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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诚律师||想创办公司,但人力资本却不能出资,怎么办?

2017-06-30 陈浩 亿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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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


     话说张华和李雷是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同学,两人准备开办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科技公司。但由于缺乏管理经验,两人找到了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的高材生许峰,而许峰自从毕业后,也一直希望有机会能一展抱负,于是三人一拍即合,信心满满地准备开创事业。

      三人商定的具体分工为:张华认缴货币出资50万,持股50%,为公司董事长;李雷认缴货币出资20万,持股20%,为公司技术总监;许峰贡献经营管理才能,持股30%,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

      这一天,三人一起来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却被工商局工作人员“无情”地告知:许峰的出资方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必须要由货币或者其他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于是,各种好心人向他们提供建议,有的说许峰可以接受“干股”形式入股;有的说许峰可以先认缴一定份额,只要约定一个足够长的实缴期间就可以;还有的说许峰可以象征性认缴一小笔股本,但行使分红权、表决权时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进行,等等。张华、李雷、许峰三人陷入了茫然。



关于人力资本出资,法律如何规定

《公司法》第27条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换句话说,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来出资的财产,具有两个法定特征:

1、具有财产价值,其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能够用货币估价的其他财产;

2、能够依法转让,因为这样才能使公司享有出资财产。

从中可以看出,劳务出资,或者人力资本的出资,并未被公司法明确禁止。毫无疑问,劳务具有其财产价值,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企业的兴起,具有特定知识、经验或技能的人力资本已经越来越呈现出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当然,劳务本身虽具有人身依附性,在理解其可转让性上应考虑其特殊性。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人力资本应当能够作为公司出资。

然而,更主流的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最典型的代表是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因此,归纳起来说,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虽然公司法本身并未明确,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予以禁止,所以现实中股东确实无法以劳务出资办理工商登记。



为什么法律限制人力资本出资

其实,采用与我国类似规定的,在世界范围里也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并非我国的独创。当然,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人力资本出资的限制程度会有所区别,例如,法国公司法禁止将来的劳务作为出资,但允许已经发生的劳务作为公司资本。

那么,法律作出以上限制的原因是什么呢?

具体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劳务或者说人力资本,具有无形性,其价值往往难以较为准确地评估确定,因而会带来公司资本的不确定;其二,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如果股东以劳务出资,由于劳务本身的人身依附属性,其不可避免地会难以像货币或实物资产一样发挥作为公司资本的担保作用,容易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而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自工业化时代以来,人们通常认为,公司资本的多少是公司债务能得以清偿的担保,是公司履约信用的体现,这种观念也被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信用观。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经济运行已经从对货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物质资本要素的注重转向对科技知识、管理技能等人力资本要素的注重。

换言之,现代公司的偿债能力已经并非依赖于注册资本,而是建立于公司现实的综合资产状况基础上,因此对于人力资本的出资也就逐步放宽了限制。

例如,《美国标准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6.21条款规定:“支付股票的价金可以包括一切有形或者无形财产,或者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包括现金、本票,已经提供的服务,将提供服务的合同,或者公司的其他证券。” 2012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后,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对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间和实缴方式,也是顺应这一变化趋势。


人力资本出资的现实困局,如何破解

既然人力资本出资在法律上面临现实的障碍,那么创业者股东应当如何解决呢?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本文开篇场景中的列举的各种方式,虽然均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基本上也可以满足股东的需求。

1、赠送“干股”。即:由非人力资本出资的其他股东将自己的部分股权无偿赠送给人力资本持有者。这其实已不属于法律上的出资范畴,而是股权的转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接受股权转让的一方,可能需要额外缴纳所得税。

2、认缴出资但约定较长的实缴期间。即:人力资本持有者也要认缴一定的股本,但在章程中约定一个长期的实际缴纳期间,例如20年。这样虽然暂时实现了目的,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当公司对外面临债务,而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时,该股东仍有在认缴数额内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

3、象征性货币出资,但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权。该方案本身符合公司法规定,也能达到事实上的人力资本出资目的。但是,存在的风险是:很多工商局会严格要求公司按照工商部门的章程模板进行登记,不允许股东更改条款。虽然股东还可以通过内部协议方式进行约定,但其在法律效力、协议的规范性等方面都将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建议创业股东向律师寻求帮助,合理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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