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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落实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


编者按: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正式施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联合指定的7家合资格的仲裁机构,也是目前唯一发布相关实践的仲裁机构。
截至2023年7月17日,港仲案件的当事人向内地28个城市的35家中级人民法院提出96份保全申请,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249亿人民币。为了方便更多的用户了解《仲裁保全安排》的具体运用,港仲用7种语言(中文、英文、韩文、俄文、日文、德文,阿拉伯语)发布了《两地仲裁保全安排:常见问题》(点击查看具体信息),并保持不定时更新。《仲裁保全安排》使得港仲用户持续获得内地法院在保全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内地法院也不同程度地向国际仲裁界表现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

2022年6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首起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该案中,当事人仅提供了港仲出具的财产保全函件的扫描件。考虑到财产保全情况紧急,即便缺少原件,苏州中院仍在第一时间以电邮方式向港仲确认该信函真实性,而后迅速裁定进行保全。此案反映了内地法院对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的积极落实。

基本案情


该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地为香港。因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在苏州,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向苏州中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苏州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要求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落款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关于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案号HKIAC/22180)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的函》扫描件,该函件内容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安排》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将财产保全裁定结果告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人及其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当事人陈述,因疫情原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函件原件不能快速邮寄转递,但申请人财产保全事宜情况紧急。为节约时间,快速核实仲裁案件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函件真实性,承办法官通过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核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邮件后迅速给予了确认。经审查,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苏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安排》第三条规定,裁定进行财产保全。


案例评析


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界携手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探索构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着力为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不断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提供司法保障。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安排》,是内地与香港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实践,在仲裁裁决相互执行、仲裁保全、跨境纠纷化解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苏州中院在本案审理中,主动研究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的新路径、新举措,通过电子邮件以线上方式对涉仲函件进行核实,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苏州作为开放型经济大市,在两地人员和经济交往更趋密切的背景下,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苏州中院将持续深化两地之间司法协助,发挥仲裁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体制,为完善民商事领域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建设和推动苏州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文原载于江苏经济报公众号,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


说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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