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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军:元宇宙法律问题之再探 | 以数字化身(阿凡达)为例

申军 中国法律评论 2023-05-09





作者简介:


申军,法国执业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金融、公司、并购、跨境投资及国际商事合同; 深耕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兴法律实务(数据、区块链与数字资产、人工智能与算法、网络平台、数字领域知识产权等)。工作语言为中文、法文和英文。里昂第三大学商事法博士(法国与美国金融市场法之比较研究)、商事法硕士、企业管理学士,墨尔本大学银行法与金融法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获颁Édouard Lambert比较法研究所英国法文凭和美国法文凭。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的个人看法,不构成法律意见。



目次

一、导言和概念

二、数字化身的法律性质

三、数字化身的所有权归属

四、数字化身的法律人格

五、结语


导言和概念


梵文Avatar(阿凡达)本意是指下凡的印度教主神之一Vishnu (毗湿奴)的不同化身。从信息学的角度而言,阿凡达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一个虚拟环境或空间中的数字表达。从广义来说,在互联网和应用程序上代表用户的文字或图像表达也可被如此称之。在元宇宙的情境中,阿凡达可被译为“数字化身”,是指一个人类个体在一个人造平行世界中的数字投射,据此自然人用户可在一个沉浸式虚拟宇宙中被代表,于其间来来往往、或与他方进行社交乃至经济上的互动; 众多数字化身则构成了此种合成世界的社群。本文拟对元宇宙中的数字化身(以下与“阿凡达”无区别使用)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在进入正题之前,笔者试着解读和厘清数个概念。


首先是数字人(digital person或personne numérique)。数字人显然不是指由数字构成的人,因为从法律意涵而言,人是兼由肉体和精神构成的生灵,法律人格因而承载其上。依照笔者的看法,数字人的概念是演进式的。在互联网兴起之初,数字人关乎流通于网络上的、针对特定个人的一组记名性或识别性信息,这可令相涉个人以无形的形式存在。由此自然人得以在抽象的网络住所被转变为数和号码,一种基于个人数字化的新的辨识逻辑也因此创立。近年来,随着社群平台、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人的衣食住行乃至生老病死都可由数字技术及时甚至即时记录。因此当下所称的数字人,涉及自然人在网络及社群平台上主动或被动留下的踪迹、信息和数据之整体,是可将一个自然人藉由数字化处理归原为各类数据之聚合。


其次是数字人格(digital personality 或personnalité numérique)。在网络背景下,该概念可指构成一个自然人特征的全部行为和喜好,藉此其他人或其他组织得以定性和解释此人的行动及目的。实际上,数字人格的确定与相涉个人无关,比如一个消费者的此种人格是由在线销售网站自动生成,包括了个人的身份与购物偏好等。


再次是数字身份(digital identity 或identité numérique)。该种身份是指通过一个与网络联接的信息技术介面生成的身份。其首先是被用于侧写和辨识个人的标识符之集总,其次是由相涉个人的数据、网络踪迹和他人给予的评论构成,需在人际关系中和社群背景下得以建构与维系,是在他人眼中的“我”的形象,因此不属于所指向的个人。在我们身处的数据时代,每个自然人都可被冠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社群性的数字身份,无论其有无意识到此点。


此外是数字孪生(digital twin 或 jumeau numérique)。数字孪生是指对于一件物理实物近乎完美的复制。进一步来说,它是关于一个物体、一件设备、一套系统或一项物理流程的数据和认知之总和,忠实地对应着它们的外形、环境和特性,但仅限于对它们及其实时性能的简单虚拟表达。相较而言,作为纯粹的网络空间产物,阿凡达则应不止于对物体的复制,而是应有能力与其数字生态环境进行互动,并根据不同的行为和运行模式加以演进。


最后是虚拟人(virtual  person 或personne virtuelle)。虚拟人可被理解为一个有着人的外表的阿凡达。事实上,阿凡达并不必然是对其所代表的自然人的逼真表达。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只是一件物品、一只动物、一头凭空想象的异兽,或是一副半人半神的模样; 可以是男性、女性、中性,甚至是雌雄同体。反之,即便其在形象上荒诞不经,与数字孪生难有关联,但只要一个阿凡达能与它所处的虚拟世界进行互动,那么它亦是藏身其后的真人在此种世界中的数字化身。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真人高仿版的、堪称虚拟人的阿凡达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元宇宙中,而不再限于已知的现身于某些元宇宙会议中的虚拟半身人像。基于其作为数字化身的特质,虚拟人应不只是对于特定自然人的简单数字呈现,其还能交流、回应,并能在特定背景下与其他同类进行交易。


回到数字化身的概念本身,其目前没有法定定义。出于本文的写作需要,笔者所称的阿凡达是指:在持续性虚拟宇宙空间中被赋予人类外观、能力、行为和表达方式之自然人的数字表示。笔者认为,目前赋予阿凡达法律人格大抵为时尚早,其不应被视为是法律主体(以下会就此做出评析),是故笔者仍然将其归入沉浸式物体之类。


针对数字化身(阿凡达)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结合法国法,试择如下几点进行浅析。


数字化身的法律性质


阿凡达是元宇宙的用户借助软件创立的人物,是在虚拟世界中代表自然人真身的数字图像。在其第一次游历元宇宙时,用户就应该创建个人的阿凡达。就像虚拟宇宙中其它虚拟物一样,阿凡达只是存在于或是“活”在电脑通过数字方式创造的人造世界中。可以说,在真实世界或虚拟世界以外,阿凡达没有任何实质的物理存在,没有任何用途。


从法律角度而言,数字化身能否被视为“财产”,是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就法国法来说,bien(财产)一词在该国的民法典中并无定义,可指任何能被占有的、对人有一定用处的chose (物)。法国法将物分为有形体的物(实物)和无形体的物(非实物),传统上认为所有权/财产权(droit de propriété) 仅是针对一件实质性的物,即唯有有形体的物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所有权之客体。如今,法国民法也认可一些财产是无形体的,比如知识产权、股票与债券等有价证券、债权等。


就数字化身而言,基于其的技术性质,很难想象其可被认定是有形体的物。虽然阿凡达是显示在电脑屏幕中的图形或图像,可以藉由沉浸式技术在虚拟环境中移动,甚至可以飞翔和瞬移,因此往往给人一种真实存在的错觉,但是其无关任何的物质载体,并非实体存在,不能被人们在屏幕之外的现实世界中实质触碰到,因此很难被认定为法国法所规定的有形体的物。实际上,数字化身不能与物理世界中的一些有形物相混淆,比如以原子形式实质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天然气; 作为物理微粒,后者是被定性为有形财产的有形物。所以,难被视为有形物的阿凡达,显然不能成为法国财产法视角下的有形财产。


那么,数字化身有无可能被视为无形体的物,因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形财产呢?相较于有形物,从字面意义上看,无形物是没有形体的、没有材质的、非物质化的。结合阿凡达的情况来说,其仅是以图像形式存在于虚拟世界,没有物理上的真实性; 其从来都不是自然的成果,而是一项人类的创造。因此数字化身被视为无形物、而非有形物要适合得多。


当然,依照笔者的看法,如果将阿凡达视为或类比为无形物,其固有的独特之处值得被阐明。传统意义上的无形物或非物质物,不能被人类的官能所感知,而自然人至少可在视觉上感受到阿凡达的外观。此外,虽然阿凡达是用户借助相关软件所创立的人造产品,但是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精进,倘若配备了人工智能的阿凡达未来能够通过机器学习不断演进,从长期来看不再能被判定为纯属人工制造,那么法国法所固有的无形物的概念可能也需被重新检视。


假设无形物能被定性为无形财产,那么后者就会像任何财产一样,具有可让与、对所有人可予抗辩的特征。而在法国法中,可让与性被视为是财产的主要特性之一,一项财产可以通过售卖、交换或赠与等运作方式被予以转让。可予转让也意味着相关的无形物需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事实上,无论是之于民法还是普通法体系,价值均是其财产概念的核心。比如,任何有着商品价值或用途的资产性因素均可构成英国法中财产权的客体。可以说,鉴于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态势,前述两种法律体系对无形财产的认定标准,均将作为财产权客体的物是否具备价值作为首要考量因素,而与有形财产所依赖的实物应具备的物质性因素则退居其次。因此,具有经济价值的、能被让与的无形物或会在法律上被定性为财产。将被视为无形物的数字化身置于前述架构下予以检视与分析,也故而显得颇有必要。


首先就让与性而言,让与或转让财产,意味着转让方对相关财产拥有所有权(相关权属问题会在以下讨论)。因为阿凡达是虚拟空间中的像素人物,本质为虚拟物,所以如果依照已知的虚拟宇宙的一般实践,尤其是依照常见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规定,那么相关开发者/发布者大抵会对元宇宙的内容,包括阿凡达与其它虚拟物主张所有权,因而禁止用户的数字化身的转让。在此种假设下,数字化身的可让与性对用户而言至少在理论上是不存在的,除非用户有违开发者/发布者的意愿或既有的协议,实际行使相关的转让行为。不容忽视的是,尽管用户会被要求禁止转让其数字化身,但后者在现实中的虚拟物第三方交易平台被转让是不争的事实,屡见不鲜且屡禁不止。反之,如果元宇宙开发者/发布者允许用户转让其数字化身,那么相关的让与性应是可行的、有依据的。不过,相关转让或会在实践中被大概率地限制在一个既定的虚拟宇宙的内部,而不能逾越到相关宇宙之外。这种数字化身背景下的财产让与性的实践,也折射出一个促人思考的问题: 创立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物在其内部空间的转让和交易是否能被现实世界的法律所认可?虚拟物在真实世界的交易平台的转让,是否就理所应当地受到世俗法律的规制?


其次就价值性而言,元宇宙中的一般虚拟物无疑具有一定的经济或货币价值。比如,如果相关开发者/发布者将其数据库中的虚拟物售与用户当作配饰,或是用户/阿凡达被允许将其持有的虚拟物转让给其它用户/阿凡达,支付对价是真实的法定货币或是以法定货币购买的数字代币,那么虚拟物的价值显而易见。而如果作为虚拟物之一的数字化身成为交易的客体,受让方须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来获取之,那么前者也显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值得指出的是,基于其作为虚拟人物、或是自然人在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身份的特殊性,对数字化身的经济或货币价值的估量,可能还要考虑其所涉的情感因素、以及其通过在元宇宙的活动中获得的声誉。


鉴于数字化身在相关交易中体现中的不容置疑的价值、以及其具备的程度也许有限但却实际存在的可让与性,笔者认为其或可被归类为是法国法中的无形财产。毋庸讳言,若在法律上承认数字化身是财产,那么这对真实世界的立法者和治理者来说,个中意义是不可小觑的,因为他们可以据此对与阿凡达有关的转让、交易科以相关的税收,实际上是将真实世界的财税法延展适用于虚拟世界。


数字化身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阿凡达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从而可能成为传统民法架构下所有权/财产权的客体,那么其属于何方,是元宇宙的开发者/发布者,还是元宇宙的用户(即阿凡达背后的自然人)?


首先需要指出,阿凡达的所有权归属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开发者/发布者和用户之间的争议。前者会认为,因为虚拟宇宙的源代码是由其写就,宇宙内的所有内容应该都归其所有,包括元宇宙的虚拟空间里出现的阿凡达、虚拟物、虚拟土地,等等。后者则会认为,因为其对自身数字化身的人格塑造赋予了不可低估的时间、金钱、精力,故对数字化身的所有权主张并无不妥。


为了阐明数字化身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笔者试着通过如下假设情形加以解析。


其一,如果相关所有权归开发者/发布者所有,那么其将享有对用户的数字化身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不难看出,即便其拥有相关的使用权,开发者/发布者对此项权利的行使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阿凡达明显需被用户使用和操纵。可以设想的是,开发者/发布者或可就阿凡达的使用向用户赋予相关许可。如果用户的阿凡达账户需被有偿使用,用户因此需向开发者/发布者定期支付一定的费用,那么后者的收益权可以得到体现。如果开发者/发布者关闭或取消用户的阿凡达账户,导致阿凡达的不复存在,开发者/发布者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也将得到彰显。由此看出,在此种假设下,开发者/发布者对其所有权的行使,除去使用权之外,基本是无碍的。


其二,如果相关所有权归用户所有,就使用权而言,其对阿凡达的使用权自然无可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虚拟宇宙的规则毕竟是由其开发者/发布者预先设定,并可能会被后者适时予以修改,所以很难确保用户能够充分行使对于阿凡达的使用权,用户可能会面临受制于开发者/发布者意愿使用阿凡达的情形。就收益权而言,如果用户能够转让其阿凡达,因而获得转让的收益,那么该项权利将是存在的。就处分权而言,用户至少应该可以决定出卖其创立的阿凡达给另一个用户。不过,开发者/发布者应该很难同意用户的阿凡达可在虚拟世界之外的虚拟物“黑市”上交易,除非前者成为相关交易的仲介人,可从每单交易中获取相应的报酬。最后,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至少就目前的虚拟宇宙的发展实践而言,开发者/发布者可以决定是否在软件编码或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许可条款中赋予用户真正的所有权/财产权。由此可见,在此种假设下,用户对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缺陷而非完整的。


另外可资观察的是,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中的物体的持久性存有不同。实际上,唯有用户每次联接其在虚拟宇宙中的账户,相关的数字化身和虚拟物方能出现; 而作为虚拟物的阿凡达并不存在于真实世界。此外,即便在虚拟空间中,数字化身的持久性也是不存在的: 除非有相反的规定,一个元宇宙的开发者/发布者可在任何时刻决定取消用户的账户,或是关闭虚拟世界,从而导致处于其中的阿凡达及其它虚拟物就此灭失。


从上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数字化身未来能被法国法定性为财产,更具体地说,是笔者认为的无形财产,那么依照法国法中的所有权/财产权理论,不论其是属于开发者/发布者还是用户,都将不能体现传统民法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之除外性、永久性和绝对性。因此或可思考的是,未来可能需要为数字化身设定自成一类 (sui generis)的财产权,或是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定予以进一步的更新。另外,元宇宙规则的订立(大概率是发轫于开发者/发布者,关乎后者撰写的格式合同),可能也需要用户的适度参与,以适当找到开发者/发布者与用户之间的权责平衡度,也藉此增强元宇宙对于一般民众的吸引力以及在未来实践中的可行性。最后,虽然诸如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看似是适用于虚拟世界的规则,但是它们终究是由互联网公司的真实个人所制定; 如有必要,物理世界司法力量的事先及/或事后介入显然不能缺席。


数字化身的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lity 或personnalité juridique)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持有者的资格。换言之,法律人格关乎作为法律主体参与法律生活的能力。拥有法律人格,意味着相关的法律主体可以实际拥有资产,实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拥有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想见,在一个处于成熟状态的元宇宙中,数字化身应该可以从事很多活动,比如不动产、拍卖、俱乐部管理等职业活动,创造、建筑、艺术品经营等智力和艺术活动,联谊、交友、婚介等社交活动,购物、运动、舞蹈、音乐会等娱乐活动,等等。如是,一个阿凡达与其它阿凡达之间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服务给付、租赁、代理等,可能会因此引发类似于物理世界中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数字化身是否要被赋予法律人格,无疑值得思考。


如果可被赋予法律人格,那么数字化身应能独立拥有专有的资产。或可被归入相关资产的包括: 阿凡达所持的虚拟物,比如其身上的服饰、配件,其名下的数字代币及/或法定货币,其在虚拟世界购买的土地、建筑和其它阿凡达的虚拟物。此外,与阿凡达有关的“个人数据”是否属于其的资产,可能在未来也会被讨论。而倘若这些资产能归阿凡达所有,那么传统的所有权/财产权的概念无疑须被创新甚至被颠覆,由此会对现行法律制度乃至社会发展产生何种影响,是否是利大于弊,目前不得而知。


如果可被赋予法律人格,那么数字化身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对其给虚拟世界的同类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由此或可关注的问题是: 其一,自然人用户的一个或数个阿凡达的财产究竟会有多少,如何被予估值和变现。理论上,一个用户可能在一个元宇宙拥有一个或数个数字化身,并可能在数个元宇宙里拥有之,所以对数字化身名下确切资产的盘点可能并非易事。如何实现相关资产的估值也是需要面临的问题。实际上,至少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虚拟宇宙的虚拟消费物仅是符号或代号,而没有任何内在的功用性能。其二,如果一个阿凡达可以单独承担责任,那么藏身其后的真人就会置身事外,因此相应的违规或违法成本对后者而言可能会非常之低,而这会不会导致真人对再犯错误并不介意?如果真人须对其操控的阿凡达在虚拟宇宙中的不当或不法行为负责,那么有无必要也要求阿凡达承担责任?


此外值得补充的是,如果数字化身能在法律上被承认具备法律人格,这就意味着其应该拥有足够的意志自治。因此阿凡达不仅仅是能够借助沉浸式技术与他方进行互动,还应需要真正独立地做出诸如购买何样虚拟物、缔结何种合同的选择。鉴于强人工智能(Strong AI或IA forte)目前还难称普及,现阶段阿凡达很难会像自然人一样自主地做出决定,加之元宇宙的发展现况还远不成熟,很多相关方案或项目仅只是蓝图或愿景,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很难想象会有必要赋予数字化身法律人格。


结语


作为元宇宙中不可或缺的创建因素之一,展现自然人生命的数字化身(阿凡达)给人的感觉堪称亦真亦幻。对法律人而言,洞悉其人形外观,摸清其来龙去脉,思考其可能涉及的法律议题,可让我们在虚拟世界中更好地把握真实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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