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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良:百年中国共产党法治观

陈景良 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 2023-01-13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笔谈


内容摘要

《百年中国共产党法治观》



凯歌行进中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

以史为鉴,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向着复兴中华民族、振兴中华法系而迈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景良教授从法史的视野出发,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历史文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重点,回顾了党在百年奋斗中所形成、发展、完善的新民主主义法制观、人民民主法制观、社会主义法治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观,总结其历史演变和发展规律,意在强调三点:我们党是一个最善于向历史学习的政党;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既是指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领导同志相关论述为标志的法治观,更是开辟新时代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历史经验和集体智慧的总结与升华。

百年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四个历史分期及内涵

01

新民主主义法制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观主要内容:

(1)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观、法制观;(2)关于区分国体与政体的宪政观;(3)革命与法制对立统一的法制观;(4)立法、司法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法制观。



0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法制时期的人民民主法制观主要内容:

(1)共产党员要带头守法。

(2)国家机关要依法办事。关键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遵守法律,健全法制并依法办事。





03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治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核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内容

(1)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2)立法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3)加强人民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0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把“依法治国”上升为治国理政的新战略。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具有极其鲜明的时代性与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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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开放性品格

批评与自我批评


正文


百年中国共产党法治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景良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以来,党的法治事业已走过百年历程。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我们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向着复兴中华民族、振兴中华法系而迈进。在这样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法学研究者特别需要站在新时代的高度,从法史的视野出发,总结党百年行程中法治观的历史演变及其发展规律。本文的主旨是:以史为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凯歌行进中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


一、百年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历史分期


依据《决议》文件精神,结合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实践,党的百年法治观应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法制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治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时期。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和领导者。以毛泽东同志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国家观、民主观、宪法观等一系列法治观。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独具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为表里,成为引领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光辉旗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浴血奋战,以千百万革命烈士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在新中国建立后,怎样保卫和巩固革命果实,继续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就成为中国共产党人思考的重点。其中,法律或法制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例如:法律与社会主义政权及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之关系如何,与改革开放是怎样的关系;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过程中的作用是什么,地位怎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治国方略如何确定,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还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依法治国,还是靠群众运动,等等。

应该说,中国共产党人对上述问题,如同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一样,也进行了艰苦的努力与探索。其间,既有探索中的艰难与失误,乃至血的教训;也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确立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所达成的共识与喜悦。

可以说,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是指导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方针。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伴随着时代的风雨和共和国建设的步伐,经历了一段曲折而又艰难的路程。党的十八大以后,伴随着几十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中国的经济体量超越日本而跃居世界第二位。此时,世界头号大国美国对中国的政策进行战略性调整,开始围攻打压中国。2019年底世界又爆发了新冠疫情,国际局势云诡波谲,国内经济发展与贸易全球化都受到了影响。在此情境下,到底还能不能守住信念,坚持初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中心,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宪执政”的治国方略,党和国家都面临着极大的考验。

正是在这样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隆重庆祝党的百年诞辰之际,于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一致通过了《决议》。在《决议》的第四部分“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中,以极其坚定的信心,鲜明地提出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新时代战略任务。


二、百年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历史内涵


若从历史发展阶段而言,党的百年法治观主要内容可作如下概括:

第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反帝反封建,用革命的武装反对反革命的武装,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抗战爆发后,民族矛盾上升为国内主要矛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败日本帝国主义成了主要任务,这叫“外争主权”。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或者我党实际控制的区域,既要向国民党政府争民主、争权利,又要在建立革命政权的地方,及时颁布新的法律与法令,把革命的果实用法律巩固下来。较为著名的有: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1949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尤其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五四指示》(即《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和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废除了封建与半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承认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这就叫重视人民民主权利、以法律保护权利,学界称之为“内争权利”。

与此革命实践相适应的是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法制观,其主要内容有:(1)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观、法制观;(2)关于区分国体与政体的宪政观;(3)革命与法制对立统一的法制观;(4)立法、司法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法制观。

第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法制时期。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至1956年8月党的八大宣布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已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已基本确立的七年时间内,是人民民主法制观阶段。其间,1952年底,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的任务,即实行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基本上肃清国民党遗留在大陆上的反革命势力。1953年12月,中共中央确定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8月,党的八大召开并宣布: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已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已基本确立,党的工作的重点已转移到工业化建设上来。此时期党的法制观正在由人民民主法制观向社会主义法制观转变,但总的来说是“人民民主法制观”。

人民民主法制观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共产党员要带头守法。董必武指出:“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尊重法律”,这是极端错误的。1954年5月18日,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董必武在讲话中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因此我们共产党员必须以身作则,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2)国家机关要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简言之,随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的完成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建立,全党工作的侧重点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生产力,变为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工业化。这种转变必然带来中国共产党法制观的转变,即由新民主主义法制观向人民民主法制观转变。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遵守法律,健全法制并依法办事,最为关键。

然而,由于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不足,更没有将“法治”当作治国方略。因此,自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扩大化”至人民公社、大跃进乃至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党的法制观遇到了挫折,法制建设甚至遭到了严重的破坏。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1981年6月27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全体会议上一致通过。这两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大会的召开,决定了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决心,正确评价了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功过,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第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治时期。自1977年至2012年,在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核心的三代领导集体的率领下,党领导中国人民顺应时代潮流,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经济高速发展,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与此同时,在总结建国后的法制建设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党的法制观出现了重大转折,走向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形成了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

这个法治观的主要内容是:(1)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早在1978年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立法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3)加强人民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笔者曾主编过《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该书的宗旨便是以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为主线,总结党自1921年诞生以来直到1999年,共78年的法制观发展史。在那本书的“结束语”中,笔者曾总结说:“90年代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代,对于新中国的法学来说,更是一个繁荣昌盛、继往开来的重要发展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内,法学沿着八十年代开辟的‘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康道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蓬勃向前发展。”在经过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后,接受法治理论的新内涵,党的法治观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人民民主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观转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治国方略,终于在1997年9月12日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之中,成为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时期。2012年11月15日,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当选为中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2013年3月1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主席。十八大的召开,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也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和形成。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上升为治国理政的新战略。且看以下事实:

(1)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的主旨是讨论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10月23日,党中央发布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他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即着手研究和考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就必须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因此,要将法治当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发表的当天,习近平又在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报告。这个报告一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二,扎扎实实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前一个管方向,后一个抓落实。

(3)2018年3月,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正式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习近平同志亲自担任这个委员会的主任。该委员会的职责就是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落实到实践中去。

(4)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成果加以总结,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命题。习近平同志将其概括为“十个坚持”。

(5)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正式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个命题。这是一个具有开辟新时代意义的新概念,习近平总书记也在此会议上深化了“十个坚持”的法治理论,提出了“十一个坚持”。

对于这一新命题、新概念的理论意义,近来全国法学界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阐释,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张文显教授2021年发表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一文。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足已知、研究未知、探索新知,既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的继承、丰富和拓展,又有着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呈现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逻辑,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总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具有极其鲜明的时代性与科学性。


三、百年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开放性品格


中国共产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党相比,其最突出的特征,不仅仅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且还在于它是一个最善于向历史学习、自我完善、自我修正的,虔心接受人民监督和批评的全世界最大的执政党。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党百年来最优良的工作作风,与此紧密相联系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也同样是在向历史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行程中健全起来的。

所谓向历史学习,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是向中国的近代史学习。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进程中,总结出了一个深刻的经验与教训。在1840年至1921年的历史行程中,无数仁人志士都以满腔的热情与英勇的斗争精神,开始了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斗争与运动,提出过各种救国方案。例如,清末的兴民主、争权利的立宪变法活动,民国建立后孙中山等人提出的五权宪法思想。但实践证明,若不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不用革命的武装反抗、消灭反革命的武装,建立一个全新的人民民主国家,任何权利保障、宪法之治都无法落实,只是一句空话。所以,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人民民主法制,就是那个时期最核心的革命法制观。这是党的法治观向近代史学习的结果。

其次是向党自身的历史学习。党的法治观在自身的历史进程中,也曾遇到过挫折,甚至遭受了极大的破坏。譬如建国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如反右扩大化、各项政治运动、“文化大革命”等,我们党不那么重视法制建设了,甚至把群众运动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这就偏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给党和人民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后来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是在此种背景下总结历史教训,提出“为了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这样的新的法治观念。在这方面,邓小平同志和习近平总书记是向党自身历史经验教训学习的最卓越代表。

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此段历史教训时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曾积极运用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54年还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又根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并着手起草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然而,后来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我们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受了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最后,既要学习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的先进成果,更要从本民族优秀中华法制文明中汲取经验与智慧。这关涉到“四个自信”的根本,因为文化自信、历史认知、历史认同才是立国之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说,“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这说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既有海纳百川的胸怀,放眼人类法治文明史的眼光,又要坚持本民族的立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族文化的认同。只有守正,才能吸收、创新。法治也好,民主也罢,这些不是西方哪个国家的专利,而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我们要的是“全过程的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要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就必须坚持从实践出发,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学习几千年来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意味深长地指出,“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综上所述,笔者作为中国法律史研究者,在学习《决议》和“关于《决议》的说明”两份文件的活动中,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历史文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重点,回顾了党在百年奋斗中所形成、发展、完善的新民主主义法制观、人民民主法制观、社会主义法治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观,意在强调三点:

第一,我们党是一个最善于向历史学习的政党。党的百年法治观也是在不断的学习并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完善起来的。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则是开辟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事业的标志。

第二,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一个真理,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总结,更是新时代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必须坚持的治国方略。习近平法治思想非常强调这一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本人所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是很看重依法治国的,讲的也比较多。”

第三,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既是指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领导同志相关论述为标志的法治观,更是开辟新时代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历史经验和集体智慧的总结与升华。因此,笔者把它概括为“凯歌行进中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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