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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反洗钱问答汇编2022第12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9-22








2022第12期


券商反洗钱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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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客户尽职调查】

【受益所有人识别】

【可疑交易监测】

【洗钱风险评估】

【非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



客户尽职调查

问题1:学生的年收入填写情况如何做尽调,怎样为合理?有观点认为学生没有劳动收入,可以填无。人行检查是否关注这个问题?

观点1:学生大概率不会有收入。有地方人行认为学生年收入填为5万是有问题的。

观点2:学生可以有年收入,但需要进一步核实,要有合理理由。学生有赠予、奖学金、勤工俭学等收入是正常的。



受益所有人识别

问题2:对于夫妻二人合计持股公司25%以上股权,但各自都未达到25%的比例,根据新1号令第二十二条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应该适用(一)还是(二)?新1号令(二)的表述与2018年164号文有不同。

观点1:属于(二)中的亲属关系。

观点2:两个人分别都没到25%,合计持股要看是否满足(二)实施控制的条件。

观点3:应该是满足实际控制的,只是原来164号文是说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亲属关系是新1号令才明确提出的。如果按照旧规,就不适用(二)了。

观点4:如果换个角度看,这种情况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中的间接拥有。此外,新1号令迟早要实施的,如果实施后再打扰客户一次要求提供资料,业务部门和客户都可能会有所不满。按上述思路识别,既能满足164号文要求又符合新规,还能免除后患。

观点5:倾向于选(一),两个人都自己直接+通过配偶间接持股25%,所以识别两个人。多识别并收集相应资料,总是更稳妥的。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业务性质、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即通过以下方式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5%(含)以上股权或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二)单独或者联合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亲属关系等方式实施控制,如决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三)直接或者间接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5%(含)以上收益权的自然人。

金融机构应当综合使用上述三种方式识别并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当使用上述方式均无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时,识别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可疑交易监测

问题3:可疑交易监控是否需要关注客户(机构)交易性质是自营业务还是代客业务?

观点1:从可疑交易的角度,只将交易客户认作客户,至于用于交易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客户资金其实是不需要关注的。

观点2:代客的话,可能需要增加一个沃尔夫斯堡问卷,但对方如果是非金融机构,可能没办法实现。代客需要明确对方是否有黑名单等内控机制。

追问1:这里“代客”是指代理交易吗?这种情况应该是没有的,就是QFII开户然后下单交易。

观点:如果是客户资金,QFII就视为一般的资管、私募基金产品,如果是自有资金,就与一般机构户一样。

追问2:QFII在开户的时候需要有哪些审查?是否需要比普通的机构户识别更严格呢?

观点1:QFII资格都要经过证监会备案,实际上比一般户要更规范,而且还有托管行关注。

观点2:协会发的制度,QFII直接是按照低风险等级划分的,所以某种程度上可以把它看作专业机构。


问题4:可疑交易监测指标设计主要针对客户资金账户交易,缺乏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联动监测。什么是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联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已经有了证券交易情况,还需要如何进行联动呢?

观点:主要指资金存取行为和证券买卖行为联动分析。


洗钱风险评估

问题5:人行要求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内部审批流程方面计划需要上报董事会吗?

观点:需要报董事会审阅。可以把握时间点与反洗钱年报或半年报合并为一个议案一起报送。


问题6:人行组织的年度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中《固有风险评估表》“依托第三方机构新增客户数量”的报数口径是什么?是否包含同花顺、大智慧等渠道引流的客户?

观点:如果引流最后还是需要通过自家APP开户的,还是在自己的直销平台办理销售,客户的信息资料也不保存在引流机构,不属于第三方范畴。引流是通过H5页面技术建立业务关系,属于“非面对面渠道建立业务关系”的一种,不属于“依托第三方”,之前总行义务机构固有风险监测指标参考表里有区分。第三方应该是代销,通过TA直接交互。


非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

问题7: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方要作为客户纳入反洗钱对外报送的数据范围内吗?

观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下发执法检查发现证券机构反洗钱履职共性问题及典型案例的通知》关于交易监测标准方面提到:反洗钱交易监测系统未采集办理非经纪业务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未将场外衍生品、代销资产管理业务纳入监测范围。

追问:根据现有监管要求,交易对手也要做反洗钱工作,但是具体应该如何做?目前系统不涉及这方面的监测。自营和产品的交易对手都做吗?是否比照客户做,监测接入反洗钱系统吗?

观点:要做的,尽调新规明确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柜台业务要做尽调。


问题8:对abs的投资者做反洗钱,如果不需要做投资者挂牌转让了,就可以不再做初始认购投资者的反洗钱工作了?

观点1:这种挂牌转让,类似于基金的赎回。比如一个客户购买了一个基金产品,之后全部赎回,那这个客户虽然已不再持有基金,但依然属于公司客户,只是没有了份额。后期的定期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还是要做的。

观点2:未销户,还是客户。abs不一样,未在公司开户,挂牌转让后就不是公司的客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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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反洗钱问答汇编2022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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