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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

湖北省法学会 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 2023-01-13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




编者按: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广大法律、法学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工作与研究的各个环节。为此,本刊特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等六位学者,以笔谈形式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等六个主题作研究阐释,以期为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添砖加瓦。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茂林  

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引,2020年11月16日,中国共产党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有了体系性的指导理论。为什么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能够应运而生?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为了回应哪些问题?经历了这么多年的探索是不是有了一个成熟的体系?对此,我们要做一个原点式的思考,从更为本质的视角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篇章,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展现了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角度阐明了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也科学揭示了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价值以及演进规律。马克思、恩格斯以批判的态度对待资产阶级法律,但他们也强调法治的重要作用。马克思曾盛赞巴黎公社通过普选将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职权和人员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恩格斯也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奉为神圣的东西。” 秉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立场,以列宁为领导的俄国共产党人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早期探索。新经济政策实施后,列宁愈加地意识到法律对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重要意义,他总结到:“我们用法令的形式把我们的政策设想迅速告诉普通的工人和农民。结果我们在人民群众中过去和现在都获得了极大的信任。”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哲学光芒。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法治工作的布局,更是与列宁法治精神有很高的契合度。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实践的新结合。

“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来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作为西方历史文化语境下的产物,更多针对的是19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它无法对具体时空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现成方案,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必然原因。进入新时代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鲜明主题,而“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紧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从“为什么要坚持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什么样的法治”“怎么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三个方面,体系性地回应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在一个法治后发国家如何构建现代化法治模式的命题。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我们党执政历史中,第一次把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经验、路径、模式,上升为体系性的指导思想,并成为坚持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批判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成果


法治思想、法治体系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的脉络,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螺旋式上升。它集中体现在“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人民紧抓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并迅速制定了一批法律法规,尤其是《宪法》的颁行使国家有了根本大法。后来,受到社会主义道路探索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遇到较多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全面总结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重要方针确定下来。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法治的社会地位逐渐加强,法治的社会环境逐渐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建成。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那么,究竟如何引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法治化,并充分彰显制度优势和制度效能?中国共产党以充分的理论自觉与时代担当,回顾法治经验、提升法治思维、创新法治举措,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 这种形式的反复叠加,发展出具有实践指导力、现实解释力、社会感召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凝结为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是一个法治后发国家,因此也具有法治后发国家的一般特点。具体表现为对法治模式的依附性,传统价值形态与法治理念的矛盾性,法治动力的政府引导与社会内生的整合性,等等。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对西方法治思想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更为深刻,更具有长远的战略目光。一方面,为了克服法治后发的局限,党带领人民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另一方面,自觉反思法治的性质、功能以及价值取向,立足中国国情创建法治发展的本土道路。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也是一种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赞同马丁·洛克林的说法,即“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论争的延伸”。因此,每一种法治模式中都有一套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人民立场上集中回答了法治中国是什么、法治中国为什么、法治中国怎么办的问题,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相较之下,不少国家在探索法治现代化道路过程中因全面移植西方法治模式而陷入了南橘北枳的困境。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中国人民不仅找到了一个法治后发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也形成了中国自己的法治理论与话语体系,它冲击了西方法治模式的垄断地位,打破了资本主义法治道路的神话。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

但与此同时,法治是否是万能的?法治能否及时解决社会治理中的所有问题?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之处,强调法治并不意味着否定其他的治理方式。中国有着悠久的德治传统,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已经阐述了治国理政中道德教化的力量,他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德法共济的思想成为中国古代各朝的施政共识,也养成了中国人追求礼义道德的精神传统。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再提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强调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实现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促进。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可以说,越是强调法律的规范力量,就越需要重视道德的教化力量。这是因为,良法必须内含优秀的道德价值;守法必须依靠道德素养的支撑;法律的局限必须以道德去弥补。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法治思想提炼、转化、创新了中国古代德法共治的治理经验,为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赋予崭新的时代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是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超越。

归根到底,法治的形成与发展无法脱离一定的社会基础(包括生产力条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经济基础决定论早已揭示的规律。“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把握法的物质性和规律性,立足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来分析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得出中国“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的结论,肯定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中国宪法体制。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重要的时代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背景,那就是,我国的生产力在一定程度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面临着一系列治理难题和问题。这些难题和问题既有国家层面的治理合法性和认同性困境,也有社会层面的治理动员失效和参与不足的困境;这些难题和问题既表现为经济体制上的结构调整问题,也表现为文化体制上的发展模式问题,还表现为社会、生态体制上的整体部署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在市场中“有些地方政府仍然热衷于直接配置资源,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导致部分产能过剩、地方债务和金融风险积累问题多发”;在权力运行机制中,权力配置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治理难题的存在佐证了依靠传统的行政决策、政府统揽主义的方式已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现实需求。强调法治,是要将国家、政府与社会的组织和运行纳入到一种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这是党的执政精神不断进步的体现,也是从历史演变中得出的一个基本规律。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 通过法治的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是回应社会基本矛盾的基础性方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关键词便是“改革”——为改革而生,从改革中获得提炼和检验,指引和规范着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开启了一场真正的全面深化改革,在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观察、体会和理解这场改革,可以概括出三个特征:一是改革决心强,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各个领域都深化推进。二是改革有着明确而系统的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包括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党政合署体制改革等等,基本上都是体制性的改革,有着体制性的谋划,是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大视角展开的。三是改革始终与法治如影随形,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而我们也从改革实践中提炼出了一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这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新时代呼唤新的理论指导思想。“改革开放是新的历史时期最鲜明的时代特色,也是我们时代精神的主流。” 在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指引下,面对“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在一定意义上,法治国家与现代富强国家是价值同构的,法治化是推动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迈向更高阶段的必由之路。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根据宪法体制的结构特点进行不断优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制度结构的各个层面谋篇布局,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生活需要。在基础制度层面,坚持依宪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在基本制度层面,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积极探索高水平的法治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文化制度规范。在具体制度层面,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使社会规范的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一种理论的产生,源泉只能是丰富生动的现实生活,动力只能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


以高质量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付正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会议上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对加强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近年来,湖北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协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


一、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科学立法是良法善治的重要前提。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科学立法的明确要求,湖北省不断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立法质效不断提升,多次在全国与地方立法座谈会上作经验交流。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立法政治方向


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和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和引领立法工作。

二是坚持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始终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工作要求开展立法工作,积极主动将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度安排,确保立法与大局同频共振、步调一致。

三是坚持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推动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和请示事项清单,对重大立法项目和立法涉及重大体制、政策调整以及重大立法争议问题,及时主动向省委请示报告,并严格落实省委意见,保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完善工作体制,压实立法主体责任


提请省委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意见》,对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提高立法质效作出全面部署。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制定省级立法工作相关规程,建立“同向同行”“并联并行”“直通直行”的“立法直通车”制度,确保立法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明晰、高效协同。

立法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积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对委员会审议法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为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法规起草责任单位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对法规草案整体质量负责;所有立法项目组建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程参与、共同完成立法工作,有效变“串联”为“并联”,改“接力跑”为“团体跑”。


(三)健全运行机制,严把立法质量关口


一是抓好源头控制。坚持所有法规项目在立项前组织课题研究;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公推公选”、论证评估的常态化机制,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科学论证评估,择优筛选立法项目。同时,把握好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的关系,做到少而精,使立法真正聚焦大局所需、聚焦群众所盼、聚焦问题所在,突出地方特色。

二是强化节点把关。建立“五个之前”的评估论证机制,在法规草案制定工作方案之前、法规草案提交之前、政府提出之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前、提交常委会表决之前等重要节点,由责任主体组织论证,作为进入下一环节的前置程序。对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认为法规草案不成熟、质量不高的,及时按下“暂停键”,依法退回、由省政府修改完善后再行提出,保障法规草案质量。

三是完善审修表决方式。法规草案修改实行立法、实务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做好廉洁性评估,严防部门利益倾向。在常委会审次上,以“两审三通过”为基础,并根据法规质量和审议情况,灵活把握审次,坚决做到立法进度、审次安排服从立法质量;同时,对急需的立法项目,依法采取增加会次、调整审次等特别程序,及时推进落实。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立法项目,依法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探索表决机制创新,对法规草案关键条款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实行单项表决或者逐项表决,既保障法规质量,又避免议而不决。

四是实行全程纪实。对立法项目的选题、工作方案、调研起草、审议提出、审议修改、论证评估、审议表决等全过程实行台账管理,加强跟踪检查督办,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精准问责追责,倒逼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二、推进民主立法,厚植良法善治根基


民主立法是良法善治的内在要求。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使立法更好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推进良法善治奠定坚实基础。


(一)坚守为民立法的价值导向


我们深切感受到,立法工作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高度契合,立法质量以社会公众的认可度来衡量和评判。

立法工作中,始终坚定人民立场,自觉从思想和行动上解决好为谁立法的根本问题,做到为人民立法、为百姓谋利。例如,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优美环境的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保立法,先后制定《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以及《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13部生态环保类地方性法规和4件决定,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规修改过程中,竭力把群众所思所想所盼融入法规制度设计,保障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深化开门立法的实践探索


自1998年首次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以来,湖北省不断丰富开门立法形式,使人民群众更好走进立法工作。

一是推动公众全方位参与立法。前移意见收集关口,将民意收集延伸到法规立项环节,使法规从立项阶段就能充分体现民意。拓展意见征集方式,逐步由单一方式向邀请参加调研、座谈、论证、听证、审议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转变,并通过制度不断予以规范,保障群众全链条、多渠道参与立法。

二是重视各方面意见协调反馈。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和协调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充分尊重、认真对待和合理吸收各方面建设性意见,既重视部门意见、专家意见,也关注网络民意表达,重视群众原汁原味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例如,《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网站公布后,公众提出修改建议461条,先后采纳吸收近百条;条例通过后,又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对条例进行解读,现场回答网民提问,社会反响热烈。

三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立法议案和建议,近五年来,有8件省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被列入立法计划,占代表所提立法议案的42.1%。充分运用代表之家、联络站等平台,发挥代表在立法调研、座谈、听证、论证等活动中的纽带作用,重要法规草案印发全体代表征求意见,专业性强的法规草案印发相关专业或领域的代表征求意见,使人大代表从立法参与者变为决策者。


(三)加强民主立法的制度建设


注重提炼实践经验,将开门立法中的有益做法制度化,扩大各方有序参与。

一是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打造民意直通车。从2008年建立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现已发展为19个,实现各市州、各层级、各领域全覆盖,将立法触角延伸到基层群众和各行业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同时,推动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与基层党建、综合治理、代表联络、法律法规实施宣传等工作有效贯通、有机结合,有力促进辖区社会治理共商共建共治共享。

二是完善专家参与立法机制,借力立法智囊团。在1998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基础上,建立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26名。同时,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共建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引导立法实务需求与立法理论研究供给对接,借智借力提升立法整体能力和水平。

三是创新立法听证制度,增强公众参与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重要法规,举行立法听证,将法言法语转化为群众语言,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例如,2016年在食品安全、物业服务立法过程中,采取基层听证与网上听证相结合,一方面在黄石、襄阳举行立法听证会,由湖北经视现场直播,另一方面通过腾讯大楚网等同步网上听证,这在当时属于全国首创。2017年“建立立法基层听证和网上听证工作机制”,被列入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改革项目。


三、严格依法立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依法立法是良法善治的根本基础。我们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法定权限内发挥主观能动性,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一)准确把握权限定位


立法工作中,一方面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恪守地方立法边界,切实做到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规定;另一方面凸显地方立法特色,紧密结合实际,坚持“大块头”和“小切口”“小快灵”相结合。近几年先后制定《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一批具有特色的法规,较好发挥和体现地方立法补充、先行、创制作用,为国家后续相关立法贡献了湖北智慧。同时,在把握《立法法》关于市州立法范围、权限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州立法“特殊、特有、特色”和“小切口”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省与市州立法协调联动机制,对市州立法全程跟踪、全程指导、全程服务,确保市州立法质量。


(二)狠抓法规实施跟踪检查


推动法律法规实施是依法立法的题中之意,是实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整体联动的重要举措。

一是坚持立法与实施并重,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拟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报请省委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推动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湖北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坚持法规实施“一款一策”“一年一评”“三年一查”,加强法规实施监督,推动法规有效贯彻实施、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是建立法规清理常态化机制。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重要法律制定实施情况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及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或者专项清理,并在清理基础上一揽子打包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集中解决地方性法规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


(三)强化备案审查监督


推动将“进一步创新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纳入省委重大改革项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始终把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利益调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审查监督重点,敢于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亮剑,坚决予以纠正或者建议修改。


(四)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立法队伍建设,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立法干部,用过硬的作风锤炼立法干部,综合运用业务培训、跟班学习、专题研讨、联审联评等形式,有计划、多渠道组织岗位练兵活动,着力建设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立法工作队伍,为高质量立法提供坚实保障。近年来,全体立法干部按照建成“四个机关”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到制度设计是否符合规律和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小到一个法条、一个表述、一个标点,都反复斟酌、字字掂量,勤于思考,勇于较真,不仅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还打造了一批法规精品项目、工作创新亮点。


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

根本保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弘弘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扭转近代以后的历史命运、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党领导人民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时代,我们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和指导思想上取得重大创新,这个重大创新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概括为“十一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首要问题。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定海神针”,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它不仅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根本领导制度,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


一、中国宪法确认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载入宪法的,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居于统领地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中,党中央发挥着“举旗定向、掌舵领航”的核心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宪法序言、宪法第1条和第5条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规定,共同构造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指导原则的宪法内涵。

《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予以明确定位,从历史的角度肯定了党带领人民取得的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成就,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充分证明我们党始终不负这个选择。

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我国宪法“总纲”部分的第1条第2款,也就是我国的国家性质条款中,新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表述。这一条款在党的领导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之间建立了内在统一的联系,一方面从我国根本制度必备构成要素的角度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深化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本身的深刻认知,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这一宪法定位表明党在国家社会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不仅是由历史证成的、人民选择的、先锋队代表的,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核心基因。宪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也包括禁止破坏党的领导,从禁止性行为模式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地位的宪法权威。

《宪法》第5条第1款对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式予以宣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一项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式,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追求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维护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使命,要求的重点是规范国家权力的依法正当运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我国宪法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产生了许多在党的历史上具有标志意义的“第一次”。例如,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018年1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问题,这在党的中央全会历史上也是第一次。2018年8月,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的指导地位。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在党的历史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都是第一次,意义重大,成果重大。这些都彰显出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举措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力求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首先要坚持的是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党的领导的创新性阐述,是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确立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第一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强调党的统领地位,从党的领导制度化建设角度,细致描绘了加强党的领导的各项具体制度。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历史和现实都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治理好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和人口最多的国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具体到全面依法治国领域,就是要确保党的领导的政治定力、科学指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等各个环节;贯穿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法治建设的工作布局中去;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依宪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


二、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这次全会再次强调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中的首要地位。

法治国家的前提要件,必然是宪法权威得以树立。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是治国安邦与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过程面临着新机遇与新挑战,例如,新冠肺炎疫情下对国家治理的大考,国内主要矛盾变化下人民对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愿望越来越强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发展亟待立法规制等等,这些都需要不断地增强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这些事实反复证明,“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无比坚强的领导力,是风雨来袭时中国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宪法为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提升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自我革命精神是党永葆青春活力的强大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发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在我国,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章等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截止到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615部, 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这深刻阐明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中的重要地位。坚持依规治党,不断健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有助于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从而提高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我国,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有机统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中,也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一条主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在2021年首次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人类民主形式的选择和民主的标准问题作出了新的阐释,他提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还提出了“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 从中华文明历史发展的视野来看,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发挥出显著优势,真正实现了由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贯通起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进一步绘制了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当前,我们党正团结带领各族人民朝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在新征程上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提升。因此,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中国宪法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规范依据。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回望党的百年奋斗历程,重申了党的十九大部署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斗目标,对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全党要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的要求,唱响了“无愧今天的使命担当,不负明天的伟大梦想”的号召。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充分证明,我们党是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聚焦到全面依法治国领域,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要进一步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宪执政,通过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推进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生态文明

建设法治保障重要论述的形成逻辑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天宝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系统保护和严密法治的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利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推进深化改革和创新,从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体制机制以及重大制度安排入手进行总体部署,使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由此,生态文明思想已经明确,由环境资源要素相互影响和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必须依靠严密法治,只有系统法治工程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确立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立法。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整体谋划,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要求。由此可见,依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特征的法治保障,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与生态文明建设自身整体保护、系统治理的现实需求相契合。以上重要论述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最新产物,是对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百年征程形成的创新理论和实践经验的高度凝练,也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最新认知,对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重要论述之理论溯源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回顾了我党重要思想的形成过程,是与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智慧结晶。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新时代下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生态史和法治史上的重大成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


(一)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是对马克思唯物史观中蕴含着的生态学思想的总结,有关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重要论述主要有:“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受制约和受限制的存在物”;  “自然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前提,良好的自然条件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  “经济的再生产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上述经典表述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层,人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人类活动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人之于自然的从属性要求人类尊重自然客观规律。第二层,人与自然相互联系,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是人类物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相应地,人类物质生产活动也将对自然造成直接影响,尤其是工业文明时期由人类生产活动所带来的大量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是最为典型的例证。 第三层,自然的使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需要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予以开发利用,生态自身禀赋的优劣和多寡直接决定其所附属的经济价值的实际效用。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精华部分伴随着我国建设和改革过程的持续推进,得到了充分继承和大力发扬,历经四个重要历史节点,最终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第一阶段,我国迎来“人与自然”关系认知的开端和萌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认为“长期劳动过程中一面变革自己,一面变革自己的生理与性质” 和“人类同时是自然界和社会的奴隶,又是它们的主人”。这两句话肯定了人拥有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并且鼓励人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第二阶段,我国迈入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法制化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国共产党人在坚持环境和自然资源之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地位之外,提出“要采取强有力的步骤,使发展能够持续”, 而运用制度来保护环境无疑是确保发展可持续的最优选择。由此,由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这一基本法和《森林法》《草原法》等专门法律初步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及随后将环境保护纳入我国基本国策的决定,实现了环境保护的制度化保障。第三阶段,可持续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时期。资源供应不足、生态环境恶劣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共产党人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将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作为贯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衡量标准。第四阶段,我国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时期。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第四代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了科学利用自然之于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不仅规划了具体落实路径,即实现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而且提出了“生态文明”这一重要概念。之后,为了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站位,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理念上升为国家战略,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格局,大大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绿色进程。在凝聚中国四代领导集体智慧结晶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五代领导人站在历史的转折点上,不断总结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和时代机遇,最终形成了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核心的生态文明思想,突破了原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思维定势,形成了将发展和保护融为一体的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生态发展观、生态价值观、生态系统方法论和生态治理观等核心内容, 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最生动、更科学的中国化成果。


(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不仅蕴含着法与国家和政权之间的必然联系、法源于客观社会现象和条件等重要判断,而且明确了自由、公平和正义等核心价值。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是指导社会主义国家推进法制建设、建成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我国作为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断继承、创新和发展着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其中国化进程也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简言之,毛泽东思想蕴含着的法治理论、宪法理论以及党内法规等概念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制定的数百部法律法规,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邓小平理论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党和国家制度理论、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思路,试图构建起的制度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奠定了制度保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包含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包括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为重大任务等内容,在国家层面指明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和奋斗目标。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细化了依法治国理论,确立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树立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法治理念,深刻认识了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升华了依法执政的意识,创新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先河,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理论是继承与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治理论是一种逻辑发展,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则是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四个历史时期的法治理论环环相扣,表现出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认真总结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形成了具备原创性和集成性意义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表现为将“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外延扩展至“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路径以及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法治中国要求将法治的普遍原理与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特色进行有机结合,而全面依法治国正是强调了法治中国的全面性。这种全面性要求加快形成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达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式标准。在推进方略上,习近平总书记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作为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精致地运用于法治领域”, 认为既要统筹兼顾、整体谋划,又需注重系统性、协同性,方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建设。

由此,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兼具历史性和时代性,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将二者融为一体不仅明确了法治建设的生态化方向,而且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是能够指导和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伟大实践的崭新思想。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源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发展,而思想理论的更新则是由内蕴其中的认识更迭而成。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重要论述之认识更迭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结合了整体保护、系统治理的现实需要以及全面、系统推进法治建设的时代要求,实质上是基于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两相交汇背景下的一次认识飞跃,形成了系统集合的生命共同体概念。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对立到统一


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生命共同体理念的论述重点,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共同关注的核心命题,事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走向和最高宗旨。虽然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已经明确了人与自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观点,即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态势在取决于自然界供给的同时,人又能够以人类的客观需求为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劳动将自然资源变为人类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但是人与自然的主客体问题一直存在认识分歧,主要经历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两个重要历史时期。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观点是,人类的一切活动是为了满足人类自身需求,保护生态环境只是实现人类利益和价值的手段,从而忽略了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生存环境和发展规律。这种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导致了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在此背景下,生态中心主义应运而生,认为应当适度开发自然(甚至停止开发),并且赋予动植物和山川河流与人一样的权利和道德地位,人类对自然生态要素负有作为义务,人类任何破坏自然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上述两种主义实际上都将人和自然放在了对立面,认为二者之间属于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即一方利益的保障和实现以牺牲另一方的正常权益为代价。

很显然,将人与自然相对立不仅违背了二者相互依存的客观规律,而且不利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超越了片面的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继承和发展了人与自然辩证统一、和谐共生的关系。在明确人类对自然界具有依赖性,人类实践能够改变和利用自然,但是过度利用会伤害自然,进而招致自然对人类的报复这一循环过程的前提下,“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站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高度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解。” 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对立走向统一,不仅对主客体问题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而且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最具突破性的中国表达。


(二)人与人的关系:从国家到全球


自二战以后,伴随着日益严峻的全球性风险的到来,以及可持续发展议题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和持续的关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治理体系逐步建立,其中“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作为国际法中的代表性理论,已经成为具备一般法律原则地位的基础性概念,并且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扮演着积极角色。虽然“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依据与全人类生存和发展都至关重要的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各国对共同关切事项享有主权、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负有团结协助的义务为内涵, 但在全球治理实践中,“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作为全球危机背景下问题导向型的产物,将治理对象局限于气候、生物多样性、海洋等传统领域,且多依赖主权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自主贡献和自主承担。这就导致,以国家利益为优先的各主权国家和政府,在面对现有具体全球治理议题时,会将其拆分至区域和国家层面,从而难以在全球层面达成价值共识,这种不足在公共卫生安全等新兴领域更为突出。由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时刻,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全球治理的关注视角从客观“事项”转变为主体“人类”,强调人类整体“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正义价值,进而将全球治理视阈下的国家扩展至全人类。 

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人类共同价值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旨在打破地域局限和民族国家隔阂,尽可能地消除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影响国家行为的因素, 以人类命运这一更高位阶的利益群体和价值目标联通国家与国家、区域与区域,形成由点到面、全方位覆盖的全球治理新视角。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重要论述之整体呈现


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两个重要面向,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必须顺应两个面向的科学内涵,方能为其提供全面有效的法治保障。具言之,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切实加强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立法,是新时代新任务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立法的首要原则是科学立法,随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更新,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将经历由科学认知转变为法律原理的过程,随之对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开展“立改废释纂”工作。当下已经出台的《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正在研究制定的《湿地保护法》《国家公园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正在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以及正在编纂的《环境法典》,都是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将融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讲到“《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等国际条约是相关环境治理的法律基础”,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主题为“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这正是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以国际法为基础,使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的中国方案,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具体应用。


以法治引领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

高质量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柏峰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指导信访工作的新观点和新论断。这些新观点和新论断深刻阐述了信访工作的重大原则、主要任务和基本方法,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这一重要论述抓住了信访工作的关键,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引领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我们坚持系统性思维,正确理顺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三对基本关系,坚持做到三个“有机统一”。


一、坚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双重性质


信访源于《宪法》第41条对公民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规定,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我国公民监督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包含了法治与民主的双重性质,信访工作既是法治工作,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民主的民主政治工作。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群众路线贯穿始终。正因如此,信访与单纯的法治工作有一定的区别。这就要求我们坚持辩证思维,准确理解和把握信访工作的双重性质,树立正确的信访工作理念,在实践中实现尊重法治和弘扬民主的高度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让老百姓有一个说话的地方,有一个诉求的地方。如果老百姓有了意见、有了要求、有了冤屈,诉告无门,连个说话的地方都没有,就根本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根本谈不上代表人民的利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基本原则,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才是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也是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二者高度统一。各级政府部门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首先要把其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人心安定,社会才会稳定。如果不解决利益问题,硬性维稳,那将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处于经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和问题明显增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并且大量地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再加上群众的维权意识、公平意识、话语意识明显增强,群众诉求的内容日趋多样,表达诉求的方式日益多元,信访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面对这样的压力,首先需要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认识论,正确看待信访的问题和成绩。一方面,当然要看到当前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不规范的制度或行为予以规范,努力实现法治化。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信访高峰”背后呈现的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高涨热情,要树立提升社会主义民主、做好信访工作的自信力。信访机关每年受理的信访事项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意见建议类信访,其中不少是合理化建议,这是党和政府宝贵的执政资源。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有序参与国家事务,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制度性渠道。这是信访制度重要优势。信访机关代表党和政府加强对人民建议的征集、分析和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改进工作、接受监督,有利于及时纠正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失误,有利于化解脱离群众的危险,有利于完善政策措施和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依法实现信访行为的双向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强调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三到位、一处理”的总要求是依法处理群众信访行为的基本指引。信访是群众与干部双向互动的过程,必须坚持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依法实现对群众信访行为和干部信访工作的双向规范。

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群众通过信访方式表达诉求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遵循法治的基本要求。《信访条例》第14条至第17条明确规定了群众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途径和方式。针对群众各种信访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依法保护合法信访行为与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相结合,树立依法信访的正确导向,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一是各级信访机关要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信访。部分信访人法律意识不强是信访行为失范的重要原因,必须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依法信访的意识,积极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二是针对部分违法信访行为必须依法打击,维护正常信访秩序。针对少数堵门堵路、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进京非正常上访等行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理。必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但是同样要及时处置在信访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在法治的框架内化解信访矛盾。当前,一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信访的功能定位、受理范围等认识不清、把握不准,为了维稳而“花钱买平安”的做法仍然存在,对一些信访问题的处理“法治”表现不足、“人治”表现有余,信访工作有待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为此,要坚持法治思维和创新思维,夯实信访工作的制度基础,推动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一要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信访处理程序依法受理,信访案件受理后必须坚守“依法按政策处理”的底线,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二要不断规范基础业务工作,深入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历经考验磨难无往而不胜,关键就在于不断进行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信访部门要将发挥党的群众工作优势和发挥现代科技优势结合起来,推动信访工作制度创新与现代科技应用有机融合,努力提升信访工作的生机活力,增强信访工作的专业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信访工作的公信力。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不断完善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结合我国实际和时代条件,学习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要“学习掌握认识和实践辩证关系的原理,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信访是实实在在的实践问题,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

不断强化信访的源头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抓好源头治本,坚持把矛盾解决在重大决策前,解决在群众上访前;把处理好初信初访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力求矛盾解决于始发初发时。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优势和主导作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和信访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的信访处理机制, 将信访问题化解在萌发状态。

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要不断完善信访的各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诉访分流机制。从入口上规范信访,将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并在涉诉信访中将“访”的事项与“诉”的事项分离出来,按照“属地管理、矛盾下行”的原则,统一分流信访案件,避免多头、重复交办。二是健全信访解纷机制。建立规范的信访纠纷处理程序,统一出台较为完备的信访工作流程,保障信访案件在各个环节的处理都有规可循,提升纠纷解决的实效。三是建立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对纠纷问题解决到位、党纪法律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困难救助帮扶到位的案件进行终结认定。四是健全信访考核评价体系。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地域特点、信访总量、诉求构成、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等因素,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推动将信访工作重心放在预防和解决问题上,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信度。

切实落实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和权威性。” 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不少制度出台之后没有得到充分执行,折扣执行、象征性执行、完全不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干部要提高认识,形成行动自觉,切实提高各项信访制度的执行力。各级信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督查机制,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地生根,切实提升信访工作制度的执行成效。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道路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祝捷  

法治道路,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实践形成、发展、演化所遵循的规律性路径的总和。法治道路是一国法治建设的综合体现,也是一国法治建设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性特征。在法治道路的呈现样态上,法治道路是共同性和多样性的统一。法治是人类共同价值之一,选择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人类的共识。但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建设法治,则是根据各国国情、历史和现实需求的不同,呈现出多样化的样态。各国在探索形成法治道路的过程中,尽管在法治的内涵要义、法治对权力的制约和限制、法治与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性范畴的关系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共识,也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共性的制度形态,但在法治道路的选择上依然有着不同的特点。即便是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法治道路的问题上也有着不同的选择,并不存在唯一的法治道路,更没有所谓“普遍适用”的法治道路。在法治道路的发展特征上,法治道路是历史性和阶段性的结合。各国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不可能脱离其历史和文化传统,关于法的传统观念、法的历史形态以及本国探索法治道路所经历的艰辛历程,都对本国法治道路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而本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的现实需要,也是选择本国法治道路的重要依据。法治道路的形成和探索,必然要植根于本国的历史和现实,不可能把他国法治道路奉为圭臬,更不能以他国法治道路作为判断本国法治走什么路的依据和标准。在法治道路的深层逻辑上,法治道路是规范性和政治性的联结。规范性是法治道路在制度层面和运行层面的特征,法治道路的外在表现形式要紧密结合规范展开,以制定规范、实施规范、适用规范作为法治道路的重心,这是由法的规范性所决定的,也是法治与道德之治、政策之治的区别。同时,法规范体现谁的意志、维护谁的利益,以什么方式制定和实施,就是由法背后的政治逻辑所决定的。脱离规范谈法治,会让法治陷于无本之木的境地,但脱离政治谈法治,同样会让法治落入缘木求鱼的境地。

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历经百年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实现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是被实践证明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中国道路”这一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领导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找到的中国法治建设必由之路,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前所未有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国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其中一条重要结论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历史已经证明必将继续证明,只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治建设才能取得成功。对此,可以从五个方面把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刻内涵和精髓要义。

第一,要在百年党史的纵深演进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根基。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史告诉我们,道路问题至关重要。走什么路,是贯穿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史的重大问题,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探寻符合中国国情和法治建设实践的正确道路,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法制建设,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了土地、婚姻、契约方面的法律,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展现了中国共产党探索法制建设的早期成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积累宝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把法制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法,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1999年宪法修改,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法治成为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百年探索和奋斗,集中体现为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不仅是党领导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而且是党不断探索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人类法治发展规律的重大成就,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

第二,要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内涵。马克思是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也是法学家,对法学问题的思考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很多问题的源头。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指明了无产阶级获得政权后加强法治建设的必要性,提出了若干关于法的正确主张和观点,也阐释了法要因时而变、不断创新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根源,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自觉抵制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过时论”、“无用论”、“错误论”,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为旗帜和方向。同时,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必须与时俱进。如何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系统论述,因此,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情况相结合、同中华文明优秀法治传统相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和时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引下找到的正确道路。这条法治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底色,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属性,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权,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必由之路,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东方大国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的必由之路。

第三,要在“四个自信”的坚定信念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要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符合中国法治建设实际情况、适合中国法治建设实际需要的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没有无政治的法治,也没有所谓“价值中立”、“普遍适用”的法治。把自己的法治模式强加于其他国家,把法治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实施颜色革命的借口,在全世界强行推广本国法治建设的模式,这本身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是走西方法治道路,这是涉及中国法治建设成败的根本性问题。法治建设得好不好,只有本国人民才有评价的资格。法治建设的成效,只能依据本国法治建设实际状况来评价和衡量。绝不能以是否符合西方法治模式、是否具备西方法治的某个要素,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尺度和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在中国有效推进了法治建设,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而且也形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型政党制度、一国两制、基层社会治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法治成果,为世界法治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取得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疫情防控、国际交往等方面的成绩贡献了法治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取得中国成就的正确道路。因此,应当坚决破除法治的“西方中心论”,坚决破除对“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迷信,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和自觉,理直气壮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四,要在中华文明法治传统和现代法治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传统的国家建设法治,不能断绝法治传统,完全脱离中华法治的文化土壤,也不能故步自封,一味排斥现代法治思想,而是应当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不断推进中华文明法治传统和现代法治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文明法治传统深沉而厚重,其中关于“国必贵法”、“法不阿贵”、“强国必重法”、“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观念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至关重要。现代法治思想中关于法律制度、法治实践、法治监督的思想,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重要经验。中国共产党人秉持“不忘本来、吸纳外来、面向未来”的理念,运用在批判中继承的方法论,汲取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以及现代法治思想中可以借助的理论资源、制度资源,反思中国古代工具主义的法制观和西方近代以来形式主义的法律观,于中西方法治文明的融合发展中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法治道路。这条法治道路,有着鲜明的文化优势和后发优势,既能够有效吸纳中华文化中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因素,又能够有效吸纳现代法治思想中科学、有效的成分,把两者有机统一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制度构建和实践运行之中,同时能够排除两者中不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要素并有效避免单纯强调其中之一的弊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中华文明法治传统,吸纳现代法治思想,具有强大的文化内聚性和文明包容性,不断为中国法治建设供给文化滋养和精神支撑。

第五,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不断进入新境界、迈向新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完善党领导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固,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不断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各项事务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成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指标;不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厚植法治的道德基础和伦理根基;不断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相辅相成;不断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供法律支撑;不断锻造法治工作队伍,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法治意识深入党心民心;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环节向纵深发展,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体制机制不断建全,法治中国建设成就之大前所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获得了检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中获得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人民性和实践性在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中获得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越走越自信。

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千难万险找到的正确法治建设之路。沿着这条道路,中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取得明显成效。面向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迈向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保证全面依法治国行稳致远的关键。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落实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以道路自信支撑理论自信,以道路自信强化制度自信,以道路自信厚植文化自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不断取得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成就。


(责任编辑:秦小建)




《荆楚法学》2022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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