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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


9月17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塑料污染“三步走”治理目标,今年年底率先在中心城区(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以及全市餐饮行业和部分酒店、宾馆、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等塑料污染问题突出的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使用;2022年,全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消费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从生产到回收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实施意见》提出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范围: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的塑料制品;并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针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用品,快递塑料包装等重点领域,分别提出了治理目标。围绕“禁止一批、限制一批、替代循环一批、规范一批”的整体思路,《实施意见》还针对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强化组织实施分别做了细化落实。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经济信息委、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委、商务委、文化旅游委、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发改资环〔2020〕14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全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了统筹部署和任务分工。近期,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2020年底塑料污染治理各项阶段性目标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对近期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提出了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召开的全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我市实际,现就扎实推进我市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下同)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各区县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尽快研究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工作方案,实化具体推进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狠抓重点领域推进落实
(一)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禁限期限,对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开展执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
(二)加强对零售餐饮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结合当地政府工作安排,加强对商场、超市以及餐饮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监督管理。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推动集贸市场建立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的销售和使用。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加强景区景点餐饮服务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对餐饮堂食、餐饮外卖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产品替代并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期限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三)推进农膜治理。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协作,组织开展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等,健全废旧农膜、肥料包装袋等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废旧农膜、肥料包装袋等回收利用效率;根据国家部署推进农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场销售的农膜加强抽检抽查,将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违规用于农田覆盖的包装类塑料薄膜等纳入农资打假行动。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收集和处置。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废旧塑料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将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低值塑料废弃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能源化利用,减少塑料垃圾的填埋量。
(五)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已排查出的规模较大的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整治任务,持续加强后期监管。供销合作社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农田残留地膜清理整治。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碧水保卫战(碧水行动),全面开展江河湖泊、码头塑料污染垃圾清理行动,保卫长江母亲河。
三、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一)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法律政策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二)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各地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启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限塑推进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家部委有关部署,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塑料污染治理督促检查联合专项行动,对各地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推进和监督执法情况进行部委联合督查,联合专项行动方案另行印发;视情将联合专项行动发现的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突出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范畴,强化督查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宣传引导,通过政策图解、短视频等多种形式深入介绍各领域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组织相关媒体投放公益广告、宣传片等,进一步增加公众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扩大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交流塑料污染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发布联合倡议,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曝光力度,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塑料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指导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持续开展督促检查,对制定实施方案不及时、重点工作不落实的地方进行通报。
附件: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分地区、分领域、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实行禁限管理。为便于实际操作,对2020年底涉及禁限的部分品类,设定细化标准如下:
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 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四、一次性塑料棉签
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五、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六、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禁止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七、不可降解塑料袋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八、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九、一次性塑料吸管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十、细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原文地址
http://fzggw.cq.gov.cn/zwgk_167/tzgg/202009/t20200929_7930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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