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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报案人未能及时配合调查,导致报案的事实无法查清,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报案未予立案并无不妥

法度 2023-06-08

常某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老西门派出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0)沪01行终85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下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老西门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林荫路**。

负责人梅春斌,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嘉医,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某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行初6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原审查明,2017年7月9日,常某与网恋女子郑某相约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茶艺会所见面。常某自称其先后以现金支付方式支付果盘、干果及两杯红酒费用人民币750元,以微信支付方式支付一瓶散装红酒费用1,880元。常某认为郑某系酒托,以相亲之名行诈骗之实,遂于2017年10月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老西门派出所(以下简称:老西门派出所)邮寄报案材料。


经老西门派出所民警实地调查,发现某茶艺会所已于2017年9月停止营业,故民警电话联系常某告知因某茶艺会所已经停止营业无法核实其反映的情况,根据常某书面材料无法认定有违法犯罪情况,需要常某至老西门派出所制作笔录。因常某未至老西门派出所制作笔录,老西门派出所未进行接报登记。


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常某在上海市公安局网站警民互动版块多次向上海市公安局询问其2017年10月报案办理情况。2019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将常某信访材料转至老西门派出所,老西门派出所针对常某的信访内容联系常某至老西门派出所制作笔录,并告知2017年10月报案办理情况。常某认为老西门派出所对其请求保护财产权案件不予立案违法,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老西门派出所因常某请求保护财产权的案件(或控告案)而不立案、不查处违法。


原审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案中,2017年10月,老西门派出所在收到常某的报案后,片区民警赴常某所称上海市XX路XX号某茶艺会所现场调查,但该处处于停止营业状态,无法核实常某反映情况,民警联系常某至老西门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但常某未能及时配合调查,导致报案的事实无法查清。老西门派出所在收到常某报案材料后,经实地调查、联系常某等过程,可以认定老西门派出所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常某报案未予立案并无不妥。


常某后续在上海市公安局网站上的提问也并非向老西门派出所提出的履职申请,而是对报案办理情况的咨询。2019年老西门派出所在收到常某的信访材料后,也与常某进行了联系并制作了笔录,可以认为老西门派出所在履行完法定职责之后,对常某的信访需求也进行了充分回应。综上,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常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常某上诉称,上诉人于2017年10月通过邮政快递寄送报案材料,2019年两次至被上诉人处制作询问笔录,但被上诉人最终未予立案应属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老西门派出所辩称,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老西门派出所依法具有对上诉人常某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报案材料后,经实地调查,查实上诉人所反映的上海市XX路XX号原品铭茶艺会所已于2017年9月停止营业。因上诉人接到被上诉人通知后未及时配合调查,导致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无法查清报案的事实,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报案未予立案并无不妥。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报案材料后,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常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岳婷婷

审判员 李   弘

审判员 侯   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法路痴语  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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