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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季 | 对话余敏:竞争合规,是“盾”也是“矛”

中联重庆 中联重庆 2023-08-25


Q:什么是“竞争合规”?

A:“竞争合规”也可以叫做“公平竞争合规”,主要包含两个维度的管理活动。一个方面是从市场主体维度,要求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者管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竞争法相关规定”)的要求。一个方面是从政府监管维度,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Q:在我国,关于“竞争合规”的监管现状是怎样的?

A: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施行于1993年,《反垄断法》最早施行于2008年,关于“竞争合规”的法律规定早已有之,但在执行层面,尤其是以《反垄断法》为例,囿于此前多部门监管以及执法理念的原因,并未得到重视。

但这个情况近几年有了很大的变化。2018年,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开始承担反垄断法统一执法职责;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2020年,中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国家反垄断执法从“包容审慎”转为依法加强监管;2021年,国家反垄断局挂牌成立。到今年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入新的阶段,形成高压态势,一系列举措都说明了国家深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竞争合规”监管的决心。

在法律板块,近年来,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征求意见稿)等指导性法规制度也陆续出台。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合规文件的制定实施以及政府监管理念的变化,都决定了企业应当更加重视“竞争合规”。


Q: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监管对象,对“竞争合规”的认识都正经历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经营者对“竞争合规”的理解可能存在哪些误区?

A:是的,尽管国家和地方层面关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规则体系日益健全,执法力度不断增强,但是目前来说,企业经营者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意识尚不强、“竞争合规”制度普遍缺失、“竞争合规”文化尚未深入普及等问题较为突出,在我们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当中发现,经营者会有一些理解误区。

比如,诸多经营者对于《反垄断法》的认知存在偏差,他们认为企业所处行业充分竞争或者企业的市场份额不高,不应当属于《反垄断法》监管范畴。但事实上,《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的四种行为当中,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前提。以垄断协议为例,不论市场份额占有率多少,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即属违法。

另一方面,企业关于所处行业、市场的判断,是基于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朴素的自我认知,通常与监管部门界定的“相关市场”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对于经营者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的判断出现偏差。在反垄断领域,“相关市场”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和经济学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使用需求替代、供给替代等经济学工具,结合行业现状、生产经营模式进行分析。经营者自身通常从大行业领域判断市场份额,忽视了细分市场的界定。以充分竞争的银行业为例,此前农行内蒙古分行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即被认为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经营者还会误认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只有在应对监管部门处罚时才需要使用,只要“搞定”监管机构,就不会有风险。这是对“竞争合规”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错误地认为竞争不合规的法律后果只有行政处罚风险,也对于目前国家层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决心存有误解。

真实情况是,除了市场监管机构可以对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外,受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民事主体还可以提起民事索赔,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反垄断的民事公益诉讼。围绕“竞争合规”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严密的,竞争不合规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方面的。

基于此,我们认为,当前形势下,对于经营者而言,最需要加强的是“竞争合规”法律意识的提升,只有当经营者对竞争合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内在要求有准确的认知,才能够增强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Q:对经营者而言,“竞争合规”的现实价值究竟是什么?

A:对于企业等经营者而言,“竞争合规”既是加强自我保护的盾,也是可以主动出击的矛。

作为盾。《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年来的修正,都着重加强处罚力度,违反竞争政策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愈加严重。根据修正后的《反垄断法》,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垄断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金额是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五十。

国家在执法和司法体系当中,赋予经营者通过“竞争合规”管理取得政策红利的权利。比如在反垄断领域当中,经营者可以向主管机构作出合规经营承诺,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主管机构认定经营者承诺所采取的措施符合要求的,并且监督确定经营者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履行承诺义务的,即可以终止调查,不作出行政处罚,我们称之为合规不处罚制度。

经营者可把“竞争合规”作为盾,避免处罚风险,通过“竞争合规”充分利用法律制度规则取得竞争优势。

作为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如果因其他经营者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的,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索赔,以维护自身权利。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可以依法举报,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因此,加强“竞争合规”,经营者还可把它作为矛来应对违法行为,是维权、恢复公平竞争环境和秩序的重要手段。我们理解,“竞争合规”并不仅仅只是经营者对自我的要求和保护,也是对行业、市场的监督和维权的武器。


Q:律师能为经营者的“竞争合规”做些什么?

A:作为律师,我们可以从多个维度为经营者提供“竞争合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规风险自查和整改、合规制度构建、合规法律培训、应对监管调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等非诉法律服务,以及涉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诉讼法律服务,涵盖面广,法律服务需求并不单一。

具体而言,以我们最近为一些企业客户提供的反垄断合规项目法律服务为例,首先需要律师深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调研企业的业务模式、商业政策、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各个版块,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现状、所处行业和市场情况,分析企业业务模式和商业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向企业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帮助企业识别合规风险。其次,在风险评估报告基础上,律师需要深入与企业各个业务部门进行充分交流,了解企业商业政策、业务模式制定的商业诉求所在,并通过整改必要性和不整改风险性进行双重维度的考虑,向企业提供合规行为建议,协助企业进行整改。再次,也需要律师通过合规培训讲座的方式,帮助企业员工了解合规风险所在,树立企业的合规意识和文化。


Q:中联重庆办公室在“竞争合规”服务方面有什么样的优势?

A:具体说我们的服务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们具备“竞争合规”监管领域精深的研发能力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中联重庆办公室通过专业分工,支持律师进行专业细分、行业深耕的研究,并且通过专业业务支撑将律师的研发能力转化为业务服务能力。我们有专设的市场竞争与监管专委会,为经营者提供涉及“竞争合规”的建议和法律风险提示意见,我是这个专委会的主任。我们律所的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武小刚和我,都是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专家库专家,实务经验还是较为丰富的。

与此同时,我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服务有众多企事业单位,具有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客户长期服务的经验,对行业、客户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中联重庆律师识别行业、企业的“竞争合规”风险,掌握合规重点。

中联重庆办公室还有跨专业的团队合作。“竞争合规”业务的开展需要极高的专业性与实操性,我们有团队合作制度,具有常态化、机制化的团队合作模式,团队专业化分工较细,能够促成行业律师、竞争合规专业律师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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