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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被烟花炸死,为了全天下的孩子,给这个话题一个热搜吧!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今晚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一个令人窒息的话题:

据大皖新闻报道:龙年春节,对于河南开封的乐乐(化名)一家人来说,过得尤为沉重。2月17日下午,经过5天的全力抢救,乐乐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人没了,昨天下午走的。”2月18日上午,乐乐的二姑悲伤地告诉记者。这一切,只因大年初三夜,一枚烟花

按理来说,死人的话题在网上是最有热度,最有流量的,但这样的不幸事件居然只有100多万的阅读量,评论量只有百十个,不得不说烟花业还是懂舆论的,还是会用舆论的。网上死个猫都是成千上万的评论,几个亿的阅读量,死个人连死个猫都不如,这是人世间的悲哀。

按理来说,如此微小影响力的话题新闻通常我是刷不到的,这是我的粉丝“多空作手”推荐给我的:

今天我呼吁给这个话题一个热搜是因为目前凶手还未出现,据新闻:乐乐二姑说,现场也报警了,但截至目前,还没有找到凶手。“那个烟花应该是叫狼嚎火箭类的,肯定要朝天上放的,不知道为什么朝人群放,县公安局也在全力帮我们排查凶手,现在一家人都非常伤心,最大的诉求就是尽快找到凶手。”

给一个热搜,让更多人知道这个恶性事件,让知情人站出来,帮助警方及时找到凶手。

找到凶手,就得对凶手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追究刑事责任。涉事烟花如不符合安全标准,对燃放烟花的凶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如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烟花是否合格不问,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该犯罪行为起点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使烟花合格,燃放地点也正确,因燃放措施(方式)不当,也得追究刑事责任,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总有一款罪名套着燃放烟花的罪魁祸首。

在禁止烟花鞭炮问题上,烟花爱好者们最擅长的一句话:“开车也有死人的,为什么不禁止开车。”这叫抬杠,论抬杠我也会:吃饭也有噎死人的,是不是要禁止吃饭了?

放鞭炮和开车、吃饭不在同一个实际生活需要的层次,根本不搭的事。农村种地、工厂生产都离不开车辆的,如果离开车辆运输,全部靠人挑肩扛,经济效率会大幅降低,生产出来的东西只能满足十分之一的人生存,地球上十分之九的人要消亡,敢情你家愿意成为那十分之九?而农村种地和工厂生产是不需要炸鞭炮的,这就是现实情况,所以放鞭炮和开车不是一个层次,拿开车攀比烟花鞭炮,那是强盗逻辑,驴唇不对马嘴。

再说了,开车的交通事故是明摆的,找到肇事罪轻而易举,且车辆基本上都有保险,赔偿起来也方便。鞭炮就不同了,炸伤(死)人,确定肇事方是很难的,鞭炮炸出去,尤其是众多鞭炮齐放的时候,追真凶是有难度的。不得已,炸鞭炮的伤害行为可以从共同危险行为角度主张经济赔偿,刑事责任总不能按照共同危险行为考虑,把几十个、几百个放鞭炮的都抓起来吧?鉴于现实生活中放鞭炮的危险行为人的不确定性也必须将禁止鞭炮工作向更严厉的方向推进,而不是向鞭炮爱好者们妥协。

除呼吁给这个10岁的亡童一个热搜外,从这起恶性烟花事件,笔者引入深刻思考,比如对烟花鞭炮的进货,销货的记录登记制度,任何烟花鞭炮的销售商都必须实行进货和出货登记,生产厂家、上游商家、产品名称、型号、买入方姓名、身份等等信息都要登记,便于出现燃放事故后溯源。另外笔者建议国家对烟花鞭炮设立保险,任何烟花鞭炮在出售时都必须有保险,该保险费用由买烟花鞭炮者承担。

结束本文前,我们看网络大V“妇科老郭”昨天的一个帖子:

第一组数字春节期间,河医院区手术部共完成106台急诊手术,其中有19例是烟花爆竹导致的眼外伤,年龄最小的伤者仅3岁,令人揪心。第二组数字是东院区手术室值班护士一上班就开启了超长待机模式,从大年初一早8时至大年初二早8时,24小时内配合完成20多例各类急诊手术,其中眼爆炸伤手术10例。这10名伤者有儿童也有成人,多从基层医院转诊而来,且大部分伤势较重。”

窥一斑而见全貌,鞭炮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最容易受烟花鞭炮伤害的就是孩子。为了千千万万的孩子,为了每个家庭的幸福,为了国家的未来,禁燃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松懈。哪里的禁燃工作松懈造成后果,就追究那里的冒号的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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