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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R发布《投资者-国家调解指南》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3-10-16

2022年4月,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 CEDR)发布了《投资者-国家调解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协助律师和调解用户更为全面地了解调解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的这一过程。

近年来,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和能源宪章会议(Energy Charter Conference)等组织的推动下,调解已经成为了解决投资者-国家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2016年7月,能源宪章会议通过了《投资调解指南》(Guide on Investment Mediation),并将其作为促进投资争端友好解决的解释性文件,以供东道国政府和投资者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和如何准备调解。自2017年起,UNCITRAL授权其第三工作组商讨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革方案。

2017年6月,内地和香港在既有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框架下签订了《CEPA投资协议》并建立了CEPA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内地或香港的投资者可以依据《CEPA投资协议》向投资所在地一方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2020年9月,《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生效,为国际商事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执行奠定了基础。2021年,ICSID发布了全新的《ICSID调解规则草案》,旨在为投资争端设计一套专门的机构调解规则。该草案虽然尚未经ICSID成员国通过,但争端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

鉴于上述发展,CEDR成立了一个由全球领先的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从业人士组成的多样化咨询小组,并将该小组的专家建议总结成了《指南》。CEDR旨在通过《指南》向律师及其客户提供投资者-国家调解的实践指导。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理事、安胜恪道律师事务所(Addleshaw Goddard)合伙人Ronald Sum先生也是咨询小组的一员。

《指南》首先列明了调解在解决投资者-国家争议中的优势,包括节省时间和费用、维护各方关系、当事人主导和便于非金钱类问题的协商解决等。

《指南》随后为用户提供了一张调解路线图,描述了投资者-国家调解所经历的三个阶段:

  • 初级阶段:当事人向调解员提供最初的书面陈述,并制定关于调解行为的协议,对于调解的语言、地点、保密和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规定。
  • 促进阶段:各方当事人进行开场陈述,由调解员与每一方探讨其需求和利益。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各方共同制定解决争议的框架并就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谈判。
  • 结束阶段:如果各方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争议达成解决方案,则由当事人制定详细的和解条款。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同意终止调解。

《指南》同时还提出了投资者-国家调解在实践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 应当由有权进行谈判并有权提出和解建议的人士出席调解过程,这对于和解协议最后的批准至关重要。
  • 在调解过程中应当考虑所协商的解决方案对其他现有的或潜在的权利请求的影响。
  • 可以使社会、环境、劳工和其他非合同类利益的相关者参与调解,这对于达成问题的可持续解决至关重要。
  • 考虑到投资者-国家争议的复杂性,当事人可以任命共同调解人,双方当事人需要就两名共同调解人的人选达成一致。
  • 在保证调解的保密性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公众对于信息披露的需求。
  • 应当尽早考虑各种执行机制的可行性,包括当地司法管辖权和《新加坡公约》的可适用性和要求。
香港作为广受认可的国际争议解决枢纽,其调解行业也在近年来蓬勃发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作为一站式争议解决服务平台,致力于协助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争议。香港调解会(Hong Kong Mediation Council, HKMC)隶属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设商事、建筑、家事和综合四个调解组,旨在推广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12月,香港和内地公布了经双方共同认可的《CEPA投资协议》项下的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名单,HKMC被指定为处理内地投资者与香港一方争端的调解机构。HKMC将根据《CEPA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调解规则》协助调解员开展调解程序。该调解规则适用于涉及内地投资者及香港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争端,对于调解的申请条件、调解程序的进行、调解协议和费用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随着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和实践,与仲裁相比,调解可以为投资者-国家争议的当事人提供更为灵活的选项。当事人可以考虑在仲裁前、准备仲裁时、冷静期、仲裁中和仲裁后进行调解,以实现争议的高效解决。

*蓝色字体处均可连接至背景资料。

*获取《CEDR投资者-国家调解指南》,请点击“阅读原文”。

说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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