞,打洞,打洞,你打洞万一打断了一两根受力钢筋,有可能就将一座建筑物报废了,甚至搞塌了,这绝非危言耸听。读到这里,有没有后背发凉的感觉。今天我借齐齐哈尔体育馆坍塌事件通报新闻呼吁有关部门、有关人士,不要只重主体工程建设的安全,而忽视后期装修修缮的安全,这是很重要的方面。因为野蛮装修把自己装进牢房、倾家荡产的多得是,且装且珍惜吧!今后家里打洞,三思后行吧!!!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2月21日 下午 5:45
其他

出轨女教师需承担精神赔偿,这是真的吗?

文|庄志明律师这两日全网掀起了一股全民普法学法的热潮,起因是网传上海某中学的女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惊涛骇浪的话题——#出轨女教师若离婚或需承担精神赔偿#有律师表示:“在网传聊天记录属实的前提下,张某身为其婚姻家庭中的一员,应对配偶和家庭尽到忠实义务。否则,如果主张离婚,存在过错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说实话,我看到这个说法是惊诧的,目瞪口呆的。在阐释我的观点前必须旗帜鲜明亮明态度,打倒淫妇奸少,永世不得翻身,这是基本的态度。但作为法律人提到赔偿,提到钱,必须要理性分析,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解放思想也得在统一思想中解放思想,再解放思想也不能违背法治精神,而统一思想即意味着凡事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样思想就容易统一起来了。女教师和男学生的聊天记录或许我看得不够全面,但大体上已经看了,看下来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关系,主要是骚聊+“手游”,本文不纠结到底到什么程度了,就当已经出轨了,精神出轨+肉体出轨。离婚的损害赔偿上,民法典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我们再看看离婚的损害赔偿有什么内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
2月20日 下午 2:07
其他

我不是傅园慧

文|庄志明律师说曹操,曹操到;越是怕啥,就来啥。近日傅园慧包车遭遇“勒索”,当地快速解决,并对违法行为人快速作出顶格处罚,行动虽大快人心,但也引入深入思考,比如前天央视网就发出灵魂拷问:“假如(被勒索的)的不是傅园慧呢?”灵魂拷问,发人深省。一语成谶,这下被说着了。今早我就看到新话题——#游客与傅园慧经历相似却维权失败##游客与傅园慧经历相似却维权失败#近日,中国国家女子游泳队运动员傅园慧在长白山乘车时遭遇临时加价,发微博求助引发关注。2月18日,广州的刘先生称其1月25日前往长白山雪岭景区时也遇到了私家车司机中途加价的行为,经历与傅园慧相似,但他向有关部门投诉后,问题至今还未解决。这个新闻我并不意外,出处不如聚出,改日不如撞日。既然傅园慧能遇到“勒索”,说明这地方不会是第一起;既然“勒索”不是第一起,维权的事就不会是一起;既然维权不是一起,那么维权艰难的就不会是孤例,相反傅园慧快速成功维权倒可能是孤例。正如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所言:“实际上,吉林方面在处理傅园慧事件上,按部就班,现在就不会被动了。你们能特事特办,实际还是特权赢了,应该实事求是告诉广大游客,你们的行政处理能力,一直是不快的。”傅园慧被“勒索”事件,从傅园慧发帖到行政机关对违法司机3万元罚款处罚,时间只用了几个小时,其速度惊人,令人叹为观止。平心而论,效率实在之高,这说明人只要想提高效率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真正是“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但又平心而论,对普通人维权的效率能达到这种程度吗?鉴于名人事件的快速执法就没有改进的空间吗?我只说一点,《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本案对违法司机作出3万元罚款,很明显属于较大金额,对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了没有?当然了,你们可以说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所以我没说你们的执法行为一定错,我只是说,有改进的空间。鉴于名人的社会影响,执法机关办事效率更快点,我觉得可以理解,反正我是这么认为的:如果名人在实际生活中的“待遇”和普通人是一模一样的,那这个名人不是白做了?名人天生不是名人,一般的情况是名人付出的努力和辛苦要比普通人要多得多,这是不争的事实;做了名人后,名人所受到的约束要比普通人大,个人隐私空间也要进行相应的让渡。名人的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名人不是那么好做的。对名人的所谓待遇,羡慕是可以的,一律嫉妒恨那是很不正常的心态,说的难听点,这叫有病。你要是像傅园慧一样会踢足球,为国家赢得荣誉,你一样享受傅大美女的待遇。总之,我对傅园慧的“待遇”没那么眼红。说个回旋镖的话,傅园惠遭遇“勒索”,如果当地按部就班,来个套话“正在调查中”,网民又是一个腔调了:对名人都这样拖拖拉拉,何况我们普通人了?所以我认为,当地快速处理,情理之中。人嘴两张皮,咋说咋有理。在傅园慧这个事件上,当地无论怎么处理,无论快慢,都很难达到全民满意,此毋庸置疑。但,笔者必须要用“但”,多用几个“但”,文章就好写了,想多长就多长。但,凡事要有尺度,凡事要讲法治,在法治的尺度内去推进各项工作,去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傅园慧的事情你一天内全部解决,广州的刘先生1月25日反映的和傅园慧类似经历(事发地也差不多)的事情至今未解决,这就明显差别对待了吧?当然了,刘先生说的“经历相似”是其单方面陈述,或许有不相似的地方,比如证据没傅园慧充分……但怎么说,这处理时间天壤之别是明摆的。我们的社会“特事特办”,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特事特办”应在法治的空间内,在规则的尺度内,特事特办不能违背法律,不能视程序为无物;而对于不是“特事”的普通事也应该依法速办(而不能以最低效率标准办),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啊。你为游客办一件好事,大概率会迎来六个新游客;你得罪了一个游客,至少会减少六个游客。这个账,要会算。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2月19日 上午 11:53
其他

10岁男孩被烟花炸死,为了全天下的孩子,给这个话题一个热搜吧!

文|庄志明律师今晚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一个令人窒息的话题:据大皖新闻报道:龙年春节,对于河南开封的乐乐(化名)一家人来说,过得尤为沉重。2月17日下午,经过5天的全力抢救,乐乐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人没了,昨天下午走的。”2月18日上午,乐乐的二姑悲伤地告诉记者。这一切,只因大年初三夜,一枚烟花。按理来说,死人的话题在网上是最有热度,最有流量的,但这样的不幸事件居然只有100多万的阅读量,评论量只有百十个,不得不说烟花业还是懂舆论的,还是会用舆论的。网上死个猫都是成千上万的评论,几个亿的阅读量,死个人连死个猫都不如,这是人世间的悲哀。按理来说,如此微小影响力的话题新闻通常我是刷不到的,这是我的粉丝“多空作手”推荐给我的:今天我呼吁给这个话题一个热搜是因为目前凶手还未出现,据新闻:乐乐二姑说,现场也报警了,但截至目前,还没有找到凶手。“那个烟花应该是叫狼嚎火箭类的,肯定要朝天上放的,不知道为什么朝人群放,县公安局也在全力帮我们排查凶手,现在一家人都非常伤心,最大的诉求就是尽快找到凶手。”给一个热搜,让更多人知道这个恶性事件,让知情人站出来,帮助警方及时找到凶手。找到凶手,就得对凶手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追究刑事责任。涉事烟花如不符合安全标准,对燃放烟花的凶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如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烟花是否合格不问,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该犯罪行为起点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烟花合格,燃放地点也正确,因燃放措施(方式)不当,也得追究刑事责任,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总有一款罪名套着燃放烟花的罪魁祸首。在禁止烟花鞭炮问题上,烟花爱好者们最擅长的一句话:“开车也有死人的,为什么不禁止开车。”这叫抬杠,论抬杠我也会:吃饭也有噎死人的,是不是要禁止吃饭了?放鞭炮和开车、吃饭不在同一个实际生活需要的层次,根本不搭的事。农村种地、工厂生产都离不开车辆的,如果离开车辆运输,全部靠人挑肩扛,经济效率会大幅降低,生产出来的东西只能满足十分之一的人生存,地球上十分之九的人要消亡,敢情你家愿意成为那十分之九?而农村种地和工厂生产是不需要炸鞭炮的,这就是现实情况,所以放鞭炮和开车不是一个层次,拿开车攀比烟花鞭炮,那是强盗逻辑,驴唇不对马嘴。再说了,开车的交通事故是明摆的,找到肇事罪轻而易举,且车辆基本上都有保险,赔偿起来也方便。鞭炮就不同了,炸伤(死)人,确定肇事方是很难的,鞭炮炸出去,尤其是众多鞭炮齐放的时候,追真凶是有难度的。不得已,炸鞭炮的伤害行为可以从共同危险行为角度主张经济赔偿,刑事责任总不能按照共同危险行为考虑,把几十个、几百个放鞭炮的都抓起来吧?鉴于现实生活中放鞭炮的危险行为人的不确定性也必须将禁止鞭炮工作向更严厉的方向推进,而不是向鞭炮爱好者们妥协。除呼吁给这个10岁的亡童一个热搜外,从这起恶性烟花事件,笔者引入深刻思考,比如对烟花鞭炮的进货,销货的记录登记制度,任何烟花鞭炮的销售商都必须实行进货和出货登记,生产厂家、上游商家、产品名称、型号、买入方姓名、身份等等信息都要登记,便于出现燃放事故后溯源。另外笔者建议国家对烟花鞭炮设立保险,任何烟花鞭炮在出售时都必须有保险,该保险费用由买烟花鞭炮者承担。结束本文前,我们看网络大V“妇科老郭”昨天的一个帖子:“第一组数字春节期间,河医院区手术部共完成106台急诊手术,其中有19例是烟花爆竹导致的眼外伤,年龄最小的伤者仅3岁,令人揪心。第二组数字是东院区手术室值班护士一上班就开启了超长待机模式,从大年初一早8时至大年初二早8时,24小时内配合完成20多例各类急诊手术,其中眼爆炸伤手术10例。这10名伤者有儿童也有成人,多从基层医院转诊而来,且大部分伤势较重。”窥一斑而见全貌,鞭炮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最容易受烟花鞭炮伤害的就是孩子。为了千千万万的孩子,为了每个家庭的幸福,为了国家的未来,禁燃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松懈。哪里的禁燃工作松懈造成后果,就追究那里的冒号的渎职责任。。。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2月18日 下午 9:34
其他

我还是关心梅西拿了多少钱……

文|庄志明律师今早又双叒叕看到关于老胡的新话题了,谈梅西的:2月16日,梅西香港行主办方Tatler
2月17日 下午 12:03
其他

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涉嫌违法,中国的电影业还发展个屁啊?

文|庄志明律师下午看到一个很奇葩的话题——#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涉嫌违法#据话题新闻:|很多人习惯在看电影时拍照发朋友圈,其实,电影院可不是一个随意“打卡留念”的地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人们观影时拍照或上传社交媒体平台将面临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律师解释,观影拍照发朋友圈侵权的关键在是否用于商业用途。|话题是#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涉嫌违法#,这都已经定调了,后面还来一个补充:“知识产权律师解释,观影拍照发朋友圈侵权的关键在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其实这个补充并无意义,是不是侵权和”商业用途“并无直接的关系。新闻关键的节奏是——#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涉嫌违法#。我看电影比较多,说实话,我看电影时很少拍照,很少拍照的原因并非怕触发侵权,而是怕漏过电影的重要情节,我才不怕“侵权”呢,因为我根本就不认为看电影拍照属于侵权。《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不经认真思考,从该条款很容易得出一刀切的结论——不得对电影拍照,目前舆论造势也是依据该条款添油加醋、借题发挥。但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从整体的法律体系出发看待这一问题,《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此,电影作为公开发表的作品,他人对此可以合理使用,尤其是作为观众有权对其评头品足,既然评头品足,拍照未尝不可。不发照,怎么评?空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既然消费者享有如此广泛的权利,电影的消费者(观众)怎么无权对电影拍照?我们再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的文字表述认真思考,注意此处是录音录像,而录像和拍照不是同一个概念,拍照是用来拍摄静态图片的,通常是按下快门键即时进行捕捉,录像则是通过录制运动画面来记录内容,录像的录制时间较长。所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的不得录音录像并不包括拍照。拍照不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禁止范围。笔者对《电影产业促进法》提出建议,建议未来修改《电影产业促进法》时,将个人的合理使用放进第三十一条,以免在解读法律时歪嘴和尚念歪经。说个一本正经的话,如果真的按照#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涉嫌违法#来考量,来认定,任何电影的票房也不会过亿,如今电影票房的关键就靠炒——炒得好,炒得妙,炒得高。没有网民的关注和热议,你电影拍得再好也是藏在深闺无人识的尴尬境地。禁止观众拍照,维护自己高高在上的地位,让人民群众永远对你们顶礼膜拜?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老支书语重心长地强调,社会主义文艺,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的文艺。文艺要反映好人民心声,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根本方向。这是党对文艺战线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决定我国文艺事业前途命运的关键。要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文艺和文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作为文艺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艺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文艺工作者的天职。现在一些电影人自以为是,瞧不起人民,甚至远离人民,居然反对观众对电影拍照,这是什么态度?我看这不是坚持“人民的文艺”的态度,而是资产阶级文艺的态度,这种态度是必须要抨击,要抵制,要打倒的。如果我们一时不能打倒,我看就得制造舆论打倒。去年5月24日,2023年全国电影工作会在京召开。会议强调,做好2023年电影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作为电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现如今网上烘托拍照涉嫌侵权的舆论,这哪里还把人民放眼里?分明是把人民当傻瓜忽悠。对这种舆论导向要迎头痛击。中国的电影业要发展,就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如果人民群众看个电影都提心吊胆,担心涉嫌侵权,电影业还发展个屁啊???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2月16日 下午 4:17
其他

女子为亡弟追凶24年,这些年司法机关又做了些啥?

文|庄志明律师今天看到姐姐为亡弟追真凶24年的新闻,唏嘘不已,感慨万千:【#女子为亡弟追凶24年曾和嫌疑人网聊3年#套取信息】#女子为亡弟追凶24年#“你们上次报道的时候我才44岁。今年过完春节我47岁,快50岁了。”2月14日,李海玉略带兴奋地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收到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告知,她追寻了26年的“凶手”易某华,因涉嫌故意杀害她的弟弟李焕平,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案件很是蹊跷,据新闻报道:“1992年底,李海玉9岁弟弟李焕平被易某华从学校带走。3个月后,警方在一片甘蔗地发现一具疑似尸体。李海玉的家人辨认后确定为李焕平,将尸体在当地落葬。”接着看下图:李海玉认为杀害她弟弟的就是易某华(易某青),“2020年5月,易某华被警方抓获,供述了杀害李焕平的过程,”但很可惜,再下见图:李焕平的姐姐称,当年甘蔗地里发现的尸体的手指特征与李焕平的六指特征类似,但因本案关键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尸检鉴定及现场提取的作案刀具均已缺失,无法补正。且有证据表明,甘蔗园里发现的尸体的身高、死亡时间存在多处疑点。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期间,要求公安机关穷尽办法补充相关证据,包括寻找尸体重新作鉴定,但未能找到尸体。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甘蔗园发现的尸体就是李焕平;本案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紧密、闭合的证据链条,未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易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此,易某华只能释放了。经过李海玉持久的申诉,“2022年11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该院在立案复查过程中补充了部分新证据,该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易某华杀害李焕平的犯罪事实,易某华构成故意杀人罪,决定撤销此前《不起诉决定书》,将案件移交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我现在比较好奇,“在立案复查过程中补充了部分新证据”,新证据究竟是什么?这些新证据是怎么获取到的?如果没有李海玉百折不挠的多年申诉,这些新证据会不会出现?重大的故意杀人案件的突破居然要依赖于受害人的家属的申诉,相关的司法部门就不能发挥主动性、能动性和自觉性?如果本新闻的报道属实,那我只能认为相关司法部门存在缺位,说得难听点,严重不负责任。但也必须指出的是,本新闻的报道也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地方,新闻报道渲染案卷材料丢失这一因素,我认为这是非常不专业的。司法部门之所以认为易某华故意杀人案件存疑,不起诉易某华,重要原因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甘蔗园发现的尸体就是李焕平”,这才是易某华交代杀害行为后仍然予以释放的原因——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不能定罪的。从这个思路再捋一捋,我认为新证据应当是包括被杀害人李焕平尸体等相关证据,如果是这样的话,如今时过境迁这么久都能把证据收集到位,而相关司法部门却在之前长达二十多年内松松垮垮、敷衍了事,非让人家要死要活申诉才有一个好的效果。设想一下,假如死者没有一个锲而不舍、坚定不移的好姐姐,是不是说死者就“白死了”?想想不寒而栗啊。当然了,目前该新闻报道是针对受害人家属一方的采访报道,没有相关司法部门的说法,或许相关司法部门也是在一直跟踪,没有放弃的,如果是那样双向奔赴的话,那就更好了。只是希望像这样的靠受害人家属追踪真凶的报道越少越好,平心而论,如果连没有任何专业训练,没有任何侦查手段的普通百姓都能追到真凶,相关侦查、司法部门就不汗颜吗?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2月15日 下午 9:28
其他

高额彩礼,一分为二

文|庄志明律师开门见山,高额彩礼是一个错误现象,是要批判,要谴责,要打倒,要摒弃的。但对于高额彩礼又必须一分为二看待,为此我们先看一下这一则新闻:据新闻:【#高额彩礼之下重负的农村父母#】今年笔者去了陕西、湖北、河南等地调研,婚姻家庭问题相当突出,具体表现为“狂飙”的彩礼以及苦不堪言的父母。据了解,全国彩礼在2010年前后出现了大幅上涨,基本以2~3万元为基数,至今至少上涨10倍。巨额的彩礼造成了大量的农村地区未婚男性,也造成了不少的社会问题。我说高额彩礼要批判,是因为把女性物化;我说高额彩礼要谴责,是因为把婚姻作为堂而皇之的物质交易;我说要打倒,是因为它罪恶滔天;我说高额彩礼要摒弃,是因为它不符合人类历史的方向。但人类历史是漫长的,你要看截取哪一段历史,至少说我们看得见的历史时间内高额彩礼是不可能被抛弃的。恩格斯对婚姻曾如此评价:“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恩格斯又说:“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把恩格斯的两段话认真读仨遍,基本上就懂为什么会有彩礼这一现象,为什么彩礼基本上是女性收而不是男性收了。把恩格斯的话再读三遍,就深刻理解为什么彩礼是不可能被抛弃的了。如果说恋爱是男女感情的寄托,那婚姻则是感情寄托的延伸,延伸到缔约。温情脉脉的缔约是始于感情,终于交易;赤裸裸的缔约只有买卖。明白了这一点,就会明白大学里的恋爱往往在毕业后就分道扬镳,点破不说破了。新闻说:“全国彩礼在2010年前后出现了大幅上涨,基本以2~3万元为基数,至今至少上涨10倍。”这现象是很不正常的,因为它增长的幅度远远大于同期收入增长,让很多家庭不能承受之重。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又是正常的,本质上说婚配也是一个市场化的结果,价格上扬说明购买力是上升的,而这购买力正是国家经济蒸蒸日上、人民收入提升的集中体现。如此,高额彩礼现象并不能得出天崩地裂的结论,大可不必为此紧张兮兮。#高额彩礼之下重负的农村父母#
2月14日 下午 12:05
其他

娶个三婚女人,彩礼40万,这样的奇葩新闻你们信吗?

文|庄志明律师晚上看到一个话题——#三婚彩礼40万元村民认为一点不夸张#
2月12日 下午 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