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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4)|“借壳”前夜离婚“卡位准确”,上市财富倍增“两不吃亏”

贾明军律师团队 家族律评
2024-08-23

题记:

公司上市前夜大股东进入离婚诉讼,

法院强行判决集团公司股权各半。

双方面对巨额财富分配波澜不惊,

是念及旧情、还是因为眼光长远?

法律要点

如何用“一致行动人”解决离婚后股东的控制权地位?

法院能否在离婚案中,直接判决控股集团公司股权的分割?

为何一审法院支持所谓的“股权信托”关系?

前车之鉴

上市规划中如何避免离婚的影响?

如何选择最佳“离婚时机”

上市公司未公开“股权代持”有何法律后果?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案情简介

本案张阿男是一个很了不起的商业奇才,他领导的海阔集团靠生产手套起家。最初仅是一家只有几台手工机器、几十名工人的生产车间,而到2010年左右,已经是总资产150亿元、工业总产值超20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张阿男的工作成绩得到社会的广泛肯定,目前,他任有诸多社会职务,比如,天海市商会会长、天海市政协委员等,并获得过天海市第六届“十大杰出青年”、省优秀乡镇企业家等光荣称号,企业也经过地方报审,聘请了券商顾问,即将开启上市之路。

然而,正当张阿男的事业如日中天、甚至即将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前夜,2010 年 3 月,张阿男与妻子李阿女离婚。他们离婚财产的分割,涉及价值近60亿元股权价值分割,而此次重组的上市壳公司是ST天门。

几家公司的“前世今生”

主体1——ST天门

ST天门,原是一家累计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公司系由9家企业于1992年2月共同发起设立,后股权经变更,实际控制人在重组前由大地投资公司掌握。该公司是此次重组的上市“壳”公司。

主体2——海阔生物

海阔生物是海阔集团的子公司。该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海洙门年产值利润丰厚,海阔生物在天海洙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合计70%;而天海洙门另外30%的股权被一家叫繁荣生物的上市公司控股。

主体3——海阔集团

海阔集团系1994年10月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张阿男(离婚前持海阔集团股份比例为52.38%),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

将海阔生物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须得到海阔生物所有的股东同意。海阔生物的股东除了海阔集团,还有兆日方始(有限合伙)和兆日元贞(有限合伙),而海阔集团拥有海阔生物92%的股权。

主体4——两家PE机构即兆日方始和兆日元贞。

借壳上市的历程

2008年,海阔生物因为子公司和公司本部的亏损整体出现了8,000万元的亏损。尽管此后在接下来的2009年海阔生物公司扭亏为盈,实现了高达6亿元的净利润,但却难以满足IPO所需要的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或许正是这一原因,张阿男控制的海阔生物在2009年2月就选择借壳ST天门的重组方案。自从传出即将被重组的消息以来,自2010年8月开始,该股股价一路飞涨,从16元的价格一直涨到2010年10月中旬的30元左右。

根据披露的重组方案,ST天门在将其资产剥离的同时拟向海阔集团等3家法人和两名自然人定向发行股票,以收购上述5家股东“海阔生物”100%的股权,后两名自然人(张阿男与另一名海阔生物的股东阿强)声称对海阔生物的部分股权系替海阔集团代持,张阿男声称其中1%的股权,是海阔集团“信托”自己持有,实际权属是集团公司。

根据ST天门公布的重组预案,重组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ST天门原控股股东、大地投资以现金约2亿元购买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2.与此同时大地投资将其持有ST天门3223万股中的1223万股以不超过现金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海阔集团;

3.另一方面,ST天门以每股9.8元的价格向包括海阔集团、兆日方始、兆日元贞、张阿男和阿强等5方定向发行不超过4.5亿股用于购买海阔生物100%的股权。

按照ST天门2010年10月某日31元左右股价估算,如果重组完成之后公司的市值约为190亿元;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张阿男,将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约2.16亿股,约合市值69亿元;而按2011年12月8日的收盘价34.59元计算,张阿男持有的这2.16亿股价值74亿元。

由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实施完毕,ST天门于2011年6月某日起启用新的证券简称“海阔生物”,证券代码不变,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变为10%。

由于张阿男与李阿女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相对保密,除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少量媒体公开披露的情节之外,这一起“60亿元”的天价离婚案在媒报几日后归于平静。不过,双方通过法院完成上述股权分割的模式还是值得学习研究。


法律要点

(一)离婚是否影响男方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和认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ST天门重组后的实际控制人是张阿男,其通过持有海阔集团的股份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因其面临离婚纠纷,海阔集团的股权结构或受重大影响。如果在重组之前不解决股权的权属潜在纠纷,必然导致重组因实际控制人股权权属问题而面临搁浅的风险。

蓝天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将张阿男名下海阔集团52.38%的股权判决张阿男与李阿女各半分割,必然影响张阿男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此,在该重组的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书中作了特别描述:

“2010年3月x日,张阿男与天海千脉投资有限公司、三名自然人(均为海阔集团直接或间接的股东)就海阔集团的决策事项签署了一份《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下:

(1)就所有需要海阔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决策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股东会职权事项,千脉有限公司、三名自然人股东,都将与张阿男的意见保持一致;即海阔集团股东会(不论是现场会议还是书面决议)就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决策时,千脉有限公司、三名自然人股东都将与张阿男作出相同的决策意见,以保持与张阿男的一致行动……

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该律师认为,“尽管由于张阿男先生与其前配偶离婚而导致张阿男先生所持海阔集团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化,但鉴于张阿男与千脉有限公司、三名自然人股东现时合计所持海阔集团的股权比例为58.55%,根据张阿男与上述各方就海阔集团决策事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张阿男实际仍可控制海阔集团58.55%的股权,因此根据《公司法》及根据本所律师对海阔集团控制权事项的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张阿男继续作为海阔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法院能直接判决集团公司在离婚案中的股权分割吗

因本案关于离婚案的细节媒体报道不多,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一些公开信息的资料。根据公开信息中描述:“由于公司股东张阿男与其配偶李阿女离婚,根据蓝天区人民法院于2010 年 3 月 x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目前该判决书已生效),张阿男原所持海阔集团 52.38%的股权由双方各半享有。目前股权分割已经完成,张阿男现时持有海阔集团 26.19%的股权”。

1.蓝天区法院能否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集团股权的归属?

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名下有限公司(包含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时,审判实践中有一种倾向性做法,就是不直接处理涉及股权分割,而是以“涉及案外人权益”为由,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处理。这种审判观点虽然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但因为没有剥夺和影响当事人诉权,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

在蓝天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中,对男方名下集团公司的股权,进行了直接地半分割处理,依据的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果符合“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离婚案件中是如何保障的?

海阔集团是有限公司,大股东离婚分割股权,其他股东应具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像本案这样的优质资产,其他股东按说不会轻易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院这样处理,可能是基于不仅是双方达成了集团公司股权分割一致意见,而且做好了其他股东的工作,其他股东对此分割方案无异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书面向法院表明态度,蓝天区法院才可能如此判决。

(三)为何一审法院支持“股权信托”关系?

在双方诉讼离婚过程中,李阿女曾主张张阿男名下持有的海阔生物 1%的股份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割。

海阔生物是拟装入ST天门的公司,但蓝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结合张阿男提交的《信托协议》,认为李阿女的前述主张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最终认定上述张阿男所持的海阔生物 1%的股份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对此,李阿女没有对判决结果以及上述股权另行提出异议,上述判决书已经生效。

男方声称,上述股权为“信托关系”,但从法院判决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该法律关系属“代持”更妥。

蓝天区法院之所以作出如上判决,笔者觉得有以下几点考量:

第一、看出资。

如果要证明在张阿男名下海阔生物的股权实为海阔集团所有,海阔集团应向法院提供出资证据,即当时对海阔生物的出资人,实际上是海阔集团。

第二、看管理。

即海阔集团是否实施了对海阔生物作为股东的管理和经营权。当然,这一点可能在《信托协议》中委托被托人行使。

第三、看分红。

即分红是由谁实质享有。不过,即使有分红在张阿男名下,可能通过相互认可为“代收”关系解决。

第四、看真假。

即信托协议的真实性。这要看信托协议落款的时间与实际文字形成的时间之间是否有差值。不过,从公开材料上,没有看到李阿女对该份信托协议是否提出异议。

因此,蓝天区人民法院在其于 2010年3月作出的同意张阿男与李阿女离婚的生效判决书中已认定,“张阿男历史上代海阔集团所持海阔生物 1%的股权不属于其与李阿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李阿女没有对该判决结果以及上述股权另行提出异议。目前张阿男上述代持的海阔生物1%的股权已回转给海阔集团,并已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组律师在公告中认为,“该股权回转程序合法、有效,海阔集团现时合法持有张阿男向其回转的 1%的海阔生物的股权。”

(四)女方未就离婚财产分割上诉说明什么

对于蓝天区法院的判决,李阿女并未提出上诉,毕竟海阔集团股权分割中,李阿女分得的26.19%的股份已价值不菲,按2011年12月初的市值,已有30余亿元。究其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

第一、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兼顾多年夫妻感情,理性地解决纠纷。

第二、考虑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处理,很可能是一场“马拉松”的诉讼大战,短则几个月,更多的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如果把时间花在诉讼上,延误了上市的大好时机就得不偿失了。

不管怎么样,本案当事人能在上市重组前完成离婚案件的财产纷争,使得公司重组得以顺利进行,使得张阿男和李阿女的身价倍增至合计70亿元,双方都是明白人。


前车之鉴

(一)拟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时机的选择应注意什么

截至2011年,国内上市家族民企约两千余家。很多涉案公司在IPO或借壳重组过程中,遇到婚姻、继承纠纷,消耗时间较长,完成相关纠纷的处理往往需要较多时间。本案例中,男方能在上市之前就将集团公司股权分割问题与女方达成一致、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的案例还是不多的。虽然女方“套现”,要通过转让海阔集团股份或者集团公司分红的形式实现,但她的物质利益,已经与上市公司的业绩“绑定”在一起,且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被作为实控人的男方完全左右的可能性也不大。在“借壳”上市之前完成离婚股权分割,对于增加男方保证重组完成的心理压力、创造对女方有利的谈判时机,是较为主动的选择。

反言之,如果公司重组已完成、对于女方来说,要分割集团公司的股权,即要面临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质障碍,也存在着即使“拿钱”、分得股权的实际价值,也有股权价值评估财务数额的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对于离婚时机的选择,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公众未公开“股权代持”的后果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承认“股权代持”的效力,但对于非科创板的其他国内上市企业来说,股权代持基本会被认定为不合规,可能会导致股权结构不清晰。国内在上市审核中,要求当事人对股权结构的信息披露进行承诺,一般不允许“股权代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政策依据。

证券会上述的监督态度,使得股权代持必须在申报材料之前,要经过还原梳理。本案中,张阿男就是称与海阔集团解除“信托协议”而使海阔生物1%的股权回归到海阔集团名下,实质就是解除代持、还原权持股的真实状态。

而对于一旦发现“股权代持”的处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本案是通过法院一审判决,强行进行集团公司股权分割的案例。虽然是法院判决而非调解结案,但从纠纷处理的最终效果来看,最终并没有耽误企业“借壳”上市,男女双方都是人生赢家,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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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律师团队

美编|笨鸟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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