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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的老婆可以查老公的财产,老公查不了老婆的财产?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福建的妇女要扬眉吐气了,因为有一则喜讯来了: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妇女权益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注意这里的两个话题——#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 和 #福建明确妇女持有效证件可查询配偶财产#,这两话题其实是有问题的,暂且不表。

再捋一捋,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妇女权益条例》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所以这个是地方性法规,效力是杠杆的。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这个程序没问题,同时注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原则是“不抵触”。

妻子查老公财产的规定原文见《妇女权益条例》第四十五条:“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该条款需要逐字逐句看,尤其注意“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重点强调此处的”依法“二字。查房查车辆仍然是“依法”查,即法律允许查的,才可以查,查也得依据规定程序查。《妇女权益条例》规定“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既然有前缀“依法”,那肯定就“不抵触”了。

怎么个依法查询呢?

比如查房子信息。《不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配偶是很明显的、很当然的权利人,不必赘述。如这个问题还纠结,只能证明您没关注“法之剑”,还不赶紧关注起来?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这些就是依法查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很是笼统,很是抽象,如坠云雾,那就再找具体的、接地气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它是比较具体了,到嘴到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这是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通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可知道如何依法查房了,而这里的查询主体没有限定性别,男女皆可查,妻子可依法查询,丈夫同样可依法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未禁止丈夫查妻子名下的房。福建省的《妇女权益条例》只是强调了这一查询权利而已,并未剥夺老公查老婆财产的权利,而《妇女权益条例》本身也没有义务诠释法律赋予男性群体的权利。

《妇女权益条例》在其位谋其政,只会强调、唤醒女性的权利,就这么粗暴。

所以我说,#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 和 #福建明确妇女持有效证件可查询配偶财产# 话题有问题,福建妻子查配偶配偶房子的权利不是《妇女权益条例》首先的、孤立的赋予的,更不是没有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依法查询。

而查车子就更简单了,女或者男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可到车管所查询对方名下有无车辆登记,这个更不用表了,生活中这样的查询比较多,很多人都知道,很多人都堂而皇之、偷偷摸摸做过。

至于查配偶存款,这个很难很难。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对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查存款基本上办不到。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根据诉讼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以配偶名下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剑走偏锋,也是可以办到的。

笔者最后总结福建的这个梗:女人可查男人的,男人也可查女人的;男人查不了女人的,女人也查不了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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