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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蒙·伯克|英国权利体系的形成与君主的存续之道

埃德蒙·伯克 勿食我黍 2021-12-24

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 1729—1797),爱尔兰政治家、作家、演说家、政治理论家和哲学家,曾在英国下议院担任了数年辉格党的议员,最为后人所知的事迹包括反对英王乔治三世和英国政府、支持美国殖民地以及后来的美国革命的立场,以及对于法国大革命的批判。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使他成为辉格党里的保守主义主要人物(他还以“老辉格”自称),被视为是英美保守主义的奠基者。代表作有《与美国和解》、《反思法国大革命》。



论什么样的解释和严重错误的借口,认为国王(尽管人民期望他拥有王冠)由人民的选择而得到王冠,然而没有什么可让他们回避人民拥有选举权这样一个非常明显的宣言,他们的选举权直接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所有这一主张里有关选举的不光明正大的暗示,都可以归因于它。唯恐国王独有的法定权利被认为仅仅是奉承自由的激昂演说,这位政治牧师教条式地坚持了这一主张。依据“革命”的原则,英国人民得到了三项权利,他把这三项权利组成了一个体系,并且用了一句短话来概括,即我们得到了一个权利:

1.“选择我们自己的统治者”。
2.“因其行为不端而罢免他”。
3.“为我们自己建立一个政府”。

迄今为止,这种新的、前所未闻的人权法案,尽管以全体人民的名义制定,但是却只属于那些先生们以及他们的集体。大多数的英国人民并没有分享它。他们将会不顾生命和财产,抵抗对它的实际支持。根据“革命协会”正在滥用的、革命期间为了呼吁人们支持虚假权利而宣称的法律,他们一定会这么做的。

那些老犹太先生们,在他们有关1688年革命的所有推论中,有40年前发生在英国的革命和最近发生在法国的革命,它们这样摆在他们的眼前、印在他们的心里,以至于他们常常把这三者混淆。我们把他们所混淆的东西区分开,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发现它的真实原则,我们必须回想起他们对我们尊敬的革命行为所产生的错误幻想。如果1688年革命的原则在任何地方都能找到,那就是在《权利法案》的法规里。那最英明、最庄严和最全面的法案由伟大的律师和政治家们,而不是热情的、无经验的狂热者起草,而里面竟然没有说到一个字,也没有提到一个建议涉及大众的权利——“选择我们自己的统治者,因其行为不端而罢免他和为我们自己建立一个政府”。

《权利法案》(威廉和玛丽的第一项法案,会议录2,第2章)是我们宪法的基石。随着我们的不断补充、说明和改进,它的基本原则被永久地确立了,被称作“一个宣布国民权利和自由、解决王位继承问题的法案”。你将会观察到这些权利和这种继承制是连在一起宣布的,它们是不可分解的统一体。

这一时期后的几年,我们再次迎来了肯定国王选举权的机会。出于对威廉国王和那位后来成为了安妮女王的公主之间继承完全失败的担忧,解决王位继承和进一步确保人民自由的考虑,再次呈现在了立法机构的面前。他们会再次制定任何规定让老犹太人那种虚假的革命原则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他们遵循了《权利法案》中的主要原则,更加明确地表明了新教中的继承人。这个法案同时包含了我们的自由权和继承权的世袭。他们宣称世袭(来自詹姆士一世那一脉的新教徒)对“王国的自由、安定和安全”是完全必要的,同时“维持世袭的稳定性和人民可以安全地求助于他们的保护”,对他们来说也很急迫。这两项法案的革命政策,听起来都是没有错误和不含糊的预言,而不是吉普赛那种带有欺骗性的预言——“有权选择我们的政府”,这证明了这个民族的智慧来源于把一种必然情况转化为一种法规。


毫无疑问,在革命中,威廉国王有一点点暂时背离正常世袭的严格程序,从一个特殊案例和个人角度制定的法律中拟定一个原则,这违背了法律体系所有真正的原则:个例不能成为普遍的准则。如果历史上有一个时期有利于确立这一原则,即大众选择的国王才是唯一合法的国王,那么一定是在革命时期。如果在那个时期没有确立,就证明这个民族认为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确立。没有人会如此忽视我们的历史,以至于不知道议会两党中的绝大多数人极不愿意做类似那种原则的事,他们起初的决定不是把空缺的王位给奥兰治亲王,而是他的妻子玛丽,即詹姆士国王的女儿,他们毫无疑问地认可她是因为她是国王的长女。

回忆你们有关这些情况的记忆,一定会被重复说成一个非常老套的故事,不过这些情况证明了他们接受威廉国王并不是恰当的选择;但是对于那些不希望回想起詹姆士国王,或不希望国家躺入血泊中,再次把他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带回到刚逃出的危险中的人,这是最严格道德里的一种必要行为。

在这个法案中,议员们在一个案例中暂时违背了严格的继承顺序,而去支持一位亲王,尽管他不是第一继承人,但继承顺序也很靠前。看到起草《权利法案》的萨默斯勋爵在那种微妙场合的表现,我们感到很奇怪。感到奇怪的还有,我们观察到这种连续的短暂办法瞒住了人们,然而能在该必要法案里找到支撑世袭继承的所有观点,都被提出来并发展了,为该伟人和追随他的立法机构所充分利用。他抛弃议会这枯燥的和命定式的法案,让上议院和下议院开始了虔诚的立法讨论,并宣称“仁慈的上帝保护他们威严的王室人员在他们祖先的王位上幸福地统治着我们,是一种绝妙的天意,因此他们从内心深处用最谦卑的感谢和赞扬作为回报”。立法机构明显地认可伊丽莎白一世法案的第3章和詹姆士一世法案的第1章,它们都坚强有力地宣言了王位继承的性质,而且在很多部分里,他们遵循这些旧宣言里能找到的感谢语言甚至是感谢形式,几乎达到了照搬的程度。


在威廉国王的法案里,上下两议院并不感谢上帝,他们已经找到了一种相当好的机会维护他们选择自己统治者的权利,更不用说把选举作为获得王位的唯一合法方式。他们处于一种避免该方式出现的状态,尽可能地把它当作一种幸运的逃避。任何有倾向削弱权利的情况,他们都盖上了精心制作的政治面纱,这种权利是他们想要永久确立的王位继承顺序,或为将来违背他们已经永久确立的顺序提供一个先例。因此,他们可以不用放松对君主制的神经,并且可以与他们祖先的做法保持高度一致,正如出现在玛丽女王和伊丽莎白女王的宣言章程里那样,在第二句里,以他们的威严,通过公众授予国王所有的特权,他们还宣称:“这些权利是最充分、最正确和最完整地被授予、被体现、被结合和被占有。”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了防止任何以虚假名义获得王位问题的发生,他们宣称(也遵守传统语言和传统政策,从题目开始复述了前面伊丽莎白和詹姆士的法案)“在上帝的庇护下,这个国家的团结、和平及安定完全依赖于王位继承顺序的确定”。

他们自知一个令人怀疑的继承权将会非常类似一种选举,这种选举将会把这个国家的团结、和平及安定完全摧毁,而他们认为这些是某些重要时刻的考虑因素。为了提供这些东西,他们永远排除了老犹太人的那种教义(“有权选择我们自己的统治者”),遵循了前述的伊丽莎白女王法案里一句最庄严的宣誓,它是曾经支持或能够支持世袭继承的庄严宣誓,也是抛弃这个协会归咎于他们的那些原则的庄严宣誓。上议院和下议院议员,以上述全民的名义,让自己、他们的继承人和子孙永远最谦卑和最忠诚地服从于君主,也最衷心地承诺:将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支持和保护他们的陛下,以及法案里规定和包含的君主限制。

我们通过该协会得到了选举国王的权利,这非但不真实,而且如果我们曾经拥有过这样的权利,那时的英国人民及其后代一定会庄严地抛弃它。那些先生们可以根据辉格党的原则随意评价他们自己,但是我从不希望被认为是比萨默斯勋爵好的辉格党,或理解协会的原则比那些人提出的原则好,或在《权利法案》里读出了任何不为那些人(他们的思想刻在了法令里和我们的心里)所知的、关于这不朽法律内容和精神的奥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由于武力和机会而得到权利,当时的人民就能自由选择任何方式来接任国王,这都是正确的,但也仅仅根据这一点,人们就能自由地彻底废除他们的君主制和宪法中的其他所有部分,他们认为如此大胆的改变不在他们的授权范围内。限制最高权力(例如当时议会行使的权利)纯粹抽象的权限,的确很困难,或许也不太可能,但是对道德权限的限制(即使在毫无争议的君主执政下),偶然地使意志服从于永恒的真理或服从于信仰、正义与固定基本政策的不变箴言,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能约束那些在国家中以任何名义或头衔行使任何权利的人。比如说,上议院没有能力解散下议院,也没有能力解散它自己,即使它愿意,也不能放弃它在立法机构里的席位。尽管国王可以自己退位,但是他不能因为君主制而退位。依据同样充分的理由,或更为充分的理由,下议院也不能放弃它应有的权利。我们通常称作宪法的那些社会公约或契约,不允许有这样的侵犯或放弃。一个国家的各个构成部分,有义务相互间以及与那些在他们的公约下得到了任何重大利益的人坚持他们的共同信仰,同样整个国家一定要与单个群体坚持共同的信仰。否则,权限与权力很容易就会混在一起,然后法律就不复存在了,只剩下了主导势力的意志。受这一原则的影响,在法律上,王位的继承制现在是而且一直是世袭制:在过去,它是由习惯法规定的,而现在,它由成文法规定,根据习惯法的原则操作,并没有改变它的实质,只是调整了它的形式和叙述了具体的继承人而已。这两项法律的内容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也都来自同样的权威机构,来自这个国家的共同协议和原始契约,即国家全体人民的同意,只要遵守该条款,只要坚持现在的政体,它们就同样对国王和人民有约束作用。

如果我们没有身陷形而上学诡辩迷宫的纠缠,那既定的规则和偶然的偏离就可以调和,我们政府神圣的世袭继承原则,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在运用时适当调整。即使在那种情况下,(如果我们采取革命期间运用权力的方法)改变也只限于有过失的那部分和产生必然偏差的那部分,而且即使那样,为了以社会的基本元素建立一个新的公众秩序,也不会造成整个公民团体和政治团体的分解。

一个国家没有某些改变的方法,就没有生存的方法。没有这些方法,它可能会面临失去它最虔诚地希望保护的那一部分的危险。当英国发现自己没有国王时,保存和纠正这两种原则就强有力地运用到了复辟和革命这两个关键时期。这两个时期,英国在古老的大厦里都失去了连接情谊的纽带,然而他们没有分解它的整个结构。相反,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通过没有受损的部分革新旧宪法里有缺陷的部分。他们尽可能地维护那些旧的部分,以至于修复的部分可以适合他们。他们采取行动,是依据古老的组织状态,而不是一个解体民族的有机分子。

当它偏离了世袭继承制的直系时,也许至高无上的立法机构绝不比革命时期对英国宪法政策的基本原则表现得更重视。王冠多多少少地搬离了原来移动的直系,但新的世系也源自同一血统。尽管世袭后裔必须是新教徒,但他们仍是一支世袭后裔的世系,仍是同一血统的世袭后裔。当立法机构改变了方向,并坚持了这一政策时,他们表示维护它的神圣。

根据这个政策,继承法承认了过去的一些修正,尤其是不久前的革命时代。争霸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出现了有关世袭后裔合法原则的大问题。是按人数的后嗣还是按家系的后嗣继承王位,就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当按家系的后嗣继承权产生时,按人数的后嗣为其让位,当人们更喜欢新教后嗣时,天主教后嗣让位,继承原则以一种不朽的精神幸存了下来,它经历了这样的轮回,即许多年来,这家的幸运岿然不动,他们先人的家谱延续不断。这就是我们宪法的精神,不仅存在于稳定时期,而且存在于所有的革命时期。不论谁踏进我们国家,或无论怎样踏进,不管他通过法律还是武力得到王冠,世袭继承制要么被延续,要么被采用。在1688年革命中,“革命协会”的先生们只看到了宪法的偏离,并拿偏离的原则来当原则。尽管他们看到了他们的教义在本国的正面机构中几乎没留下积极的权威,他们也完全不关注他们教义的严重后果。这种无正当理由的格言一旦确立,除了通过选举,就没有合法君主,在这个时代以前,没有一项虚构选举王子的行为是有效的。这些理论家是想要模仿他们的前辈,把我们古代君主的遗骸从安静的坟墓里拖出来吗?他们是想玷污和废除在革命前统治过我们的国王,因此用持续不断的篡位来玷污英国君主吗?他们是有意否定、废除,或怀疑我们国王所有世袭的权利,觉得成文法的大部分都是由他们认为的篡位者通过的吗?他们是不是想废除对我们自由非常宝贵的法律(这些法律至少与革命时期或在革命时期通过的任何法律一样有价值)?如果不是由人民选择而得到王冠的国王就没有权利制定法律,那么未经同意,不得制定法令——《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将会遭受到什么呢?这些新的人权医生擅自声称:根据当时不合法的继承法规,来自旁系血统的詹姆士国王二世在他宣布退位前都不是英国合法的国王。如果他真不合法,那么在绅士们怀念的日子里,议会里的大量麻烦就都没有了。但詹姆士国王是一位拥有所有权力的坏国王,他并不是篡位者。议会选举法案将王位授予候选人索菲娅和她的后裔,根据这一法案继承的亲王们和詹姆士国王一样是新教徒,通过继承获得王位。从接受王冠的方式,可以看出他是依据法律继承王位,然而布伦瑞克家族的亲王们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选举继承王位,从他们的几个新教后嗣和继承人的继承方式可以得知,这些都正如我前面已提到的一样。

威廉国王的第12号和第13号法案,明确规定了王室继承权。该项法案的条款约束“我们和我们的继承人,以及我们的子孙服从于他们、他们的继承人和他们的子孙”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如同《权利法案》约束我们服从于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的继承人。因此,这确保了世袭王位和代代效忠。除非用宪法政策永远确保那种能阻止人民选择的继承制,不然我们有什么理由让立法机构十分乐意地接受我们国家给予他们的公正而又丰富的选择,去异域寻找外国公主,让她的后嗣,即我们未来的世袭统治者,有权统治我们成千上万的人民长达几个世纪?

索菲娅公主根据威廉国王的第12号和第13号《王位继承法》被定为王位继承人,是因为她是我们国王的后嗣,不是因为她作为临时女王位继承人行使权力所立下的功绩,她可能没有(事实上她也没有)行使过这样的权力。她被接纳只有一个理由,因为法案里这样写道:“我们已故并深切怀念的君主詹姆士一世国王的女儿,即尊贵的已故波希米亚王后伊丽莎白公主,其女儿,即尊贵的汉诺威选帝侯与公爵的遗孀索菲娅公主,将会被公布成为下一任继承人,得以按新教徒的序列……而且王位应该继续由其信仰新教的后嗣继承。”这个限制是议会定的,虽然索菲娅公主有继承王位的权利,但是(他们想到了非常实质的东西)通过她可以与詹姆士国王一世的古老继承血脉相联系,为了君主制能够维持它的完整统一直到千秋万代,也为了它能得到后嗣认可的旧模式的保护,按照这样的模式,如果我们的自由一旦遭到危险,它们就会通过特权和优先权的所有风暴和斗争而保存下来。他们做得很好。在任何其他的道路和方法中,只有王位世袭制的经验可以教我们,这种世袭制能够让我们的自由作为我们的世袭权得以长存并保持它的神圣性。一场不合法的、惊厥的运动可能有必要抛弃它的弊病,但是继承制的进程是英国宪法健康的习惯。立法机构是不是想通过法案把王权限制于汉诺威世袭——詹姆士国王一世的女后裔,让人们对外国人继承英国王位有一种应有的反抗意识?不是的!——他们对可能来自外国统治而产生的邪恶有一种应有的意识,并且还不止这一种应有的意识。没有更具决定性的证据可以证明英国民族坚定的信念——革命的原则没有批准他们随意选举国王,也没有关注我们政府古老的基本政策,除了他们继续采用旧世袭的新教世袭继承,外国世袭带来的所有危险和不便完全地呈现在了他们的眼前,并以最强大的力量在他们的脑中起作用。

几年前,我曾在一个问题上多费唇舌,现在想来真是惭愧,因为其本身就已经不言自明了;但是现在,这个具有煽动性的、违背宪法的学说却公开被教授、宣布和出版。我反感革命,它的信号从讲道坛偶然地发出,其改变的精神已经传到国外,当古老的制度与现在的便利感和倾向格格不入时,我们都完全轻视了它。这种轻视在你们那儿很流行,可能也会在我们这儿流行:在我看来,所有这些召唤使得我们关注自己国内法律的真正原则成为可能,而你,我的法国朋友,也应该开始知道这些考虑,并且我们都应该继续珍惜它们。在海水的两岸,我们不应该遭受一些人假冒商品的欺骗,这些商品被狡猾的骗子装在非法货船里出口到你们国家,如同英国本土的原材料,尽管它们与我们的土壤不相容,然而为了把它们偷运回来,融入了改良后的自由——最新巴黎时尚。

英国人民不会模仿他们从未试验过的模式,也不会回到他们经过试验后发现是灾难的模式。他们把王位的合法世袭继承制看作是他们的一种智慧而不是一种失误,是一种收益而不是一种弊端,是自由的一种保障而不是受奴役的一种标志。他们认为国家目前存在的结构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而且把不受干预的王位继承制设想为宪法其余所有组成部分稳定性与持久性的一种保障。

在我进一步阐述前,请允许我强调一些卑鄙的诡计——那些王位合法继承选举的教唆者为了支持我们宪法的公正原则,打算采用一些令人反感的措施。这些诡辩家替代了一些虚构的事和捏造的要人,不论什么时候你捍卫了王位继承的性质,他们就认为你参与了支持这些人和事。对他们来说,争论是很正常的,就像他们与一些奴隶制下爆发了的狂热者发生冲突一样,这些狂热者以前坚持(我相信现在没有人坚持)“王位通过神圣的、世袭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得到的”——旧的狂热者把个人独裁教条化,就好像只有世袭王权才是世界上唯一合法的政府,正如新的狂热者支持民主,认为公众选举才是权力的唯一来源。那些旧的特权狂热者的想法很愚蠢,可能也不虔诚,仿佛君主制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为神圣,仿佛继承的统治权对每个继承王位的人来说不可剥夺,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公民的权利或政治的权力可以剥夺,但是一个关于国王继承权的荒谬观点没有损害到法律和政策稳固原则的合理性。假如律师和神学家们所有的谬论都将损害他们精通的事物,那么我们世界上就没有法律和宗教的存在了。但是,一个问题在一方面的荒谬理论,在另一方面并不能成为一种虚假事实或颁布各种灾难性准则的理由。


本文选编自《哈佛百年经典·伯克文集》,题目为编者所加,经过简略编辑。特别推荐购买此书仔细研读。该选文只做推荐书目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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