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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8)|五六董事婚变远离“灾祸”,低调协议离婚化解“困局”

贾明军律师团队 家族律评
2024-08-23

题记

五六制药成就富豪无数

一份榜单却引众人关注

大股东前妻悄然变富豪

低调离婚避免“伤筋动骨”

法律要点

如何合理选择离婚时机避免影响企业发展?

夫妻协议离婚后股权应当如何转让?

离婚如何体现分割股份的“智慧”?

前车之鉴

企业主的婚变为何如此“千姿百态”?

婚姻、继承纠纷对企业有何“杀伤力”?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由《天下财富》杂志组织发布的2012年国内财富“500富人榜”揭晓。除了众人纷纷关注谁是“中国首富”的话题外,一家公司和一个陌生的名字同样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这家公司,就是大名鼎鼎的“五六集团”,旗下的“五六制药”是沪市主板上市的行业龙头;“五六国际”则是其在香港上市的一体公司。仅这一家公司共有9人出现在“500富人榜”的榜单上,成为名副其实的“造富”工厂!

这个人,名为李阿女,她排在榜单的第493位,财富数额为22.6亿元。但她的事迹,在网上却罕有提及。李阿女的前夫为张阿男,他在榜单中排名333位,同属“五六集团”,财富数额为53亿元,两人同上榜单,成为关注焦点。

五六集团,书写造富神话

张阿男和李阿女年龄相差两岁,两人早年都在天成市生活和工作,两人相识相遇、组成了家庭。1982年,张阿男从大学毕业后回到天海省,留在省某制药厂工作。而李阿女学习的是教育专业,预备着未来成为一名老师。

八十年代中期,张阿男认识了何某等三人并成为好友,创业的激情和理想将四人凝聚在了一起。1985年,张阿男从工厂辞职,与三人一起开始创业。1989年6月,四人带着东拼西凑来的6万元,创立了天海市制药厂,也就是“五六集团”的前身。现在来看,正因为当初这四位年轻人迈出这勇敢的一步,成就了如此优秀的企业。

此后十多年间,作为集团创办人之一,张阿男曾任“五六集团”董事、“五六制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在张阿男身份不断变化的同时,李阿女似乎一直很稳定,她对外公开的身份,始终是天海市第一小学的老师,但据这家学校的工作人员透露,李阿女在10年前就离开了学校。

董事婚变,前妻跻身富豪之列

或许是因为张阿男忙于工作,疏于对家人的照顾,两人的感情并未随着事业的蒸蒸日上而愈加美满。虽然无法得知两人具体的离婚时间,但从“五六国际”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05年6月,张阿男将其持有的五六集团8%股权中的3%,转让与前妻李阿女”。而“前妻”一词或许已经可以说明,两人在2005年6月前可能已经结束了婚姻关系。

两人的离婚可以说“异常低调”,因为翻阅2005年左右的新闻,根本无法找到有关两人离婚的内容。但之所以这桩“陈年往事”再次被媒体关注,是因为这桩低调的离婚涉及的巨额股权价值。这桩离婚案中的财产主要是“五六集团”的股份,目前李阿女持有的均为“五六集团”中已经上市的两家公司的普通股以及限售股,这些股票截止到2012年5月17日,合计价值已经超过20亿元人民币。

重新翻开他们的婚变往事,可以看出,这桩昂贵的离婚案中,蕴含了当事人大气与智慧。离婚后,无论是李阿女还是张阿男,都是中国排名前500的富豪。这一案例犹如一面镜子,给予现在正处于婚变困局中的企业主一个借鉴案例,原来离婚,也可以体面地“双赢”。


法律要点

(一)如何选择股权分割方式,实现财富分割的双赢

2003年对于张阿男而言无疑难忘的一年,因为当年的7月,五六集团旗下的五六制药成功A股上市,发行价每股15.56元,发行总股本2.4亿股,共募集资金72亿元。按照当时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五六集团持有五六制药96.56%的股份,而张阿男持有五六集团8%的股权。2009年,五六集团再传喜讯,五六国际于当年11月25日正式在港交所挂牌交易,挂牌价为4.8港元,融资规模达到22.769亿港元。

一般而言夫妻离婚时都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再分割财产相对比较少见,出现这种情形一般会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离婚后某一时间再分割财产;

第二种,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涉及第三人,因此需要另案处理;

第三种,一方隐瞒了婚内共同财产,另一方在婚后才发现,并向法院要求分割。

就本案而言,李阿女取得五六集团的股权的顺序应该是先解除婚姻关系,再获得股权,并且双方共享了婚内财富积累的成果,而且应该是通过协商解决的,避免了法庭上的诉讼对抗。

(二)夫妻协议离婚后,股权如何转让

李阿女的主要财富来源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五六制药的流通股,数量近4.3亿股,对应的市值也接近20亿元。

1. 女方在五六制药持有股票的取得途径

2008年11月5日,上市公司五六制药发布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的临时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上市公司五六制药收购五六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通过本次交易,五六投资有限公司的医药资产和业务将整体注入上市公司。

其次,上市公司向五六投资有限公司的10名自然人股东支付对价,对价的形式为上市公司五六制药的股份。

其中,关于五六投资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一章就解释了李阿女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由来。报告中称“五六投资前身为Shock Ltd.,是由10名自然人共同出资50,000美元于2003年11月19日在BVI注册成立”。在随后附上的原始股东列表中,并没有李阿女的名字。但报告随后说明“2008年9月25日,股东何某等8名自然人分别向李阿女等4名自然人转让股权”。至此可看出,李阿女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于2008年9月25日获得了五六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虽然报告中没有提到是由谁转让股权给李阿女的,但从李阿女的持股比例(2.88%)以及张阿男转让股权前后的比例变化(从7.84%减少为4.56%)即可得知,李阿女的股权系由张阿男转让所得。报告中约定的由上市公司五六制药支付五六投资有限公司的10名自然人股东的方式为上市公司五六制药的股份换算对价。对于对价的计算,首先是选取一个基准日,确定上市公司每股股价,随后对五六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计算股权的总价值,最后以股权总价值除以上市公司每股的股价,计算相应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最后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相应的股份。

至此,李阿女先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被并购公司的股权,再通过并购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2009年上市公司施行配售;2010年,上市公司施行增股。通过上述方式,李阿女获得了更多上市公司的股份。

2. 香港上市公司五六国际的股份取得途径

李阿女还同时持有五六集团香港上市公司五六国际的股份,但这与其在上市公司五六制药的持股方式不同的是,李阿女是通过五六BVI公司间接持有香港上市公司五六集团。

五六BVI成立于2009年6月,发起人为14位自然人股东,其中李阿女作为发起人之一,持有五六BVI的3%的股份,张阿男同样作为发起人股东,持有4.75%的股份。

(三)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体现直接分割股份的“智慧”?

近十余年来,投资房产和IPO是创富的重要方式,富豪的身价很多时候也是股权市值,股权作为一种财富承载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

上市公司股东面临离婚,持股一方大多竭力保住其持有份额,这意味着财富增长空间的无限遐想。而未持股的配偶,因其地位悬殊差距,一般难以直接获得股份,多半以调解的方式,直接获得现金、不动产补偿。

是否要求分割股权,应该从公司性质、待分割股权的比例、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在结合各方因素后,选择获得利益可能性最大的财产分割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虽然都代表股东权益,但其蕴含的权利义务以及财富意义却不尽相同。

首先,除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绝大多数民企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使得股东之间有更紧密的关系,大股东通常兼顾管理层和经营层或监管层,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更直接,也更频繁。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较强的“资合性”,股东相对比较分散,联系性较弱。

再次,从《公司法》关于两种不同种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要转让其股权给公司外的第三人,必须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对其享还有优先购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给第三人。

至此,如果因离婚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股东,首先必须经过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即使过了这一关,成为公司股东也不一定就能够享受股东的权益,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相对比较容易,即使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也可能利用其大股东地位决策重大事项。因为直接分股权而不用支付对价,可能因空头股权,而导致最后实质什么也没有拿到的尴尬。

而股份有限公司系资合性,直接分割股权在离婚中相对容易,即使第三人因离婚将成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更稳定的财产和治理框架。另外,如果是上市公司,则因有更清晰的信息披露,股东的权益会更安全。


前车之鉴

(一)股东婚变如何“平衡得失”

李阿女与张阿男用极其平静的方式结束了婚姻,实属难得,夫妻如能和和气气的分手,说明至少一方有成熟的心智及智慧。相比之下,很多企业主离婚时,剪不断理还乱的纷争甚至冲突,可能伴随到离婚的最后一刻,其中不乏犹如电视剧版跌宕起伏的场景。纵然这些离婚案呈现出不同“剧情”,但其背后却有规律可循。那些斗争激烈的离婚案,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上,对于财产是否按共同共有分割,往往认识不同。一方可能认为自己是财富的主要贡献者,若一半分割,似乎太“便宜”对方;而另一方则认为均等分割是“合法权利”。双方心理预期存在严重落差,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极端的做法。毕竟面对可能获得的亿万财富,一方在无奈之下可能会“不择手段”。对于如何看待财富积累的贡献,以及如何分割,是法律问题,也是价值观问题,甚至是人性问题。

(二)离婚纠纷对资本市场具有怎样的“杀伤力”?

婚变,对于普通人而言更是个人隐私,正所谓“家丑不外扬”。但对于资本市场而言,一个离婚纠纷,可能导致企业发展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生死存亡。

某知名流量网站除了其“每个人都是生活的导演”这一经典标语外,一段围绕婚姻与资本的故事也让人们印象深刻,曾经的创业梦想也因婚姻破碎一同幻灭。CEO的离婚“伤”了很多人,其中包括诸多投资人。

在广东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创始人因原姻亲的控制权斗争,最终落得牢狱之灾,至今尚身陷囹圄。

除了以上两则鲜活的案例外,还有许多影响较小、但也足以使公司陷入危机的家事纠纷。比如,因大股东离世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或者因婚变引发股权分割等负面新闻发生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会在资本市场引发负面情绪,不利于股价的稳定,造成投资者损失财富。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甚至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僵局。从这个角度来说,婚姻的和谐,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企业的稳定,经营好婚姻、教育好子女,或是更好的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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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律师团队

美编|笨鸟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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