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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uwer Arbitration Blog | 杨玲:香港仲裁新发展

杨玲:仲裁地概念在中国内地的演进郑若骅: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五大优势及前景展望袁国强:香港回归祖国推动本地仲裁发展杨玲:携手国际商事法庭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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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3香港仲裁周 | 法治日报专访HKIAC名誉主席杨良宜先生

2023年10月16日至20日,2023香港仲裁周在香港成功举办。本届香港仲裁周是创纪录的一年。800多位来自44个司法管辖区的仲裁人士齐聚一堂,近100位嘉宾发表演讲,30多家机构慷慨赞助和鼎力支持。在为期一周的时间里,大家就当前国际仲裁届最热门、最紧迫的相关话题进行了讨论,包括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对仲裁的影响、能源仲裁、建设工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中国法下的港资港法港仲裁、数据合规与仲裁、仲裁的多样性与效率等。本届香港仲裁周的形式多样,包括了圆桌会议、辩论比赛、炉边畅谈、鸡尾酒会……在无数次的激烈交谈中,与会者、演讲者和参与者们进行头脑风暴、思维碰撞,不断迸发灵感的火花,对国际仲裁和争议解决产生了更深入的理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诚挚感谢所有亲临现场的嘉宾和参与者的支持,让我们共同期待将于2024年10月21日至25日在香港举办的2024香港仲裁周。2023年香港仲裁周期间,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李兆娣女士专访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杨良宜先生。经授权发表的采访稿全文如下。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关键记者:在您看来,促进内地和香港两地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最关键的一点是什么?杨良宜:要让内地和香港两地仲裁事业有高质量发展,我认为,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大量培养高层次的涉外法律人才。这在于香港适用的是普通法制度,与目前的国际商事规则吻合。而内地适用的是大陆法制度,与国际商事规则是两套不同的制度体系,这使得内地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会有一些障碍。例如,目前对于“要学什么才能培养人才”这种基本方向问题,还是众说纷纭。另外,香港也已有了一批高层次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只是数量不足够。他们也很希望把这套知识与经验传授给内地想“走出去”的律师。所以在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授课过程中,我们也邀请到包括大律师公会会长等著名的大律师来授课。在我看来,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在内地或香港发展都没有问题,两地都有大量的人才需求。必须了解国际商事规则记者:您曾提到,在促进国际工商合作方面,最重要的是着眼于预防与减少争议,其中关键,便是学习与熟悉现行国际商事规则。这应该也是当下着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可否请您介绍一下,现行国际商事规则的特点?杨良宜:现行国际商事规则的特点包括:法律的肯定性与可预测性;可依法行事;相关裁判可通过司法支持获得保护和执行;顾全大局、配合实际、满足整体上甚至是最低标准的公平合理;对国际商事活动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争议适用性强,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订约自由”等。法律的肯定性是决定投资的重要核心因素。一套精细全面的实体法也代表着,有了争议,就有法可依,而不是依赖法官、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这正是法治的一个重点:“法律,不是裁量”。法律的可预测性与法律的肯定性一脉相承。对国际商业人士而言,可预测意味着只要订立的合同是完善的,商人就可以风平浪静地等待合同履行完毕后,获得订约时预测的经济回报。这也是为什么国际商业人士非常强调订立合同,通过在合同中精确计算,预先分配风险与责任。在国际仲裁的发展过程中,首先占了红利的显然是普通法体系的国家与地区。他们主要参与了国际商事规则逐渐完善的过程。虽然整套国际商事规则逐渐完善起来,但新问题仍不断出现,特别是当前世界局势变化莫测。但对于熟悉现行这套国际商事规则的商业人士来说,他们还是能够应对变化的,因为万变不离其宗。新的变化包括制裁、数据保护与各种规管,中国企业需要熟悉这套国际商事规则。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程序问题实体问题需并重记者:您觉得,当前中国推动仲裁国际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杨良宜:中国成功推动仲裁国际化需加强国际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这正是近年来中央大力呼吁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关要。其实,中国内地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上的人力和财力已经很大了。但熟悉国际商事规则的人才为什么还是不足?我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学教育方向的调整。例如,法学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侧重国际公法,中国的确也培养出不少在国际公法方面的人才。但问题是,相比于公法,私法才是民间交流时用到最多的,所以商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定是伴随着私法人才的需求量大增的。近年来,内地各地频密组织召开的国际仲裁会议、讲座、研讨、论坛、模拟仲裁等活动,也更多是社交与学习。相关学习大多针对程序方面,鲜少涉及国际仲裁的实体问题。但是,要想真正了解国际仲裁、国际商事规则,须同时掌握国际仲裁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不掌握代表国际仲裁实体法的国际合同法与证据法,无法做到真正了解国际仲裁的“血肉”。今天有大量中国企业、仲裁机构与律师想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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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安排》将于香港特区正式实施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于宪报中指定《內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下称“《执行条例》”)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香港特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执行条例》第35条订立的《內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下称“《执行规则》”)亦将于同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两地民商事判决安排》”)将在香港特区正式生效。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两地民商事判决安排》,将分散于各项特定安排和香港普通法中关于认可与强制执行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规则整合为一套更全面的机制,并通过纳入多种类型的涉合同、侵权、知识产权纠纷判决,使香港成为首个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作出如此广泛安排的司法管辖区。经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的公众咨询,香港特区立法会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执行条例草案》,于2022年11月4日正式刊宪发布《执行条例》。《执行条例》提供了一套认可和强制执行内地民商事判决的全面机制,明确了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登记,以及就香港民商事判决发出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的机制;《执行规则》进一步就内地民商事判决的登记申请、执行、发出证明书及费用缴纳作出规定。藉由《执行条例》和《执行规则》的具体机制,《两地民商事判决安排》得以在香港特区正式实施。通过登记机制实现判决执行《执行条例》由4部36条组成,主要运行机制载于“第2部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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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3香港仲裁周 | 最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博士主题演讲

2023年10月16日至20日,2023香港仲裁周在香港成功举办。本届香港仲裁周是创纪录的一年。800多位来自44个司法管辖区的仲裁人士齐聚一堂,近100位嘉宾发表演讲,30多家机构慷慨赞助和鼎力支持。在为期一周的时间里,大家就当前国际仲裁届最热门、最紧迫的相关话题进行了讨论,包括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对仲裁的影响、能源仲裁、建设工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中国法下的港资港法港仲裁、数据合规与仲裁、仲裁的多样性与效率等。本届香港仲裁周的形式多样,包括了圆桌会议、辩论比赛、炉边畅谈、鸡尾酒会……在无数次的激烈交谈中,与会者、演讲者和参与者们进行头脑风暴、思维碰撞,不断迸发灵感的火花,对国际仲裁和争议解决产生了更深入的理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诚挚感谢所有亲临现场的嘉宾和参与者的支持,让我们共同期待将于2024年10月21日至25日在香港举办的2024香港仲裁周。2023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律政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举办了一场名为《两地保全安排四周年:回顾与展望》的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博士发表主旨演讲《释放仲裁保全协助接口效应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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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3香港仲裁周 | 香港特区律政司张国钧副司长的致辞

2023年10月16日至20日,2023香港仲裁周在香港成功举办。本届香港仲裁周是创纪录的一年。800多位来自44个司法管辖区的仲裁人士齐聚一堂,近100位嘉宾发表演讲,30多家机构慷慨赞助和鼎力支持。在为期一周的时间里,大家就当前国际仲裁届最热门、最紧迫的相关话题进行了讨论,包括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对仲裁的影响、能源仲裁、建设工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中国法下的港资港法港仲裁、数据合规与仲裁、仲裁的多样性与效率等。本届香港仲裁周的形式多样,包括了圆桌会议、辩论比赛、炉边畅谈、鸡尾酒会……在无数次的激烈交谈中,与会者、演讲者和参与者们进行头脑风暴、思维碰撞,不断迸发灵感的火花,对国际仲裁和争议解决产生了更深入的理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诚挚感谢所有亲临现场的嘉宾和参与者的支持,让我们共同期待将于2024年10月21日至25日在香港举办的2024香港仲裁周。2023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律政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举办了一场名为《两地保全安排四周年:回顾与展望》的研讨会。香港特区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银紫荆星章获得者,太平绅士)致欢迎辞。经授权发表的演讲稿全文如下。活动图片(右滑查看更多图片)致辞内容尊敬的司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丶张处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处处长张鑫萌)丶侯法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丶三级高级法官侯军)丶曹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丶三级高级法官曹克睿)丶聂法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一处处长聂庆)丶张法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朝晖)丶袁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丶四级高级法官袁钰钟)丶陈法官(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美兰)丶各位嘉宾丶各位法律及仲裁业界的朋友:大家好!我非常高兴今天和大家出席“两地保全安排四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首先,我代表香港律政司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鼎力支持,让今天的研讨会得以顺利举行。我也特别感谢两地的法律和仲裁界同仁抽空参与今天的研讨会与我们分享经验。据我了解,今天是首次在有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的活动能同时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香港高等法院的代表作为嘉宾讲者,实在非常难能可贵。适逢《保全安排》落实四周年,我们希望回顾《保全安排》实施以来为仲裁用家带来的好处和改变,并总结各界在《保全安排》下遇到的实务问题和种种经验,同时展望内地与香港仲裁相互协助的发展和未来。二○一九年,两地签署并正式实施《保全安排》。犹记得当年各界均以“开创性”、“突破性”、“新格局”等等去形容及期待这项措施。在《保全安排》下,香港成为第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时,在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现时符合《保全安排》第二条资格的指定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或常设办事处共有七家,当中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以及今年新加入指定机构名单的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我很高兴得知七家香港指定仲裁机构的代表今天都聚首一堂,跟大家在研讨会中作交流互动。就香港法院处理来自内地仲裁程序的保全申请的层面来说,《保全安排》并没有改变香港的仲裁法规。香港的《仲裁条例》(第609章)第45条一向容许香港法院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包括内地)展开的任何仲裁程序批给临时措施。这方面我相信尊敬的陈美兰法官和其他嘉宾会就香港的情况带来更详细专业的分享。香港法院素来支持和便利仲裁程序,这一点在法庭判决中有充分证明。当双方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下发生争议时,如一方向法院起诉,香港法院会命令将诉讼程序搁置,让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终审法院在最近的案例C诉D中亦再次强调香港法院不会轻易干预仲裁意愿和程序,为选择以仲裁解决争议的用家提供了保障。在仲裁领域之下,内地与香港这两种制度之间必须要有便捷的互助机制,才能够完善整个仲裁体系,好让涉及到跨境纠纷的仲裁程序能有效进行,而相关的裁决也能获得切实执行。因此,自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一直积极完善仲裁方面的司法互助机制,并至今签订了三项安排。首先是一九九九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简单有效的机制,与《纽约公约》相若。接着是今天的主题──二○一九年签订的《保全安排》,允许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寻求保全措施的协助,有效地防止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等等逃避仲裁裁决的种种不公义行为,从而保障了仲裁当事人的自身法律权益。最后是二○二○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补充安排》有几个特点,主要是允许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且明文厘清当事人可以在两地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这一系列的合作安排完善了两地的仲裁体系,也大大增加了香港作为仲裁地的竞争性和吸引力。回到四年前差不多这个时候,也就是《保全安排》才正式实施了一周左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经处理了首宗《保全安排》之下的申请,并获得上海海事法院迅速颁下财产保全命令,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内地的账户及其他资产。时至今日,我们得知香港的仲裁机构已经处理了超过一百宗《保全安排》之下的申请,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申请遍布了内地27个城市里的35个中级人民法院,其中获得批准的财产保全申请所涉资产总值已经达到157亿元人民币,可见《保全安排》确实能惠及到仲裁使用者,回应了当初大家对《保全安排》寄予了“开创”、“突破”等等的期望。展望将来,我深信《保全安排》会继续在两地仲裁发展担任重要的角色。香港律政司也会继续积极推动香港仲裁的发展及创新,充分发挥普通法制度的独特优势,加强对接国家“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重点战略,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最后,我祝愿今天的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各位。活动议程关于嘉宾张国钧(银紫荆星章获得者,太平绅士)香港特区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自2022年7月1日出任律政司副司长至今。张国钧加入律政司前是一名香港执业律师,拥有中国委托公证人和婚姻监礼人的专业资格。他曾是行政会议非官守议员、立法会及区议会议员。此外,他曾担任香港房屋委员会委员、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香港大学校董会成员、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及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执业及考试委员会主席。相关阅读回顾2020香港仲裁周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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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仲裁条款的前置条件是否满足一般不涉及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关于作者郭俊野中国法律职业资格、香港大律师郭俊野大律师拥有中国内地及香港两地法律教育与专业资格背景,现时于香港履德大律师事务所(Rede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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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报名 | 两地保全安排四周年:回顾与展望

香港于内地签订补充安排加强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回顾2020香港仲裁周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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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CBLJ | 杨玲:仲裁地与开庭地: 理解与误解

杨玲:成为更受欢迎的仲裁地:中国仲裁一年发展回顾法治日报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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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支持仲裁,中止“商标抢注”诉讼

Trust"下的推定原则,得出这一结论,即除非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仲裁庭对某些事项的管辖权,否则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法院推定双方有意将同一法律关系下的争议交由同一仲裁庭解决。评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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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 Now | 2023 Hong Kong Arbitration Week

today!获取更多2023香港仲裁周资讯及报名,欢迎点击“阅读原文”。2023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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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加密货币在香港法下属于财产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关于作者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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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落实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

编者按: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正式施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联合指定的7家合资格的仲裁机构,也是目前唯一发布相关实践的仲裁机构。截至2023年7月17日,港仲案件的当事人向内地28个城市的35家中级人民法院提出96份保全申请,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249亿人民币。为了方便更多的用户了解《仲裁保全安排》的具体运用,港仲用7种语言(中文、英文、韩文、俄文、日文、德文,阿拉伯语)发布了《两地仲裁保全安排:常见问题》(点击查看具体信息),并保持不定时更新。《仲裁保全安排》使得港仲用户持续获得内地法院在保全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内地法院也不同程度地向国际仲裁界表现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2022年6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首起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该案中,当事人仅提供了港仲出具的财产保全函件的扫描件。考虑到财产保全情况紧急,即便缺少原件,苏州中院仍在第一时间以电邮方式向港仲确认该信函真实性,而后迅速裁定进行保全。此案反映了内地法院对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的积极落实。基本案情该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地为香港。因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在苏州,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向苏州中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苏州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要求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落款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关于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案号HKIAC/22180)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的函》扫描件,该函件内容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安排》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将财产保全裁定结果告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人及其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当事人陈述,因疫情原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函件原件不能快速邮寄转递,但申请人财产保全事宜情况紧急。为节约时间,快速核实仲裁案件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函件真实性,承办法官通过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核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邮件后迅速给予了确认。经审查,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苏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安排》第三条规定,裁定进行财产保全。案例评析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界携手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探索构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着力为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不断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提供司法保障。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安排》,是内地与香港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实践,在仲裁裁决相互执行、仲裁保全、跨境纠纷化解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苏州中院在本案审理中,主动研究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的新路径、新举措,通过电子邮件以线上方式对涉仲函件进行核实,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苏州作为开放型经济大市,在两地人员和经济交往更趋密切的背景下,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苏州中院将持续深化两地之间司法协助,发挥仲裁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体制,为完善民商事领域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建设和推动苏州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文原载于江苏经济报公众号,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说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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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因仲裁条款不涵盖侵权纠纷且被告已放弃仲裁权拒绝中止法院程序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关于作者李连君(Lianjun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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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首例香港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案件

编者按: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正式施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联合指定的7家合资格的仲裁机构,也是目前唯一发布相关实践的仲裁机构。截至2023年5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的当事人向内地27个城市的34家中级人民法院提出93份保全申请,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246亿人民币。为了方便更多的用户了解《仲裁保全安排》的具体运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用7种语言(中文、英文、韩文、俄文、日文、德文,阿拉伯语)发布了《两地仲裁保全安排:常见问题》,并保持每月更新。《仲裁保全安排》使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用户持续获得内地法院在保全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内地法院也不同程度地向国际仲裁界表现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11月首次受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当事人向内地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依据《仲裁保全安排》及相关法律文件,北京金融法院允许本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交仲裁保全申请,并将裁定结果反馈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充分展现了北京金融法院便利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以及对仲裁的支持态度。在受理的首例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北京金融法院高效完成材料审查与报告审批,及时出具保全裁定,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案号: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财保74号。*以下文章的作者为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林文彪和法官助理廖清顺,经授权转发全文如下。基本案情申请人:C公司被申请人:H公司被申请人:张某H公司和张某、C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股份购买协议》第8.2条规定,C公司在支付股份购买款项后直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可以选择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投资者公众股份出售给H公司,H公司有义务购买该等股份,并且张某有义务促使H公司履行相应义务。2021年2月4日,C公司根据《股份购买协议》第8.2条规定向H公司和张某发出付款后回购通知。收到付款后回购通知后,H公司和张某否认并拒绝履行该义务。根据《股份购买协议》第13.3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者有关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等,应通过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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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将交由仲裁处理的事项诉诸法院为滥用程序

facie)或明显有理由应受仲裁条款约束,且该条款覆盖适用于拟被中止诉讼中的争议事项。”若该证明成立,即使可受理性/管辖权的问题仍然存在,法院也应批准中止诉讼。根据C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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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适用中国法的仲裁条款如约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则应属无效

parte)申请法院批准其境外送达的申请,陈美兰法官基于该仲裁条款的存在并未批准原告的单方面申请。同时,陈美兰法官指令原告出具传票,有关该传票的聆讯被安排由陈健强法官审理。判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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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拒绝给予临时措施保护神秘产品的身份

仲裁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禁止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公布一宗涉及未具体指明的产品的仲裁的有关信息,后该项申请遭法院驳回。在A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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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认可和执行涉内地财产保全费用的港仲裁决

资深律师刘律师的执业领域为跨境争议解决和商事诉讼仲裁,处理的案件类型包括并不限于中外合资、跨境不正当竞争、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跨境承认执行及保全等。卢晓成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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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分配既有税项利益约定的裁决与商事保留无关

近期,香港高等法院在一起撤销裁决执行令是否应提交担保的争议中,分析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第一条第(3)款第二句下“商事保留”规则的适用。香港法院认为仲裁庭裁决当事人对税项利益的分配约定并不使裁决受制于商事保留,并先后于A1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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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涉香港仲裁程序海事请求保全审查案例

编者按: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两地保全安排》”)正式施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联合指定的6家合资格的仲裁机构,也是目前唯一发布相关实践的仲裁机构。截至2023年2月13日,港仲案件的当事人向内地26个城市的32家中级人民法院提出88份保全申请。《两地保全安排》使得港仲用户持续获得内地法院在保全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内地法院也不同程度地向国际仲裁界表现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武汉海事法院于2022年5月首次依据《两地保全安排》受理并准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明确了涉海事财产请求保全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两地保全安排》与内地不同程序法的适用顺位,并允许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充分表明武汉海事法院落实《两地保全安排》、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的积极态度。基本案情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根据双方仲裁协议的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提起仲裁,仲裁地为香港。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和《两地保全安排》,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裁判理由1.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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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CBLJ | 杨玲:香港仲裁的创新和韧性

明确仲裁条款升级机制是可受理性问题而不是管辖权问题,应由仲裁庭决定;2.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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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AC发布2022年数据

HKIAC发布2022年数据兔年伊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发布2022年案件统计数据。仲裁数据创下新纪录2022年,HKIAC共受理515起案件。其中,344起为仲裁案件,该受案量为过去十年最高。2022年受理的仲裁案件中,约有一半涉及2020年或之后签署的合同,再次印证HKIAC在过去三年的实力。其余案件中,161起为域名争议案件、10起为调解案件。在344起仲裁案件中,有256起为HKIAC管理的机构仲裁案件。所有仲裁案件的争议金额总额达到431亿港元(约55亿美元)。机构仲裁的平均争议金额为1.806亿港元(约2,320万美元)。2022年提交HKIAC的仲裁仍以国际案件为主,来自63个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参与。83%的全部仲裁案件以及93%的机构仲裁案件为国际案件。香港是最常选择的仲裁地,其它仲裁地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争议涉及16个不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受益于HKIAC机构仲裁规则下多当事人多合同的规定。2022年提交HKIAC的344起仲裁案件共涉及997名当事人及470份合同。344起仲裁案件中,183起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多份合同。其中,超过四分之一的案件适用了HKIAC机构仲裁规则下的追加、合并和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的规定,流程得以简化。2022年HKIAC共作出159项仲裁员的指定。其中,43项(27%)为女性仲裁员,48项(30%)为HKIAC过去三年中未指定过的仲裁员。HKIAC仲裁庭秘书服务有助于节约时间和降低成本从而愈受欢迎。HKIAC法律顾问在21起案件中被指定为仲裁庭秘书,这是自2014年推出仲裁庭秘书服务以来,又创纪录的一年。2022年HKIAC共举行了93场庭审,其中75场为全部或部分在线庭审,另有18场是在HKIAC香港总部进行的现场庭审。更多当事人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安排》”)提出保全申请:2022年,HKIAC处理了《安排》下的26例保全申请,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上述申请共向14家不同的内地人民法院提起,保全总金额达76亿元人民币(约11亿美元)。其中,内地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金额约12.6亿人民币(约1.858亿美元)。自《安排》于2019年10月实施以来,HKIAC已处理86项申请,并获悉内地法院裁定准许保全金额达145亿人民币(21亿美元)。如需进一步了解HKIAC在《安排》下的实践和经验,请点击此处。HKIAC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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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2 HKIAC | 仲裁女性

“艺”起绽放2021年9月17日如何获得你的第一次仲裁员委任2021年12月9日约会“法律女友”2022年3月8日迈向五周年:仲裁女性俱乐部上海论坛2022年3月8日刘晓红:破除偏见藩篱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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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A Edinburgh 2022 回顾

Populism)对欧洲、拉丁美洲、北美洲的国际仲裁合宪性问题、准宪法问题以及民粹主义对这些地区的影响进行了研讨。《区域主题二:亚洲、非洲与中东:动力与巩固》(Regional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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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内地法院财产保全之审查与创新

编者按: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两地保全安排》”)正式施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联合指定的6家合资格的仲裁机构,也是目前唯一发布相关实践的仲裁机构。截至2022年12月6日,港仲案件的当事人向内地26个城市的32家中级人民法院提出84份保全申请。《两地保全安排》使得港仲用户持续获得内地法院在保全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内地法院也不同程度地向国际仲裁界表现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5月首次受理港仲案件当事人向内地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依据《两地保全安排》及相关法律文件,上海金融法院允许本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交仲裁保全申请,并将裁定结果反馈至港仲,充分展现了上海金融法院便利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以及对仲裁的支持态度。*以下文章的作者为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徐玮和立案庭法官助理潘祎,经授权转发全文如下。引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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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约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Limited(“HollySys”)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并在2008年于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作为HollySys的创办成员,第三原告和第一被告按其在Beijing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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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2香港仲裁周 | Mariel Dimsey: HKIAC - A Year in Review

Conference(亚洲替代性争议解决大会)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中环交易广场38楼)举行。HKIAC秘书长戴美琳博士现场发言——"HKIAC: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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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2香港仲裁周 | 港仲理事会成员董箫博士演讲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香港仲裁周“中国仲裁专场”活动——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为题的研讨会于线上举行。来自27个司法管辖区的668名人士报名了本次活动。港仲理事会成员、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博士发表了题为“最高法院新举措为香港建设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强有力支持”的演讲。经授权发表的演讲稿全文如下。相关视频文字内容尊敬的任法官,尊敬的Finder教授,在线的各位专家同仁,大家上午好:很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针对今天的会议主题:“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来分享一下个人的观察和工作体会。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新举措为香港建设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强有力支持”。我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一下自己的观察和工作体会:第一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独特作用;第二部分是关于国际商事法庭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以及需要关注的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从港仲用户的角度来分享一下工作体会;第三部分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在过去这些年里的一系列举措,对促进香港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建设的个人展望和分享。第一部分是关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独特作用。我想首先可以从世界范围内国际商事法院建设的新举措、新动作来对比。在过去这些年,多个国家、法域对建立专门的国际商事法院或者国际商事法庭,动力和热情都很高,也都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做法,以便国际商事法院能区分于传统的法院。举几个例子,我觉得可以归纳成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个方面,这些国际商事法院通过聘请本国以外其他法域的法官来展现国际性。甚至有些国际商事法院,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商事法院等,还允许外国律师在符合条件下执业。第二个方面是它的专业性。审理案件的法官,除了法律经验之外,还具有国际商事领域特别的经验和专长,以体现出审理这类案件的特殊性。第三个方面,这些国际商事法庭有希望区别于传统的本国的法律体系的法院体系的一些特殊性和独立性。比如法国、德国、荷兰的商事法院,他们规定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可以用英语进行。甚至在中东设立的迪拜、卡塔尔、阿布扎比的国际商事法庭,直接把普通法的一些做法(程序法甚至实体法)引进到特定的法域,都希望有特色、有举措来吸引更多的用户。对比之下,我个人觉得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具有它鲜明的特点。它既可以从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法院原来的传统工作)的角度,审理符合一定门槛的,比如争议标的为三个亿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争议案件。同时通过专家委员会的设立,以及进入平台的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机构的作用,在案件立案后来促进调解;一站式平台里引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这些特点特别体现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初衷,即: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的争端解决中心。我认为这样一个创意是既结合东方智慧,又体现国际化的最优实践。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和运作,在国际上一直引起很多的关注和跟踪。比如英国有一家智库叫Portland,它每年都发布伦敦商事法院案件审理数量、类型等方面的分析报告(Portland's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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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回顾 | 2022香港仲裁周

第十一届香港仲裁周于2022年10月28日圆满落幕,迎来全球48个法域近2100位人士共襄盛举。我们在此感谢所有演讲嘉宾、参与机构、赞助伙伴及参与人士。因为有您,第十一届香港仲裁周更具意义、成果丰硕。在此,让我们以一段视频回顾本届香港仲裁周精彩瞬间。自2012年创办以来,香港仲裁周已持续举办十一年。2023香港仲裁周将于10月16-20日举办,欢迎于2022年12月16日前电邮至hkaweek@hkiac.org参与活动征集,期待您的到来!获取更多2022香港仲裁周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DAY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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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2香港仲裁周 | 国际商事法庭专家范思深教授演讲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香港仲裁周“中国仲裁专场”活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的研讨会于线上举行。来自27个司法管辖区的668名人士报名了本次活动。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常驻知名学者范思深教授发表了演讲。经授权发表的演讲稿全文如下。文字内容I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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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2香港仲裁周 | 袁国强:香港仲裁一年回顾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香港仲裁周“中国仲裁专场”活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的研讨会于线上举行。来自27个司法管辖区的668名人士报名了本次活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席袁国强大紫荆勋贤、资深大律师、太平绅士在线回顾了香港仲裁近一年的发展。经授权发表的致辞文字稿全文如下。文字内容尊敬的任雪峰法官,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仲裁界的同业:大家早上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年香港仲裁周的中国仲裁专场活动。过去几年,我们在香港仲裁周连续主办中国仲裁专场,与国际仲裁界不同的持份者分享中国仲裁的最新发展。今年我们的主题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在过去十多年,有多个国家相继成立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成立国际商事法庭,并在2018年11月启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下称“一站式平台”)。这个“一站式”平台也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其他地方的国际商事法庭不同之处。2022年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成为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可以参加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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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2香港仲裁周 | 内地直播间合作伙伴计划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欣然宣布,2022香港仲裁周内地直播间合作伙伴计划顺利进行。内地直播间合作伙伴计划于2021年香港仲裁周期间首次开展,2022香港仲裁周期间共有13家机构分别于内地8个城市开设线下直播间,观看旗舰活动ADR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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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2香港仲裁周 | 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任雪峰法官主旨演讲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香港仲裁周“中国仲裁专场”活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的研讨会于线上举行。来自27个司法管辖区的668名人士报名了本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任雪峰法官发表主旨演讲。经授权发表的演讲稿全文如下。相关视频文字内容尊敬的袁国强主席,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感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邀请,很高兴参加2022年“香港仲裁周中国仲裁专场”活动并做线上主题发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名的仲裁机构,近年来受案数量逐年增长,仲裁员和仲裁案件国际化程度高,作为一家位于香港的争议解决机构,兼具法律多元、地理便利、文化多元的特点。经过这些年的发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现已经成为亚洲领先争议解决中心,在国际仲裁领域享有极高声誉。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首家内地以外的仲裁机构纳入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进一步充分说明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国际影响力。十八大以来,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外交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积极支持商事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香港仲裁周连续举办多届,已经成为国内外仲裁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共谋长远发展的全球性舞台。其中中国仲裁专场是聚焦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加强中国仲裁国际化交流的重要平台。下面,我就结合本次中国仲裁专场的主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基本概况与最新实践。一、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扎实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2018年1月2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按照《意见》的任务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启动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揭牌,分别依托第一巡回法庭和第六巡回法庭开始正式办公,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二、加强推进法庭规范化实质化运行,推动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化长远发展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决策部署,是推动国际商事纠纷争端解决的重要平台,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一是通过制定国际商事法庭规则,为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奠定制度基础。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月出台了《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奠定制度基础。二是通过任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为国际商事法庭健全审判组织。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建立了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选任机制和退出机制,先后分三批任命了18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现有14名法官。2020年将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分成两组,建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相对固定的合议庭。2021年4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会议规则(试行)》,规范国际商事案件的审理,完善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会议流程。三是通过审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实质化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截止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27件案件,审结11件,涉及美国、菲律宾、日本、意大利、泰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或地区当事人。纠纷类型包括不当得利、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效地推动了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四是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积极打造国际一流法律智库。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专家委员的职责是: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国际商事案件、就审理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规则、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等提供咨询意见,为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提供智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聘请了两批专家委员,并于2022年续聘了第一批专家,召开了三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研讨会,现国际商事法庭共聘任了22个国家的47名专家委员。五是建立了统一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国际商事法庭适用的法律规则应具有广泛包容性,包括国际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如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法律规则,国际商事规则以及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也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内国法以及联合国示范法规则。国际商事法庭专门规定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可以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对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提供咨询意见。2019年11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运行了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六是启动国际商事法庭中英文双语网站。通过国际商事法庭网站提供诉讼服务和法律数据库服务,网站境内外总浏览量已突破378万人次,覆盖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的用户。国际商事法庭版块主要展现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基本情况,包含法庭介绍、法官名录、法庭规则、常见问题、联系我们这五个栏目内容,欢迎大家参观浏览。七是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以及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积极在国际会议上传播中国声音,分享中国智慧。例如参加了中英仲裁高峰论坛、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联合国贸法会第二、第六工作组会议、中英商事争端解决圆桌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谈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相关示范法谈判、国际调解高峰论坛等多个国际会议并做主题发言,提升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规范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有利于拓宽中外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渠道;有利于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包括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纠纷;有利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国际商事法庭立案方式及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cicc.court.gov.cn)上的诉讼平台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材料。如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材料:(一)电子邮件;(二)邮寄;(三)现场提交;(四)国际商事法庭许可的其他方式。”国际商事法庭设有案件管理办公室,当事人现场提交立案材料,可以到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所在驻地诉讼服务中心申请进行立案。(二)国际商事法庭具体运行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详细规定了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模式,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送达、审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审判程序。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三)国际商事法庭的突出优势国际商事法庭相对于传统涉外商事审判,其具有以下突出优势:一是对法官的选任、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选聘,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水准的法官,借助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智力支持,是国际商事法庭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坚持平等保护的有力保障。二是管辖的机制创新。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拓宽了其自主选择争端解决的途径。三是调解和域外法律查明途径的便捷。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专家委员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还可以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对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拓宽了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域外法的途径,并对其他能够查明域外法律的合理途径例如互联网查明等方式做了开放式的规定。四是诉讼证据的机制创新。对域外证据不做公证认证的强制性要求,且国际商事法庭可以采取信息网络方式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质证。五是裁判文书的机制透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合议庭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有利于强化说理,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约束。六是智慧审判的机制创新。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并上线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双语网站。七是“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的功能集成。一方面,对诉至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纳入机制的调解机构调解。另一方面,对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仲裁裁决。四、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创新发展,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立案、调解、证据交换等全流程线上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务。201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首批纳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调解机构。2021年7月21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上线启动,完成平台各系统打通,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开庭等纠纷解决全流程的线上办理。202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确定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通知》,将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五、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下一步发展方向与设想为应对新形势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需求,各国相继建立了国际商事法庭或国际商事法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国际商事法庭大家庭的新成员。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纠纷解决机制规则的制定,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文化理念、经验推向世界;积极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国际争端解决、提升全球治理水平树立标杆,提供“中国经验”。一是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出发树立国际商事纠纷源头治理理念。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理念的整合、提炼、升华至关重要,要从以往单一的诉讼救济方式逐渐演进成“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工作的始终。二是进一步激活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活力。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是中国司法的重要国际窗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与发展备受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国际商事法庭将鼓励和吸引无实际联系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以便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在现有规则下,进一步完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在“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方面,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引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一步可以考虑适当引入外国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构建更加国际化、更具吸引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三是提升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一方面,国际商事法庭要积极参与国际纠纷解决机制规则制定,派遣国际商事法官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参与国际公约的谈判,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另一方面,多语言发布“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为各国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提供基础,探索建立与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与信任。四是加强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自成立以来,积极组织并参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举办了三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研讨会,积极参与中新法律与司法圆桌会议、中英司法圆桌会议、中法国际商事审判交流会、中国-非洲法律论坛、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中国调解高峰论坛等国际交流。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1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建立友好交往关系,与国外司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70多个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要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继续加强与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院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下一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将继续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智囊团”作用,加强对中国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国际商事法庭创新举措等方面的对外宣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增进国际法治交流。谢谢!问答环节问题1:请问国际商事法庭成立至今的受案数量、标的金额、适用实体法律的覆盖和当事人国别是否可以披露?任雪峰:截止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27件案件,审结11件,涉及美国、菲律宾、日本、意大利、泰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或地区当事人。纠纷类型包括不当得利、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标的金额没有进行统计。关于实体法的适用,给大家介绍最基本的原则。首先要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大家可以把它简单理解为,将案件交给国际商事法庭办理就相当于案件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它基本的原则就是要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最终对审理这个案件的准据法做出一个认定。比如说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可以作出选择,法院要尊重这种选择(当然这个选择肯定需要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法院要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所应该适用的实体法。每个案件具体是不一样的。包括我们仲裁司法审查里面涉及到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仲裁机构或仲裁地也没有约定的,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的法律。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在我们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案件中肯定有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包括我现在正在办理的案件,也涉及到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但是因为案件还没有审结,具体情况我也不好跟大家特别详细地讲。这是大概的一个情况。问题2:除了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各地方也建立了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如苏州、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中央和地方商事法庭之间的关系如何?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在服务地方仲裁方面有何作用?任雪峰:其实国际商事法庭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就像我刚才说的,了解了国际商事法庭的性质就明确了。实际上如果说有关系也有,就是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比如说,北京有国际商事法庭,它挂牌设立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它的判决加盖的就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包括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案件虽然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最后出来的判决肯定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印章,相当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至于它的工作模式或者说制度机制的建立,可能也跟最高法院商事法庭类似,也都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国际商事案件的解决等等。至于具体在服务地方仲裁方面有何作用,这个可能看具体的不同地方法院的一些规定。问题3:相比于依据《两地保全安排》去各中院申请保全,港仲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有什么特点和优势?任雪峰:关于保全的问题。首先一个原则,根据相关的规定,涉及到我们“一站式”纠纷解决机构里边的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受理仲裁前包括受理仲裁程序开始之后,都可以向最高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这个是没问题的。关于“你有什么优势,你怎么做?”我现在只能给大家回答,就是我们可以做出这种保全的裁定。国际商事法庭实际上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常设审判机构,相当于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最高法院作为我们最高的审判机关,实际上对于保全措施一些具体的执行是很少去直接做的。不单单是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包括我们民四庭也会受理很多二审的国际商事案件,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也会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我们也会做出保全的裁定。但是一般涉及到具体的执行,比如说查封、扣押、冻结这些要具体执行的时候,一般最高法院不去做,是转到下级法院来具体地执行。也不是我们一定不能做,当时在最高法院其他审判庭办理案件涉及到查封银行账户的,我们也做过。但实事求是讲,具体有一些很复杂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需要具体的人员来执行。可能目前看,我们最高法院还没有具体的人员,所以更多的还是要转到下级法院来具体地执行。实际上很多的需要真正执行的地点,可能不在北京、不在深圳、也不在西安,被执行的地点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所以从这个程度讲,我们如果作出决定、裁定,交由执行地的中级法院来执行可能也是更好地便于执行,因为现在我们转递的程序也是非常便捷的。可能大家不知道有什么优势。从一个程度讲,作为下级法院,碰到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可能会要向上级法院请示,这样就会耽误时间。至少到最高法院来,我们可以自己直接就做出这个裁定,交由下级法院执行。问题4:如果仲裁案件的管理机构属“一站式”平台成员,如果有仲裁案司法审查事项的,国际商事法庭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最终的决定,而不需要经过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程序?任雪峰:是不需要报核的。报核制度是我们要求下面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台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如果要做否定性结论,要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刚才前面我回答问题时候也提到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定性,它本身就是最高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所以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就是最高法院直接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即使要作出否定性的结论,当然也不需要再经过所谓的向最高法院的报核程序了,直接作出结论就可以了。关于嘉宾任雪峰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任雪峰,男,汉族,民革成员,1969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法律硕士。1992年8月以来,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第六巡回法庭工作。2010年4月任审判员,2012年9月任审判长,2017年12月任二级高级法官,2019年1月任第六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相关阅读2022香港仲裁周中国仲裁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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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携手国际商事法庭 提供一流跨境争议解决服务

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在北京举行。会议邀请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位专家和嘉宾共同参与,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就“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热点前沿问题;复杂商事争议解决的经验交流;“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功能发挥;国际司法协助的现状、趋势与挑战”四个具体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副秘书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博士受邀参会并发言。以下文字稿为杨玲副秘书长发言原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发言全文尊敬的周强大法官、贺荣大法官、陶凯元大法官,尊敬的国际商事法庭的各位专家,学者和同行:大家下午好!我是杨玲,来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际商事法庭的邀请,我非常荣幸代表港仲出席如此重要的活动。借此机会,也要再次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港仲作为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境外仲裁机构加入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下称“一站式”平台)。借此机会,先给各位介绍一下港仲的基本情况。港仲是1985年成立于香港法下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提供仲裁、调解、域名争议解决和审裁等服务。经过37年的发展,港仲已经成为亚太区乃至全球领先的争议解决机构。在2021年一项全球仲裁调研中,香港再次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第三名,港仲也再次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第三名。港仲除了管理大量的机构仲裁案件之外,也是《香港仲裁条例》下法定的、唯一的、以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临时仲裁的委任机构。除此之外,港仲还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常设秘书处和香港办公室。港仲下设的“香港调解会”还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的《投资协议》下解决中国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的调解机构。提交港仲的仲裁案件以国际性为主要特点,港仲的用户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过去5年的数据为例,港仲大约82%的案件为国际性案件,即一方当事人来自香港以外;近40%的案件与香港没有关系;6%与亚洲没有关系。港仲管理的仲裁案件中,香港是最常选择的仲裁地,其他仲裁地还包括伦敦、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士、莫斯科等。港仲仲裁案件的程序语言80%使用英文,20%涉及中文的使用。在法律适用方面,港仲处理的案件中最常适用的准据法是香港法、英国法、中国法、纽约州法、开曼群岛法、加利福尼亚州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等。得益于内地与香港在仲裁司法协助领域的多项安排,港仲在实践中展现了处理涉及内地争议的独特优势。近几年的数据显示,港仲管理案件中,约有40%左右的案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来自于内地。中国法是香港法和英国法外最常被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中文亦逐步被当事人选择作为越来越多仲裁的程序语言。港仲机构仲裁规则也是非常少有的将英文和中文作为程序语言并列使用的仲裁规则。港仲秘书处工作人员有普通法与大陆法的背景,并有丰富的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的经验。港仲秘书处能使用10种语言进行工作,其中仲裁团队的12位成员中有6位可以流利地使用中文普通话。1997年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第一项司法协助安排是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两地执行安排》”),该项安排在2020年得以修订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截止目前,根据港仲的研究,约有83项仲裁裁决依《两地执行安排》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其中港仲裁决约占70%。从结果上看,港仲裁决在内地法院保持良好的执行记录。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0月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两地保全安排》”)正式施行,港仲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联合指定的6家合资格的仲裁机构,也是目前唯一发布相关实践的仲裁机构。《两地保全安排》是内地与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第一个保全安排,2022年内地与澳门的类似安排也开始实施。保全安排不仅便利了以香港和澳门为仲裁地的相关案件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获得保全,从而提升香港和澳门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与此同时,《两地保全安排》还为国际仲裁临时措施的跨境协助提供了新模式。截止到2022年8月5日,港仲案件的当事人向内地23个城市的28家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79份保全申请,涉及到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186亿人民币。我们特别关注到,内地和国际用户都受益于此项安排,数据显示约有20%保全申请人来自内地。为了方便更多的用户了解这一安排的具体运用,港仲用6种语言发布了《关于两地保全安排的常见问题问答》,并保持每月更新。《两地保全安排》的实践,一方面,港仲用户持续获得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在保全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另外一方面,内地中级人民法院也不同程度地向国际仲裁界表现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2022年6月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通知》,港仲加入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34、35条,标的额为人民币三亿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港仲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措施和仲裁裁决执行。这为港仲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在现行的内地与香港两地保全和裁决执行安排之外,增加了一种更高效的选择。目前根据《两地保全安排》,港仲管理的、以香港为仲裁地的案件当事人已经可以向内地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当事人目前须向内地相关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境外裁决(包括以香港为仲裁地的裁决)。在拒绝执行前,中级法院需要报核至最高人民法院并获得其许可。在过往的实践中,港仲不时会收到用户关于内部报核制度的反馈。随着港仲加入“一站式”平台,符合条件的港仲案件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措施和裁决执行。虽然自国际商事法庭设立以来,没有相关仲裁保全和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公开报道,但我们理解,这一新路径必定能显著减少仲裁用户的时间和费用。对于重大案件,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级别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和执行,也将提高仲裁的效率、透明度和结果的可预测性,从而增强境内外当事人选择港仲和国际商事法庭解决争议的信心。实际上,自2022年7月初港仲加入“一站式”平台的新闻发布以来,仲裁用户的回应相当积极。港仲秘书处也已收到就如何在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保全和执行的大量问询。港仲非常期待这一重大进展下的相关实践,包括仲裁保全和裁决执行。同时,港仲也期待在其用户与国际商事法庭的互动和实践中,进一步理解和推动相关运作机制的完善。港仲还期待和其他仲裁机构一道为跨境当事人提供世界一流的争议解决服务。(左右滑动查看议程)*点击深蓝字体处均可连接至背景材料。*发言原文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关于作者杨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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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强:国际商事法庭展望

2022年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在北京举行。会议邀请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位专家和嘉宾共同参与,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就“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热点前沿问题;复杂商事争议解决的经验交流;“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功能发挥;国际司法协助的现状、趋势与挑战”四个具体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联合主席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大紫荆勋章,太平绅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续聘专家委员代表受邀发言。以下文字稿为袁国强主席发言原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发言全文尊敬的周强院长,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尊敬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首先,容许我衷心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再度委任我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对我而言,这是莫大的荣耀。此外,我也衷心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给我机会参与这次研讨会。2018年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无疑是我国法律和司法历史的重大里程碑事件。虽然国际商事法庭成立至今只有四年时间,而四年对一所司法机构的发展并非长时间,但我们在过去四年共同见证了国际商事法庭初阶段的成就和贡献。首先,从内部角度而言,国际商事法庭是在我国现行司法架构内一个具备国际元素的专门法庭。国际商事法庭不但妥善地配合国内司法架构的整体运作,更证明了它是一个创新,并且能进一步强化我国司法机构整体功能和形象的增设架构。第二,从国际层面而言,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坚定维护法治和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营商环境的决心。就国际商贸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而言,这点尤为重要。国际商贸界一直非常重视法律的确定性,以及有效率和公平的争议解决机制。再者,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同时促进我国司法机关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司法机关的高质素交流和沟通。国际商事法庭在过去四年来积极参与商事法庭常设国际论坛的活动便是当中一个明显的例子。在这全球化的商业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庭进行紧密交流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第三,从国际争议解决大局而言,国际商事法庭设立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下称“一站式”平台)是一项独特而创新之举,令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有别于其他地方的商事法庭。这世界并没有任何灵丹妙药或魔术程序可以解决所有争议。涉及不同人士在不同范畴的不同纠纷必须用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法去处理。只有当事人最能适当决定哪一个争议解决方式能为他们提供最有效的协助。这不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和意愿,“一站式”平台亦能迎合国际上日益受欢迎的混合争议解决模式,以及随之在不同界别衍生的各类多层次(或多阶段)争议解决机制。在这方面,容许我以港仲联合主席的身份说几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决定,港仲成为纳入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的首家境外仲裁机构。港仲对此深感荣幸,因为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港仲投下信心一票,同时会进一步强化港仲作为仲裁地的优势。正如我开始时提及,四年对类似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机关并非一段长时间。前面的路充满挑战和机遇。要令国际商事法庭能继续巩固和优化其独特优点,从而面对争议解决大环境的变化和站稳国际争议解决界的前端,要做的工作实在不小。作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我个人相信有两个主要的大方向值得探讨。第一方面是如何加强国际商贸界对国际商事法庭的优点和独特性的充分理解,从而鼓励商界人士(特别是他们公司的内部法律顾问)在订定商业协议时将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纳入相关司法管辖或争议解决条款。在这方面,我们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也有一定的责任。简言之,我们应在有合适机会时向国际社会讲好国际商事法庭的故事。第二方面涉及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仲裁不应是竞争者。然而,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选择通过国际商事法庭还是国际仲裁去处理纠纷。在这时,法庭或仲裁的裁决是否能有效和便捷地获得执行,是当事人重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若要令国际商事法庭在商界(无论是整个国际商界或是“一带一路”沿线地方)受欢迎,裁决执行的相关事宜值得进一步研讨。总而言之,作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是一项既享受,亦富学习性和充实的经验。我再次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再度委任我作为专家委员会委员。我十分期待与其他专家委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际商事法庭的同事共同推进国际商事法庭的工作。最后,我祝愿这次研讨会完满成功,也祝愿大家有愉快的一天。谢谢!(左右滑动查看议程)*点击深蓝字体处均可连接至背景材料。*发言原文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关于作者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大紫荆勋章、太平绅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席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担任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在其出任香港律政司司长期间,香港仲裁相关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推动在香港建立“法律中心”,以强调香港坚守法治的决心。袁国强资深大律师还助力香港成功申办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大会,致力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现在担任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联合主席。同时,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相关阅读港仲用户在内地法院保全与执行裁决的新路径对话香港调评会主席及港仲联合主席袁国强袁国强:香港回归祖国推动本地仲裁发展回顾2021香港仲裁周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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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域名争议解决指南》(第二版)

ChanHKIAC案件经办秘书Johnson是HKIAC案件经办秘书。他负责管理通用顶级域名(gTLDs)、新通用顶级域名(new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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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AW 2022 | Event Calendar

2022香港仲裁慈善晚会HKAW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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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AW 2022 | ADR in Asia Conference: The Future is Here

hkaweek@hkiac.org注册2022香港仲裁周,欢迎点击“阅读原文”。如您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络香港仲裁周秘书处,电邮地址为hkaweek@hkiac.org2022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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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AC at ICCA 2022 Edinburgh

Secretary-General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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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HKAW Day 1 | Top 7 Pitfalls

hkaweek@hkiac.org注册2022香港仲裁周,欢迎点击“阅读原文”。如您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络香港仲裁周秘书处,电邮地址为hkaweek@hkiac.org相关阅读报名开启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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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HKAW Day 1 | What Happens in the Sandbox

hkaweek@hkiac.org注册2022香港仲裁周,欢迎点击“阅读原文”。如您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络香港仲裁周秘书处,电邮地址为hkaweek@hkiac.org相关阅读报名开启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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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与 | 2022香港仲裁慈善舞会

More".欢迎电邮至info@hkacb.net进行席位预留或垂询。获取更多信息,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相关阅读报名开启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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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AW 2022 | Affiliated Event Organisers

More".欢迎点击“阅读原文”浏览香港仲裁周网站获取活动日程。相关阅读报名开启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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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裁决存在未决问题是否影响裁决的有效性?

然而,该瑕疵也可能构成违反仲裁程序和/或公共政策。这取决于仲裁庭是否真的没有处理或决定某些问题,该问题是什么,以及仲裁庭是否没有就其对于仲裁中的关键问题所作的裁定提供充分的理由。3.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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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 Now | 2022 Hong Kong Arbitration Week

today!获取更多2022香港仲裁周资讯及报名,欢迎点击“阅读原文”。2022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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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香港调评会主席及港仲联合主席袁国强

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在2012年7月1日获委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在2012年7月前,袁国强是一名专注于不同商业范畴的执业大律师。除了在各司法及仲裁程序中担任讼辩人,他也不时在国际仲裁中担任仲裁员,并在商业及其他民事纠纷中担任调解员。在2012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袁国强担任律政司司长,负责监督包括促进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不同工作。在袁国强的带领下,香港律政司率先就拟颁布的道歉法例进行公众谘询。期后在2017年7月颁布的《道歉条例》,是首部在亚洲立法的道歉法例,并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而在2018年1月卸任律政司司长后,袁国强在天博大律师事务所(Temple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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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LJ | Recent developments in HK's arbitration landscapes

Kong邓大律师从事广泛的民事业务,并在涉及公司,破产,商业,公法和禁令救济等领域的案件中接受指导。陈楚杰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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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uwer Mediation Blog | 姚定国:调解——为何选择香港

调解是一个保密的过程,由公正的第三方(调解员)协助争议方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潜在的商业伙伴有时也会聘请出色的调解员来协助交易过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尤其是律政司,十多年来一直在推动调解程序的适用和发展。《调解条例》于2012年6月制定,并于2013年1月生效,旨在促进、鼓励和便利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及保护调解通讯机密性的条例。在《调解条例》下,调解服务的使用者和参与调解的谈判代表清楚了解在调解过程中一般必须保密的内容,以及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披露哪些调解通讯。律政司除了制定《调解条例》,亦积极研究、咨询并通过了《道歉条例》。该条例于2017年12月生效。《道歉条例》作为全亚洲首部道歉法例,阐明了一方当事人进行道歉的法律后果,即明确指出在相关诉讼中(不局限于民事诉讼),承认过错的证据通常不会被法庭接纳为对承认过错方不利的证据。同时,这也是第一部将事实陈述纳入道歉定义的道歉立法。“道歉”的广泛定义减轻了那些有意道歉、但同时担心这部分与道歉有关的事实陈述会作为证据被法庭接受的人的顾虑,如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