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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7)|称股权“代持” 法院不认,婚内财危险依法可分

贾明军律师团队 家族律评
2024-08-23

题记

公司即将IPO

他却将原始股转让给别人

没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为何法院能判决财产分割?

法律要点

何为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何为“婚内分财”?该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

当事人财力不足时,选择部分财产保全有何好处?

前车之鉴

一方“牺牲”事业投入家庭,为何仍无安全的婚姻?

投诉上市公司“代持”有意义吗?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案情简介

李阿女与张阿男绝对算是众人眼中的“异类夫妻”了。

李阿女是一家大型企业的高管,30多岁年收入就有几十万,手下管理着几十人的工作团队,可谓是标准的“女强人”!

而和自己出色的妻子相比,张阿男可就逊色多了,他在一家服装公司做销售员,每月的工资加上奖金也就几千块。虽然如此,李阿女却不像一般的女强人那样胜气凌人,她从来没有因为自己的成就而嫌弃丈夫,反而常常鼓励丈夫努力打拼自己的事业;而张阿男也没有感觉相形见绌,他不但为老婆骄傲,而且为了让老婆专心工作,他还主动包揽了家里的大小事务,这小两口的日子倒也过的十分和谐。

意外怀孕,女强人放弃前程回归家庭

虽然夫妻两人日子过得还算幸福美满,但美中不足的是,李阿女30多岁了也没有怀孕。虽然李阿女也想和张阿男拥有自己的爱情结晶,但由于工作繁忙,出差频繁,孩子的事也就随缘了。有一天,李阿女感觉身体不舒服,后来经过医生的诊断,医生告诉李阿女,她怀孕了!这消息让张阿男乐坏了,但李阿女的脸色却由喜悦变得凝重。原本单位正打算培养李阿女成为企业的总经理,在这个节骨眼上要是怀孕,因为岗位性质原因,不但升职无望,自己原本的职位可能也要受影响。张阿男知道了这个情况,虽然心里有千万个不愿意,但他仍然表示会尊重李阿女的决定。

就在大家都以为李阿女会选择继续做女强人的时候,李阿女却做出决定,她毅然向公司提出了辞呈,决心回家待产并专心照顾自己的孩子和家庭。张阿男紧紧地握着李阿女的双手,激动的说:“老婆,我一定会让你和孩子过上好日子,不会让你的牺牲白费的。”

事业顺利,丈夫性情大变抛家弃子

没过多久,两人的女儿出生了。由于女儿是早产儿,身体非常不好,为了照顾女儿的生活,李阿女就再也没有出去工作。张阿男为了挑起家庭生计,便更加努力的工作,每天早出晚归、披星戴月。经过一番努力,张阿男从一个普通的销售员升到了销售经理的位置,公司也非常器重他,不但提高了张阿男的收入待遇,还把他列入管理核心团队,给予了股权,公司改制后即将冲刺IPO。

虽然张阿男在事业上发展得风生水起,但李阿女却暗自隐忧,她发现张阿男变了。以前的张阿男虽然忙着事业,经常早出晚归,但一天总会给李阿女打好几个电话,再晚也要回家过夜。但现在的张阿男却像变了个人似的,每天都不回家,偶尔李阿女打电话给他,询问他的行踪,他还会很不耐烦地指责李阿女怀疑他、不体谅自己。为此,夫妻俩的争吵频率逐渐增多,有时张阿男还会对李阿女拳脚相加。后来,张阿男索性搬了出去。

主动离婚,方知巨额财产早被“暗度陈仓”

张阿男这一走就走了大半年,期间李阿女曾试图挽回这段婚姻,但张阿男的态度始终消极。后来,李阿女从朋友口中得知,张阿男居然有了第三者,两人还“大方”的同居在了一起。于是,李阿女毅然向张阿男提出了离婚。几天后,李阿女收到一封快递,快递里装着一份公证书。李阿女打开一看,脸色逐渐僵硬,两手也激动地颤抖着。原来,公证书是张阿男和他表哥签订的一份《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09年,而公证书是在2010年制作的。

公证书显示,公司奖励给张阿男公司股票不久后,他就和表哥签订了“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张阿男将公司原始股份转让给他表哥,事后了解双方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部分股份仍然登记在张阿男自己的名下,但按他们的“协议”约定,股份虽然没有转,但仍是替表哥“代持”。

看到这里,李阿女才想起来,当年张阿男似乎和自己提起过公司奖励股份的事情,但李阿女一直没放在心上。她万万没想到,张阿男竟然在当时就安排好了一切。李阿女又查了资料,张阿男所在的公司已在2011年5月成功上市,而按照现在的市值计算,张阿男名下股份的价值应该在4000万元左右!面对这个天文数字,李阿女可惊呆了,同床共枕多年的丈夫,竟然为了一己私欲,伙同自己的亲戚蓄意侵吞如此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万般无奈之下,李阿女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

“婚内分财”,维权之路充满艰辛与不易

李阿女通过律师的调查了解到,由于张阿男名下的股票属于公司的发起人股有禁售期,在公司上市的一年内是不能抛售处理的,因此该部分股票至今仍然登记在张阿男的名下,但是到2012年5月,股票的解禁期就要到期了,到时候张阿男可能会以股份已在2009年转让给其表哥为由、将其名下的股票转登记到其表哥的名下。而现在离2012年5月的解禁期只剩下2个月不到的时间,也就是说,李阿女必须立刻提起相关诉讼并保全张阿男名下的股票,这样才能阻止张阿男的诡计。

但究竟提起什么诉讼才能快捷有效的阻止张阿男转移股票呢?李阿女第一个想到了提出离婚诉讼,她觉得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要求分割该部分股票,不就可以阻止张阿男转让了吗?李阿女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律师。

律师告诉李阿女,离婚诉讼并不能根本上解决李阿女的问题,如果张阿男坚决不同意离婚,则法院可能会认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亦不会进行处理,那样张阿男就可以在股份解禁后肆意的转让了。经过律师的悉心研究,最终李阿女依据“婚内分财”的相关规定向张阿男提出了诉讼。

届时,由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刚刚出台,当地法院亦未接触过相关的案例,而李阿女的时间又所剩无几了,所以李阿女的这趟维权之路可谓充满了艰难险阻。

首先让李阿女碰壁的地方,就是法院立案环节。由于当地法院此前从未处理过“婚内分财”的案件,立案庭的法官坚决不肯受理李阿女的案件。这下可把李阿女急坏了,如果没办法立案,李阿女就只能眼巴巴的看着张阿男转移财产了。于是,李阿女和律师一次又一次的前往法院立案庭,与法官沟通案件的情况,甚至连台风天也不例外。

经过律师与立案庭法官的多番“唇枪舌战”,律师终于发现了法院不立案的真正原因:其一,由于该法院从未受理过类似的案件,且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后,业内尚未有一起案例可供参考,因此,法院对于是否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尝试,态度当然是慎之又慎;其二,由于张阿男和其表哥所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从表面上来看,系争股票仍然登记在张阿男的名下。因此,法官认为李阿女的起诉并不符合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描述。

功夫不负有心人,李阿女律师与立案庭法官、庭长反复沟通,出示相关立法的条文及适用精神的材料,立案庭终于打消了顾虑,案件也顺利地立上了。

成功立案后,李阿女还是没时间高兴,眼看着2012年5月的股份“解禁期”一步步的逼近,只有通过向法院申请保全张阿男的股份,才能阻止张阿男在“解禁期”后转让手上的股票。但巨额的保证金让李阿女望而却步,手上的资金只够担保一半的股份,这样的担保有意义吗?李阿女的律师告诉李阿女,哪怕只利用手上有限的资金进行部分股票保全,不仅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护这些股票,而且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压力,一旦官司赢了,还能保证判决的执行。

于是,李阿女立刻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但难题又来了,由于当时办理保全的法官,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工作经验有限,保全的事一拖再拖。幸好经过律师与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工商局等机构的沟通,并将详细的操作资料及时提供到了执行法官的手上,最终在股份“解禁”到期前一周,成功地保全了相应部分的股票。此时,李阿女的脸上终于展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法律要点

(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效力及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持有股权的一方,通过擅自转让股权的方式逃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例十分常见。

在离婚时出现因夫妻一方持股并转让股权的纠纷时,应注意几个方面:

第一、其与受让方是否有亲密关系,如受让人系其亲属、同学、朋友,或应当知道双方夫妻感情状态?

第二、受让方是否就该股权转让向其支付合理对价?

第三、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否处于恶化,从而间接判断其在转让时主观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

第四、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

在配偶单方持股、单方转让的情形下,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是法官判断合同无效的最重要的依据。

(二)何为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或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向有公司出资,但是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等法律文件或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发起人却为名义出资人,并以该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本案中张阿男和表哥之间的协议就如此

《公司法》中并没有直接涉及股权代持的条款,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但是,本案例涉及的股份系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就此类型的股份进行代持,其效力又是怎样认定的呢?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发行人的持股要求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此可见,“股权清晰”是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股权代持一般不符合规定。但是,由于首发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即使股份公司确实违反了此项规定,但导致的结果是行政处罚,但股权代持合同的效力是民事问题,还是需要法院结合民事法律和案情规定。

(三)何为“婚内分财”且该类型案件有何法律适用难点

一般情况下,夫妻只能在离婚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重大突破,确立了婚内可分割财产的“例外制度”。

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婚内分财案件的立案主要条件是在于,必须证明配偶一方的行为符合“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由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本身对该行为的认定不够具体,而实践中的情况又非常复杂,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立案的要求就特别严格,原告即要证明“配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的行为”,且该行为还必须“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以本案为例,在李阿女向法院提出婚内分财的诉讼时,法院就曾以李阿女没有举证证明张阿男的转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为李阿女所提之诉讼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情形。但是律师认为,张阿男与其亲属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虽然形式上张阿男名下的股份尚未转移到其亲属名下,但这主要是因为张阿男名下的股份系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当时客观上无法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暂时仍登记在张阿男的名下。但是从该份协议的本质上来看,张阿男确实已将夫妻共有股份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其亲属,而该股份现值已达数千万元,也就是说,张阿男擅自转让股份的行为将会使李阿女丧失千万元的财产,因此,张阿男的行为无疑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婚内分财案件立案后,对方提出离婚案件,法院可能会将两案合并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在离婚案件必然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因此,如果两个案件同时存在,有的法院会考虑将两个案件合并处理。

(四)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保全

对于有限公司或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其公司股权(份),接受保全的机构一般为该公司所登记的工商局(现已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本案中,李阿女需要保全的是上市公司发起人的限售股,保全机构应当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2022年5月最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为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等需要,办理该公司登记证券的查询、冻结(包括证券解冻、续冻)与轮候冻结(包括解除轮候冻结)、可售调整、扣划、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协助执法业务。此外,该公司可协助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登记证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产品的协助查询业务。若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既可以由该公司协助办理,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但冻结、轮候冻结办理后,续冻、解除冻结、解除轮候冻结,应由原冻结、轮候冻结的协助单位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仅面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上述执法机关必须派出执法人员携带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1. 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证券账户号码;

2. 冻结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3. 冻结的证券数量及红利金额;

4. 冻结起止日;

5. 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应一并冻结;

6. 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地址、邮编等。

以本案为例,李阿女申请保全后,法院委派了两名执行法官,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接待窗口查询并确认张阿男所持股票的数量之后,再由专门的司法接待窗口完成相应股份的保全工作。

(五)当事人财力不足时选择部分财产保全有何好处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担保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物。在李阿女起诉的时候,还不“流行”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一般都是用不动产(必须没有抵押权)或现金作为担保金,这对于李阿女来说,是相当大的负担。由于相关的股份是登记在张阿男的名下,如果不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锁定期后,张阿男可能随时转让股份,这样即使李阿女最终获得了诉讼的胜利,可能也会导致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因此,李阿女的律师建议李阿女利用有限的资金做部分财产保全。根据笔者的经验,这样做的好处基本有以下几点:

首先,一般涉及到婚姻家庭的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案件都会先进入调解程序或诉前调解程序,调解阶段实际案件尚未正式立案。但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些法院在保全后,可能会直接将案件转入审判庭,这样加快了案件的处理时间;

其次,部分财产保全虽然并不能全额保证财产的安全性,但至少在当事人的能力范围内保护了部分财产的安全;

最后,部分保全财产还能保证最终判决的有效执行,不让胜诉判决沦为白纸一张。因此,在当事人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选择部分财产保全是有意义的。


前车之鉴

(一)妻子的付出,为何仍不能挽回“变心的翅膀”

通常女性在放弃工作、专心回归家庭之后,便会一门心思的操持家务、相夫教子,将全部的心思全放在儿女身上,同时对于另一半便产生了忽略。有些女性甚至不与丈夫交流,认为自己只要将家庭照顾好,就是对丈夫和家庭最好的回馈。但往往是在这种情况下,丈夫由于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加之对自己没有好的道德标准要求,可能会又产生新的感情。

另外,对于在外打拼的男方来说,其中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财富系自己努力创造,虽然妻子也对家庭作出了贡献,但只是承担照顾家庭、照顾孩子的义务,这些付出与自己创造的财富,进行价值对比时,并不相配。出于上述思想认识的不同角度,离婚财产分割就变得逾加复杂。

(二) 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应当如何 “分工合作”

俗话说得好:“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夫妻间合理的“分工合作”是保障一段婚姻健康的良好模式。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各司其职、发挥所长

从目前社会的发展来看,夫妻间的相处模式早已不局限于“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思想。夫妻之间只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的能力及长处,努力寻找自己在婚姻中合适的角色,发挥自己的长处,让自己有充实与幸福感。

(2)相互交流、相互沟通

夫妻间的相互交流、相互沟通,是婚姻和谐必备良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夫妻一方在外打拼事业,另一方在家操持家务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少交流甚至“零”交流,长此以往,夫妻间的价值观、世界观可能会出现根本性的认知分歧,最终可能引起夫妻失和。因此,无论是工作上的顺逆,亦或是生活上的苦乐,夫妻应当时常倾诉与沟通,合力体现双方的价值。

(三)“举报代持”有意义吗?

在本案中,由于张阿男声称其与表哥之间就上市公司的股份存在着代持的行为。但公司所有的上市公告,却称公司不存何股份代持的行为。这样一来,如果法院认可张阿男与其表哥之间的代持行为成立,那么公司公告不就是瑕疵信息披露了吗?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李阿女曾一度主张,对张阿男与其表哥之间存在“代持”一事,向证监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权益。但这种想法被律师劝阻。原因很简单,“举报”的前提是承认“代持”客观存在,进而产生违规,举报本身,就意味着你承认“代持”关系,这不是赞同对方的观点嘛!这样做,可能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了。另外,“代持”的监管力度,在企业申请上市期间审查与处理都很严格,甚至直接影响企业上市的安排。但企业已经上市后,即使被查出存在“代持”,对其影响,相对来说更为有限,对解决当事人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实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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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律师团队

美编|笨鸟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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