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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派出所调解群众矛盾纠纷实用方法!

在派出所值班,每天面临最多的是家里长短又琐碎又扯皮的事,一天班下来调解的远比破案多……警情一亲戚摆酒席宴,不同乡镇的两家人来参加宴席,吃席时,两家小孩因争抢吃饭的座位发生了抓扯,后事态演变成家长之间的矛盾纠纷……警情二辖区村民林某和苏某闲暇之余与老乡聚在一起玩纸牌游戏,林某为打牌赊欠了苏某赌资近千元。苏某多次讨要无果,便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辱骂林某,后视频被林某刷到,双方开始互相辱骂……这类警情情节较轻,经民警的普法和规劝,事后双方也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但随着辖区治安复杂化、矛盾纠纷多元化,依靠传统的调解方式往往牵扯太多的警力。民警在实际处置中,也常碰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当事人出远门不在场的时候,调解工作就难以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成年的子女和父母都在外地务工,家里只剩老人和孩子,一旦有矛盾纠纷发生,从外地专程赶回来,既耗费时间又耗费财力,不回来有时问题又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才能解决当事人的不便,及时有效的调解纠纷呢?法度视证通系统推出的远程调解平台,一款基于“互联网+执法”的可视化远程办案系统,可突破时间、空间的阻碍,便捷、高效的进行远程视频对话,全程同步记录音视频,且支持多方参与调解、多方签字,远程文书送达等操作,案件整个办理过程可随时查阅回溯。通过“互联网+执法”的远程调解方式,可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久拖不决,避免矛盾的升级激化,且大大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那么怎样用法度视证通进行远程调解呢?1.民警端发起远程调解程序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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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诈骗、侵占区分案例要旨汇集(超实用)

【六个案例要旨概览】1、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广告短信牟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2、行为人窃取他人定期存单,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存款人身份证领取存款,由于行为人取款的直接方式是存单,身份证只是辅助工具,所以以盗窃罪定罪。3、取款人遗忘在银行的现金处于银行管理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将上述现金拿走并据为己有,且事后予以否认,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性,构成盗窃罪。4、盗窃发生在有亲密关系的亲属之间,被害人表示原谅且不希望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危害范围和程度不大,可以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5、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犯罪对象分别实施了盗窃和敲诈勒索行为,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6、行为人将借来的车辆质押,取得质押款后,又从质押权人处将质押车辆窃回并归还车辆所有人,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案例详解】1、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广告短信牟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关键词:盗窃、非法牟利、盗取账号密码、经济损失来源: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71号)基本案情:芦某通过计算机网络侵入上海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平台。盗取该平台中企业短信通客户栏目下上海蜂星电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上海翡翠缘玉器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账号和密码。芦某随后租用他人的服务器和技术,使用盗窃的上述企业账号及密码对接到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其后,芦某将盗接的平台、账号及密码,以每发送一条短信人民币0.03元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用于群发广告短信,并从中获取利益。发送的短信费用累计达58万余元,芦某从中非法牟利共计26余万元。裁判要点: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广告短信牟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裁判理由:本案中芦某非法获取公司账号并让他人使用与被盗账号相关联的群发短信的权利,而该权利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无形财产,芦某侵犯了他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务的构成要件,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2、行为人窃取他人定期存单,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存款人身份证领取存款,由于行为人取款的直接方式是存单,身份证只是辅助工具,所以以盗窃罪定罪。关键词:盗窃、定期存款、骗取身份证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刑二终字41号基本案情:某日,张某恋到吴石头家做客,趁吴某头妻子张某在做饭,将吴某头放在卧室墙上的塑料袋里的一张定期存单盗走,后以办手机卡的名义从吴某头的妻子处将吴某头的身份证骗走,并持所窃取的存单及该身份证到大庙镇信用社将存单上的人民币15053元全部取出占为己有。裁判要点:行为人窃取他人定期存单,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存款人身份证领取存款,由于行为人取款的直接方式是存单,身份证只是辅助工具,所以以盗窃罪定罪。裁判理由:本案中张某恋盗窃定期存单并支取过程中,虽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身份证的行为,但取款本身所用的存单和身份证均真实,被告人获取财物的直接方式还是凭借盗取的真实定期存款,而非冒名取款,存款机关也是凭借真实的存单和身份证而支付存款,因此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3、取款人遗忘在银行的现金处于银行管理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将上述现金拿走并据为己有,且事后予以否认,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性,构成盗窃罪。关键词:盗窃、遗忘现金、秘密窃取、主观故意、侵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6期)(总第641期)---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刑初字第831号基本案情:顾某池与其妻子在银行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该银行大厅一业务窗口凹槽内有一扎人民币,遂趁大厅内无人注意之机,悄悄拿走,并迅速离开。顾某池回家后清点,确认该扎人民币为1万元,而后在顾某池之前办理过取款业务的刘某江发现自己取款的金额少了1万元,遂到银行询问,经过查证得知此款被顾某池拿走,银行工作人员向顾某池电话询问的时候其极力否认,直至当事人报警。裁判要点:取款人遗忘在银行的现金处于银行管理和控制之下,在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人,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现金拿走并据为己有,且在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时予以否认,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秘密窃取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依法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裁判理由:本案中该现金虽然脱离了其实际所有人刘某江,但应当认定为已处于银行的管理和控制下,顾某池趁银行大厅无人注意,悄悄地将钱拿走,具有秘密窃取性,其在银行人员询问后极力否认,应当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盗窃发生在有亲密关系的亲属之间,被害人表示原谅且不希望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危害范围和程度不大,可以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关键词:盗窃、亲属财物、主动退赃、免于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郝某东系郝某厚的亲侄子,某日,郝某东到府谷镇阴塔村郝喜厚家院内,见到家中无人,想到债主逼债,便产生了盗窃还债的念头,郝某东随后在院内找到一根钢筋,将郝某厚的家玻璃打碎进入室内,用菜刀撬开抽屉,盗走现金人民币53000元,然后将其中49000元存入银行,剩余的4000元还债,当日下午,郝某东当即被抓获。裁判要点: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被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于处罚。判断盗窃罪的情节轻微,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影响情况,客观考虑处罚的必要性,真正做正确裁量、罪刑相当。裁判理由:本案中,郝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该案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亲属之间,被害人表示谅解且不希望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所盗窃财物于案发当日绝大部分被追回,并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被害人犯罪时刚刚成年,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实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有限,因此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立法精神和宗旨,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5、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犯罪对象分别实施了盗窃和敲诈勒索行为,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关键词:盗窃、数额巨大、敲诈勒索、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总第619期)---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甬刑二终字第9号基本案情:徐某伟欲盗窃车内财物,用砖头砸碎车窗进入戴某敏的汽车后,发现汽车钥匙插在车上,即将汽车开走并摘下车牌号,徐某伟将汽车隐匿后,电话联系车主戴某敏,以帮其找回汽车为由索要财物,后徐某伟再次电话联系戴某伟索要财物,被民警抓获。裁判要点:行为人窃取他人价值巨大的财物后,假借帮助车主找回财物为由向车主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因其实施的盗窃和敲诈勒索行为均针对同一被害人,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论处。裁判理由:犯罪嫌疑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犯罪对象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如具有牵连或者吸收关系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罚规则以一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徐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车辆,数额巨大,而后又假借帮忙找回车辆,对车主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数额巨大,其分别实施了盗窃和敲诈勒索行为,因其两个行为都针对同一被害人,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处罚。6、行为人将借来的车辆质押,取得质押款后,又从质押权人处将质押车辆窃回并归还车辆所有人,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关键词:盗窃、车辆质押、非法占有、秘密窃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一集(总第84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孙某勇与梁某强、刘某银(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梁某强向其亲戚弓某喜借来一辆汽车,并伪造了弓某喜的身份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之后,刘某银冒充弓某喜,与孙某勇一起将该汽车以72000元的价格质押给薛某强,并对其作出了还款赎回的书面承诺,得款后,三人共同分掉,后梁某强等人用事先另配的钥匙从薛某强处将车盗走并归还给弓某喜,其后,孙某勇被抓获,并检举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裁判要点:行为人将借来的车辆质押,取得质押款后,又从质押权人处将质押车辆窃回并归还车辆所有人,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裁判理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薛某强基于善意取得该汽车的占有权,根据风险占有规则,占有期间风险一般由占有人承担,孙某勇等的盗窃行为,使薛某强因为质押物的灭失而无法通过回赎收回先前支付的72000元,又失去了质押物,致使其遭受财产损失,故孙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车辆质押出去又窃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来源:刑事读库【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之用。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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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安执法记录仪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支持蒙文、藏文文书格式……内置法度笔录系统,目前70万人下载使用法度笔录U盘(新三代)安全可靠,即插即用点我获取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法度笔录U盘!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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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执法取证如何实现高效率?

今日情人节,当你们还在花式晒表白、晒礼物的时候,有这样一群人,却还风尘仆仆地赶路,工作在你回家的路上!他们是奋斗在一线的办案民警。跑检察院、跑法院、会见当事人,忙立案、忙出差、忙调解……每天不是在办案,就是在办案的路上!今天我在东街口处警,突然派发一个西街口的警情……调和家庭矛盾,解决邻里纠纷,牵扯着太多的警力和精力!办案人员每天“四处奔波”,没有周末,没有休息日,常常加班加点黑白颠倒连轴转,这边一起案件未结,那边又一起报案,挨个上门调查取证,压力山大!警力短缺、异地取证难度大、办案经费负担重……面对当前的执法环境,办案规范、高效如何兼顾?用法度视证通——远程办案取证神器30分钟换千里奔袭!通过法度视证通办案系统,民警足不出户,即可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现场取证。询问前,当事人通过“视证通”手机小程序核验身份后进入远程问话。询问中,办案民警端、当事人手机端支持上传证据材料、在线辨认、笔录文书双方预览确认,当事人核对无误即可进行文书签署回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笔录问话结束,办案民警可以就取证过程的音像视频进行视频刻录存证。办案民警不用出差,当事人不用跑动,原本一天才能完成调查的案子,通过远程办案取证神器,30分钟即可快速结案。法度“视证通”不仅可以用于日常的报案登记,简易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询问、讯问,还可用于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的多方视频、调解等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样省时省力、便捷高效的远程办案神器,必须安利给大家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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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怎么做好失踪人员警情处置?

遇到人员失踪类警情,处置不当,基层民警往往会被投诉,甚至被以行政不作为告上法庭。笔者现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探讨,给一线民警接处警一定指引和未成年人亲属提个醒。一、公民应当明确“报警和报案”“受理和立案”等概念的含义在人员失踪警情处置中,报警人往往对报警、报案、受案、立案不清楚,认为报警就等于立案,也因此会误会警方。报警指因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失而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警方报告危急情况或发出危急信号。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从定义看,报警与报案有本质差别。对于公民的报警、报案,公安机关都会无条件受理。对于报警,包括报警求助和案件报案等多种情况。公安机关受理警情后,根据不同情况快速、依法作出处置。人员失踪特别是未成年人失踪报警首先属于救助性警情,公安机关受理后会按照规定程序查找失踪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启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于求助性警情都必须立即救助,最大限度给予帮助;对报警案件,都会及时查处。二、人员失踪类警情处置流程及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警情处置流程建议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正在不断规范失踪人员警情处置工作,笔者现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对走失类警情处置流程提出以下建议:1,人员失踪警情处置流程及操作规则建议:(1)收集失踪人员近期照片,登记失踪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口音、身高、血型等基本情况以及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信息。(2)了解失踪的时间、原因及可能携带的物品,是否与家人有矛盾,平时习惯、性格等,注意掌握其可能落脚的地点,或者可能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等情况。(3)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是否已经死亡或者被伤害。(4)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5)与失踪人员可能出现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协助查找。接处警民警一定要“两公告一查”:公安机关内部网上协查公告;在自己的治安管理辖区发布寻人启事公告;要安排民警在公安网上每天查询,并做好记录。(6)通过查找未果的,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与失踪人员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查找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承办民警工作中要采取拍照、录像,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等方法固定民警积极作为的证据。2,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警情处置流程及操作规则建议:(1)登记出走人员姓名、住址、身体状况、口音、照片、出走时间、与报案人关系等基本情况。(2)详细了解情况,分析判断出走原因和可能前往的地方;必要时,可以征得其亲属的同意,对出走人员留下的物品、书信等进行检查。(3)对可能被诱骗、拐卖的人员,立即到车站、码头、交通要道或主要路口进行堵截,及时解救。(4)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是否已经死亡或者被伤害等。(5)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了解出走原因时,应当注意从其出走前的只言片语中分析可能出现的后果,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承办民警在采取上述方法时,必须要采取拍照、录像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等方法固定民警积极作为的证据。三、监护人(家长)在面对未成年人失踪事件时的应对方法就未成年人失踪原因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护人没有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笔者曾经做过一个未成年人被害人研究的省级科研课题,很多监护人因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被害是不争的事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同时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管理和教育职责。二是未成年人自身原因。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特殊时期和叛逆关键时段,一般主要是因学习、家庭原因负气离家出走,或与网友、朋友相约出走。三是社会方面的原因。一些污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环境需要净化,让未成年人远离不健康的成长空间,营造属于他们的天地。当发生未成年人失踪事件时,监护人(家长)应该怎么做呢?(1)整理思路。未成年人失踪情况比较复杂,但监护人(家长)不能先乱了分寸,要回忆分手的时间、地点,是否遇到过熟人,当时穿着情况、体貌特征,与平常相比较有无特别之处,一般喜欢玩什么玩具。这些情况是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必须了解的情况,也是家人寻找的线索。(2)返回分手地及时寻找。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一般与亲人离开后会本能地产生一种陌生、恐惧感,会在原地采取哭喊等方式等待亲人,也是在短时间内分手寻找的最佳方案。(3)需求亲友帮助。如果分手的时间较长,或自己的孩子比较贪玩(爱看热闹),最好先向亲友打电话,按照分手时地点为中心向四周辐射,采取由近到远的顺序:一是了解孩子是否在他们那里;二是说明当天穿着情况、爱好情况;三是请求到什么地方协助寻找。(4)动员社会力量寻找。一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报警时要将有关情况告诉接警民警;二是向媒体求助,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以及网络媒体;三是张贴寻人启事。四、警方提醒:如何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失踪(1)告诉他们父亲和母亲的姓名,最好能够教会他们书写。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开展查询工作,有利于尽快找到家属。(2)在公园、小区、商场、超市、医院、幼儿园门口经常有外表和蔼的中年妇女,上前搭讪,夸孩子长得聪明漂亮,伸手要抱孩子,抱起孩子就跑。因此,当有陌生人前来搭讪时请保持警惕。(3)在商场、超市、菜场等地方,装作购物的犯罪嫌疑人会以极快的速度,趁家长挑选商品的时候,抱起手推车中的孩子消失在人群中,因此,购物时尽量抓紧孩子的手。对已经可以自由走动的孩子,监护人始终不能让孩子脱离视线,要让孩子在自己的可视范围内活动。(4)尽量让孩子靠里走,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摩托车、面包车飞车抢夺;尽量使用婴儿专用背带,将孩子挂在胸前,对坐手推车的孩子要系好安全带。(5)孩子能说话时,就要训练孩子背家庭人员电话号码。(6)告诉孩子所住城市和街道以及小区名,讲明住所周围标志性的建筑。(7)不要把孩子交给任何陌生人看管。(8)可以制作一些卡片、布条放在孩子兜里或缝在衣服、裤子内,在孩子的书包、衣服上注明家庭的相关信息,走失后会有帮助。(9)外出时告诉孩子如果分手后的寻找方法,一般待在原处不要走动。(10)学龄儿童最好有家人接送上下学,至少应该和同学结伴上下学,尤其是13岁至15岁的女童要注意,防止被不法分子侵害。(11)告诉孩子不要跟陌生的小孩玩耍。一些犯罪嫌疑人会训练自家的孩子将其他小孩子诱骗到偏僻的地方,再被成年人用摩托车迅速带离现场。(12)多进行反拐骗、反诱骗演习。家长要尽量通过事例分析、游戏和情景模拟问题的方法,强化孩子掌握有关防范拐骗的自我保护方法。(13)对于已经懂事或开始上学的未成年人,还要告诉学校名称、有哪些同学。(14)对于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家长要认真考虑其出走的原因,多和孩子们沟通交流。(15)教会孩子“有困难找警察”,警察叔叔会帮忙找到亲人。可以让孩子通过图片认识警察叔叔,然后可以带孩子到街上实地观看警察叔叔,有机会可以与警察叔叔进行简单交流。教育孩子一旦在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说出电话号码。作者:谢平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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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取证系统『法度视证通』

法度视证通远程取证系统——30分钟换千里奔袭法度视证通(远程取证系统),基于解决基层案多人少,执法人员外出取证低效率、高成本以及偏远地区取证困难等诸多问题,运用“互联网+”技术,合规、合法地实现执法人员向询问对象“隔空”远程调查取证。远程询问系统功能系统简单易用、询问取证过程合规合法、数据安全有保障。产品亮点1简单三步,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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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称:空调外机噪音扰民,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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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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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易法搜(法律知识服务应用系统)

法度易法搜法度易法搜作为一款法律知识服务应用,旨在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办案资料一站式搜索服务。系统根据用户搜索行为分析并理解用户的搜索意图,结合执法办案实战需求推送搜索结果,懂你所需,搜你想要,解决执法知识搜不到、不好搜的问题,有效提高搜索效率助力提升执法效率。法度易法搜基于法度执法知识库提供的包含法律法规、经典案例、办案指南、执法手册、取证要点、罪名解释等不同维度的资料搜索,可实现多维度关联检索和相关资料推送功能。法度执法知识库按照不同应用需求构建了系列专题知识库,由法律业务专家介入审核、校对知识库的内容,结合大数据算法、自然语言的持续性学习,持续提高检索效率及挖掘数据深度,串联完整的执法数据链是法度易法搜智能搜索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石。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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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行政案件笔录的制作实务

2、现行查获的赌博案件应制作现场笔录,依法扣押赌具、赌资,赌资应逐人分清,分别扣押。不能逐人分清的赌资,单独扣押。结案时,赌具、赌资应予没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赌博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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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远程提讯系统

法度远程提讯系统——让数据多跑路,民警少跑腿法度远程提讯系统,以远程视频通讯等数字技术为支撑,在安全可靠和满足法律效力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远程可视对话、远程示证、文书签字、笔录制作、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刻录存证等功能,实现公安派出所(办案区)与看守所(监所)之间的远程视频提讯(提审)。远程提讯使用流程远程提讯流程发起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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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紧急提醒!请所有参加过核酸检测的人、民辅警、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反诈志愿者转发!

支持蒙文、藏文文书格式……内置法度笔录系统,目前70万人下载使用法度笔录U盘(新三代)安全可靠,即插即用点我获取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法度笔录U盘!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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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证明你在派出所干过?

“没在派出所干过,从警生涯就是不完整的。”一句话证明你在派出所干过?“我的笔呢?谁又拿我的笔了?借我根笔......”“印泥去哪了?”“谁见我证书了???”“先帮我看一下,我上个厕所!”“内勤通知一下”“诶,我帽徽呢??”“分局又催了,赶紧上报。”“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别睡了,起来出警!”“美女,我们抓了个女嫌疑人,帮忙搜个身呗”“食堂给你留着饭呢!”“今儿谁的班儿?接警了!”“对讲机刚喊你没听到?”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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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办案软件工具分享

01公安笔录单机版法度云智办案通(免费)内含法规案例关联搜索、笔录云端存储、智能审讯、笔录质量检测、办案期限提醒、智能裁量、人员信息核查、常见文书制作等功能。▶
2022年10月18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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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刑事法律文书电子档(2022)

支持远程示证、电子签名、视频刻录等……足不出户,在电脑前就能轻松办案!法度视证通30分钟换千里奔袭点我申请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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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基本提问

1询问头问:我们是××的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你要如实回答,诬告或者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答:我听明白了。问:(刑事案件第一次询问被害人)现向你宣读《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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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报警信息和处警信息均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

【裁判要旨】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22)京02行终958号诉讼记录上诉人徐某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1行初911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基本情况徐某一审诉称,徐培于2021年7月12日向市公安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申请公开:徐某于2021年6月19日22点08分拨打010110的接报警、处警信息。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京公信息公开(2021)第1261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1261号告知书)并邮寄给徐某。徐某认为市公安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违法,于2021年9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公安部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公复决字〔2021〕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75号复议决定),徐某认为公安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起诉请求:1.撤销公安部作出的75号复议决定;2.确认市公安局作出的1261号告知书内容违法;3.本案诉讼费由市公安局承担。市公安局一审辩称,徐某要求公开的110报警信息是110报警服务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徐某不予公开正确。徐某要求公开的处警信息,市公安局已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综上,市公安局作出的1261号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公安部一审辩称,本案中,徐某申请公开的接报警信息是开展后续处警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通过处警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具有明显的内部工作流程和过程性信息的特征,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处警信息,市公安局已将处警情况提供给徐某。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所作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安部收到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徐某,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徐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徐某于2021年6月19日22点08分拨打010110的接报警、处警信息”,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该申请所涉内容不属于市公安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徐某所提申请及市公安局据此所作的答复告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徐某就1261号告知书及75号复议决定所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未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驳回其起诉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75号复议决定,确认1261号告知书违法。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故徐某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徐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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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汽车堵门警情应如何处置?

业(车)主用汽车堵小区大门和4S店是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的难点,此类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各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协同处置,迅速控制事态,防止出现交通瘫痪和群体性事件。实践中,业主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警情并不鲜见,交警和派出所往往各执一词,派出所也往往难以快速有效处置,成为基层公安机关较难处置的警情之一。接到此类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依法协同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在一些基层执法中,对业主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的行为如何处置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不宜介入。第二种意见认为交警是车辆的主管部门,堵小区大门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属故意行为,应当由交警部门从严处理,不听交警制止拒绝驶离的,由交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应当由派出所处理。法理评析笔者认为,物业机构只能对堵小区大门行为进行劝阻,不能强制。劝阻无效的,接警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派出所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违法行为迅速进行处置,以避免事态扩大酿成刑事事件。01物业机构无法定处置公权小区大门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多数人进出、停留、使用的场所,而小区大门是虽供相对特定的居民进出使用,但仍然属于公共场所秩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小区不断涌现,当前很多居民小区的人群聚集量远远超过一些车站、公园、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小区大门连接着小区内外道路,一旦遭堵塞,造成的影响不亚于一般公共场所。实际上,居民居住区即小区在内部就是一个小社会,路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性,使用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其安全的公共性更是不容置疑。小区不是法外之地,公共秩序是公法调整的内容,国家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机构是私法组织,无权调整管理应当由公法调整的公共秩序。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对于小区发生的汽车堵门警情,推给物业企业进行处置,反映了公权力的缺位和傲慢,只会使矛盾激化。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警情处置中,公安机关必须作为。02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对恶意违法停车行为从严处罚小区道路属于公安交警管理的公共道路。车辆在居民居住区内通行已明确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部分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该条例将单位院内以及居民小区内道路放在道路通行规定章节部分对机动车通行规定进行规范,实际上已将单位院内道路和小区道路明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予以管理。小区大门作为连接小区内道路和小区外道路的连接点,属于现代城市车辆和行人出行的重要交通环节,已不容置疑,理应绝对禁止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小区大门是小区车辆和行人的必经之路,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毫无疑问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属于恶意违法停车行为。据此,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出堵门车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当场予以处罚,并立即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具体到该类警情中,对业主恶意停车堵小区大门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推诿。03派出所应当对堵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处理由因缴纳物业费纠纷引发不给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导致的堵小区大门行为,当事双方本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却采取过激方式,特别是采用汽车堵塞小区大门的方式更是侵害大多数居民的出行权,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堵小区大门的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的情形。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行为不宜直接寻衅滋事定性行为。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在该类警情中,堵小区大门虽以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但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可能事出有因,物业机构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强行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在该矛盾中,物业机构作为法人地位的组织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对物业纠纷引起的堵小区大门行为不宜直接认定为具有寻衅滋事动机。04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协调配合依法处置在实际警情处置中,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调一致的行动共同配合,处置好此类警情。无论是在现场处置的公安交警还是派出所民警,均应秉持基本的公道精神,必须指出物业保安不给业主车辆进入小区是错误的,是对业主权利的侵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法既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禁止,也是不同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认可。因此,在交警部门对恶意停车予以罚款的情况下,公安派出所可以对业主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利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一个行为,但实际上是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停车行为,一个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如果是交警先期到达现场,责令其立即驶离现场,其拒不执行的行为还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派出所可以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治安行政处罚不适用刑法数罪并发的规定和罪数理论。办案中对业主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由于涉及交警部门和派出所两个不同的办案主体,应当制作不同的决定书。综上所述对汽车堵小区大门和4S店大门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接警后,不得推诿,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按照各自的法定职权积极履职,依法协同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出现交通瘫痪和群体性事件。分割线推荐阅读1.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2.对房屋装修产生噪音是否属公安机关管辖3.邻里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调解4.医患纠纷是否属公安机关管辖?5.劳资纠纷警情处置规程及注意事项6.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实务汇总7.近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由法制大队牵头的远程提讯系统正式上线8.远程视频询问笔录用法度视证通,30分钟换千里奔袭!公众号后台回复【考试】获取易学法会员及真题回复【文书】获取2022版GA行政/刑事文书word版远程视频询问笔录系统☑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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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由法制大队牵头的远程提讯系统正式上线

为促进分局办案民警日常提讯工作有效开展,保障民警和嫌疑人的安全,有效降低疫情传染风险,切实做到了防疫办案两不误。近日,公安灞桥分局由法制大队牵头,在新筑派出所和看守所试点建设一套集约式一体化远程提审系统,目前该系统已于近日完成试运行。9月2日上午,分局办案民警在新筑派出所通过远程提审系统,与看守所开展实时连线提审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视频画面、声音清晰,全过程做到录音录像。笔录文书、办案文书可实现远程电子签名捺印,电子示证等。在当前疫情常态化状态下,远程提讯系统的投入使用,实现了分局办案民警对在押人员的远程审讯,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讯资源,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民警少跑腿”,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满足公安机关新时代办案需求。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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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调查的突出问题及规范做法

公安执法实践中,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警情以及经过调查认为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较为常见,结合情况分别可以做出不予调查处理、终止调查与不予处罚的决定。但是,部分基层单位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极易导致在行政复议、诉讼以及涉法信访投诉中被认定为执法问题,甚至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公安机关终止调查的概念、常见问题及规范做法,以期为广大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民警提供参考,共同提高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水平。一、概念与法律规定终止调查是指经过公安机关受理后调查,确认调查工作已没有必要或者无法进行下去时,及时终止行政调查程序的决定。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适用阶段终止调查适用于调查结案阶段。适用情形终止调查适用于经过调查后认为案件具备办结条件的情形,既包括没有违法事实,也包括嫌疑人死亡、已过追究时效等情形。终止调查针对的是案件。决定时限终止调查是在行政案件调查结束后,治安案件一般30日,经延长后最长为60日,一般违法案件9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适用中的突出问题01一是应当出具不予处罚,而出具终止调查决定结合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终止调查主要针对案件经过调查后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超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已死亡等情形。而不予处罚针对的是特定违法嫌疑人经过充分调查后仍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处罚标准而做出不予处罚决定。实践中,部分单位往往混淆终止调查与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将两者混用。如:季某诉某所一案。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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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实务汇总

一、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治安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裁量标准各省裁量标准不同,参见各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二、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执法依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2)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5项和第2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对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2007年1月14日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第一款规定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第四款对有关术语作了说明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五、对仿真枪的认定标准2008年2月22日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一款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第三款对有关术语作了解释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六、公安部对有关管制刀具、弩及仿真枪问题的批复(一)公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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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行政案件笔录的制作方法

2、现行查获的赌博案件应制作现场笔录,依法扣押赌具、赌资,赌资应逐人分清,分别扣押。不能逐人分清的赌资,单独扣押。结案时,赌具、赌资应予没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赌博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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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一线警情处置需要丰富经验,法院不宜以司法判断随意代替行政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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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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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是什么罪?“跑分”又是什么?这里通通讲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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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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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执法记录仪视频系案件材料,不应公开!

刘某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扬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20)苏行申1772号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刘某因诉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以下简称邗江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扬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行终3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再审称申请人刘某申请再审称:邗江公安分局未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作(2019)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扬州市人民政府所作[2019]扬行复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亦违法。原审法院未依法办案,邗江公安分局局长及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未到庭且未提交合法手续。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本案中,2019年5月13日,申请人向邗江公安分局邮寄《调阅申请书》,申请调阅:2019年2月11日早上9:45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警直至接警后处警和11:50离开四季园派出所的相关所有信息,包括执法记录仪内的视频信息以及立案大厅的监控视频。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执法记录仪内的视频信息,首先,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系对报案进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属于案件材料,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得。其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亦未要求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录音录像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同时,接处警录音录像具有其特殊性,当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时,由于其直接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故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公开,反之,接处警录音录像的作用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无影响。邗江公安分局作出(2019)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的监控视频,并非邗江公安分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邗江公安分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亦无不当。扬州市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019]扬行复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邗江公安分局作出的(2019)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本案原审中,邗江公安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未能出庭应诉,但已向原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委托了工作人员出庭,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不能成立。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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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治安案件实务指引

编者按: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案件办理工作,现将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治安案件中常用的法律依据、裁量基准、处置要点、证据规格及常见实务问题整理如下,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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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请速转发知晓!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0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02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03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会有什么后果?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7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8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9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10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12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从快从重处理,情节较重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1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6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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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落实年休假制度,完善轮休调休机制!

公安部党委近日印发指导意见,表示要求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进一步加大爱警暖警工作力度,真正让“有困难找组织”成为广大民警的第一选择,切实增强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有效提升队伍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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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65号!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公安部制定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制定发布《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对法律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效衔接,为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不断推进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共10章76条,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搭建的法律框架基础上,作了承接细化和充实巩固。系统归纳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职责及相关程序作了细化;明确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程序;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强化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工作机制;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并对国际合作、专业队伍建设、物质保障、证人保护等有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以规定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积极构建及时主动发现、全面彻底打击、专业精准防控、长效综合治理、高效协同配合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新格局,不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走深走实,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更大力量。原文如下: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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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置讨债类纠纷,是否属经济纠纷应如何判断?

原告富X公司诉被告七里河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6)甘7101行初167号当事人信息原告甘肃富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XX号。法定代表人柴某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以下简称七里河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88号。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春霞,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张智,该局敦煌路派出所民警。审理经过原告富X公司诉被告七里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于4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七里河分局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富X公司诉称,2016年1月18日上午,薛某君带领一些人冲进原告的办公室,声称要查账,原告的工作人员予以接待,随后薛某君等人不顾原告工作人员的阻拦,强行将原告的会计账本九册抢走,并声称要毁坏账本。原告随即向被告七里河分局报案,但被告接警后,一直不予立案,也未向原告出具书面答复,对违法行为人薛某君未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并责令将会计账本归还给原告。原告认为七里河分局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七里河分局未履行行政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4、报案材料,证明了2016年1月18日的案发经过。第三组证据:5、漳县地方税务局管理分局(2016)第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了原告公司账册被薛某君拿走后,给原告公司税务申报造成很大影响。被告辩称被告七里河分局辩称,2016年1月18日9时许,原告富X公司会计张某邦向被告下辖敦煌路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在公司闹事,值班民警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行为人薛某君曾任富X公司办公室主任,其要求查看财务账册是经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邦向法定代表人柴某祥请示同意的,薛某君在拍照过程中带领六、七个人准备将财务账册九本强行拿走,究其原因是薛某君与柴某祥存在经济纠纷,故值班民警劝阻了薛某君并告知双方到辖区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当日11时22分,被告下辖敦煌路派出所民警又接到110指令,于11时27分到达原告富X公司,该公司会计张某邦报案称薛某君在警察走后带领六、七人将账本强行拿走,因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值班民警电话告知薛某君将账本归还柴某祥。2月27日,被告组织柴某祥和薛某君及其双方律师在原告富X公司协调此事,现场秩序平稳。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禁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本案行为人薛某君行使的是民事行为,而非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后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被告接警后派工作人员及时出警,维持了现场秩序,防止当事人有过激的行为,已向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援助并说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办案民警警察证、执法资格等级证、身份证。证明了执法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4、接处警工作登记表;5、接处警说明;6、会计张某邦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第三组证据:7、《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证明被告对案件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庭审质证经庭审质证和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对被告宣读出示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认为薛某君强行拿走账本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告没有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属于不作为;对第三组证据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件,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2、被告对原告提交宣读出示的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第三组证据跟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第三组证据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9时,原告向被告报案称有人在其公司闹事,被告出警到达现场了解到该公司原办公室主任薛某君带领一些人进入富X公司,要求会计张某邦拿出账本进行拍照,在拍照过程中准备将账本强行拿走。被告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对薛某君进行了劝阻并口头告知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后离开现场。当天11时22分许,被告又接到原告的报警,11时27分被告指派民警到达现场,原告富X公司会计张某邦报称薛某君在民警离开现场后,带领七、八个人强行将公司的九册账本强行拿走。被告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告知薛某君将账本返还原告法定代表人柴某祥,并告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年2月27日,被告工作人员组织原告富X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祥与薛某君及其双方律师在原告富X公司协调此事。原告认为薛某君带人抢走账本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被告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答复,也未对薛某君的行为进行处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于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本案原告富X公司报案称行为人薛某君带人强行将公司账本拿走,被告接警后派人到达现场,初步了解到案发原因系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便以公安机关不插手干预经济纠纷为依据,仅进行了劝阻和口头告知、说明工作,而后被告又于同年2月27日组织原告与行为人薛某君在原告富X公司进行了调解。被告七里河分局对该案的处理虽然履行了接警、出警、询问、口头告知以及组织调解的法定职责,但被告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以及该案的处理程序上存在相应的问题。首先,被告所依据的三个规范性文件,明确划清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特指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当做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以及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追赃、索要办案费等违规行为的处理。本案薛某君的行为,具有侵犯财产权利、扰乱单位秩序的性质,虽然行为人薛某君与原告富X公司总经理柴某祥存在一定身份关系和经济往来,该事实应当作为案件处理的情节予以考虑,但不能简单归类于经济纠纷而不予处理。原告报案请求被告制止违法行为、追回账册以及对行为人薛某君进行处理,并没有请求被告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被告应当对薛某君行为是否违法,以及事实、情节、造成后果展开调查处理,因此被告以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调查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本案被告由于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导致未能及时作出受案登记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合法、及时、客观、全面的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综合以上理由,被告七里河分局针对原告的报案未能及时受理、全面调查、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责令被告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二、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七里河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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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四)

支持远程示证、电子签名、视频刻录等……适用公安、检察院、税务、市场监督等执法部门法度视证通(远程询问)30分钟换千里奔袭点我申请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法度笔录U盘!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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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帮信罪”正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大量学生涉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检察机关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办案发现,这类犯罪案件高发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值得关注。一、帮信罪案件基本态势从发案数量看,今年以来起诉帮信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从2015年刑法增设帮信罪至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前,检察机关共以帮信罪起诉6000余人。“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直线增加,尤其是2021年逐月上升,共起诉近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案件量上涨与“断卡”行动中执法司法机关加大对非法买卖“两卡”(即银行卡、电话卡)行为的打击力度密切相关。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起诉帮信罪人数环比逐季下降。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环比2021年第四季度下降33%;第二季度环比第一季度下降6%。从起诉人员看,涉及地区范围广,多数系初犯。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的人员涉及全国各个省份,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重点地区,帮信罪起诉人数也相对较多。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从行为方式看,组织化模式较为常见,分工细化的特征突出。帮信罪多以犯罪团伙形式实施,如“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分工相对明确,便于持续性、规模化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帮助。与传统犯罪团伙不同,帮信犯罪团伙内部不同层级、成员之间往往不曾谋面,平时主要通过网络以代号、暗语等方式联系,看似联系“松散”实则“心照不宣”协作紧密,打击难度更大;不同层级、不同成员往往同时为多个上游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危害更大。从办理案件看,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二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等,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IP等,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二、值得关注的问题检察机关发现,帮信罪案件激增背后,折射出一些社会治理特别是网络治理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突出,需要加强源头管控、协同治理。一是三类人员涉案问题值得高度关注。第一类是在校学生。一些在校学生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两卡”,沦为“工具人”;也有在校园里招揽同学收购“两卡”,发展为“卡商”的。如某大学学生涂某长期在校园内外收购他人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同时唆使其女友万某(在校学生)向同学收购8套银行卡后出售。这些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1名被害人向银行卡内转入被骗资金207万余元。第二类是科技公司从业人员。这类人员抱着“赚快钱”“炫耀能力”的想法,以“技术中立”为挡箭牌,实则沦为犯罪的“技术助攻”。第三类是通信、金融等行业内部人员。他们违反“实名制”等规定大量办理“两卡”并非法出售、提供,成为电信网络犯罪主要的工具输送渠道。如某通信公司驻某大学校园网点代理商,利用申请手机卡的学生信息,私自办理校园宽带账号500余个,并以每个账号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游买家,其中部分账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二是招聘、实习、兼职领域涉案问题较为突出。办案发现,有的招聘市场特别是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企业资质、发布招工信息等缺乏严格审查和管理,导致不少人员因为虚假、违法招聘广告,陷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最终触犯帮信罪。有的学校对学生就业指导、教育管理不到位,实习管理松弛,对实习单位审核不严,导致部分在校学生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受骗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如,某校20余名在校学生,经学校联系的中介公司介绍,到某公司实习,实则被骗从事诈骗引流工作,直至因涉案被查获。检察机关经审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对学生心理仍产生了巨大影响。三是设备工具的源头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一些犯罪人员通过非法出售、出租专业设备或工具,帮助上游犯罪实施。有的设备、工具有正常用途,但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缺乏必要的规制和监管,易被用于违法犯罪。如GOIP设备,实践中有其正常用途,但由于准入标准较低、流通缺乏管控,导致这类设备已成为境外诈骗集团的主要犯罪工具。围绕其销售、出租、安装、维护,形成黑色产业,不少人员参与其中,触犯帮信罪。又如,对公账户因转账额度高、风控识别难度大等,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集团“青睐”,被专门用于收款转账。由于企业注册准入门槛较低、对公账户开立审核条件相对宽松等,围绕对公账户开立、买卖形成黑色产业。一些人员受利益驱使,注册空壳企业,开立对公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三、坚持宽严相济、惩防治结合,推动依法惩治、有效治理帮信犯罪针对办案中反映的趋势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在依法全链条惩治帮信犯罪的同时,强化类案监督,推动诉源治理,深化以案释法,筑牢帮信犯罪社会防线。一是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政策把握,坚决遏制帮信犯罪滋生蔓延。围绕网络犯罪链条,加强立案监督,深挖案件线索,由下游帮信犯罪追溯至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帮信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内鬼”,建议对行业内部人员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注重区分地位作用分类分层处理,对初犯、偶犯,尤其是仅出售个人少量银行卡、违法所得不大且认罪认罚的,严格把握起诉标准,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确保办案良好效果。如,在办理一起涉及20余名在校学生买卖公司账户案时,检察机关注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受人诱使办理并出售公司账户,获取少量钱款、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学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组织公开听证,加强对涉案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对于组织招募学生买卖账户的“卡商”,依法从严惩治,建议从重判处实刑,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案例指导,提高帮信案件办理质效。网络黑产行为迭代升级,导致帮信罪在实践适用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最高检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制发3批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帮信罪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目前,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形成协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时,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办理帮信犯罪证据指引,研究梳理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加强办案指引。三是加强类案监督,协同推动网络诉源治理。帮信案件背后折射出不少社会治理、网络监管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深度挖掘、关联分析帮信罪办案数据,加强案件反向审视,实现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模式转变,推动以案促治。对于涉“两卡”类案件,围绕新开账户审核、存量账户排查、高风险账户风控等,提出“检察预警”,推动全流程监管。如,浙江检察机关围绕非法开立买卖公司账户这一黑灰产业,在全省开展打击空壳公司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利用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斩断相关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又如,北京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开立涉诈银行卡数量较大的金融机构,以“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整改,压实相关行业主体责任。对于涉技术支持类案件,注重发现技术工具和互联网服务监管中的源头问题以及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规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推动一体化治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如,天津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个别网络游戏容易诱发违法犯罪问题,深入游戏研发企业座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审慎审查合作方的推广模式,加强对游戏过程中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控查处,推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四是坚持预防为先,加强以案释法,防止普通群众沦为犯罪“工具人”。法治意识淡薄是多数人触犯帮信罪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聚焦案件高发群体、重点行业和问题突出区域,通过法治宣讲、公开听证、公开宣告送达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会同教育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提升在校学生法治意识。会同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好典型案例,加大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力度,提升职业素养和法治意识。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割线推荐阅读1.“两卡”之“帮信”犯罪讯问要点及注意事项2.2022版警察办案实用资料(点击领取)3.两卡犯罪:帮信罪“明知”认定的最新判例汇总4.两高一部“断卡”行动会议纪要(全文)5.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6.办案实务:“涉卡”罪名汇总7.赌博赢取的款物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8.法度智能笔录系统下载9.疫情之下,这简直就是远程办案神器!公众号后台回复【考试】获取易学法会员及真题回复【文书】获取2022版GA行政/刑事文书word版法度笔录U盘☑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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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反诈中心权威发布!

“国家反诈中心”政务号以民警宣讲、网络情景剧、抓捕实录等多种形式,精心制作发布了一批防范宣传短视频,深刻揭批高发多发的网络贷款、网络刷单、“杀猪盘”、冒充客服退款、假冒熟人、冒充“公检法”、“荐股”、虚假购物、注销“校园贷”、买卖游戏币等十大类典型诈骗手法,本文将其汇总起来,请大家认认真真看一遍,并转发告诉家人朋友,谨防上当受骗!警惕十大高发诈骗!1网络贷款诈骗手法揭秘:“低门槛”广告+网贷APP【案件回放】1月9日晚,陈先生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款网络贷款APP,声称“无抵押、无担保、超低息,只需要注册,贷款立马到账”。正巧陈先生近期手头资金困难,遂下载注册了该款APP并申请贷款15万元。陈先生打开自己银行账户时发现所贷钱款未到账,但贷款APP上却显示他已欠款15万元。他与客服联系询问这一情况时,客服告知他后台显示钱款已到账,让陈先生在规定时间内还清贷款,然后挂断了电话。民警查看陈先生手机上的贷款APP以及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确认这是典型的网贷类诈骗。民警见其仍有被骗的可能,遂将以往的类似诈骗案例、诈骗手法一一耐心讲解。陈先生听完后庆幸自己来到派出所才避免“破财”,最终卸载了相关软件。国家反诈中心提醒:警惕“无抵押、低利率”网贷平台当有人向你推销贷款时,一定要小心。诈骗分子先让你在虚假贷款网站或APP上填写个人信息,再以信息填报错误、贷款额度被锁定等理由,诱骗你缴纳保证金或者解冻金。任何声称“无抵押、低利率”的网贷平台都有极大风险。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2网络刷单诈骗手法揭秘:兼职刷单+网络博彩【案件回放】去年10月初,上海市民唐女士被拉入一兼职刷单微信群,群内自称客服的人员主动加了唐女士微信,忽悠唐女士向其提供的一网络博彩平台充值刷流水,并承诺只要根据客服提示操作肯定能赚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唐女士下载了客服推送的APP,并充值98元试水。在客服提示下,唐女士果然赚了钱,98元变成了224元,并顺利提现。接着,唐女士加大投入,又一次获利提现10488元。看着账户里的数字越来越大,唐女士投入的本金也越来越多,直到累计充值108万元,准备将盈利的120万元全部提现时,她才发现自己的账户不能提现了。唐女士连忙联系所谓的客服,却被拉黑,继而被踢出群。今年1月14日警方对该犯罪团伙实施收网抓捕,11名团伙骨干成员在多地悉数落网。目前,王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办案民警表示,诈骗分子通常会冒充快递员,以电话打不通为由添加好友,一旦发现有人通过微信申请,便将对方拉入兼职刷单群。接着,引诱这些潜在被害人参与所谓的网络博彩刷单。而博彩输赢和资金进出皆由该团伙控制,这也是唐女士下注每次都能赢钱的原因。诈骗分子还会根据被害人的“人设”来控制“诱饵”的金额。国家反诈中心提醒:所有刷单都是诈骗所谓刷单,就是通过网上购物方式为网店刷信誉或者充值刷流水,网店向刷单者返还货款并支付佣金的违法行为。诈骗分子往往以兼职刷单名义,先以小额返利为诱饵,诱骗你投入大量资金后,再把你拉黑。千万不要轻信兼职刷单广告,所有刷单都是诈骗,不要缴纳任何保证金、押金。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3“杀猪盘”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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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唤结束后,为做核酸没有让行为人离开,是否属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沪0112行初570号当事人信息原告李1,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袁晓杰,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京华路380号。法定代表人支屹峤,所长。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夏君财,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吴巍,男,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明,男,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工作人员。审理经过原告李1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以下简称徐泾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月19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晓杰,被告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夏君财及委托代理人吴巍、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1诉称:原告因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青浦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公安青浦分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原告发现,被告对其的口头传唤措施,在2021年5月8日23时58分就已经结束,原告可以离开,但事实上原告的人身自由一直受到限制,且饮水、饮食、上厕所等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原告认为,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8日23时58分至2021年5月9日15时许羁押原告的行为违法。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证明原告签名确认传唤结束的时间是2021年5月8日23时58分;2、青公行罚决字〔2021〕102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5月8日23时58分送达给原告;3、情况说明,证明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21年5月9日15时许才被允许离开;4、公安部《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证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当日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得拖延,有特殊情况应更改并盖章,并按所写时间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告辩称被告徐泾派出所辩称:2021年5月8日,原告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根据公安部要求,新入所被监管人员必须进行核酸检测,故被告于2021年5月9日上午带原告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以下简称中山青浦分院)开展核酸检测及体检工作,完毕后将原告带回派出所等待核酸检测结果。在等待的过程中,原告提出要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在经公安青浦分局审批同意暂缓执行后,被告于2021年5月9日下午将原告释放。被告认为,原告所称被告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实际系被告对其开展核酸检测及体检工作,是做好防疫工作的必然要求,符合相关规定,且根据公安部答复,核酸检测时间计入执行拘留时间。综上,被告未实施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工作情况,证明被告不存在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情况,2021年5月9日14时59分,被告根据公安青浦分局作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随即就释放了原告;2、《处罚决定书》,证明因原告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青浦分局于2021年5月8日对原告处行政拘留五日;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证明2021年5月9日,公安青浦分局对原告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4、核酸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于2021年5月9日上午带原告至中山青浦分院开展核酸检测工作,释放原告时核酸检测结果并未出来,被告不存在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经庭审质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存在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情况;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新入所的人员必须进行核酸检测,被告对原告送拘留所之前进行核酸检测及体检工作符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及公安部的要求,不是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描述清楚当晚原告被羁押于何处,被告也一直承认将原告羁押在派出所;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并未将原告送拘留所执行拘留,对派出所是否可以执行治安拘留表示疑问;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即使是为了做核酸检测,从原告传唤结束到核酸检测采样,超过了12小时,证明被告未积极履责,严重侵犯原告的权益。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2、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4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接110指令称,报警人董1来所报案称其是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业主,其主卫的玻璃窗被人砸坏了,故来所报案。被告于当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26日、5月8日,被告对董1制作了询问笔录,董1陈述,经物业调取监控,发现是原告于2021年4月2日用木棍敲击致其主卫的玻璃窗损坏。2021年5月8日16时,原告被被告传唤至派出所;18时31分至19时,被告对原告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1时15分,被告对原告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经复核与审批程序,公安青浦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原告于2021年4月24日在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弄XX号犯有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21年5月8日到2021年5月13日。该《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5月8日23时58分送达原告。因疫情防控需要,2021年5月9日上午,被告承办民警带原告至中山青浦分院进行体检和核酸检测,12时11分,中山青浦分院对原告进行了核酸检测采样,后被告带原告至派出所等待结果,在派出所等待期间,原告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被告根据原告申请,提交公安青浦分局审核,公安青浦分局于2021年5月9日14时59分审批同意对原告暂缓执行拘留,随后被告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送达原告并释放原告。另查明,原告因不服公安青浦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沪0112行初426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本案中,被告徐泾派出所在接警后,经初步调查,于2021年5月8日传唤原告来所说明情况,并通知报警人、相关知情人来所说明情况。被告对110报警处置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的口头传唤措施在2021年5月8日23时58分已经结束,原告可以离开,但被告一直到次日15时许才让原告离开,属于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已于2021年5月8日23时58分向原告送达《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规定,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当日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但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新入所人员必须进行核酸检测,故被告于次日上午带原告至医院接受核酸检测,符合工作要求;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核酸检测时间应当计入执行拘留时间,故该时间属于合理时间,并非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送达原告后,被告立即让原告离开,并无不当。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1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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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赢取的款物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

在办理赌博类行政案件中,办案人员经常会对“赌资”的处理产生分歧,究其原因是对“赌资”的理解不同。赌博活动中,用于赌博的款物,一般都认为是赌资,没有分歧,问题是在赌博活动中“赢取的款物”到底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分歧比较大。认为是赌资的理由是“赌博中赢取的款物”一方面是其他参赌人员的赌资,二是赌博中赢取的款物也是赌博活动中的资金;认为是“违法所得”的理由是赌博中赢取的款物是通过赌博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是通过违法的方式所得。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赌资”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对此,笔者查阅了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有关判例,分析如下。一、何为赌资?参赌人员随身携带、尚未用于赌博的财物能否认定为赌资?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6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由此可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的款物,不能认定为赌资。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赢取的款物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赌博活动中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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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刑事法律文书电子档(2022)

支持远程示证、电子签名、视频刻录等……适用公安、检察院、税务、市场监督等执法部门远程视频询问笔录30分钟换千里奔袭点我申请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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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详解35种常见诈骗手法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打”与“防”缺一不可,并驾齐驱,为了你的财产安全,要知道诈骗距离自己并不遥远,也许就在不经意间,一条短信、一个电话就出卖了您的财产安全,在心理上一定要有一个“防火墙”,必要的防骗识骗知识必不可少。今天,本文将公安部刑侦局此前发布的这35种诈骗手法汇总起来,建议耐心看完这篇长文,祝您远离诈骗。1、利用微信、QQ冒充好友实施诈骗案例2014年5月8日14时许,居民黄某婷到金坛市局城东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冒充其QQ好友骗取其汇款6000元。经初步调查:5月7日15时至5月8日14时之间,犯罪嫌疑人利用QQ聊天软件冒充受害人堂哥黄某斌,在与受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后,以借用其名义方便要钱为由索要受害人银行账号后,提供虚假网上银行汇款截图,诱骗受害人将6000元现金汇入指定账户,后受害人电话联系其堂哥发现被骗。揭秘犯罪分子通常是采用发送信息、文件、压缩包、网址等方式向他人电脑或手机植入木马病毒,查看所盗得微信、QQ账号的备注信息、聊天记录或视频来了解其人际关系、交谈方式、生活习惯等情况,提高诈骗成功率。微信、QQ好友大多都是亲戚、同事、朋友,相互间信任度极高,而犯罪分子隐蔽在网络背后,更让受害人一时不能辨别真伪。提醒!所以,大家务必不要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文件,以防遭受木马攻击、导致QQ号被盗。在与QQ好友聊天中涉及借款、汇款问题时,要设法核实对方身份,与其电话联系,确定身份真实后再做决定。如果自己的QQ被盗,也要及时通知亲朋好友,防止他人上当受骗。2、利用微信、QQ冒充公司老总诈骗案例李芸(化名)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出纳,某天李芸上班时,收到公司总经理吴某的QQ消息,说公司需要88万元资金周转。这事需要董事长张某同意,巧的是,张某的QQ在这时也亮了,说同意汇出这笔钱,还发过来一个叫“王涛”的个人银行账户。对于这点,李芸并没怀疑,老板那种不容质疑的语气她再熟悉不过了。既然董事长和经理都同意了,李芸用网银从公司账户上转出了88万元至“王涛”的个人银行账户。一个半小时后,吴经理又发来信息说再打一笔94万,汇至一个“周伟”的个人账户,李芸照办了。到了下午,当时吴经理正好找李芸谈业务,提起资金时,吴经理说毫不知情,向董事长求证后,李芸才发现是被骗了。揭秘犯罪分子伪装成某公司财务,进入财务人员微信、QQ群,群发内含木马病毒的文件,诱使群内财务人员点击,植入木马病毒并盗取他们的微信、QQ账号。随后,犯罪分子根据盗取账号中的身份备注、聊天记录这些内容,找出这名财务人员所在公司的老总,再把自己微信、QQ号码的昵称、头像和照片等换成和公司老总完全一样,冒充公司老总向财务人员发送转账汇款指令。提醒!这类诈骗数额通常较大,被骗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有些企事业单位业务量大,财务人员每天需处理的转账汇款非常多,对公司老总的信任度、服从度较高,使得当事人一时不能辨别真假,极易上当受骗。警方提醒,财务人员汇款之前一定要通过电话、或者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对方的身份。同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账号,设置较为复杂的QQ密码、且经常更换。万一发现被骗,一定要和骗子抢时间,立即报警,同时以多次输错密码的方式冻结骗子账户网上银行功能。3、通过微信来冒充公司老总作案案例45岁的李女士是武汉市一家私营汽车公司的会计。有一天,公司“总经理”添加她为微信好友,并将她拉进一个微信工作群。群成员共8人,其中6人是公司领导和同事,他们的微信名称、头像看起来毫无可疑之处。在新微信群,“董事长”与“总经理”聊得火热,内容涉及江苏的一桩生意;其他“同事”不时插话,汇报“工作情况”。几分钟后,“董事长”点名李女士说:我在开会,不方便打电话,你代我联系江苏的“蒋总”,问一下昨天谈好的合同保证金打过来没有。并留下联系电话。李女士依言拨打“蒋总”的电话,“蒋总”在电话里说正在安排转账,但需要将“合同”寄过去。过了一会儿,“董事长”在群里贴出一张85万元的电子汇款单,并告诉李女士:“蒋总”把款打到我的私人账户了,晚一点我把款转回公司账户。随后“董事长”再次点名李女士,称这笔生意出了点问题,需要将款项先退回蒋总。李女士立即按照这名“蒋总”先前汇款的电子单据及金额进行转账汇款操作当日下午4时40分许,李女士走出办公室,发现董事长正在隔壁办公室办公。李女士恍然大悟,立即上前询问,才发现刚才的一切都是一群骗子在演戏。揭秘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首先获取公司通讯录,掌握公司内部人员架构情况,修改微信昵称和头像图片伪装成公司老总,随后添加财务人员微信,发送转账汇款指令。由于不少公司利用微信群来协调工作,甚至有的骗子在伪装成公司老总后,还会用多个账号伪装成该公司内部人员。随后将财务人员拉入这个所谓的“工作群”,让财务人员对此深信不疑。提醒!这类诈骗专门针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被骗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危害非常大。尤其是由骗子伪装的“公司工作群”诈骗方式迷惑性极强,当事人看见有众多公司内部人员在群内,加上这些伪装的“同事”正在一本正经地聊工作,让人一时无法辨别真伪,极易上当受骗。警方提醒,财务人员汇款之前一定要通过电话,或者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对方及发出汇款指令的领导的真实身份。4、犯罪分子假冒代购诈骗案例春节之前,北京市民张先生通过微信向一出售手钏的商家汇款1000元。“马上要过节了,我想给老人买个手钏,谁知道刚打过钱去就被商家拉黑了。”张先生说,卖家是他在逛文玩市场时认识的。“我们两个互加微信,他经常在微信朋友圈里发手钏照片,价格都不便宜。”就在前两天,该卖家在朋友圈里晒出一些节日特价的手钏,让张先生很动心。“原本是2600元的手钏,节日特价才1000元,我挑了一个雕刻花纹的手钏。他说先交款再发货,还说这是微信商家交易规则。我就给他的支付宝付了款。谁知在我告诉他钱已到账后,他马上就把我拉黑了。我怎么联系都不回复我。”此时张先生才意识到除了微信,自己对这个卖家一无所知,更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我肯定是被人骗了,反应过来之后才报了警”。揭秘这些犯罪分子会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在买家付款之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物款则失去联系。提醒!微信代购诈骗有以下特点:首先,商家自我伪装。为了让消费者感觉代购品的真实性,在朋友圈里转发一些采购、发货的文图信息,比如采购员在国外折扣店逛店的照片,各种服饰包包的现场图片,时不时发布一些地铁人多、海关有问题之类的说法,将本人生活化。其实这些图片很多都是网上下载的,并不可信。有的商家还会把自己的地址改为国外某个地点,然后关闭定位功能,让消费者搞不清其确切地址。其次,还有一些商家伪造售后图片。发货和售后过程也要上传照片,比如一大堆发往国内的快递单,快递公司发货的场面等等,还定期发布客户反馈和好评的截屏,其实都是假的。警方提醒,大家不要轻信微信商家所谓的“低价”、“促销”,在未收到货物前,不要轻易打款,以防上当,如果被骗,立即报警求助。此外,如果发现微信上有任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要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和朋友圈的举报和投诉功能进行检举,让微信管理方对违法账号进行处理。5、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伪装身份诈骗案例2014年到2015年底,犯罪嫌疑人曹某虚构身份信息,用多部手机作为通讯工具,通过QQ微信等方式,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结识朋友,通过和多名被害人“谈恋爱”的方式,从多名被害人处获取现金总计11万4千500多元,获取两部手机价值3587元,在进行网上交友实施诈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曹某虚构了多个虚假身份,在网上和被害人结识,2014年5月,曹某谎称自己叫韩安娜,在电视台上班,在与被害人姚某“谈恋爱”期间从姚某处获得钱款3万多元和手机一部。2015年6月,曹某虚构了刘羽琦的身份,与被害人刘某“谈恋爱”,从刘某处获得钱款两万多元。2015年8月,曹某虚构了韩静的身份,和被害人周某某“谈恋爱”,从周某某处获得钱款1.5万,手机费368元。2015年9月,曹某又自称韩静,在某电视台上班,与被害人周某结识,从周某处骗得钱款8000多元。一年多的时间里,曹某多次虚构身份,与多名被害人交往,累计从被害人处获得现金11万多元,获取财物价值3500多元。2015年12月,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对曹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拘传到案。揭秘有的时候我们QQ、微信上会受到陌生人发来的添加好友的请求,这些陌生人往往头像颜值非常高,然而这些微信、或者QQ号的背后,常常隐藏着电信诈骗的圈套。犯罪分子会利用QQ、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查看周围朋友情况,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先添加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提醒!如何预防此类诈骗呢?警方提醒,广大网友,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使用微信等聊天交友软件时,应保持警惕,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能向陌生人透露,拒绝对方以各种理由提出的借钱要求,因为这样的借钱往往有借无还。6、微信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案例2015年6月3号,浙江省东阳市广播电视台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了一条帮助尿毒症患者的视频连接,5号,汽修工栗某看到微信后,抱着帮助患者的心态在微信群里进行了转发,不少网友看了该视频后都向栗某打听汇款方式,于是栗某就动起了歪念,他自称广电台栗主任,在一些微信群里发布了自己银行账号,此后,一名网友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汇给他25元。为了骗取更多网友的信任,栗某用另一个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并把微信头像和昵称改成了一名主持人,利用这名主持人的名义在微信群里发布统一捐款账号。栗某之前曾经参加过一档方言剧的海选,被冒名的主持人和栗某在方言剧的微信群里是同一个群的群友,收到栗某群发的诈骗信息,该主持人通过微信与栗某进行了联系,起初,栗某矢口否认,之后才予以默认。2015年6月8号,该主持人向江北派出所报了案,当天,警方将栗某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揭秘犯罪分子将伪造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朋友圈里,引起善良网民转发,一旦有网友出于好心汇款,钱就到了骗子的账户。提醒警方提醒,遇到这类爱心传递的微信,正确的态度是保持警惕,设法核实,不要轻易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更不要轻易向未经核实的账户汇款。如果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向灾区、受灾群众捐款捐物。7、微信点赞诈骗案例2016年1月,浙江苍南的陈女士朋友圈被当地一家影楼的集赞活动刷屏了。消息说,转发影楼活动到朋友圈,集38个赞就能免费拍照,并领取一台多功能料理机,陈女士从朋友处获悉,这家影楼已经经营三四年,多人领到多功能料理机,于是陈女士也加入了集赞大军。1月18号,集齐38个赞的陈女士前往影楼预约拍照,但是影楼的一名员工跟她说,需要等1月20号之后才可以预约,而且要交300元的押金,押金将在拍照后退还。陈女士质疑为什么要交押金,对方说,影楼担心活动推出之后一些参与者光拍照不取片,照片积压不好处理,所以要收取押金,等领完照片后马上退还。1月20号,陈女士致电影楼被告知预约已经排满,让她以后再约,2月21号,陈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有人说,影楼已经关门,便前往影楼,发现影楼人去楼空,此后,陈女士听说有几百人受骗,于是报了警。揭秘犯罪分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如果消费者贪图这些小便宜,往往一步一步陷入骗局。提醒!这类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人员贪小便宜的心理,一步一步诱使消费者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而以各种名目骗取钱财。警方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应该对这些微信促销信息保持警惕,一旦发现可疑之处立即报警或向微信进行举报。希望大家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不轻易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8、网上商城刷信誉诈骗案例2015年10月10日,刚从大学毕业的小龚在微博上看到一条兼职信息,要求很简单,只要会上网即可,条件却很诱人,时间可以自由安排,一天有200~500元的收益。一心想着赚点外快的小龚,试着加了微博上发的QQ。客服很快发了工作流程表和项目申请表过来,小龚按要求填写了表格,并给对方发了过去。这份兼职的工作是网上商城刷信誉,就是兼职人员通过客服发送的指定链接,按照要求在商城购买商品,付款之后,商城并不会真的把货物发出,而是将货款跟佣金返还给兼职人员。练手时,小龚在网上商城拍了一只包,支付120元,很快自己银行卡里就收到了125元钱。轻轻松松,小龚赚了5元钱。正式刷单,买的并不是商品,而是游戏点卡。刷完第一单,小龚发现货款并没有像练手时那样打回到自己银行卡上,她警惕地赶紧询问客服。客服解释,要刷完10单才能将本金跟佣金一并返还。刷到第9单时,小龚发现,这笔订单的金额突然由600元增加到了1800元。她又有点疑心,客服解释,单子的链接都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按要求操作就行了。就这样,小龚又按要求支付了很多单,但迟迟没有收到汇款信息。这时的小龚,几乎已经刷单红了眼。她自己没钱,就以各种理由借钱,接着按照客服的要求多次操作付款,直到下午4点,小龚一共被骗了将近70万元。她又气又急,冷静下来,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赶紧报了警。揭秘犯罪分子号称是“诚招网络兼职,帮助网上商城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最后发现上当受骗。提醒!此类诈骗犯罪分子首先会在网上发布招聘兼职刷网上商城信誉的虚假信息,其实在网上商城上,“刷信誉”等虚假交易行为本身就已被明令禁止,并非正当兼职。一旦有人上当,犯罪分子会要求受害人虚假购买指定商户的产品或指定商城的虚拟点卡,前期时会向受害人返还小利,一旦取得受害人信任,会要求受害人继续刷大单,从而实施诈骗。警方提醒,这类诈骗受害者众多,大家对于此类所谓兼职,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9、犯罪分子虚构色情服务诈骗案例2016年5月份的一个晚上,南京某高校大学生小胡来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骗走6300元。而被骗的原因,小胡难以启齿,原来是他想通过网络找色情服务。揭秘犯罪分子伪装成色情服务的提供者,诱使受害人上钩,并利用被害人羞于启齿的心理,一步一步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提醒!此类犯罪主要是利用受害人羞于启齿不敢报案的心理实施诈骗。诈骗分子先是上网下载性感照片,然后利用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向受害人发送色情图片,以明码标价、上门服务等方式诱使受害人上当,随后巧立名目,多次要求汇款,实施诈骗。10、虚构遇险诈骗案例2008年8月9日9点多,受害人宋某正在家里等儿子放学回家。突然手机上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自称是交警,说宋某的儿子在回家的路上翻车了,情况危急,需要马上动手术。孩子的手术还没开始,因为要急等着一万元手术费到账,就这样,心急如焚的宋某不由分说,立刻将6000元人民币汇到嫌疑人指定的账户上。当宋某汇款完成后,再次拨通电话想了解儿子“手术情况”时,电话已再也无法接通,宋某突然醒悟过来,赶紧联系自己的儿子,才知道已经上当受骗。揭秘犯罪分子往往会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坠楼、触电、突发疾病等危急情况需要马上治疗为由,要求对方转账汇款。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便往往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后被骗。提醒!该类案件特点是犯罪分子首先购买受害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熟悉受害人的相关情况,利用受害人急于救治亲人的心理实施诈骗。警方提醒,首先,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最大程度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其次,遇到此类诈骗应该沉着冷静,第一时间拨打亲属、朋友电话证实,如电话第一时间未接通,也不要过于着急,要设法再与其他相关人员联系了解情况,确认是否属实。11、虚构中奖诈骗案例去年2月,安徽的王女士接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为“恭喜你,你被选为淘宝十二周年庆典用户,中奖详情请及时至短信中所附带的网页查询领取,你的验证码为8089”。收到这条短信后,王女士十分高兴,虽然自己没参加什么抽奖活动,但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干嘛不拣?于是信以为真,立刻点击进入对方提供的网址进入领奖环节。对方提供的网页制作非常精美,和淘宝官方网站几乎没什么差别,输入“验证码”,网页果然显示出了中奖信息,称王女士为二等奖幸运用户,获得淘宝送出的《梦想创业基金》16万元,及价值135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但是当王女士点击进入领取奖励的界面时,网页上又显示,领取奖品的前提是,事先支付6000元的保险费和包装费。跟这个大奖相比,这点儿保险费和包装费又算啥?王女士抱着这样的心态,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转入现金6000,汇款后,王女士打电话联系上了客服人员。对方要求交20%的税款,32000元就这样,王女士再次通过手机银行给对方汇款10000元。但是对方继续向王女士要钱,当王女士还准备继续汇款时,她的家人先发现了异常,立刻提醒她查询真正的官方网站,才发现被骗。揭秘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或者互联网的软件群发虚假中奖信息或邮件,受害人一旦联系兑奖,犯罪分子就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各种名目要求受害人汇钱,实施诈骗。提醒!中奖类诈骗主要通过信息群发,对受害者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假冒电视栏目或者机构之名,通过信息群发的方式发送虚假中奖信息,一旦有人点击信息里的网页链接,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拨打所谓的客服电话就会被骗。这些犯罪分子经常还有一个“后手”:如受害者没用联系这些骗子,这些骗子就会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受害者,如果你不领奖就要缴纳“滞纳金”、要被追究责任等等,逼迫受害者汇款。警方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收到所谓中奖信息要提高警惕,做到不信、不理、不汇款。12、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案例郑州市民王丽在上海出差时接到了一个来自95588的电话,自称是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分行的工作人员,你工商银行信用卡已到最后还款期限,还款金额为135680元,并告知可以拨打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电话后报警处理,并且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因为在上海人生地不熟,王丽就按所谓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拨打所提供的电话报警,接电话的自称是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分局的何警官。这位何警官称王女士因涉嫌贩毒洗钱,要采取刑事拘捕措施,还有一份涉嫌贩毒洗钱的“刑事拘捕命令”,提供一个网址,进行信息核实。王丽打开电脑,按要求输入网址后,发现上面显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何警官的提示下输入6位案件查询号,网页上显示出“全国通缉令公告”,显示的是她的上的头像和身份证上的信息及她的联系电话,还显示一些涉嫌什么犯罪、声明、备注等内容。王丽当时就吓愣了,只有再打电话给何警官。何警官称,因案件性质恶劣,必须冻结王丽名下的所有账户。然后,要进行电子资金审查,把王丽自己名下所有的资金汇集到一张网银卡上,以证清白,而且还要做好保密,此事谁都不能告诉。就这样,王丽同意保密,并在晚上10点多钟通过网银把两张银行卡上的63万元转到了一张建设银行卡上。随后,对方表示,如果要撤销刑事拘捕令,还需要交纳120万元的保证金,王丽也依言照办。过了好几天,感觉到有些异样的王丽才忐忑地告诉家人这一系列过程,随即在家人的陪同下报警。揭秘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涉嫌洗钱、贩毒、拐卖儿童、或者法院有传票、信用卡透支、医保卡被冒用等种种借口,打着帮助受害人洗脱罪名的幌子,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安全账户”配合调查,实施诈骗。提醒!中奖类诈骗主要通过信息群发,对受害者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假冒电视栏目或者机构之名,通过信息群发的方式发送虚假中奖信息,一旦有人点击信息里的网页链接,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拨打所谓的客服电话就会被骗。这些犯罪分子经常还有一个“后手”:如受害者没用联系这些骗子,这些骗子就会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受害者,如果你不领奖就要缴纳“滞纳金”、要被追究责任等等,逼迫受害者汇款。警方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收到所谓中奖信息要提高警惕,做到不信、不理、不汇款。13、冒充房东等需要汇款的对象实施诈骗揭秘这类诈骗手法,是犯罪分子冒充房东等汇款对象群发短信,称银行卡已换,要求将汇款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一些准备汇款的人不加留神便汇款被骗了。提醒!现在很多人租房或者借款还款都是通过手机、网络与对方沟通后再转账汇款,犯罪分子群发“换银行卡”短信,有的人收到短信后未经核实,就向新账户汇款,受骗上当。实践中,这类案件发案还挺多。警方提醒:要防范此类诈骗,最关键的是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尤其是涉及钱款,一定要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确认无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后,ATM机转账汇款延迟一天到账。如果当事人通过ATM机转账汇款后发现被骗,可以在报警的同时,通过银行撤销这笔汇款,避免损失。14、虚构绑架诈骗案例今年8月,南京市栖霞区的杜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你的女儿是叫小雪吧?今年21岁,在三江学院上学,对吧?杜先生:(紧张地问)您是哪位?我女儿怎么了?对方:你听好了,你女儿现在在我们手上,你赶紧拿出三百万赎金,在今天下午之前送到指定的地点,如果下午我们没拿到钱,后果你自己负责!惊恐万分的杜某赶紧报警,民警通过警务平台查询发现,身份证登记信息显示,小雪在秦淮区一家宾馆登记了住宿,警方立即赶至这家宾馆破门而入。却发现小雪一人在房间内,并未被人绑架。而小雪也在这天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的版本是这样的:对方:我是上海检察院的,现在正在调查一宗贩毒案,我们发现你的一个快递里面藏有毒品,你已经涉嫌犯罪。小雪:啊,我是冤枉的,我真的没有做过这种事。对方:现在你已经是涉案人员,你先老老实实接受我们的调查。待会挂了电话之后,你必须把手机关了,重新办理一张新的手机卡,找一个安静的地方,我们对你进行封闭调查。不许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小雪信以为真,按对方要求办理了一张新的手机卡,并去宾馆开房接受审查。对方便以电话为其制作笔录为由,将小雪家庭基本信息全部套取掌握。后以掌握的信息向其父亲杜某宣称小雪被绑架,索要赎金300万。辛亏杜某及时报警,诈骗未成功。揭秘这类诈骗手法,是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友被绑架,提出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受害人往往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后被骗。提醒!此类诈骗往往针对在校学生的亲属,利用学生往往涉世未深的弱点,犯罪分子先是冒充公检法机关以涉嫌犯罪为借口对学生进行威胁恐吓,逼迫其断绝与外界的联系,去宾馆开房接受所谓审查,再打电话给学生家长实施敲诈。一些犯罪分子还会指挥学生录制音视频发送给家长,造成被绑架、被伤害的假象,逼迫其家人缴纳所谓的赎金。警方提醒,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办案。不会通知当事人去宾馆开房接受所谓审查,更不会要求当事人与外界断绝联系。如果遇到此类诈骗,应当保持冷静,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调查处置。15、谎称电视欠费诈骗案例市民刘女士在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接起后自动播放语音:“您家有线电视欠费将被强制停机,如有疑问请按1转接人工服务……”刘女士来不及多想,立刻按照电话中的提示,选择了“人工服务”。刘女士: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欠费是什么情况。对方:我们这边是有线电视台,你家的有线电视已经欠费了,我们将在两个小时内停送你家的电视信号,停机之后将要重新办理信号入户,之前享受的套餐优惠和累计消费都会清零。刘女士:那我该怎么办呢,以前的套餐用的挺好,我不想换啊。对方:如果要避免停机,你必须在2小时内缴费,估计你去营业厅再排队、再等这笔钱到账肯定来不及了,这样吧,你记一个我们的缴费账号,赶紧把之前的欠费和下一阶段的费用补交进去,你找个最近的银行汇钱就行。由于对方给刘女士设定的汇款时限只有两个小时,放下电话后,刘女士急忙到附近银行按照对方要求向指定账号汇了500元钱,等她汇完款,到附近有线电视营业厅再咨询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揭秘犯罪分子冒充广电工作人员群拨电话,称受害人的有线电视欠费,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补齐欠款,否则将停送电视信号并罚款,有些人就信以为真,汇款后才发现被骗。提醒!此类诈骗主要通过群呼的方式实行宽泛诈骗,一些不了解相关缴费程序的人接到电话后会信以为真,将“电视费”汇到骗子银行账户里。警方提醒,遇到此类诈骗,有线电视用户应向当地营业厅咨询,或拨打有线电视客服电话。16、复制手机卡诈骗案例重庆的孙某一直怀疑自己妻子有外遇,却苦于无法找到有力证据。有一天,他突然收到一条陌生人发来的短信,短信中说,可以提供复制手机SIM卡服务,实现监听通话等目的,但需支付一定手续费。孙某欣喜若狂,立即按所留下的电话拨打过去。孙某:你这可以复制手机卡?对方会知道手机卡被复制了吗?对方:我们这技术都很成熟了,对方不可能知道手机卡被复制,他收到什么短信、接到什么电话,你都可以收到一样的。你得把一些身份信息发给我,还要交800元手续费才能办。孙某:好,好,我这就给你提供,越快越好!孙某按照对方提供的卡号,给对方汇了钱,并将自己的名字和妻子的电话号码发了过去。几天后,孙某接到电话,显示的是自己的妻子号码,但是接起来,发现正是号称复制手机卡的那个人。孙某深信不疑。对方:你手机上应该也看到了,我们卡办出来了。但是因为这个卡比较特殊,得绑定在在咱们的专用手机上用,你得再支付8800元手机的手机钱。孙某感觉有点不对,就说:我没那么多钱,那……这个卡我不要了。对方:哼,我们卡和手机已经绑定好了,你不要还不行。你要是不给钱,想必这个号码的主人应该愿意付钱的吧,我看看告诉她之后,她愿不愿意要这个手机。由于没有找到有力证据,孙某还不想和妻子闹翻,就按照对方的要求汇了款。孙某原本以为对方只是不想白忙活才这样威胁,钱款汇过去后对方会将手机和SIM一同寄来,却不曾想对方再次打来电话:对方:钱已经收到了,但是这手机还不能立刻给你。要是不想让对方知道你复制了他的手机卡,你还得给2万元的封口保险费。你自己想想他知道这事的后果吧。孙某:你……你……!这时孙某才完全清醒过来,立刻报案。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揭秘这类诈骗不是犯罪分子利用他人手机卡的复制版来实施犯罪,而是以“复制手机卡”为名义,诱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先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群发短信,以“复制手机SIM卡可接收他人手机短信,监听通话内容”为诱饵,诱人上当。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犯罪分子便以复制SIM卡需手续费、制作费、交易风险金、封口费等种种借口,持续实施诈骗。提醒!在这类诈骗中,犯罪分子为了向受害人显示,自己的确有复制手机卡的能力,会用改号软件拨打受害人电话,伪装成对方想要复制的手机卡的号码,让客户信以为真。很多试图复制他人手机卡的人员,目的是为了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及隐私,本身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特别担心自己的行为败露。骗子正是抓住这种心理,打电话声称要将此事告诉被复制号码的手机用户,这是客户最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以此要挟对其实施连环诈骗。警方提醒,手机卡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凡是声称复制手机sim卡可接收他人手机短信监听通话内容,一定是诈骗。17、利用钓鱼网站诈骗案例今年8月,王女士和往常一样坐在办公电脑前办公。突然她收到一条短信,【短信铃声】短信内容是:您的网银需要升级,请按以下网址进行操作。王女士一想,我确实在该银行办理了网银服务啊,别升级晚了回头再用不了。于是她当即按照短信里的网址登录网站进行升级操作。网站网址和页面设置没看出什么破绽,就是正规银行官网的样子,醒目的位置有个“登录银行网银电子密码器升级”的栏目。点开升级链接后,升级提示特别细致,王女士于是一步一步按网页上的提示操作,输入了自己的银行卡的卡号、个人资料信息。点击确认后,网页又提示,让她插上电子密码器,进行系统硬件升级。并弹出一个窗口,要求她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名义是将“升级版密码器”与银行卡绑定。王女士也没有任何怀疑照办了。仅仅用几分钟,王女士就完成了所谓的“升级”,但是随后手机响起,她收到银行的提示短信:账上的10万余元被转入另外一个陌生的账户。揭秘这类诈骗手法新颖,危害很大。首先,犯罪分子谎称银行卡网银的电子密码器即将过期需升级,并提供一个号称官方网站、实为钓鱼网站的链接。这些链接迷惑性很强,大多是在正规官方网站的基础上添加字母或修改后缀变成的,犯罪分子在页面上加入一个“登录网银电子密码器升级”的栏目,诱使用户点击,进而盗取用户的网银卡号、密码以及动态口令,并立刻把盗取信息输入到正规的银行官网,将用户账户内的资金转走。提醒!犯罪分子事先设置虚假的银行网站,俗称“钓鱼网站”,与正规的银行官网非常相似,而且页面中大多数内容均能自动连接到银行的官网,犯罪分子只在页面上加入一个“登录银行网银电子密码器升级”的栏目,诱使用户点击。“钓鱼网站”通过早已设置的木马程序,盗取用户的网银卡号、密码以及动态口令。随后犯罪分子会在极短时间内,把这些信息输入到正规的银行官网,将用户账户内的资金瞬间转走。警方提醒,一定要通过真正的银行门户网站登录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不要轻信其他网站或通过邮件、短信、电话发布的网上银行信息,不要点击来历不明链接,特别在录入网银卡号、密码和动态口令时,更要仔细核对。如果发现上当受骗,无论损失金额大小,都要尽快报案,全面提供诈骗手机号码、短信内容、“钓鱼网站”链接、银行账号等涉案信息,以便警方追查,尽可能挽回损失。18、金融交易诈骗案例去年3月,浙江衢州、杭州民警联合办案,端掉位于杭州下沙一涉嫌诈骗的网上现货交易平台。去年以来,很多被骗的事主集中向警方举报“云南高升原油”和“中聚祥”两个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据进一步调查发现,“云南高升原油”和“中聚祥”两个平台运营不足一年,分别涉嫌诈骗三四千万元后即关闭平台“跑路”。办案民警介绍,建立此类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并不难,犯罪分子往往先购买一个软件,创办平台,接着发展下级代理拉拢客户,而后实施诈骗。这类软件在互联网上就能买到,少则三五万元,多则数十万元,除了在网上搭建虚拟的“现货交易平台”,这个软件的另一功能就是后台修改K线图。“平台控制者让大盘涨就涨,让它跌就跌。”看似投资K线走势图对接的“国际大盘”或“国家大盘”的数据,事实上这些平台几乎没有一家与大盘数据实时对接,而是通过软件复制国际大盘数据,再进行具体调整。这些人为制造的涨跌令投资者不知不觉间就亏损了。投资者往往很难发现这些猫腻,因为第二天,后台就将K线图调整得与国际大盘一致,不留痕迹。揭秘近两年来,网上出现大量以现货交易为幌子的网络金融诈骗平台。这些平台最开始以农产品现货交易为主,最近一年多以白银、钯金、铂金、铜等贵金属及原油交易为主。犯罪手法多是通过软件,修改大盘涨跌K线图等。这些广告来自于各种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往往打出40%-60%的投资回报率吸引投资者。嫌疑人首先会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散步虚假股票、基金信息及走势,诱惑吸引事主;第二步: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嫌疑人通过虚假交易平台引导事主购买期货等产品,继而将事主资金骗取。提醒!此类网络投资诈骗犯罪一般采用公司化运作,犯罪团伙主要由“股东”“分析师”“操盘手”“业务员”“代理商”5类人员构成,往往打着合法公司的招牌,勾结网络软件公司在互联网上搭建虚假的大宗商品、农产品、贵金属、证券等交易平台,虚构物品、证券交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客户投资。警方提醒: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该在正规的投资网站进行投资,勿相信一些保证有高回报的广告。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坚决不进入所谓的包赚高回报平台。19、利用ATM机告示诈骗案例去年3月,广东惠州惠东县的刘先生在ATM机取款。卡插进去了,但是钱出不来,这可急坏了刘先生。突然,刘先生看到在ATM机的不起眼位置,张贴着一张服务告示,上面写着“如取款出现问题,请拨打以下电话”,还列出一个手机号码,号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刘先生没有多想,按提示拨了过去:刘先生:(着急地)你好,我在ATM机上取了3000块钱,但是钱怎么都不出来。对方:你的银行卡是不是没有余额了?刘先生:不可能啊,我的卡里还有4万块钱,而且我手机也收到提示短信说我取了款,但不知怎么回事机器不出钱啊!对方:哦哦你别着急,我从我们银行的系统里面调一下数据,应该能查出是什么原因。你把你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告诉我,我先把你没取出来的钱给退回账户刘先生心想,能先退回去那太好了,于是忙不迭就把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告诉了这名“客服人员”。随后,客服人员以让他等待回复为由,先挂断了电话。就在几分钟后,刘先生收到短信,银行卡内的钱被悉数取出,而之前的“客服手机”再也无法接通,刘先生这才知道被骗,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揭秘这类诈骗往往离我们很近,犯罪分子事先堵塞遮挡ATM机出卡口、堵塞取款口等,并在ATM机上张贴虚假服务告示;事主在ATM机操作过程中发现有故障,一旦按照虚假告示联系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就会伺机套取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信息,从而盗取事主卡内现金。提醒!警方提醒,银行不会在ATM机上粘贴卡片等物品,客户取款时应先检查取款机是否有异常,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也可以拨打114,查询相应银行的客服电话号码后,联系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切勿相信ATM机上粘贴的小卡片,不要盲目拨打各种“电话”自行解决。20、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例今年4月,浙江奉化的李先生收到一条短信,短信上说:您的信用记录良好,诚邀您申请某银行白金信用卡,具体情况,请按短信中的电话联系王经理。当天下午两点左右,李先生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自称是是短信里所说的王经理:王经理:先生您好,我们系统显示您此前信用记录良好,也经常在我们银行有大笔交易,我们很看重您这样的优质客户,您要不要做透支额度更高的信用卡?李先生:透支额度高是什么概念呢?最高额度多少?王经理:30万元或50万元都有,最高可以100万元,您要先在一张借记卡存一些钱,证明您有还款能力。李先生十分心动,第二天上午,就按要求往自己名下的一张借记卡里存了35万,并告知王经理,王经理回复说让另一位周经理继续联系他完成办卡手续。当天下午3点多,周经理告诉李先生,办卡需要电脑操作,并通过短信发来办卡网址链接。李先生在电脑上输入这个链接,打开网页发现,网页制作精美,功能齐全,和正规银行官网几乎没有区别,于是丝毫没有起疑心,按周经理的指示点击“高额透支信用卡”按钮。在网页上输入了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贷款数额及用途,还有存有35万元借记卡的卡号、密码等一系列复杂内容后,周经理称系统卡住了,让李先生再操作一遍。但是,第二次输入还没来得及完成,李先生就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在存了35万元的那张卡上,有钱款支出。这时候,李先生才意识到被骗,立刻报警。揭秘犯罪分子通过短信、邮件,或者在街头张贴小广告,声称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一旦事主与其联系,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有时,犯罪嫌疑人会让受害人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会要求受害人事先往卡里存钱,随后再通过电话指挥受害人在钓鱼网站链接上进行操作,谎称是履行办卡手续,实则一步一步诱使受害人将卡内钱款汇到骗子账户。提醒!这类犯罪主要针对急需用钱、又不愿意抵押资产的受害人,犯罪分子通过短信、邮件,或者在街头张贴小广告,声称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来诱使受害人上钩,再通过收取各种费用、或欺骗受害人转款以实施电信诈骗。警方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信用卡提升额度只能向所在银行申请,有着极其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的手续,不可能通过非常规途径办理。21、刷卡消费诈骗案例2015年9月7日,广东肇庆的徐女士接到一条短信,说自己的信用卡在境外被消费8056美金,并留下联系电话。徐女士心想,自己最近也没出国,难道银行卡被人盗刷了?赶紧按照短信中的电话拨了过去。徐女士:喂你好,我刚刚收到短信说我的信用卡在境外消费了,这卡在我身上啊,没有在境外消费过。对方:小姐您别急,我们这里是广东肇庆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系统里确实看到您的消费记录了,而且我们也看到相关的短信提示。如果这笔钱不是你本人消费,那可能确实是你个人信息被盗用了或者信用卡被盗刷了。徐女士:啊,那我怎么办呢?对方:这样,你赶紧报警,为了节省时间我直接把电话给你转到公安局。徐女士:您好是警察吗,我信用卡被盗刷了。对方:银行已经把你的卡号和信息转过来了,你这个问题挺严重的啊,我们看到这个银行卡涉嫌一起境外的洗钱案件,我们已经通过电话定位了你的位置,马上将会对你展开调查。徐女士:啊,我是被冤枉的,难道我的个人信息被盗用了?对方:不排除这个情况,我们也不想冤枉好人。这样吧,如果你想证明清白的话,现在把你这个银行卡内的剩余资金立刻回到公安的安全账户,接受我们的资金核查,现在你记一下我们这个安全账户的卡号,赶紧来进行资金核查。徐女士:好的我这就办于是,徐女士按照对方的指示,把卡里的钱悉数打到对方指定账户,但是在汇完钱之后,徐女士突然醒悟过来,发现已经上当受骗。揭秘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刷卡消费诈骗手法是群发短信,假称受害人银行卡有大额消费,可能是银行卡被盗刷,或者个人信息被盗用。然后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连环设套,要求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实施诈骗犯罪。提醒!这类犯罪手法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担心银行卡被盗刷、或者个人信息被冒用的恐惧心理,以调查受害人资金来源为名,实施诈骗。警方提醒,包括公检法机关在内的任何单位都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一旦提到“安全账户”一定是电信网络诈骗。同时,要确定对方单位的真实性,需要拨打有关单位的客服电话或者对外电话,而不是由对方进行转接,也不能凭借对方号码显示的是该单位对外公布的电话号码就简单确定,因为在此类诈骗中,犯罪分子经常使用改号软件,将自己的号码显示为银行、银联或者公检法机关的对外办公电话。22、伪基站诈骗案例浙江的张先生在家中突然收到一条短信,短信里说:恭喜你,你被“奔跑吧兄弟”节目组选中作为幸运嘉宾,荣获二等奖,获得由节目组提供的定制版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万5千元,请登录短信内的网址链接,输入唯一验证码9528领取奖品。张先生将信将疑:虽说我挺爱看这个节目的,但是我也没听说过这个抽奖活动啊?估计是骗人的吧。但是张先生转念一想:我就登录这个网站看看,万一是真的呢?于是,张先生按照短信内的网址,通过电脑登录。网页制作精美,上面还循环播放节目的精彩集锦,在醒目位置有一个“兑换奖品”按钮。张先生点击按钮后,页面提示让张先生输入验证码,张先生打开手机,按照短信里的验证码输入,页面竟然真的弹出中奖提示,和短信中描述的奖项、奖品完全一致。张先生喜出望外,“难不成我真的这么好运气,这都能给我中到?”于是也没顾得上多想,就直接按照网页提示,输入了一系列个人信息,等待奖品寄送上门。不过,在随后的日子里,张先生多次接到自称“节目组”的电话,分别让他缴纳各种名目的费用,包括奖品的“手续费”、“税款”等,在按照要求打了几次钱后,张先生产生了怀疑,多方求证后发现被骗,立即向警方报案。揭秘“伪基站”系不法人员组装生产的“三无”产品,但是功率非常大,能将用户与正常的运营商基站强行断开,持续搜取以其为中心,数百米至几公里半径范围内的手机用户,并且冒用公众服务号码或者任意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信息,每小时可发送数万条信息,危害巨大。犯罪分子首先制作或者购买虚假链接,这些链接有的是植入木马,有的是钓鱼网站。然后再雇佣他人利用伪基站走街串巷,向不特定群众发送积分换现金、中奖等诈骗短信,诱使受害人点击,实施诈骗犯罪。提醒!伪基站诈骗发送的短信里都附有链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链接是钓鱼网站,犯罪分子通过伪基站发送冒充金融机构或者运营商客服的短信给不特定的人群,一旦有人点击短信里的链接,就会进入钓鱼网站,受害人在链接中输入银行账户信息、密码,犯罪分子在后台都能看见,就会立刻利用这些银行账户信息在真正的银行网站上操作,迅速盗取受害人银行卡内的金额。还有一类链接是木马,往往是伪装成聚会照片等,一旦受害人点击,手机就会被植入木马,绑定的银行卡就会被犯罪分子盗刷。警方提醒,不要轻信短信中的内容,更不要点击短信里的不明链接,以严防登录钓鱼网站,或者手机被植入木马。23、网购平台诈骗案例小龙看中一双限量版球鞋,这双鞋他已经在网上找了好久,但是要么是断码要么就没看到有现货。有一天上网时,小龙突然在一家网店里看到了梦寐以求的这双鞋。虽然卖家的信用级别不高,而且也不像是个专门卖鞋的店,但是毕竟这是自己找了好久的一款鞋,尺码又正好合适,小龙没有丝毫怀疑,就通过平台的聊天功能向卖家询问:【阿里旺旺信息声】小龙:老板,在吗?小龙:亲,在吗,我要买鞋?直到小龙反复询问了很多遍后,对方总算有了回应:卖家:平时不常在线,购买联系请加我这个qq小龙赶紧按要求添加了卖家给的qq,在qq上,卖家比之前热情了了很多:卖家:不好意思我在公司,这边没法上平台的聊天软件,老板盯着呢。都是兼职请您理解哈!小龙:我要买这双限量版的球鞋卖家:您要的这款鞋我们是有货的,您拍这个链接吧说完,卖家通过qq发来商品链接,小龙点开一看,就是自己想要的那双鞋的购买页面,于是小龙丝毫没有犹豫,就按平时的操作购买并付款。当晚,小龙想看看物流进度,再次通过官网进入自己“已买到的宝贝”一栏,却发现购买记录里根本没有这双鞋,赶紧与店家联系,对方一直没有理会,再用QQ联系,对方已将他删除拉黑,而他通过银行网站查网上交易记录,发现自己的钱已经直接付到一个陌生账户。揭秘犯罪分子先要求买家加为QQ或者微信好友,避开网购平台的监督,再在QQ或者微信上发送钓鱼网站,诱导买家点击链接并填写信息,实时获取买家填写的账户名、银行卡号及密码等付款信息,再登录买家的网银官网,进行转账或购买游戏点卡操作,完成诈骗。提醒!警方提醒,由于网购平台通常只对官方聊天工具上的信息负责,因此犯罪分子往往会诱骗受害人加QQ或者微信来完成购买,有时还会称可以给买家额外的优惠,目的是绕过网购平台的监管。如果消费者贪图这一点点小便宜,往往就落入骗子的陷阱,遇到“网购平台客服”要求加QQ、微信的应一概拒绝。同时,网购的时候应该保持警惕,不要在交易过程中随意点击对方发来的链接,不要见到用户名密码输入就输入。自己收到的各类验证码,都是信息、资金的最后一条安全防线。千万不要告诉任何人。接到所谓“订单异常”的电话,应挂掉电话,直接与网店卖家联系,或直接致电网购平台的官方客服电话咨询。24、补助、救助、助学金诈骗案例广东佛山的廖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找到一个盗卖学生信息的卖家,以1200元的总价买到了一份湖北某中学的在读学生资料。之后廖某一伙四人进行了分工,廖某和王某负责冒充学校老师,许某和陈某负责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随后拨通了一个家长的电话:骗子1:是蒋洁的妈妈吗,蒋同学这学期成绩很好,获得了3280元的教育基金财政补贴。事主:是么?还有补贴呢?骗子1:您记一个电话,是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具体您和他联系。手机号码是:170170……随后,家长按照骗子的指示,拨通了这名所谓“教育局工作人员”的电话事主:喂,喂,您好,是教育局吗?骗子2:是,什么事情?事主:想问一下教育基金补贴,我是蒋洁的妈妈。骗子2:怎么现在才来问!学校早没通知吗?今天最后一天办理。都拖最后一天。今天领不了,明天就不能办了。事主:老师今天刚通知的!我在外地打工,没在家里边,这怎么弄啊?骗子2:补贴打到卡上,在外地也能办,抓紧时间吧。拿张存钱储蓄的卡,找一个ATM机,在上面操作。到了再给我打电话,我告诉您怎么操作,步骤不能错…事主:好好,谢谢啊。略带责备的催促语气,电话那头的“教育局工作人员”似乎也在替学生和家长着急。对方的“好心”让家长也放松警惕。家长急匆匆来到atm机前,再次拨通电话骗子2:您卡插进去了吗?卡里还有多少余额?我做一个记录,教育补贴到账之后,再查一下,好核对发放金额。事主:余额是1万3千550。骗子2:好的。然后点跨行转账,在这个下面操作,输入补贴系统里的学生证号,它的系统会自动识别。蒋洁,我找一下,他的学生证号是622***骗子2:然后点“其他金额”,进入输入补贴编号,是13548。骗子2:再核对一下编号,核对好就确认。事实上,所谓的“补贴编号”正是转账金额。输入所谓的“补贴编号”之后,卡里的钱就会转账到犯罪嫌疑人的账户里。揭秘犯罪分子冒充民政、残联、教育、财政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困难群众、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或者助学金,要求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帐需要查询为由,让受害人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利用受害人对英文界面不熟悉,将转账金额谎称成所谓“验证码”,从而实施诈骗。提醒!这类犯罪手法,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非法渠道,事先获取受害人详细资料,进而实施精准诈骗,由于受害人不了解ATM机器英文界面操作,犯罪分子让他们在英文界面下输入的所谓“验证码”,实际就是转账金额。警方提醒:需要申领补助金、救助金或者助学金等事宜,应按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向学校申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通过ATM机转账汇款的,延迟24小时到账,如果发现被骗,可以在24小时内向ATM机所属银行申请撤销这笔汇款。25、医保卡、社保卡诈骗案例安徽的李女士近日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接通后,首先是传来了一段电脑语音:电脑语音:医保管理中心通知,您的医保卡存在异常,将于今天下午3点停用。如需人工服务请拨9。李女士将信将疑,但是依然按照电话中的提示,按下数字“9”。随后,电话那头的声音变成了真人,对方自称是医保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李女士:刚刚我接到这个电话的通知,说医保卡出了问题,我想咨询一下是什么情况对方:稍等我给您查询一下,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告诉我一下。李女士在电话里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诉对方,随后电话那头响起键盘敲击声:对方:是这样的,系统里的资料显示,您的医保卡曾在3月份在南京有笔12855元的异常报销记录,医保部门将封存您的医保账户。李女士:我没有去过南京啊?对方:那很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被盗用了,建议您立刻向南京的公安局报案,我们这里显示的有医保卡在南京被申请的申办日期、公文编号和银行卡号码。李女士:稍等我记一下。对方:我们会通过内部系统替您转接到南京警网系统报案,随后会有警官和您联系。随后,电话再次响起对方:你好这里是南京市公安局,我是张警官。你的情况社保中心给我们发了过来,你先看清楚来电显示的号码“02584402882”,拨打南京市的114台查询,我们这是为了保障报案人安全,避免出现诈骗电话。李女士按照要求进行查询,当地114报出该号码的登记地址是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丹凤街通信市场民警办公室,李女士于是对对方深信不疑。几分钟之后,这名“张警官”再次打来电话,语气严厉地训斥李女士,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由于她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对方:刚才我通过警网系统已经查询到你的身份信息,不但有医保卡被异地使用的问题,还有一起洗黑钱的经济案件中使用的银行卡是以你的身份信息开办的,你很有可能也是犯罪嫌疑人。李女士:不会啊,我……我怎么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我现在就去公安局报警,这肯定是误会!对方:我这边就是警察!但是你必须在1小时之内赶到南京,否则我去执行公务没法接受你的报案,你也会因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拘留调查。李女士:我在安徽呢,怎么都不可能一个小时内赶到南京,您看有没有什么办法通融一下?对方:那我给你做电话录音笔录,你找一个安静的,没有第三者在场地方。你现在是涉案人员,不允许将这事告知亲戚、朋友,否则以泄密罪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开始所谓的“录音”后,对方询问了李女士的个人信息,最后称李女士牵涉到经济案件中情况非常严重,必须先将本人的银行存款先转移到“公安局”设立的一个保密账户上。李女士着急之下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转账,随后发现被骗。揭秘在这类诈骗中,犯罪分子首先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犯罪,对受害人进行恐吓,之后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谎称可以帮助受害人洗脱罪名,并以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提醒!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得知医保卡、社保卡被盗刷、盗用后急于证明自己清白心理,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警方提醒,医保卡只能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并且个人账户资金不能透支。正常使用、正常缴费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不会被无缘无故封存。任何向参保单位、参保人通知社保卡、医保卡停用以索取个人信息、金钱的,均可认定为诈骗行为。请大家切勿相信此类电话,更不要在电话中轻易透露个人信息,谨防上当受骗。26、二维码诈骗案例不久前,浙江的李女士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150元的东阿阿胶,没想到却在第二天遭遇了所谓“卖家”的电话骚扰。对方:你拍了这个150元的阿胶是吧,我们价格有所调整,比你购买的价格便宜,但是那时候你已经下单了,我们需要把钱通过微信退给你才能发货。李女士:没事你先发吧,这钱我不着急收,但是东西我急用啊。对方:我必须先把这些钱退给你,不然我们系统里面没法发货!李女士:我需要怎么操作?卖家:这个很简单,你加我微信扫二维码就可以,钱就马上就能到你的账户了。随后,李女士按对方的要求添加了微信,在聊天的过程中,对方给李女士发了三次二维码图片。李女士在扫描这些二维码后,被要求输入身份证和银行卡号,随后,对方还要求李女士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发送给他们。对于手机二维码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一知半解的李女士并没有起疑,按照对方的要求一一进行了操作。但是最后,李女士两张银行卡内近万元的资金被划走。李女士很惊讶,手机在自己手上,自己扫的二维码对方也看不到的,怎么钱就被转走了呢?后来经过家人提示,她才知道,自己一扫二维码,对方就能马上收到二维码李女士的信息。随后,李女士也同自己购买阿胶的卖家取得了联系,但对方表示,李女士被骗不是他们店铺的工作人员所为,对于购物信息被泄露,卖家只是建议李女士进行报警处理,对李女士在微信上与对方沟通的内容不予承认。目前,李女士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揭秘犯罪分子制作植入木马病毒的二维码,用来替换成正规广告中的二维码,或者在付款、租车等场合,用植入木马的二维码来鱼目混珠;受害人一旦扫描,就会被嫌疑人盗取其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落入诈骗的陷阱。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会故意迷惑受害人,混淆“付款码”和“收款码”,一旦需要收款的受害人误将“付款码”截图发送过去,钱就被对方骗走。提醒!对于付款二维码和收款二维码,只要用户使用的时候多留心,就能够分清楚。但是,含有钓鱼网站的二维码,实际上用户无法判断。而且,看似复杂的二维码,制作起来几乎是“零门槛”,用户一旦扫描恶意二维码,就自动跳转到后台控制的钓鱼网站上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警方提醒,防范利用二维码实施诈骗,首先要对二维码的来源进行判定,不扫可疑的二维码,不要贪图一些小便宜去扫描陌生人提供的二维码。同时,对于自己的付款码要妥善保管,不要轻易让他人获得。此外,二维码支付应当选择公认比较安全的客户端,比如一些客户端能够防止二维码被截图,从而防止诈骗分子用来转账。27、重金求子诈骗案例2014年10月底,福建省福州市钟某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自动播放了一段录音:录音:(出录音)您好,我叫小美,今年29岁。因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特许一男士与我共育一子,电话谈好,速飞你处见面,首付定金30万,有孕再付150万,联系电话XXX,或添加微信联系。钟某一开始没当回事,过了几天,一时无聊就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从微信上添加了好友。对方的头像显示是个美女,钟某立刻产生了兴趣,开始和对方聊天,一来二去之间,对方告诉钟某,自己收入不菲,因为自己丈夫不能生育,迫不得已才花重金求子。随后,钟某向对方询问交易的细节和价格,对方说,可以来钟某所在的城市与钟某见面。两人约好时间和航班,在约定航班出发前,两人打了个电话:【机场背景音】对方:我已经到了机场啦钟某:你注意安全哦,到了打电话给我电话那头传来的人群嘈杂声,和机场广播的声音,让钟某深信不疑,然而过了半小时,对方又打来电话,称航班出了问题,只能改签。在接下来的三四个月里,两人一直因为种种理由没能见面,但是对方和钟某一直保持着电话和微信的联系。此时钟某已经确信,那边的确有一个在婚姻中陷入苦恼的少妇,也越来越相信对方说的话。但是就在这段时间里,对方又以公证费6860元,个人所得税3万元、押金4万元、好处费2.1万元等种种名目向钟某荣要钱。钟某共汇款给对方97860元,最终发现被骗。揭秘!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或者街头小广告等方式散播“重金求子”“以高价找人生孩子”等内容的虚假信息,谎称愿意出重金求子,引诱受害人上当,待被害人信以为真后,通过冒充“富婆”、“律师”、“工作人员”等,让被害人缴纳名目繁多的所谓诚意金、检查费、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实施连环诈骗。提醒!警方提醒:凡是重金求子的,均属诈骗,不要上当。此类诈骗中,犯罪分子许以重金诱使受害人上当,再以提前缴纳公证费、律师费为幌子,要求受骗人汇款,已达到诈骗目的。为了使受害人信以为真,犯罪分子在与受害人通话的时候,会播放机场、车站、医院等场合录制的背景音,模仿这些场景。28、提供考题诈骗案例小李准备参加5月18日举行的某特殊岗位考试,但是因为复习的不到位,心里还是很不踏实。考前一周左右,小李突然在互联网上发现有人声称“有内部渠道”可以提前拿到考试题,小李怀着试一试的心态,同这个人取得了联系:小李:你们提供的这个考题靠谱吗?对方:没问题,我们跟出题老师关系非常好,拿到的题百分之百准确。小李:但是……考题这么容易能拿出来?对方:你就放一百个心吧,不瞒你说,这就是我们跟出题老师合作搞的这个生意,你买试题的钱,得有一大部分进那个老师的口袋,你说说,这老师能骗你吗?在对方的大力鼓吹下,小李开始有点相信了,对方又对他说,不用一次性付完全款:对方:你看这个考试也挺重要的,我们维护跟那个老师的关系也不容易,也不跟你瞎要价了,你先付3000块钱定金,等考试通过后再付剩下来的5000块钱。对方这个付款方案,让小李吃了定心丸。立刻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去人民币3000块钱,对方又打来电话:小李:我钱已经汇过去了。对方:你还得先汇1000元保密保证金。小李:怎么还要收钱,不是考试完了之后才付的吗?对方:是这样,你得确保不把我们给的考题告诉别人啊,如果没有泄密情况,这1000元考完试还是得还给你的,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小李于是再次相信了对方的说辞,继续汇款过去,然而,对方的电话再也无法接通。这时候,小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揭秘犯罪分子谎称可以提前获得各类考题,从而实施诈骗的手段。犯罪分子先非法获取考生信息,称能提供考题或答案,对即将参加考试的受害人实施精准诈骗;一旦有受害人急于求成,试图作弊,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就会被骗。提醒!警方提醒:我国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和答案均有严格的保密规定,现实中漏题泄密的情况很少发生,而且一旦发生,相关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凡是声称能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均属诈骗。广大考生要杜绝侥幸心理,诚信面对各类考试,不要受骗上当。29、高薪招聘诈骗案例今年的正月十四,在武汉老家过年小张寻思着去换一份新的工作,他在一家招聘网站上看到,北京一个建筑工地正在招聘施工员。网站上提供的待遇相当不错,每月工资9000元,还包吃住。小张动了心:又能来北京干活,又有这么不错的条件,多好啊,我得赶紧联系联系这个招聘的人,免得被其他人抢了先。于是,小张通过电话联系了招聘的文主管,双方简单交流之后,文主管对小张比较满意,让他年后赶紧到北京,到了之后打电话给自己,会去火车站接他。但是当小张从北京西站下了火车,却没等到接站的文主管。小张:文总你好,我已经到火车站了,我去哪儿找你呢?文主管:你按这个地址过来,到北京的南楼梓庄哪儿,你自己去找项目经理张先生,提我就好。小张:哎,哎,我这就过去。但是当小张到了指定地点,却发现,张经理整在路边等他,也没看见工地和办公室,张经理让小张先交1000元饭费、500元押金还有200元被褥行李费。小张:张经理,我啥时候能上班呢?咱们工地在哪?张经理:在大兴黄村,你现在赶紧过去吧,工地和宿舍都在那边。小张到了黄村后,已经晚上7点多了。再打电话联系张经理,却被告知,太晚了,让他自己先住下,第二天再说。第二天一早,小张又给张经理打电话:小张:张经理,我今天能上班了不?张经理:按照我们这儿的政策,你现在还不能去工地,要先参加消防培训,要交培训费1000元,你还得经过我们公司的体检,还有体检费1000元。你找个ATM机转给我就行。小张:那……我能先去工地,把东西放到宿舍不?张经理:你先打钱再说。人生地不熟的小张只能按要求继续把钱打到指定账号,随后再打电话,无论是文主管还是张经理都再也无法接通,才发现被骗。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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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到底是什么罪?最高检:已成起诉第三大罪名!

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近日,最高检披露的一组办案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分割线推荐阅读1.“两卡”之“帮信”犯罪讯问要点及注意事项2.两卡犯罪:帮信罪“明知”认定的最新判例汇总3.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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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一线制作讯问笔录注意事项

“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值得注意的是讯问时要照顾民族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切忌讲出一些伤害民族自尊心的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讯问、记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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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拉扯、推搡行为是否属于殴打他人?

张某连、安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案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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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警察办案实用资料(点击领取)

1.行政/刑事法律文书1.最新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最新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案卷规范/文书1.最新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最新公安机关行政案卷立卷规范1.基层民警办案第一课:案卷2.一位法官对公安案卷弱点的评判1.案卷文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模板)2.案卷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模板)3.案卷文书:传唤证(制作规范及模板)4.案卷文书:辨认笔录(制作规范及模板)5.案卷文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6.案卷文书:受案回执规范及模板7.案卷文书:呈请XX报告书(制作规范及模板)8.案卷文书:受案登记表(制作规范及模板)9.案卷文书:被取保后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模板)10.案卷文书:查获经过(制作规范及模板)11.案卷文书:收缴物品清单12.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笔录”之(现场笔录)13.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笔录”之(勘验笔录)14.文书模板:《悔过书(司法拘留案件具结悔过用)》3.权利义务告知书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3.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4.各类警情处置1.出警宝典:现场警情处置应对方法(100种)2.阻工类警情处置规程及法律适用指引3.公安部:对群众溺水警情的处置规范4.基层民警怎么做好失踪人员警情处置?5.劳资纠纷警情处置规程及注意事项6.工伤事故类警情的处置难点及对策7.处置讨债类警情执法规范、取证要求及法律依据8.浅谈交警部门如何应对现场阻碍执法问题9.基层执法:如何处置酒后肇事者?10.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11.《民法典》中与公安机关相关的警情处置规范12.基层必看!常见警情现场处置规范13.应对暴力伤害警情,应如何处置?14.应对“讨债型”警情要记住这八点!15.处理焚烧秸秆警情相关处罚规定16.执法办案遇民事纠纷警情,如何处置?17.执法办案遇到吃霸王餐警情,应如何处理?18.醉酒滋事警情预案编制演练与实战处置19.教师体罚、虐待学生警情分析及处置策略5.涉疫1.“涉疫”案件取证清单和注意事项2.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3.紧急查收:公安机关应对疫情防护实操指引4.别任性!防疫期间这些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5.疫情之下,这简直就是远程办案神器!6.公安部刚刚明确: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入罪标准7.防疫期间,这些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8.疫情当前,如何快速实现远程审讯?9.公安部《公安民警疫情应对身心健康手册》10.疫情期间最适合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电子送达!11.疫情之下办案一线:法度视证通“非接触式”远程执法取证模式高效又便捷12.突发疫情期间严打20类30个罪名犯罪行为!13.公安提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后果很严重!6.轻伤害案件、伤情鉴定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注意事项3.伤情鉴定之重新鉴定法律依据4.刑事犯罪伤情鉴定标准大全(实用版)5.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怎么办6.办案实务丨故意伤害案件证据清单7.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相关规范8.办理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能对受害人进行伤情强制鉴定吗?7.涉卡/帮信罪实务1.“涉卡”罪名汇总2.办理“断卡”刑事案件相关问题解答(附罪名)3.“两卡”至“帮信”犯罪讯问要点及注意事项4.两卡犯罪:帮信罪“明知”认定的最新判例汇总5.“两卡“犯罪:诈骗罪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8.案由/罪名/无犯罪记录证明1.《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名称(案由)及处罚标准一览表2.《治安管理处罚法》附7种情形、151个案由及裁量标准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的名称4.《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最新修订)1.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查询指南及模板2.公安食药环侦查机关侦查案件所涉罪名对照3.妨害国(边)境犯罪主要案件类型及立案追诉标准4.(最新)修订后78种犯罪立案标准新旧对比表5.涉黑涉恶犯罪常见罪名一览表(含11大类)6.2021修订版:常见罪名量刑计算表7.2021最新刑法罪名大全(483个)8.公安机关40余个罪名管辖变更!9.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刑期一览表10.可以刑事谅解的104个罪名11.危险作业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和行贿罪、贪污罪12.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13.袭警罪、绑架罪、妨害药品管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14.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15.全国各地常见罪名定罪量刑数额标准9.支付宝/微信取证1.支付宝及微信调查取证最新指引(2022版)2.执法实务收藏:手机微信取证新方式3.不去阿里巴巴也可以调取支付宝交易流水清单4.不去腾讯公司也能调取微信交易流水清单5.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6.聊天记录别随便删!新规定5月1日起实施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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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案的裁量标准和取证要点

支持蒙文、藏文文书格式……内置法度笔录系统,目前50万人下载使用法度笔录U盘(新三代)安全可靠,即插即用点我获取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法度笔录U盘!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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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是否属公安机关管辖?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沪03行终105号上诉人高某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斜土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斜土路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1)沪7101行初9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审中,高某诉称,2017年8月8日7点左右,其母亲在上海市徐汇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做B超的时候手骨折了。其母亲因病情严重于2019年3月转院至中山医院,同年4月在中山医院去世。之后,高某去各个部门咨询母亲手骨折的原因,XX中心告知不知其母亲的手骨折的原因,要么协商要么去打官司。其向斜土路派出所报警,警察告知找医院协商或者去卫计委。其信访结果是找医院诉讼解决,也打过很多次12345投诉电话。2021年7月20日,徐汇公安打电话告诉其去拿回执,但斜土路派出所没有出具任何回执证明其报过警。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斜土路派出所履行对高某2021年7月20日报警请求调查其母亲手臂骨折的事情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辩称斜土路派出所辩称,经查,高某母亲史某于2019年4月22日因疾病死亡,在此之前,未发现史某、高某或者相关家属来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记录。经调查走访,发现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徐汇调解委员会)于2020年5月7日受理史某与卫生中心的医患纠纷,经徐汇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调解成功可能,于2020年12月28日终止调解。调解期间,公安机关亦未收到史某、高某或者相关家属报案。后高某于2021年1月至斜土路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母亲手臂骨折的原因进行调查,民警告知其所述事项为医患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高某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后一直打110投诉,2021年7月20日高某亦是110投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接报回执单。斜土路派出所认为,高某诉讼请求的实质系对XX中心处理与其已故母亲的医患纠纷的结果不满,其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其母亲医患纠纷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求显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求驳回高某的起诉。原审认为原审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根据高某陈述内容可知,其请求斜土路派出所调查其母亲手臂骨折的事情,该事项系属其已故母亲与XX中心的医患医疗纠纷,显然不属于斜土路派出所的法定职责权限范围。高某就明显不属于斜土路派出所法定职责权限范围的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高某。裁定后,高某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高某上诉称,上诉人母亲手臂骨折的伤害已达刑事标准,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调查,查明真相。上诉人在2020年2月17日之前一直请求各方组织帮助,且无数次报警,但因手机被限制使用无法提供报警记录。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斜土路派出所查清其母亲2017年8月8日手臂骨折真相。被上诉人斜土路派出所辩称,上诉人母亲史某于2017年8月8日在XX中心住院期间,被护士发现右上臂肿胀疼痛,摄片证实右肱骨远端骨折,经治疗平稳好转。后史某于2019年4月22日因病去世,徐汇调解委员会对该起医患纠纷进行多次调解,2020年12月28日调解终止。上诉人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向公安机关提出其母亲的受伤涉及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其在2021年7月向被上诉人提出调查2017年8月8日其母手臂骨折的要求,但未提出任何其母受伤系因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依据,显然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月的处罚时效。上诉人2021年至公安机关要求调查时,其母史某已经死亡,实质系其对XX中心处理与其已故母亲的医患纠纷的结果不满,其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其母医患纠纷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求显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上诉人就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诉讼条件,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上诉人诉称,其母2017年8月8日手臂骨折,2019年4月因病去世,上诉人2021年7月20日报警请求被上诉人斜土路派出所调查其母亲2017年手臂骨折的真相。上诉人主张其母手臂骨折涉及刑事,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调查,履行查明骨折真相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的职责涉及刑事,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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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训诫书》模板及训诫依据汇总

训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实施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2.适用情形: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下述情形可以视情予以训诫:(1)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3.适用对象: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法规适用训诫: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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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视频询问取证工具:法度视证通

疫情之下的取证神器法度视证通远程视频询问系统,基于解决基层案多人少,执法人员外出取证低效率、高成本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取证困难等诸多问题,运用“互联网+”科技技术,合规、合法地实现执法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跨区域“零接触”远程询问取证。法律依据《2021刑诉法解释》第652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2021刑诉法解释》第6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4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证人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远程询问系统功能系统简单易用、询问取证过程合规合法、数据安全有保障。1简单三步,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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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三)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最新修订)公众号后台回复【考试】获取易学法会员及真题回复【文书】获取2021版GA行政/刑事文书word版法度笔录U盘☑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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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公安机关相关的警情处置规范

01高空抛物、坠物警情处置重点提示:《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一)现场处置1、要尽快了解现场抛掷物或坠落物性质、特征、坠落地点及周边环境、损毁物品情况、人员受伤等情况。2、现场发现伤者要立即开展救治。3、要有效保护现场,并提示附近人员避让,防止再次发生人身伤害。(二)调查取证1、要开展现场勘查,对现场有关场所、物品、痕迹及伤者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2、要调取现场监控录像、现场人员手机录像等音视频证据。3、要对相关建筑物上的住户及坠落地点周边群众等进行走访,查找目击证人。(三)依法处理1、已查明没有具体责任人的,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妥善处置,并告知报警人、被侵权人此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应向主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2、能够查清责任人的,要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为人民法院的民事责任追究提供证据支持。3、对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受理审查。02私力救济(自助行为)警情处置重点提示:《民法典》对私力救济范围内的自助行为作出以下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常见的自助行为如:债权人扣留债务人的财物等。公安机关在执法中要准确把握自助行为的合法界限,对当事人的自助行为,公安机关既要做到不能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同时对于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一)现场处置1、要了解纠纷起因,向当事人问明发生纠纷的基本情况。2、要现场化解矛盾,告知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实施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民事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3、如现场发生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应果断制止并带离现场或带回审查,有效控制现场。(二)调查取证1、要重点查明以下四方面情况,以确认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属于自助行为:前提条件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必要条件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范围条件是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合法条件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2、要通过现场询问、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证明文件材料、调取视听资料等取证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有关情况。3、对现场已发生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固定现场证据,依法受理审查。(三)依法处理1、经查未发现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能够确认行为人采取的相关措施属于自助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报警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2、现场发现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依法调解处理。3、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意殴打伤害他人身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受理审查。03噪声扰民警情处置重点提示:《民法典》不仅在物权编中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声,还将私人生活安宁权正式编入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对于人为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既属于侵犯公民私人生活安宁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又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一)现场处置1、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联系报警人,及时查找噪声来源及噪声责任人,走访周围群众调查了解噪声扰民相关情况。2、饲养动物产生噪声扰民的,应当责令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饲养采取管教、约束等防噪措施。3、对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噪声扰民警情,应当立即责令违法行为人消除或减轻噪声;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应当告知其行为已涉嫌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如不立即停止,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4、对现场能够判定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扰民类警情,应当口头告知报警人此类噪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可向城管、环保等部门反映。(二)调查取证1、询问走访相关人员,重点询问噪声产生和持续的时间、噪声源地点、制止或投诉情况、是否对正常生活或休息造成影响等细节。2、对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噪声扰民警情,要对制造或产生噪声的设备或物品进行扣押或登记保存,并录像或拍照固定。3、对噪声扰民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使用专业噪声测试仪或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噪声进行检测,并出具噪声检测报告。(三)依法处理1、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噪声扰民警情,应当依法向报警人告知理由、依据及投诉反映渠道;对依法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噪声扰民警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注重调解,尽量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噪声扰民案件一般不需要进行噪声检测,但对行为定性存在异议的,应当使用专业噪声测试仪或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3、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制造噪声行为并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不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先依法作出警告处罚,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才能适用罚款处罚。4、对情节特别轻微,明显不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终止案件调查,并告知报警人可就噪声扰民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5、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不良动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故意以制造噪声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应以寻衅滋事依法处理。0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警情处置重点提示:《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扰民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警情较为复杂,在处置中要注意厘清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违法犯罪行为。(一)现场处置1、接警时,尽量问明袭人动物的种类、大小、数量、是否逃窜及人员受伤等情况,安排足够警力,迅速出警。处警民警应携带网枪、麻醉枪、抱钳、套绳等装备。2、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与报警人取得联系,确定袭人动物踪迹。对有动物饲养人的,及时通知饲养人到场协助处置。对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应当果断采取控制措施,立即疏散围观群众。3、对现场有人员受到动物伤害的,应立即通知120到场救治。对现场难以控制的,及时请求支援,指派专业人员到场处置。袭人动物逃离的,立即组织查找。必要时发布公告,提醒群众注意防范,发现后及时报告。4、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避免虐杀动物,特别是在公共场合,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可利用网枪等工具控制动物。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具有兴奋、狂暴、明显攻击性等疑似或类似狂犬症状的动物,使用工具无法控制或者没有适当工具控制的,可以当场捕杀。5、对饲养的动物扰民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应当责令饲养人或管理人立即对动物进行管教、约束,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告知饲养人或管理人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二)调查取证1、对报警人、被侵害人要重点询问动物袭人原因、与动物主人有无矛盾、受伤情况、有无放任动物恐吓或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动物扰民持续时间、强度大小、制止或投诉情况及本人或家人正常生活是否受到影响等。2、对饲养人或管理人要重点询问所饲养动物有无合法登记手续、动物是否伤人、动物袭人原因、与报警人有无矛盾、有无放任或驱使动物对他人进行恐吓、伤害行为;对扰民动物是否采取管教、约束等防止干扰周围环境措施等。3、走访动物袭人现场知情人员或扰民动物所在地周边住户居民、调取现场监控录像等音视频证据、对因动物袭人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等。(三)依法处理1、动物被当场捕获的,应当责令饲养人或管理人严加看管,对违规饲养的,责令办理相关手续,或依法予以没收。无饲养人或管理人,交动物收容救助机构、动物保护组织等有关部门处理。动物尸体和疑似狂犬病,动物尸体交动物防疫作无害处理。疑似狂犬病的,交有关部门进行狂犬病检验。2、动物致人伤害的,责令饲养人或管理人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饲养人拒绝的,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无饲养人或管理人,尽量帮助查找,并告知受害人及时就医或者注射疫苗。3、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先行调解,尽量化解矛盾。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依法处理。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同时符合“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和“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应当以“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定性处罚。4、违法行为人涉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等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调查处理。05侵犯居住权(房屋租赁纠纷)警情处置重点提示:《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登记备案、维修、转租、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担负着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职能。对因租赁合同纠纷引发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治安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或不适用治安调解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一)现场处置1、要查明起因,向当事人问明房屋租赁的基本情况,包括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内容、租赁纠纷原因等。2、要现场开展调解工作,告知当事人协商解决,可通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现场化解矛盾工作。3、如现场发生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当事人协商不成,言语激烈,情绪激动的,应果断带离现场或带回审查,妥善控制现场。4、承租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实施撬门、换锁、断水、断电、强行进入等行为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并告知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出租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的,可依法传唤审查。5、承租合同已到期承租人拒不搬离的,应告知承租人依法履行承租合同,不得采取违法方式和过激行为。如承租人不听劝阻的,可依法传唤审查。(二)调查取证1、要询问房屋租赁当事人,走访知情人,调取相关警情记录,核实房屋租赁纠纷的详细情况。2、要调取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易记录,查明租赁合同期限、承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情况。3、对现场已发生的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固定现场证据,依法受理调查。(三)依法处理1、已查明承租合同尚未到期,且承租人已按期交付租金的,应告知出租人不得实施驱赶租户的行为,并告知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得实施过激行为,如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2、现场发现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依法调解处理。对已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06不动产征收、拆迁警情处置重点提示:《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征收权主体是国家,并由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在不动产征收拆迁类案件出警处置过程中,要重点甄别政府拆迁、村民自治拆迁、单位拆迁等情形依法处理。(一)现场处置1、在接到房屋被损毁的报警后,要尽快了解现场基本情况,包括房屋被拆情况、损毁物品情况、人员受伤情况等。2、遇有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秩序混乱的,要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并对聚集人员劝说引导,不听劝阻的,应果断带离,妥善控制现场。3、要向现场人员了解实施拆除房屋的部门单位,初步甄别拆除房屋的行为性质。4、对无合法手续而非法实施拆迁行为的现场人员要及时控制,带回办案单位继续审查。(二)调查取证1、针对政府部门拆迁征收行为,要调取政府部门拆迁征收的相关文件或法院判决、公告以及房产证明、房屋合同等文书证据;要对实施拆迁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制作笔录,询问相关情况。2、针对村民自治拆迁行为,要调取村民大会会议记录、协议以及房产证明、房屋合同等文书证据;要对实施拆迁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房屋所有人、使用权人制作笔录,询问相关情况。3、针对单位拆迁房屋行为,要调取单位拆除房屋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拆迁决议、公告及房屋租用合同等文书证据;要对单位主责人员及施工人员、房屋使用人制作笔录,询问相关情况。(三)依法处理1、经查未发现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告知报警人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对在非法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或者在合法拆迁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明显超出拆迁行为范畴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意殴打伤害他人身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3、对调查工作中发现的政府工作人员在不动产征收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情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来源:法青苑分割线推荐阅读1.执法办案资料电子档(点击领取)2.公安执法案件法院判决案例汇总(2022整理)3.常用办案法律法规word档(点击领取)4.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制作注意事项5.公安制作笔录时应注意的问题6.疫情之下,这简直就是远程办案神器!7.智慧消防:法度笔录推出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8.法度智能笔录系统下载9.羡慕!是什么让民警异地办案更高效?公众号后台回复【考试】获取易学法会员及真题回复【文书】获取2021版GA行政/刑事文书word版法度笔录U盘☑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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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精神病患者送医的判断标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沪02行终12号审理经过上诉人厉某因送医诊断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行初5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厉某于2021年6月28日15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以下简称周家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厉某及XX街道办工作人员带回派出所调解,经核实厉某身份信息,周家渡派出所查明厉某曾于2017年1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派出所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后厉某经民警劝解后离所。当日16时26分许,厉某又返回派出所,在周家渡派出所的治安窗口吵闹,影响周家渡派出所正常工作。当周家渡派出所民警将厉某带至调解室劝解时,厉某突然挥手打落民警何某1,民警遂对厉某采取约束措施,并据此认定厉某系具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经联系厉某亲属,其亲属表示不愿看护,周家渡派出所遂决定将厉某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根据本市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的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周家渡派出所先于当日19时许带厉某至东方医院南院做核酸检测及体检,后于次日8时30分许将厉某送往上海市XX中心诊断,医院诊断结论为偏执状态,诊断意见加强监护,防冲动。厉某对公安机关送医诊断行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周家渡派出所将其强制送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厉某财产损失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周家渡派出所具有将辖区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行政职责。本案中,判断周家渡派出所送医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重点应为厉某是否系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纵观厉某在事发当日的行为表现,其先与XX街道工作人员争执,后又拒不听从民警劝导,甚至对民警使用暴力,结合厉某曾被公安机关送医行精神障碍诊断的既往史,周家渡派出所为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及时予以处置,将厉某送医诊断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厉某要求判决确认被诉送医诊断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被诉送医诊断行为合法,厉某要求周家渡派出所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一并予以驳回。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厉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厉某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厉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周家渡派出所的民警何某2、钱某是案件利害关系人,两人所述不实,系作伪证。事发时,因XX街道办以防控疫情为由拒绝公民进入场所办理业务,上诉人报警只是为了让XX街道办工作人员去作笔录、澄清事实,并未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被上诉人的民警何某2不是精神科医生,却主观认定上诉人是精神病人,执意于2021年6月29日将上诉人强制送诊,当日诊断意见证明上诉人没有“疑似精神障碍”疾病后,才让上诉人离开派出所,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强制送诊违反法律规定,执法程序违法,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周家渡派出所辩称,2021年6月29日被上诉人的送医诊断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未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返回派出所,在治安窗口吵闹,影响派出所正常工作,当周家渡派出所民警将上诉人带至调解室劝解时,其突然挥手打落民警何某1,民警遂对上诉人采取约束措施,对上诉人自始至终并无殴打行为。该事实认定证据确凿,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均进行了举证、质证。对2021年6月28日下午周家渡派出所调解室内的监控录像,被上诉人经检索,发现该时段已被覆盖,此情况已书面答复原审法院。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将辖区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行政职权。被上诉人判断上诉人系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决定将上诉人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由110接警记录、(2019)沪02行终76号行政判决书、工作情况、诊断意见、民警何某与钱某的当庭证词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陈述等证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故被上诉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具有送医诊断精神障碍的行政职权。本案中,上诉人厉某于2021年6月28日15时许在XX街道办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报警,被上诉人周家渡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将上诉人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上诉人经民警劝离后,又返回派出所吵闹,影响派出所工作秩序,期间与民警发生冲突,打落民警眼镜,被上诉人据此认定上诉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经电话通知其家属后,决定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送医诊断,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对于具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人员,依法进行判断、处置,防止危害后果实际发生,其行为具有即时性。公安机关并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处警民警亦非专业医生,当事人只要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即可当即处置,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医诊断,而不能苛责现场民警必须具有十足把握后才能实施送医诊断行为,更不能以事后的医疗诊断结果来推翻之前的送医诊断行为。故被上诉人将上诉人送医诊断行为并无不当。因被诉送医诊断行为合法,上诉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依据。综上,上诉人厉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厉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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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能对受害人进行伤情强制鉴定吗?

办理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能对受害人进行伤情强制鉴定吗?故意伤害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最经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数量都非常巨大,问题也是相对多。01是否所有的伤害案件都必须要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根据该规定,只要受害人提出做伤情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伤情有争议,公安机关就应当做伤情鉴定。从这里可以看得出来,是否构成轻伤以上伤情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构罪标准。如果一般伤情,当事双方对伤害程度没有争议的,并非一定要有伤情鉴定才可以做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应当正确的去看待鉴定意见,对于一些显而易见、没有争议、可以直观作出判断的伤情,并不一定非得有个鉴定结论才能做出处罚。02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怎么办?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原因可能很多,比如双方私下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受害人担心伤情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不利于自己等原因。实际上,大多数的伤害案件都是由纠纷进而引发争执、冲突,最终造成伤害。而纠纷一般是熟人之间发生,也就是说当时双方一般来说是互相认识、有接触,甚至是亲戚朋友、家族成员甚至是家庭内部关系。所以,一旦要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的关系会出现一些微妙、必然、又情理之中的变化!报案之后又拒绝做伤情鉴定的情形,并不少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做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应该看时间点,如果是刑事尚未立案,就明确告知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不利后果,按照已掌握情况处理,也就是可以直接治安处理;如果是刑事立案以后,被害人依然拒绝做伤情鉴定,就在明确告知被害人不利后果后,按照撤案处理。如果撤案,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还要进行国家赔偿吗?根据《国家赔偿法》,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刑事拘留的,只是由于没有伤情鉴定,不能进行呈请逮捕和移送起诉而已,不需要承担国家赔偿。03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能否强制鉴定呢?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等,而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强制鉴定。第一,受害人已经受到伤害,不能因为鉴定的问题而强制进行,让其再次受到伤害。第二,故意伤害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权由受害人自己决定,其拒绝做伤情鉴定,实质上就是放弃了公诉,选择了自诉。第三,轻伤害案件根据刑法理论受害人本身就可以进行承诺,就是自己承诺嫌疑人对自己造成伤害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是程序权利的放弃呢?04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就必须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吗?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刑事案件还有补充鉴定)。但不是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就必须重新鉴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公安机关才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但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法律并没有次数要求。法律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为:(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也就是说受害人提出要重新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全案进行审查,作出重新鉴定,或者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来源:老刘办案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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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目录一、询问笔录中应当告知的事项(一)执法身份告知(二)传唤事由告知(三)家属告知(四)权利义务告知(五)鉴定结论告知二、询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的事项(一)口头传唤(二)询问聋哑人(三)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四)口头传唤嫌疑人(五)传唤嫌疑人告知家属(六)投案自首(七)询问未成年人(八)笔录签字确认一、询问笔录中应当告知的事项(一)执法身份告知《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二)传唤事由告知《治安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三)家属告知《治安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四)权利义务告知《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五)鉴定结论告知《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2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二、询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的事项(一)口头传唤《治安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二)询问聋哑人《治安处罚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中注明。(三)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治安处罚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四)口头传唤嫌疑人《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五)传唤嫌疑人告知家属《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条第3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第1款第5项: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投案自首《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七)询问未成年人《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