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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刊载于《探索》2022年第4期。引用格式:杨莉|乡村治理中村民的参与有效与有效参与——基于民主立方理论的比较分析[J].探索,2022(4):131-146.摘要:乡村治理有效需要村民的有效参与。实践观察发现,促进村民参与的制度措施未必能促进村民有效参与,即使制度保证村民能够参与有效但也不一定能实现有效参与,同时相同制度安排下有的乡村村民参与有效,而有的乡村村民参与无效。运用民主立方理论,结合实证调查研究,发现相同制度条件下村民参与实践呈现的形式和效果上的差异在于:满足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和参与影响三方面的描述性标准只能保证村民的参与有效,而要实现村民的有效参与,还必须满足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三个评价性标准。这就解释了参与有效却无法达致有效参与的重要原因在于评价参与有效性标准的情境性:某一或所有维度上更优的参与并不必然有利于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当适合治理情境且能促进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时,即使在某一维度或所有维度上并不是更优的参与依然是有效参与。这说明主体性因素比制度性因素更重要。因而在乡村治理中基层干部容纳村民参与的意愿是影响村民参与有效性的最关键因素,同时也需要从考核制度和选任制度上激励基层干部实施参与式治理。作者:杨莉,女,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讲师。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村民参与是前提,村民有效参与是保障。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政府及乡村自治组织积极探索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村民有效参与乡村治理。各地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都注重推行“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协商参与,通过完善参与制度、规范参与程序、强化参与激励,确保村民广泛参与乡村治理,并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有实在的发言权,力求村民的参与有效。但在实践观察中发现,村民的参与有效并不能保证有效参与:第一,相同制度条件下村民的参与实践形式和参与效果会出现显著差异,有的参与有效,有的参与无效;第二,即使是参与有效,也未必能实现有效参与,即严格遵循制度规定并由村民作主的参与并不一定能达到令人满意的参与效果。那么,为何村民的参与有效却无法保证有效参与?基于村民参与的重要性以及参与实践中的疑问,本文将利用“三治融合”发源地浙江桐乡的实证调研资料,采用民主立方理论,对比描述相同制度中村民参与实践的形式和效果差异,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村民参与有效性的原因,并进一步讨论提升村民有效参与的可行路径,以优化村民参与效果、促进乡村善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