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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法兰|法治为何重要?

艾伦·麦克法兰 勿食我黍 2021-12-24

艾伦·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英国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剑桥大学国王学院终身院士,英国皇家历史学会院士,皇家人类学会院士,英国科学院欧洲科学院院士。他1941年出生于印度,在英国受教育,先后在牛津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和伦敦大学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SOAS)学习历史和人类学,获博士学位。麦克法兰关注现代世界诸起源及特性之比较研究,研究对象覆盖西欧、喜马拉雅地区和日本等三大文化区域。著有关于英国、尼泊尔、日本及中国人类学及历史研究专著20余部,包括《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玻璃的世界》《给莉莉的信:关于世界之道》《日本镜中行》《绿色黄金:茶叶的故事》《历史共同体的重建》《资本主义文化》《现代世界的形成》等。

 

英国法治的基本特点

法治支撑着公民的信心和自由,使他们效忠国家。它让人们感到是他们在控制着自己的命运,并能够自由行动。法治是民主的基础。

法治让自由而繁荣的经济社会生活成为可能(公正司法是亚当斯密提出的促进财富增长的三个条件之一)。

法律即是规则,在所有游戏中,经济与社会生活需要规则,人们需要知道他们如果破坏了规则,他们就会被惩罚。

古代中国有地方法官和简单的司法惩戒体系,但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法律培训、精准的法典或者一套现代的法律程序。试图引入一个“现代”、有效的法律体系是近期才有的。

戴雪表述了经典的英国法治观。在英国,法治首先意味着普通法的至高无上地位,不受强权的影响,排斥政府内的随意性和特权,排斥政府内部有广泛而又可自由裁量的权力。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阶层均服从法庭所执行的这个国家的法律。

简单地讲,法治一直通过法庭和议会产生作用。从而,英国的司法原则也能被延伸运用到决定王室及其臣属的地位等方面上去。就此,英国的宪法也就成了普通法实践运用的结果。

英格兰的法律精神以及它们如何得以体现呢?我们有一些在过去800年的时间里发展起来的机制和原则,特别是在13世纪,安茹望族王权统治下的英国法律极盛时期。例如:

法律不是风俗:法律是始终如一的,风俗是变化的。法律是英国包容与多元体系的基础。

法律不等同于正义:法律常常是不公正的。从“公平”和“衡平法院”的概念的不断发展就能看出。

法律必须平等: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程序。女人和男人,穷人和富人,高级阶层和平民阶层,政府雇员和普通人,父母和子女,在法律面前皆平等。

无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王室家族、政府高层官员,人人皆服从于法,可以被审判。

法律必须是时间与空间的统一:法律必须延伸到国家最远的那个角落,没有特殊恩典或豁免领域。

法律由人民制定:通过人民代表的议会立法和法官的司法造法两种途径进行。


人民应该得到信任,而任何人被证有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他们起誓后所作的证言则应当被认定为真实的。

应该有不同层级的法庭,处理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最下面一层是当地法庭,首先是本地镇级法庭,然后是郡级法庭,再就是国家级法庭。

人民的行为方式和动机应被推定为合理。法官们在案件中的评判标准则应当是“合情合理”。尤其是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在说谎或者是否有罪时。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可见的方式实现:所有的审判应该对公众开放,公之于众,因为人民可以看到,法庭就不会带偏见。

被指控的人即使在他们被宣判有罪的情形下也应当有主张自己清白的权利和途径。他们应远离刑讯逼供的恐惧和监狱里的压力,刑讯逼供产生的所有证据是不被采纳的。

人民应该远离被任意逮捕的恐惧:如果他们被逮捕,他们有权迅速向法庭提出辩解,这就是著名的“人身保护令”。

非政府性质的协会的存在应该得到保护:英国式自由的信托就是如此,它是确保协作行动安全的支柱。个人与国家之间必须有法律所承认的公民团体,一个丰富多样的公民社会能够与国家对话。

人们应该被与他们同地位的人讯问:这就是英国最重要、最独特的陪审团制度。除非有另外12个与他或她同地位的人被说服并相信他或她有罪,否则此人不能被关进监狱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惩罚。这些人并非是由国家所挑选的,他们处于个人与国家之间。

法官必须完全远离政府的压力:法官来自民间。持续了800年的治安法官或地方法官制度是这一体制的基石。没有地方法官的许可,案件不能移送上一级法 庭。英国有超过97%的案件仍旧在接受地方法官的处理,这些法官大多是普通人,他们没有薪资,是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法律人;只是从中上层社会被选出来,独 立在权力层以外。

高级法官不被怀疑涉及腐败:他们必须被看到不受政府牵绊或不受经济影响,他们是独立的。他们不由行政权力层选出,他们有很好的薪酬,不需要赃物,他们对普通民众和同行负责,而非对政府负责。

法律主要是基于简单的否定,而非复杂的肯定。就像一场足球比赛,游戏规则会明确不能去做的事,以及违反规定时的处理程序。它不会去制定一套复杂的规则,规定什么能做,该怎么做。


法律是灵活、务实、发展的:基于过去的案例和历史,英格兰的法律很容易发生改变,适应着不断变化的大环境。它意识到自身有一些模棱两可、难以化解冲突的地方,因此它寻求一条妥协、更行得通的中间路线。就如同竹子,非常强壮,因为懂得弯腰,从而获得了力量。

从历史来看,几乎所有社会的趋势一直是朝着另一个方向的——随意、没有法律、法律面前不平等、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致力于改变这种趋势。

以上这些法治目标,要如何实现?优良的治理具有何种特征呢?在英国,治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官僚治理,即专职的官僚体系,处理文件、发布命 令等。在中国,都是通过地方和中央的官僚来治理国家的。另外,还有一种自我治理。一些人并未接受薪金与补贴,就是自发地对自身行为的一种管理。这就弱化了政府机关的作用,强化了自我管理。剑桥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就很少。很多权力都是老师在行使。法国到处都是官僚,办事很麻烦,要改革。

英国怎么做到这一点呢?尤其是怎样做到国家权力的法治化呢?首要标志是王在法下的过程。我在《现代世界的诞生》这本书的最后一章有讨论。从《大宪章》开始,英国就开始了一个权力平衡的过程。在英国,中产阶级比较强大,王室要做事情,需要钱,他们就会向王室提要求。如果王室不给人民更多的权利,中产阶级就不肯给钱。如果你要依靠人民,人民付出更多税收,呼声就会越来越强。这样就会逐渐形成一种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英国是一个岛国,外来入侵的潜在危险很小。国家不能过多地借口外敌入侵来要求人民交纳额外的税赋。这也是英国法治能够逐渐完善的因素。

英格兰的法律体系帮助英格兰建立起了在过去几个世纪以来其得以成功和快乐的基础。以下是引自伟大哲学家、律师弗朗斯西·培根的一段话:

如果其他国家的美丽在血腥的战争中褪色和损耗,感谢神赐予令人钦佩的和平,这块疆土在法律的管理下长期繁荣着;当你读到其他国家的暴君以个人的意愿和喜好代替法律和理性;因其个人的厌恶,滥杀无辜,并不必为此负责,赞扬上帝赐予你的君主。

英国的法律体系传入了美国、印度等不同的地方。那里的法治成就是富有、受过教育、自信的人民得到的果实。

陪审团如何得到实施

在很多社会中,陪审团是可以实现的。英国陪审团的流程和理念,就是一旦有人被控有罪,就会在社会上选出12个人到法庭上来听证。在充足的听证后,他们会到庭外对案子进行讨论,然后回到庭上判定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

这种情况,的确在英国是有效的。但在其他的国家,这个经验并没有用得很好,比如在日本就不行。这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原因。在1930年左右, 日本尝试实行陪审团制度,结果很快就废弃了。在日本根本行不通,原因是日本人不擅长做决定。法国人做决定也是比较困难的,他们不喜欢评论别人,或对别人的 事情做判断。所以,在日本如果实行陪审团制度,可能要经历好几年才能做出一个决策。

陪审团制度能行得通,是因为陪审团制度需要几个条件,比如民众受过比较好的教育,有比较好的经济能力,而且对司法系统有着比较好的理解, 他们就可以作为陪审团的基础来源。现在,人民越来越富裕,有越来越多的大学,中产阶级层不断扩大,为陪审团制度提供了非常好的实施条件。一旦有了好的陪审团制度,法治的实现就不是特别大的问题了。



本文为作者于2014年11月15日在深圳大学中国海外利益研究中心、深圳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所承办的2014年度深圳学术年会的高端学术沙龙上做的演讲节选。来源于《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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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列标题,延伸阅读:
麦克法兰|普通法与现代世界的形成
埃德蒙·伯克|英国权利体系的形成与君主的存续之道
国家、社会如何决定自由的命运|阿西莫格鲁、罗宾逊
潘恩论自然社会与权力的产生|尤瓦尔·莱文
哈耶克|法治的源起与自由诸原则的确立
约瑟夫·埃利斯 | 终结革命:追寻现代美国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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