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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5)|雇凶杀人获罪死刑可叹,口头遗嘱有效判决定音

贾明军律师团队 家族律评
2024-08-23

题记:

19岁,他从贫苦之家考入某政法大学;

26岁,他辞去银行的“铁饭碗”,借了20万下海经商;

33岁,他身家百亿,事业灿烂辉煌;

40岁,他雇凶杀人被判死刑,声称要为国家无偿捐出400亿;

往生之后,家人卷入遗产纷争诉至法院。

法律要点:

1. 为何临刑前的“一句话”成为有效的遗嘱?

2. “财产都归妻子,她看着办吧”,是委托再分配、还是遗产归属?

前车之鉴:

1. 如何智慧地看待财富与人生?

2. 意外,为何有时是注定的“意外”?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案情简介

(一)亿万富翁金总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2005年1月,奉天省某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1997年金总因商业交易受损而雇安某枪击他人(未遂)。2003年,因安某对金总进行敲诈、恐吓,金总与其兄弟共同预谋杀害安某。2006年3月,金总被执行注射死刑,其两名兄弟也被认定雇凶杀人同时行刑。

(二)身后家人围绕遗产起诉讼

金总被执行死刑后,金某的妻子马某,因遗产纠纷被金总与前妻之子小金诉至法院。

2007年9月28日,天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涉及千万遗产的纷争作出一审判决:金总临刑前的一句遗言被法院确立为口头遗嘱,马某据此成为金总全部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三)仓促赴死未及时订立遗嘱引纠纷

小金是金总与前妻之子,起诉时尚未成年,父母离异后随生母生活。1999年,金总再婚,娶了一名教师马某为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

小金向天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金总生前拥有天蓝区某房屋一处。2000年5月,金总与儿子小金共同购买了天蓝区国子监某房屋,房产在两人名下。

金总过世后,这两处房屋及其他所有遗产,均由马某实际占有。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遗产继承,所以小金起诉马某母子,请求法院分割上述房产。小金的几项请求合计达数千万元,故而按当时级别管辖,一审由中级法院受理。

(四)临刑前留下遗言形成“口头遗嘱”

金总身价不菲,面对一审时,已判决的死刑,为什么连一份书面遗嘱都没留下,以致引出死后的遗产纷争?

据金总的律师称,金总没留下书面遗嘱,是因为不知道自己要被执行死刑。金总曾确定于2005年10月某日执行死刑,后被暂缓执行。在奉天省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时,金总对改判仍抱有信心。据报道,宣判当天,金总穿了一身白色运动服,还戴了一条洁白的哈达,一脸微笑地走入法庭和家属打招呼。当法官宣布将金总等三人立即押赴刑场时,金总大喊:“我不服,我要检举!”“执行当天,金总已经没有机会订立书面遗嘱了”,律师解释说。

遗产案审理中,金总的大哥和妹妹证明说,在金总执行死刑前,亲属们一起会见了他。金总的大哥突然提及股票等财产如何办,金总回答说:“财产都给马某,你们就听马某安排吧”。这短短十几个字是金总死前唯一关于财产的交待。

这一情节也得到了中级法院一名当班法警的证实:“金总被执行前应该没有时间写遗嘱……亲属会见时我在场,金总说家里的财产都要听马某的,这话我记得”。

故而马某母子据此答辩,认为金总生前,已经立有口头遗嘱,内容系将马某指定为唯一遗产继承人,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故而不同意小金的诉讼请求。

但小金认为,口头遗嘱不成立,因为金总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权作为口头遗嘱的证明人。退一步说,即使父亲有口头遗嘱,但没有给自己留相关的抚养费,应无效。

(五)法院判决口头遗嘱有效

原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对于涉案争议,法院最终认定,金总在即将被执行死刑前夕,在家属会见时就自己的财产处分问题对家属进行了明确交代,法院的主要观点如下。

1. 金总的大哥与妹妹虽然系第二顺位继承人,但在本案中不具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定,金总的大哥和妹妹虽系亲属,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两人与本案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均系亲姑侄及亲叔侄关系。

在马某等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金总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并非必然属于利害关系人而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此外,家属之外的法官、法警等人均在场见证了家属会见及会见内容的情况。

2. 在紧急情况下,金某的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

法院判决中认为,金总“在一个非常特别的状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应认定他已订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符合我国原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原继承法的规定,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此,本案原告不具备行使法定继承权的法律条件,也就是说,既然金总口头遗嘱,把所有的财产留给了妻子马某,小金即使作为亲生儿子,也不能主张按“法定”继承获得遗产。

不过,因为小金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遗嘱没有对需要抚养的子女安排抚养费用,法院应酌情予以判决。因此,法院在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还判决7万余元给小金做抚养费,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法律要点

(一)为何临刑前的一句话,成了有效的“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金总当庭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金总被判死刑的时间是2005年,存在自1983年严打开始的死刑复核下放。而到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在该次修订时,其中第十二条规定(2018年再次修正后为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可惜金总没有等到这一天。

从法律构成上看,金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临刑之前,表达了自己名下的财产“都归马某”,从表达上看,归属也很清楚。从立口头遗嘱的背景来看,金总立即将被执行死刑,属于“危急”情况,且有两名见证人见证,也不存在危急情况消除的情况。

关于兄、姐是否属于“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法院认为,如果存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就不能再继承遗产。且原、被告两方,都属于第二顺位继承的血亲,“手心手背都是肉”,不存在偏坦哪一方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如何理解“财产都给马某,你们就听马某安排吧”

原告提出,虽然父亲金总说财产都给马某,但还有后半句话“你们就听马某安排吧”。既然让“马某安排”,意思就是说马某要安排家产分割析产事宜。也就是说,原告认为,“财产都给马某,让马某安排,其实是给马某分配权,由她酌情根据家庭情况分割遗产”。对此,似乎也有道理。毕竟,对于与前妻所生尚未成年的儿子小金,从常理来看,确实应该留有财产份额。以我们今天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来看,似乎是让妻子马某担任“遗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与分配也有一定的道理。

但对此争议,法院认为,金总“都归马某”的遗言,表明了遗产所有权的归属。而“让马某安排”,没有证据表明是让马某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再分配。故而对此意见没有采纳。

金总是某政法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在自己生命的最后一刻,交待后事的这一句话,不知他自己是否意识到,由于表述的不清晰,会带来这么多的波折与争议。不过换位思考,在思想混乱的猝然之间,要求他有一个冷静、全面、条理的陈述,这种要求似乎也不合理。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认定“金总口头遗嘱有效”,属于他自己遗产的部分由妻子马某继承。


前车之鉴

(一)如何智慧地看待财富与人生

据称,金总真实身家过千亿,但只有40岁就走了,可惜可叹!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有媒体称,“他没机会领悟人生得失与岁月变迁”。

随着身体的烟消云散,金总的学历、财富、地位,在股市纵横驰骋的能力、妻子孩子全都烟消云散,化为乌有,一笔勾销。对于金总的一生,有人羡慕,认为,他最起码辉煌过,虽然短暂,但也绚烂;也有人认为,他来一趟人间不值得。他血气太强,过于争强好胜,以致英年殒命。冲动与理智保障不了财富兴衰,却可以左右一个人在追求财富的道路上是否平安顺遂。

如何处理冲动与理智的关系呢?有人打了一个比方:“一个人选择了冲动,本质就是选择了三千米高空走钢丝;一个人选择了理智,就是战胜了自我”。人生有五福,分别是长寿、富贵、康宁、好德、善终。每一位人都是五福修习者,都是由山底出发,从山顶而终。人生应该是综合评价,而现在对人生的评价只有一项,似乎偏颇。以上道理人人皆懂,但能驾驭平衡的,又有几人呢。

(二)有时候,意外是“注定的意外”

每一个人都希望按生理规律衰老、再故去,然而,现实却往往难遂所有人的意愿。

2021年,笔者团队办理了三起企业主突然死亡的案件,都是猝然之间,都没有立遗嘱,或者根本就没有想到立遗嘱!其中,两位都是当地知名企业家,身后财产丰富;同样也都是家庭关系复杂,一旦作为家、企“主心骨”的他离世,生前还能勉强维持的姻亲血亲关系瞬间失衡,甚至导致崩裂,各种可以理解的纷争爆发,很快形成继承纠纷。或许这还只是一部分的麻烦,更为苦恼的是由于生前未做安排与筹划,突然离世导致的企业经营权危机,往往左右企业的生死存亡。笔者感叹,有时候“企业主财富积累和法律意识高低成反比”。而企业主身前富贵与千丝万缕的纠缠,已命中注定,意外就是必然的“意外”。

就像二代的婚姻筹划一样,谁都希望平安和谐,谁都希望避免厄运纷争。但有时候意外不是想躲开就能如愿的,有的时候意外是“注定的意外”。

且不说命运坎坷人生波折,当压力与期望背负于一人的时候,他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不是一个人在生存,他有责任也必须为了别人而活,包括做规划。不然,再辉煌也是遗憾,再多金也是厄源。

今天,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智慧之人,在一切安好时,采用遗嘱、信托、保险、协议等方式,进行家庭财富传承的规划,其实就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而做的法律传承保障,以这种保障让家庭平衡与和皆关系得以持续,也是积富减孽,更有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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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律师团队

美编|笨鸟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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