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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刘仁山: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刘仁山 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 2023-01-13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刘仁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和践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核心要义,需要从具体内容、工作重心以及重大意义三个方面展开。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中,国家始终是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主体。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中国法治的两个方面,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涉外法治发挥着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并促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相互影响和共同发展。我们应高度重视推进涉外法治的战略意义,并将其作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工作重心。我国需要将构建和完善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编纂与《民法典》相关联的中国国际私法典、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作为当下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着力点。在国际法治面临单边主义、报复主义和逆全球化的诸多挑战之情势下,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更为公平合理国际规则的形成,坚持多边主义,强化国家间合作,增强中国优秀文化和制度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关键词


国内法治 涉外法治 国际法治 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 国际私法典编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确立,是我国自1999年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而且是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第九个坚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1]是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精神,贯彻落实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部署,本文将在领悟“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核心要义基础上,厘清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内在逻辑关系,明确当下统筹推进两项法治的着力点问题。


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核心要义


全面准确理解和领悟“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从具体内容、工作重心以及重大意义三个方面展开。
(一)具体内容
当今世界所面临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变。尽管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国际环境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且影响广泛而深远。[2]与此同时,我国继续发展壮大,并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3]另一方面,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建设好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既是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必要举措,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当然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保障。[4]因此,“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无疑是因应这一重大历史背景的英明主张。
为实现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从立法、司法、主体、保障四个方面做了部署:一是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三是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律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5]
在此前提下,习近平总书记还就“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协调及目标问题,强调了基本要求。即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要提出改革方案,并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6]
(二)工作重心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第九个坚持”的工作重心在于涉外法治。尽管“第九个坚持”是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坚持统筹”的范畴予以考虑的,但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系统性和逻辑关联考虑,就“第九个坚持”的工作重心而言,应当将推进涉外法治作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心。这里所强调的应重点推进的涉外法治,是指我国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本国的涉外事务,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7]亦即作为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提升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既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之举,也作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中“全面性”要求的必然之措。
将推进涉外法治作为“第九个坚持”的工作重心,是新时代我国面临新使命、新任务、新担当的客观要求。尤其在我国国内法治建设已取得显著成就,继续将对外开放作为决定中华民族命运根本抉择的前提下,将推进涉外法治作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心,主要基于如下重大战略需要:
其一,是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打造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要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一方面,我国分批设立的21个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为我国打开了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窗口。在新时代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外资流入国,为吸引、便利和保障资金、技术和人员进入中国市场,无疑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法治化水平。因此,为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我国应更加积极地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而且,在引入外资的同时,我国同样需要在涉外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方面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等方面提供坚实保障;另一方面,我国在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逐步走向深入的实践中,无论是对外经贸合作及对外民商事交流,还是对外援助和对外文化的交往,必然面临各国社会环境、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带来的法律风险。但从目前情势来看,我国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制度和资源供给,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外开放与经贸合作的需求,尤其需要培养优秀的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更好地服务于涉外法治。但总体而言,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涉外法治人才数量有限、涉外法律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不足的局面必须得到根本改观。
其二,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承担大国责任的需要。在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背景下,由此产生国家利益的维护及大国责任的承担,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方式完成。一方面,为有效应对一些国家借用国家安全、人权等幌子对我国频繁进行的“长臂管辖”和国际制裁,并防范外国通过曲解国际法的方式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无疑需要我国积极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以法治化方式有效反制他国干涉并维护国家利益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特别是在新时代要更加坚定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决反对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践行国家总体安全观日益迫切的形势下,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就显得尤为必要;[8]另一方面,在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同进行资源开发与经贸合作的过程中,我国也需要承担大国责任,为国际合作的行稳致远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为推动建设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构筑法律保障机制,向世界展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其三,是推动解决国际社会乃至整个人类所共同面临挑战及困境的需要。在全球化趋势总体上持续深入的过程中,人类在享受全球化带来的诸多福祉的同时,也需要共同面对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当前,世界不稳定与不确定性因素仍旧十分突出,如部分地区地缘政治局势动荡、新冠肺炎持续在全球肆虐流行、世界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等。全球性风险与挑战对国际和平和发展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下,需要各国紧密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解决国际社会乃至整个人类面临的共同风险和挑战。我国在与各国携手应对众多全球性风险与挑战的过程中,应将法治作为防范、应对、化解全球性风险与挑战的有效手段和根本保障,并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风险和挑战的解决提供中国方案。
其四,是提升和建构中国特色国家话语权,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为公平合理国际秩序提供理论支撑与保障的需要。目前,我国不再是处于世界体系边缘的旁观者,更不是国际秩序的被动接受者。习近平总书记从2020到2021年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关键词,有“践行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国际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等。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大会上,特别强调“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9]同时,要“重申对多边主义的坚定承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0]在当前国际规则的话语权仍主要由发达国家掌控的现实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改变发达国家垄断国际规则制定权力的状态,使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更能够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利益。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时,需要依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发出中国声音、表达中国立场及维护中国利益,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理论支撑与保障。
其五,是我国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需要。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国际社会认可的治理方式,是国际交往中的“共同语言”。[11]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的相互依赖也不断加强,尤其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发展,使得国家间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紧密联系的程度空前提升。中国既是全球化的受益者,更是有力的贡献者,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的格局之下,需要继续为国际市场提供充足、优质的产品与生产要素。[12]因此,在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过程中,促进我国国内经济循环更深度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大势这一重要环节的实现,无疑需要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与两个市场,营造一个平稳和谐的发展环境。这不仅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涉外法律法规,以法治作为公平分配市场资源的重要保障,更需要推动世界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的重构,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为全球经济增长赋予新动能,这就对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与挑战。
应指出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阐述的“十一个坚持”所构成的理论体系中,“第九个坚持”是习近平总书记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兼顾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家间利益博弈与日俱增的国际关系现实,以前瞻视野深刻洞察我国特殊国情和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势而提出的重要主张。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第九个坚持”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互交汇和彼此影响的发展状态,反映了我国依法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客观需要。其中心逻辑是正确处理中国法与外国法、国际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为出发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化方式应对对外交往中的风险和挑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序发展。
推进涉外法治,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选择。这里尤其需要明确两点:其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所坚持的重心,就是要求我国对涉外法治的推进,不仅要达到与国内法治推进同步的目的,而且要实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乃至国际法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其二,将推进涉外法治作为工作重心,也是基于我国当今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而做出的一个战略选择。当下我国身处两个大局:一个大局是我国处在新时代新征程新起点上,要实现第二个百年的奋斗目标,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另一个是我们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此宏大背景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特别强调要推进涉外法治,无疑既是顺应天下大势的一个重大战略选择,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统筹推进”的重心。
总之,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国,保障新一轮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既需要推进国内法治,又需要推进涉外法治,两者缺一不可。但就当前而言,应将推进涉外法治作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工作重心。
(三)重大意义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新一轮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基础的标尺是法治化,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目标,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一系列更高的要求和标准,[13]法治化均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在国内治理注重法治化,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治理国家,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另一方面,在参与国际治理过程中,要积极推进我国依据国际规则参与国际治理的能力、积极维护国际秩序稳定、促进国际经济发展、增进国际公共安全、发展国际法律规则,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其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主权国家治国理政的对象既包括国内事务,也包括与国家主权及利益相关的国际事务。依法治国,宗旨在于治国要依法。这就要求中国“依法治国”的“法”中,既包括规范纯国内关系的法律法规,又包括调整对外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此过程中,需要通过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际法的研究,来更好地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保障。同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国积极维护国际秩序、参与国际立法活动。这既是我国主动参与构建公平合理国际秩序的重要途径,也是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
其三,保障新一轮对外开放以法治化方式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定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并提出要依法推进改革和依法深化对外开放。作为以对外开放为基本国策的法治国家,我国的法治既应包括相关国内法治,也应包括相关涉外法治,这是对外开放实践本身的需要。[14]为了维护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引导企业、个人也要用法治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既需要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又需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起草和创制,以充分反映和表达我国的立场和利益。此外,在深化对外开放政策的过程中,会对我国的执法和司法提出新的要求。[15]我国对外交往法治化的要求,决定了我国在深化对外开放、参与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客观上需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其四,为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方式的创新提供支持。参与全球治理进程、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既是新时期党和国家战略决策的基本面向和国内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16]也是提升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必然要求。[17]然而,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格局演变亦变得更为复杂,使得全球治理竞争更为激烈。[18]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该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积极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上述任务,无疑需要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19]增强我国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提升我国的国际规则制定能力与国际话语权等软实力。
其五,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保障。从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到成为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十四个坚持”之一,进而写进我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习近平国际法思想的核心要义。而我国所要推动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20],是我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的具有中国智慧的最好阐释,也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提出的中国方案,当然也是落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宗旨和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其构建需要具体的路径和措施。为避免人类命运共同体过于抽象化和主观化,可藉于法治来促进该理念的落实。[21]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应包括推动建立和保障国际新秩序。[22]这一过程,既需要国际社会协商共同制定国际规则、管理全球事务,又需要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平等统一适用国际法,不搞双重标准,共同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23]作为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保障国际交往权益、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民商事新秩序、促进世界各国共同繁荣和全体人类共同福祉等方面,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深刻契合,它们的完善与推进,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内在逻辑关系


理解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内在逻辑关系,首先应明确推动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主体。另一方面,从提升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这一视角来看,涉外法治工作实质上是涉外法律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而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非常丰富,既涉及国内法律法规,也涉及国际法和外国法。为此,要正确处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还必须明确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中国法治和国际法治相互之间的关系。[24]
(一)国家是推动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主体和纽带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在维护国家主权与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参与全球治理体系。[25]这一过程中,国家是推动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主体。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进程中,国家始终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无论是调整国内关系的法律体系,还是调整对外关系的法律体系,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保障实施。国家在国内和涉外的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法治体系建设方面,均发挥着主导作用。
当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深入人心。2021年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到2035年,要实现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因此,与对国内法治的高度关注相比较而言,我国也应进一步聚焦涉外法治,尤其应凸显对与之紧密关联的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关注。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能够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权力。在对外交往中,我国需要坚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使命,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底线,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6]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是我国对外交往必须坚守的底线。“倡导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善于运用法治”“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都是要以法治方式“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7]
我国始终致力于促进尊重国际法,是国际法治的维护者和建设者。我国积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体系,积极参与各领域全球治理,以国际法为基础推动国际合作。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我国始终在国际问题上秉持正义,致力于推动有利于和平、合作、共赢的解决方案。针对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种种挑战,我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倡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一理念的五方面内涵,与促进尊重国际法密切相关,为维护多边主义和促进国际法发展注入了正能量,是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新贡献。[28]此外,我国始终坚持自身的发展中国家属性,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在促进尊重国际法中的重要作用,也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在促进尊重国际法进程中,推动建立更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二)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共同构成中国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中国法治的两个方面、两个维度。
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对外的延伸和拓展,属于中国法治的一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这表明“涉外法治”不再仅仅是政策指引性的概念,而是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领域。[29]对于此处的涉外法治应从我国自身的角度理解,是指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相关自然人、法人依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30]正是因为在中国语境下,涉外法治工作处理的是我国的涉外事务,其开展需要借助于我国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涉外法治是我国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与国内法治共同构成了中国法治。
需要强调的是,涉外法治不等同于国际法治。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两个方面,而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是全球法治的两个方面,都不可或缺。[31]全球治理需要各国依本国法律对本国实行有效治理,即需要国内法治,也需要依国际法进行跨国治理和国际治理,即需要国际法治。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结合部分、交叉部分、重叠部分。对我国而言,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仍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而对国际社会而言,可以把涉外法治部分,视为国际法治的一部分。当然,国际法治涉及面更广大,仅就一国而言的涉外法治,与其不可相提并论。[32]
(三)中国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
在全球治理过程中,中国法治和国际法治相互依存,两者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在现实中表现出明显的互动状态。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统一于全球治理进程中。[33]
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在国际规制层面的重要方法和路径。特别是,在国际关系的基础从国家实力向理性规范的转变下,国际法治的重要性愈加凸显。[34] “虽然全球治理的工具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但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始终是最根本的路径”。[35]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际关系法治化,提出各方应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36]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高度重视国内法治,而且高度重视国际法治,对国际法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意义有深刻的阐释,对坚持、维护、发展、创新国际法治以及促进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良性互动有丰富的论述。[37]
中国法治和国际法治两者相互影响。首先,国际法治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国际法治对中国法治的影响者,包括联合国、因全球共同事务组成的国际组织、部分发达国家;影响对象包括“思想意识”和“具体行为”两个方面;影响方式主要有五个,即增删国内法的内容,完善具体制度,改变国家、政府、个人的观念,影响国家、政府行为的重点和方式,提高或降低法律的适用标准;[38]其次,中国法治为国际法治贡献了“中国智慧”。包括以优化全球治理体系为宗旨的推动创新国际法、以提高全球治理效率为目的的强化遵从国际法和以实现全球治理价值为归宿的公正适用国际法等。[39]作为新兴大国,中国可在国际法创新中形成规范话语,引领规则创新,直面国际社会新生的规范需求,通过激活规则的有效性推进国际法治深入发展,展示中国的法治成就,通过推动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国际法治提供中国立场和方案。[40]
综上,在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中,国家始终是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主体和纽带。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中国法治的两个方面,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并使得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相互影响并共同发展。也正因如此,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历史进程中,我国要高度重视推进涉外法治的独特作用,并将之作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工作重心。此种认识,有助于我们明确当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着力点问题。

三、当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三个着力点问题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经历一个历史过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而且,前述已经明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工作重心是涉外法治。在此前提下,有两点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经验证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确定当前的工作重点是这一系统工程的必然要求。从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的颁布,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的确定,历经将近20年时间。从1999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历经近20年时间。从1978年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到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构建完毕,又跨越30余年历程。因此,涉外法治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无疑是一个系统性的庞大工程,也将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明确当前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问题。也正因为此,需要有一个分步重点实施的问题。这正是本文着重讨论当下着力点问题的历史逻辑。
第二,当前涉外法治的情势以及涉外法治本身的内在逻辑,也要求我们必须先确定当下的重点工作。自1978年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经历了40多年的风雨历程。应该说,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达到了相当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这个法律体系是否适应我国当下涉外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这一问题是有必要的。毫无疑问,从涉外法律体系的建构完善,到涉外法治体系的健全完善,必须要有一个过程,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基于这样一个考虑,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尤其是强化涉外法治的当下,推进涉外法治在当下的重点是什么?这也是本文探讨着力点问题的原因,亦即提出这个问题的现实逻辑。
为此,本文认为,就当前而言,加强涉外法治,需要分步实施和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进一步建构和完善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第二,要编纂一部与《民法典》相关联的并与新一轮对外开放需要相适应的重要法典——“国际私法典”;第三,要大力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
(一)建构和完善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无法脱离调整对外交往中产生的各类关系的对外关系法体系。虽然自1978年以来,我们国家对外关系法体系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建构和完善仍然是推进涉外法治的着力点问题。
1.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含义
所谓中国对外关系法,是指作为调整我国对外关系的各类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即专门调整同我国有关的各类跨国关系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1]
十多年以前,对很多人而言,“中国对外关系法”这一提法及概念问题,可能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现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中国对外关系法”到底处于一个什么地位,可能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特别是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构建完毕之后,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到底包括哪些部分?学界有所谓“五分法”[42] “八分法”[43]等各种主张,而将调整各类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完整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却寥寥无几。华东政法大学前校长何勤华教授在其主编的著作中,在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问题时,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中国法律体系构成部分之一。[44]这是已搜集到的文献资料中,唯一将“中国对外关系法”相关部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但将中国国际经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观点,仍然会产生法理上的困惑。此外,“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提法,本身也存在逻辑问题。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将国际经济法视为一国国内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在逻辑上难以成立。
2009年,教育部社科司在吉林大学组织召开了一个会议。在该会议上,笔者提出:“中国对外关系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的观点,并认为“中国对外关系法”有三个特点:[45]其一,从内涵上,中国对外关系法处在不断丰富和发展过程中。中国对外关系法,应该是从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1978年以来,我国所颁布的一系列处理我国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统一体,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地丰富、变化和发展。而目前,中国对外关系法的范围,已涵盖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民商事等中国对外交往的方方面面,并将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其二,从外延上看,中国对外关系法既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以调整各类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对中国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三,中国对外关系法与相关概念具有显著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同于中国外交关系法。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外延远甚于中国外交关系法,中国外交关系法是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构成部分之一;二是有别于有关国家如美国法学会编纂的《对外关系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该《重述》所称的“对外关系法”,是指对美国对外关系具有实质影响或存在其他重要关联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而其中与美国对外关系存在重要关联的国内法规则是否属于美国对外关系法之范畴,往往有赖于法官在个案中的阐释。美国对外关系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其本国宪法、国会立法、司法判例、行政部门的相关措施、习惯国际法、国际条约以及各州法律。[46]从美国法学会现已出版的《美国(第四次)对外关系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Fourth〉 of US Foreign Relations Law)可以看出,其国内相关规则与判例为美国对外关系法非常重要的渊源,这也表明美国对外关系法实际上是以美国的价值观、利益观和文化观来说明国际法的大部分原则和规则。但是,中国对外关系法毫无疑问是调整我国对外关系的各类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家所认可的国际习惯。这与美国法学会从 “重述(restatement)”角度讲的“对外关系法”有显著区别。或者说,我们只是用了“foreign relation law”这个表述而已。
2.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构成
在我国对外关系法的构成上,从大的方面来看,是由我国有关对外关系的宪法性法律和对外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构成。一方面,我国现行调整各类对外关系的宪法性法律,主要包括调整对外政治关系的规定、调整对外经济关系的规定以及调整对外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外关系的专门法,即一国专门适用于各类跨国交流中某类或某领域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47]在我国,这类法律既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各类涉外法律,也包括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外行政法规。上述这些对外关系法,具体又可以归类到各类传统部门法中,比如说国际公法范畴的法律、国际私法范畴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范畴的法律。还可以再进一步的划分,比如国际公法范畴的法律,可能会涉及到我国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规定,涉及到我国国家主权部分与国家安全政策的规定;国际私法部分的法律,可能涉及到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国际经济法范畴的法律,可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国际投资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国际技术转让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关规定和国际税收关系的相关规定,等等。
以往理论与实务界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时,通常并未涉及中国的对外关系法。但中国对外关系法,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客观存在的法律,如我国颁布的有关大陆架的法律、专属经济区的法律,与我国国家安全和主权相关的法律如《反分裂国家法》,与国际民商事关系相关的法律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国际经济法领域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我国在税收、金融、贸易管制、投资领域内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实际上都在发挥作用,而且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然的组成部分。因而,中国对外关系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当然组成部分,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但长期以来,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未得到应有重视。由此导致这类法律法规,无论是从其适用的领域、其体系本身的健全以及适用的效果来看,都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也是现在我国强调要推进涉外法治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另外,这也影响到我国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影响到国际法在对外开放中应有作用的发挥。当然,也影响到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上述也印证了我国推进涉外法治的第一个着力点,就是要加强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建构与完善。
3.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强化涉外法律领域的立法。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在一些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或规范笼统等问题。我国要在有关涉外立法、涉外司法、涉外执法以及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加强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急需的涉外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48]
其次,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及适用问题。一方面要解决条约在我国的域内效力及适用问题,另一方面要解决国际习惯法在我国域内效力问题。在民商事领域我国以往相关的部门法,如《民法通则》《海商法》以及《合同法》,都特别强调国家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果与国内法规定不同,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现行《民法典》也体现了这种精神。对于国际惯例,我国过去强调国际惯例具有补缺的作用,即在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没有规定时,如果说我国认可、接受相关国际惯例,即可适用该国际惯例。当前,我国现在需要从宪法层面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的效力问题予以明确。此外,还需要解决有关国际条约适用的一些具体问题,包括条约的分类适用、条约的解释等。
总之,完善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是因为中国对外关系法目前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注意:一是系统性欠缺。除中国对外关系的专门性立法外,中国对外关系法律法规分散在宪法和其他部门法有关对外关系的规定中;二是逻辑性缺陷。若干对外关系法规则,如关于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存在重复规定的情况;三是立法空缺或立法层级问题。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的现象,仍然存在;四是可适用性问题。对外贸易、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而且,一些政策性涉外法律法规缺乏透明度。这些都是我国应将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完善作为推进涉外法治的着力点的重要原因。
(二)《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中国国际私法典的编纂
加强中国国际私法典的编纂工作,是前述第一个着力点的继续。当前编纂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的国际私法典,可谓正当其时。我国《民法典》颁布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特别强调《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地配套补充细化;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建设。[49]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民事法治,既包括我国的国内民事法治,也包括涉外民事法治。本文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同《民法典》相关联的重要法律制度。
1.编纂国际私法典的理据
当前我国必须要有一部“国际私法典”的理由,主要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国际私法应当走独立的立法道路,是近四十年来改革开放成果的启示。1978年,我国对外开放之初,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以及其他与投资相关的一系列规定。1985年,我国又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到1986年《民法通则》又专章规定了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正因为有这样一些法律法规,我国到2011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之前,就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也成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我国的建设与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与我国在民商事领域所颁布的一系列国际私法法律法规,是密切关联的。虽然,对于上述有些法律法规是否一定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理论界尚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上述过程中,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在此之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发挥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民法典》的颁布,也标志着我国过去长期争论不休的国际私法和民法的关系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有了基本定论。笔者长期坚持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当坚持走独立的法典化道路”这一观点,已经没有理论上的障碍。[50]《民法典》的规定已经表明,《民法典》本身至少认可了中国国际私法走独立法典化道路的可能性。一部包含完整国际私法制度体系的国际私法典,能够为国际民商事交流主体的跨国民商事活动,提供便利、高效、安全的行为规范,更能提供公平、公正、合理、高效的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梁慧星教授认为,国际法学者所主张的“国际私法的内容中实际上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在实体上与民法有一定差别。民法范畴的内容进入国际私法就变成了‘法律适用’,而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就是典型的程序法。可见,国际私法确有其特殊性,这是毋庸置疑的”。[51]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教授也认为,法律适用法“一是涉外,二是多为程序选择性规范,和《民法典》规定的国内的实体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的内容差别明显”。[52]
第三,国际私法法典化,是相关国家的近现代立法经验的启示,也是这些国家建设发展成就的启示。以瑞士为例,瑞士是一个小国家,但是从二战以后,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以后,联合国相当一部分机构的总部都设在瑞士。瑞士本身的这种国际地位也决定了它必须有相应的开放程度。所以,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瑞士的法官迫切感觉到需要有一部统一的国际私法。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瑞士就开始着手起草一部作为联邦法的国际私法典。到八十年代后期,瑞士颁布了共计200条的《国际私法典》。瑞士的国际化水平、国际化程度,催生了瑞士的《国际私法典》。此外,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无论是日本还是韩国,伴随经济腾飞,对外开放的发展,他们也特别重视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日本当时虽沿用的是十九世纪末期的《法例》,但是日本最高法院每年会颁布一系列国际私法判例,来弥补《法例》的不足。而韩国则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启了国际私法的立法活动,颁布单行性国际私法立法《涉外私法》。[53]因此,借鉴以上国家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国际私法典的编纂,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是一项必要举措。另外,从前文阐述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完善来看,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无疑是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中国对外关系法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最明显的莫过于体系性问题。实现涉外民商事关系领域立法的体系协调,既是充分发挥国际私法在规范我国对外民事交往,以及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方面主体作用的战略之举,也是建构和完善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应然之举。
第四,国际私法典的编纂,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作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提出的中国方案,和落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我国所要推动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将“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作为其五大支柱,而且都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在保障国际交往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民商事新秩序、促进世界各国共同繁荣和全体人类共同福祉等方面,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深刻契合。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分散、结构较为混乱,也缺乏应有的逻辑依据。对内无法满足我国持续深化改革开放的需求,对外也不能为我国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供给。因此,亟需整合分散的相关立法规定,制定体例完备的国际私法典,发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保障作用。
2.我国编纂国际私法典的前期准备
国际私法典的编纂工作,需要全力加强国际私法立法改革的宣传工作。我国现在宣传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改革是正当其时。首先,如前文所述,我国《民法典》颁布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曾特别强调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新发展阶段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要求,对《民法典》域外适用起基础性作用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也需要及时作出回应并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开启中国国际私法典的编纂工作并努力促成一部完备的法典,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新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学者广泛的高度关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2019年桂林年会上,宣布成立《中国国际私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小组。2019年12月20-22日,《中国国际私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会议在广西钦州自贸片区召开,与会专家围绕建议稿具体名称、指导原则、价值理念、结构体系、分工协同等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与讨论。2020年12月20日,《中国国际私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会议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会议围绕《中国国际私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体系、框架和结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研讨,原则上通过了《中国国际私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大纲,并对编纂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要求。目前,《中国国际私法典》(学会建议稿)条文的拟定工作正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领导和组织下有序进行。
(三)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制度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主体是人,加强法治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因此,当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最后一个着力点问题,应是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问题。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同样特别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要跟上”。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54]在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际治理和国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55]因此,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战略举措。所以,无论是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还是中国对外关系法律制度的实施,尤其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全面”的要求,无论是为承担大国责任,还是要为全球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无论是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还是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需要一大批熟悉并善于运用国际法,乃至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56]可以说,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充分认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所具有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中国国际法的教学研究,尽管从复兴到发展已逾40年,涉外法治人才匮乏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57]特别是能够独立从事国际法实务的法律人才,极为有限。[58]如何在现行国际政治、经济和民商事秩序框架内,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努力推动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和国际民商事秩序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必然需要中国法学界,尤其是国际法学界培养出更多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高端法律人才。此外,在中国参与国际及地区事务中的角色及作用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也急需大量涉外法律专业人才。这就要求我国应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能源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文化法、国际海洋法等专业领域,培养和储备相应法律人才。涉外法律工作队伍的建设,要求我国国际法学界不仅要重视国际法理论人才的储备,更要重视涉外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培养。
令人忧虑的是,1997年我国进行学科专业调整时,取消了国际法学的本科专业设置,取消了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个专业在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设置。2018年《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调整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上采取了所谓“10+X”分类设置模式,降低了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应有地位,相当一部分法学院校也因此不再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作为必修课开设。即使开设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学校,对这两门专业课程的学时和学分也大幅削减。这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储备的消极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有必要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提升为紧迫的国家战略,将国际法学提升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
针对涉外民商事审判的特殊性,如何培养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熟悉中外法律和国际通行规则、掌握国际司法发展动态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成为我国国际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中心工作。同时,为解决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上述领域的国际经济和国际民商事争议,我国不仅需要具有涉外法律素养的法官和司法行政队伍,而且需要有能够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群体及其他涉外法律实务工作者。
因此,当前我国应充分认识到国际法是我国应对外部挑战和风险的有力工具,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并加快落实。在落实具体培养教育环节中,在增补新的专业方向时,要探索国际法与相关学科的交叉整合;完善国际法课程及教材体系的设置,有必要对涉及的相关课程进行针对化改良;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的课程及教材体系,强化外语、国际政治、国际经贸、跨文化交流课程,加强法律、外语、经贸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参见叶青:《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全要素法治人才培养》,[59]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同时提升学生解决跨国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引进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国内外优质案例资源,强化实践教学,使学生充分知悉国际法前沿发展动态;强化学生阅读外文专业文献、研习国内外典型案例、提炼理论知识的水平,增进学生素养和能力的培育;建立学生赴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实习的常态化机制,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学生的涉外法治思维及能力。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还需要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努力,打破体制壁垒,将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60]比如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有必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的重要作用。[61]为此,以下两点建议可供参考:第一,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功能,提升涉外法治人才行使跨国司法治理权的能力和水平。应充分借助人民法院的体系架构优势,大力加强各级法院的国际司法能力建设,鼓励跨国司法治理权的行使。积极、主动依法审理国际纠纷,确立中国在相关国际法问题上的权威地位。通过反复一致的司法实践,助力形成司法、立法与外交相互支撑的良性格局,助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第二,在继续落实并优化现有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包括中国国际私法典编纂工作在内的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在共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变革实践教学模式,落实好高校与法院的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实施好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学者交流挂职制度,执行好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与高校的合作机制等基础上,着力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的创新。
综上所述,就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而言,强调的重点在于推进涉外法治。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摆放在一起,而应着重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建设。当前我国推进涉外法治工作,需要聚焦于以下三个着力点:一是建构和完善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二是推进并加快同《民法典》相关联的重要法律——“中国国际私法典”的立法工作;三是大力强化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升国际法学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应有的学科地位。同时,采取一些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结 语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策和制度安排。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要求的当下,必须全面、准确理解并落实法治中国建设的内涵,尤其应将强化涉外法治作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工作重心。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键性的实践问题。在理论方面,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可以改变以往我国单方面聚焦于国内法治的片面性,重视从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关联与互动的层面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并从法律规则、制度、体系等层面,提出保障我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方案。这不仅是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贡献智慧,而且有助于构建反映中国特色、展示中国风格和表达中国立场的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在实践方面,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涉及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和防范风险、综合利用法治手段开展斗争、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等诸多实践问题。而且,无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抑或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无法脱离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乃至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
作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我国提出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的落实,需要以法治化方式保障。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当前,我国需要将构建和完善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编纂与《民法典》相关联的中国国际私法典,以及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作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着力点。
总之,在国际法治面临单边主义、报复主义和逆全球化的诸多挑战的情势下,客观上要求我国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进程中,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推动更为公平合理国际规则的形成,强化国家间的合作,坚持多边主义,增强中国优秀文化和制度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Abstract:As the key components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the coherent promotion of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law-based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The policy of promoting the coherent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need to be understood and carried out from three perspectives,concrete content,priorities and key role. The State is the subject in promoting the coherent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are two aspect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Between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plays a bridging and interactive role. Great emphasis has to be placed on the strategic significance of promoting the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which is the focus of the coherent promotion of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Therefore,constructing and improving foreign relations law system in China,codifying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relation with the Civil Code,and strengthening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experts in foreign affairs should be the current key points. Whil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is confronted with many challenges such as unilateralism,revenge and de-globalization,China shoul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a more fair and reasonable international rules,adhere to multilateralism,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among countries,and enhance the attraction and influence of Chinese outstanding culture and system.
Key words: Domestic Rule of Law; R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Foreign Relations Law System in China; Codific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本文是在2021年5-7月教育部高教司委托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大讲堂”第十一讲“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和2021年“教授加”第二届法学大家公益讲座的讲稿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本文受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统筹项目“‘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背景下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的体系重构与制度变革研究”和中国法学会部级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CLS(2017)A02]的资助。本文也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时代我国国际私法典编纂中管辖权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1AFX026)的阶段性成果。
  1.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1版。

  2. 参见前注①,习近平文。

  3. 参见张文显:《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第6页。

  4. 参见王轶:《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载《人民日报》2021年3月19日,第11版。

  5. 参见前注①,习近平文。

  6. 参见前注①,习近平文。

  7. 参见黄进、鲁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意涵》,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第8页。

  8. 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9. 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20年9月22日,第2版。

  10. 前注⑨,习近平文。

  11. 前注⑦,黄进、鲁洋文,第8页。

  12. 参见前注④,王轶文。

  13.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14. 参见刘仁山:《论作为“依法治国”之“法”的中国对外关系法》,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第135页。

  15. 参见王瀚:《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不断推动改革开放》,载《陕西日报》2014年12月9日,第5版。

  16. 参见张文显: 《推进全球治理变革 构建世界新秩序——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5页。

  17. 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观念》,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第5页。

  18. 参见黄惠康:《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1期,第28页。

  19. 参见前注17,张文显文,第27页。

  20. 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英文平装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9年版,第502-506页。

  21. 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法治作为各国间友好平等关系的基石,是公正、公平的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也是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通过推行法治解决全球治理失灵和国际社会问题更容易得到认可;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了一种新的国际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继承和发展传统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在价值取向上也与当代国际法所倡导的全人类共同利益等理念高度一致。

  22. 参见刘仁山:《国际私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之构建——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为依据》,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页。

  23. 参见前注17,张文显文,第11页。

  24. 参见莫纪宏:《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重大的法学理论命题》,载《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12期,第36页。

  25. 参见前注④,王轶文。

  26. 参见前注18,黄惠康文,第31页。

  27. 前注,黄惠康文,第34页。

  28. 《中国代表在第74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内与国际法治”议题的发言》,载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中国国际法年刊》(2019),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69页。

  29. 参见前注24,莫纪宏文,第34页。

  30. 参见前注⑦,黄进、鲁洋文,第8页;黄进:《强化涉外司法审判工作 促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21 年7月28日,第2版。↑

  31. 参见前注18,黄惠康文,第29页。

  32. 参见前注30,黄进文。

  33. 参见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第83页。

  34. 参见前注⑦,黄进、鲁洋文,第6页。

  35. 曾令良:《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建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第140 页。

  36. 参见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 60 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 年6月29日,第2版。

  37. 参见前注⑦,黄进、鲁洋文,第3页。

  38. 参见武玉辉:《国际法治对中国法治影响分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第93页。

  39. 参见黄进:《习近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第6页。

  40. 参见赵骏:《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规范需求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第26页。

  41. 参见刘仁山:《中国对外关系法也是“依法治国”的“法”》,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第132页。

  42. 孙国华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171页。

  43. 何勤华主编:《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44. 前注43,何勤华主编书,第360-415页。

  45. 参见前注41,刘仁山文,第132页。

  46. See Emily Chiang,Think Locally,Act Globally? Dormant Federal Common Law Preemption of State and Local Activities Affecting Foreign Affairs,53 Syracuse Law Review 923 (2003). 

  47. 参见前注41,刘仁山文,第132-133页。

  48. 参见莫纪宏、徐梓文:《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载《人民日报》2020年12月25日,第9 版。

  49. 参见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载《求是》2020年第12期,第6页。

  50. 刘仁山:《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独立于民法典的编纂》,载《法制日报》2015 年5月6日,第 10 版。

  51. 梁慧星:《对民法典编纂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载《新华文摘》2017年第15期,第18-22页。

  52. 孙宪忠:《民法典分编体例既科学也符合我国国情》,载《法制日报》2020年3月24日,第12版。

  53. 参见孙京汉:《韩国涉外诉讼管辖制度的发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十六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68-369页。

  54. 《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人民日报》2020年2月6日,第1版。

  55. 参见前注①,习近平文。

  56. 参见刘仁山:《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13日,第2版。

  57. 参见黄进:《完善法学学科体系 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载《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3期,第8页。

  58. 参见杜焕芳:《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及实现路径》,载《中国大学教学》2020年第6期,第23页。

  59. 载《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1期,第118-119页。

  60. 前注30,黄进文。

  61. 前注56,刘仁山文。



来源:

《荆楚法学》2021年第1期。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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