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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香港调评会主席及港仲联合主席袁国强


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在2012年7月1日获委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
在2012年7月前,袁国强是一名专注于不同商业范畴的执业大律师。除了在各司法及仲裁程序中担任讼辩人,他也不时在国际仲裁中担任仲裁员,并在商业及其他民事纠纷中担任调解员。
在2012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袁国强担任律政司司长,负责监督包括促进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不同工作。在袁国强的带领下,香港律政司率先就拟颁布的道歉法例进行公众谘询。期后在2017年7月颁布的《道歉条例》,是首部在亚洲立法的道歉法例,并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而在2018年1月卸任律政司司长后,袁国强在天博大律师事务所(Temple Chambers)恢复私人执业,担当不同角色如大律师、仲裁员和调解员,专门处理各类商业纠纷。自那时起,他在香港与海外不同的国际仲裁中被委任为仲裁员,并在各种商业纠纷中担任顾问大律师或讼辩人。
他现在担任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 (“调评会”) 主席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的联合主席。同时,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

对话全文

姚定国律师:我们先从《道歉条例》开始吧?还记得当时的那通电话,你邀请我加入《道歉条例》立法工作小组。请与我们的读者分享在香港订立《道歉条例》时的想法以及你现在对此的想法。

香港调评会主席及港仲联合主席 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我早期在主持调解立法工作小组时,就有了对道歉进行立法的念头;该工作小组后来也成功推动了香港《调解条例》的订立。当时,工作小组深入地研究了进行独立道歉立法的利与弊,以及总结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经验。

自从出任律政司司长后,我开始考虑香港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进一步完善其争议解决立法框架,以巩固香港在亚太地区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我认为当中可行步骤之一,是探索为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可行性,这也是为何我们成立了工作小组来研究制定道歉立法的相关工作。同时,也正是有像您这样专业人士的鼎力帮助,相关的研究和咨询工作才得以如此顺利地完成,并在这一问题上,逐步得出明确的答案。正如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所显示,道歉立法将极大地促进调解的进行和推广。而在众多领域中,可取性尤为明显的便是在医疗疏忽及类似的案件背景下推行道歉立法。故此,律政司率先引入《道歉条例》

现在回想起来,推出《道歉条例》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调解业界对法例的反馈也非常正面。此外,这法例可以向国际社会展示,香港不仅认真对待包括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及相关事宜,并会在必要或可取时订立相关立法。
姚定国律师 :请向我们在內地和海外的读者分享更多关于调评会及你作为调评会主席的角色。同时,随着大湾区调解员的加入,调评会将如何定位?

香港调评会主席及港仲联合主席 袁国强资深大律师:香港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推出前后,开始大力推广调解,其中一个议题便是如何确保调解员的素质和专业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研习了调解员的资历评审问题,这也是促使调评会成立的原因。调评会的创始会员由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和解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组成。调评会过去和现在均致力成为高级资历评审机构,为综合调解员和家事调解员订立资历评审标准。调评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是香港最大的调解资历评审机构。

与香港的发展相似,调评会必须拥有国际视野。一方面,它必须与国际调解业界保持沟通;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与内地调解业界的交流与沟通。粤港澳大湾区是一个正在高速发展中的地区,很可能就包括调解在内的各类争议解决服务有高度需求。调评会可以与大湾区的同行分享相关经验,也可为大湾区内迫切需要调解服务的人士提供协助。简而言之,调评会已准备好与大湾区各持份者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姚定国律师 :作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联合主席,想请您向读者们解答一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何采用联合主席制度?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推动香港以至整个亚太地区的调解方面将扮演什么角色?

香港调评会主席及港仲联合主席 袁国强资深大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用联合主席制度,一方面是因为工作量较为庞大,另一方面是为了增强其国际特色。这的确是一次新的尝试,而目前联合主席制度运作良好。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仲裁和调解均秉持支持态度。事实上,早在1994年 1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内就成立了香港调解会 (前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组”),旨在促进发展及使用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香港调解会不时举办有关调解的各种会议和研讨会,以及有关调解的培训课程。

调解与仲裁的关系十分密切,在《仲裁条例》中有关“调解─仲裁”(“Med-Arb”) 的规定也反映了这一点。除此以外,随着多重或分阶段争议解决条款和机制的日益普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持续稳定地支持香港调解事务的发展。

姚定国律师:你在1987 年以大律师的身份开展你的执业生涯,并于 2003 年获任命为资深大律师。现在,你在法庭和仲裁程序中担任讼辩人,也参与仲裁员和调解纠纷的工作。你如何管理你的时间?以及,在个人层面上,你有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吗?

香港调评会主席及港仲联合主席 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我热衷于担任讼辩人、调解员和仲裁员。这令我能从不同角度审视问题,这也是我致力涉猎多方面工作的原因。

我没有任何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因为我认为在争议解决方面并没有一个通用的解决方案。同时,我认为“某一种形式的争议解决一定比另一种形式更好”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在不同的争议和不同的情况下,争议解决的方式各有回异。理想情况是,争议解决的从业者应具备不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以便为客户提供适当的建议。从客户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就像不同的工具;哪种工具最适合完成工作取决于具体情况,争议解决也是如此。

姚定国律师:假如你现在一群法律学生面前,你会与那些将您视为榜样的人分享什么建议?

香港调评会主席及港仲联合主席 袁国强资深大律师:首先,我认为我谈不上是个楷模,我只是其中一名香港执业大律师和争议解决从业者。幸运的是我能有机会参与香港调解和仲裁行业的发展,我也十分珍惜这些机会与经历,因为我可以与不同背景的人们交流和学习。

对于年轻一代,我建议他们应该保持国际视野。随着国际争端解决格局不断演变和进化,我认为跟上时代和国际发展的步伐是非常重要的。此外,香港的优势之一是其国际化程度。若没有国际化都市这一特质,香港的发展就不会像今天这样蓬勃了。因此,要保持我们的实力,我们需要拥有国际视野和经验。比如参与国际会议或类似活动,是向国外同行汲取经验,同时开阔眼界的一种方式。

此外,我认为科技发展的重要性亦无需赘述,它影响到我们生活的各种不同方面,争议解决自然涵盖于其中。

姚定国律师:非常感谢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具有启发性,及令人获益良多的分享。我深信对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感兴趣的人定能从本次采访得到莫大裨益,其他人也能趁此机会具有无可挑剔资历的法律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从业者身上学习。

*点击蓝色字体处均可连接至背景材料。
*本文原文为英文版本,由树仁大学19级法商学生刘云帆及香港大学20级法学生温兆楷协助中文翻译。请点击“阅读原文”查阅载于Kluwer Mediation Blog于2022年8月2日发布的对话原文。

关于嘉宾

袁国强(Rimsky Yuen)资深大律师(大紫荆勋章、太平绅士)
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主席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席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担任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在其出任香港律政司司长期间,香港仲裁相关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推动在香港建立“法律中心”,以强调香港坚守法治的决心。袁国强资深大律师还助力香港成功申办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大会,致力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现在担任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联合主席。同时,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姚定国(Ting-kwok IU )
郭吴陈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姚定国律师是郭吴陈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律师。他亦是一邦国际网上仲调 (eBRAM)的董事。姚律师是资深的调解专业人士,现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辖下的香港调解委员会以及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的在册调解员。在国际上,姚律师是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在册调解员。
目前,姚律师是香港律政司调解督导委员会委员,并担任(1)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客席教授;(2) 香港恒生大学的客席教授;(3) 英国法律大学第一位常驻香港的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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